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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智、大脑与法律》的读后感大全

2020-10-17 12:09:02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心智、大脑与法律》的读后感大全

  《心智、大脑与法律》是一本由[美] 迈克尔·帕尔多 / [美] 丹尼斯·帕特森著作,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59,页数:235,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心智、大脑与法律》读后感(一):试水

  英文本已读完,作为心灵哲学与法理学交叉学科的指引书我决定保持四星,但Chapter 3-5的观点比起1-2来说没有太多新意,更像是作者以moral judgement、lie-detection、criminal doctrine来验证自己的观点,但好在思路清晰,这一点非常好。Chapter 6是美国宪法的问题,与前面五章没什么关联,因为不了解美国宪法所以草草略过。Chapter 7尤其难懂,但作者基本完成了在compatibilism的基础上维护retributivism的目标;然而有个问题作者避重就轻,即在一个world of determinism中,该如何解决folk psychological system(mental states)based on uncaused causation这个自相矛盾的问题,论证mental states无矛盾的存在不能仅局限于后果论而应该尽可能正面回击(当然对于这个问题我也没有好办法就是了)

  《心智、大脑与法律》读后感(二):民主与法制时报 | 《心智、大脑与法律:法律神经科学的概念基础》中译本出版,填补国内神经法学理论研究空白

  核心提示:本书是一本跨学科理论研究著作。它运用哲学方法来解读神经科学与法学的关系。对神经科学和法律初学者而言,它是一本非常有价值的入门读物;对涉及该主题研究的人来说,它是必备参考书目。

  记者|李卓谦

  责编|薛应军

  正文共3022个字,预计阅读需9分钟▼

  2019年7月,一本探索心智、大脑与法律关系,颇“有趣”的译著正式出版。这本名为《心智、大脑与法律:法律神经科学的概念基础》的书原著由美国教授迈克尔·帕尔多、丹尼斯·帕特森共同完成,探讨了神经科学与法学交叉领域的问题。

  近日,该书译者、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杨彤丹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时说,神经科学与法学交叉研究涵盖面很广,但首先要解决的是概念问题,而概念问题本质上是哲学问题。因此,可以说本书是运用了哲学方法来解读神经科学与法学的关系。

  “神经科学与社会”丛书

  杨彤丹师从上海政法学院终身教授倪正茂。倪正茂是我国生命法学科的主要开创者,他一直主张研究现代生命科技法律问题。本世纪初,杨彤丹开始跟随倪正茂进行相关研究工作。2013年,她又跟随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勤华从事外国法和比较法博士后研究工作,继续从事国外生命法制研究工作。

  谈及为何要翻译这本书,杨彤丹说,这归因于“神经科学与社会”丛书系列规划。2013年初,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与浙江大学出版社联合设立浙江大学文科高水平学术著作出版基金,鼓励学者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并策划了“神经科学与社会”丛书。本书系该丛书之一。

  杨彤丹在师兄现厦门大学教授吴旭阳引荐下担任了该书译者。“当初接受这项任务时,我还是怦然心动的。因为我一直关注生命科技法律发展,也非常想借此机会多了解国外法制理论研究。”2014年,杨彤丹又成功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资助,进行美国转基因技术法制研究。多种因素作用下,她选择翻译本书。

  “我们希望通过这套丛书的出版,能更好地在神经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之间架起一座相互学习、相互理解、相互借鉴、相互交融的桥梁,从而使人们在一个更完整的视野中理解人的本性、人类的发展前景。”杨彤丹说。

  对概念“正本清源”

  杨彤丹说,认知神经科学加深了人们对心智与大脑之间复杂关系的理解,使精神属性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更复杂。目前,基于功能磁共振成像、脑电图和其他越来越复杂的技术,正被应用到法律领域,从测谎到法律原则,从精神错乱辩护到法学理论,都能体现神经科学在法学中的运用。

  “98%或99%的认知神经科学家,在尝试解释心理现象时,赞同将心智简化成大脑。他们想用脑状态作为唯一的方式来解释情感状态。”杨彤丹说,这种“神经简化论”的动机不难理解:如果心理状态能被简化为脑状态,那么功能磁共振成像从字面上就能“阅读其他人的意识”。在法律实践中,目击证言能准确无误地被评估,所有的“记忆”将毫无错误地被判定其有效性及可靠性,“将心智等同于大脑,将大脑等同于人。因此,脑科学成了唯一的判断标准。”

  杨彤丹说,本书指出了这种“概念性”的“谬误”。作者认为,自愿行为、意向性、知识以及决策不是脑的特征,只能是人类的特征。关于“心智”正确的概念是心智是作为一种人类拥有的力量、能力和才能的安排。“概念问题混乱,其他问题基本没有意义。概念问题是基础,根基错了,就很难结出正确的‘果实’。”杨彤丹认为,这本书是为了正本清源、拨乱反正。

  “法学与神经科学交叉领域,主要涉及四类问题:实证问题、实践问题、伦理问题和概念问题。厘清这些问题,对研究法学和神经科学的交叉学科问题非常关键。”杨彤丹说,这些问题看似非常深奥,但本书非常“好读”:它具有较强的思辨性和批判意识,属于跨学科理论研究著作,涉及神经科学、法学、哲学、认知科学等,但作者善于举各种例子,循循善诱,深入浅出地进行理论推演。

  杨彤丹说,本书是神经法学或法律神经科学领域的必读书目。对神经科学和法律初学者而言,它是一本非常有价值的入门读物;对已涉及这个主题研究的人来说,它是必备的参考书目。它能够使有志于从事该领域研究的学者少走弯路。“所有关注认知神经科学与法律相关性的律师、法官以及法科生都应该研究这本书。他们能从中获得一系列非常独特的观点和与众不同的看法。”

  填补研究空白

  杨彤丹介绍说,法律神经科学或者说神经法学,是研究神经科学与法学关系的学科。它探讨如何将神经科学运用于法学领域,或神经科学发展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它关注神经科学如何影响法学发展及法学如何影响神经科学发展。

  杨彤丹解释称,讨论法律神经科学或神经法学主要集中于证据、原理和理论三个层面:

  证据问题关系到法庭上神经科学证据的使用。例如,基于大脑的测谎技术,民事、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试图在法庭上采用这种检测结果,作为有证明力的证据。一种是运用功能磁共振成像测验一个人说谎,或讲真话时,是否会显示不同的神经活动;另一种采用脑电图测验某人是否具有“犯罪知识”(如关于一个犯罪现场的定罪细节)。在诉讼中使用这类证据,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实证和实践问题。

  原理问题可能关系到刑法、刑事程序等。它可能涉及实体性法律原则,需要检验这些将神经科学运用到三大犯罪构成学说分类上的依据: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精神障碍辩护。同时,它也关注刑事程序中的法律原则,如自证其罪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这些规定限制政府收集和使用神经科学证据。法律神经科学可以对各种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并阐明神经科学如何或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原则。

  理论问题主要涉及一般法理学、经济学、伦理学和刑罚等。法律神经科学检视那些有关神经科学和法学理论关系的辩论。比如神经科学给刑罚报应理论提出了挑战:一是挑战关注做出惩罚决定的脑所传达的信息;二是挑战关注罪犯和一般人的脑信息等。

  杨彤丹介绍说,我国在神经法学或法律神经科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以“‘神经科学’和‘法学’”为关键词检索,在中国知网上仅查到18篇文章,最早的一篇文章刊发于2011年的《科学通报》上。“这些文章多是对神经科学与法学关系的简要介绍,主要集中于实证研究,鲜有对概念进行深入系统研究的。厦门大学教授吴旭阳对这个领域关注较早,也进行了一些实证研究。”杨彤丹说,国内对神经法学理论系统研究,特别是基础概念的研究几乎没有。本书的出版能够填补这项空白,为我国开展神经法学理论和实践研究奠定基础,提供借鉴。

  杨彤丹说,作为理解心智的生物性科学,神经科学对传统的人文社会科学的“辐射”和“侵入”已显而易见:它衍生出一系列“神经X学”,诸如神经哲学、神经现象学、神经教育学或教育神经科学、神经创新学、神经伦理学、神经经济学、神经管理学、神经法学、神经政治学、神经美学等。

  “这些衍生的交叉学科有其建立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神经科学研究发现所蕴含的意义,已远远超出这个学科本身,它极大地深化了人类对自身多元存在层面(哲学、教育、法律、伦理、经济、政治、美、宗教和文化等)的神经生物基础理解。”杨彤丹说,没有对这个神经生物基础的理解,人类对自身的认识就不可能完整。

  杨彤丹认为,人工智能和生命科技可能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两大引擎,“但目前在我国,人工智能似乎更抢眼,生命科技包括神经科学、基因技术等都应该受到高度关注。”杨彤丹说,这两大引擎的联姻可能会将人类带入一个全新的“后人类”社会。

  《心智、大脑与法律》读后感(三):吴旭阳 | 法学为什么要结合心智与大脑研究? ——由《心智、大脑与法律》一书而感发

  一、为什么需要?

  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在研究范式上,法学或者法律研究在涉及行为和决策研究时,长期以来不重视精确性,也拒绝以数学方式进行表达。近来,社会科学实证研究方法引入之后,法学才能够进行实证调研,才能以精确方式进行部分的法律行为、社会现象的研究,法学和法律的精确性有较大提升。

  在决策与行为研究方面,法学研究忽略个体决策,将个人决策过程的人脑的“黑箱”基本上归结为偏哲学意义上的“自由意志”;仅仅是在涉及责任/行为能力方面才适当考虑了未成年人、精神症状者的心智问题。而关于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决策(法律上称之为行为),则只知其外在行为表现,不知其内在决策过程及机理;以外在行为表现推测其内在主观状态/意图,再决定其责任、后果。当然,这也是有原因的。因为,关于心智、决策的背景确实不是法学主体部分重点关注的内容。此外,作为一门古老而且较为早熟的社会科学,法学产生且早熟于古罗马,成为现代大学最早的三个学科(神学、法学和医学)之一;甚至说现代大学是因为研究法学才得以产生(即11世纪意大利的波伦那大学)。在近代科学技术开始相对成熟、学科专业分工基本形成的18、19世纪,此时的法学已经有两千年的历史,其基本成型,研究繁盛,从业人员庞大,也因其涉及国家治理而使得相关工作人员的社会地位尊贵。也难怪,在现代化初期,其他学科刚刚分工出现,自然很难为这种早熟、高傲的学科提供知识基础和辅助。

  但是,法学研究依然需要基于人性及智识。法教义学对于人性的假设,也是基于19世纪心理学和人性论的基本理论和假设。然而,经历了一两百年的社会进步,人性虽然不变,但对于人性、心智和决策的研究已经由人性论式的假设,推进为心理学、人类学的实证研究,再推进到神经科学、基因、演化(博弈)论的精确研究。这三个精确的学科,分别代表着决策/行为的当下决策、历史背景以及理性背景分析(演化博弈论是相关策略、行为的深刻反思和精密推演)这三个维度。

  在一切越来越强调精确化的时代,缺乏决策的精确性对法学而言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缺陷。而随着这几年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及运用,相关技术和思维模式已经能够部分运用于司法和治理的实践,并取得较好的效果,也开始受到法学界、法律界的肯定和追捧。大数据的精确性,体现为外在的社会群体性。而决策的内在精确性——认知神经科学,依旧不受主流法学界、法律界的重视。当然,经过几年的法律认知科学研究的拓展之后,相关研究在国内已经有一定起色。所以,将该书引入我国法学界,使国内学界认识到域外法学研究的百花齐放、多学科交叉研究的繁盛状况,显得很有必要。

  诚然,法教义学是法学研究重要的、核心的、主体的部分,是法学研究的大头。但是法教义学研究不是一切,在部分前沿领域,需要有一定的突破、宽容和创新。近年来,法社会学的兴起,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缺陷。而两三年来,法律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迅猛崛起,在司法实践、社会治理以及法学研究中快速蔓延,也在改变和丰富着我国司法实践、法学研究的模式及版图。因此,在行为经济学、神经(元)经济学已经崛起,并在近年来囊获若干次诺贝尔经济学奖,神经(元)政治学、神经(元)伦理学乃至实验哲学已经在域外学术界蓬勃发展的今日,在西方国家已经开展了大量的行为法学研究并开始进行神经(元)法学研究的背景下,在国内进行相关学术研究就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从智识上看,法学基于人性的假设已经略显古老,也过于模糊,需要跟上现代性和未来性的进步。而行为法学、法律认知科学、神经(元)法学(这三者在一定程度上都有重叠或者包含关系)是涉及人性假设、决策的重要基础。进行相关的研究,就能够为法学研究、法律实务提供更为确证的知识基础。

  二、书的内容是什么?

  由前述可知,在今日中国进行法律与认知神经科学的交叉研究,显得有一定的必要性。而《心智、大脑与法律》这本书译介进入国内,对于提升国内的相关研究就具有较大意义。该书对于法律神经科学或神经法学的讨论主要集中于法律基本原理、事实认定和刑事法律三个领域。

  第一个部分主要是讨论法律基本问题,以认知神经科学的视角讨论法律思维的心智问题。借鉴神经元经济学、神经元伦理学(实验哲学)中关于伦理的神经实验,讨论法律伦理问题。这部分的内容涉及的是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的基本性问题,其实具有较强的学科交叉意义,也体现了法律、法学领域中的神经科学、心智理论的基础性关系——可以借鉴相关神经社会科学的实验和理论,并可以尝试模仿相关的研究范式。这方面的内容相对于传统法学理论而言较有意义,能够从其他视角对人性、德性问题进行反思,提供不一样的思考视界和论证模式。

  第二个部分是事实认定问题,主要是关于测谎的问题。因为事实认定是裁判的基础,这里主要涉及使用神经科技进行测谎的研究。长期以来,主流测谎技术使用的是测谎仪,而测谎仪的工作原理是对记忆与决策的神经机制之外的其他器官、组织的外在表现(如心跳、出汗、语言表达等)进行测量,这样容易导致失真,而且也会因为特种训练而能够有所防范。而如果深入到记忆的神经工作机制中进行测量,因其是记忆、意识的工作机制,则现有的EEG技术能够在若干的识别模式中(例如是否见过此物)基本上确保100%的正确率。这样就避免了涉及决策的更为复杂的神经过程,因为本书之外的其他实验报告则能够证明,在磁共振实验中,主意识也能够控制的其决策、思维中的神经过程,而出现主意识对于思维及神经成像结果的控制(R. Graeme McCaiga et al., Nature Neuroscience,12,016, 2010),这也许是人类的极为高明之处。而该书在此方面的内容涉及证据的科学性问题,证据科学界相较于传统的法教义学界而言更能够接受此类研究。

  第三个部分是刑事法律制度,包括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可以从神经科学的视角研究犯罪与刑罚问题,研究犯罪行为、犯罪意图以及精神问题。这方面其实是犯罪学问题,而在犯罪学学界的类似研究其实有较久传统的,也是相关研究的一个主要领域。此外,在诉讼法方面,该书还包括了美国宪法《人权法案》中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问题——第四修正案、第五修正案等问题。

  显然,正如该书的副标题“法律神经科学的概念基础”说明所称的那样,这仅仅是一个基础性的工作。前述该书的三个部分远远不能涵盖法学、法律的研究范围,所以更多的系统性工作尚未展开,有待于我辈有兴趣者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此外,该书名所指的大脑,是适应普遍通行的关于脑部神经系统的说法,是指脑部或者人脑。人脑不仅仅包括大脑,而且还包括小脑、脑干等其他神经系统。而涉及人类决策的神经系统甚至不仅仅包括脑部神经系统,还有其他神经系统,例如人体腹部有约1000亿个神经元细胞,其因此被称之为“腹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影响人脑决策。因此在道德哲学上的不道德行为/现象会“令人作呕”,这种对于不道德的难以控制的“作呕”感乃至于拒绝,也是相关神经系统参与社会道德性决策的重要体现。

  而如果从功能角度看,脑部神经至少可以分成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爬行动物脑系统,以脑干为主,是负责动物性的基本功能。第二个部分是情感脑系统,以边缘系统为主,负责的是人类之间的社会交往。第三个部分是理性脑系统,以额叶等脑皮层为主,负责的是理性思维以及综合决策。与法学相关的主要是情感脑区和理性脑区;在经济学、伦理学、认知心理学等学科与神经科学之间的交叉研究中,已经发现了诸多功能性脑区与决策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以往我们认为社会行为决策的脑神经基础是一个无法知晓的“黑箱”,然而在当下的认知神经科学大潮下,各种专业领域的一些行为与决策的“黑箱”正在被神经实验研究逐渐揭示为“灰箱”甚至“白箱”。而这些发现,主要就是在人的理性脑区和情感脑区。

  三、今后能够做什么?

  从事相关的研究,今后能做什么?该书所主要论及的法律基本问题、事实认定问题以及刑事法律问题肯定是我们今后所能够研究的领域。这些领域可以做的研究很多,有一部分也能够对法律实务和哲理研究有一定意义。

  但是,除此之外,法学与认知神经科学的交叉研究还有很多是值得进行的。一个重要的领域是民商法、经济法的神经基础研究,近些年在神经元经济学上已经有若干涉及契约、合作方面的研究。例如在契约合作中关于“声誉”/“信任”的神经学研究(Brooks King-Casas et al.,Science,308, 2005);此外,还有关于社会性契约规则的脑神经研究(Laurence Fiddick et al.,NeuroImage,28, 2005)。还如财税法方面的研究,涉及财税、捐赠与强制的神经学研究(William T. Harbaugh et al.,Science,316, 2007)等。在这些方面,神经元经济学已经进行了相当一部分的研究,若干研究也能够与民商法、经济法进行结合,其实也有比较大的研究空间和广度。

  此外,谈到心智问题,不仅仅是要讨论心灵哲学、认知心理学等,今日更引人注目的显然不是人类的心智问题,而是机器的心智研究——人工智能。而从发展的历史看,人工智能其实也是走了很多弯路,在大数据深度学习热度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人工智能学界的部分观点是认为应当研究脑神经科学,应当研究人脑的认知神经机制,以此作为仿生的智能研究,因为之前长期研究机器的智能化未能够获得较明显的突破。而大数据深度学习模式当时尚在蛰伏之中,还处于不断完善迭代中,也未能成为人工智能学界主流的学术方向。到了几年前,不断完善的大数据深度学习技术一飞冲天,从边缘成为人工智能学界的主流技术,并进而引发各个学科和领域的改变和存亡。但是,在当下的大数据深度学习人工智能热度高涨几年之后,又开始有新的声音要强调“人脑”研究与人工智能研究的结合。这一两年来,浙江大学、复旦大学等一众高校都发起了各类“脑科学与人工智能”的研究计划。而不断发展的更新的技术又涉及脑机接口、人脑仿生研究等。这些转向和突破又给法律与认知神经科学提供了新的机会和问题。

  因此,学术的研究也是有热度、有转向,也有螺旋式上升的过程。相比而言,保守的法学界长期漠视与各类自然学科的交叉研究,忽视了法律认知神经科学,但是这两年以异常的热情直接拥抱了新兴的大数据、人工智能。而典型的关于法官裁判的大数据研究,其实就本质而言是行为学研究,这与神经学研究仅仅是一纸之隔。许多做过相关研究者都明白,或者说认知心理学、行为学者很多都有这种感受:做了行为研究一段时间之后,他们都觉得越来越“不过瘾”,更冲动于进行“行为研究”背后“更来劲”的“神经学研究”。因此,在人工智能席卷多个领域的今日,其不断重构学术与社会。而更多新兴的实验与技术也不断推陈出新出新,不断完善自己,默默蛰伏,等待有朝一日也或明或暗地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法律与神经科学的交叉研究显然也会是其中一个方面,虽然它可能仅仅是小众的、高端的领域,而不一定会引发社会热点。

  当然,作为认知科学、决策科学,从事相关研究难度较大。法律的复杂性不仅体现在内部决策模型上,还体现为外在社会的超复杂性。而外在世界的各种现象又会映射到内心世界,刺激其作出各类反应。从这个角度看,如果能够较为精确地知晓内在决策机制,则其对于外在世界的反应也就更有可能较为精确地预测。而从个体的内在决策方面,当下存在不同的意见,在多数程度上看“具身心智”理论与“自由意志”预设存在较为强烈的冲突。一类是最近二三十年来,西方的认知心理学界、心智学说领域兴起的“具身心智”理论,强调决策、意识的生理(神经)基础。依此理论,自由意志受到强烈的生理限制。最近一二十年认知神经学界以此为基本观点和出发点从事大量的生理、神经实验,多数实验结果也在不断地在验证此类观点,标志性的如有实验能够从某角度部分证明自由意志是受到限制的(Soon, Chun Siong et al., Nature Neuroscience,11,308, 2008)。另一类意见则是对传统“自由意志”的坚持,对于道德责任的强调,正如强调道德理性的康德所认为“偏好和反感”都是一种“任性的病理学”(《道德形而上学》,边码219),而自由意志是可以超越的这些“任性的病理学”。如前所述,实验也验证,被试者在观看自己执行任务时的大脑活动图像时,会控制自己的思维。当然了,双方还没有很直接的系列实验以完全确证自己的观点,相关的实验和争论依然在进行之中。

  然而,难度大意味着各类机会就会较大,因为所有的重大突破,均是在人类知识的边缘地带产生突破的。将“似是而非”的预断、猜想,证实(无论是证实还是证伪)为较为“确证”的知识,都是高智识者有意义的历史性活动。在当今的学术研究中,除去量子力学、宇宙理论等物理学问题,关于智识的研究和深刻反思,是极有挑战性、创造性和吸引力的学术活动。而在机器智能之外,人类智能的神经认知、基因表达和演化博弈则是与量子力学、宇宙理论一般具有“皇冠性”意义的研究领域(参见世界科学研究顶刊《SCIENCE》期刊在2005年7月为纪念该刊创刊125周年所提出的125个最重要的科学问题,前25个基本上都是前述相关问题;而当时人工智能尚未取得今日的重大突破;Science,309,2005);希望也有法学研究者能够稍稍抑制一下法学的保守与冷静,加入或者围观相关的学术探险之旅。

  作者:吴旭阳,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认知、数据与智能研究中心(实验室)执行主任;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98)、硕士(2002)、博士(2005)。

  联系方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南路422号厦门大学法学院。

  电子邮箱:wuxuyang1006@yahoo.com;

  wuxuyang@xmu.edu.cn

  《心智、大脑与法律》读后感(四):法律神经科学的批判与建立 ——评《心智、大脑与法律》

  2002年,由史蒂文·斯皮尔伯格执导,当时仍十分走红的汤姆·克鲁斯主演的科幻电影《少数派报告》上映。电影讲述了2054年的华盛顿特区,司法部通过监测三位 “先知”脑中的犯罪图像,而提前抓捕犯罪人,阻止犯罪。由阿汤哥扮演的抓捕罪犯的警察,在某天突然发现“先知”脑中出现了自己犯罪的图像,他不得不仓皇逃亡,走上了寻找真相之路。

  作为体现美国商业大片价值观的电影,《少数派报告》不仅质疑了监测脑图像的可靠性,还肯定了具有选择权的人类自由意志。然而,撇开“先知”、读心术这种神秘主义的观念,即使脑的神经检测可以实现足够的精确度,可以应付足够复杂的现实,它在社会科学领域,比如在法律界中的应用也不是自然而然、水到渠成的。

  当代神经科学的突破,以及20世纪后期分析哲学的“下沉”,如主张“捍卫科学的分析哲学”和“科学已取得胜利”的奎因,还有更为极端的主张“心智即脑”的“取消式唯物主义”,共同将“神经科学帝国主义”推向极致。

  心智与脑的关系

  心智与脑的关系可以上溯至笛卡尔的“二元论”传统,即将心智视为脱离物质世界的存在。尽管笛卡尔传统早已成为哲学史的理论标本,但当代心灵哲学对身心问题和心灵与世界的关系的考察仍没有脱离这种两分法范式。

  心智是什么?心灵哲学有过各种阐述,其中影响最大的理论包括同一论和功能主义。同一论认为心理状态是大脑的物理状态,或者说,心理状态等同于大脑中的神经系统或某种神经过程的聚合。功能主义则主张用心灵的功能去解释心理状态,把心理活动归结为身体对外在刺激产生的恰当反应,外在刺激是输入,身体反应是输出,而输入与输出的活动就是一种心理状态。

  同一论和功能主义各有缺陷,也引起过诸多争议,例如著名的语言学家塞尔就反对功能主义,他提出一个“中文盒子”的假设,如果把一些中文的提问输入盒子中,盒子根据设定好的程序输出正确答案,那我们能据此认为盒子懂中文吗?我们能认为这种输入与输出的活动是一种心理状态吗?

  20世纪80年代,由丘奇兰德夫妇提出的“取消式唯物主义”则彻底反对上述两种理论。同一论和功能主义实际上都承认了心理事件的存在,但取消式唯物主义则否认了心智、意向之类的事物,只承认人脑中的神经活动。同一论认为,科学研究的目的是将大众心理学的词汇还原为物理词汇;取消式唯物主义认为,并不存在思想和信念之类的实体,此类心理主义的主张都可以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可以描述大脑神经活动的彻底唯物主义。

  本书的两位作者认为,认知是一种能力,“衡量答案对错的标准并没有存在于你的脑神经状态中”,“心理特质本质上是通过人们生活长河中的行为、反应、回应得以证明,而不是通过任何所谓共存的脑神经活动”。这在心理活动和脑的物质基础的两分法中,引入了社会交往的理念,而这种社会理论不论对哲学还是对有实效诉求的社会科学(例如调节人与人关系的法律)来说,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这个基础上,作者认为,心智“不是一种实体或物质,不管是非物理的(笛卡尔),还是物理的(脑)”,“心智是拥有一种理性的情感的力量、技能和能力安排,它们展现在思考、感觉和行动中”。

  神经科学的研究

  作者并没有急于分析法律活动与神经科学的关系,而是首先落实讨论问题的前提。神经科学的研究,必须要区分经验性主张和概念性主张,经验性主张是在实验和数据的基础上对是非曲直进行修正,而概念性问题则关注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神经科学涉及的概念有意识、知觉、知识和记忆等等,只有在概念正确的基础上,经验性证据才是有价值的。如果概念从源头上就错了,那么经验证据也只能是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作者从标准和归纳证据、无意识守法、解释法律、知识和部分性谬误五个角度解释了概念性错误。这里我们只强调一下标准证据和归纳证据的区别,以及所谓的部分性谬误。标准证据是一种心理判断的根据,存在于各种行为中,包括感知世界、判断对错、相信某种事物等。它基于在先的社会交往共识,也可以根据共识的改变而改变。归纳证据则为心理判断提供证明,神经科学所作的正是这种证明工作,它“可能有助于形成一种衡量方法——但不是衡量——关于在特定的时刻某人是否已经感知或者相信某事”。

  另外,“部分性谬误存在于将能力或功能归因于某一部分,而这部分确切地只是对该整体有作用”。人们为了从事某种活动当然需要脑,但如果将人类的心智归因于脑皮层或脑的某个区域的活动,而无视人的思考、感觉和行动,就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伦理两难场景

  有一些神经科学的研究提出,关于正义的思考位于脑皮层的某个区域,法律的推理则位于另一个区域,“伦理和法律思维是内嵌于人脑中的运算法则”。例如,近年来为人们所熟悉的伦理两难场景“电车难题”和“天桥难题”:电车难题是行进中的电车即将撞上5人,但作为司机的你可以按下开关使电车改道,撞上1人;天桥难题则是行进中的电车即将撞上5人,但站在天桥上的你可以将一个身边的胖子推下去挡住行进的电车。在这两个场景的测试中,大部分人认为电车难题中按下开关是可以接受的,而天桥难题中推人下桥则是不能接受的。

  该研究的学者认为天桥难题中,脑的情感相关的区域更为活跃,而电车难题中,脑的认知区域更为活跃。情感性和认知性的决策方式分别对应了道义论和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直觉性的、快速自动的道德判断常常是由情感反应产生,而认知的过程更有可能涵盖推理过程。研究者进一步提出,在伦理决策中,功利主义原则为公共决策提供了更好的标准。

  这种伦理两难的假设并不是虚构的理论游戏,目前热门的“无人驾驶”也正在面临这种道德困境,即在可能发生车祸时,无人驾驶应该选择保护车主(撞行人),还是保护行人(撞护栏)。Science杂志曾做过一个无人驾驶汽车道德困境的社会调查,多数人倾向于保护车主,而这个选择必然仍将引起争议。

  有人认为“主动杀害”和“放任他死”促成了这种情感性的差别,实际上,更有可能的是当人们选择不认同杀害或不愿意放任时,都可能是脑的情感性反应,而经过了认知计算的杀害或放任则都是功利性的,这种道义论和功利性的优劣并不是那么一目了然和直观的,两者可能在不同的情境中各有利弊,而在现实应用中,要通过人工智能做出一致的、唯一的选择,则可能存在诸多问题。

  更进一步的,情感可能只是一种表相,它实际上是价值判断的体现,例如不能无故剥夺他人的生命。将价值判断误认为不稳定、不可靠的情感,将在社会活动中酿成大错。本书的两位作者也认为,“法律对伦理冲突的反应,取决于哲学论据而不是脑的实证信息。这些论据中的推理是否有效或正当,取决于命题的关系,而不是神经元放射活动”。

  脑测试和刑法原则

  作者花了四章的篇幅讨论了脑测谎、刑法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理论。

  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过脑测谎证据的两个知名案例,一例职场霸凌和一例骗保案,法院都没有采纳脑测谎证据。本书的两位作者并没有否定脑测谎证据在实践中的价值,不过,即使脑测谎的技术足够成熟和精确,脑区的活动可以表明当事人说谎,说谎和欺骗的标准却取决于这些标准的运用。比如在有些情况下,说谎并不一定为了欺骗,而是为了让人戳穿说谎的意图。假如证人被迫说谎,他可能故意表现地前后矛盾,以期陪审团看穿他的谎言。技术上,当事人当然可以出示脑测谎的证据,但证据是否可以采纳,仍需要在具体的案件情境中,由职业的法律人判断,在疑难案件中,这种判断的答案,也未必是唯一的正确答案。

  从概念上来说,将人的所知和意图这两者简化为单纯的脑活动是错误的;行为和意图也不能一概而论,即说谎和欺骗并不一定是一致的。在过去的fMRI实验中,被试者可能根据要求做出一些虚假陈述,但他们并不是真的在撒谎,那么被试者的神经活动和撒谎行为之前的关系就不明确,由此建立的参考标准也存在疑问。

  本书的两位作者为脑测谎构建了一个实证规则体系,包括扫描和分析神经数据的程序,被试者的样本量及多样性,受试时间,说谎的类型等8条,这些规则有助于确保测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美国刑法的原则包括了犯罪的自愿行为、犯罪故意和免责条件。有神经科学的研究试图推翻自愿行为与非自愿行为的区别,这种推翻很可能将犯罪的界限扩大化,本书的作者对此做了批判。

  犯罪故意引起的争议则更为普遍,犯意常常导致定罪和量刑的巨大差异,对行为人造成极大的影响。比如同样是开车撞死了人,有没有杀人的故意,定罪和刑罚(即故意杀人或交通肇事)的结果完全不同,而犯意的主观性太强,常常又是很难确定的。如果神经科学的研究真的能突破获取犯意的难题,那可能对刑法活动是突破性的贡献。

  神经科学认为在犯意揭露这一领域可以有三个方面的路径:第一,可以检测嫌疑人是否说谎、是否明知有罪或是否具有犯罪记忆;第二,嫌疑人是否具有可控的精神状态;第三,嫌疑人在犯罪时是否具有某种特殊的精神状态。

  很明显,神经科学的研究存在诸多困难,例如无法在犯罪当时得到脑成像的证据,但作者也认为不能低估这门不断发展的学科的尖端性或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的人的创造力。作者认为他们的贡献是概念上的,而不是实证科学的,即作者再次强调,不能将故意或明知视为一种脑状态,它不是一种神经活动,也不存在于脑的某个区域之中。故意和明知的标准是言语或其他行为,而不是获得某种脑状态。

  神经科学和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涉及美国宪法的第四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第五修正案规定刑事被告不能“被迫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言”。假设政府试图强迫嫌疑人接受神经成像检测,用于刑事调查或刑事检控,该行为构成第四修正案的“搜查”,并需要符合“对隐私的合理期待”的要求。

  相比之下,神经证据与第五修正案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之间关系更为复杂,尤其是这种特权仅适用于言辞证据,而不适用于实物证据,而神经科学的证据常常可能既是言辞的,又是实物的,这就需要在实务中严格区分证据种类。在刑事调查的神经检测中,第五修正案的特权可以用以“防止政府使用被告的精神状态的内容作为言辞证据”,无论该内容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

  对刑罚理论的挑战

  刑罚的理论意在为刑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供解释。现代刑罚理论主要围绕“后果主义”(即威慑和预防犯罪)和“报应主义”(即惩罚犯罪)。神经科学的研究认为其对报应主义形成了两个重要的挑战,一是报应主义的脑反应显示这是一种情感性的活动(即道义论),情感性的活动则是法律活动要极力避免的;二是神经科学可能会重塑刑罚所依据的概念,如犯罪行为、犯罪意图、精神问题、自愿行为、测谎等,而对刑法的整体原则框架,以及因此产生的刑罚理论带来更激烈的挑战。

  对于第一个挑战,本书的作者认为,报应主义不能直接等同于道义论,一个人既可能支持报复性惩罚,反对道德上的道义论;也可能是道义论者,而反对报复性惩罚。另外报应主义为惩罚提供了必要和充分的条件,而神经科学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报应主义不依赖于任何具体的道德理论,更谈不上具体的脑活动。报应主义的成败不依赖于道德理论的成败,它也不依赖于与惩罚决定有关的脑区域。”

  对于第二个挑战,神经科学的研究认为,过去人们熟悉的法律原则和基本的道德直觉是相容的,但是神经科学打破了这种相容性,从而改变了法律。神经科学认为,大众心理学中的信仰、欲望、意图都是虚假的错觉,而“神经科学将通过揭示‘人的行为的机械性质’以及‘引起行为的机械程序’的‘时间’‘地点’和‘手段’的方式”重新构建刑法原则。

  神经科学将揭示我们的行为的机械性质:

  假设看到这样一个场景,你的脑正在汤和色拉之间做出选择。分析软件对强烈要求汤的神经元使用红色突出表示,而对强烈要求色拉的神经元使用蓝色突出表示。你将这个场景放大并放慢这个场景,使你自己能够追溯单个神经元之间的因果关系——它像精神的钟表装置一样无规则地显示出来。你发现,你的前额皮质中的蓝色神经元盖过了红色神经元的那个关键点时刻,也就是控制了你的运动前皮质并且驱使你说:“我要色拉。”

  这个论点以一种决定论的视角表明了行为人受脑神经控制的被动地位,行为人的精神状态在他的行动中形成了因果关系的起点,他采取的行动是对这种原因的响应,精神状态成为行为的“无因的因果性”。

  我们暂不讨论机械决定论是否可取,而本书作者认为,即便在决定论的观点下,受脑神经控制的行为人也拥有采取其他行为方式的能力。例如,有人想要钱,他可能去抢银行,也可能出卖体力赚钱,但抢银行(即犯罪)并不是决定论的唯一结果。处于社会交往中的人的行为,不是单纯的身体动作,这些行为常常需要符合各种道德标准或规范,“无因的因果性”将会取消人类行为的规范性。

  本书作者认为,放弃刑罚的报应主义会带来很多问题,如“为针对毒品犯罪、将青少年作为成人进行起诉、严格责任犯罪、废除精神病辩护的建议和重罪-谋杀规则的严苛量刑创造条件”,“缺少报应主义的限制可能使罪犯服刑结束之后还面临无限期的‘民事监护’”,刑罚应该更加人道,正如神经科学研究者所想的那样,但不是通过将道德规范视为脑活动的方式,大众心理学的概念和方法,是我们共同接受的人道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结

  本书的研究始终立足于哲学课题,两位作者反复强调,在法律神经科学方面的工作不能忽视基本的哲学问题,其中,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实证和概念问题的区别。概念问题不能简化为脑活动的事实,物理的脑不能扮演规范性的、规定性的角色,但概念可以扮演这个角色。

  本书汇集了众多当代英语世界对法律神经科学的研究者,如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Joshua Greene,佛蒙特法学院的Oliver Goodenough,福特汉姆大学的Deborah Denno,悉尼大学神经生物学家Max Bennett,牛津大学的语言学家和神经科学家P. M. S. Hacker,查尔斯顿学院的实验哲学家Thomas Nadelhoffer,荷兰内梅亨大学的行为心理学家Alan Sanfy,乔治梅森大学法与神经经济学教授Terrence Chorvat等等,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当代法与神经科学研究的成果谱系。本书“并没有提出任何哲学命题”,它只是一个“治疗的或纠正性的工作”,但它对法律神经科学的批判和对概念问题的厘清,是这个领域的研究者无法绕过的一部重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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