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的法》经典读后感有感
《大地的法》是一本由[德] 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著作,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52.00元,页数:336,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大地的法》精选点评:
●冲击力十足
●这,大概是,我当时在出版社的收获之一吧。一边看稿查资料,一边开脑洞。想念那充实又怀疑人生的日子。酝酿有关空间新秩序的论文。
●欧洲属于我们,我们也属于欧洲。这片土地是我们的家园;这是我们唯一的家园。我们挚爱欧洲,这无须解释,我们对欧洲的忠诚亦毋庸辩护。它关乎我们共同的历史、希望和爱;关乎我们习惯的生活方式以及那些悲怆和痛苦的时刻;也关乎那些激动人心的和解经验,以及一份对于美好未来的承诺。
●引人深思。有空儿再补书评。
●没看懂,怎么破?
●空间与政治
●2017-045
●大地与海洋的背后,是从比希莫特到利维坦的变迁。施米特的政治神学核心剑指依然是:谁才是基督,隐含的命题是:谁才是敌基督。
●可参林国基译的《陆地与海洋》
●全篇开头以“占取”的事实为法权奠基,并借由占取与陆地的直接关联性推演至空间秩序的构建,施米特不断强调国际法之有效性根本在于有效的均势-即现实稳定的共同空间秩序,这一论点出发,可以看到中世纪神权大一统给定的基督教国际法秩序,到民族国家浪潮后基于国家现实而诞生的欧洲均势秩序,再到这种欧洲秩序盲目扩大直至崩溃的多极化,这不由得阐发了国际法的羸弱和现实。本文大量的部分还强调了向不同场域进发而引发的国际秩序转向,以及正义战争论题。对于前者,切中要害的分析是对于英国建立其中心地位的历史轨迹,捕获法的推演,以及现代战争背景下战争手段的冲击等等。之于后者,则是一个明显的认识轮回-即从战争概念实质化到去实质化再到实质化重构(从中世纪正义敌人到近代主权平等下的形式化再到现代背景下歧视性区分)这真是法学著作?
《大地的法》读后感(一):为什么短评只能140字
终于可以点读过了。学术流放,闭门造车,难免不成体系,但却充满洞见。击败虚无主义就能迎来地上的和平吗?不一定,但必须面对问题。而答案似乎就在基于历史性共识的协作秩序之中,对这种秩序的想象,有着 政治科学的面向,也有着政治神学的面向,也就是对同质性的本体论想象。两个面向之间有着显著的紧张,对应着自决原则与主权原则间的复杂交织。译笔自然是不好,但也不能算是适得其反。
《大地的法》读后感(二):来于土归于土
施老师的智慧之光,被刘小枫这个神棍的滤镜歪曲,今日才得见本相,真是十黑不如一粉。
施老师将任意秩序都着落在历史的空间,当然也伴随历史的时间上,与现代性空洞的时空观截然对立。并且深刻地指出,正是这种空洞吞噬了现代性自身。
这是一种高度的唯物主义,尽管施老师反对马老师,不如说反对马老师现代性的部分,而在更深层殊途同归。保守主义的帽子太低估施老师,是现代性的歪曲。
很受启发,大地的法的讨论可以延展到文明起源时,采集狩猎者也有习惯的生态斑块,但没有法。文明起源就是从对大地的占取,立法开始。
西周的封,四角植树以定邦的疆界,就是占取和立法。而邦分别的占取,是以西周大共同体对商、夷的土地总的占取为前提。即以诸侯城堡链划定的空间,诸侯就是树。
施老师的思路也有可推敲之处。英国建立海洋大空间和圈地运动有什么内在的关联么?两个进程正好重叠。英国对印度全境的占领,显然远远超出了海权的需要。
中国在英国的海洋大空间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显然不太重要,从1763年算起,到1840年77年无所作为。日本对英国拙劣的模仿,似乎也没有梳理过。
中国真正进入海洋大空间,实际上晚至巴拿马运河开通以后,也就是美国的大空间。蝈府如果没有完蛋,按照1945年签的系列条约,是全方位的依附。
未来又如何呢?海上的力量对比正在逆转,会否有一天对“公海”提出质疑,全球分成若干大空间,亦将海洋划界,今天在技术上没有障碍。那就将消灭美国的霸权,即使全部的舰队仍然健在。
《大地的法》读后感(三):欧洲人施米特
“欧洲中心主义的传统国际法秩序在走向衰弱,古老的大地法亦日薄西山。”施米特在写作《大地的法》时眼前看到的是满目疮痍的德国和欧洲。以施米特任教过和生活过的科隆城为例,全城百分之九十的建筑被炸毁,惟有科隆大教堂在天主的庇佑下才能幸免于难。德国战败,施米特也成为了一个托克维尔式的战败者。二战后写就[1945-1947]的回忆录中,我们能够处处感受到这种战败者的失意。施米特在缅怀葬于柏林的两位诗人时,甚至想到了自己的死。他写道:
“我始终还是希望在威斯特法伦的藻厄兰,即在我父母安息的艾林浩森的天主教公墓找到一块墓地,这个公墓面临莱纳河,这条流经藻厄兰的河,在我的童年时代还涌流着甘洌而丰沛的山泉,我在后来的日子里看着它逐渐变成一天可怜的排放工业废水的沟渠,然而,假若我的遗憾在勃兰登堡边区的沙地与大地交融为一体,期待着世界末日和死者复活,我也不会感到有失身份的。”
施米特最终没有选择死亡,而是选择回到他的故乡普勒腾贝格,思考昔日辉煌的欧洲和德国为何会沦落到今天这种地步。
据说一个溺水者眼前会闪过他的整个生命历程。这可能是他下意识的努力,以便在他的经验范围内寻找摆脱险境的办法。像一位溺水者一样,施米特力图在欧洲的历史中去寻找当下困境的成因,他选择了以地理大发现和维多利亚对占取新世界的辩护为起点,来追溯欧洲传统形成的历程。并以领土主权国家和新的法学思想的兴起为终点结束了对这段历史进程的论述。
历史研究是一种因果关系的研究。伟大的历史学家是能对新事物或在新背景下提出为什么问题的人。在一个衰弱的时代,人们常将历史事件的发生归结于偶然的原因。希腊人在他们的国家沦落为罗马的一个行省时,认为不是共和制度,而是偶然的原因给罗马人带来了胜利。我们也听过英国人将理查三世的失败归咎于一个马掌钉的故事。即使是历史学家有时候也不免落入这种偶然事件的窠臼之中。二战结束后,德国历史学家迈纳克把过去四十年间的民族灾难归咎于一系列的偶然事件,皇帝的浮夸、兴登堡被选作总统、希特勒固执的性格等等。但是施米特没有像迈纳克一样认为是偶然因素造成了德国的战败和欧洲秩序的衰颓。他认为新的空间秩序的发现,以及海洋和陆地之间的对抗和平衡才真正奠定了欧洲国际公法的基础,才是锻造欧洲当下秩序的根本原因。
二战后的国际形势印证了施米特的观点。德国代表的大陆力量败给了英美代表的海洋力量。1942年写成的《陆地与海洋》一文中,施米特对欧洲国际法全球化,新的空间发现的进程作过描述:
“16世纪时,在我们的星球上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猎人。这两种人都打开了崭新的无限的新空间,大量的财富从中涌现出来。在陆地上,俄国人的毛皮兽猎人在毛皮兽的带领下占领了西伯利亚,并经由陆路到达亚洲东部的海滨;在海洋上,这些北欧和西欧的捕鲸人在捕猎的过程中穿越了世界各大洋,正像米歇特莱特正确所说的那样,他们使整个地球展现在人们眼前。他们乃是一种崭新的、源初性存在的头生子,最早的真正的海的女儿。”
在这一段中,我们可以看到施米特同样承认俄国人在陆地上的占取和海上的发现和占取一样开辟了新的空间秩序。但是在本编中,施米特在讨论全球性空间秩序的形成时,只论及在海洋上空间秩序的发现,似乎是有意忽略了俄国人在构建空间秩序的作用。原因似乎是施米特在战后对海洋空间秩序形成,以及对陆地秩序的影响决定性因素看得更清楚了。
施米特选择从国际法上的占取这一公法角度来展开新的空间秩序形成的历史。施米特认为自己是欧洲公法最后一个自觉的代表,是最后一个生存意义上的欧洲公法教师和学者,并且正在经历着欧洲公法的终结。作为最后的欧洲公法学者的使命感,让施米特选择了以公法学的方式来总结这欧洲公法的兴衰历程。施米特写道:
“我致力于对公法进行科学梳理的工作。这个领域远远超出一个民族的范围,尤其远远超出一代人知实在的合法性。尽管如此,它却不是脱离具体环境的一般性,不是毫无差别的一切世界和一切时代的事务。公法是欧洲精神的一个创造。是欧洲的公法。 …欧洲公法在16、17世纪产生于欧洲可怕的欧洲内战。他开端时的情况与我们当今的情况有亲缘关系,这是一种超过历史性的比照物,超过模拟的精神的亲缘关系,是某种有别于施滨格勒所称的同源性的东西。“
施米特历史书写的用意,即在于通过过去理解现在,也在于通过现在理解过去。施米特心中所念的还是整个欧洲基督教文明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命运。施米特试图尝试着引导后人再次聚焦此在的基本秩序,去找回大地承载的深刻意蕴和承诺的和平。在此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在欧洲的幽暗时刻,施米特如一束璀璨瑰丽的北极光,横亘在永恒的天空之中,指引着后世寻找大地的和平的人前行。
《大地的法》读后感(四):【转】陈伟:施米特的大空间理论
摘要:在民族国家、大空间、全球共同体三者之间,大空间处于国家与全球之间。大空间理论是施米特严肃思考后民族国家时代世界秩序的结果,它与施米特关于政治概念的论述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施米特捍卫大空间,基本着眼点是欧洲大空间,他的目的是捍卫欧洲文明传统。施米特提出大空间的战略构想,针对的是英美帝国主义者所倡导的普世主义。在施米特与科耶夫关于“历史的终结”之对话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施米特大空间理论所包含的历史哲学。
施米特的大空间理论不为人重视,他在 20世纪 40年代出版的《地球的秩序》也不如《政治的概念》那样易引起人们的兴趣。事实上,人们更多地是在谈论魏玛时期的施米特。学界关于施米特的研究大多关注于施米特加入纳粹党之前的作品。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很多,例如,有学者认为1933年后施米特的著作充满意识形态色彩,完全服务于第三帝国的政治宣传需要,缺乏学术价值;有学者认为施米特在40年代后尽管仍笔耕不辍,但那些作品基本上是老调重弹,因此了解施米特的思想只需阅读他魏玛时期的作品;就客观方面而言,施米特在“二战”结束后已退出官方学界,这自然也会影响他后来思想的传播。英语世界对这位有污点的德国思想家相当长的时期内也难以发生兴趣。更为重要的是,施米特的学术兴趣在30年代中后期发生了转变,他的正式职称当然还是公法教授,但他关注的重点越来越多地转向国际法与世界秩序。严格意义上讲,施米特的《地球的秩序》是一部国际公法理论著作。这对那些关注现代性反思、自由主义批判、分配正义等形上学问题的英美哲学家来说显得过于肤浅,然而,对于那些从事国际关系研究的政治科学家们而言,施米特的著作杂糅历史、制度、法律、政治、技术等多方面关怀,不无玄想之嫌,完全不合社会科学研究的标准。结果是施米特的大空间理论也得不到当代国际政治科学家的重视。
然而,《地球的秩序》并不是一部可以忽略不计的作品。施米特通过摩根索对当代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的影响暂且不论,就本文的关怀来说,欲了解施米特思想的全貌,《地球的秩序》不能不读。它是施米特“二战”以后作品中的代表作,也是施米特作品中篇幅较大的一部。《地球的秩序》是施米特经历世事变迁、人生大起大落后写成的著作,它体现了时代转折中一位欧洲公法学家对世界局势的观察以及对人类前景的估计。在当下语境中,我们仍有足够的理由来阅读这本书。《地球的秩序》涉及世界秩序问题,在今日全球化、美国新帝国主义、多元文化主义、文明的冲突、恐怖主义等话语背景下,这本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就中国语境而言,伴随着中国崛起引发的世界秩序的调整尚刚刚开始,在这种大挑战、大机遇中,中国在未来世界秩序中将占据何种地位?仅仅以顺应历史潮流为口号、放弃中华民族自身的政治诉求,不过是一种逃避主义;而在一个冲突不断、战争频发的地球上呼唤和谐世界的到来,仍然是一种高调乌托邦主义的翻版。《地球的秩序》包含很多有助于思考世界新秩序以及新秩序中中国未来走向的有益成分。
《地球的秩序》的完整标题是《欧洲公法的国际法中地球的秩序》,《地球的秩序》是其简称。“Der Nomos der Erde ”英译为“The Nomos of theEarth”,中译或为“地之法”、“大地的法”。此书初稿完成于 1942年至1945 年间,正值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施米特当时在柏林,研究资料颇为匮乏。施米特在纽伦堡受审时,此书曾作为施米特投靠纳粹的证据一再被提及,但施米特坚持称此书纯然是一部学术作品。1950年,此书得以出版;1970年又出了第二版,并增加了施米特于50年代写的相关论题的论文作为附录放在书后。乌尔曼的英译本于2003年才出版。施米特本人对该书还比较满意。1955 年,他曾将该书送给友人科耶夫;20世纪 70年代早期当有人要为他出版政治论文集时,施米特要求将《地球的秩序》放在首篇。
一、地球的秩序
如何理解“The Nomosof the Earth”这一题目?”nomos”与”theEarth”在此均需予以说明。“the Earth”指的是人所栖居的地球,译为“大地”实有歧义。因为它未能将之区别于施米特所用的“land”一词,“land”是指与海洋相对立的陆地,而“the Earth”同时包括了陆地与海洋,甚至也包括大气。施米特并不是讨论与海洋相对的陆地之法,而是要探讨一种全球的“nomos”。不过,“the Earth”即使译为地球或全球仍有不足,因为视地球为“球”的概念在17世纪以前并不存在,但那之前已有“The Nomos of the Earth”。“the Earth”可意译为“世界”。本文采用“地球的秩序”这一译法,要注意的是施米特并非在陆地、领土的意义上使用“the Earth”一词。施米特在书中确实探讨了土地的问题,如“土地的占有、分割、垦殖”,但“土地”用的是“land”一词。施米特在书中曾提到 “地球的空间秩序”(the spatial order of the Earth),可见土地与地球是严格区分的概念。
“nomos”一词通常译为“法”、“律法”,但其实施米特明确反对在“法”(law)的意义上理解“nomos”。“nomos”是拉丁文,它具有古希腊渊源,或许我们可以直接将之译为“诺莫斯”。施米特在该书导论部分有关于“nomos”的词源学考察。在附录部分又有关于“nomos”与德文中的“nahme”、英文中的“name”三词内在关联的论述。显然,“nomos”是该书的一个中心词。施米特之所以用这个古典词汇,也是为了表达某种特殊的法哲学理念,以区别于当时流行的法律概念。本文将之译为“秩序”,但“秩序”一词其实并未完全涵盖“nomos”原来所有的意涵。只有在充分理解了“nomos”这一概念之后,我们才能看出“The Nomos of the Earth”这一标题背后施米特的真实想法。
《地球的秩序》一书第四章标题是“论nomos一词的意义”。在这一章中,施米特对什么是“地球的nomos”进行了解释,尤其对“nomos”一词的意涵进行了细致的探讨。尽管这是导论中旨在解题的准备性文字,但仍是体现施米特基本法理学思想及古典学功底的一章,在诸章中堪称最为精彩的章节。该章下设四个小标题:(1)nomos与法;(2)作为统治者的nomos ;(3)nomos与荷马;(4)作为一个占领空间之基本过程的nomos。施米特明确表示,他在希腊语中“nomos”的初始含义上使用该词。“nomos ”包涵了将秩序与方向联系在一起的观念。他试图“恢复nomos一词的效力与辉煌”。
不过,恢复“nomos ”一词的原来意义并非简单地回到古代世界。施米特指出,古代世界自智者时代以降,“nomos ”的原来含义就已经发生了变化。“nomos ”在最初的意义上与土地的占有密切相连,它指涉的是一种实质性的空间秩序,这区别于纯粹的法律概念。施米特对“nomos ”概念在思想史上的演变进行了概括。他指出,在柏拉图那里,“nomos ”指一种纯粹的规则,法(nomoi)已经包含了某种现代法律所具有的乌托邦计划之特征。亚里士多德区分了作为整体的具体秩序的城邦政治体(politeia)与许多单个的法律(nomoi)。亚里士多德的学生Theophrast似乎仅仅视“nomoi”为不同政治体的大量规则。色诺芬则将所有当权的统治者的成文训诫看做“nomos”,他在公民决议与“nomos ”之间划等号。然而,至少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秩序与方向的原始联系仍然依稀可辨,“nomos ”仍是一种在空间上可被感知的、具体举措的表达。亚里士多德说梭伦与莱库古创立了“nomoi”与城邦,正是在此意义上使用。施米特特别指出,亚里士多德著作中的“法治”(nomos的统治)与今人所谓的“法治”(rule of law)概念完全不同。亚里士多德说的“法治”针对的是公民决议及僭主命令的统治。“法治”与规模适中、恰当分配土地及财产之邦乃是同义语,“法治”就是中等阶级的统治。在这一段话中,“nomos”可以清晰地被视为“原初的土地分配”。不过,“nomos ”的这种原始含义因一系列区分与反题而被摧毁了。施米特说,这些反题中最重要的即是“nomos ”与“physis”(自然)的对立。当“nomos”与“physis”相对立而使用时,“physis ”指向“实然”,“nomos”则指向“应然”,于是,“nomos ”成了纯粹的规范与法案,不再与法、公民决议或命令相区分。
施米特说,他在原始的意义上使用“nomos”一词有着特定的考虑。他写道:“nomos 一词对我们来说十分有用,因为它可以使我们对当前世界局势的观察免于法律实证主义的干扰,特别是免于19世纪法学特有的处理国内事务的词语与概念的混淆”。施米特认为,有必要重新发掘“nomos”一词的原初涵义以及它与最初土地占有的联系。“地球的秩序”不可与19 世纪法律实证主义的规范体系混为一谈。在原初意义上,“实然”与“应然”是无法分离的。“nomos ”指的是具有实质性内容的空间结构,秩序与方向在这里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将“nomos”译为“law”(德语中 的 “ Gesetz”)、规则、规范或任何类似的词都是不确切的。nomos ”来源于希腊词“nemein ”,“nemein ”同时指“分割”与“牧养”,“nomos ”是“一个民族的政治社 会秩序在空间上变得可见的直接成型———休养生息之地的最初圈定与分割,诸如此类,土地的占有连同具体的秩序皆包含于其中,从中衍生出来”。简言之,“nomos ”是特定的土地分割与确认的举措、尺度,在这一过程中,政治、社会、宗教的秩序得以形成,空间上具体的统一体得以形成。通过“nomos ”,一个部落或民族定居下来,建立城邦或殖民地,变得可见,获得了历史的存在,把地球表面的一部分转变为一个特定秩序的力量场所。“nomos ”反映了“一个历史进程———空间秩序的创建行动”。然而,在法律实证主义大为流行的情况下,“法律”(law)一词无以表达“nomos”的涵义。施米特建议可用传统、风俗或契约代替“法律”来翻译“nomos ”。施米特关于“nomos”与”law”的区分背后仍然清晰可见他一贯强调的主题———合法性与合法的区别。这种区分背后则是施米特对19 世纪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
施米特进一步说明,“nomos”具有支配者的涵义。在赫拉克利特、品达、希罗多德、亚里士多德等人的文献中,“nomos ”是一种不依赖于法律规章的权力,甚至被描述为“专断者”或“王”。“nomos ”是具有合法性的创制性历史事件,法 律 的legality皆因之而具有意义。“nomos ”与居所、篱笆、围墙等词相连,它指向一个封闭而具有边界的空间秩序。施米特着意强调的是法学概念的空间起源。他指出,“nomos ”被“law”取代,不仅是 19世纪法律实证主义的“杰作”,早在古典时代,这种做法已经开始。智者学派对“nomos ”进行的解释已没有空间的内涵,而仅仅具有规范、规则、实证法之意。此种状况产生的背景则是城邦秩序的解体。施米特称之为“智者学派的实证主义”,其顶峰则是希腊化时代以及恺撒统治的时代。到法律实证主义时代,法学家已经找不到什么词来指陈“nomos ”了。
施米特总结说,“nomos”是占有空间的奠基过程。最初的行动就是“nomos ”。通过占地、建城、开疆裂土,一个空间秩序得以形成。只要历史尚未终结,空间划界的可能性便一直存在,地球的“nomos ”问题便一直存在。地球的“nomos ”,涉及的正是世界诸民族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在地球上各自界定空间、划分势力范围的活动。这一活动形成的秩序,不以各种法律为前提,相反,它是其他诸法的前提。施米特写道:“创制的过程当然不是每天都会发生的事,但它们也不只是过去之事;在今天也不是只能引起考古或怀旧的兴趣。只要世界历史仍然开放而又变动不居,只要局势尚未固定、僵化;换言之,只要人与各族人民不仅有一个过去,也有一个未来,在世界历史事件‘维新’的展现中就会出现一个新的‘nomos ’。如此,对我们来说,‘nomos’就是占领空间的基础性进程之事,它对每个历史时代来说都是本质性的。它关乎在这个现今被科学探测的星球上共存的民族中秩序与方向具有结构性意义的聚集。这就是地球的‘nomos ’,‘nomos’正是在此意义上使用的。在诸民族、帝国与国家的共存中,在统治者与各种形式的权力结构的共存中,每一个新的年岁、新的时代,都建基于新的空间划分、新的疆界以及地球之空间新秩序”。
二、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
在《地球的秩序》主体章节中,施米特描述了近代以来世界秩序建立与转型过程中人们占有土地的状况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欧洲公法的历史与现实,内容涉及民族国家体系的形成及解体、陆地与海洋、战争的正义问题以及战争概念的演变,等等,其中大多可在施米特之前所写的作品中找到渊源。这种叙述是历史的、制度的、法哲学的叙述。在这种叙述后面,是施米特对20世纪中后期世界新秩序的展望。施米特对世界新秩序的想象植根于他的大空间理论。什么是大空间?施米特为何会提出这一理论?大空间理论的意义何在?这是本部分所要探讨的问题。
大空间,德文为” Großeraum”,英译为“great room”或“large space”。大空间理论以“地球的秩序”概念为基础,它是施米特政治思想发展的逻辑结果。事实上,施米特在此前的不少作品中业已或多或少地表达过这一思想。“大空间”一词极易令人联想到希特勒的“生存空间”论,施米特的理论似在为第三帝国的对外扩张政策张本,但其实施米特的大空间理论与第三帝国的对外政策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均没有关系。不必说施米特自1936 年后已失去纳粹的信任,希特勒的疯狂扩张也不需要大空间理论来支持。更何况,“大空间”一词并非施米特的首创。乌尔曼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大空间”一词开始流行,首见于经济学讨论中。施米特认为,随着民族国家解体、帝国主义时代的到来,全球的秩序将通过大空间的划定来确立。
1939 年,施米特写了《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论围绕门罗主义的国际法斗争》一文。在此之前,即1939年4月1日,施米特在基尔政治与国际法研究所举办的一次学术会议上宣读过论文《禁止外国势力干涉的国际法大空间秩序:论帝国概念》,并于当年发表。该报告的结论部分曾以《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为题单独发表。显然,大空间需要放在与帝国、普世主义的关联中去考察。
施米特认为,大空间思想在美国《门罗宣言》中即已得到简短而明确的表达。《门罗宣言》强调美洲是美洲人的美洲,美洲事务不容其他国家干预,其他国家在美洲之内不能殖民;美洲国家独立。《门罗宣言》的实质即是大空间的确立,而美国则是美洲大空间的代表。施米特说:“这样一种从具体空间方面设想的原则的对立面便是包括全球和人类的普世主义的世界原则,后者从本质上便会造成一切人对一切事务的干涉。空间思想包含着界定和分配的观念并因此而提出一个有序的法律原则,而普世主义的世界性干涉要求,却破坏任何理性界定和区别”。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施米特在这里是旗帜鲜明,他是以美国人提出的原则反对同样由美国人在20世纪30-40年代所奉行的又一个原则。
施米特认为,普世主义诉诸抽象的、绝对的正义,问题多多,其坏处在于为大国干涉他国提供了借口和机会,并且使战争变得极端残酷。普世主义的逻辑结论不是秩序,而是毁灭。他说,日内瓦国际联盟正是“因其普世主义的结构与建立欧洲大空间内部独立秩序的客观必然性之间存在着的失调关系而走向毁灭的”。普世主义的问题是致命的,“普世主义者是不可救药的,因为他们无力摆脱西方自由民主大国的意识形态”。普世主义者讲全人类,本质则是“将自由民主的原则无地区差别和无界限地推延到整个地球和全人类”。而门罗主义或大空间思想则是特定的地区主义。大空间体现了礼让、和平、理性的精神,普世主义则是帝国主义的理论工具。施米特不忘附和希特勒的主张,他说:“1939 年4 月 28 日领袖演说的声明一举结束了这整个混乱状态,开辟了恢复真正的和原初的门罗主义思想的道路,……我们德国人现在为了欧洲,至少为了大德意志帝国的领域和利益恰恰奉行同一种主义”。施米特所主张的,可以说是德意志门罗主义。施米特认为各个民族共存于世,大空间秩序颇为重要,并且是势所必然,普世主义意识形态则是他的对手。
如何理解“大空间”?施米特对这一概念予以界定。照施米特之见,大空间是一个介于国家与世界政府之间的国际法单位,它在民族国家体系解体后成为地球秩序构建的一种选择。大空间对应于帝国概念,它体现了一套理念与原则,并在此空间内排斥外空间列强的干涉。大空间内的一个国家充当此空间的代表,在此意义上,它是一个“帝国”。施米特区分了普世主义帝国(imperium)与帝国( Reich, empire)的不同。他指出,“imperium”具有普世主义的实质,在现实中表现为积极扩张的帝国主义,而“Reich”则对应于大空间,它具有疆界,体现了对各民族的尊重。大空间和帝国应当取代国家,成为国际法的中心词汇。他批评现代国际法“迄今为止根本不知帝国为何物,而只知道国家”。然而,世界形势的发展已经使国际法的旧语汇体系失效。施米特认为,大空间并非出自政治家的野心或某个民族的抱负,而是实际历史进程使然。在这一进程中,科技进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中已经提到现代科技的发展将迫使小国丧失对外战争法权,从世界政治舞台中退席,通过臣服于大国来寻求保护。在这种保护与臣服的关系中,大国与若干小国构成的正是施米特所说的“大空间”。施米特在《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中又说:“并非所有的民族都能够经受住创建完美的现代国家机器的能力之检验,只有少数几个民族能够靠自己组织的、工业和技术的能力打一场现代的物质性战争。一个新的地球秩序以及一种成为当今头等国际法主体的能力,不仅需要高度‘自然的’与生俱来的品质,而且还必须要有自觉的纪律、高度的组织和以自己的力量创造现代国家机器并将之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才干,这是只有高度集中人的理智力量才可能完成的”。
在施米特看来,大空间排除外来势力的干涉,它是对抗以普世主义之名推行的干涉主义的现实出路。施米特将之置于19 世纪国家间秩序与普世主义世界政府理想之间,视之为人类和平希望所在,此为新的地球之秩序,“帝国”将成为这个大空间时代的中心政治单位。具体到德国的使命,施米特说:“今天,一个强大的德意志帝国诞生了,从一个虚弱无力的欧洲中央变成一个强大的、不可侵犯的欧洲中央,这个帝国有能力将它尊重一切民族的伟大政治理念作为一种为种属和渊源、血统与土地所确定的生活现实,扩散到中部和东部欧洲的空间,并击退外空间和非民族性大国的干涉。领袖的行动赋予我们的帝国思想以政治现实、历史真理和伟大的国际法的未来”。
在民族国家、大空间、全球共同体三者之间,大空间处于国家与全球之间,它是施米特对后民族国家时代世界秩序的构想。然而,我们切不可想当然地以为大空间格局是各族人民日益拓展其活动范围的结果,是走向全球共同体的准备。在施米特看来,大空间时期并非一个过渡阶段。大空间构想的意义在于它是对抗普世主义的架构,符合人以群分、敌意永存的基本现实处境。施米特曾跟科耶夫解释说:“我们的地球,无论它已经变得多么小,我都不认为它是一个计划单位———我觉得这是一件遥遥无期的事情;我甚至觉得,有没有这样的可能性都是一个问题。对我来说,大空间并没有一种跟‘小空间’相对立的含义,而是有一种跟世界一统、跟认为时间循环已经终结的看法相对立的含义———也就是说,一种多元的状态,因此,它就能够产生一种有意义的敌对状态,而从正当性和历史性的角度来说也就值得注意。我不相信的是世界一统和时间循环的终止。当今世界的(东与西,或者陆地与海洋)二元对立并不是统一之前的最后冲刺,也就是说,并不是历史的终结。它毋宁说是一个瓶颈,过了这个瓶颈,人们就可以找到新的、‘当代的’伟人。因此,我正在寻找一种新的全球nomos一种新的大地之法;这种法不是来自几个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可以将权柄托付到他手上的那个世界主人的宣示;而是来自一种声势浩大、你来我往的‘权力角逐’”。
《地球的秩序》是施米特系统阐述其大空间理论的著作,在这本书中,他先前的观点得到了扩充。施米特在《地球的秩序》中更重视大空间理论的国际法语境,并将全球秩序与空间的联系进一步凸显,从而使他的大空间战略构想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该书的增补附论中,施米特再次诠释了新时期大空间理论的运用,其时是1954年。施米特重申:“土地的占有、划分、开垦是人类历史的基本过程”,“地球的秩序”由此而来。施米特指出,人类历史有过三种地球的秩序:第一种地球的秩序体现为人们建立帝国、城邦,划定各自的土地,这种秩序在五百年前随着海洋的征服而被摧毁,人们发现了美洲。第二种秩序随后产生,它体现为对陆地与海洋的区分,特点是以欧洲为中心的结构,同时包括了海洋,陆地被分割为国家、殖民地、保护区,海洋则属于公有而保持自由,向所有国家开放。这一秩序持续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它建立在陆地与海洋以及陆上列强之间的双重平衡之上。然而,“一战”结束后,这种欧洲中心论的全球秩序被摧毁。施米特写道:“现代科技的发展已使海洋失去了它的基本特征。一种新的第三个维度已经变成了人类权力与活动的竞技场”。这种描述对应于施米特《陆地与海洋》中关于空间革命的描述,并不难理解。不过,空间革命对世界新秩序的影响,不应该被过分夸大。施米特固然清醒地意识到新元素“火”与“气”跟世界秩序的关联,但他仍然重视“土”元素的基础作用,是故他津津乐道于土地的“占有、分配与生产”。在50年代于法兰克福电台的一次演讲中,施米特直言道:“人仍然是大地之子”。
关于新的全球秩序将是何种情形,施米特认为存在三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随着“冷战”双方中一方的最后胜出,世界完全统一于一个“国家”,成为一个全球性质的共同体,成为世间唯一的主权,它将占有整个地球,包括海、陆、空,按其计划与理念对之进行分割。第二种可能是回到近似于英国人通过征服海洋统治全球的那种秩序,即霸权平衡结构,它的承担者只有可能是美国,美国人将通过控制太空控制全球,管理并维持世界其余地方的平衡。第三种可能仍然建立在平衡的观念之上,但它不是以第二种方式达成,而是在几个独立而平等的大空间之间形成平衡,由此形成一种新的地球秩序。施米特暗示,第一种观点激进,第二种观点保守,第三种观点则比较理性。当然,如何形成大空间,必须进行有意义的分化,并在大空间内部实现相当程度的同质性。施米特说,我们正处于一个旧秩序崩溃、新秩序即将产生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有些人会恐惧,认为世界末日即将到来;但他相信,在新旧秩序的交替中会产生出新的秩序,而不是混乱与虚无。他以大体相同于《陆地与海洋》结尾的文字描述了这一状况,并同样以荷尔德林的诗句结尾:
这里也有诸神与规则,伟大属于他们的人民。生活在 21世纪的我们有幸可以看到后来全球秩序的演进。施米特虽然活得相当长,但仍未能见到苏联解体。我们今天不能预期一个世界政府的出现,美国也不是曾经的英国,现今世界格局似乎更符合施米特所讲的大空间秩序,而欧盟则是欧洲大空间的体现,尽管欧盟不以德国为中心。施米特思想包含的理性之光由此可见一斑。唯一重要的差别是,施米特低估了现代国家的生命力。“一战”以后虽然现代民族国家面临冲击与挑战,但直至今天,一个不可否认的基本事实是,世界秩序的基本单位仍以民族国家为主体,跨国、跨地区的交往仍以这种国家体系为前提。当然,另一种可能也是有的,那就是我们仍处在施米特所说的新旧秩序的交替时期,尘埃落定的时刻尚未到来。
三、科耶夫与施米特:历史的终结
《地球的秩序》不仅是一部关于国际政治秩序的著作,更是一部历史哲学、政治哲学著作。施米特的大空间理论,可以置于更为广阔的理论视野中去考察。这从施米特与科耶夫关于“地球的秩序”及“历史的终结”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历史终结论在上世纪80年代末因日裔美籍学者弗朗西斯·福山的论著而为人们所熟悉,那时正值苏联解体、东欧巨变。福山的历史终结论基于黑格尔的主奴辩证法、为获得承认而斗争的逻辑展开,为西方自由民主政体在世界范围内的“胜利”提供了理论说明。姑且不论此种历史终结论是先知式的预言还是自负学者的妄语,福山的观点影响之大是世所公认的。而福山历史终结论的渊源则可以追溯到科耶夫那里。福山曾受教于施特劳斯的门人艾伦·布鲁姆,而布鲁姆曾被施特劳斯送到法国的科耶夫那里学习过黑格尔。科耶夫式的黑格尔解读之特色便是鲜明地突出了黑格尔思想中“历史的终结”这一主题。
科耶夫是20世纪著名的黑格尔主义者,他来自俄国贵族家庭,曾在海德堡大学师从卡尔·雅斯贝尔斯攻读博士学位,后任教于法国,以开设黑格尔导论课程名噪一时。“二战”结束后,科耶夫曾长期任职于法国经济事务外交部门,对法国外交有直接的影响。人们常常提到,“二战”即将结束时,他曾上书戴高乐,说明他的拉丁帝国的政治规划。这个建言书即《法国国是纲要》(1943年)。他的著作有《黑格尔导读》、《法权现象学纲要》等。科耶夫的思想在某些方面深受施米特的影响,并且二人在50年代有过很好的交流。论者常常提到,科耶夫 40年代所写的《法权现象学纲要》,理论基础之一便是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中关于敌友问题的讨论。而施米特也曾就很多问题向科耶夫讨教。当代德国学者米勒提到,施米特在初次与科耶夫接触后,便即兴写就了《占有,分配,生产》一文,并将“占有”、“分配”、“生产”这三个环节视为世界历史的主要活动。科耶夫则针对此文的观点进行了回应。施米特《地球的秩序》、《陆地与海洋》也都送给了科耶夫,二人讨论的主题便是“历史的终结”。1957年,科耶夫应施米特之邀到德国杜塞尔多夫进行了一次演讲。施米特也向他周围的人推荐科耶夫。演讲结束后,施米特饶有兴趣地赋诗一首来纪念科耶夫的演讲。这首小诗题为“1957年莫赛尔老人的诗歌”,诗是这么写的:
人性正在完善莫赛尔河正在疏通圣餐依然被到处传递俗人不需要圣餐杯亲爱的上帝仍然隐藏整个世界变成了熔炉自动化遍及全球俗人服用弗罗那科耶夫举起帕拉庭酒庆祝在杜塞尔多夫的讲演。“历史的终结”是黑格尔、科耶夫的语言,在施米特那里当表述为“政治的终结”或“严肃政治的可能性”问题。显然,科耶夫与施米特对这个根本性的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对于施米特的《占有,分配,生产》,科耶夫评价说:“手笔让人叹为观止”。在杜塞尔多夫的演讲中,科耶夫针对施米特的观点再次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科耶夫意欲突出强调现代社会中“给予”的意义,而“给予”是潜在地包含在施米特的划分环节中的。科耶夫在1955年的一次通信中对施米特说:“(1)从本质上来说(当然是从拿破仑以来)不会再有任何的攫取存在;(2)对于我们来说(即相对于‘绝对知识’来说),现在所有的只是生产;(3)但是———对于意识自身来说(比如对于美国/苏联来说),划分还是存在的”。在科耶夫那里,普遍均质状态(国家)的实现是现代社会发展势所必然。他认为,拿破仑之后,实质性意义的争斗已不复存在。希特勒不过是一个新版的拿破仑,“二战”没有带来任何本质上新颖的东西。科耶夫相信,这意味着人与人之间敌意的完全消除,意味着政治的消亡。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依然存在争斗或牺牲,但争斗或牺牲只是取决于人们对自己状况是否满足,或者是无端地自杀,并不具有政治意义。没有政治,只有行政管理。科耶夫满怀信心地展望这种“终结”,他对施米特说:“再过一二十年,就连一个非黑格尔主义者都会看出,东方和西方不但需要的是同样的东西,做的也是同样的事情。到时候‘联合’将是非常容易的事情”。
施米特则没有科耶夫那么乐观。施米特的大空间理论,意味着政治仍然存在,历史永不终结。施米特认为,政治统一体边界的扩展、帝国的建立,并不意味着人类最终会走向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世界仍是政治的多样体,而非政治统一体。在新的全球秩序中,敌友划分依然存在,这种认识是理性的、现实的、人性的,这也意味着政治的严肃性依然有可能。施米特在1947年于囚牢中所写的那段话常为人引用。他说:“他者是我的兄弟。他者表明他是我的兄弟,而兄弟表明自己是我的敌人。亚当和夏娃有两个儿子,该隐和亚伯。人类的历史如此开始。万物之父便是这副模样。这就是使世界历史保持运动的辩证分裂,而世界历史尚未结束”。科耶夫展望的普遍均质的世界,在施米特看来是一个没有道德、没有严肃思想、没有信仰与追求的世界。施米特赞同科耶夫对国家死亡的诊断以及对现代性的分析。但他强调,未来世界,不会像科耶夫展望的那样。施米特认为“大空间”秩序更为现实。施米特在一封给科耶夫的回信中说:“跟‘国家’有关的一切都已经结束了,这是真的;这个‘必死的上帝’也已经死去,对此人们无计可施;目前这种现代性的、仅仅提供‘生存照顾’的行政管理机构,也不是黑格尔意义上的‘国家’,不是‘统治’;这种机构不再有能力担当战争和死刑;从而也就不再有能力创造历史。但,虽然我承认您是正确的,但我仍然认为,对于下一个历史阶段来说,伟人们———或者说大人物们正在关注的乃是大空间的争论;而大空间也就是一个跟现在和将来的技术维度相称的计划空间”。针对科耶夫所说的“已经不存在‘占有’”的观点,施米特说:“攫取至今都还没有终止”。
对于施米特的观点,科耶夫一边表示赞赏,另一边又表示不理解。科耶夫说:“在今天,仍然知道国家和政治(从而还有‘历史’)为何物,或者更加准确地说,知道国家和政治曾经为何物的人,已经是凤毛麟角”。另一方面,他又说,他“不能理解”为什么施米特既然已经看到国家的终结却依然“能够谈及一场即将到来的政治—军事‘冲突’”。在笔者看来,科耶夫不能理解施米特,根源在于科耶夫被黑格尔主义的逻辑迷惑了。科耶夫与黑格尔一样,都相信自己是“密纳发的猫头鹰”,是见证历史终结的最后一位哲学家,因而不愿意想象历史发展的任何其他可能。
四、小结
《地球的秩序》与施米特其他著作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从某个角度看,它是《陆地与海洋》的理论版、扩充版;但同样明显的是,《地球的秩序》也包含了《政治的概念》等作品中的重要观点。作为一部法理学著作,它对法的起源、法的物质基础或曰法的空间前提进行了颇具原创性的诠释。这种诠释在有些学者看来是一种神话,但施米特基于“nomos”初始含义而阐发的思想并非纯属臆测,它服务于施米特国际政治战略的构想;更重要的是,施米特相信通过这种词义上追根溯源的方法,可以打开通往现象之路,于人们对世界的认识有助益。作为一部国际法著作,《地球的秩序》对欧洲公法的起源及演变、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了探讨,施米特的观察紧扣现代国家的形成与解体这一大场景,对国家中心论的旧欧洲公法理论进行了批判,从而提出了大空间理论这一替代方案。再者,作为一部政治哲学著作,施米特此书仍然隐含了他对政治概念的理解。敌人与朋友的划分,政治统一体的构建,不同政治体的共存,和平与秩序的维护,现代科技与对外战争法权,这些主题在字里行间依稀可辨。事实上,施米特的政治概念内在地与空间界分论联系在一起。在施米特那里,政治意味着我们与他们的不同身份,同时也意指划定我们与他们各自的活动范围。施米特曾经说过:“敌人是要迫使其退回其疆界的人”。“疆界”的划分即为“nomos ”的确立。从《地球的秩序》中我们也不难看到,施米特所说的大空间不是一个简单的地理学概念,它描述的是一种新政治体的存在形式。他讨论的帝国问题,乃是当今世界政治理论的前沿课题之一。此外,《地球的秩序》在某种意义上也可视为历史哲学著作,正如在关于《陆地与海洋》的讨论中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施米特对民族自决与世界历史进程二者间关系的思考,对20世纪战后新秩序的展望,无不体现了施米特思想的深度。
回顾施米特的大空间理论,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再次强调:
(一)施米特所说的“大空间”概念主要是一个法理学概念,它自然有地域的意思,但并非纯粹的地理学概念,同时它也具体涉及到人类生活中的一种元素———气。这一空间概念与社会达尔文主义以及纳粹主义所说的生物种族意义上的生存空间有着本质的不同,区别在于大空间的划定是人的努力、人类文明演进的结果,不是种族进化、自然选择的结果。大空间内部、大空间之间弥散的是礼让与契约的精神,而非你死我活的斗争精神,尽管施米特的大空间思想阐发于第三帝国时期,“领袖”的大德意志帝国理想亦不时被他称颂,但我们不应视施米特《地球的秩序》等作品为意识形态之作。明眼人不难看出,施米特的战略思想与希特勒跳梁小丑般的妄语实有极大的反差。当代美国学者马克·里拉称施米特的大空间理论“显然是为了证明希特勒建立第三帝国的帝国主义野心”。这种说法笔者不敢苟同。从策略角度讲,施米特果真欲为希特勒歌功颂德,献媚于当局,根本不必写洋洋洒洒数万言。笔者认为,大空间理论是施米特严肃思考的结果,与施米特关于政治概念的论述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这也是大空间理论迄今仍有启迪意义的原因所在。事实上,施米特在1962年关于游击队理论的讲演中,仍然坚持“大地的nomos”、大空间等主张,他指出游击队的兴起提供了一个新的空间视角,并视“依托大地”为游击队员的特征之一。颇为有趣的是,施米特写道,毛泽东对“大空间”已有深刻的认识,施米特说:“毛泽东在一首题为‘昆仑’的词里表达了对新的大地秩序的多元论观念,其中说:安得倚天抽宝剑,把汝裁为三截?一截遗欧,一截赠美,一截还东国。太平世界,环球同此凉热”。
(二)施米特捍卫大空间,基本着眼点是欧洲大空间,他的目的是捍卫欧洲文明传统。这一诉求自《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政治的概念》、《陆地与海洋》以来是十分清晰的。以施米特之见,文明的存续必得有其发祥与依托之地,在20世纪现代科技高度发展的情况下,它意味着在空中占有一席之地。施米特希望德国强大起来以担当振兴欧洲的使命,在新的空间革命发生、地球的新秩序确立之前,发挥中坚的作用。然而,他并非就德国谈德意志民族的利益,他不是民族主义者,在他的帝国理念中,重要的是欧洲的前景。
(三)施米特一针见血地点出了英美帝国主义者以自由、民主、人权等普世主义口号贩卖私货的实质。他的逻辑是,普世主义使某些价值成为至高而绝对的价值,这就是“价值的僭政”,有价值和无价值的区分蕴含着可怕的结论———把无价值的、较低价值之事舍弃或摧毁。施米特敏锐地指出了普世主义与干预主义的内在关联,普世主义使敌人非人化,使战争全面化、极端化、野蛮化,它是人类走向野蛮的信号。想到21世纪初美国人以导弹运送正义的行径,施米特的警告令人深思。施米特追求的不是战争,而是和平,不是无序,而是有序。他的大空间思想背后仍是博丹、霍布斯的身影。施米特与他们一样相信和平、安全和秩序的重要性,也和他们一样对人性有悲观而现实的认识。
本文原载《政治思想史》2010年第1期,由编者录入至此,由于排版原因删去注释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