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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读后感精选

2021-01-11 03:10:54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读后感精选

  《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是一本由昆廷·斯金纳著作,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5.0,页数:156,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精选点评:

  ●可能是刚读完《通往奴役之路》觉得翻译还行,斯金纳的论述部分占比不多,看完之后再看译后序会有一个大的框架,整体来说很易读。

  ●喜欢谈论自由的小朋友最佳读物。如何不把公理拿出来宣泄私欲,这的确不单是个认识问题,还是个知行合一的问题,而首先是如何面对自己欲望的问题。。。翻译的糟透了,后面中国人的介绍在整书中也非常不妥。不过这不妨碍本书作为谈论自由的基础读物。当然前提是——读懂先。

  ●看过了,最好要补一些笔记

  ●翻译确实……但书真的是好书啊。

  ●要读修订版。

  ●推荐

  ●累……

  ●翻译吔屎啦雷

  ●被所有人吐槽的翻译

  ●实在是相见恨晚!

  《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读后感(一):【转】李宏图:寻找“自由”的另一种定义——昆廷·斯金纳对“自由”的理解

  

【作者简介】李宏图,男,1958年5月生,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华东师范大学全球思想史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世界近现代史,欧洲近现代思想史和社会史。主编“剑桥学派思想史译丛”、“剑桥学派概念史译丛”和“欧洲思想史译丛”,发表论文100余篇,出版有《西欧近代民族主义思潮研究》、《从“权力”走向“权利”——西欧近代自由主义思潮研究》、《密尔〈论自由〉精读》、《欧洲近代政治思想史》等。

  《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读后感(二):Quentin Skinner 《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1998)》小摘要

  【按语:这本小册子堪称《霍布斯与共和主义自由》的姊妹篇,解释了在17世纪中叶英国革命时期的新罗马理论家(new-roman theorist)or共和派的自由观念及其溯源演变。

  新罗马理论家主张:公民自由必须在与自由政府的关系中得到理解,后者中由所有平等公民的意志来制定法律,而自由对立面就是依附性的奴役状态。只有在自由国家中个人自由才是可能的。关于新罗马理论与古典共和主义的分歧,一种温和的理解是:新罗马理论家否决古典自由主义的这样一个主要假设“暴力或强制威胁成为侵犯个人自由的唯一强制形式。与此相反,新罗马作家们坚持认为,生活在依从状态下本身就是强制的源泉和一种形式。”新罗马理论衰落的一个原因是其假设的绅士美德变得过时了。 】

  “前言”

  1997年剑桥讲座的扩展。新罗马理论在17世纪的英国革命时期凸显,后来也应用美国革命之反抗英国统治,但自由主义的胜利使得新罗马理论销声匿迹。

  “章1:自由国家的新罗马理论”

  (1642反对派认为国家必须掌握在全体主权的代表——议会两院中;保王党则反击议会主权,认为“国王个人必须被视作为唯一的‘主权’或主权的承担者。”)霍布斯的新声音:主权的真正主体是国家这个人工体。“国家是一个人造的人格的代称,由那些掌握主权权力的人来‘承当’或代表。”【斯金纳:《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李宏图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页3-4,下同】同时,霍布斯的自由是外部阻碍之不存在。霍布斯强调自由的目的是“去推翻和取代另一种与之相反的思想传统。在这一思想传统中,公民自由的概念是与国家自由或自由国家的古典理念相连结的。”【7】这一共和传统在文艺复兴时的代表是马基雅维利。斯金纳称之为新罗马理论。1649年弑君后新罗马理论成为新政府宣传的中心。Milton,Harrington等,但共和派的希望迅速破灭。

  新罗马理论家在严格政治意义上讨论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概念,关注臣民自由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自由是不受强制地享有一些特定的公民权利,自由状态是人类的自然状态。【13】上帝赋予、“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平等权利”【14】,后来在洛克那里成了标准句式。新罗马理论家的公民自由概念是核心,有两个基本假设。1、公民自由必须放在公民联合体的自由中去理解,因此关注弥尔顿所说的公共自由或自由政府。“一个自由的国家是一个共同体…行动仅仅由作为一个整体的所有成员的意志来决定。”【18】“法律…必须由它的所有公民…的同意而制定。”【19】人民意志是每一个个体公民意志的总和,是大多数人民的意志。【21】自由政府中“每一个公民能够运用其平等的参与权利来制定法律。”【21】由于庞大,莫尔建议联邦共和国的宪政体制、弥尔顿则主张代议制机构来代表人民。哈林顿在《大洋国》中则建议权力分立的混合宪政。“在18世纪,一种混合平衡的宪政观念成为被称作为联邦党人所提出的主张的核心内容,并且最终逐渐被置入到美国的宪政体制中。”【25】

  2、丧失自由就是成为一个奴隶。Sidney《论政府》的自由状态和奴役状态的区分是基本的。源自罗马的法学传统,《学说汇纂》:缺少自由源于在另一个人的权力支配下。【29】哪怕是善良意志的支配。李维的描述被马基雅维利馈赠是近代世界。“当一个国家的内在体制允许那些处置权或特权似的权力凌驾于它的权力职责之上时,导致公共奴役这种形式的另一种路径便出现了。…国王这种权力的存在本身就是对自由本质的破坏。”【35-6】弥尔顿反对国王的否决权的存在本身。

  “章2:自由国家和个人自由”

  霍布斯攻击新罗马理论,认为“在建立自由国家和保持个人自由之间存在着任何连结的假设都是一种混乱。”【41】但似乎误会新罗马理论的内在结构,新罗马理论运用自由国家的观点是为了提出关于个人自由的论题:“只有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个人才可能是自由的。”【42】自由国家能保证和促进公民自由。尼德汉姆“共和国…将是自由和人民的自由的最好保证。”【46】“只有作为公民生活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你才有可能最为充分地享有公民自由。”【47】在政治依附状态中将不自由,“如果你生活在允许在法律之外运用任何形式特权或专断权力的政府之下,你已经是作为一个奴隶而生存了。”【48】专断权力是对臣民自由的一种长久的威胁。因此“只有在一个自由的国家才有可能是自由的。”【53】

  一种致命的批评说,“只有在一个自由的国家才有可能自由地生活本身就是一种误导和混乱。”【55】甚至谬误。因为公民自由在于存在多少强制的法律。但新罗马理论家接受公民自由的程度由强制法律来衡量。分歧之处在于,新罗马理论家否决古典自由主义的这样一个主要假设“暴力或强制威胁成为侵犯个人自由的唯一强制形式。与此相反,新罗马作家们坚持认为,生活在依从状态下本身就是强制的源泉和一种形式,只要你承认你生活在这样的一种状态,这本身就将会限制你运用你的一系列公民权利。”【58-9,这样则很好,斯金纳的共和主义自由观仅仅是补充而不是取代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念。】君士坦丁堡的奴役。

  新罗马理论衰落的原因之一是“这一理论的社会假设开始过时并变得有些荒谬。…独立国家绅士的美德开始被看做是过时的,并且甚至有害于这个文雅和商业的时代。…作为鲁莽粗野、而爱吵闹、缺乏敏感的象征。”【67】

  “章3:自由与历史学家”

  这里斯金纳泛论了剑桥学派的主张“思想史家要去做的,不仅仅是要关注被称为经典文本的那些书目,还应在更宽广的思想传统和框架中去考察研究这些经典文本所占有的位置。”【71】

  江绪林 2015年3月28日星期六

  《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读后感(三):在历史中反思

  在历史中反思

  ——读昆廷•斯金纳:《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

  让我们从这样一个历史细节开始:在对迦太基的征服战争中,罗马军队在洗劫了迦太基城后,奉罗马元老院的命令将迦太基及其附属城市全部焚毁,焚烧达17天之久。罗马元老院并命令罗马军队把焚毁的迦太基城先用犁翻,再撒盐于其上,下令禁止任何人重建此城。

  这样惨烈的征服在历史上屡见不鲜,胜利者在得胜后总是意图绝灭对自己一切潜在的威胁。然而,意欲根除某种东西却总是不可能的。不然在焚毁、犁平、撒盐之后,为何还要下令禁止重建?胜利者永远踏足在同一片大地上,而正是在这片大地之下,曾经叱诧风云的王族化作萦绕不散的幽灵,永远对胜利者的霸权发出无声的抗议。这种不同意见不可能被消灭,只会因无人倾听而被忘却。

  思想史上尤其如此,而在本书的前言中,斯金纳就明确告诉我们,“这本小册子的意旨是通过重新进入我们已经丢失的知识世界,去质疑自由主义理念胜利之后这种自由的霸权。”(第2页)是的,在这里地上显赫的胜者正是自由主义的自由理念,而地下萦绕的幽灵,则是被作者称为“对公民自由的一种新罗马解释的盎格鲁政治理论”(第1页)。

  为什么偏要去倾听死者的声音?这行径是否包藏着祸心,或者说,为现实政治服务的野心?为了从一开始就理解作者的研究方法和意图,我们最好跳过本书的前两章,直接进入第三部分。

  斯金纳认为:“思想史家要去做的,不仅仅是要关注被成为经典文本的那些书目,还应该在更宽广的思想传统和框架中去考察研究这些经典文本所占有的地位。”(第71页)也就是说,与为现实服务的功利性目的不同,作者秉持的始终是一种历史的目光。斯金纳并不认为所有经典政治理论著作都和某个政治问题直接相关,更不认为政治理论的研究者们只能在这些著作中徘徊,像在商店中挑选货物一样寻找自己中意的思想,无论是出于个人的偏好还是某种政治立场、政治行为的合法性需要。相反,我们应该坚持,正如柯林武德告诉我们的那样,所有哲学分支学科的历史都缺少一种固定的论题,因为问题及答案不断在变化。(第72页)而在这种变化中,观念常常是公共事件的原因而非结果(第73页)。因此,与其说我们像早期维特根斯坦那样,赋予政治理论与实践相独立的工具箱的地位,依现实需要而从中择取必要的合法性工具,不如说政治理论从一开始就和实践纠缠在一起,而且,政治理论中反映出的那些观念,正是特定时期政治行为的根源。不是政治理论被动地为政治行动披上合法性的外衣,相反,“在政治中,行动的可能性往往受到将其合法化的可能性的限制。”(第74页)

  因此,我们研究的目的正是,通过倾听幽灵的声音,通过研究随政治行动变动而变更的政治理论背后的观念的变化,来反思某些曾为人们视作理所当然,现在仍被想当然而接受的那些东西。换言之,断裂性,而非一致性,才是斯金纳思考的核心。

  为此,让我们从头开始,同斯金纳一起来探讨自由主义之前,被他称作新罗马理论(注意作者对关注的理论范围有所限制,主要是1649年弑君和英国正式宣布为“共和国和自由国家”之后的新罗马理论,见第9页)的那种理论背后的观念结构。作为霍布斯反对的思想传统,新罗马理论中,“公民自由的概念是与国家自由(城邦自由)或自由国家的古典理念相连接的”(第7页)。这意味着,在新罗马理论中,公民自由是在严格的政治意义上被谈论的,新罗马理论家们“几乎一致关注于臣民自由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第12页)。他们假设,自由即是“不受强制地享有一些特定的公民权利”(第13页),而正是在明确使用权利语言上,他们表现出对激进改革的政治理论的赞同。这也使得他们与古罗马时代和文艺复兴时期的同一思想传统的不同形态相比,产生了较大的变化。

  既然自由作为一种权利,或者更准确地说,作为自然权利,那么,如何实现这种权利。新罗马理论中,由于秉持国家作为人工体享有主权的观念(亦即,个人与国家在自由上是可比的而且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新罗马理论考虑的不仅仅是个人自由是什么,还有国家自由,而且,我们发现,首先关注的还是国家自由),很自然地假设,“要想理解一个个体公民抱有或丧失其自由的含义是什么,必须把它放在一个公民联合体是自由这一含义意味着什么的解释之中。”在这一假设下,他们认为,同个人一样,国家自由取决于其自治能力。而国家的自治能力,正在与管理它的法律必须由它所有公民,作为一个整体的政治体的成员的同意而制定。(第19页)这样一来,我们发现,所谓的自由国家政府,就完全可以使每一个公民能够运用其平等的参与权利来制定法律,以便体现每一成员的同意(第21页),实现每个个体的自由权利。在这方面,关于实际操作的考虑事实上成为了一种混合平衡宪制的先导。

  从另一个方面对自由权利的思考涉及到对自由权利侵害的免除。他们再次假设,对于国家和个体而言,丧失自由的状态是一致的:沦为奴役状态。在这个论题上,他们体现出与古典相当的一致——如罗马法那样,新罗马理论家们也是在法律,尤其是法权的层面上(“可能状态”)思索自由与不自由的。这也就是说,被奴役与不自由,含义基本内容就在于受别人的权力支配(第29页)。这指的并非受强制或被奴役的事实,而是此状况在法律上的可能性(“易于受别人支配”)。要保障这点得以实现,除了在对其他民族、其他国家保持独立自治地位外,很自然地,还必须在法律上,在制度上除去威胁法律上人与人之间平等地位的部分——否决权被贬斥不是偶然的,而且,被反对的不是使用否决权的现实,而是否决权本身的存在。总之,“一种共和主义的自治必定是宪政的唯一形式,在这一体制下,才能完全获得公共自由”(第40页)。

  以上便是第一部分的基本内容,斯金纳基本勾勒了新罗马理论的轮廓和理论特色,并与其古老共和主义渊源进行了一些比较。然而,为了考察之前谈到的断裂性,只从一种理论,一种观念结构出发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和后来取代这种观念结构的东西对比,才能发现断裂之所在。

  第二部分处理的便是这个问题。通过对霍布斯对前者的批评,我们发现新罗马理论的特色正在于他们只关注国家的自由而非个人自由,只有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个人才仅仅可能是自由的。(第42页)这个特色在接下作者更加详尽的考查中一再被重复,“你只有作为公民生活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你才可能最为充分地享有公民自由”(第47页), “只有在一个代议制政府下作为一个积极公民而生存,才有可能摆脱个人的奴役状态”(第54页)。不难发现,自由的条件由国家制度性的保障滑向了公民自身的参与,从仅仅是在自由的国家里,到公民,到积极公民,体现了新罗马理论的一个特点,而正是这个特点,使其于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区别开来了。古典自由主义者假设,暴力或强制威胁是侵犯个人自由的唯一强制形式。(第59页)与此相反,新罗马自由理论认为,生活在依存状态下本身就是强制的源泉和一种形式。则是因为,如在第一部分陈述的那样,在新罗马自由理论中,作为权利的自由,首先是自治的结果;法律并不足以保障这项权利,只有自身意志参与的法律才能够真正保证个人自由权利不被异化。也就是说,与自由主义相比,新罗马自由理论并没有把法律的程度作为主要关注点来考察,相反,法律由谁制定才是至关重要的,自由从一开始就与国家和个人的自治能力相联系。

  随着构成支撑的社会假设发生改变,新罗马自由理论衰微了。但是这不意味着前者就是全盘错误的。新兴的胜者——自由主义基于“个人自由并不一定必然与政府形式相联系”的假设,傲慢而迫不及待地宣告前者的全盘错误,这是可以理解但却值得思考的。为了强调这一点,也为了再次凸显作者研究的意图,让我们再次回到最后一章的后半部分。对政治理论如伯林般所谓的“中立态度”是不可取的,出于对历史维度的忽略,哲学史总是习惯用现代人普遍接受的假设的观念结构来分析历史上的各种政治理论,这样就难免,或者说,轻易地使人们陷入蛊惑状态。为了纠正这一点,斯金纳作为思想史家,通过对政治理论的历史考察,正是意在使人们从当前价值观念的主导控制中解脱出来,重新理解它们并再次审视我们的思维定势。从对新罗马自由理论的考察中,我们发现与古典自由主义自由理论相比,前者有两个特色:一是强调自由的政治性(以及权力的无处不在),二是强调国家先于个人,正是由于政治权力总是指向性的存在,让人无法简单地采取消极回避,新罗马自由理论才反复强调公民的积极参与,以保证权力出自自己的意志实现自由,也正是国家先于个人的思路,才使得从国家自由开始,通达共和主义自治宪政的论证思路变的合理。相反,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理念由于其淡化政治(不再那么强烈地强调权力无处不在和指向性)的取向以及其个人主义的论证起点,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显得更加合理,甚至在民主意识形态蔓延的今天有着一统天下之势(我们知道,民主通过拉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方式淡化了政治的政治性,亦即,在民主政治中,权力现象看似不那么明显了)。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理论思想的立场和假定并非真的就是事实本身,某种理论显得正确也仅仅是因为人们的观念结构与其假设相仿。必须质疑显而易见之物,才能对事实真正有所了解。

  这也正是斯金纳想要告诉我们的,正是在本书的末尾,他写道:“我特别想要说,思想是假要去为他们的读者提供一些知识,这些知识有助于他们对现在的价值观念和信仰做出判断,并让他们去反思。”(第82页)事实上他也做到了这一点(同时必须指出,译著中翻译和排版上的一些小问题某种程度上妨碍了这种努力),通过凝练文字后卓越的历史功底,斯金纳向我们展示了这一点:为了更好地理解自由,考察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是必须的。

  王立秋

  2008年11月16日

  《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读后感(四):我整理的翻译上的错误

  不包括意思正确但文法不通的地方, 也不包括已经在这篇文章里指出过的错误:

  http://www.douban.com/subject/discussion/1018247/

  第5页:

  误: “霍布斯认为, 正是法律的力量才让你的自然自由不受伤害”

  正: “霍布斯认为, 即使是法律的强制力量也没有伤害你的自然自由”

  误: “由于某种内在力量的干扰使这种行动成为不可能”

  正: “由于某种外在力量的干扰使这种行动成为不可能”

  第6页:

  误: “现在, 我们能看到你保有自由的含义, 按照霍布斯的说法, 就是在于你的行动服从于法律”

  正: “现在我们可以看出来霍布斯是在何种意义上说你即使在服从法律时也仍然保持了自由的”

  误: “然而, 正如霍布斯小心翼翼地所说的, 他并未特别强调内含于法律中的惩戒的威胁, 很自然, 使你的所作所为与法律保持一致的最通常的原因是当你正视不服从的后果时你感到恐惧”

  正: “但是, 霍布斯同样强调的是, 正如他小心地指出的, 内含于法律中的惩罚的威胁当然有塑造你的意愿的效果, 而顺从法律的通常原因是你在设想不服从的后果时感到的恐惧”

  第14页, 注释2:

  误: “通过对他们假设的权利约定的比较, 一个人不能够在新罗马法与解释公民自由的契约论者间做出区别. 我以前已经讨论过仅仅关注文艺复兴文本的后果”

  正: “因此, 我们不能通过引用假想中的新罗马与契约论理论家对权利的不同态度来区分他们对公民自由的不同观点. 我过去由于过分集中关注文艺复兴时期的文本而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第17页:

  误: “第一位是个叫维尼泰坦的贵族, 一个政治身体的成员, 目前处于政治身体的最好状态”

  正: “其中一位是一个威尼斯贵族, 也是一个政治体的成员 – 该政治体目前正处于政治上最健康的状态”

  第18页:

  误: “自治政府自身的能力”

  正: “自我治理的能力”

  误: “由他们的意愿所支配的地方”

  正: “由他们自己的意愿来治理的城市”

  第19页, 注视3:

  误: “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所理解的内容”

  正” “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对 “同意” (consent) 的理解”

  第20页:

  误: “超物理学”

  正: “形而上学”

  第22页:

  误: “一个很难代表的庞大身体”

  正: “一个太过笨拙以至于难以集合起来的机体”

  误: “尼德汉姆所提出的”

  正: “尼德汉姆所称呼的”

  第24页:

  误: “是否只是”

  正: “如果仅仅 (if only)”

  误: “或特别”

  正: “或者不如说”

  第25页:

  误: “在一批论自由共和国的最为激进的新罗马法作家中”

  正: “即使在论自由共和国的最为激进的新罗马作家中”

  第28页:

  误: “我们也许可能被告知”

  正: “我们也许期望被告知”

  误: “但很显然”

  正: “但令人吃惊的是”

  第29页:

  误: “一个奴隶是一种典型, 一个罗马公民的孩子是另一种典型”

  正: “一个奴隶是一个例子, 一个罗马公民的孩子是另一个例子”

  误: “这明显可以解决奴隶试图避免被奴役的悖论”

  正: “这解决了成功地避免了强制的奴隶这个明显的悖论”

  第32页:

  误: “保有自由的前提条件”

  正: “已经假定了对自由的保有”

  第34页:

  误: “非法使用武力始终意味着是侵害了公共自由”

  正: “非法使用武力始终是侵害公共自由的手段之一”

  误: “这也许可能指的是, 这个共同体还不是作为处于一种专制统治的事实”

  正: “这个共同体也许事实上并未处于暴虐的统治之下”

  第35页:

  误: “在一个自由的政府丧失其自然的自由那一刻起, 他就开始易于受任何强权的支配”

  正: “一个自由的政府, 从它开始可能被一个处于其上的权力命令和改变时, 就丧失了其本性”

  第37页:

  误: “把任何这样的特权强加给”

  正: “把任何这样的特权授予”

  第38-39页:

  误: “所以, 他们没有发现这种思想的内在矛盾. 如同马基雅维里在论李维的 “历史” 前十书中所表达的, 在要么是一个共和制, 要么是一个国王统治下, 共同体将能自治”

  正: “所以, 他们认为在如下的思想中并无矛盾之处: 如同马基雅维里在论李维中所表达的, 一个共同体在共和制和君主统治下都能实现自治”

  第39页:

  误: “伊丽莎白国王”

  正: “伊丽莎白女王”

  第40页:

  误: “在那些坚定地反对君主制的作家中”

  正: “在他们针对君主制的反对意见中”

  误: “玩弄其卑躬屈膝和贪污腐败的权势”

  正: “施加一种总体上说是奴性的和腐败的影响”

  第42页:

  误: “僭夺与专制”

  正: “傲慢与暴政”

  第45页:

  误: “尽管他赞同罗马在废黜国王后强大了, 但从他的罗马共和国简史中, 他所描写的道德远非让人钦佩, 而是更为灰暗和讽刺”

  正: “尽管他对罗马在废黜国王后的强大表示仰慕, 但从他的罗马共和国简史中, 他所描写的道德比人们可能期待的更为灰暗和讽刺”

  注释4:

  误: “明确地宣称”

  正: “明确地谴责”

  第53页:

  误: “这样的政府完全不合法或不可忍受”

  正: “这样的政府虽然不是不合法或不可忍受的”

  误: “如果你仅仅作为一个国家的臣民而活着, 你只能希望去保持个人受奴役的自由了”

  正: “只有作为这样一种国家的臣民而活着, 你才有望摆脱个人的奴役”

  误: “只要每个人……只要我们生活在……”

  正: “当且仅当每个人……当且仅当我们生活在……”

  第54页:

  误: “一系列批评性的观点, 虽然这些批评性的观点实际上都一致认为……”

  正: “一些批评家认为, 即使这种论点事实上是自洽的……

  注释2:

  误: “特别不同”

  正: “不尽相同”

  第55页:

  误: “除了观察, 我不理解为什么乌托邦主义的主张必然被看作为是与一种政治理论的对立”

  正: “除了指出这一点: 我从未能理解为什么指控一种政治理论带有乌托邦性色彩必然被看作为是对其的批评”

  误: “也许非常有必要地指出”

  正: “指出这一点也许会造成很大不便”

  第56页:

  误: “体能或法律所限制”

  正: “身体上或法律上被限制”

  误: “新罗马法作家们……他没有必要享有其他方面的公民自由的权利”

  正: “新罗马作家们 ‘与其说是描述自由本身, 还不如说是在描述保障和保存. 比方说, 一个人只被经过他同意的法律统治 – 如果这一点是切实可行的话 -- 并不比如下事实对他对公民自由的享受更为必要: 该法律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安全, 以对抗那些把专断和过多的限制强加于他的私人意志的法律指令”

  第57页:

  误: “我已经略为分析了这种陈述”

  正: “这种主张已经隐含在我给出的分析中了”

  第60页:

  误: “他们要比从前曾经生活在”

  正: “他们要比假如生活在”

  误: “即使最为显贵的要人都不能够运用他的理智,”

  正: “即使最为显贵的要人都只不过是他主人的佃户”

  第63页:

  误: “犯了错误”

  正: “被错误地对待”

  误: “则越陷于被奴役的状态”

  正: “他们的智囊则越陷于被奴役的状态

  第66页:

  误: “独立国家的品格高尚者”

  正: “独立的乡村绅士”

  第67页:

  误: “哈林顿认为, 在他们的正义事业中, 我所讨论的这些新罗马法理论家们带着绝对的自信所提出的道德理想必将胜利”

  正: “这种道德理想被我所讨论的作家们带着对其事业的正义性 -- 在哈林顿的案例中, 还有其必然到来的胜利 -- 的无比信心呈现出来”

  第68页:

  误: “导致新罗马法理论丧失影响的重要的原因”

  正: “导致新罗马理论丧失影响的更重要的原因”

  第71页:

  误: “误导而不是特别阐明了一些原则”

  正: “背叛而不是特别阐明了一些原则”

  第72页:

  误: “通过对这些文本的定义……”

  正: “根据定义, 这些文本……”

  误: “社会契约主义”

  正: “契约主义”

  第73页:

  误: “观念仅仅只是乐谱, 而演奏出来的音乐常常低于乐谱的水平”

  正: “观念仅仅只是乐谱, 而且常常是质量低劣的乐谱”

  误: “赫伯特巴特菲尔德爵士……他们天真地假设政治行动从来完全由赋予其合理性的原则所推动”

  正: “对于纳米尔的批评者, 如赫伯特巴特菲尔德爵士, 看起来唯一可能的反驳是回到阿克顿勋爵关于结果的那句名言: 观念常常是公共事件的原因而非结果. 但是这一回答会引起纳米尔及其追随者对如下这种天真的断言的轻蔑: 曾经有政治行动由赋予其合理性的原则所推动”

  第74页:

  误: “在像我这样的思想家当中”

  正: “在像我这样的思想史家当中”

  第75页:

  误: “在对我的批评者当中 -- 一些令人苦恼的批评, 很多人 -- 甚至有些人走得更远……”

  正: “在对我的批评者 -- 一个数量多得令人苦恼的集团 -- 当中, 有些人走得如此之远......”

  第76页:

  误: “我没有看到存在所谓任何历史学家都会去做的普遍兴趣”

  正: “我没有看到任何能使人们普遍感兴趣的关于历史学家应该做什么的说法”

  注释1:

  误: “但完全带有更多的讽刺的意义”

  正: “但肯定不止是一个讽刺”

  第77页:

  误: “如果还存在着一种方法 – 也许是唯一的方法 – 能够增进我们的理解的话”

  正: “但是, 如果确实是这样的话, 那么增进我们的理解的方法之一 – 也许是唯一的方法”

  注释2:

  误: “含蓄地论述了政治约定论的内容”

  正: “对这些研究中隐含的政治立场的论述”

  第77-78页:

  误: “我很高兴能把大名鼎鼎的梅特兰归之于一个思想史家”

  正: “我很高兴能提及作为政治思想史家的梅特兰的伟大之处”

  第78页:

  误: “使得一切太容易理解, 以致我们反倒不能把过去视为一面镜子”

  正: “使得我们非常容易把过去视为一面镜子”

  误: “但断裂常常没有那么明显.: 其价值一会儿深埋于巨石之中, 而随后又融化在空气了”

  正: “但是断裂一样令人震惊: 此刻还坚如磐石的价值转瞬便消失在空气中”

  第79页:

  误: “难道是伯林提出的两种自由概念? 伯林坚持 ‘更真实和更人文的理念’ 是要明示这样的一种结论, 只要 ‘别人不干涉我想做的’ 就是享有自由”

  正: “在他审视的两种自由概念中, 伯林表示, 那个主张只要我没有 ‘被他人阻止我想做的事’ 便可以享受自由的一个, 才是 ‘更真实和人道的理想’.

  第80页:

  误: “也不依赖于何人拥有着多大的权威”

  正: “而是依赖于某人手中被赋予了多少权威”

  第81页:

  误: “很清楚, 至少可以说”

  正: “说轻了, 这也是令人震惊的”

  第82页, 注释1:

  误: “包括那些流放和审查”

  正: “包括那些显然是陌生和暴虐的制度, 比如流放和审查”

  第83页:

  误: “而同时保留了第二项的大部分内容”

  正: “而同时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第二项”

  10月17日增补;

  第6页:

  误: "保有你身体的自由 (免于外在的阻碍) 很明显是保有你自然自由的前提 (在意志上运用你的能力的自然权利)

  正: "保有你身体的自由 (免于外在的阻碍) 很明显预设了保有你自然的自由 (随意运用你的能力的自然权利)

  《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读后感(五):《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读书笔记

  昆廷·斯金纳:《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李宏图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Quentin Skinner, 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按:这本不到百页的小册子(文献就占了十页)是斯金纳担任剑桥钦定近代史讲座教授演讲罗马法理论兴衰的拓展,还有一些心路历程,与他下一本《霍布斯与共和主义自由》堪称姐妹兄弟篇。这本书唯一的缺点就是太短了不过瘾(斯金纳在方面的追求与波考克几乎截然相反,前者是写了还想写,后者是从中古到十八世纪,写一本撂一本),求求泥们把Vision of Politics译出来吧,我一定(让图书馆)买!

  【概要:

  (一)(Ⅰ)内战爆发之际亨利·帕克等共和派与保王党开始论战,这时新罗马法(国家作为人工体是主权的承载者)开始复兴。古代罗马法和欧洲大陆自然法(普芬道夫)都盛行这种观点,在英国则主要是霍布斯完成。霍布斯旨在反对新罗马法的另一传统即自由国家理论(公民自由与国家自由相连),这一理论在意大利和英格兰文艺复兴时期兴起,成为后来辉格党、联邦党的理论武器。自由国家派主张公民自由,天生自由的“自然状态”不同于他们学习的古代与意大利的权威文本,也不同于之后自由主义使用的“公民社会”,而是提出了两个论证。其一是联合体自由,通过“政治身体”的比喻将国家自由与个人自由相连,国家的自由就是随心所欲使用权力的自由;这需要宪政来保证公民有平等权利和明确同意来制定法律,具体的制度运行需要代议机构,弥尔顿即主张下议院主权,但是哈林顿主张机构分权,后来成为美国政制的原则。 (Ⅱ)新罗马法对公民自由的第二个论证遵从了马基雅维利和李维对古典罗马法有关“奴役”的观点,认为君主制与自由不相容,国家自由就是自治。新罗马法作家提出了走向公共奴役的两种路径,分别是暴力(对待国民与对待殖民地)与特权(如国王的“最后否决权),在对于君主的意见则并不统一,一部分认为君主服从法律便可以保留这个“头”,一部分援引李维主张共和。

  (二)(Ⅰ)新罗马法在当时被持续抨击,尤其是霍布斯认为他们对个人与国家自由之间的假设都是混乱,古罗马仅仅强调共同体自由。但是这一批评并不准确,因为新罗马法主张国家自由是为了个人自由。(Ⅱ)新罗马法遭受的职责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公民平等参与权过于理想,其二是反驳个人自由与国家自由的关系,因为自由依赖于权力与不受强制的程度,这与政府形式无关;分歧在于对于“强制”的理解,新罗马法认为生活在君主制下的依从状态就是强制,如莫尔与培根。新罗马法很快就开始衰落了,原因之一是十八世纪商业社会的变革,兴起了古典功利主义逐渐,并在十九世纪大规模运用;其二是对混淆了个人与国家自由。

  (三)我在六十年代时反驳了将政治理论与政治史学割裂的研究,这一方法在六十年代末得到了承认,波考克是其中贡献最大的一位。

前言

  这本小册子是我在1997年12月作为钦定近代史讲座教授时与剑桥大学所做的演讲的拓展。我试图在我称之为新罗马法理论中勾勒出公民自由的兴衰。新罗马法理论凸显于17世纪中叶的英国革命之中,18世纪又用来批驳英国的寡头统治,后来也被美利坚殖民地用来反抗英国王权的革命理论。然而到了19世纪时,自由主义理念的胜利基本使得新罗马法的理论销声匿迹,它的一些内容只出现在宪章运动的六点要求和密尔对于妇女臣属地位的解释,以及代表着受压迫人们的呼喊之中。可是,与此同时根植于古典自由主义中的自由观念却从未消失,依然在英国政治哲学中占据主导地位。这本小册子的意旨就是通过重新进入我们已经丢失的知识世界,去质疑自由主义理念胜利之后这种自由的霸权。我试图在它最初形成的知识和知识政治语境的范围内重新定位新罗马法理论,来考察这一理论本身的结构和前提。1-2

一 自由国家的新罗马法理论

  【新罗马法在十七世纪英国的兴起】

  1642年英国内战爆发时,查理二世专制体制的反对派在思想上率先发难,他们认为在民族危难之际,主权必须掌握在代表人民的议会手里。其中亨利·帕克是最有影响的一位,保王党人当即对帕克所提出的议会主权展开反击。当宪政危机加深之时,新罗马法理论打破了这些持久以恒的观点,认为主权的真正主体或承担者既不是自然人的君主,也不是与任何自然人紧密结合的机构,而只是国家这个人工体。1-2

  这一观点在古代罗马法学家那里就已经存在,后来由欧洲大陆自然法学家们,比如普芬道夫向其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峰,1672年他的《自然法与万民法》中将国家解释为一个复合的道德人。在英国的政治理论当中,我们要很自然地将这一理论与霍布斯的名字联系在一起:国家由一个人造的人格来代称,与此相关联出现了国家权力与人民自由的观点,国家的主要职责就是阻止任何人去侵害他同胞所具有的行动权利,只要能够按照你的意志来运用你的权利,就算是保有了公民自由;保有自由的含义就在于行动服从法律,个人依然拥有选择法律行动的自由,所以法律更像是一根人工绳索用来制约所作所为停止。

  这些观点来自罗马法在英国内战爆发之后就迅速被保王党人所采纳,比如布拉姆霍尔和菲尔默。都认为自由的程度基本上依赖于“法律的沉默”,霍布斯进一步认为主权者没有规定法律的地方,人民就有自由去决定行动。3-7

  【新罗马法的另一个传统:自由国家理论在世界与英国的发展】

  霍布斯的目的是推翻和取代另外一种相反的思想传统即自由国家理论,他们认为公民自由的概念是与国家自由相连接的。在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捍卫自由的共和派已经接受和重新修复了这一理论,最重要的就是马基雅维利的《李维史论》。在英格兰文艺复兴时期,新罗马法理论已经在英国深深扎根,培根就开始阐释马基雅维利关于城邦自由的观点,这一时期戏剧诗歌(菲利普·西德尼的《阿卡迪亚》和本·琼森关于罗马的戏剧)和政治理论(阿尔杰农·西德尼写的《论政府》一系列著作,使得这一理论再度复兴,用来批判斯图亚特王朝晚期的君主专制)。后来18世纪20年代这一理论被博林布鲁克子爵用来反驳罗伯特·沃尔波为首的辉格党寡头制,之后又被联邦党人用来捍卫殖民地居民的权利和独立宣言。这里我们只关注1649年弑君的那些人。7-9

  当时新罗马法理论已经成为新政府进行自卫宣传的中心内容。经历了几年宪政的艰难岁月之后,克伦威尔决定在56年召开新一届议会,这一时期共和派的自由与政府理论达到了鼎盛,哈林顿不失时机的写出了《大洋国》。但是英国共和国的事业并未占优势,58年克伦威尔死后的政治动荡加深,君主制的复辟仿佛仅仅只是时间的问题,弥尔顿出版了《建立一个自由共和国的捷径》发出最后的呐喊之后,英国已经做好了迎接查理二世归来的准备,共和派的希望迅速破灭。11-12

  【新罗马法对“公民自由”的讨论:不同于以往的权威文本】

  新罗马法则理论家在讨论“公民自由”时,没有使用“公民社会”(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有一个确定的空间)这样一个现代的概念,他们也没有谈到存在于家庭与劳动力市场这些体制中的自由与压迫的范围,他们通常假设他们所称的自由freedom和liberty是同义的,都是一种特定的公民权利,这在任何古代的权威性文本中都发现不了,也不存在于意大利文艺复兴以来任何新罗马法的理论中,比如说马基雅维利从来没有用过“权利”这种语言,他始终把享有个人的自由描述成一种优点,或者是能生活在一个良好秩序政府下所获得的利益。与之相反,大部分这一时期的英国作家,除了哈林顿以外,都在一种赞同激进改革的政治理论,按照这一理论自由状态就是人类的自然状态,自由必须被视成视为上帝所赋予的天赋权利。而在古罗马时期与文艺复兴时期的文本中,这种自然状态的假设是完全不存在的。13-14

  【第一个论证:而是与联合体自由一起-政治身体的比喻-宪政要求同意与平等参与】

  这一理论的两个基本假设:1要想理解公民自由,必须把公民自由放在联合体自由的解释中,如弥尔顿的“公民自由”,哈林顿的“一个共和国的自由”,他们也尽可能将共同体看作是古人所比喻的政治身体,如哈林顿“整个人民的身体”,身体的自由是按照其意愿行事,而国家的自由便是不受限制地使用权力,政治身体的行动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所有成员的意志。这一灵感来自《李维史论》,并带有宪政的含义。但是后世者如伯林会批评将政治身体说成意志保有者是危险的。16-20

  政治身体的更深宪政涵义是:自由国家公民有平等权利和明确同意制定法律。这一层面上有着不可克服的困难,如哈林顿所说困难是“人民整个身体”的“一个很难代表的庞大身体”,莫尔的解决方案是共和国需要五十四个自治城市选出行政官管理。他们一致同意恰当的解决方法是人民选举机构来代表立法。但是在英国现存的机构中哪个更适合这一职能则发生分歧,如弥尔顿认为是下议院。哈林顿对此感到惊恐,他认为一个机构会独享整个蛋糕,最根本的是要机构分离:贵族选举的元老院决策,民众选举的代表负责执行。这在十八世纪成为了联邦党人的核心内容,最终成为美国的宪政体制。21-25

  【古典中关于君主与奴役的讨论】

  公民自由的第二个论证:忠诚古典,对于个体失去自由就是成为奴隶,对于国家失去自由就是奴役。《李维史论》提供了灵感:两种城市,一种是在自由状态下开始生活,一种一开始就没有,弥尔顿在《建设自由共和国的简易方法》进行了同样的比较,认为君主制下的政治体在“王权的强制与奴役的枷锁”下。这些对奴役的理解都几乎来自罗马的法学传统,尤其是《学说编篡》中对奴役的理解:奴隶虽然可以随意行动,但却是某些人“权利的附属”,常常在另一个人的“权力支配下”。李维的《罗马史》将城邦自由的观念传递到了近代:自由的国家就是每年选举产生行政官,每个公民一致服从法律成为自治共同体;其结论是所有君主制政府都与公共自由毫不相容。哈林顿《大洋国》评价是马基雅维利将李维的古代自由遗赠给了近代世界。25-33

  【走向公共奴役的两种途径;自由与君主制】

  新罗马法作家提出了走向公共奴役的两种路径:1暴力对待自由人就是专制的标志。这就解释了1642年查理一世企图逮捕下议院的5名议员产生了群情激愤的反对,非法使用武力意味着侵害公共自由。这一路径的第二种表现形式是:政治体作为殖民地或征服的结果依从于另一个国家的意志,这在十八世纪成为美国的主体。2国家内在体制允许特权凌驾于权力职责。如“最后否决权”,这项国王的特权存在本身就破坏了公共自由。33-38

  但是这些新罗马法作家无法消除这一问题:君主制能否真正地与公共自由相容。一些人认为没有头躯体不能有效发挥功能,但头也要服从身体制定的法律。另一些人支持共和,援引李维的观点:国王之下的共同体不能称之为自由国家。国王身边都是阿谀之臣,所以共和主义自治是宪政唯一形式。38-40

二 自由国家和个人自由

  新罗马法理论主张非常激进的代议制形式,所以在当时收到了持续不断的猛烈抨击,尤其是霍布斯,他认为个人自由和国家自由的假设都是一种混乱,罗马作家描写的仅仅是共同体的自由而非个人自由。霍布斯的反驳很快被菲尔默接受、再三重复,但是这一观点无法理解新罗马法的内在结构:这些作家运用自由国家作为理论起点的原因是希望推导出个人自由,即只有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中个人自由才是可能的,至少特别容易获得成就。在克伦威尔征服苏格兰与爱尔兰并解散残缺国会后,新罗马法自然将其与苏拉类比,将英国共和国作为自由国家意象中心。41-47

  【新罗马法遭受的指责】

  1公民平等参与的权利过于理想化而不适应生活,如威廉·佩利的《道德和政治哲学的原则》。2反驳个人自由与国家自由的关系。a个人自由依赖于权力而不是法律所限制的程度,b公民的自由在于不受强制的程度,这与谁制定法律这一政府形式无关。54-57 由于新罗马认为生活在依从状态本身就是强制的源泉,所以问题就在于如何理解“强制”,霍布斯的主张是自由与政治制度无关,卢卡不如君士坦丁堡更有自由,哈林顿则针锋相对,认为君士坦丁堡只能依赖苏丹的善良意志。新罗马也较为关注将自己的贡献给公共服务的那些人,莫尔认为“在服务service国王与受奴役servitude之间只差一个音节”,这一观点在伊丽莎白和詹姆斯一世时的文学中产生广泛回响,认为国王的宫廷是献媚者的中心。培根的《随笔》也带着厌恶口吻谈到国王的弄臣是“令人厌恶的和殷勤有加的”奴仆。59-66

  【新罗马法的衰落】

  哈林顿认为他们正义事业的道德理想必然胜利,但是实际上却是在很短的时间里新罗马法就开始衰落了,十八世纪随着古典功利的兴起以及十九世纪的大规模运用,新罗马法的理论逐渐声名败落。

  衰落的原因:1支持这一理论的社会假设开始过时和荒谬。十八世纪早期随着议会成员扩大到资产阶级,独立国家的绅士美德开始被看做不利于这个商业时代,原来的正直诚实变味了固执粗野。2反对者反驳新罗马作家混淆了自由理论的基础。古典功利主义如佩利和西季威克反对个人自由与国家自由的关系。67-69

三 自由与历史学家

  【回顾“剑桥学派”(当然斯金纳不爱用这个词)的产生】

  “我一直试图阐明的其中一个原则是,思想史家要去做的,不仅是要关注被称为经典文本的那些书目,还应在更宽广的思想传统和框架中去考察研究这些经典文本所占有的位置。”这一研究方法与六十年代的正统方法不同,那时我刚开始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到了60年代后期时,就有一些学者以相同的方式同样继续的研究,使得剑桥大学成为更重视用历史方法来研究政治思想史的重要中心。当这一方法得到认可时,一个有益的结果就是将原来的政治理论史与政治史学分开的高阁高墙倒塌了,这座高墙原来是由老一代的政治史学者所构筑,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列维斯·纳米尔爵士,在他看来:政治理论仅仅充当了在政治行为之后赋予这种政治行为的合理性。而赫伯特·巴克菲尔德爵士对纳米尔也提出了批评,其实最好的批评就是回到阿克顿勋爵的那句名言:观念常常是公共事件的原因,而非结果。

  在帮助思想史走出死胡同的学者中,影响最大的一位就是约翰·波考克,当时他正在剑桥读巴特菲尔德爵士的研究生,正是波考克超越了所有的人,引导我们开始思考政治理论史,并非仅仅去研究公认的经典文本,还应当广泛的去探究整个社会都在谈论的不断变化的政治话语。71-74

  我非常羡慕那些全然缄默的历史学家,当他们看到人类的罪行愚蠢与不幸时,他们故意无动于衷,缺乏同情或义愤,我最想要说的是,思想史家将要为他们的读者提供一些知识,这些知识,有助于他们反对现代的价值观念与信仰,做出判断,并且留给他们自己去反思。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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