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吧-经典好文章在线阅读:什么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当前的位置:文章吧 > 哲理文章 >

什么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2022-04-09 03:33:22 作者:裸嘢李 来源:稻听图说V 阅读:载入中…

什么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什么是着名的“米兰达警告”

  文/@裸嘢李(原标题: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长大后怀揣正义的梦想跌跌撞撞滚进法学院,才知道常在港台警匪片上听到的那句“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呈堂证供!”,原来是美国首席大法官沃伦,于1966年以判例形式确立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它其实还有一个完整版:

  (1)你有权保持沉默(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2)你现在所讲的每一句话都能作为呈堂证供(that anything you says can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3)你有权获得律师帮助(that you have the right to the presence of an attorney)

  (4)如果你不能负担律师费用,在询问开始之前会给你指定一位律师(and that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prior to any questioning if you desire)

  (5)你可以随时终止这次询问

  原则的核心理念在于禁止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意在用沉默权和律师权保护其权利与人格尊严,防止非正义(刑讯逼供或者灰色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得口供。其中,(1)(2)有关沉默权,(3)(4)有关律师权,(5)在原法院判决中未提及,但是米国的警察叔叔通常会按惯例加上此句。没有正当声明米兰达警告后获得的证词可以视为无效。当然在宣读米兰达警告时,警察叔叔们也不必拘泥字句,实质意思传达到即可。

  今天米兰达原则适用的国家,主要是采用英美法系的地区。但是米兰达原则背后对于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保护却不仅仅限于地图上的红色部分。大陆法系中,以德国为首的欧盟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有类似的规定与权利。原来这句台词及其变种台词,在地球上的覆盖范围,还是很广泛的呢。

  红色部分为英美法系,蓝色部分为大陆法系

  米兰达警告诞生的背后,还有一个花样作死小能手的故事。没错,这个小能手就是米兰达。

  1963年3月3日凌晨的亚利桑那州凤凰城,一个开着派卡德轿车的墨西哥裔男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在路过公交车站时,对独自等车的17岁女性产生了犯罪动机。在实施完绑架、性侵的犯罪行为后,米兰达抛下受害人开车扬长而去。一周以后,由于同一辆车被受害者认出,警察顺藤摸瓜将米兰达抓获。

  受害者指正加两小时的密集审问,米兰达对罪行供认不讳,在供词上方签字招供。警方开心收工回家喝啤酒看球赛。这时还没有人会想到,这个看似毫无悬念的案件会是美国司法史上的一座大里程碑。

  原本按照一审判决,我们的米兰达应该乖乖去蹲坐二十年大牢,但是为他免费辩护的律师却发现了询问程序中的BUG:

  原来米在接受讯问时不知道自己可以保持沉默,也不知道自己可以咨询律师,因此警方应该事先告知米依据宪法第五修正案所享有的权利。

  据此,这位执着的律师鼓励米兰达将案件上诉到州立最高法院,乃至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法官投票结果,将米兰达案发回重审,原本的口供作为无效证据也一并被推翻。着名的“米兰达规则”就此确立。

  有了重审脱罪的机会按理说应该消停一些,但是米并没有。他在这个节骨眼上作死跟前女友开撕,这个女人可是知道他全部底细的存在啊。前女友一气之下,将情浓时分米对她夸下的罪行和盘托出,向亚利桑那州法院奉上了前女友的证人证言。

  至此,米还是锒铛入狱,体验了一把铁窗泪。过了几年他假释出狱,按理说这次该消停了吧?依旧并没有。无业青年米兰达混迹酒吧,竟然还出售亲签的米兰达权利卡片,利化“名人”效应。某天米发脾气没有按计划参加亲友的婚礼,又跑去喝酒并与人酒后斗殴,被刺后卒。

  作死小能手死后有三件事值得回味:一是他亲笔签名的“米兰达”权利卡从生前的每张2美元炒到了10000美元,二是刺死米的帮凶在警察宣读了“米兰达警告”后行使沉默权竟然使凶手最终逃脱,三是米兰达的侄子后来成为了一名警察,常常宣读以家族姓氏命名的“米兰达”宣言。

  至此,我们从米兰达的故事可以看出,米是一个低情商低智商的渣渣,而米兰达原则的创立就这个案件而言保护的正是这个渣渣的权利。

  从个案来说,米兰达原则似乎两次帮助犯罪人逃脱,给警察们带来了不小的困扰。所以很能理解自从身边人知道我学法以后,就常常气愤地指着某个条款或某个案例向我控诉:法律难道不是要实现正义的么?为什么不能?

  没错,每一个滚进法学院的小伙伴们最初都是怀揣着童年时代正义的梦想。对正义的渴望,好像是除了吃饭穿衣的基本以外,人类另一种生存的必须?但正义,究竟是什么呢?

  我们看得越多,思考得越深,就发现正义越是模糊不清。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国产《十二公民》中的商贩愤怒喊出:“你们说的道理我都懂,可是你们有人听过我说的话么?我的那一柜子冰棍儿都快化掉了有人关心过么?!”对于他而言,能够养家糊口的冰棍不被化掉就是正义。

  正义从广义来说,是在一个最理想的状态中,所有的资源都得到最有意义的分配,所有人都平等享有自由与权利,获得最有可能的发展。而在理想状态被现实粉碎的空间里,要给自由、秩序、效率、平等各种要素进行权衡与排序。刑法上的正义概念,是基于犯罪事实做出的罪刑相适应的裁量,换句话说,实现正义的前提是了解真相。柯南桑曾说过:“真相只有一个!”但是获得真相的手段途径却是多样。

  英国13世纪的教会法庭上,犯罪嫌疑人要先在教会审讯者面前被迫发誓接下来说的都是真心话,再开始被审讯的大冒险。审讯者在案件中既担任法官又充当讯问者。如果审讯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表明其有罪,他可以裁决嫌疑人有罪;如果审讯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撒谎,他可以判嫌疑人伪证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审讯者的问题,审讯者依旧可以判决嫌疑人有罪(真是360度无死角啊~),直到1641年这种玩死你的审讯程序和规则才被英国国会废除。

  米兰达原则保护的正是在国家强大机器下被审讯的微弱个体的尊严与权利。获得真相的责任在于政府而非被诉人。保护被诉人,也就是保护每个可能被控诉的公民。但是米兰达规则在创立之初就掀起了滔天骇浪,遭到了来自执法、立法部门甚至司法部门本身的质疑和反对。

  总统尼克松曾公开就米兰达案表示:“我们的某些法院在作出裁定削弱美利坚合众国应对犯罪打击犯罪的治安力量方面走得太远了!”在米兰达一案的判决中持反对意见的怀特大法官说:“在不计其数的案件中,本院的这一规则将使杀人犯、强奸犯或者其他罪犯重新回到街道或产生他的环境中,随时继续犯罪。

  因此,人的尊严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损失了。真正值得担心的还不是这一新判决对于刑法的灾难性后果,而在于它对那些依赖公共权力保护的人们的影响。”

  那么问题来了:一个是明知证据都指向犯罪人,也只能无奈释放,一个是带着有罪推定的眼光,有可能造成万分之一的冤假错案,你选择哪个?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制约政府权力与保障法的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与打击犯罪活动。究竟在哪一个平衡点上,才能抓住正义的节奏?

  古美门说对了,我们不是神。除了上帝,没有哪一个个体可以代表正义,就连树立了“米兰达”原则的厄尔.沃特大法官,也有黑历史:沃顿于二战期间任加利福利亚洲的检察官与州长,以担心所在州的美籍日本人成为敌人或者间谍为由,坚持将他们集中起来拘留在“集中营”,恶劣的环境,造成不少人死亡与精神创伤。

  正如凯尔森所言: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就像小时候以为可以搬个梯子就能摘到的星星和月亮一样,长大后才知道两边的距离是原来是以光年计算。也许人类在追求正义的路上,还处于孩童阶段。

评价:

[匿名评论]登录注册

评论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