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与自由读后感锦集
《理性与自由》是一本由[印]阿马蒂亚·森著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58.00元,页数:666,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理性与自由》精选点评:
●又是文选,而且是第一卷,不过略权威些。重点引用的不超过20个作者,但参考文献巨多,哲学论证反而含混其辞来历不清了
●可以说,看这本书只是为福利经济学中一章的内容进行备课,书中很多东西都看不懂,但是,不得不佩服这个印度小老头的智慧
●如此综合的理论,难得一见。
●伦理学与经济学真正的交叉研究
●这套阿马蒂亚森的书有新版本的,为啥没人标注?
●彼岸赠
●难读
●是我辣鸡我看不懂
●在国图拿下这本书的时刻,满心欢喜.........
●rationality and freedom benefited from Harvard and Oxford 可以认为是Rawls理论的一种延伸。以讲座论文的形式,分析了几个重要的问题。 引用文献之多可见其人的才学。也涉及很多经济学的基础性研究,对很多问题的研究是必须反复引用的
《理性与自由》读后感(一):欢迎大家到加入政治经济学
《理性与自由》是在下译的,里面涉及许多理论问题,有趣而且深刻,自己不敢谓专家,也很愿意与朋友们一起讨论。我新近开了一个政治经济学的小组,何妨一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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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与自由》读后感(二):以理性争自由,以自由促理性
以理性争自由,以自由促理性—评阿马蒂亚·森《理性与自由》
[读品]李华芳
RenaissanceTeam.org
(印)阿马蒂亚.森 著,《理性与自由》,李风华译,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出版
理性与自由,这两个概念是经济学的根基。不过对于两者的关系乃至本身的定义,却还从来没有给出过令人满意的定义。正因为此,在这本《理性与自由》中,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的努力令人赞叹。很难用片言只语来阐释这本666页的巨作所带来的震撼,还是让我先从一个讽刺经济学研究的布利丹驴子的故事讲起。
一头“理性”的驴子面对两堆距离相等的一模一样的干草,因为不能作出最优化决策,最终饿死了。似乎没有人好好深究过这个故事背后的含义,在哈哈大笑之余,只有森为这种所谓的理性的困局辩护。
按常理,布利丹驴子无论选哪个草堆都比饿死要强。所以在最优化权衡时,尽管两个等距干草堆对于理性是一种挑战,但理性应该包括一层更高的审查,从而综合考虑局势。真正理性的驴子,能够超越这个困局而随便选择其中的一堆干草。理性的这种“自我审查”的含义,实际上在斯密或者马克思·韦伯那里都有较为详细的论述,无非是像森说的那样,人们对此视而不见。
亚当·斯密用“内心的观众”的比喻来告诫理性人,必须将“体面的生活”作为一个参照系,也就是说一个人在理性决策的时候会考虑、并且评估周围人的选择的影响,同时也评估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的影响。而在韦伯这里,最终归结为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分野。实际上,在布利丹驴子的故事里,驴子的最优化策略只是在考虑工具上的理性,但自我审查有助于其考虑饿死与吃到干草之间的价值问题,这是一个价值理性的问题。尽管这样说有简化问题之嫌,但基本上依然可以构成对当下经济学片面强调工具理性的一个有力的补充。
当然,森修正了理性在经济学上的“最优化”,而这个修正目前正在影响主流的经济学研究。布利丹驴子无法作出最优的选择,但是却可以作一个最大化的选择。最大化的解释一般被理解为效用最大化,但森指出,个人在理性决策的时候,只要甄别出一个不比其他选择差的途径即可,而不一定非要选择一条最优的路径。
这个最大化大大推广了真实世界的经济学能够解释的范围,也为自由选择提供了更多空间。也可以这么说,对于自由选择而言,必须依靠前述两种对理性概念的拓展。毫无疑问,对于森而言,其着力点在于自由,而不是一种名义上的公正。
在森看来,理性之所以无比重要,首先是因为它对自由的重要意义。通常而言,对于一项具体的政策,其背后的指导哲学或者说经济学,是看它是不是在效率或者公平方面有所拓展,过于关注公平和过于强调效率,都偏离了轨道。森关注的是理性指导下的政策能不能增进个人选择的自由,而不是依靠效率或者社会公正的抽象原则。甚至,森认为效率和公正也只能以自由的角度去看待与衡量。这在他前几年的《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有过详细论述,而在这本《理性与自由》中,森则强化了其理论基础。
因为社会公正的概念在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出台之后,基本上陷入了困局。阿罗悖论的一个简单例子是投票悖论,如果三个人对abc三项选择投票,不一定能投出社会接受的结果。理由是第一个人偏好abc,第二个人偏好bca,第三个人偏好cab,那就不可能得出什么是最好的选择了。这也就是福利经济学在40多年的时间里毫无进展的原因。森对阿罗悖论提出了改进意见,其重要的措施是放宽阿罗的假设条件,实际上森提到人除了自我审查之外,还会考虑到整体的综合评价,而不仅仅是一个最高值。也就是说,人会考虑妥协。更重要的是,选择时的动机、过程以及选择集合的变动,都会影响理性决策。
森举了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当选择范围变化时,选择就会发生变化。比如说两个人面对两个苹果和一个芒果,假如甲知道乙很喜欢吃芒果,所以尽管甲也喜欢芒果,但他可能会选择苹果,这样还留有两种水果可以让乙选择。但如果有两个芒果和两个苹果,那么甲可以选芒果。选择结果就会变化。这种变化对阿罗悖论的意义就在于,阿罗所考虑的不可能性定理可以通过改变选择的范围来化解。
森通过对贫困和饥荒的研究表明,扶贫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增加穷人选择机会的能力。森并不简单将收入低的人就当成穷人,而认为应该将那些基本能力(包括生存、营养健康、识字与投票等能力)被剥夺的人当成穷人,因为由于这些能力的匮乏导致他们无法作出自由选择,而自由的丧失才是最贫困的,这意味着这些人没有能力与机会改变贫困的现状。也正是因为在制度上对能力的剥夺才会造成大饥荒,这也是森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重要理由。
森在这本巨著里拓展了理性的条件,强调了获得自由必须依靠理性;同时也指出,只有基本能力获得保障下的自由选择,才能真正促成人们去更深刻地理解自由。这个概括依然有简单化的嫌疑,但对于理解理性与自由的关系而言,却大有裨益。令人称奇的是,到了晚年的经济学大师,例如斯密、哈耶克、还有森,都开始关注道德伦理问题,其中都涉及到正义等伦理学的核心命题。斯密是从“道德情操论”入手推导,而哈耶克是从认识论角度切入,森则是从理性与自由的关系进入到正义的层面,这是下一本一脉相承的书《自由与正义》的主题了。这对关心森的思想的读者而言,是个好消息。
《理性与自由》读后感(三):盎然于“绝处”的生机 ——浅析阿马蒂亚•森的《理性与自由》
盎然于“绝处”的生机
——浅析阿马蒂亚•森的《理性与自由》
葛四友
诚如阿马蒂亚•森所言,阿罗所提出的不可能性定理是非常幸运的。此理论浦一问世,即得到学界的广泛讨论,且社会选择理论由此逐渐自成一派,产生了丰硕的理论成果。森的研究始于对不可能定理的研究,也是推动和发展这种理论的一位卓越代表。由此,对阿罗不可能定理的了解将有助于我们理解森的研究。他把阿罗的五个条件经过提炼,表达成清晰明了的四个条件,得到了同样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而这一结果,对于福利经济学家、政治理论家、道德哲学家和其他学者而言,似乎是不得不面临的一个灾难性的结论。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研究似乎走到了绝境。
也许有些人,尤其是中国读者会纳闷,为什么这个不可能性结论会有如此大的杀伤力呢?正如森的理解,其原因正在于这些条件单独来看是非常温和的,也是非常合理、深得人心的,但是这些合理的条件合在一起却阻断了我们寻求社会评价的可能性。我们有必要来看看这些条件。首先是无限制定义域条件U,此条件允许个人对事物的任何排序、任何看法。这个条件的合理性在于它与西方的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是一脉相承的。首先,社会中重要的只有个人利益,其次,什么是个人利益要由个人去判断,因此任何事物的喜好与排序要由个人来决定。第二个条件是弱帕累托条件P,如果所有人都变得更好,这显然是更好的。这在经济学里是广为接受的一个理性评价标准。第三个条件是非独裁条件D,它指的是对于一个社会选择来说,没有人能够想要怎么样就怎么样。在一个提倡平等与民主的社会里,这个条件看起来是天经地义的。第四个则是无关选项的独立性条件I,它实际上是说,只要每个人对于任意两个选项的排序是一样的,那么不管这两个选项本身的性质如何,也不管人们对这两个选项与其他选项之间的排序关系如何,社会对两个选项的排序应该是一样的。在笔者看来,这个条件的背后想法也许是广为人所接受的形式正义,即类似情形要类似对待。不过,这里决定“类似的”完全是个人的偏好排序,其他的任何信息统统不算数。
尽管笔者不否认这些看法有点简单化、脸谱化,但总起来看,正是因为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是根据隐藏于西方社会里的根本价值(也是他们无法割舍的东西)推出来的,这个理论才让人如此的震惊,也才让其有身处绝境之感。这个背景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理性与自由》这本论文集的价值,有助于我们理解森的理论贡献。本书的各篇论文是《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一书的继续与发展,且风格依旧,即形式分析、推理和非形式的理解并重。森甚至将此自嘲为一种“精神分裂症”,但森的成就恰恰是为这一进路所成全的。当我们作形式分析与推理的时候,有两个好处。一是能够清楚地得知不同条件形成不同组合所具有的不同效果,推出各种条件或假设的真正蕴含。二是这种蕴含的结果是清楚明了且是必然的。这也是为什么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和森的“最小自由的帕累托悖论”如此具有震撼力的原因所在,也是它们为什么一经问世,便得到众多讨论的原因所在。第二,非形式理解能够让形式分析有其地基,因为其前提条件正是要扎根于我们对其现实意义的理解。无此,形式分析容易演变成单纯的逻辑演算,成为孤芳自赏的自娱自乐,变得与现实不搭边。
按照这种理解,我们在《理性与自由》一书中看到两种对照场面,就毫不奇怪了。在讨论理性的场合里,这在经济学者那里有非常成熟的形式化分析,比如内在一致性、自我利益最大化等的讨论,森主要是以各种非形式化的理解来显示形式化过程所容易具有的弊端,即脱离现实。这里要注意的是,森的研究所针对的不是工具意义上的理性(与之相对的是目的的理性),而是理性的形式化要求(与之相对的是理性的实质性要求)。我们从他所举的苹果例子中可略见一斑。个人有两个选项,即A吃掉篮子里的一个苹果(最后一个),B不吃。只有这两个选项时,个人可能为了体面等各种其他的因素,从而选择B。但是当有了另一个苹果时C时,他却可以选择B了。这时从形式上看他是违反了理性的内在一致性的条件,但在我们看来却是完全讲得通的,是一种理性的做法。要注意的是,从选项对个人的意义而言,个人前后所面对的选项是改变了的,森并不需要否认这一点。然而,把引起变化的因素纳入考虑,我们就对理性加入了实质要求而不仅仅是形式要求了,而这正是森想要而内在一致性想否定的东西。
另一方面,当森讨论自由以及与之紧密关联的权利、正义等时,森注重的则是更多的把非形式化的东西做出形式化的表达,从而能够更清楚看出这些观念中的真实蕴含。毫无疑问,这点在最小自由的帕累托悖论中有最清晰的体现。森在此把最小自由表达为个人可以对一对选项(比如说是趴着睡还是仰着睡)具有决定权,通过形式化分析,它得出的惊人结论是这竟然与帕累托原则是相悖的。由此不仅进一步引起了森对自由、权利和正义等概念的形式化研究,也引起了他对帕累托原则本身是否理性的反思。实际上,最小自由的帕累托悖论所引发的那种荒诞感,以及其他思想形式化后导致的问题致使森逐渐对西方文化中几个重大价值都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森对理性(包括帕累托最优)、自由、平等、正义以及贫困还有伦理价值与立场客观性等问题的独特见解,在某种意义上讲,都是源自这两种方法的结合。它们一方面有助于他去补充经济学研究中非形式化分析的不足,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弥补伦理学中形式化表达的欠缺,挖掘出伦理学中各种理论与价值的真正蕴含。
要更好地理解《理性与自由》这本论文集,我们还有必要理解阿罗以及随后的森当时所处的整体氛围。上世纪初,英美国家的哲学主流慢慢转变为逻辑实证主义,伦理学研究也被迫进入元伦理学研究,只是去研究伦理学语词的意义等,而不去判断规范价值的真假,或否认其有真假。由此出现的是价值的主观化与相对化,这点在经济学里产生的后果尤为明显。经济学者提倡实证化,对经济学理论进行数学化,且取得了重大的发展。但这种氛围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就是评价标准的缺乏,效用变成了根本就无法做出人际比较的东西。由此,无论是理性还是偏好,都只能满足一些形式化的规定,而无法具有实质的要求。由此,经济学的评价标准最后就只剩下了一个帕累托最优标准,并且经济学的研究与伦理学的研究就开始处于永不相交的平行地位。
然而,森在《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一书的研究中就表明,如果我们不放弃效用不可比这个假定(由此放弃价值主观主义与相对论,因此可以对条件U做出限定)的话,无论是基数效用还是序数效用,无论我们是否采取比弱帕累托标准更弱的理性评价标准(如与条件的放松等),我们依然还是会得到其他版本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森也明确地指出,福利经济学并没有真正地、也不可能把伦理评价标准排除在外,因为对社会选择和社会判断的评价本身就只能是一个规范评价。之所以出现此种错觉,则是缘于他们把渗透于文化中、广为人接受的伦理学或价值假定认为是“事实性的”,而原因则在于它们是没有争议的。这在实际上相当于是对于规范(价值)与事实做了一个相当无知的重新划定。
在某种意义上讲,《理性与自由》这本论文集还表明,森是越来越明显地开始重建伦理学与经济学之间的那座桥梁了。这不是简单地把伦理学标准应用于经济学,或者把经济学的理论用来得出具体的伦理学判断,而是重新表明且发展出伦理学与经济学或说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那种内在联系。森的这种努力,甚至激起了普特南去重新思考“事实”与“价值”之间是否真的存在那道无法逾越的鸿沟问题。概而言之,正是通过独特的研究进路,同时也是通过重新反思伦理与价值之间的内在关联,森在《理性与自由》一书中继续向我们展示阿罗不可能定理可能具有的其他版本(通过强化或弱化各种条件),以及我们能够以何种方式来克服这种不可能性定理。也就是说,森向我们展示了社会评价或社会判断的“如何不可能”的可能性,以及它又是“如何可能”的可能性,从而为身处“绝境”的各种研究提供了走出重重迷雾的方向,展现出了各种研究具有的无限生机。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本书的译者李风华先生为我们奉上的是一个上佳译品,除了极个别无伤大雅的小错误之外,本书的翻译准确到位,表达清晰明了。在译作质量每况愈下的今天,这尤显可贵,也是我们作为读者的幸运。
本文原刊于《中国图书评论》,2009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
《理性与自由》读后感(四):经济学决策理论和道德哲学的完美对接之作
(这是内容和思路提取,部分地方有我的naive评论)
选择的内在一致性不足以说服人……概言之,选择的理由多种多样,那种通过定义的方式或者使用武断的带有复杂工具特点的经验假设来排除这种多样性的做法是错误的。我不能以给出事后理由的办法来定义理性。
在评价自由的机会时,我将着重阐述一个人有理由追求或希望的可替代方案。如果不着眼于一个人有理由追求或希望的不同选择或过程,而只看到他根本没有理由去追求的可替代方案,那么我们很难理解自由和机会的重要性。因此,对一个人机会的评价要求我们理解他希望拥有的事物以及他有理由去重视的事物。虽然自由这一概念有时独立于价值、偏好和理由,但若没有对一个人的偏好以及偏好理由的认识,我们将无法充分把握自由的含义。因此,在估价自由时从根本上必须运用理性,就此而言,自由取决于对不同选择的理性评价。在对过程的评价也是如此。在自由的理念和评价桑,作为合理审查用途的理性必须处于一个中心地位。
此外,理性也依赖于自由。这不仅仅是因为若不存在自由的选择,理性选择也就没什么意义,而且也因为理性的概念必须容纳激励选择的各种理由。否认这种容纳,而支持某些预定的机械公理(例如选择的内在一致性),或者预先规定的“恰当”动机(例如自利最大化),这事实上是对思想自由的根本否定。我们进行选择所依据的是我们的动机,当然,选择并非毫无理由,但并非一定听从某些环境而定的权威主义,也无需尊重某些“合理的”目标和价值教义般的规定。后者实际上武断地缩小了可行的“选择理由”,并且由于人们不能运用自己的理性去决定个人的价值和选择,因此它必定会成为实质性的“不自由”的根源。
肯尼斯阿罗对偏好的广泛概括(其中个人的“整个价值观体系,包括对价值观的估价”)在本文中尤其相关。它不同于经济学中相当常见的某些对偏好和选择的非常刻板的看法,比如那种认为个人仅仅追去他视为其个人利益的目标的观点(不给其他目标留下余地,并忽略狭隘的自私自利以外的所有价值)。这种观点事实上把人当成了理性的白痴,它无法区分种种截然各异的不同概念,比如:个人的福利,私人利益,个人的目标,个人价值(阿罗说的包括对价值观的估价),个人可以合理选择的不同理由。理性的白痴不能区分显然有别的问题“什么对我最有利?”“我的目标是什么?”“我应当做什么?”,根据不做区分的分析力量,他必定对这些问题给出相同的答案。这当然是一种方法,却是一种对不同问题的明显可见的差异性失去辨别力的方法。这些概念的大致含义都相互关联,再加上对个人所得所追求与的目标给予精致分析,结果它们都被视为自利。
可以根据自由所给与我们追求目标和目的的机会来对自由作出评价。在估价机会的时候,我们应当集中关注个人在追求他有理由重视的事物时的实际能力。在这一具体环境中,关注的焦点并不是相关的过程,而是相关个人所面对的现实机会。……很多时候,我们可能会看中获取某一事物的实际机会,而不论我们达到目标的过程是什么(不必让我选择,你完全清楚这家餐馆和我的口味,你只管点我喜欢的菜),很多时候我们又可能更强调选择过程(我知道你能够比我更好地表达我的观点,但我宁可自己表达)。我们有理由对自由的这两个方面都给与重视,它们各自的相对重要性则以来选择的性质和选择环境而定。
但是对过程的考虑并不能与对机会的评价完全割裂开来,比如说我们所追求的机会并不仅仅是达到某种顶点,而且还包括以某种具体的达到顶点的方式。例如公平地赢得选举。
比如说,自由的机会不但意味着一个人有机会作出自己的选择,而不是别人根据他自己的偏好在既定的菜单中替他选择,而且还意味着他有机会选择或发展自己希望有的偏好。针对偏好的偏好,既元排序,是一个操作性概念也很有实际意义。
估价自由的机会时,必须考虑偏好。
对一个人所具有的的获得他有理由重视的事物的机会来解释自由就已经超越了福利的范围,福利也无法充分判断自由的过程方面。
对个人机会的适当估价是否就是最优的选择?当然不是,理由如下:
第一,并非所有的偏好都是完备的,而且那些并非最优的最大化选择给我们留下了进一步反思或探究的余地,而这可以导致一个不完备的排序。由于不完备性也许只是“试探性的”而不是“断定性的”,因此根据一个机会集中某个最大化选择的特殊机会来判断整个机会集合总价值的做法有着显而易见的局限性。
第二,一旦引入不确定性,这里又多了一个与机会相关的向度。关于灵活性偏好和未来自由的事例反映了一种谨慎的考虑,但它并不等同于根据未来的实际兴趣而作出最优选择。
第三,个人可以超越外在给定的偏好,并尝试改变偏好,个人在关于何种实际选择的偏好之上还可以有二阶偏好。例如抽烟。
第四,自由与自主相关,个人也许拒绝所给与他的最优选择,似乎任何事情都不能打动他。诚然,他还可以估价选择的行动。上述讨论与更早关于顶点结果与综合结果的区别的讨论存在相关性,从其他方面看也是如此。举一个例子,个人也许对某个选择的顶点结果的估价要远远高于其他选择的顶点结果,但因为他所愿意遵循的社会规则他并没有这么做。
自利最大化,这种通过一个精心设计的工具理性模式来取代我们的各种价值和优先性的研究纲要也许算得上一个令人兴奋的智力上的挑战,但它无需被视作一个理性行为理论的核心,只要我们的价值在事实上具有这一研究纲要所欲取代的那种广泛内容。
理性选择理论的三个方面:RCT1人类行为相当有规律,因此可以把它视为具有一个可以辨识的最大化目标的最大化行为。RCT2最大化目标可以解释为人们的自利。RCT3个人的自利是狭隘地以自我为中心的,并且不受其他人的利益和过程公平地影响。
森阐述了他对于个人的自利偏好和选择的意义而区别的三个方面,1自我为中心的福利,个人的福利仅仅依赖于他对自己的假设以及其他有关生活内涵的特征(不带有任何针对他人的同情或方案,与不存在程序上的关心)。2自我福利的目标(个人的唯一目标是最大化他自己的福利)。3自我目标的选择(个人的选择应该完全建立在对自己目标的追求之上,不受他人目标影响)。这些条件彼此独立,可以合并或不合并。它们构成了理性选择的基础。……个人在追求社会正义时,也许并未因此而感到愉快,也许并未更高兴,或者也未因此而获益更多,但它仍然决意去追求社会正义,只是因为“这是应该做的”。
只要关怀他人的行为存在可能的基础,同情和承诺的区别的相当重要,同情指个人的福利为他人的状况所影响,而承诺是“这样的关怀,它打破了个人福利与选择行动的紧密关联”。在这种解释中,同情违背了自我为中心的福利,但不必违背其他两个条件。另一方面,承诺并不必然违背自我为中心的福利,但有可能一定程度上修正了个人目标,从而使其目标包括进影响他人的因素(违背自我福利的目标),或者通过认可他人目标而不仅仅是把他人目标置于个人目标之内来改变个人的推理选择(违背自我目标的选择)。一旦包含更广泛的动机,问题就难了。而这就是合理审查发挥作用的地方,人不仅是能够享受消费,体验并预期其福利,拥有目标的实体,而且是一个能够省察其价值和目标,并根据这些价值和目标进行选择的实体。
(一般)最大化方法作为理性和理性选择的概括也仍然有局限性,需要修正。第一,在标准的选择理论文献中,最大化的规范通常定义得极其狭窄,往往要求选择排序的完备性而有利于选择,并要求偏好基于定点结果而未考虑到过程。第二,最大化的实践必须依赖于个人所知道的信息。……虽然将选择建立在一个人所实际拥有的信息的做法是明智的,但理性也要求人们做相当程度的努力以扩展个人的知识,尤其是在个人的知识极其有限的时候。这样就涉及其他问题,其中它包括获取信息的成本,事先预知将获得多少信息的困难。还有不确定性。第三,最大化行为充其量是理性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理性不仅用来追求一个既定的目标和价值的集合,而且也用于省察这些目标和价值本身。根据有待最大化的内容,有些最大化行为会愚蠢无比。
个人不仅为一个经审查后的目标集合所引导,也同时为那些毫无约束的追求个人目标的价值所引导,我们有时以一个群体的成员的身份行事,比如我们投了我们候选人的票,而不必把它视为一种个人行动(我投了我们候选人的票)。但我不能影响结果我为什么投票?此处有必要超越自我目标的选择。
理性的用途:第一,规范性的,我们希望我们的思考和行动是睿智贤明而非愚蠢冲动的。第二,理性选择在经济学和相关学科的运用通常是间接地,尤其是在预测实际行为方面,这往往盖过了理性的直接用途。第三,理性的间接益处不仅是预测,其还有我们广泛运用理性理解他人,学习知识。第四,理性可以用来理解我们的合作竞争战斗,这要求我们必须啊考虑到我们应如何期待他人的行动。第五,理性选择的广义观念与社会选择理论多方面相关,对理性和其各种形式的恰切认识必然是理解和估价如何理性地作出公共决策的核心所在。
看上去理性的自利观似乎建立在自我的重要性之上,但这样做它高估了自我利益,低估了自我推理。
对合理审查概念的审查。1缺乏必真无疑的检验,我们如果把合理审查的理性当成一门复杂方法,而不是将它视为简单公式的机械运用,就大可不必惊诧。2依赖于选择本身的推理,这种方法给与理由以相当大的自由,所以依赖此人本身的推理。两个孩子苹果的争论说明选择的理由关系重大,而不仅仅是事实。3经常审查的不现实。4方法的显豁性,它的贡献是什么?这一观点是基本自明的,但这一个基本论断居然被对立要求的复杂性这笔,那么认可这一论断的基本性质就有助于我们把握一个基本的领域,而这一领域已经被种种过于特殊的理论模糊。
边沁所关心的是——也是所有功利主义者关心的——社会的总效用。它无视这一总效用的分配,因此存在信息上的限度,而这具有重要的伦理和政治意义。比如说,某人不幸拥有较低的从收入中获得欢愉和效用的能力(比如因为残疾),那么他在这个功利主义的理想世界中,只能从一个既定的总分数中得到第一个较少的份额。这是单纯追求总效用最大化的必然结果。
-社会福利函数的各种形式结构绝不仅仅针对效用比较,它们同时也可以用于其他类型的人际比较。主要问题是考虑到某些个人利益的选择,这里不必采取对关于幸福的精神状态的比较,而可以关注其他的个人福利、自由或实质性机会。
对于那些持续剥夺的反应,人们的效用有时具有相当的延展性(理性与自由P70。我:其实在许多情形下存在人为的延展性不足,而导致更普遍的问题。对问题的分析,实质机会和精神反应的分析必须兼备,否则就像盲人摸象)。……我们不但可以考虑个人对基本善和资源的所有权,同时还可以将个人在把它们转化为生活能力上的差异考虑进来。……对负责人的成年人来说,关注自由而不是关注成就是有其意义的。
无论如何,各种偶发事件都可能导致收入“转化”城过上最低可接受生活的能力上的差异,如果这也是我们的关注所在,那么就有充分的理由超越收入贫困。至少存在四钟差异的根源:1个人异质性,2环境多样性,3社会环境差异,4与各个社会中习俗的消费模式相关的相对剥夺(例如富裕社会贫困化的人,他参与社区生活的绝对剥夺)。因此我们有必要超越贫困分析中的收入信息,而将贫困视为能力剥夺。
对帕累托自由不可能的解决之道必然包含对个人自由和总体欲望满足之间的合理优先性的评价,此外还必须考虑与个人自己如何权衡这一问题相关的信息问题。它也要求信息扩展(将人们的个人欲望和政治价值考虑进来)
对人际比较的悲观看法是误入歧途的,理由有二,第一,它对精神状态比较的过分强遮蔽了许多丰富的信息,而我们本可以从这些信息——与人们的福利、自由或机会相关——中得知人们的真实利益所在。
违反基本收缩一致性的情况:位置选择,菜单的认识论价值,拒绝的自由(例如X是吃得很好Y不吃东西Z饿死)
对综合结果的关注可能有着不同的方式和理由,1声誉与间接效益,2社会义务与道德命令,3直接福利效应,4遵循传统规则。第一种间接相关,不违背对定点结果的终极关怀,后三种直接相关。
选择行动的直接意义通常与责任的概念相关。我们队责任的态度可能为我们的个人福利所调节,也可能不受其调节。我们也许很愿意履行责任,也许虽极不情愿但仍然认为有义务责任地行事,或者——正如花园椅子所表明的——我甚至觉得选择的责任也是一种约束和负担(我选择了一个并非最好的椅子)。
有时候偏好与选择行动之间的关联相当微妙复杂,而且往往依赖于所涉及的各种行动的本质。比如说,在工作伦理的环境中就可能导致两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倾向:1积极地“逃避”工作义务。2消极地顺应普遍的工作松弛的氛围。……还有一些类型的选择行动更容易用形式化语言表述,它们包括:选择者依赖性(两个人i和k选择,当选择由k作出,i更偏好配置n,但是如果由i自己作出,则他更偏好m,佛里西和妻子让蛋糕)。菜单依赖性(菜单扩大导致选择改变,比如不允许取得最后一个芒果)和菜单的认识论价值。
常医生面对90%和91%用药存活的A和B决定抓阄,但是按照预期效用论,给B更好,但常医生依然抓阄,因为过程具有价值。
最大化和最优化的对立来自于偏好排序的不完备性。不完备性有两种,一种是试探性不完备,即其中某几对方案之间尚未排序(尽管在信息和思考更充分的时候可能排序),另一种是断定性不完备,即其中某些备选方案被断定为不可排序的。……“满意对最大化”的讨论往往被那一将最大化等同于最优化的观点所误导,两者都可以接受和两者同样好并不是一回事。满意很可能是一种试探性不完备性,从而对应于最大化行为。
举例来说,最近对许多日本工人极端努力工作的倾向有过大量的讨论,过劳死这一概念引起了人们注意。履行义务以至于到了损害自己健康的地步,这很容易解释为这些不幸的工人所履行义务的结果,而不会解释为它们实际上所偏好的结果。这方面社会心理学大有用武之地。这一问题很接近亚当斯密的一般观点,他认为,许多行为规律可以通过理解人们对行动的态度,而不是最后的结果的估价来解释。康德与之类似。
第五章
经济学的行为基础的本质成为一个特别难以处理的问题。群体和社会处理其成员利益和目标冲突的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人思考的和行动方式以及他们对其各自的目标、成就和义务的估价。我将指出,在分析所谓个人排序的私人性时,我们必须作出某些基本的区分。第3节将区分:1自我为中心的福利。2自我福利的目标。3自我目标的选择。
囚徒困境得出了一个令人沮丧的结果,唯一可能的均衡是严格非最优的。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标准案例中(通常假设不存在外部性),均衡点和帕累托最优点恰好吻合。而在囚徒困境中,它们完全分离。
……这些与我本来所应该相信的目标相对立的事物,结果却成为了我的目标。但是,这种反应已足以显示具体层面上博弈理论以及一般层面上的理性行为理论的语言的局限性。我们可以共同偏离目标的优先性并最终更好地追求各自的目标,如果这一认识的确使我们这样行事,那么这一偏离究竟如何改变了我们所追求的目标的本质呢?部分问题是源自我们并未清楚理解达到目标的行为模式具有的工具性作用。(如果行为具有内在价值,那么这一行为模式自然就构成了目标的内容,而我说的是除此之外的行为的工具性作用。)……社群原则取得了比个人主义原则更好的结果。关键问题并不在于,理性必定使得我们坚持社群原则并拒绝个人主义原则,而是理性在要求我们如何行事的问题上存在不容抹杀的含糊之处。(除非我们机械地定义理性,如果仅仅只是目标优先性,从而从定义上排除掉这种含糊之处)。
比如说,一个人的福利若受到他对于别人的同情的影响,则违背了“自我为中心的福利”这一条件。但这一事实并未告诉我们此人的目标是否直接包含了与他本人福利无关对他人的考虑(由此违背了自我福利的目标),或者是否此人的选择将完全偏离那种在任何情况下都追求自己目标的要求(由此违背了自我目标的选择)。同理,个人的目标也许并不仅仅限于其本人福利的最大化,比如,还包括社会正义。这样它虽然违背了自我福利的目标,但并未触及自我为中心的福利以及自我目标的选择这两个条件。同样,个人的选择行为也许为他人的目标或者行为准则所影响或约束,由此而违背了自我目标的选择(影响了该人的选择,并且使其选择行为无法被看做是追求其本人目标的形式)。但它与自我为中心的福利和自我福利的目标也不想干。
“同情——包括否定性的情感——指个人的福利为他人的位置所影响(如目睹他人的悲惨处境而闷闷不乐)”,而承诺是“这样的关怀,它打破了个人福利(无论是否有同情)与选择行动的紧密关联(比如致力于产出某类贫困现象,尽管本人并未遭受过这种不幸)”同情的确违反了自我为中心的福利原则,但承诺并不存在这样的解释。当然,它可能反映了对自我福利的目标的否定,我们能够以此合理地解释个人承诺改善并未影响他本人和其他人的处境。但承诺还可能蕴含对自我目标的选择的违背,因为这一行动可能出于他自己对自己目标所自我施加的限制(比如说遵从某类具体的行为准则)。
我:对私人性进行区分提供了一种新颖的分析方法,但如果我们能够把合宜感,公平感等只有经过理性推理才会得到的感受纳入幸福的范畴,
姑且把福利理解为幸福,事实上同情与承诺,在理性功利主义看来,都是幸福与选择行动关系的例证。我之所以施舍给一个乞丐,是因为我对在这个具体情形下应该做什么有确信无疑的认同,我相信,施舍给一个垂暮老人是合宜的,施舍给一个四肢健全的人是不合宜的,我的本能感受也许受到也可能不受到乞丐情状的影响,我可能不快也可能并未感到不快,但我还是决定这么做了,理由不在于这么做我就会本能地收获快感,而是在于经过我审慎的推理认为只有施舍给这个老人才是正确的做法。如果我不这么做,我会感觉相当不合宜,因为我永远希望我是一个合理的人,不会希望我是一个人格分裂患者,明明认同并希望做这个,却不去做。当我的幸福被合宜感影响后,为了合宜而施舍,如果要把它放到苦乐的范畴上,不就是为了幸福而施舍吗?相反,如果我认同这样的观念,人生而自由,乞丐沦落至此完全是因为他咎由自取,我便不会施舍,但这并不表示我不同情这个乞丐,我的心理的快感仍然可能受乞丐影响,但我经过上述推理以后认为,不施舍给乞丐才是正确的选择,如果我施舍了,尽管心理的不快减弱了,但我感到相当不合宜,因为我没有实践我经过推理以后深刻认同的更高的善。
承诺实际上并不产生差别,我承诺不与老人抢地铁座位,这显然是考虑了社会规则的限制,但问题在于我之所以作出承诺,(这里不讨论为了声誉效应或者其他明显的幸福感而作出的假意承诺),在于我真心认同这样的社会规则,不按照这种规则行事会令我感到相当不合宜。不管是在施舍还是在让座上,目标似乎都无关紧要,因为在我们没有进行审慎的推理之前,我们几乎不会去预先给自己设定目标,然后按照目标进行选择,在我想到“尊重社会规则会让社会变得更好”的时候,我可能依然不会清晰地认识到我的目标究竟是什么。我唯一认识到的在于,“这样做是对的”。我的幸福,绝不仅仅在于座位给我的舒适,还在于我是一个可以实践善的个体,我让座才是合宜的。
森:事实上,接受针对群体内部其他人的行为准则只是更一般的行为现象的一个特例而已,人们往往根据固定法则行事,而不必遵从目标最大化的要求。亚当斯密强调了遵从这类“行为准则”对于取得社会成就的重要意义:“这些一般的行为准则通过习惯性的反思而深深映在我们的脑海中,在具体的情境应该如何恰当行事的问题上,它可以有助于纠正那种自私自利的想法。
囚徒困境中赤裸裸的利益最大化将导致一个据所获利润来看的“无效”解,而违背了利润最大化(以及目标优先性)的选择却导致了一个“有效”解,并彼此均获得更高的利润。如果利润就是成功的资源的话,那么拥有与利润最大化相悖的价值观的社群(以这一特殊方式)也许更为成功,并最终取得相对于其他拥有利润最大化的价值观体系的社群优势。
对自我目标选择的拒绝反映了一类承诺,我们用扩展所要求的目标来表达这一承诺。它要求行为规范系统地偏离目标追求。我们可以根据社群中的“认同感”来分析这些规范(不必要求目标一致性),并且它与亚当斯密所讨论的那种基于规则的行动有着紧密的关联。
第六章:理性与不确定性。
自利观对于传统的和现代的经济理论中某些关键结论——如竞争均衡的帕累托最优性——的推导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效用的传统理论——无论是边沁的快乐计算还是不同种类的欲望满足的公式——为追求个人效用的理性提供了一个似乎很牢靠的基础。事实上,“效用”和“偏好”所具有的的模糊性在自利与选择的中介上发挥了一个实质性的作用,从而给出了一个将理性选择与自理追求牢牢相连的景象。
个人通过选择来追求他的自利这一判断,与个人无论最大化什么(如果这种二元关系的确存在的话)都可以视为他的效用(或利益)这一判断之间,存在着天壤之别。内在一致观与自利观根本不是一回事。……个人如果追求他本人自利以外的某些目标,那并不意味着他缺乏理性或推理能力。现实生活中的人也许是彻底自私的,也许不是,但若断定某个没有追求他自认为的自利的人必然是非理性的,则是极其荒谬的。事实上,并不存在充分的理由让我们相信,个人的推理必然包含着他的自利考虑。
我:自利,似乎定义了我在知觉到的偏好集合中作出选择,我们其实无法保证这是知觉到的,因此,某些行为无法解释为自利,但是这些行为的反面却会产生不合宜或不幸福的感受。
存在两类理性失败的类型。对应非理性,个人也许在行动时未经考虑或者没有发挥应有的才能而考虑不周或者因为意志薄弱而未做出审慎推理后决定了的的行动,上述情况的共同点在于如果审慎反思就会拒绝现在的选择,称为对应非理性,即此人无法按照自己的看法来做应做之事 。相反,个人也许由于推理能力有限而无法做到理性,这种情况称为反思非理性,即人无法认清实现目标所应采取的选择。
个人可能是内在一致的,但仍然可能做那些与他应追求的目标相背的事情。正如我们前面所讨论的,根本就不存在一种内在一致性条件——无论它如何严格——能够解决这一问题。此外通过合理的反思,个人也许会实质性地修正它的选择,哪怕第一反应满足了所有的内在一致性条件。
哈蒙德的论证有趣且非常重要,但对于建立预期效用的排他性的合理性来说,它未免不够充分。部分困难是源自结果主义推理的限度,近年来哲学界对这一问题给与了相当的注意。而且哈蒙德所规定的属性,在某些重要的方面,甚至比传统的结果主义还要严格。道德哲学中主流的“结果主义”观点主要是建立在功利主义之上,后者将注意力限制在各种结果状态中相关人的效用上。在哈蒙德的公式中,这些精神状态根本就无关紧要,他严格遵从冯诺依曼—摩根斯坦的预期效用传统,其中效用的确定依据是各类彩票的选择而不是其他方式。当然,这将引起阿莱斯及其追随者一方的反对,他们宁愿采用影响彩票选择的心理基数效用分析。这一问题极其重要,因为对“可能会那样”的结果的考虑通过影响个人的幸福感觉及其他心理特征而影响有关彩票的选择。
森认为,强独立性条件(一个版本要求,彩票L1优于L2,当且仅当对任意彩票L3和任意概率P,组合彩票PL1,(1-P)L3优于PL2,(1-P)L3),对于三种视角都存在深刻问题,心理敏感性,主体敏感性(常医生对A和B两个人的生存权无法作出最优化),信息敏感性(根据选择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进行学习)。
第七章:非二元选择偏好
针对偏好的菜单依赖性,我简短地提出三种不同的——本质上独立的——理由。位置选择:不同备选方案的排序有可能依赖于菜单中其他方案的相应位置,比如我们取蛋糕时为了避免被认为很贪吃而不选择最大的一块。菜单的认识论价值:朋友请喝茶问题。自由的价值:行动方案的选择受到自由范围的影响,被强迫可能导致抵制。所有这些情况都违背了收缩一致性和二元性。
我:基本收缩一致性的违背很可能揭示了这样一种规律,我们只有在具有多样性的选择的时候,才可能进行更完备的排序。比如我以前只知道长兴和上海,认为上海比长兴好,后来我去了美国,我发现美国比上海好,而同时长兴比美国好。于是我决定选择长兴生活。
坎加尔理论极具普适性地违反了最大化选择的标准条件,这并不是要求我们去抛弃这种最大化观念所蕴含的所有内在特征,而是放宽主流文献中关于偏好关系必须是背景无关的假设。例如选择网球参赛选手,考虑学生的入学申请不仅要比较他们之间的表现,还要看学校的要求。
第八章:理性与社会选择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社会决策中理性的要求?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的选择应接受“符合某种目的的欲望与理性”的指引,我们能够从中学习到什么?这里存在几个非常棘手的难题。第一,谁的愿望?谁的目的?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目的。我们必须讨论不可能定理等困难是如何发生的,我们能从中得出什么认识和怎样克服困难。
如果行动A已被执行,那么“行动A已经完成”就必然是这一事件的一个事实,是最基本的结果。如果某人希望公平地当选首相,那么他追求的结果就已经包含了程序性的要求。由此可见,程序观和结果观的对立在某种程度上是被过分夸大了。在很大程度上,对通过对事态的恰当概括,我们可以把两者结合起来。
用博弈论的形式来说,每个参与人都拥有一组可行的策略,而结果是每个参与人的策略组合的函数(也许还加上“自然”的行动)。不同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根据各个人的策略组合中的可行子集来定义的。只要在可行集的策略组合范围,个人就可以如他所愿地任意行使他的权利。……但即使如此,在确定应保护和实施何种权利,以及确定如何最有效地实现隐含的目标问题上,仍然有必要考虑不同的博弈形式规定的可能后果,并将它们与人们的价值和追求相联系起来。比如如果人们聚会的时候没有禁止吸烟的做法(是否吸烟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将会导致被动的受害者不得不吸入别人所吐出的烟。这是,人们有理由考虑修正这一博弈模式,从而禁止在这类聚会上吸烟。是否作出这决定,完全依赖于结果分析。
我:实际上我们还可以把这一明显的事例扩展,比如如果法律没有禁止在卡特里娜飓风区域哄抬物价,那么受灾的人们就不得不花去大量的金钱,或者说,浪费自己大量辛苦的劳作所得,买到基本的生存权利。实际上人们有这一免于投机商人剥削的权利。又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论证的,放任任何可以损害国家富裕的经济行为对普通的劳动者其实是一种极端专制,权利的论证绝不可能脱离结果的判断。因为权利本身就是经过长期论证才确立的一种观念。
理性的要求并没有完全局限于其中的某个动机(比如自爱),而且大量的经验证据也说明,今天与斯密时代一样,对狭隘的自利的不懈追求都是一个错误的假设。……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布坎南等人提出的公务员倾向于实现他们本人的目标函数这一问题的重要含义。这一点有必要与更进一步的主张区别开来,即目标函数就是官员本人的自利。
“工具理性主义者”是这样的一个决策砖家,当他看到一个人用一把极钝的刀在剁他的脚趾的时候,便冲上去提出建议,刀若更锋利更能实现他的目标。
我:森反复提钝刀锯脚趾的例子,有点令人费解。很可能森在利用私人性来解释理性选择的过程。首先该人认识到自己的福利包含哪些内容,然后考虑是不是只有福利会影响他的目标的选择,再考虑是否会因为其他因素而改变目标,最后再经过一关合理性审查,最终作出选择行动。森提出这个例子,估计是要防止根据目标而形成的最大化对象愚蠢无比的可能。不过我认为,如果一个人能够仔细考虑自己的幸福所在,能够考虑到(知觉到的)幸福以外的东西,能够考虑对目标进行一定修正,似乎他本身就已经具备了合理审查的能力。很难想象一个锯脚趾者能够分析自己的幸福所在。大概这个例子是为了证明最大化目标根本不能作为理性的充分条件。
另外,讨论和交换,甚至还有政治主张,都有助于价值观的形成和修正。布坎南:个人价值能够而且确实在决策过程中发生了改变。
第9章,作为社会选择基础的个人偏好
但是,每每有人质疑,他们认为,将个人偏好视为社会选择的基础并不具有充分的证据。他们认为,1偏好的解释模糊:偏好似乎没有固定的含义,并且分别解释为满足、欲望、价值观、选择的二元关系,等等。2个人偏好信息的估价不充分:“单纯的偏好”并不告诉我们关于个人的利益与优势。3偏好形成的重要性:为什么要采用给定的“给定的”偏好呢?4在“恰当的”社会决策中程序和过程的优先性:比如说,在通过“博弈形式”而实现的所谓“正确的”个人自由和权利这一过程中,对于结果的偏好也许在规定何为正当的方面是无足轻重的。
“偏好”所具有的的多种语义并不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它部分地反映了这些不同概念之间的相似性,尤其是它们都将个人视为对如何思考、感受、估价或行动负责任的决策者。这种有限度的相似性无疑是重要的。……但是,逃避个人的这些不同特征之间的区别最终会把人们变成理性的白痴,一个毫无辨别力的思考者,只会用一个通用的偏好排序代替个人所实际具有的各种不同的观念。
偏好的不同解释源自不同的规范基础。比如,基于利益的估价根据与基于自由的估价根据就可能截然有别。在判断一个人的利益时,他的实际选择也许只是提供了一个不充分的信息基础。更多地,我们还需要他做出实际选择的理由。另一方面,就个人的行动自由而言,此人实际所做的选择——或在相关的反事实环境中可能所作的选择——也许是探讨的最佳出发点,在此我们完全不必涉及这些选择所蕴含的动机。
同理,在判断经济不平等的程度以及效率与公平分配各自的作用时,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特别关注对各人的私人利益的偏好解释。而在决定谁应当做国家总统之类的政治问题上,最重要的输入变量是所有相关人们的普遍价值观,而不是他们根据本人利益而决定赋予这一总体性评价的权重。
我:比如,我们问,某人是否应得在选举中获胜这一结果。关键问题是努力吗?显然不是。那为什么在,某人是否应得高考获胜这一结果的解释上,人们似乎倾向于用努力进行解释呢?这大概取决于归因,当我们把选举获胜看成是投票人的决定的结果的时候,我们认为这似乎并非可表述为“某人应得”。当我们把高考获胜的原因看成是努力的时候,我们会认为某人应得它。如果上述的解释不是很具有说服力,我们想另一种情况,针对某人是否应得高考获胜或者应得选举获胜的时候,根据不同的主体,他们的观点一致吗?显然不一致,我们问A,B考上北大,她应得吗?A和C或许意见不一。当然,选民的意见自然也不一。于是第一个基本点在于,应得是一个主体依赖的概念,也是一个背景依赖的概念。我们谈论某人应得某物,根本不可能脱离这两种信息的依赖。根据森的叙述,公平分配和谁当总统具有区别,而我们发现这都是应得的问题。之所以有区别,因为两种信息依赖性。应得应得,一位应该,二为得到。应该这完全是取决于合宜感,即我们的认同与不认同。而得到只是描述一种事件。关键问题在于应该。什么是应该,如此简化马上我们可以回到价值判断的问题上。应得必须需要价值判断。应得就是应该的一种,一种关于得到的应该,一种关于分配的价值判断。之前我们也发现,归因却会会影响人们对应得的判断,而归因正是一种推理形式。下一个问题是,应得是怎样的推理?其实我们发现,应得的推理至少包含两个共同点,即对正当性和可能性的论证。价值判断的原则在于幸福推理,幸福推理的可靠性的基础在于本能,而本能又与幸福推理一起作为功利主义的两大基础。……我还认为,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就在于幸福推理的限度。群体是否干预个人的偏好,取决于个人的偏好是否在大概率的推理中影响他人的幸福。(通过精神和事实的循环机制)。而大概率的确证恰恰要求社会科学理论的分辨。我重建的功利主义如此一来(把自由的价值通过仔细分辨自由的种种方面而纳入幸福概念之中)在避免自由和权利的冲突中发挥了巨大优势。我认为个人偏好在社会决策中是无效的,除非经过理性的价值判断。而偏好加总的讨论也是适用范围极小的,因为引起偏好不一致的偏好讨论,恰恰绝大多数都是需要善推理的偏好,而并非彻底的私人性偏好。
在那些承认个人利益在社会决策中的中心地位的各种观点中,也存在一些对于估价个人利益的偏好中心观的争论。首先就是一个“非理性”问题,此外还有哈萨尼称之为“反社会”因素的存在,后者要求“清洗偏好”。……个人偏好的清洗净化提出了一类重要问题,而令一些问题则出自这样的批评观点,后者要求拓展信息,以考虑自由、公平和正义等原则。就自由而言,即使存在着明显的超越功利主义和福利主义的需要,社会选择理论中对自由的关怀的表述也不可能脱离偏好——事实上恰恰相反。但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在社会决策中保证对个人在他们自己的“私人领域”或“个人空间”的偏好有最低限度的尊重。
人际比较绝不能仅仅局限于个人福利,还应包括从其他方面所做出的对个人利益的判断,比如说,基本善、可行能力、资源和相关空间。因此,这些人际比较的排序和基数形式必须定义在恰当的空间,而且不必然视为福利的比较。比如罗尔斯基本善的排序涉及个人根据它们在促进他们各自的目标中的作用来对这些善所进行的排序。这些目标决不可混合于他们的福利,而对手段的估价也不可混同于对取得目标的估价。罗尔斯确实依据这一可能性,即人们在基本善的排序上达成共识。而且也有人提出基于个人偏好的罗尔斯基本善的“不可能定理”P288.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容许偏好结构总的丰富信息。
这一质疑(偏好是可变的)确实提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我们认为,社会选择理论完全可以更加深入到偏好的行程中,尤其是社会互动对于偏好形成的作用。相关学科对社会选择中的个人偏好和选择行为的生成过程方面做了重要贡献P311……显然将社会选择理论的分析扩展到偏好形成及其对于社会选择的含义这方面还有很大空间。……一旦个人偏好的集合发生变化,相应的社会选择也就必将会改变,要理解这一关系,标准的社会选择论据仍然很重要。
我:可以借变形记和一路向西进行分析。
因此,不难理解,诺齐克为什么在当权利的行使将导致“灾难性的到的恐怖”时,对结果独立性持一种反对态度。通过这一修正,结果状态最终对权利观发生了作用。……同样特别不合理的是这样的观点,即权利必定“存在”而不管他们是否为人们接受,程序可以是“正当的”或“错误的”,而不论人们怎么看待他们。比如他人不得将烟吐在我脸上的权利。
一般社会选择观的一个优点是,社会状态可以宽泛地定义为包括狭义的结果和达成这一结果的过程。……必须将我们对“正当”的过程的偏好和根据狭义“结果”定义的善考虑在内。(我:刑讯逼供本身就是一种结果,任何行为,本身就可以成为结果)。
我:可以讨论自由,过程与顶点,自由本身的价值,消极与积极,自由与自愿,自由与自治,自由与独立,自由与自由地出卖自由,自由与可行能力。
根据博弈形式结构来概括穆勒的吃自己所喜欢的食物的自由,第一步就是要求将个人所选择的吃东西的行为纳入可行的策略集合之内。但这是不充分的,因为个人对他将要吃的东西并不知情。要实现穆勒的主张,即每个人都可以吃到他所喜欢的,同时又避开了他所不喜欢的,那么其他人的策略选择也必须加以约束,比如说,从可行策略集合中排除掉当他人询问菜单时的撒谎行为。
首先,过程和结果都可以包含在偏好这一概念之内,由此而纳入权利的社会选择观。其次,偏好的不同解释还容许权利的社会选择观根据外在的参数来探讨人们的选择或人们在其私人领域中得到其想得到的实际能力。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我们的自由关怀的不同层面都与这些特征相关。
第10章,社会选择与正义
效用的人际比较只是估价不平等的一种方式——功利主义往往采用这种方式,但又更直截了当的评估不平等的方式,比如比较收入或财富。富人和穷人之间的不平等并不主要是效用问题,或者说它不是人们感觉到什么的问题,而是其中一个人拥有什么的问题。
约翰希克斯的“人际比较序数观”(如果A认为他自己的商品束优于B的商品束,而且B也认为A的商品束优于他自己的商品束,A就被定义为比B更好,但这可以是不完备的,阿罗进一步认为可以是非传递性的),还存在其他问题。其中一个就是,这种观点事实上并未对不同人的效用作过比较;它只是将同一个人在不同环境下的效用进行比较。在后面这一情形中,不同个人的排序之间的一致性丝毫也不意味着前者的存在。比如,考虑如下不同环境中不同个人的效用排序,其中令Ui(xj)表示个人i对于个人j实际享有的商品束的效用:UB(xA)>UB(xB)>UA(xA)>UA(xB).此时A和B都认为A的商品束优于B的商品束,但是根据这一标准A要比B更好,但实际上B有比A拥有更多的效用。
罗尔斯的基本物品指标的一个问题在于,拥有基本物品并不是一个人的生存状态的特征,而是他达到某种状态的手段。本节前面所讨论的内心比较与人际比较的对立(希克斯的建议)也无法严格地表述基本物品指数。上述U的推理不会在基本物品的观点中出现。效用是人格化的维度,而基本品是非人格化的。……A与B有一样多的基本物品,但A可能获得的更少,比如因为代谢比较快。……因此从阿罗的分析来看,真正的对立尚不在于基本物品和某些特殊规定的效用之间的对比,而在于基本物品和其他的个人多样性指标在讲基本物品转换成个人成就方面的对比。
在政治思想的语境中,如公意,共同善,或社会命令,就是这种系统的加总概念。但很显然,这些政治思想都需要根据阿罗的结论加以检验。人们每每否定这些结论对于福利经济学的相关性,并且辩称政府的经济政策很难根据个人偏好来加总加以证明。但这是一个极具欺骗性的论点。“社会福利”就其含义而言在经济政策的争论中占有一席之地,比如说即使预算赤字的规模也许不可以根据社会福利的概念而直接确定,但在各种视情况而定的实用政策上,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实用政策给出更为深刻的证明,而决不可仅仅着眼于政府的利益,无视社会成员的得失。……阿罗的不可能定理引发的成就,让福利经济学开始越来越接近道德哲学……很难相信,如果没有这些相近的学科,福利经济学会如此繁荣。
第11章,规范选择中的信息与不变性
可以说,效用的标准解释已经从对精神状态的关注变成了对“选择函数”的二元关系的关注。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所说过的,基于选择的方法论基础隐含着深刻的问题,但我不想再次讨论这个问题。毕竟,无法否认的是,效用的精神状态说与效用的选择说各有其合理之处,虽然它们彼此也并非毫不相干,但从信息上看,两者也无法彼此完全包容对方。我在状态x是否比在状态y中更幸福这一个问题确实有意义,但是它不同于我考虑过所有事情之后将选择哪一种状态的问题。因此,问题不在于,哪一种关于效用的解释是“正确”的,而在于不同的解释对于实际的选择问题所起的作用。……真正的问题就在于此。如果结果被视作不含有相应结果的精神状态,那么我么就不清楚强独立性何以成为理性的条件,因为我们的理性明显受到了并未构成结果内容的与其精神状态的影响。另一方面,如果结果确实包含了精神状态,那么强独立性之类的公理几乎就不可能运用于实际操作中,因为后悔失望解脱等精神状态将使那些本来是同一个结果的状态成为彼此各异的状态。P338探讨了强独立性要么因为只强调结果的事实而被违反,要么因为包括进精神状态而没能提出任何要求而变得不可理喻。
我:效用的选择观至少存在两个问题,第一选择行动经常是模糊性的产物,可以是非自由的,也可以是非理性的,很难反映个人真正谨慎的考虑和偏好;第二,选择行动作为一种事实它无法包含理由,理由缺失是全面结果的缺失,事态相当严重。事实上,在我们采用精神状态来解释全面结果的时候,我们无法避免会带上事实推理;而一旦我们采用事实推理,我们就很容易遗漏精神状态(比如选择的理由)。
但这里(康德的绝对命令)存在一个非常一般的困难,即如何赋予普遍性要求的具体内容。将两种情况视为相似,并要求以相同的方式对待它们,这显然要求我们对它们之间的相似性要有清晰的认识。绝不不会有两种情况是完全一样的,否则我们就视它们为一种情况。
我:试考虑女朋友要求我出去帮她买甜甜圈,我第一个感觉是不想去,因为我在忙着看森的著作。我几乎是带着不情愿的心态去的,大概是为了避免更多的麻烦。去买的路上我也相当不快,我觉得时间紧迫,这样做效率太低。回来的时候,为了避免这次出门导致的时间浪费我开始思考关于效用的精神说和效用的选择说的问题,在这次我出门买甜甜圈的行动中,到底是我的选择还是我的精神状态更值得关注?我暂时没想通。不过我买完甜甜圈给女朋友以后呢,她很开心的样子,我们一起吃甜甜圈,感觉很幸福。我认为我当时去买甜甜圈真是一个正确的选择。我想,“为了避免麻烦”而做这件事,也许是一种明智的推理。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对精神状态的本能和理性的衡量都产生了关键作用,而选择本身就是精神状态衡量的产物。选择行动之所以显得不同于精神状态,很大程度上在于,选择行动作为一种事实,它背后具有的多种精神动机经常冲突矛盾且不稳定,从而在导致的选择行动上具备不稳定性,很可能当时我被森的书弄得十分烦躁,结果是拒绝去买甜甜圈,或者经过不怀好意的人的暗示“你为什么帮她买甜甜圈,这真的是你想要的吗?”,那我很可能改变我的选择行动。这种精神状态和选择行动的对应不稳定性形成了它们的区别。但这一区别依然不能改变这一的事实,即精神状态是选择行动的理由,选择行动之所以有意义,只是因为它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精神状态。我们的理性不仅要考虑引起选择行动导致的事实的不确定,也要考虑这种事实会怎样影响我们的精神状态,很多情况下我们考虑不周,但理性发育越健全,我们越可能作出更好的选择。
根据某种规范函数比如道德函数,如果x和y在经验上是不可分辨的,那么它们必然在道德上是等价的。但这种看问题的方式也可能有问题,因为x和y的“身份”已经蕴含了某些信息的选择。
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基于经验上的等同而作出的普遍性判断,而不能简单地断定经验上等同的不可能性。客观性的宽泛含义主要是一个信念的问题。直接表达出来的一些道德观念也许无法做到客观。武断的判断标准涉及某些无足轻重的事实变量,它们并不需要事前道德的估价,道德观念的客观性却无法在这些情况中作出辨析。(比如,我相信A和B在经验上是相同的,但在道德上A是正当的,而B是邪恶的!)这里的中心问题在于道德评价的“附加性”P341.更具体地说,如果一个人因为某种行为以一种道德上正当的口吻责难他人,而他自己如此行事却并不自责,我们可以认为此人的道德判断是非常“不客观”的。如此种种的“不客观性”都蕴含着对不变性限制条件的违背,而这些不变性条件对于道德观念力图做到“客观性”而不是“主观性”而言是必须的。如果我们接受:1道德客观性仅仅被视作是一个道德信念性质的问题,2道德判断具有或多或少的客观性(而不是要么有要么没有的表述),那么旧的到的客观性问题就可以用完全不同的方式来看待——它涉及的问题不同于对自然主义的传统拒绝和休谟法则的旧主张。根据这种客观性的观点,中心问题在于道德信念中的不变性限制条件的具体地位,这涉及特定类别的等信息集合的规定所反映出来的经验特征。
我(森)曾经明确地借助信息约束和不变性条件分析过具体的道德原则(Sen,1970a,1979)。本文并不讨论这个实质性道德哲学问题,对道德评价的关注主要体现在与普遍性和客观性相关的到的方法论问题上。普遍性原则由康德(1788)提出,它要求相当具体的等信息集合。这一问题涉及道德评价的附加性,最终也与道德信念的客观性问题这一基本问题紧密相关。
第12章:自由和社会选择
直接自由与间接自由(反事实因素),P369,自由绝不会仅仅与控制相关。
将自由简单地与直接控制相联系存在着危险,它忽略了间接自由所包含的反事实因素,而且会失去许多重要的东西。社会并不能如此组织,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掌握所有与他私人领域相关的控制杆。但在一个人并未直接作出选择的实例中,假定个人自由与此无关是错误的观念。
将偏好作为选择的基础在个人的私人生活中的决策上远比在其他类型的决策上更具有冲分的力量,因为私人生活并不!!直接!!影响他人。个人的欲望就是在自己的私人领域中作出选择的充分理由,但在他人的私人领域或公共领域中,它就不再是充分选择的理由了。
事实上,在不可能性结论的最初表述中,已经注意到这样一种背离的可能性:所谓的“自由主义”的解“不仅不是帕累托最优的,而且它也是非均衡的”,并且很有可能“市场也不会取得这种帕累托非最优的解”。(参见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
事实上,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所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偏好的地位问题。我们可以把这一问题的解答视为证明这样一个命题,即在接受一致的偏好排序的前提下,不可能同时赋予私人领域的偏好以优先性。在私人选择的道德性问题上,我们必然会面临这种冲突。帕累托改进契约的可能性完全无助于解决这些冲突。
我:私人偏好排序并非重要,比如上海人认为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城市,而一个去过上海和北京的浙江人认为北京是中国更大的城市,在排序上的不一致并非经常有效因为信息限制。
最后,不存在任何“解决”之道。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说明了原则之间的冲突——这一冲突初看并不特别明显。当然,还存在许多类似的冲突。真正有价值的问题都涉及冲突的含义。结果评价和决策程序的选择都存在一些相关的推论,本文探讨的只是其中部分观点。
第13章:最低限度的自由
但在此我们可以怀疑,将讨论完全集中在一种基于选择的解释上是否会损失一些内容。是否有理由将全部注意力集中在另一种解释(基于个人欲望或幸福的社会选择条件)?首先我们来看个人偏好Pi,为什么不采用一种欲望或幸福观呢?无可置疑的是,自由关系到一个人是否可以有效地作出选择,而不是他是否得到他所欲求的事物(不必考虑他本人的行动)。如果只要个人这样选择他就可以得到x而不是y,但是由于他不这样选择(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最终它得到y,说这样违背了他的自由显然是荒谬的。我们可以把这种原则称之为“主体责任”原则。
我:这个原则相当可疑,因为他排除了更多的信息。实际上很容易举出反例。
集中讨论这种选择观还有许多其他理由,但它也具有某些局限性。第一,个人的实际选择也许受环境影响,在判断个人是否拥有自由的问题上应该考虑这一因素。社会影响也许导致个人不按照他本来实际希望的那样去选择。比如性别歧视的社会要求妇女怎样着装。……要向使自由理论成为政治哲学、福利经济学和实践理性的有用向导,就必须假设不存在这种“选择禁忌”的现象。
第二,我们在讨论私人事务上的自由时,也不可完全忽视“侵犯性行动”这一问题。比如,你并不希望别人朝你吐烟雾,这不仅仅只是你的选择行动问题,它涉及别人的行动。欲望观将你的自由与你所希望的事物联系起来,在这里它显然具有一定优势。
394比如说,吉尔特纳等人讨论的特殊事例表明,此处采用选择观具有明显的优势。“主体责任”这一概念也在探讨这一方面。如果参与人1可以如其所愿地任意着装,并能够根据最大最小的选择策略来保证(b,w)不被选择,那为什么我们要担心他的自由呢?
如果这一事例可以扩展到选择禁忌,我们可以看出,选择观存在相当的局限性。比如说,她也许实际上希望无论那位守旧的人在与不在场,她都能够不戴头巾出去,但她缺乏根据那一欲望来作出选择的勇气。要理解她的权利,我们就必须超越选择观所说明的内容。在深刻的不平等下的自由问题都需要作出这类拓展。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吉尔特纳等人所谓的自由的“直觉观念”是一种基于选择的解释,它在许多方面都具有局限性,尤其是它忽略了侵犯性行动和选择禁忌。……当两种观念发生冲突时,究竟是选择观还是欲望观更忠实于我们传统的自由观念,这纯粹是一个有待确定的实质性问题。
我:我发现森等人的例证中几乎都涉及到他人的选择对自身选择的影响,从而导致了各种悖论。所有讨论都需要假设个人的选择是有效的,有意义的,值得追求的。但让他人能够轻而易举地影响我的选择,本身就不是一个受理性欢迎的状态。吉尔特纳的例子提供了森认为选择观能把握自由的例子,但事实并非如此。P393:他虽然选择了b但仍然认为ww优于bw,这样根据选择观,自由并未被侵犯,这是正确的,但根据欲望观,自由受到了侵犯,因为只有ww让他跟幸福,那为什么要根据最大最小原则选择b呢?因而森认为选择观更正确。但问题还没完,参与人1为何如此选择?他的理由首先是基于幸福的考虑,而就结果而言,以结果的精神状态避免了最差的情况,这显然没有违背1的初衷。但幸福毕竟打折扣了,且自由也打折扣了,其关键正在于参与人1的幸福函数处于深刻的依附状态,完全依附于参与人2的状态,而并不会考虑到其他可能性(比如反事实带来的新奇的可能性,比如或许参与人2恰好喜欢与参与人1穿与其不同的服装,甚至经过反思认为自己不应该为了参与人2穿什么衣服而殚精竭虑,这是理性发育不成熟的结果);也可能参与人1由于工作要求他必须穿着跟参与人2一样的服装,否则会收到惩罚,而强制生成了其幸福对参与人2的依附状态。无论参与人1是否自愿,如何选择,经过信息拓展后,这两种情况都决定了参与人1是不自由的——而这样的推理恰好证明了选择观根本不能解释自由的一种本质特征——摆脱依附,或者说,摆脱过多的限制条件和过多的联系,就像森说的,选择禁忌本来就是选择观无法解释的,而选择禁忌的存在远比森想到的印度传统社会的例子要普遍的多。
+第十章的吉巴德悖论:如果加强最低限度自由这一条件,使它允许个人使社会状态的一个“特征”固定化,那么不管别人如何选择,也不管他本人如何选择他的“特征”,个人自由甚至也会导致内在不一致。如果我在给定其他条件(包括我的墙壁颜色)下有权决定我的墙壁颜色,而你在给定其他条件(包括我的墙壁颜色)下也有权决定你的墙壁颜色,那么我们有可能会导致一种循环。比如我希望我的墙壁能与你的墙壁颜色相配,而你却希望有别。,在P396页,森说,根据穆勒对出自“自我相关”行为的豁免权的论证,这类权利显然无法得到证明,因为与他人“相配”或者“差异化”是显著的“与他人相关”的行为。
第14章:权利:表述与结论
最后一个问题与文献中屡屡出现的主题相关,即作为自由悖论的一个解的域限制。如果所建议的域限制被解释成减少该原则的适应性,这肯定会排除其中所可能出现的某种可能性。但另一种解释则追问个人偏好是否对自由悖论所蕴含的冲突——或者更一般地针对以纯粹的快乐与痛苦为一方和以其他人的自主与自由的伦理要求为另一方的冲突——做出反应。其结论是,要防止自由悖论所表述的这一类冲突出现,最终的出路就在于人们偏好的进化,这种偏好尊重他人过上那种每个人都有理由认为有价值的生活的自由。
在这个问题上我(森)曾经使用过元偏好(对于偏好的偏好)这一概念,这个概念还曾用于其他的讨论目的。这也是我自提出这个问题后第一反应所能想到的解决途径之。
第十五章:位置客观性
434-446严格的分析哲学思路。内容提太多,只做提要
位置相关的客观性在不同的语境中发挥着不同的重要性。第一,它对于直接的观察结论来说处于中心地位。第二,观察位置的客观性在获取科学知识的过程里也起了关键作用,由此也成为科学的建构部分。第三,更一般地,位置客观性对于理解信念的客观性来说相当重要,不管这些新年是否正确。推理的客观性体现在给定个人所拥有的信息下推导出一个特殊信念的过程,但真理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位置客观性对理解客观幻觉相当重要。第四,位置客观性还可以用来重估主观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第五,位置客观性对于决策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个人必须根据他有理由相信的事物来决定如何去做。它尤其有助于解释“主观概率”这一概念,后者可以视为位置客观的预期。最后,个人对其行动的伦理可接受性的自我估价也必须考虑到他所处的特殊位置,这一特殊位置与他本人的行动以及包括该行动的事态相对。这种自我评价对于判断结果主义伦理在义务论问题和行动者相对道德观上的适用范围来说是一个中心问题。
第16章:论达尔文的进步观
(达尔文)这种观点的一个独特之处是集中关注我们的特征和特点,关注我们是什么而不是我们能够做什么或能够成为什么。另一种判断进步的观点的根据是我们的生活质量。这种观点——某种程度上属于亚里士多德的——在关注点上的转移不仅更加与我们有理由重视的东西相关联,而且它还把我们那的注意力吸引到那种只看到物种的高等性时往往被忽略的东西上。
可见,达尔文的进步观推着我们走向两个不同的方向。一个主张基因控制,另一种则要求无为而治,完全依赖自发性。当然,两者之间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对如何改造世界以满足我们的需要的问题都沉默不语。
马尔萨斯确实在宣扬——但不带什么乐观主义——自愿约束,把它当做一种减少人口增长的方法。其重心在于改造我们自身而不是使外部世界适应我们。马尔萨斯前后一贯且彻底仇视那些帮助穷人的公共行动,并反对针对未婚母亲的妇产医院和针对弃婴的育婴堂之类的公共设施。
对剥夺者和受苦难者任其自然与运用公共设施来帮助他们之间的对立,在当代世界仍然非常突出。事实上,这一对立的意义在近年日益紧迫,因为那种让非人格力量——比如说市场机制——大行其道的倾向在日益扩大它的影响。第二世界中普遍的破产现象每每解释为,不仅仅是某种特殊干预机制的失败,而且是所有类型的有意改良措施的失败。
达尔文还根据物种质量——更具体地,生存的适应性——提出了一种进步观。这种观点集中关注生物的特征而不是他们的实际生命。达尔文的著作和影响的这个方面有许多值得质疑的地方。……我们确实需要达尔文,但必须适度。
比如我现在在权衡这样的问题, 玩游戏还是写书,以本能来判断,我希望玩游戏,如果我运用推理,认为玩游戏后我会后悔,会更不幸福,因此最终我选择了写书。但具有这样的理性,也不可能保证我的自由,要不是我需要加紧学习来争取进入好学校的机会,我才不会如此纠结,我可以很轻松地想玩就玩,想写书就写书。
第17章:市场与自由
本文区别了自由的不同方面,其中尤其包括1实质机会,2过程考虑,如决策自由和免于侵占,我将根据这些因素来检视竞争性市场机制。
用竞争性市场均衡取得任意社会最优,我们就必须令最初的资源分配是恰当的,而这又取决于我们的社会目标所具有的公平意识,后者可能要求对所有权模式的全面的重新配置,不论我们在历史上接受了什么配置模式。
自由意志论要求权利的优先性的,但消极自由本身不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