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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某些未成年人罪犯的“保护伞”

2021-05-03 16:04:05 作者:沙海铁迪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看到下面这则新闻,笔者和大多数人一样,十分震惊。

  这则新闻的标题是:陕西6岁男童被13岁男孩杀死

别再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某些未成年人罪犯的“保护伞”

  这则新闻令人感到震惊的事情有两点:一是,在这起凶杀案中,这么低年龄的凶犯,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完全超出常人的认知;二是,案发后的15天里,凶犯能够藏匿尸体,还可以安然若素,上学、逛街、打羽毛球,等等,让常人看不出任何异常。

  关于这起凶杀案的文章很多,2021年4月5日百度搜索“陕西6岁男童被13岁男孩杀害”,结果为863,000条;搜狗相同的搜索,结果为25,494条。大部分文章,除报道了有关案情的一些资料,基本都集中在一个问题上,那就是,这起凶杀案中的凶手将会如何?

  多数文章后面的评论基本是一致的:这样的凶犯应该被判处死刑。

  但是,也有不少文章表达了后面的担忧——因为凶犯的年龄还不满14周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他有可能逃脱法律的相应制裁,而不被判处死刑。

  历经千呼万唤,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法把未成年人刑事负责的年龄,从14岁降至12岁。

  如果在2021年6月1日之后,这起案件中,这个13岁的杀人犯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非常遗憾,因为时间因素,这起案件的结果可能会令很多人失望。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刑事负责的年龄调低至12岁,是不是就没有小于12岁的杀人犯呢?

  结果,竟然超乎常人想象。

  2021年4月19日百度搜索“年龄最小的杀人犯”,结果1,330,000个;搜狗相同的搜索,结果为10,997个。

  根据豆瓣小组上月野兔的文章《全球最小的杀人犯案例》,1968年,11岁的Marry Bell 杀死了一个三岁和一个四岁的两个男孩。1993年2月12日在英国利物浦默西塞德郡,两名当时年仅10岁的男童诱拐一名2岁男童詹姆斯•巴尔杰(英语:JamesBulger,Bulger可译为巴杰尔、巴尔杰或巴格),并将其虐待致死。1929年6岁的Car Newton Mahan枪杀了自己8岁的朋友。

  中国并不是没有小于12岁的杀人犯,以前在一些文章中曾经看到过报道,只是当时没有收藏,这几天又没有找到该文章,就不能明确指出来。

  如果这些小于12岁的杀人犯用中国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来判定,还是因为年龄没有达到刑事负责的年龄,而逃脱法律制裁。

  难道这些惨无人道的恶魔就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而逍遥法外吗?法律到底是做什么的?

  无论何时何地,法律都应该是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如果法律不能惩恶扬善,甚至,成为某些罪犯的“保护伞”,那么,这样的法律还是正义的吗?显然。这样的法律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仅仅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刑事负责的年龄降低,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这样,它就可能永远会成为某些未成年罪犯的“保护伞”。

  为什么《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了某些未成年人罪犯的“保护伞”?难道真的就没有办法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办法是有的,但并不是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负责年龄;试图通过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负责的年龄来解决问题,这是一个错误的思维方向,以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某些未成年人罪犯的“保护伞”。

  现在,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人们为什么要为未成年人立保护法?它究竟要保护谁?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任何一部法律一样,它是为了保护需要被它保护的弱者,而大多数未成年人是司法案件中的弱势者,他们有的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有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那些令人发指的未成年人罪犯显然不是这样的。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未成年人,它应该加上这样一句话:本法不适用于触犯了其它法律的未成年人。那么,这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堵住了这一漏洞,不管未成年人罪犯多大年龄,就再不能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做为自己的“保护伞”了。

  未成年罪犯不是祖国的花朵,也不是祖国的未来;他们是社会的毒瘤;应该尽早把他们铲除。像本文开头提到的那则新闻里的杀人犯,即使不被判处死刑,可不可以判处他无期徒刑呢?——剥夺其终身政治权利,终身监禁,没有任何获得减刑、假释、保释,等等,各种机会。总之,一句话,这样的杀人犯永远不能离开监狱半步。如果不能尽早把他们除掉,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他们只会给社会带来更大更多的危害。这就无异于《伊索寓言》中的农夫与蛇。最终,农夫只能深受其害,自食恶果。

  希望有关法律专家能够尽早解决这一问题。

  2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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