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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欲何为》读后感摘抄

2021-01-07 00:03:46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意欲何为》读后感摘抄

  《意欲何为》是一本由[美]胡宗绮(Jennifer M. Neighbors)著作,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68.00,页数:348,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意欲何为》读后感(一):书评

  1.描写清朝的司法改革和

  2.写出了清代与司法仲裁的有关问题。

  3.研究了伦理学与中国传统观念在法制观念下的变革

  中国传统绿点对杀人犯罪的类型划分有着精密的层级结构,本书以犯罪意图为核心,由低到高探讨了中国地质时代杀人罪的谱序,并结合大量的判例和立柱,对于解析民国刑法建构故意过失与杀人罪的二元划分,并试图提出法律中的情景因素。同时对法律理想类型,法律的形式理性以及概念的抽象性,现代性和前线的已与回应

  《意欲何为》读后感(二):清朝和民国法律体系比较:刑法在实践中进步。

  首先说一下,我没有受过关于法律的专业训练,对于法律也只是概念上的认知,下面的很多观点都是学习这本书的心得,可能偏颇,如果专业人士看到还请原谅。 最初看到这本《意欲何为:清代以来刑事法律中的意图谱系》,是被他的副标题中的几个字吸人来的:“清朝”“刑事”。第一感觉以为是什么关于“满清十大酷刑”之类的科普书籍,但真的拿到手一读,才知道自己完全错了,这是一本非常专业的书。当然不后悔能看到这么专业的书,不但书的内容可以让我增长见识,而且,这本书结构之严谨,观点之明确,证据之详实,让我们见识了作者专业的治学态度。这本书绝对不是那些天天在我们身边,出镜率极高的“砖家”所能写出来的。它需要作者可以沉的下来心,排除外界名利的干扰,查阅并整理大量的史料,才能总结出现在的理论框架

  《意欲何为》是基于清朝和民国这两个有这明显断代而又有连续的时期,对比这两个时期刑事法律体系的差异和刑事法律在实际应用实践中的变化,让中国清朝的“以具体的情景为中心”法律体系和西方以韦伯为代表的”极为理性”的法律体系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得以中现实应用中碰撞比较,总结分析他们在法律实践中的优缺点。 中国清代法律体系最受关注就在于其“特定具体情景”的应用上,对于杀人罪这一的罪行分为六种类型: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和过失杀,而这种根据犯罪意图而区分的罪刑,构成了一个严重程度从高到低精确的层级谱系。这个层次谱系让杀人罪无论是在确认犯罪的层级,还是在量刑的尺寸上,都是有着非常清晰而明确的依据。作者花了大量的篇幅和案例来解释这些罪刑精确细分的犯罪类型在实际使用中的情况。可以说这种细分虽然对所犯何罪的确认带来了麻烦,但如果确认了何总类型的犯罪,量刑处理和量刑依据却是可以做到有法可依的。

  而对于1912年以后的法律改革,民国的法律更多借鉴了欧洲、日本的法律体系,把犯罪行为定义为宽泛的,以概念为导向的法律体系,是一种以西方“极为理性”的观点下所建立的法律体系,死刑犯罪就直接定义为两种:过失杀人和伤害致人死亡。伤害致人死亡,也就是“故意杀人”,涵盖了清朝杀人罪的几种类型,不再考虑杀人时的主观意图,而直接把杀人都归于同一个法律条款之下,这样就造成民国时期在法律量刑是会有无法可依,法官在量刑时有着更大的自由度,很多时候只能因循前例,把清朝例条最为参考。 从两个清朝和民国两个时期的法律实践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的“极为理性”的法律体系,虽然在法律基础上可以做到量刑不受人为干预,案件处理标准化、程序化,每个对应的案件都能具体到一个抽象的感念和法律规则。但也正是这样的标准规则,没有变通的余地,没有考虑刑事案件的复杂性,遇到具体案子时就会遇到困难,而量刑时,法官就会向清朝刑法体系回归。这种法律应用的自然选择也可以看出清朝法律体系还是有着其合理的方面。

  《意欲何为》读后感(三):意欲何为:清代、民国司法的传承与变革

  

《水浒传》第十一回“梁山泊林冲落草,汴京城杨志卖刀”中有这样一段情节,杨志落魄街头卖刀,泼皮牛二百般挑衅,最后青面兽“一时性起,望牛二颡根上搠个着,扑地倒了。”本来这桩是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人命官司,却在众人调解奔走之下,改判成了“一时斗殴杀伤,误伤人命”的结果,仅仅只需要“二十脊杖,刺了两行金印,迭配北京大名府留守司充军”即可。如果我们从中国古代刑律的“六杀”理论,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和过失杀,里去理解这个司法事件,不难看出,官府是将这样本是“斗杀”的事件下降到了“误杀”程度,才让杨志得以减轻因有的罪过,躲过偿命。事实上,通观整部《水浒传》都不难看出,司法推定中,对于行凶者“杀人意图”的定性操作往往会很大程度的影响到最终的判决结果,比如,将“谋杀”(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的武松定性为“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把“故杀”(无预谋的故意杀人)的宋公明判为“一时恃酒,争论斗殴,致被误杀身死”。由此可见,以“具体情景为中心”的司法模式下,行凶动机以及动机产生的时间,是中国古代案件判定中一项必不可少甚至极为重要的依据和条件。

《意欲何为:清代以来刑事法律中的意图谱系》是历史学博士胡宗绮(Jennifer M. Neighbors)先生关于中国早期司法变革研究的作品。他所取的研究样本,是基于清朝和民国两个存在着明显司法承袭断代,却又有着时间上连续性的时期,来对比这两个时代中,刑法体系的具体差异和刑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发生的具体变化。在法律内容上,和过去历史延续相区别的是,这两个朝代并不存在内在的传承关系,中国古代是一种“以具体的情景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它更强调行凶者犯罪时的主观态度,会根据主观意识来界定判断案情以及给予相应的判决。并有此原则总结出了“六杀”理论,根据具体行凶情况,把杀人行为定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排列成“过失杀、戏杀、误杀、斗殴杀、故意杀、谋杀”。而民国刑法体系则来源于法律社会学奠基人马克斯·韦伯所代表的”极为理性”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法律概念抽象化作用下,将杀人罪简化成为两种情况,即过失杀人和伤害致人死亡(即故意杀人罪),将中国古代的“六杀”情况分别置于这两大类中。犯罪意图不再是被当做首先要分别的定罪依据,而仅仅作为量刑时候的参考条件,从而实现罪刑分离。正如本书标题所提到的“意欲何为”,“你想干什么?”,这种用“犯罪意图”来决定罪行轻重的要素的上升和下降,正是清代和民国这两套截然不同法律体系所带来的根本性的区别。

《聊斋志异·考城隍》中有副对联:“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作恶,虽恶不罚。”在中国古代的传统认知领域里,一个人的动机往往会被上升到行为同等重要高度,甚至有些时候,行为的差错会因为动机的正确反而获得他人的谅解。《菜根谭》中说道:“为恶而畏人知,恶中犹有善路;为善而急人知,善处即是恶根。”这一“畏”一“急”即是因果,所谓诛心之论,往往诛的不是行动,而是对方的动机。于此正好相反的是,在韦伯的法学理论中,他提出了三个只有“理性的”法律体系才拥有的至关重要的因素:“第一,不受统治者的干涉;第二,标准化、程序化、非任意的法律程序和准则;第三,法律意味着能够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匹配的抽象概念及法律规则。”这种剥离于真实世界的因素让抽象性远远高于了具体真实。

值得玩味的是,本书作者通过列举出来的大量案例和判例出发,竟然意外的站到了当时代表先进思想的韦伯模式对面,并对此进行了适当的批判。同样,在民国时期的司法实践中,因为全盘西化的缘故,导致了许多案例量刑无法可依,与之相反的是法官们在量刑上有了更大的自由度(故意杀人可以从十年起判到死刑),所以很多时候他们会把清代的判决作为自己判罚的参考条目,好像正合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有律按律,无律按例”原则。在书中,作者反复强调,杀人罪法规中对犯罪主观因素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是一件很有必要的审判步骤。与之相反,无视任何干预,一切标准化,程序化,概念化,抽象化,不给判决留出足够的变通性,不相信真实世界拥有的复杂性,反而会将案件判决带入到益发不合理的境地。

英国法学家说:“之所以尊重法律,并不是因为法律良好,而是因为法律古老;即使他们要对法律进行某些修改,使其适应社会的时势,他们也是万变不离其宗,对祖先留下的东西进行修修补补,只发展祖先的思想,只完善祖先的业绩。”顺应时代,但万变不离其宗,发展思想,但遵循古老,这或许才是法律该有的样子。

本书作为一部行文严肃逻辑严密的历史法律科普类书籍,却因为作者的文笔(当然还有翻译的功劳)和足够丰富的案例的关系,阅读起来完全没有枯燥乏味形同爵蜡的感觉。特别是在他反复强调的“意图”概念时,可以看到中国历朝历代中某种人本主义的思想的探讨,在坚信“人性本善”的基本设定框架下,会去考虑“何以如此,意欲何为”的事件前因后果,又同时做到“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的处理态度来进行司法判决。这里蕴藏着中国人之于法律,之于真实世界,之于客观真相的文化内涵和思想态度。

  《意欲何为》读后感(四):一本不枯燥的法律科普书籍,我们如何意何为?

  

人生在世,总会有很多的意外发生。这些意外,会导致各种各样悲催的结局,其中最无法挽回的局面,则是死亡。从古至今,人类死亡的方式有很多种。从最初的外出打猎被野兽猎杀,到人与人之间接触因为各种纠纷而导致的杀戮,总的来说死亡的方式归纳为两点:自身死亡以及非自身死亡。

有时候想想,人生还真的是脆弱,看上去顽强的生命,总是在一个瞬间便从这个世界消失的无影无踪。生命的流逝,教会了我们什么呢?我们从这些生命的消逝之中,又能够明白什么样的人生道理呢?带着疑惑,我翻开了《意欲何为》这本书。

《意欲何为》这本书,讲述的是清代以来刑事法律之中殴杀和误杀的变化情况。换一句话来说,《意欲何为》这本书更细致的通过各种事实案例来说明了同样的一个事情,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是一种什么样的处理方式。

这本书,首先讲述的是过失杀和戏杀,虽然从名字上来说,两者听起来都比较恐怖,毕竟和“杀”有关,但实际上,从所有的案例上来看,又会发现看上去恐怖的“杀”,更多时候,是人生之中一种情绪导致的直接结果。

过失杀,一般都是属于意外行为造成的结果,在《意欲何为》之中特别指出,清代法律之中意外致死通常都会被看做意外“犯罪”的结果。换言之,即便是没有任何的犯罪意图,该行为依然可以被看做是一种犯罪。

过失杀,在唐、宋、明、清的法典之中,是这样定义的: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砖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高升险,足有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惊走;驰车下坡,势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为茔葬及医药之资。

从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过失存在于人生之中的方方面面,属于一种没有思虑周到的存在。而这个思虑不到的结果,便是发生了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最坏的结局——过失杀。那么,这些所谓的过失杀,有没有可以避免的存在呢?

其实,大部分的过失是可以提前避免的,只要我们在做事的时候,考虑的更加的周到一些即可。比如登高风险,我们可以在登高之前,我们可以检查所用设备是否完好无损;共举重物之前,是否明确了自己的体力是否能够共举起这些重物……言外之意,我们是否考虑到了所有的事项,而不是人为自己已经考虑周到了所以就忽略了其他的方面。

当然了,放眼过去和现在的生活,很多的生活习惯我们都有所改变,因此我们考虑的事情也是根据我们所需要的做的事情,来探究的。比如,当我们选择出门旅行的时候,是否做好了准备——需要携带的物品是否齐全、所去之地的住宿以及行程是否安排妥当。如果属于户外徒步或者野营系列的活动,则需要考虑更多的安全隐患是否存在——电子产品是否佩戴齐全、电力是否充足、食物和宿营物品是否完好无缺……

过失杀,在某些时刻是可以避免的,但是意外却总是会跟随在我们的周围,当我们分心的时候便会出现。因此,我们在生活之中,可能更多的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学会了纵观大局,我们是否将自己人生的方方面面,都已经准备的条理清晰。当然了,其中我们最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当我们选择做一件事情的时候,这件事情可能发生的最坏结果,我们是否考虑到了并且能够承担。

戏杀,是介于故意与意外之间的灰色地带。《意欲何为》这本书里是这样说的:尽管戏杀不是涉及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犯罪,但它比以上所讨论的过失杀具备更高程度的有责性,也因此要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戏杀,嬉闹之间的杀戮,有时候比过失杀的情节更为严重。因为戏杀,是一种鲁莽冲动的犯罪行为。言外之意,犯罪人能意识到他的行为可能会给其他人造成伤害,却“故意忽视”了这种风险。

古代有打擂台一说,打擂台的时候大部分人都会签下生死状,因为擂台是不长眼睛的。大部分生活中的戏杀,则是彼此之间熟悉的嬉闹导致的结果,在嬉闹的过程之中,因为没有掌握好分寸,最后导致彼此的情绪不稳定,最终导致了死亡的风险。

但不论是戏杀还是过失杀,杀人者最终被判定的刑罚,在时代的变化之中也有了改变。社会是进步的,所以,对于古代的各种刑律来说,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事件的本身发生的具体情况,还需要考虑事情发生之前的情况,这也意味着法官们拥有了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说,曾经的我以为古代法律一直以来都属于同一种判定模式,那么在看完《意欲何为》之后,我便发现了其中的不同。这就如同,中国刑罚从最初的杀人偿命,到后来衍变成了考察实际情况之后可以用钱物来抵命的存在方式。

虽然《意欲何为》是一本讲述清代以来刑事法律中意图的科普类书籍,但是这本书却不会让人产生一种枯燥的感觉。翻开《意欲何为》,看到的是通过各种历史之中存在的案件来分析的当时刑罚的具体情况,而我们读来,则不至于太过于难以理解。

意图,是所有案件里最基本的存在,意图影响着人的行动,也影响着所处事情的整个发展。我们生活在世,最需要明白的便是当前所遇事情的存在意图,唯有明白此点,我们才能在做事情的时候知道如何进行下一步的选择。《意欲何为》,意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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