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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立法与自由读后感100字

2022-01-18 00:06:03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法律、立法与自由读后感100字

  《法律、立法与自由》是一本由[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作,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167.70元,页数:964,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律、立法与自由》读后感(一):哈耶克的一生学术成就的总结,绝版重开

  本书是哈耶克历经17年的思考而分别于1973年、1976年和1979年发表的最后一部系统性的学术著作,一套花费数十年心血的社会科学巨著,讨论了法律与立法之间的关系,阐明了“进化论理性主义”的法治观 。听哈耶克解读法律、正义的真谛,了解市场经济的真相,这是邓正来先生翻译版本。对法律感兴趣的朋友必读的经典。

  《法律、立法与自由》读后感(二):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前提

  这部重要著作大体上依据“法律、立法与自由”这个总标题所关涉的庞大主题而相应地被分成三卷:第一卷为“规则与秩序”(Rules and Order),第二卷是“社会正义的幻象”(The Mirage of Social Justice),第三卷则是“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The Political Order of a Free People)。从哈耶克建构其自由主义理论的逻辑上看,个人以为,哈耶克的这部著作乃是他经由社会理论到自由理论再到法律理论的阐发而试图达致宏大的自由主义社会哲学体系 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毋庸置疑,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建构,如同其社会理论和自由理论的建构一样,极其艰难和繁复。总体上把握哈耶克的法律理论有两条重要的认识路径:

  第一,哈耶克的法律理论建构,不仅不是那种即时性的“应景”作品,当然也不是那种在学科严苛设限支配下的“为法律而法律”的研究;在直接的意义上讲,哈耶克以《法律、立法与自由》为核心所详尽阐释的法律理论乃是以他对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的可欲性所做的整体性研究为基础的,而这可见之于他为出版这部著作所撰写的涉及不同题域和不同学科的一系列极为重要的预备性研究论文,它们大多收录在1967年出版的《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的研究》(Studies in Philosophy,Politics and Economics)和1978年出版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和观念史的新研究》(New Studies in 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 and the History of Ideas)这两本论文集中;而在间接的意义上,哈耶克的法律理论更是以1937年发表的著名论文《经济学与知识》至1960年出版的巨著《自由秩序原理》(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这一期间所提出的一系列重要论点为依凭的。立基于上述所论,我们可以说,哈耶克实是在其认识和解释社会现象的内在理路的要求下而建构其法律理论的。

  第二,也是更为重要的,哈耶克的法律理论虽说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其社会理论和自由理论的逻辑展开,但是就其整体社会哲学而言,他的法律理论却是进一步理解他有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洞见的重要路径,甚至是其基本的前提。这是因为,在哈耶克那里,社会秩序乃是以规则为依凭的,而且个人自由也是以一般性法律为基础的,亦即他所说的“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套用他本人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的说法,“我们的一个主要论点认为,尽管自生自发秩序与组织会始终共存,但是这两种秩序的原则仍不能以我们所希望的任何方式混淆起来。如果这一点尚未得到人们较为普遍的理解,那实是因下述事实所致:为了确定这两种秩序,我们必须依凭规则,然而这两种不同的秩序所要求的规则种类之间所存在的那些重要区别却还没有得到人们的普遍认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只有在理解了哈耶克的“法律”观以后,我们才有可能更为深切地理解和把握哈耶克的自由理论乃至社会理论。(节选自 《法律、立法与自由》代译序 邓正来)

  《法律、立法与自由》读后感(三):【转】王荣余:“预期”与哈耶克终身问题——基于《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作者简介】王荣余(1991-),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学理论法学博士。现为西南政法大学哲学系专任教师。先后在《学术月刊》、《法律方法》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篇,研究方向为法哲学。

  摘要:秩序是"……正确的预期……或……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针对"个人互动与社会整体秩序间关系以及秩序与规则间关系"这一哈耶克终身问题,"预期"提供了一个实际可行的视角。如何正确理解预期,这涉及哈耶克的知识观,以及预期的"规则—文化"设定,乃至"合法预期"等内容。具体而言,由预期、个人行动者、法律(规则)、整体社会秩序前后相续的逻辑勾连开放出哈耶克终身问题的解决路径。作为一种制度而存在的法官作为能动的因素使预期的维护获得制度意义上的保障。至于预期是否真正解决,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解决了哈耶克终身问题,这还需予以具体的历史的审视。

  《法律、立法与自由》读后感(四):【转】邓正来: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哈耶克法律理论的研究

  【作者简介】邓正来,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学术委员会主席,Fudan Journal主编,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民进中央委员会特聘研究员,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Honorary member of Association of 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USA)。主要论著:《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学术与自主: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会研究》,《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哈耶克社会理论》,《哈耶克法律哲学》。主要译著:《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自由秩序原理》(上、下),《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法律、立法与自由》(三卷本),《哈耶克论文集》,《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政治学说史》(上、下),《西方法律哲学文选》(上、下)。

  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又译为海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1899年5月8日-199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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