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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工作需要”成为下一个“万能盾牌”

2015-08-18 作者:傲月 来源:傲月原创 阅读:载入中…

别让“工作需要”成为下一个“万能盾牌”

  别让“工作需要”成为下一个“万能盾牌”

  原方山街道拆迁安置办公室主任严某,利用手中的权力,他虚构拆迁房屋资料,捞取了一套拆迁安置房,放在了亲戚名下。同时,他还伙同拆迁办的两个副主任,套取了拆迁补偿款43万元。不久前,严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获刑11年6个月,并没收财产15万元。严某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昨天,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严某称,都是因为“工作需要”。(8月18日 新浪网

  法庭上,严某认为自己当初所有贪污、受贿,均是因为“工作需要”。他说,自己当时刚调到岗位不久,如果不接受,无论立足还是工作都很难开展下去。“工作需要”何时被如此冠冕堂皇作为贪污受贿的借口?按照这个逻辑,那么其他腐败行为、甚至是“杀人放火”岂不是也可以用“工作需要”来搪塞,这明显是不成立的,因为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在法律面前都难以遁形,借口掩盖不了真相。

  很明显,“工作需要”在严某这类人的眼中成为了如“临时工”一样的万能盾牌。“巧立名目”是“工作需要”,“中饱私囊”是“工作需要”,“贪污受贿”还是“工作需要”……如此多的“工作需要”早已让原本单纯的工作偏离了轨道,那将不叫工作,那叫为己谋私,那叫克公奉己,那叫无法无天。“工作需要”其实说到底就是违纪官员们自欺欺人、自我麻痹的幌子,为的是让自己心安理得,让自己“受之无愧”。 (美文欣赏 www.wenzhangba.com)

  严某对于捞取的安置房振振有词,认为自己对这套房子没有占有过、没直接关联过、没实际控制权,所以不是非法占有。这是典型的强盗逻辑,没经过自己手进行贪污受贿就不叫犯罪吗?雇主雇凶杀人就不是凶手了吗?“豆腐渣工程”的建造者就不用被追责吗?毫无疑问,严某的说法难以自圆其说,可以说是极其荒唐的胡扯。

  听闻有同僚被调查才如梦初醒般的退还贪污款,而不是主动、自觉地及时退还,更没有在事情始发时就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其性质是不同的,反应的内心状态也不同。既然知法犯法,就要承担因私欲膨胀而违法的后果;既然东窗事发,就应该好好地反省,痛改前非,争取重新做人,而不是用“工作需要”来掩盖真相,企图逃避或者减轻罪行。

  为官者当“有作为”,但不是“乱作为”;当一心为公,而不是全心谋私。“工作需要”胆敢如此光明正大的由暗转明,不是偶然,这是廉政建设中的漏网之鱼,终究难逃法网。廉政行动永无止境,还请官员们慎言慎行,别让“工作需要”毁了大好前程。(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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