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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提戈涅》读后感摘抄

2020-12-17 01:21:00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安提戈涅》读后感摘抄

  《安提戈涅》是一本由[法]让·阿努伊著作,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48.00,页数:176,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安提戈涅》精选点评:

  ●剧本改编 我喜歡這裡的國王 將國王內心的被迫 不得已寫出來

  ●沉沦…

  ●诸神不在,悖逆的命运依然存留。

  ●“谁也不为。为了我。”“安提戈涅生来就是为了死去……对她来说,重要的是拒绝,是死。”阿努伊的安提戈涅是存在于现代背景之下的安提戈涅,不同于索福克勒斯笔下的女主人公,她决意埋葬兄长的原因并非遵从以神权确认的自然法并且反抗克瑞翁以王权制定的城邦实在法,这么做源于个人的自由意志,出自于保留纯真、拒绝长大的深层意愿,她捍卫这自由,她成了加缪阐释中的陀思妥耶夫斯基笔下的主人公,“对生命的意义发出疑问”,从个体角度思索人生、生命、生存诸如此类的宏大命题,得以直面存在的困境与荒诞(克瑞翁同样如此),使得索福克勒斯的同名古典肃剧通过现代语境中的重写和主人公的重塑被赋予了别样的意义,焕发了全新的生命力。

  ●还挺失望的。让·阿努伊的安提戈涅站对克瑞翁说“不”时,二者之间的冲突被设定为“对与错yes or no”的私人之争,不同于索福克勒斯所设定的两套“正当道德”之间的冲突,归根究底是一种“无因的反叛”,其越声张、越坚定,就越失语:她在反抗,可她在反抗什么?什么也没有。离开了原作神学-政治的视角,本作在存在主义之下显出了一些轻浮与无聊。(更可能是我的偏见

  ●现代肃剧经典

  ●正是为此,我才细心听你说话。我在岁月的深处倾听着幼年的克瑞翁,像你一样瘦小和苍白,他也一心只想献出一切……快结婚吧,安提戈涅,祝你幸福……

  ●我怎么觉得吴雅凌译的比郭宏安要好

  ●“他们说这是一件肮脏的活计,但如果我不干,谁干呢?”

  ●非常精彩(指剧本以及附录的吴雅凌的文学评论)。值得细读的小册子。给我思修作业提供了灵感。不过出版业现在是把书价定得越来越高了……

  《安提戈涅》读后感(一):存在主义的安提戈涅

  如果克瑞翁关于安提戈涅两位兄弟的真实人品的话是真的,那么安提戈涅的赴死之举便毫无意义可言。克瑞翁一而再地想要保全她的生命,她却固执地一再拒绝。也许她想要将自己打造成一个反对国家机器的英雄,尽管这一行为在克瑞翁看来显得愚蠢至极。如若安提戈涅不死,也许她和海蒙结婚之后会变得和克瑞翁一样。那么这样看来,她选择死亡是为了拒绝克瑞翁安排的未来。

  克瑞翁原本是文艺青年,他认为自己无从选择,必须承担俄狄浦斯留下来的烂摊子。他似乎透过安提戈涅在与一样固执的俄狄浦斯对话。后来三位血亲丧生,克瑞翁仍然镇静自若地去开会,大约他已经被制度同化到麻木了,也不需要自由选择了。

  海蒙和安提戈涅的爱情,看上去很玄幻。海蒙为什么看上她而不是更美丽的伊斯墨涅,也许他看中的是她高尚的内心?怎么看出来的么?如果安提戈涅不爱他,那么就不会有出于嫉妒偷拿伊斯墨涅服饰的举动。但是安提戈涅对他的爱无法超越她的原则,后来她似乎表示,如果海蒙将来变得和克瑞翁一样成为服从责任的国家机器,她也不会再爱他。但海蒙却在她赴死后也随她而去,可惜她到死都没有理解他。

  《安提戈涅》读后感(二):沉睡的戏剧,不尽的反思

  深夜阅读完毕阿努伊的《安提戈涅》,原本是想找来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阴差阳错的读了这本戏剧。

  看得挺爽,就是简单谈一两点:1.关于“幸福”,戏剧中有谈到这个话题,但是“幸福”好像是“明白”来的,而“明白”就包含了很多慰藉、妥协的成分;

  2.戏剧的内核是冲突(即矛盾),显然这个戏剧的冲突是安提戈涅和国王克瑞翁的冲突,对于这个冲突的理解普通认同是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冲突。然而不同的理念、主义有不同的逻辑,逻辑之争在绝大多数时候都是含糊不清的,那么我们该如何自处。

  都说:人生如戏,戏如人生。可是书籍最后摘录的吴雅凌所著《阿努伊的安提戈涅》的最后一句话更引人深思:我们以为看见了自己,其实我们只看见了自己的影子。

  (最后啰嗦一句,剧本很短,前面和后面的解读比剧本长,但是解读具有二重性,既加深了对剧本的理解,又感觉我被解读牵着鼻子走[捂脸])

  《安提戈涅》读后感(三):去吧,会会自己的命运

  人应当通过阅读获得教化。书籍中有什么?哲学家西季威克认为书籍中有“真正人文的源泉和精华”,阅读伟大文学作品就是“理解高贵、微妙、深邃的思想,理解文雅、崇高的感情”。而将书籍中高贵的思想、崇高的感情以更为具象的方式呈现,所带来的震撼又是书籍所不能给的。我在这里所指的,是戏剧。

  欧洲戏剧发端于古希腊祭祀大典上的歌舞表演。

  公元前6世纪末,诗人阿里翁在春季大典上表演酒神颂,即兴编唱诗句以回答歌队长提出的问题。泰斯庇斯则在酒神颂的歌舞中加进一个演员,由他轮流扮演几个人物,并与歌队长对话,这被认为是最初的戏剧元素。之后,古希腊悲剧的创始人埃斯库罗斯把演员增至两人,减少歌舞元素,增加了戏剧元素。戏剧,作为一种独立的艺术样式至此成型。

  这一时期是人类戏剧的童年期,也第一个繁荣期。许多悲剧和喜剧作品留传下来。著名悲剧作家有埃斯库罗斯、索福克勒斯、欧里庇得斯。著名喜剧作家有阿里斯托芬、米南德。他们分别著有至今仍被奉为经典的著作。以我个人的喜好来看,相比于喜剧,悲剧更令人荡气回肠。

  当我们指称某一部戏剧是悲剧的时候,我们指的是什么?仍然将语境放回古希腊悲剧上。

  从古希腊开始,悲剧就不单是指我们理解的令人悲伤的事,而是一定要牵扯到人与神、人与命运的关系。

  希腊悲剧中,神有主宰人类命运的权力,神将人的命运以神谕的形式告知,剩下的就是人的自由空间。这听上去有些荒诞、悖谬——神主宰人类命运却又给人以自由空间。

  最为悖谬的是,既然神谕是神向人传达命运的方式,如果人通过神谕知道了自己的命运,自然想要改变命运中那些令自己不满意的地方。如果成功改变了,不就意味着神谕的无效、神的无能吗?反之,如果人得知神谕,想要改变自己的命运,却又对此无能为力,那么,“得知神谕”这件事又有什么意义?

  悲剧的力量恰恰就源于这两种悖谬。

  人明知命运不可违逆却又要会会命运、与命运角力,明知神谕不可更改,却又要对其忤逆、与之抗衡。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人的自由意志、自由行为与命运之不可违逆产生了巨大冲突。也就是说,命运必然将一个人带在脚下使之屈服,但在被带往命运脚下的路途中,人还是会挣扎,不由自主又完全自主地挣扎。人就是在与命运抗争的过程中不断地走向命运,而这正是希腊悲剧最大的张力,也是它的终极关怀。

  悲剧中悲剧英雄的悲剧性还在于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与其说由啼笑皆非的事情或当事人的缺点所造成,不如说是依据优点为杠杆所带来的。英雄往往是因其美德而被拖进更大的悲剧中去。

  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的结尾诗中有这样的句子:

美丽的安提戈涅,你来旷野上寻找着什么?来自爱琴海的潮湿的空气,滋润了你干燥的歌喉,你忘情地低吟着那忧伤的,古老的旋律一夜的春光便四处坠落自从那一夜,安提戈涅,将自己的歌声献给了大地无眠的灵魂从此有了心灵的归属那来自奥林匹斯山的温柔的风,曾向你述说着脆弱的命运,干燥的自由

  《安提戈涅》是索福克勒斯忒拜三部曲之二,紧接着《俄狄浦斯王》的故事。《俄狄浦斯王》所讲的是一个想要逃开“杀父娶母”这一命运的人如何一步步走向了这个命运。自以为逃开了命运诅咒的俄狄浦斯,在完全不知情的状况下,杀死了自己的父亲(也就是忒拜王),娶了自己的母亲,并生下四个孩子。

  安提戈涅是俄狄浦斯的长女。当俄狄浦斯知道自己无意中犯下杀父娶母的恶行时,他刺瞎双眼,放弃王位,自我放逐,流浪他乡。随后俄狄浦斯的两个儿子因争夺王位而互相打斗致死。新王克瑞翁下令,厚葬保卫城邦的一位;但进攻城邦的另一位,则任其曝尸荒野。

  安提戈涅听闻这一命令,认为不能听凭克瑞翁如是对待自己那位被曝尸荒野的哥哥。她认为“生者埋葬死者”是神的律法,高于人间法令。于是她违抗克瑞翁的命令,去埋葬了哥哥。为此,克瑞翁要处死安提戈涅。

  当时,安提戈涅还有另外一重身份——克瑞翁儿子海蒙的未婚妻。得知父亲克瑞翁要处死自己的未婚妻,海蒙为情自杀。克瑞翁的妻子,也就是王后,又因儿子海蒙之死而自杀。贯穿在这个悲剧中的,是这三个人的死亡。

  这部剧看似情节简单,实则大有意味。

  剧中将“服从神令”和“违背神令”两种截然相反的做法投放在两个人物身上,分别是安提戈涅和克瑞翁。

  安提戈涅服从神令,反抗王命。她认为,在人之上有神在。哪怕眼前的人是握有人间无上权柄的君王,依旧无法否认神对人的绝对主宰。而神所象征的是公平正义。神的正义是值得舍命捍卫的东西,人的正义往往是为自我利益服务的武器。

  冥王说:“生者要埋葬死者。”国王克瑞翁明知神有此规定,却依旧下令不许任何人为那死去的人举行应有的葬礼。他的理由是:不能给保卫城邦和攻打城邦的人以同等待遇,这对保卫城邦的那一位是不公正的。

  而安提戈涅择善而固执。她选择的是神的律法,而非人的判断。

  对克瑞翁,她说:

“天神制定的不成文律条永恒不变,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

  神的律法恒定不变,人的法令却千变万化。不同的王执政时会有不同法令。如果没有可供参照的在上的神的标尺,握有权柄的王,就会按照自己的意志为所欲为。如果一个王以自己的意志为正义的标尺,那么,这个城邦就是个不折不扣的非公正的城邦。

  安提戈涅认为城邦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城邦,而克瑞翁却恰恰相反,他认为城邦就是王的城邦。当先知亲口告诉他,如果杀死安提戈涅就会有厄运降临时,他还在怀疑先知是受了金钱的诱惑而口出谎言。固执的克瑞翁的悲剧已成定局——在失去儿子和妻子的命运中生不如死。

  整部剧无处不见天神对人类理性的嘲笑。克瑞翁以自己的理性进行思考,却不知命运的必然从来就是盲目的。无视神的人类理性只能带领人类走向毁灭。虽然听凭天神处置的安提戈涅也走向了悲剧,但她有着明知悲剧不可逃避而大步走向前去的悲壮。

  斯坦纳说:“悲剧的结尾一定要悲;悲剧人物被种种力量撕裂,这些力量他既无法完全理解,也无法凭借理性的审慎克服。这才是关键。只要灾难的原因是世俗的、暂时的,只要冲突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或社会方式来解决,我们可能有的就是肃剧,但不是悲剧。”

  人都该有勇气去会会自己的命运,而不是用理性算计输赢。在命运面前,何曾有过赢家。

  《安提戈涅》读后感(四):法律与文学:安提戈涅的解读

  《安提戈涅》是古希腊悲剧家索福克里斯的著名悲剧,讲述在克瑞翁在俄狄浦斯王死后成为底比斯城之主,俄狄浦斯之子波吕涅刻斯为争夺王位勾结外邦外邦进攻底比斯城,最终战死。为处置波吕涅科斯叛国之罪,克瑞翁下令将其曝尸荒野,违令者一律处以死刑。波吕涅科斯之妹安提戈涅认为埋葬兄长是“神法”的要求,不顾克瑞翁的命令将其埋葬,因而被处死。安提戈涅死后,引发其情人——克瑞翁的儿子,以及克瑞翁妻子的相继自杀的“蝴蝶效应”,最终酿成悲剧的故事。对于《安提戈涅》的解读,古今中外众说纷纭。正如国内诸多教材最先开始的教学内容是对“灋”的说文解字,安提戈涅的故事也常作为国外法科教学的第一课,又或者成为法学著作里引用的“符号”和“材料”,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安提戈涅的解读”这一命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在第一个板块,我将简要介绍当前学界对《安提戈涅》解读的三个不同维度以及各个维度的代表人物和思想;在第二个板块,我将运用文学研究方法,从“作者已死”和“作者未死”两条路径分析《安提戈涅》具有重要意义的原因;在第三个板块,我将浅谈对于法律与文学这一学科领域的看法,以及法律与文学对我国未来法学研究的启示。

一、对安提戈涅的解读:三种维度

根据苏力老师的归纳,在西方学者对《安提戈涅》的诸多解释中,在当代中国比较有影响力的大致有三种:自然法与实定法之冲突的解释、城邦伦理与自然伦理之冲突的解释和女权与男权之冲突的解释。在这三种解释中,又以第一种为主流。但事实上,这三种解读维度都可以被一种广义上的“自然法的解读”所涵盖,我将后续论证这一观点。

1. 自然法与实定法之冲突

持有此观点的学者们认为城邦主克瑞翁所颁布的命令是一种“城邦法”,也即是一种“实在法”,它符合奥斯丁对法律的定义——“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但是却与“神的要求”相背离。在安提戈涅看来,自己埋葬兄长是依照神法来履行职责,这种不成文法是永恒的,哪怕是城邦法也不能有所僭越。这种解读维度中透露出古典自然法学者“恶法非法”的观点,也包含着自然法是高级法的隐喻。它也是众多解读角度中最为流行的一种。

例如博登海默在《法理学》一书中便有提及

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中亦有提及,“按照自然的法则,行动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索福克勒斯悲剧中的安提戈涅所指的显然是这种自然法,她说,埋葬波吕涅斯是一个正当的行动,尽管是被禁止的,因为按照自然的法则,这是正当的。”

波斯纳作为美国法律与文学运动的集大成者,在《法理学问题》和《法律与文学》一书中对安提戈涅的故事均有提及。在《法理学问题》一书中,波斯纳认为“厄特俄克勒斯和波吕尼可斯的姐姐安提戈涅则为一种对立的概念辩解,她认为法律是对自然之命令的服从”。在《法律与文学》一书中,波斯纳认为“安提戈涅用自然法反对克瑞翁的实在法”。

此外,还有考文在《美国法的高级法背景》和莫里森在《法理学》一书的论断。在前书中,考文认为“这种看法在古代就有人主张过,比狄摩塞尼斯早一个世纪的安提戈涅,因不服克瑞翁的赦令而诉诸‘诸神固定不变的、不成文的习惯’。已经将古老的习惯法置于人类制定的规则之上。”在后书中,莫里森则在第二章“古希腊与自然法理念”中以安提戈涅的故事为例展开论述。

2. 城邦伦理与自然伦理之冲突

这种解读维度下学者并没有把安提戈涅的心理依据和克瑞翁的命令解读成两种法律,而是解读成两种不同的伦理。此种解读维度又以黑格尔为典型。

在黑格尔看来,克瑞翁并非暴君(而在上一种解释维度下,克瑞翁作为恶法的颁布者,形象较为负面),他的命令是为了维护城邦稳定与法律权威,这是一种城邦伦理,或者说是国家伦理。而安提戈涅遵守的是一种家庭伦理,也是一种自然伦理。根据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家庭伦理是伦理性的初级阶段,而国家法律是伦理性的高级阶段。从近代理性主义的观点来看,家庭伦理属于较低层面的法,而国家伦理属于较高层面法。尽管黑格尔承认在安提戈涅的故事中,无论是安提戈涅还是克瑞翁都有一定罪过,但本质上他在两种伦理观之间存在明确的价值判断,他所支持的是对“较低层面的法”的扬弃。

海德格尔同样从《安提戈涅》中解读出两种伦理的碰撞,他看到了城邦伦理与自然伦理的对立,却没有像黑格尔一样给出明确的价值判断,而是更侧重于阐述两种伦理对立下的一种悲剧性。当人作为行动者高于历史境遇时,“高于城邦”的人也便成了“无城邦”的人。这恰好是安提戈涅所处的境遇,当她试图违背城邦正义去践行一种高于城邦的自然正义时,她也便成了被城邦所抛弃的人。

法国思想家拉康在黑格尔的基础上,也给出了属于他的解读。拉康与黑格尔一样,认为家庭伦理和国家伦理是分离的,亲缘关系并非社会性的,但是他承认某种亲缘关系启动了语言和言说结构并构成社会关系的能动因素,因而家庭伦理和国家伦理存在一定联结。在家庭伦理和国家伦理的关系问题上,拉康没有黑格尔那么决绝。

3. 女权与男权之冲突

持该解释维度的学者更多的将安提戈涅视为一名“女性政治反抗者”,将她不服从克瑞翁命令的行为视为对男权政治的反抗。这种方式解读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并非作者索福克里斯的原意,因为从文本中很难看出作者对女性形象的刻意塑造。安提戈涅固然是一位勇于反抗、据理力争的女性,可其妹伊斯墨涅却扮演了一个颇有些懦弱的女性形象,可见作者并没有有意在戏剧中强调男性与女性的对立,又或者去塑造女性在道德上的优越性形容。当然,这并非说明我反对此种解读维度,恰恰相反,在第二节中我会论述这其实是一种“作者已死”的解读路径,并且这种解读路径同样存在合理性和它的独有价值。

将《安提戈涅》解读成男权与女权之冲突的历史,同样可以追溯至黑格尔。美国当代女性主义哲学家朱迪斯·巴特勒对黑格尔的思想作了简要总结,认为安提戈涅实质上代表“母权制到父权制准则的过度”,也代表亲缘关系原则。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把安提戈涅的逝去视为女性权力的丧失,女性权力被重新定义为母性权力。

如果说黑格尔的解读尚且是从戏剧文本出发,巴特勒本人的解读则超脱于戏剧文本,把安提戈涅作为女权主义的符号来建构出一种女性主义抵抗政治理论。从安提戈涅的故事中她看出了父权制文化的排除性本质,她认为安提戈涅已然不仅是一位女性,而可以是任何一位反对父权制的人。毫无疑问,巴特勒的解读方式绝非是文学性质的,甚是不是法学性质的,她是在以戏剧作为材料构建政治理论。

4. 自然法思想对三种解读维度的涵盖

行文至此,或许有读者会发觉只有第一种解读维度与自然法相关,其他两种维度无论是伦理上或是性别上的对立,似乎与自然法的主题无涉。但事实上,倘若深入挖掘,便会发现另外两种解读维度同样与自然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登特列夫在《自然法》一书中表明,自然法思想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曾面临过三种挑战。其一是法律实定论的挑战,主张法律来源于主权,这恰好是本文中第一种解读路径中看到的冲突;其二是伦理之唯名论的挑战,唯名论否定在上帝的意志之外道德价值还有其他的基础,将法律实证主义的“主权观念”完全应用于神圣立法者身上,从而否定自然法的价值;而第三种,便是以黑格尔为代表的“伦理国家”学说的挑战,这也是登特列夫本人视为最有威胁的挑战。回归本文,我们恰好会发现所谓的第二种解读维度,即自然伦理与国家伦理之冲突,恰好可以转化为自然法与伦理国家学说的冲突。

而女权主义法学思想同样离不开自然法的基础。无论是激进女权主义还是马克思女权主义,女权主义运动的目标都不离开“平等”二字,而“平等”思想正是自然法观念的最初形态。此外,波斯纳对于女权主义法学的观点虽不尽正确,但同样具有启发性。他认为,女权主义法律观与男权主义法律观是相对应的,“男性的法律观就是法律实证主义,女性的法律观就是自然法的法律观。”且不说自然法的法律观理应不分性别由男女双方共有,更可况将法律观按照性别划分只会以“标签化”思维加重对于男女双方的刻板印象,无助于女权运动的推进。但是波斯纳的观点却给女权主义指出了一个新的路径——或许可以从自然法思想中汲取养分,以自然法思想为武器获得女权运动的正当性。

综上,无论是实定法与自然法之对立,自然伦理与城邦伦理之对立,还是男权与女权之对立。自然法思想始终是悬在主人公安提戈涅头上的幽灵,或许我们可以这样概括:无论是哪一种解读维度,无论安提戈涅的敌人是实在法、城邦伦理还是父权制,自然法都是她永恒的盟友。

二、对文学作品的分析:两种路径

在简要介绍三种不同的解读维度后,我想介绍的是两种对于文学作品的分析路径。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分野,起因是罗兰巴特在《写作的零度》中提出“作者已死”的观点,认为作者在完成作品的瞬间,他与作者的关系已经结束,对于作品的解读应交由读者。以《安提戈涅》为例,或许我们可以将它的影响力归功于两部分:一者来源于索福克里斯本人赋予的艺术内涵;另一者来源于后世的读者,尤其是法学者们赋予的法理价值。接下来,我将从“作者未死”和“作者已死”两种路径出发,分析《安提戈涅》重要性的来源。

1. 从“作者未死”的路径出发

若要从“作者未死”的路径出发,我们需要结合《安提戈涅》的时代背景去揣度作者的原意,而不能以现代人的目光去审视过去的故事。我们会发现,作者索福克里斯生活在雅典民主政治的顶峰时期,作品虽然取材于神话时代,但作者的初衷是想反映彼时的政治生活。原文中诸如“只属于一个人的城邦不算城邦”的台词,实际上是作者对于民主政治的推崇。同时,克瑞翁那颇有点刚愎自用的形象,也表明作者对古代僭主的讽刺和厌恶。

回归到自然法的主题,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安提戈涅》剧作本身究竟有无在传递某种自然法的思想?这里我所指的,并非后世之人所建构的自然法思想,而是索福克里斯本人究竟有无传达自然法思想的意愿?

在这个问题上,我部分认可苏力老师的结论,他认为作出自然法解说的牵强之处,一是因为文本中并未出现任何有关“自然法”的概念(安提戈涅反复提及的是“神制定的法律”),二是因为最早提出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学派所处的时代比安提戈涅故事发生的英雄时代晚了800年之久,且比索福克里斯创作该剧作的时间也晚了100年左右。换而言之,倘若“自然法”概念是由斯多葛学派所提出来的这一论断属于共识,那么便很难去断言索福克里斯明确地提出自然法的思想。

尽管索福克里斯的脑海中可能不存在“自然法”的概念,但是毫无疑问他具有自然法的意识——那便是“恶法非法”的思想。需要注意的是,“恶法非法”并非完整的自然法观点,因为它仅仅揭示出实定法在某些情形下将失去效力,但是它并未明确指出优越于实在法的是自然法。索福克里斯的观点与此便有异曲同工之妙,无论安提戈涅所依据的是自然法也好,神法又或者习惯法也罢,至少表明城邦法作为实定法并非最优越的,它具有局限性,与某些法律抵触时将失去效力。如果非要给索福克里斯的观点下一个定义,或许考文的“高级法”概念是不错的选择。而从时间上看,这种“高级法”的思想甚至比斯多葛学派还要古早,这便是《安提戈涅》的可贵之处。

2. 从“作者已死”的路径出发

若要从“作者已死”的路径出发,我们需要对读者们的解释予以一定的宽容。正如“一万个人眼中有一万个哈姆雷特”,不能因为某个人所理解的“哈姆雷特”并非莎翁的初衷,就认定一定是胡编乱造。我们应允许读者从本文出发,结合自身时代背景去建构某些东西。

事实上,如今对于《安提戈涅》的主流解释,即将自然法思想与安提戈涅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做法,本身便是建构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也不认同苏力老师认为作自然法的解读就是“牵强”的说法。尽管索福克里斯受时代背景所限并未有自然法之思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后世之人不能将其符号化为自然法之象征。正如德、法民法典均可溯源至罗马法,但细细想来,“法的发现”运动也只是获取了历史的原料,真正将其加工为“成品”的仍然是欧陆各国的民族主义运动,可这并不能抹杀罗马法作为“鼻祖”的功绩。在“作者已死”的路径下,我们要关注的并非作者想说什么,而是读者能看出什么。

同样,朱迪斯·巴特勒的解读也同样是建构性的,她给索福克里斯无心设置的女性角色注入了十足的生命力,将其化为女权主义斗士,为女权主义运动提供精神支撑。这一点上文已有提及,不再赘述。

综上,我们会发现《安提戈涅》这一戏剧的重要价值,一是来源于作者索福克里斯对于其所处时代的反映和对自然法思想的某种“先知先觉”;二是来源于其作为戏剧经典,被后世之人反复建构而获得的价值。正是因为《安提戈涅》是经典,在文化市场上具备持久的竞争力,它才会被反复解构与建构;正是因为它会被不断解构与建构,它才会变得更加经典。

三、法律与文学:对我们的启发

文学与法律自1970年代以来主要在美国法学院内发展而来,与同时代诞生的法律经济学、女权主义法学、种族批判法学等交叉学科研究一样,属于后现代法学思潮的范畴。若将文学与法律进一步细分,可以分为“作为文学的法律”“文学中的法律”“有关文学的法律”和“通过文学手段来表达法律问题”四个分支。本文中对《安提戈涅》的解读显然属于“文学中的法律”问题,因为它本身并非法律,不涉及版权等法律问题,且索福克里斯本人的写作初衷也不可能是通过戏剧来实现法律上的警醒作用。

有趣的是,法律与文学这一领域诞生的初衷,是对冷冰冰的法律经济学的反击,但是两者的命运却迥然不同。相较于法律经济学的大行其道,法律与文学却始终遭受各种质疑。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它具有独特的魅力和价值,相较于其他后现代法学思潮,它具有天然的亲和力。

后现代法学相较于现代法学,有两点显著的不同。其一,后现代法学注重解构而非建构,批判现有法律制度、法学理论的虚伪性和不合理性的,但是自己本身的替代方案却难堪大用;其二,后现代法学侧重于实质主义,而非形式主义,是西方对于法治的回调。以女权主义法学为例,其激进派对于法律和权力带有极大偏见,认为法律是按照男人看待和对待女人的方式来看待和对待女人的,正是法律将妇女看成是母性化的群体,把妇女看成是性的群体,以男性为基础的法不会顾及女性之根本利益。从后现代法学思潮的角度出发,“形式法治”只是看似平等的谎言。当代我国对于西方的后现代法学思潮理应抱有谨慎的态度,原因在于中西方的法治发展道路存在“逆差关系”——在西方开始对形式法治调整时,中国则刚刚形式主义法治起步,此时若盲目借鉴,再先进的思潮也会成为毒药。

然而,在诸多较为激进后现代法学思潮中,法律与文学却极具亲和力。它的敌人是法律经济学,却并非是形式法治;它并非在破坏原有的基石,而是提出另外一种研究法律的路径——能否稍微把目光从冷冰冰的规则和案例中移开,去挖掘在经典文本中的法律思想?法律与文学亲和力的来源,在于它只是提出了一种新的方法论,且不受任何意识形态所裹挟。这也意味着在任何意识形态下,它都可以发挥工具性的作用。或许,当代中国在对后现代法学思潮抱有谨慎态度的同时,也可以对将法律与文学作为例外。

参考文献

[1] 苏力.自然法、家庭伦理和女权主义?——《安提戈涅》重新解读及其方法论意义[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06):5-25.

[2] 强世功.文学中的法律:安提戈涅、窦娥和鲍西娅——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及检讨[J].比较法研究,1996(01):29-43.

[3] 孙磊.城邦中的自然与礼法——《安提戈涅》政治哲学视角的解读[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2(02):80-86+100.

[4] 肖巍.女性主义抵抗政治:巴特勒对《安提戈涅》的阐释[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9,33(03):49-58.

[5] 吕世伦,张德淼.后现代法学思潮的缺陷与现代法学的价值合理性[J].法商研究,2003(03):88-94.

[6] 登特列夫:《自然法》,李日章、梁捷、王利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年.

[7]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8] 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北京,三联书店,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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