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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读后感1000字

2021-01-13 00:12:27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法哲学读后感1000字

  《法哲学》是一本由莱因荷德·齐佩利乌斯著作,29.00元出版的2012-12图书,本书定价:329,页数:,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哲学》精选点评:

  ●一定要先看方法论再看这本,收效更大

  ●还是能懂那么点的,有些基本概念其实应该懂。

  ●按需。

  ●这本书很有趣,刚开始还蛮艰深的,越往后读越通俗易懂

  ●任何纯粹概念——规范性的设想都无助于真的解决制定法与正义的冲突

  ●翻译五分,内容上勉强五分,因为有些地方处理地并不是很好,但总体来说还是不错的。

  ●开头看得不是很理解,后边部分更明白些。法哲学是整个法学的基础,从中牵涉出包括民法刑法各类法的具体操作问题。看了“译后记”,也对译者及作者表达感谢吧。

  ●任何想要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的说法都是极端荒谬的,我们本就在泥泞中不断跌倒爬起,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寻找更适合我们生存发展的道路。

  《法哲学》读后感(一):一本适合有法哲学基础的爱好者阅读的法哲学“入门读物”

  

齐佩利乌斯教授的这本法哲学归入到了“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这个系列里面,却不知道为什么又出了这一个版本。他的《德国国家学》,《法学方法论》也在这个系列里面。之所以在众多书籍里面选了这一本来读,是因为考虑到“法哲学”的书名,加上28万字的篇幅,我觉得这应该是一本入门读物,也应该没什么阅读难度,所以就选了这本书。

读完之后,我对这本书的看法与没读之前有所区别:这就是一本适合有法哲学基础的爱好者阅读的法哲学“入门读物”。所以我想在这篇书评里分析两点:1,为什么这本书适合有法哲学基础的爱好者,而非小白? 2,为什么对于有法哲学基础的爱好者而言,这又是一本“入门读物”?

本段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这本书适合有法哲学基础的爱好者? 对于想了解法哲学的小白或者是刚进入法学院学习的新生而言,好的法哲学教材或者入门读物应该先介绍本学科的基本概念,进而点出本领域的基本(或者说经典)的问题,介绍经典的学说流派;再就是介绍这个学科的发展历史;最后在此基础上,帮助小白或新生建立起有关法哲学的基本知识框架。在我看来,符合这个要求的法哲学教材和书籍(只讲我读过的)有舒国滢老师的《法理学导论》,雷磊老师主编的“法哲学与法理论口袋书系列”,汉斯.凯尔森的《法与国家一般理论》(这是我读完的第一本法哲学著作,是大二上学期读的)。但齐佩利乌斯教授的这本《法哲学》显然不是这样,一方面正如封面所写:本书系统而言简意赅地分析了这些法学上的基本概念,介绍了欧洲和美国哲学史上关于这些主题的最重要的思想,并提出了作者自成体系的观点。这意味着,没有法哲学,法律史基础的小白可能无法领会到作者所提及的诸多材料的意义。举例来说:本书84-85页,涉及到“价值观导向确定性的丧失”,讲到了权威性的先定世界观曾经的地位及其倒塌,那不了解欧洲史,不了解宗教在欧洲社会地位与作用的阅读者可能就无法理解作者这一部分的意义:正是这种世界观的动摇和倒塌,才给了启蒙思想家例如霍布斯,卢梭的主权思想以产生和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作者也绝非“价值无涉”地介绍和梳理各种流派和思想,而是按照自己认同的价值观来书写:正如作者在中文版序言中提到的——“在这里”,我想主要向读者说明作为本书写作之基础的文化立场”,他在序言中提及了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康德对于道德观念与正义观念的最终判断者的思想),波普尔的科学理论,约束国家权属秩序的“辅助原则”。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作者并不避讳展现其文化背景和知识。对于有法哲学基础的阅读者来说,洞察到不同学者及其学说中透露出来的背景知识的差异,不仅是兴趣所在,更是进一步拓展阅读范围与视野的好机会;而对于没有这样基础的阅读者而言,先阅读别的入门书籍或许是更为明智的选择。

那么第二个问题:为什么对于有法哲学基础的爱好者而言,这又是一本“入门读物”? 本书共有九章,依次为:法的概念,效力问题,法和现实,正义,法安定性,自由,共同体,具体领域的法哲学问题,法学思维。可见本书并不是专注于法哲学的某一领域,例如法学方法,分离命题等,而是在有限的篇幅内涵盖法哲学的主要问题。同时,本书并没有着重体现作者本人的学术观点,而是在作者的 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的影响下介绍和梳理了诸多和法哲学基本问题有关的其他学科知识:比如本书58-71页大量介绍了法人类学的观点及其对法学的影响;76-81页介绍了法与社会的互相影响;82-98页着重介绍了“正当性问题”在法学中的必要性以及不同时期产生的不同学说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或者换一个角度说,这本书着重介绍了很多与法哲学基本问题有关的其他“基础知识”。阅读本书并不会为读者带来全新的,涉及法哲学的视角与方法(阅读罗伯特.阿列克西或者尼古拉斯.卢曼的书会有这样的感觉),但阅读这样的“入门书籍”并掌握与这一学科有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对于更好的理解本学科显然大有裨益。

  《法哲学》读后感(二):《法哲学》译后记

  在译齐佩利乌斯教授的《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本来已经决定译完之后不再做这种翻译了。翻译既劳时费力,利润菲薄,翻译作品在国内学术圈子里又总是处于迹近私生子的地位。号称自己写的东西,无论如何,只要发表那就是有脸面的事。翻译的东西再用心,也无法使之成为评职称找工作的有力资本。对于已经功成名就,衣食无忧的学界大佬来说,偶尔玩玩票做做翻译倒也不错。只是作为一个还在为稻梁谋的一介书生,一而再,再而三地玩这个未免有点奢侈。

  只是,我也越来越发现自己属于那种做事难以用常理来揣度的一类。等到《法学方法论》译完,已经预感到再译齐老头的《法哲学》是一个逃不开的宿命了。如果把法学比喻成一个风情万种,美丽而又神秘的女人,《法学方法论》只是让我大概看清了她的一颦一笑,却反而激起了我对她到底是谁,从哪里来,又要往何处去的好奇。年轻时追求爱情可以不计血本,到了这个年龄在爱情上没有那么狂热了,却反而又在这种事上发起少年勇来。或许这应该是值得庆幸的事情罢。

  在谋学位、谋生计的过程中翻译工作一延再延,拖了两年多的时间。如今终于可以掩卷了,心底感到份外轻松。法理学不是我的专长。从2000年研究生毕业以来,兴趣从国际私法扩及民商法、继而法学方法论,如今又及于法哲学。这种跳跃已经差不多把我变成了一个法学学术圈的边缘人,就象在求职过程中某个法学院的院长跟我说的,“这些圈子里的人承认你吗?”想想也是,现在哪个圈子里的人大概都可以把我当成个票友而已了。作为一个票友,我也的确没正儿八经地看过几本法理学或法哲学方面的书,自然也不敢就这本《法哲学》对国内法哲学的研究可以有什么学术意义妄下置评。而且,坦率地讲,尽管把这本书逐字逐句地翻译了一遍,我也不能说我已经把这本书所讲的内容全搞懂了。理解永远只能是一个循环的过程(Zirkel der Hermeneutik)。就法哲学来讲,翻译完这本书只不过刚刚把我送到了这个循环的起点。尽管如此,对这本书的翻译的确让我自觉大大加深了对法学的理解。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让我充分地意识到法学并非与人生无关的,纯然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不过是用来谋生的知识。

  迄今为止对我的人生有根本性型塑作用的一本书,是美国精神病医生Scott Peck博士所写的The Road Less Traveled。 从2003年读到此书,我即深受这本书中关于人生的痛苦、纪律、爱和精神成长等问题的分析的影响。而之后的人生实践和思考则让我进一步确认这本书中诸多观点对于人生的解释力。当然,这本书主要是关于个人的成长的。而《法哲学》一书则就个人的成长在一个具体的人类共同体,一个人类社会当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制度性的解决,从而也是有关法的形成、发展和变迁的各种具有根本性的问题提供了让我自觉豁然开朗的解释。正如个人的成长总以某种对人的理想状态的预设或者说信仰为前提,一个法体系也定然以某种对人的预设为基础,即所谓“人的图像(Menschenbild)”,而不论这个法体系中生活的人,包括立法者是否对此有明确的认识。这两者之间实有某种奥妙无穷的关联。另一方面,信仰归根结底是个高度个人性的事情,尽管人们可以通过学习、对话、实践和思考等活动来使自己的信仰变得更加理性,对其更为自觉。而在这一点上,从法的层面上来讲,一个社会的法文明的形成和演进,也始终要归结到,并受制于每个个体的良心(Gewissen)和法感(Rechtsgefühl)。从而,面向和针对每个个体之内心及其法意识的制度设计和踏踏实实的工作,亦始终是任何以法制进步以及与之息息相关的整个共同体之生存境遇的改善与文明的提升为目标的努力所无法省略的步骤。这个过程,对于一个开放的、多元的社会来讲,正如一个个体的成长一样,只能是一个不断试错,在摸索中前行的过程。这一过程往往看似充斥着许多偶然性的因素,但放长了时间,却又似乎能看到历史的不可扭转的轨迹。正是在对这种冥冥之中的必然性的倾听、追寻和践行当中,人生固然多艰,却同时总有成长的乐趣,并体验到自由、尊严与意义。

  翻译工作虽然辛苦,却是我不敢掉以轻心之事。我的目标仍与翻译《法学导论》和《法学方法论》时一样,即向国内读者提供一本明白晓畅、深入浅出,能够为进一步的法学学习和研究提供较为可靠与全面之指引的法学入门书。我也相信,齐佩利乌斯教授的这本《法哲学》,与已由我译成中文出版的《法学导论》和《法学方法论》一起,可以成为刚迈入法学院大门的学生或对法学有兴趣者一窥法学门径的理想指南,也可成为已经研习法律有年者整合自己关于法学之知识的方便手册。当然,就象法官解释法律一样,翻译并非机械的工作,而毋宁同样是一门需要洞察力与创造性的艺术。在这个意义上,翻译可说是用一种语言去诠释用另一种语言表达的思想,尽管这是一种要求尽可能严格忠实原意的诠释。和前面两本书的翻译一样,虽然我已经在忠实原文和照顾可读性这两个有时候难免会发生冲突的目标之间努力实现最优的平衡,但相信这个译本读起来应该也不会是非常轻松之事,尤其考虑到在翻译上本可做更好处理的地方定然也不在少数。对此,我也仍只能以理解乃是一个结合阅读、思考和实践的循环过程,而本书只不过提供了一个入门的指引来自慰了。

  与《法学方法论》一书一样,我在本书翻译过程中碰到的诸多疑难之处,包括不少拉丁文的翻译问题,在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Marco Haase教授的鼎力帮助下一个个得到解决。Haase教授还对这本书多处知识点的法学背景对我做了不厌其烦的解释,包括指出本书第26节对黑格尔关于历史理性与个体之关系之观点的评论在他看来有失偏颇。对Haase教授的无私帮助,我谨在此处深表感谢。我同样感谢北大出版社蒋浩老师的支持以及学妹陈晓洁的工作。他们容忍我一再拖延交稿时间,并使本译本能够顺利在北大出版社出版。当然,若没有已年届84岁仍然没有放下学术思考的齐佩利乌斯教授的内容丰富而又简洁的作品,这一切都是不可能的。我谨以此书的翻译,向这位孜孜不倦的思考者为他的人类同胞,身前的和身后的,德国的和非德国的,所奉献的精神财富致以最大的敬意。

  在《法学导论》和《法学方法论》出版后,我收到了不少读者的来信,与我交流和探讨有关翻译上和法学上的问题。这对我来说是一件非常愉快的事,尽管我本身也只是齐佩利乌斯教授作品的读者而已。我也希望在本书出版之后能够得到读者的反馈和意见,不管是就翻译本身,还是有关法学问题的探讨。如有兴趣者,可致信:jinzhenbao@hotmail.com。我用以在学术之外与朋友交流关于法律和人生的其它各个方面之感想与评论的个人博客,亦欢迎不时光临:http://blog.sina.com.cn/u/1413790902。

  金振豹

  2012年4月23日

  于北京昌平

  《法哲学》读后感(三):《法哲学》译者推荐

  我翻译的德国Reinhold Zippelius教授的《法哲学》已经于去年年底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是我译的“齐佩利乌斯法学入门三部曲”中的第三本。另外两本是《法学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以及《法学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法学是最古老的科学之一,却也是在其是否为一门科学的问题上最有争议的一种学问。原因很简单,作为科学的法学天然具有对抗权力,约束权力的性质。喜欢独断专行的有权者显然是不会认真地去承认和接受法学的科学性的。这也是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到现在为止仍然法制状况堪忧,而法学的科学地位仍远不能认为已经得到确立的主要原因。据说原深圳市市长许宗衡曾指着法官说“中国有法?”相信在目前的中国,不把法当回事的官员不在少数。在理论上澄清法学的科学性,固然不能顿令天下海清河偃,而如果不在理论上把这个问题搞清楚,显然也不可能使这个观念深入人心,更无法使朝野上下人人把法当回事。在这个问题上,德国人已经研究了上百年。把他们已经比较成熟的理论拿来研究,借鉴,或可使我们少走许多冤枉路。这是我愿意费尽心力翻译这三本入门级书的原因。前不久应《昆明公安法治》之约,给《法哲学》写了篇介绍,附之于此。本博上亦有《法哲学》一书的“译后记(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44bcb60100zioz.html)”,可资参考。

  法律是一个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在从生到死的过程中经常听到,而且常常不得不与之打交道的东西。总的来说法律是让人感到不舒服的东西。它阻碍我们尽情地享受生活,象个絮絮叨叨的老学究一样无时无刻提醒我们在这个社会上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在我们偶尔放纵一把的时候它就会无休无止地找我们的麻烦。靠法律吃饭的人就象食腐的秃鹫和鬣狗一样,单单以人性的弱点为生。而他们多半也的确象那些可厌的动物一样无趣,把说些绕来绕去,模棱两可,让人听不懂的话当成能事。如果有说天堂的话,我们相信那肯定是一个没有法律的世界。大家都高高兴兴地过自己喜欢的日子,无需担心会被罚款,送上审判庭,扔进监狱或被砍头。

  既然如此,法律究竟有什么理由存在?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甚至,什么是法律?尽管法律差不多是与人类社会同时出现的东西,在那么长的时间里这些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最终的解答。古今中外围绕着这两个问题不断有新的理论被提出来,被试验,被否定或修正,以至于现在如果一个人想尝试去搞明白这些问题,单单那些名目繁多,吵吵嚷嚷的理论就足以让他晕头转向。这其中一个根本的原因或许在于,一个社会的法律究其实与这个社会当中的人们对“人”普遍持何种理解有关。而人们对“人”的理解,不管在哪个社会,恐怕不会有划上句号的时候。

  尽管如此,这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停止去思考这些问题。不停地思考固然让人疲倦,尤其是当我们不知道如何适当地休息一下的时候,停止思考则一定会带来灾难。不停地思考至少能够让我们大概知道自己现在身处何处,能够让我们所处的社会始终有一些共同的规则可以遵循,并使我们有望找到继续往前走的较为可靠的路。

  对这些基本的法律问题的系统思考构成了法哲学。法哲学往往因为过于受意识形态的左右而让人窒息。幸好多年改革开放的结果,已经使国内法哲学的研究基本上离开了坐井观天的局面。许多西方的法哲学著作已经被译介到国内并对国内的法学研究产生深远影响。但总的来讲,英美国家的法学家比较不太喜欢抽象和系统地思考这些所谓基本的法学问题。它们更容易引起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的兴趣。在诸多的法哲学作品中,德国齐佩利乌斯教授的这本《法哲学》的特色是,它的结构不是历史性的,而是体系性的。也就是说,它以法哲学的核心问题作为出发点,这主要包括法的概念、正义、法的安定性、自由和法共同体。在对这些具体领域的问题进行探讨的过程中,作者介绍并评析了欧洲和美国哲学史上相关的重要思想。作者提出的法哲学体系固然不能被认为是迄今为止西方法哲学思想的最终结论,却至少能够有效地帮助读者了解法哲学各个问题领域当中各个主要的讨论者的观点及其论证。同时,无庸置言,作者自身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观点,也已经是对于西方法哲学不能不去了解的资源。

  对于法到底是什么,也即法的概念为何的问题,作者认为不应仅从单一的角度来理解法。也就是说,法既不是对法官事实上将如何判决的预测,也不是象极端的规范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纯然是一种规范性的命令。法固然是一种应然的规范,却又与人类学事实和社会学事实密切相关。法的内容和效力由这些事实共同决定,并反过来对人的行为模式以及社会过程产生影响。这样一个兼顾法的规范层面和事实层面的进路贯穿于作者对于法哲学所有其它核心问题的分析当中。

  作者另外一个具有基础性的观点涉及法学的方法问题。在他看来,人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回答何为正义的问题。对此我们只能采取一种试验性的思考方法。也就是说,我们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用经验加以检验,在必要的情况下对这个方案加以修正或用更好的解决方案完全取代之。正是这种方法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科学并不追求最终的,绝对的答案,但这并不妨碍它们为我们提供堪称客观,能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这个世界,包括人的世界的知识。在这一点上,作为规范科学的法学和作为实证科学的物理学、化学等并无区别,虽然在法学上,我们并不适用,也不需要自然科学那种精确的模式。

  很显然,这样一种实验性的方法对于解释人类社会迄今为止的法律史是有效的,令人满意的。一个人类社会应当有怎样的法律,并不完全可以用“萝卜白菜,各有所爱”来类比。每一个社会的人们无时无刻都在反思现有的法律制度有什么样的问题,并在不能完全预知结果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做出改变。随着历史一步步展开,善于观察的人们发现不同社会的法律制度当中不可抗拒地出现越来越多相同的东西,比如基本人权,主权在民等思想。

  这一现象并非是由于存在某种权威的,不容置疑的世界观,比如基督教的世界观。恰恰相反,政权和宗教分离,宗教信仰变成纯属个人的事务不仅没有阻断这一过程,反而使国际社会在更大范围内达成了对于何谓更佳的宪法和法律秩序的共识。其原因正是基于作者的这一观点:“对于一个合法的共同体秩序来说,只有其公民的尽可能广泛的共识可以成为正当性基础,而此种共识只有通过对最佳的知识和良心的探寻才能形成。”归根结底,组织化的信仰对人和人之间的沟通和谅解所造成的阻碍远远大于它所能提供的支持。

  顺理成章地,作者把法和宪法的历史看成是一个在此种正当性基础上以试验的方式持续进行的学习过程。对于我们这个有着数千年文明史,阅历不可谓不丰富的国家来讲,也只有意识到自己仍然处在这样一个学习过程当中,我们才有可能重新焕发出青春和生机。用作者的话来说,“(一个政体的)正当性、可接受性及其最终的生存能力都取决于这个系统的学习能力,尤其是取决于人们纠正自身在发展过程中所犯错误的能力和意愿。”

  在该书的最后,作者还简要地从法哲学的角度探讨了法律思维的基本性质,即法律思维在多大程度上是一种概念性和演绎性的思维,即一种常常被称为“科学”的认识活动,又在多大程度上是一种比较、衡量和平衡的艺术。如果读者有兴趣对法律思维作进一步的了解,可以参考作者的另一本已经被翻译成中文的小册子:《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系列”,2009年。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齐佩利乌斯教授的这种《法哲学》于1982年首次出版,最新一版是2011年出的第六版,也是被译成中文的版本。该书已经被翻译成乌克兰语、韩语和葡萄牙语。齐佩利乌斯教授出生于1928年,是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已经退休的法哲学和公法教授。除本书及前述《法学方法论》之外,他的重要著作还包括《一般国家法》(2007,法律出版社“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系列”,赵红译),《德国国家法》(2005),《国家思想史》(2003),《小德国宪法史》(2002)。所有这些书都一版再版,是德国法学专业学生的必读书目。

  《法哲学》读后感(四):摘录

  1.“今天的民主宪政国家仍然处在这一学习过程之中。其正当性、可接受性及其最终的生存能力都取决于这个系统的学习能力,尤其是取决于人们纠正自身在发展过程中所犯错误的能力和意愿。”([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中文版序第1页)

  第一章. 法的概念

  2. “概念形成的原则是,通过怎样的界定,能够使概念最佳地服务于人试图通过形成概念所要达到的认识目的。简言之,在既有的多种特征组合中,我们选择哪一种来形成我们的概念,是一个合目的性问题。”([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页)

  3. “法规范的实效性,也即其可贯彻性也是受社会条件决定的。它尤其以此为前提,即存在有能力对规范得到遵守加以保障的组织。”([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页)

  4. “礼节或礼仪规范的目标并不在于实现正义,而另一方面法规范也不是为品味服务。法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首先在于它们的意义和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具体的价值,即正义。”([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页)

  5. “实效性,即一个规范秩序对行为产生实际的影响,并且被遵循,被按照法定程序加以贯彻,并非纯粹的规范性要件。一个有效的法秩序存在于规范和规范实施的互动之中。尽管如此,这并不抵触这一认识,即此种‘有实效的’规范的正当性不能从此种实效性当中去寻找,而只能存在于更高位阶的规范或一个根本性的正当性考量当中。”([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9页)

  6. “如果要阻止杀人,一个有意义的行为规范必须以行为的事先可辨认的结果相关性为条件:比如已经提到的目的性,或者行为的危险性,或者按照理性的判断,为了维护受保护的法益所必需的谨慎程度不得被违反的某种情境。被禁止行为的所谓危险性,同样是指可能导致某种法益侵害的一定程度的或然性。”([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页)

  第二章. 效力问题(“法和道德”)

  7.“因此,法的强制性必须与其他强制相区别。当然,许多法规范,比如禁止盗窃、禁止欺诈也会受到社会强制的制裁。但是,‘受保障之法’的特性在于,其规范同时(或仅仅)有可能为有组织的和法定的强制程序所贯彻。确切地来讲,法规范必须能够经由此种强制程序得到贯彻,尽管它们也可能出于其他原因(比如内心的确信、习惯或对社会强制的恐惧)被遵守。”

  8. “受保障的国家法的一个要素即在于,当法没有被人们自动遵守之时,通过法律上组织化的强制程序贯彻法规范的高度可能性。”([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9页)

  9. “社会精神以及被国家称为‘法’,并由国家加以贯彻的规范可能各不相同,而又同时存在。”([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3页)

  10. “在受保障之法与在共同体中占主导地位的正义观念有冲突的状态下,总会产生使这两者相互趋近的‘调适压力’。随着时间的经过,或者正义观念会导致与其相抵触的法规范的消灭,或者法使既存的法精神发生转变。尽管如此,受保障之法和占主导地位的正义观念可能随后仍然各行其道。([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3页)

  11. “人们应当对‘效力’一词的不同意义加以区分,以避免概念上的混淆。行为规范可以独立于实证性的制定法而取得道德约束力意义上的‘效力’,并且即便与制定法相冲突,而仍保有此种道德效力。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伦理观念也可能独立于制定法而存在,甚至与之相冲突。”([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5页)

  12. “如果把‘效力’理解为通过国家的强制程序加以贯彻的确定可能性的话,与正义相抵触的制定法也可以具有‘效力’。此种作为‘受保障’之法的效力不会因为相对立的正义原则的存在而被取消。此种贯彻可能性也不会因为人们否认不正义的制定法为‘法’而不复存在。”([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5页)

  13. “秩序、稳定和连续性构成每个社会非常重要的基础。当人们知道应以何为行为标准的时候,就已经实现了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法所决定的东西常常不只是被作为强制规范得到遵循,而是也会被作为有效的价值观念本身接受。秩序感以及对于导向确定性的需要,此外还有习惯的力量,‘结果的正当化力量’以及‘从众性压力’,所有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使由国家权力所保障的秩序于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被看成是正义的秩序。‘为我们建立秩序者,就是我们的主人。’不仅适用于国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社会道德。”([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9页)

  第三章. 法和现实

  14. “因此,法的内容为各种挑战所共同决定。这些挑战来自于国家的自然条件、经济形式和民族的生活方式,以及受这些因素决定的各种需要。但总的来讲,人性本身也构成对法的内容产生影响的各种需要及行为倾向的重要渊源。”([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2至53页)

  15. “法的实效性对于现实的依赖性和受约束性还存在于另一方面:法与既定的行为倾向,也即人的自然需要越契合,则人们愿意服从法律的或然性就越高。”([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6页)

  16. “利益法学与法人类学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即法应当考虑产生于人性的基本需要。作为利益规整,法应当顾及人类行为的那些基本动因,如食物、性、照顾、权力方面的需要以及进取心,同时也应当顾及那些更为微妙一些的需要,比如好奇心、对知识的渴求、创造欲以及对人格发展的需要、玩耍的需要、对音乐的兴趣等。人们尤其有对于安全和自由的需要。对于安全的需要比如对于稳定性、对身体和精神之完满的保障、对家庭关系和所有权的保护、对于人身危险的排除等。基本的自由需求则包括对活动自由和个人禀赋及能力发展的需要。”([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2页)

  17. “尽管法具有稳定化的功能,法不能仅仅被看成是‘静态的’要素。法也可以成为目的导向的行为控制机制和社会变迁的工具。在这方面,法社会学也包括法政策学,即通过法律手段对社会过程进行有计划的调整。”([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0页)

  第四章. 正义

  18. “卢曼认为正当化的基础在于一种根本合意,即在于对通过某种法律程序作出决定的一般性承认。此种承认独立于个别决定本身的可欲性。它是一种对于在一个有效的系统当中做出的决定的认同。为使这样一个系统稳定化,此种认同是必要的。”([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7页)

  19. “因此,普遍共识模式需要加以修正:为了建立有效的社会秩序,必须承认多数人的意志即具有约束力,而非只有所有人完全一致的意志才有约束力。也就是说,相对于在所有事情上的无例外的共识,只要最大限度地接近此种共识就足够了。但是,对此不应带有卢梭的那种刻意美化的幻想,因为,多数人的决定有可能不可避免地牺牲值得保护的少数人利益。这一认识,即多数人的决定并不必然对少数人有利,而常常不合理地要求他们做出牺牲,要求人们对多数原则确定边界,并且首先是通过最轻微的侵害原则以及规定基本权利的不受侵害性。”([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0至91页)

  20. “对法和正义原则的提出、衡量和修正都要通过一种尝试性的思考过程实现。此种思考过程在实质上相当于波普尔已经描述过的试验的方法:我们发现自己面对一个问题并尝试性地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但我们允许对该解决方案提出批评。如果所建议得解决方案经受住了检验,即经受住了相反论据和经验的检验,则我们即暂时接受这一解决方案。如果它未经受住检验,则我们放弃该解决方案,并用另一解决方案加以替代。该新的解决方案可以是一个全新的回答,也可以仅仅是对原有方案的修正。”([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2至93页)

  21. “相互性原则的另一种表达是所谓黄金规则,即我应以我希望别人对待我的同样方式去对待别人。黄金规则的消极表达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其积极的表达则是:‘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为了强调这一原则的普适性,还要加上一句:“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4页)

  22. “因此,平等原则指向其自身并未解决的评价标准问题。它本身是作为一个‘关键词’以及一个原则发挥正义功能的。作为一个关键词,它有助于以某种具体的方式对正义问题进行探讨。作为一个原则,它可以以某种具体的方式赋予有关正义问题的考量以一定的概念结构。也就是说,在这一原则基础上,人们列出共性和差异性,以审查可使有关法律后果以哪些要件为其正当条件。通过这种方式,正义问题获得了一种具体的概念形式,但并不就此得到解决。”([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8页)

  第五章. 法安定性

  23. “人类据以以可预见的、可靠地方式相互协调其各自行为的规范,只能以人为的方式产生。只有当人们置身于规范有序的生活领域(‘制度’)当中时,才算是置身于一个‘稳定的结构’当中。”([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85至186页)

  24. “法安定性的两大具体要素是导向确定性和贯彻确定性。”([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87页)

  25. “国家决定的可靠性还提出这样的要求,即即便错误的行政行为原则上也应予以尊重,只要它们没有被撤销。只有行政行为存在某些严重的瑕疵的情况下,它们才是无效的,在法律上从一开始即无需服从。”([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93页)

  26. “一个人如果在长时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确立了一个信赖的事实基础:经过一定的时间,人们在法律上就可以信赖,此种权利不会再被行使。这就是德国法上关于沉默的思想:一个人如果长时间地沉默——在以前的法律上人们习惯说‘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就必须永远沉默。”([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94页)

  第六章. 自由

  27. “在法律领域,‘意志自由’尤其是在与个人责任相关时,尤其是在刑法上,扮演着重要角色。此种在不同的行动可能之间,基于自己的精神动因作出选择的自由可以出于两个原因被排除:一是当所有现实的事件都是在无漏洞,且在自然原因的作用下严格依据因果律而发生时;二是当——在不考虑作为自然规律的因果律时——人的行为为通过主观体验获得的动机之不可避免的规律性所决定之时。”([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1页)

  第七章. 共同体

  28. “共同体是意义导向行为的聚合体。在其形成过程中,规范,包括法规范,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法规范只产生于共同体当中。为可靠地贯彻这些规范,需要有一个组织化的共同体。”([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0页)

  29. “法的统一首先是通过由各个权属组成的‘位阶结构’来保障的。法律制定者的规整权来自于立宪权;行政法规制定者的规整权或者直接来自于宪法,或者来自于法律制定者;而有权施加义务的个别的法决定只能以规范性的赋权为基础。”([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7页)

  第八章. 具体领域的法哲学问题

  30. “这本《法哲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在文化发展过程中,借助理性思考和法感,组织化的结构和具有公认力的正义观念被以‘试验’的方式发展出来,并且按照一个‘开放社会’的自我理解及其条件,法也必须以这种方式正当地形成。”([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2页)

  31. “刑罚之根本性的正当性基础,按照一开始所提到的观点,在于它有助于阻止将来对于应受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也就是说,刑罚与这一保护目的相关,并以该保护目的为转移。在此基础上确立的刑罚的正当性也因而被人们称为是‘相对的’正当性。也就是说,刑罚的目的是防止将来的违法行为。刑罚可通过两种方式防止将来的违法行为,并起到促进系统的稳定以及法益保护的作用,即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80页)

  第九章. 法学思维

  32. “如果说法官必须对所有提交给他处理的案件做出实质性决定的话,则这样一个纯粹借助概念——逻辑的手段进行法发现的理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是有可能实现的,即法官所依据的法秩序是一个无漏洞的、封闭的规则体系,或至少可以通过纯粹逻辑的方式使之成为这样一个体系。”([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88页)

  33. “法发现越来越被看作是一个论证的过程:不同的解释标准或在漏洞填补之时所用的衡量模式不过是作为论据服务于以尽可能地接近立法者之目的以及实现正义为目标的法发现过程的。”([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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