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吗?
文 |忠毅村人
演讲与口才杂志社
大连男孩蔡某在杀害10岁女孩琪琪后,由于他还差两个月才满14岁,依据现有法律,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被收容教养三年。这样的背景下,便催生出一场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辩论。
01
支持者说
时下,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程度均较过去有所提高,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拿大连这个还差两个月才满14岁的蔡某来说,其身高已是1米75,体重超过了140斤。
除身体成年化之外,他的犯罪手段和心智水平也俨然是个成年人:在家用水果刀捅了琪琪7刀将其杀害后,又抛尸于家对面的矮树丛中,不仅过程连贯,时间也只有十几分钟;事后,他居然还在班级微信群里发表“我虚岁14”等钻法律规定不入刑空子的言论。
对蔡某这样的恶性犯罪者,我们如果只能依法保护,将其收容教养三年;那么,同为未成年人的琪琪们又该用什么来保护?这能否表明,某种程度上,现有的法律是在保护伤害了别人的未成年人,而被伤害的未成年人却成了保护未成年人法律的受害者!
所以,在当下未成年人犯罪呈年龄提前,且恶性案件趋多的形势下,确实有必要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否则,对像蔡某这样犯重罪的未成年人也不加以惩处,姑息养奸不说,更是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极大不公。
支持者援引典例,理据充分。
点出现在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程度较过去有所提高后,随即援引身体和心智方面均已成人化的杀人者蔡某为证;由于此事是当下热点,人皆关注,把它作为典型案例,进行由现象到本质的剖析,也就必然会赢得人们的共鸣。
试想,当“现有的法律是在保护伤害了别人的未成年人……”这一悖论被揭示出来,谁还能无动于衷,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说举双手赞成吗?
02
反对者说
我认为不能因一两个蔡某就冒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个问题应理性对待。
首先,从本质上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在于家庭和社会,在于他们生长生活的环境;如果不能从根源入手,加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监护责任和成本,提供更适合他们的道德法律启蒙,给予问题少年实质性、常态化的社会帮教,而只是一味以入刑相威慑,不仅难以取得治本之效,还有可能使可塑性很强的未成年人被贴上犯罪标签后破罐破摔,进而导致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其次,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都是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定在14周岁或以上,因为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心智等方面并不成熟,不能简单地用刑罚处罚;既然我国的现有法律并不违背当前国际社会的法治共识,又有何必要降低?
第三,从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三分法”来看,若将刑事犯罪下调至14周岁以下,则相对负、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岁不满16岁、已满16岁)也要跟着下调,这对未成年人能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吗?
反对者条分缕析,说理透彻。
提出“应理性对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观点后,便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国际社会法治共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三个层面进行分析论证;既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不符合国际社会法治共识,还不能起到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我们又有什么必要予以降低呢?
由于这番论述视野开阔,逻辑严谨,自然能令人为之信服。
上述双方的精彩辩论,是否影响到你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态度?
欢迎大家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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