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读后感1000字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是一本由[美]罗伯特·诺齐克著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6.75,页数:348,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精选点评:
●相当有见地
●“可以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都将因其侵犯到个人不能被强制做某些事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正确的,同样也是有吸引力和鼓舞人心的。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
●完美!
●希望有人转让
●家常读书
●最近研究社群,在翻完了各种互联网书籍之后并没有获得很多洞见,还是需要回到这类社会学研究上。包括国内的郡县自治和中央管辖的平衡,包括了本书关于国家、社会保护组织和自治的探讨
●哲学政治撸起来!
●放任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内部阵营的右翼。
●第一次读这样的著作,因为时间不多所以匆匆看了一遍,论证非常严密,这种提问–解决的方式是我很喜欢的
●别看这个版本 翻译太烂 小孩们全都说看不懂 上课还给他们重新讲了一遍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读后感(一):诺齐克论素食
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里他提出这样的疑问:
因为动物比人低等 它们的心智相对比较低下 所以人们吃肉理所当然
但是 如果哪天来了外星人(既然它们能来地球,就说明比地球人聪明) 它们也会觉得人类的心智地下 痛苦不值得考虑 那么同样的道理 人也应当被吃掉
正所谓:地球人所不欲,勿施于动物!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读后感(二):假设
假设有一个民主政权里大多数公民通过一项立法,即要么同意遗产税的安排,要么就不得参加经济活动只能获取最低生活保障。诺齐克会一定会认为:“其他人违反勿越界的边界约束,有意进行干涉,威胁强行限制选择对象,这样你要么纳税,要么仅仅维持基本生存(或更坏)的选择——这些事实使得税收体系成为一种强迫劳动。”P174
可是诺齐克同时认为“一个自由体系是否将允许这个人把自己卖为奴隶?我相信它将允许”P328。
那么为什么民主政权的立法违背了自由?如果你可以选择成为奴隶,那么你也可以选择接受不参与民主政权的经济活动。毕竟诺齐克同意“对生命的权利不是对生存必需品的权利,别人可能对这些东西是有资格的。P37”如果民主政权的立法要求不同意遗产税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可以退出其政权的经济活动,为什么这样的事实会是强迫呢?按照诺齐克的观点,民主政权显然没有义务为自由至上主义者提供生存必需品,毕竟这些东西是其他同意立法的民主政权体制下的公民的财产。
还好诺齐克认为“一个人不可以把一个沙漠中的唯一一泉井占为己有,并随意开价。如果他有一眼泉井,沙漠中的所有其他水源不巧又都干涸了,那么他也不可以随意开价”P184。“一个人若拥有某一个地区的唯一一个海岛,其所有权并不允许他把一个从失事船只飘来的遇难者看作非法入侵者而命他离开P185。”这里诺齐克依据的是“关键之点是对于无主物的占有是否使他人的状况变坏” P180,于是他对最初获取财产权施加了一个约束条件,即“洛克的条件‘还留有足够好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共有’——意味着使其人的状态不至于变坏。”
那么为什么我们要对初始获取财产权施加限制呢,为什么在初始占有中我们不能让他人的状态变坏?如果对于财产权的初始获取有限制,也许并不存在自由至上主义者理解的具有拒绝遗产税的财产权利?如果诺齐克认为财产权的初始获取需要满足洛克条件,而假设这种条件里的恶化不仅仅局限于物质,毕竟我们可以对洛克条件采取其他解释。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包含了遗产税的税收体系并不一定是强迫劳动?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读后感(三):自由的敌人
诺齐克很不客气地以乌托邦与最弱意义上的国家作为本书的收尾。然而有关个人主义无政府与小政府(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争执没有结束的可能。这本书早在2010年详读。当时,作为奥地利经济学爱好者,对此书当中提出的质疑还没有意识其重要性。不过,也正是在同一年,我认识的布尔费墨在餐桌上初谈个人主义无政府时,我凭借直觉而怀疑。此后就此话题反复议论,甚至激烈地争论。四年过去,中国的奥地利经济学爱好者越来越多,然而其中很大一部分竟然也尾随布尔费墨的观点。我再回过头来了解这本书的背景,诺齐克除了反对罗尔斯之外,对罗斯巴德的个人主义无政府畅想也提出了质疑。
诺齐克的质疑是什么?我不想再次赘述。既然个人主义无政府者充满真理的激情,就应该读过这本书。如果连这本最著名的讨论个人主义无政府的书都没看过,其对真理的态度可想而知。
我为何时隔四年写这本书的书评?这与奥派爱好者正在逐渐倒向个人主义无政府有关。在这四年当中,我们也写过相关文章,只是没有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在枫林仙一篇《思考小政府和无政府》的文中,如是说道:“暴力虽非市场所内生,但市场不等于整个社会存在。人类还有残酷暴虐的一面。政府对于市场是外生的,对于人性则是内生的。既然暴力、贪欲寓于人性之中,我们就必须面对这个问题:当市场本身遵循的程序正义不足以抵挡外生暴力的侵袭,就需要一个防御性机构普遍地实施最低限度保护。这个机构不必垄断暴力、不必阻挠私人的安保公司提供同样服务,但它已经是具有了支配性保护功能,便具有了政府的性质。面对政府权力我们该怎么办?宪政,即最小政府。 这种普遍的安全保障是否需要?令人欣慰的是,目前为止这没有争议。只不过一方认为,全面私有化的社会完全能提供这种保障。但这难以解答安全弱势所处的两点困境:程序正义的限制和能力的限制。有人说,总会有人发善心。是的,总有人会发善心,但为什么就没人发挥“第一天性”呢?或者,如果仅仅是多数人的冷漠呢?他们并不侵害别人,但也不帮助他人,也不与人作宗教性结盟。那又怎么办? 灭门问题”就具有典型性。在完全私法社会,一家人被灭门了,正义如何伸张?谁有正当的起诉权?如果有,这种起诉权又是什么性质的?或者说,谁有资格为死者伸张正义?这就自然要引出“公法”。但公法似乎又违背了私法社会的基本原则。这个内在矛盾何解? ”
个人主义无政府给出的方案就是保安公司承担公诉之责。倘若如此,与最弱政府有何区别?而我们一旦为公法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辩护,就被个人主义无政府者污蔑成大政府主义者,伸张政府权力的无耻之徒。当这些人自诩是奥派的继承人时,当他们把哈耶克贬斥为社会主义者而独尊米罗时,为什么不睁眼看看米塞斯对“公法”的见解?
对于“公法”米塞斯有过清晰的认识和论述:“法的观念是在为保障经济的连续性而最为迫切地需要维持和平的领域——即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最先实现的。只是为了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在更高级的领域维护和平才成为必需。公法服务于此目的。公法并非本质上不同于私法,但人们仍觉得它有不同于私法的地方。这是因为公法只是后来才获得了私法早已取得的进步。在公法中,对现存权利的保护尚未像在私法中那样得到强有力的发展。公法的不成熟最明显表现是,它在系统化方面落后于私法。”(《社会主义》第12页)
可见,米塞斯认识到了公法的不足,但也没有就此定论,公法是不必要的。而目前的个人主义无政府竟然能从米塞斯诸多经典中读出无政府的味道,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一旦夹杂在罗斯巴德与哈耶克的矛盾中,就会不经大脑地站队。读过霍普便知,其攻击哈耶克的论点,根本站不住脚。但是这位大神的文章被多次翻译到国内,热门转发。拥护罗斯巴德一派的人都有一个特点,对于理论与现实存在的张力不能谨慎对待,理性思考。他们把哈耶克硬说成是社会主义者,就是一例。阅读哈耶克不应该会有什么障碍。只是哈耶克在法律规则与社会、国家之间的慎思比罗斯巴德考虑得更多。稍微复杂一点,个人主义无政府者就无力理解,抹黑了事。这不是对待真理的态度。
个人主义无政府对制度建构的另一个设计就是通过司法竞争来达到社会最大的平等和公正。因为政府是不可靠的,政府的产生只是用来奴役人民。我怀疑这些人根本没有读过奥派的经典,无论是门格尔还是米塞斯,亦或哈耶克均有论述过政府是自发秩序的一部分。同时推荐一本福山的力作《政治秩序的起源》。如果不正视这一点,盲目地憎恨政府,就看不到政府的作用——担负规则的运行——这句话无论如何都不应该被扭曲成扩张政府的权力。在现实中,政府利用这一角色又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但不应该在概念上进行混淆。
显然司法竞争这个说法充满迷惑性。如果市场就是社会,社会就是国家,那这一切争议都不会存在。恰恰就是有些人傻傻分不清楚,可见其根本没有接受到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的专业训练。用经济学来取代政治学,竞争学说套用到司法和政治上,荒诞可笑。政经不分家,但政治学与经济学是有严格划分的。如果没有接受过政治哲学训练,那是会闹笑话的。个人主义无政府者大言不惭地用自由放任经济学的一套东西套用在政治学上,以为经济学可以解决政治学的问题。以为司法竞争了,就可解决人类社会一切的政治困境。这样的狂妄和理性自负,恐怕与无神论共产主义有的一比。
自由放任的经济学观点认为,竞争体系下,消费者说了算。把它套用到政治学,司法竞争体系下,人民说了算。如果我没记错,不少个人主义无政府洋洋得意地批判过民主,因多数人暴政。如今在建构乌托邦时,竟然忘记了这一点,他们竟然充分相信人民会选择正确的。消费者肯定不会错,因为只有消费者才知道什么是自己最想要的。因此说计划经济是注定要失败的。而个人主义无政府建构很快会成功。把司法内容、司法机构交由人民去选择,选择自认为最贴切他们需要的,这是司法的人性化,司法的真正道德良心。请不要再质疑个人主义无政府了,没有比它更可靠的方案。福山说过资本主义是历史的终结。无政府的人强调,准确的来说,是个人主义无政府的资本主义才是历史的终结。因为届时,人人都遵从自然法。他们从功利主义角度为之辩护——若不学会合作和遵守自然法,就会导致全体毁灭,人类迟早意识到这一点。
这是我见过的比共产主义更绝妙的对人性最高的赞美!
显然在这样一种美好期许下,我们这些最弱政府的宪政主义者,是与虎谋皮,最后都要被无限扩张的国家机器吞没。唯有个人主义无政府者最过清醒,他们声称,接受个人主义无政府观点只需要正常的逻辑即可。宪政主义者=傻逼。《联邦党人》这种书是废渣。
有一些口号党整天呐喊,我们是奥派,我们是个人主义无政府者。小政府主义者不可能是奥派,奥派决不允许政府扩张!对,奥派就是无政府。哈耶克应该被开除,这个卑鄙的社会主义者。难道你们没有看到全世界都在倒退到社会主义嘛?你们这些傻逼!
我们这些傻逼正等着救世主。政治哲学,政治科学都解散吧,还研究个屁问题。史上无敌的最佳政制方案已经横空出世。谁要是不认清这一点,否认这一点,谁就是自由的敌人!(我操!)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读后感(四):给《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挑刺儿
贴篇去年的读书笔记。顺便打个广告:诺齐克小组今天正式成立,点下面地址加入
http://www.douban.com/group/Nozick/
最近在读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想谈谈我对诺齐克的资产“持有正义”的一些理解和看法。
作为自由主义的捍卫者,诺齐克在其妙趣横生的作品《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以个人权利为基点,极力为一个“守夜人”式的最小国家辩护。诺齐克提出持有正义,并以此来作为衡量人们生活、合作,国家的分配与干预是否合法的准绳。何谓持有正义?持有正义,即人们对财产的持有要符合一种历史的正义原则,包括:(1)获取正义,指人们所持有的财产其在历史上的获取必须来路清白,不能侵犯到任何人对财产的权利;(2)转让正义,指持有的财产在人与人之间的转让必须合法、自愿,不能侵犯到任何人对财产的权利;(3)矫正正义,指那些历史上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不义持有,不管经历了什么样的时代变迁,最终必须受到正义的制裁,予以矫正。诺齐克持康德主义的态度,认为个人资产只要符合持有正义,其所有权即不可侵犯,即使是以人的幸福为代价。
笔者认为,生活在当下的、现实的人才是目的,而不是历史,也不是物和钱。笔者认为,对历史是否正义的价值判断是为了当下和未来的生活,对财物的使用和持有说到底是为了人的自由和幸福。离开人的幸福,持有的正义或权利本身并没任何价值。笔者将一一揭示诺齐克的持有权利论所不可避免的种种困境。
首先,让我们来看持有的最初获得。
一个人得到财产,只有两种途径:一是来自他人转让,二是来自对无主物的占有。而就目前看来,自然界已难以找到有形的无主物了,所以暂时让我们回到自然状态。诺齐克认为对无主物的最初占有要符合两个洛克条件。在《政府论》中,洛克条件是这样规定的:(1)当人们将他的劳动与处于共有状态的某个东西混合在一起的时候,他就取得了该东西的所有权;(2)但人们在取得财产权时必须留有足够多的同样的好东西给他人共有,同时以不造成浪费为限。
对于洛克的条件(1)来说,劳动与无主物怎样混合才算达到要求呢?就此,诺齐克以他的奇思妙想代替了我们乏味、平淡的质疑:某人在荒地建起一道篱笆,那么他是拥有了篱笆围起的土地,还是仅仅栅栏下面的土地?我把我的一罐番茄汁倒入大海,并用放射性同位素跟踪其分子,那么等到番茄汁均匀分布于大海时,我就拥有了整个大海吗?一个私人宇航员在火星上扫干净一块地方,这种劳动能使他占有整个火星、乃至整个无人居住的宇宙吗?还是仅仅他扫干净的那块地方?又或者是宇航员的行为将在其中引起负熵的物理空间?在最初的无主之地,一个人凭什么说他占有了某某呢?
或许应当结合洛克条件(2)来约束洛克条件(1)。首先诺齐克认为只要满足了“留有足够多的同样的好东西给他人共有”,“不浪费”这个条件就没有独立的意义了。所以关键是如何定义“留有足够多的同样的好东西给他人共有”。一个人占有某样东西,别人就不可能占有了,那么后来欲占有者的状况就得变糟。但诺齐克区分了两种情况:首先,使别人失去通过一个特殊占有来改善自己状况的机会;其次是使别人不再能够自由地使用(若无占有)他先前能使用的东西。看来如果必须让洛克条件成为判定最初获得财产的合法性的标准,就只好允许前种给别人带来不便的情况了。可如何定义“自由地使用”?有些无主物的“自由使用”不正是以个人的“特殊占有”为前提的吗?所以要在这两种情况之间划定清晰的界线是困难的。
诺齐克承认这一点会有争论,但他没有在这个问题上继续论证,而是马上列举了私有制的诸多优点来说明这种制度并没有使无产者的生活变得比自然状态糟糕。“私有制通过把生产资料放在那些能很有效率地(能产生利润地)使用它们的人手中而增加了社会产品,因为由个别的个人掌管资源,就不存在有新思想的人必须说明某人或某个小团体才能试验的现象,试验就受到鼓励;私有制使人们能够决定他们愿意承受什么类型的冒险,并从事各种各样的冒险事务;私有制使一些人为了未来的市场而节制现在对资源的使用,从而保护了未来世代的人们;它为那些不从众和媚俗的人提供了各种谋生之道,使他们不必去说服任何人或小团体雇佣他们等。”这样,诺齐克的论证飞快地从最初个人对无主物合法占有的问题上转移到整个私有制度是否合法的问题上来了。在这里让我们暂时把私有制对无产者是否有利这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放在一边。
很显然,满足洛克条件并不足以成为某人获得无主物的前提条件。其实那个往大海里倒番茄汁的人也可以满足洛克条件(2),比如他可以允许别人的船只在私有大海上航行、利用各种海洋资源,但是得向人们收取适当的费用,然后这个大海占有者可以用这笔费用雇佣一支海军维持秩序,保证人们是在合理开发各种海洋资源。如果这个大海占有者很有管理才能,在他的精心管理之下,大海甚至可以为人类提供比无主状态更高的服务价值。那么,按照诺齐克的观点,他的占有就是可以符合洛克条件的,所以他就有权利跟所有任何想使用大海的人讨价还价。不过,也许占有大海这样未免太霸道,那么以符合洛克条件的方式占有一个湖泊总不难吧?(虽然现实中没有无主湖泊了,但占有月亮上的无主土地乃至太阳系是可以实现的吧?)
另外一个困难是,如果一种无主物的占有“使别人不再能够自由地使用(若无占有)他先前能使用的东西”,那么他的持有是不是就失去合法性了?那么他的财产是不是就应当充公,或者沦为无主状态?洛克条件(2)是对无主物最初占有的那一瞬间的规定,还是指对无主自然物占有的每时每刻的规定?
以上这些问题无论对于诺齐克还是洛克,都是无法解释清楚的。
再让我们来看看转让正义。
诺齐克的转让正义原则相对比较简单,即一个人要获得另一个的持有,必须是出自另一个人的自愿(包括自愿馈赠和自愿交换),而且先前的持有者必须是对其持有财产有权利的,这就排除了抢劫、偷盗、诈骗等非法获取财产的手段。转让正义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定义一种行为是否出于“自愿”。工人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是不是出于自愿?这正是诺齐克要回答的问题。
诺齐克认为“一个行为是不是自愿的,依赖于限制他的选择对象的是什么,如果是自然的事实,那么这一行为就是自愿的。”所以判断劳动这个行为是不是出于自愿,要看是不是自然原因促使人不得不劳动的。比如,一个人被困在荒芜海岛上,他必须劳动才能活下去,那么只要他选择劳动而不是饿死,他就是出于自愿的。同理,工人不工作就得挨饿,这是一个自然事实,所以工人与资本家达成协议,只要谁也不去强迫谁,这个出于自愿的协议就是合法的,符合转让正义。在这合法劳动协议的规定下,资本家获取利益,工人得到生活资料,天经地义。
但再让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这是类似于诺齐克用过的一个例子):一艘船海由于自然原因失事了(如触礁),落难者游向附近的一个小岛,而小岛是完全被某人占有的,这个岛的主人允许落难者上岸,但前提是要那个落难者为他工作50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要选择了不为这个趁人之危者工作,落难者就是出于“自愿”沉入大海的吗?按照诺齐克的说法,落难者是由于自然原因(触礁)而死,怨不得他人。这个例子虽然离现实是远了点,但在现实中的穷人在窘迫的时候向有钱人借高利贷,甚至出卖肉体、器官,这些也都是符合诺齐克的“自愿”条件的。
马克思批判的资本家与工人的雇佣、被雇佣关系正是这种介于自愿与被迫之间的情况。马克思认为工人和资本家的关系所体现的形式上的自由,实质上跟奴役没有区别。“现代的工人只有当他们找到工作的时候才能生存,而且只有当他们的劳动增殖资本的时候才能找到工作。”工人有选择被哪个资本家剥削的自由,却没有选择不被剥削的自由。导致工人“自愿”被剥削的虽然不是单个资本家的阴谋,但也绝不能像诺齐克认为的那样应归因于自然事实,而是应归于制度原因。马克思所质疑的是整个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正是资本主义的财产私有制度(而不是诺齐克所说的自然原因)导致了人对人的奴役。自愿、自由必须是实质上的,不平等就没有自由,只要不废除生产资料的独占,就难以避免一类人对另一类人的依赖,难免使人沦为物的附庸。
最后是矫正的正义。
矫正正义就是以正义原则来矫正不正义的财产持有。如果某人的持有来路不正,在历史上违背了获取正义和转让正义,那么现在就要接受矫正正义的制裁。诺齐克极力强调正义的历史原则,他认为正义是一根历史链条。考察一种持有是否正义,就要从现在追溯到历史上的每一次转让,直到最初的占有,只要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是不正义的,那么该持有就是不正义的,必须得到矫正。
可是要判断一种持有是否来自一条“正义之链”是不可能的。历史上,从最初对无主物的占有,到中间的每次转让不可能都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历史上的改朝换代、军事远征、统治征服、暴力革命、世界大战等事件已经把全部的正义之链都打断了,按诺齐克的说法当前每个人的持有几乎都是不正义的,那么我们怎么矫正?美国的财富建立在对黑人的奴役之上,那么白人的财产中有多少应该矫正为黑人的持有?美国是不是应该把北美大陆的大片土地还给印第安人?八国联军掠夺的中国文物珍宝是否应当如数归还?那么犹太人的财产已经被希特勒挥霍一空了,怎么办?
历史是笔糊涂帐,当今所有的持有都难逃不正义的嫌疑,矫正正义根本无从下手,所以继续强调持有的正义也就没有意义了。这样看来,与其自由放任这些不正义的持有,还不如实行按劳动贡献分配,或者实行平等主义分配,抑或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重新设计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这些更“左”的方案对于历史上被侵害的人们的后裔或许更公正一些。
2007年6月 王珀读书笔记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读后感(五):后无政府主义希望
(题目剽窃自理查德·罗蒂)
一 困境
洛克的政治哲学起源于这样的假设:人对于其自身有绝对的、唯一的统治权。对这个假设的弱解释是,人生而平等、自由、独立,没有人可以高人一等。这个解释目前看来是没有任何一个政治理论敢于明目张胆地否定的(但暗中的、无意识的否定层出不穷)。但是,如果这一假设可以被理解为“可以统治个人的只有他自己”的话,那么就必然面临国家的合法性问题。不管是王权国家还是民主国家,都意味着某个高于个人的系统对个人的统治。这就是无政府-资本主义(自由意志主义,以下简称无政府主义)的论述基础所在。
当然,王权国家或者福利国家意味着类似家长制的统治,这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也是不合法的。然而即使是受到古典自由主义支持的“守夜人”国家、最弱意义上的国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质疑。
何谓“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国家有两个特点:
1,对暴力的垄断。国家宣称,在其统治范围内只有它自己有使用和监督使用暴力的权利,而且这一权利一般被认为是合法的。
2,对所有人的保护。国家(理论上)会承诺为处于其统治范围内的所有人提供保护。
最弱国家即有且只有以上这两条特征的国家。一般认为,这种国家只会为个人的消极自由提供保护,而不像当今世界的国家一样或多或少地提供一些福利(积极自由)。但是无可否认,最弱国家也拥有警察、法院与军队,这些机构代替个人,惩罚那些侵犯他人权利的人。而这是对暴力的垄断,意味着个人的惩罚权利被剥夺了。
同时,“对所有人的保护”也是与原始假设相矛盾的:国家为穷人和富人、付得起钱的人和付不起的人提供相同的服务,但维持这一功能(包括以上所说的警察军队等机构)需要税收,而税收就意味着再分配,就意味着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个人要付钱为他人提供的服务,这确实是不道德的。
以上分析揭示了个人自由与国家统治之间令人困惑的矛盾。面对这些矛盾,有些学者声称它们是不可解决的:要么否定国家的合法性,要么否定原始假设。无政府主义选择了前者;而左派理论则迫不及待地选择后者,制造出许多以“平等”代替“自由”之优先性的奇特理论。但是,自由主义者只能选择调和它们,否则他们所坚持的理论就不能得到证明。
二 自然状态
洛克将原始假设所描述的状态称为“自然状态”,诺齐克则直接了当地称为“无政府状态”。可能许多人认为,处于这种状态中的人实际上不可能存在自由,因为它不能阻止某些人对他人非法地使用暴力,抢占财产或剥夺权利;换句话说,人们往往相信,如果没有一个管理机构收纳、代管个人的某些权利的话,自然状态就不可能是一个好的状态,反而会充斥着暴力压迫与对自由的严重损害。甚至可以说,它会变成霍布斯所言的“人对人是狼”的糟糕情况。但问题在于,自然状态曾经产生过、或可能产生吗?
“自然”不等于“原初”。国家产生之前的人类社会肯定不会令人满意;那么,自然状态如果可能的话,至少也应该是“后国家”时代的事。从未来着眼,是否可以想象人类本身会变得越来越文明,从而彻底消除“人对人是狼”的可能性呢?
这种解释寄希望于人性的改变。这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是难以接受的。阿克顿的名言是:“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化。”这意味着要制订制度以对权力作出足够的约束。自由主义所体现的是对政治家的极端不信任,与对人性的极端警惕——它绝不会将“好的政治”的基础建立在“好的统治者”上,而要是建立在“ 好的制度”上。这彰显了与柏拉图所宣称的“应该让好人来统治”(柏拉图认为最好的统治者应该是“一群好人”,即最好的政治应该是贵族政治。他将雅典民主制划归到了坏政治一边)完全相反的政治观。
以上对自由主义传统的追溯证明,将对自然状态的辩护建立在人性改善的基础上是没有说服力的。
而且洛克指出,如果每个人都将对自然法的解释权与惩罚的执行权划归自己,那么在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可能永远也达不到共识。缺乏第三方裁判的结果将会是,双方因为对自然法的解释不同,和因“自爱……恶意、忿怒或报复”而偏袒自己而难以消除矛盾。这其中含有的意思是,可能只有机器人才会在自然状态中建立起正常的社会。这显然是对自然状态的一种强有力的批评。
以上论述近似的表明,某种意义上国家可以被理解为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而对于坚持原始假设的自由主义理论家来说,就必须提供一个理论,来为自然状态与国家状态的转变提供合理的解释。在强调了原始假设之后,是否有一种可能是,人们主动地或者是自然地出让了某些权利,使得一种高于个人的机构是合理地出现的呢?
三 社会契约
洛克清楚地认识到这一任务,于是发展出一套“同意”理论。他指出,人们是主动同意将一部分权力出让给国家的;对国家统治的服从,以个人的“同意”为前提。这就是说,国家的合法性建立在社会契约之上。
这个解释耳熟能详。社会契约论是解释国家起源最有力的理论之一,它清楚的表明,国家的建立与统治是合法的,因为这一合法性正是其国民的一致“同意”所赋予的。
然而,尽管这一理论在逻辑上无懈可击,但在现实中却没有说服力。难道说,每位国民都明确表示了“同意”吗?难道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不是都产生于暴力之中,而不是“同意”之中吗?或者说,真的可能有社会契约这种形式吗?
对此洛克论辩说,当然,一种符合形式的“同意”并不现实,然而当我们在享受了国家的服务时,我们就是默许了对国家的同意。当个人占有或享用政府领地的任何部分时,都应当被认为是对政府统治的默许、对国家合法性的“同意”。但是,如果默许的同意也能够被看成签订社会契约的一种表现,那么国家是个人主动出让权利而建立的说法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损害。默许的同意难道是一种自愿吗?休谟指出,对于不通外语、生活强烈依赖土地的农民,难道可能自由地选择拒绝国家统治吗?
“同意”至少意味着反对是可选的。然而默许的同意更像是一种强制:如果出生就意味着你“同意”了该国家的统治合法性,那么该如何提出反对呢?社会契约在这个意义上岂不就是一纸不平等条约吗?
所以,按照“同意”理论,国家也不能在原始假设的基础上被合法地承认。必须注意,正是因为个人相对于国家机器的微不足道,对于社会契约的反对才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选择——现实中没有人可以反对他自己的“同意”——无政府主义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指责“同意”理论是在为国家的强制性作虚伪的辩解,而且,洛克对此无言以对。
四 看不见的手
通常,我们将自由市场自发地维持其秩序的力量称为“看不见的手”。在这里它指的是秩序自然的产生与维持;而诺齐克借用这个词来概括他为国家辩护的理论。他指出,即使自然状态下没有人想去建立国家,国家也会在“看不见的手”的促使下自发出现,并且自动具有上面所说的国家的两个特征。诺齐克希望通过这种解释,将国家的合法性建立在非强制但也非自愿的决定论-必然性过程之上。这看起来比洛克的理论更加有力,因为它无需洛克所要求的个人对“国家比自然状态更好”的共识。
诺齐克首先承认洛克所指出的:自然状态下人们恐怕不会很好的处理争议,因为“自爱……恶意、忿怒或报复”等原因人们会偏袒自己。而且,人们也会发现,从一个较强的对手那里要回权利也是比较困难的。这些情况自然而然地促使人们组成一个“互相保护团体”,以保护成员的权利,以及避免被较强的对手侵犯。
这样一个新的状态将会减少大量个人间无谓的争议。然而人们可能并不愿意为他人的问题而付出劳动,即不愿意实际成为团体的成员。那么在劳动分工之下,就会产生一些专门的团体,提供一些类似于雇佣军的服务,而个人为此付钱——这就是国家税收的来源。
然而雇佣军和国家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并不要求对暴力的垄断。那么一个团体为什么会要求个人放弃他们的惩罚权利呢?试想个人惩罚权会产生什么问题:正是它可能会引起不公正的惩罚、引起自然状态下无穷的争议、引起团体的出现。那么出于这样的理由,团体似乎有理由剥夺个人行使暴力的权利以及对暴力的垄断,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
但是对个人权利的剥夺必须伴随着补偿。这一补偿就是国家的第二个特征所在:对所有人的保护服务。而对于这一特征引起的再分配质疑,诺齐克回答说,强迫一些人为给他人提供的服务付钱,并不是因为不付钱就不能享受国家的保护,而是因为他们必须为那些被迫放弃惩罚权的人作出补偿。这一强迫看起来是再分配的,但背后却具有必须实行的原因。
那么,诺齐克就论证了由自然状态向国家状态转变的必然性。他指出,如果能够说明以下两点,那么国家就得到了辩护:
1,国家状态比自然状态要好;
2,国家的产生过程并没有经过道德上不允许的步骤。
从这两点来看,“看不见的手”可能是对坚持自然状态反对国家状态的理论家的重大打击,但并未打击一种弱立场,即国家尽管可以从自然状态中推论出来,但实际上没有一个国家是这么产生的。即使诺齐克是对的,那也只不过证明,国家的产生过程可以不经过道德上不允许的步骤,而事实上不可否认的是历史上国家产生过程的强迫性。无政府主义者可以坚持,这样的国家依然是不道德的。
虽然诺齐克没有完全成功,无政府主义依然被压缩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狭小空间中。之前在古典自由主义者与无政府主义者之间的差异是多方面的;而现在可以说,双方的目标(自然状态/最弱国家)已经重合了。而且有一个问题必须回答:即使现实中的国家是不道德的,那么在诺齐克的证明之后,将我们现有的国家向最弱国家的方向推动是否能够获得无政府主义者的认同?这就好比到达一个目标可以走两条不同的路;洛克和诺齐克并不否认无政府主义的路是正当的,但当走另一条路也可以到达时,会不会获得无政府主义的认同?
五 结论
上面的问题可能有点迂腐。几乎没有多少人认为无政府主义是个实践问题。事实上,当洛克表明了国家状态比自然状态要好时,所有来自无政府主义的批评就已经只是理论上的了。
那么为什么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家们要花费时间和精力,与一种不可能的观念作战?值得重视的是伴随人类历史的一种倾向,即将价值与正当性混淆在一起的政治观念。这种观念认为,如果一种政策是好的/实用的,那么就是正当的。但问题在于,没有一种邪恶的政治制度不宣称自己是好的/实用的,甚至在极权制度之下也依然会有值得赞赏的政策;马基雅维利的政治甚至也可以说是好的政治。但是它们都不可能通过正当性的审查,它们所依据的理论要么无法实施,要么本身就非常荒谬。这就是我所说的“作为目的的政治”和“作为手段的政治”的区别。
正是认识到价值无法证明正当性,自洛克始,理论家们从来没有满足于对国家价值的论证,而是坚持不懈地迎接来自无政府主义这样一种单纯维护自然状态正当性理论的挑战。从这个角度来看,无政府主义毫无疑问是一剂良药(剽窃自费耶阿本德。费氏曾说:认识论无政府主义是一剂良药)。
自从罗斯巴德逝世以来,没有人再会把无政府主义看成是对政治实践的可能回答,这表明无政府主义作为一种“运动”已经结束了。但我所指的“后无政府主义”则是作为参照物而存在的;它还会对自由主义提出难以回答的诘难,而后者则将在挑战和回应中继续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