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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读后感10篇

2022-04-06 03:34:41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读后感10篇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是一本由熊秉元著作,东方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45.00元,页数:259,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读后感(一):当法学牵手经济学

  日常社会活动中,法学遭遇经济学的例子不胜枚举,这过程中往往是双方针尖对麦芒,弄得不可开交。于法律范围之内,法学站在正义和公正的道德制高点无可辩驳;然而静下心来仔细想想,似乎经济学所提倡的内容又更具有可操作的现实意义。表象看来,这是当代社会高度发展导致这两大学科间的摩擦冲突。而现象之下,却是人类精神世界,有关于绝对正义的自然法精神和追求效率的经济学人理性思维间的大碰撞。

  一个是在大学教育史中已存在千年历史之久,一个是开张不满三百年(姑且从亚当斯密写完《国富论》算起)的后起学科,却俨然呈现了在人的头脑心智中愈演愈烈的争夺战,不得不让人感慨,经济学人自诩所治之学是“社会学之后”绝非浪得虚名。当然也从侧面反应出来一组让人欢喜又让人忧的事实,喜得是我们的物质生活和经济成就的确到达了有史以来的最高峰(并且还在日复一日地超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巨大进步才会引起认知的天翻地覆;忧的是我们的法律和道德观念正在经受着社会发展、文明进步带来的冲击,却多少显得跟不上时代的落后疲态。

  熊先生认为,在面对当今社会千奇百怪又错综复杂的新现象时,在毫无前车之鉴作为参照的前提下,如果继续推崇传统法理上的绝对正义、绝对公平,那么处理起来就会顾此失彼。当然我们更不可能抛弃业已成熟的“法制”而复归凭个人好恶独裁独断的“人治”旧路;也不可能用当下如火如荼地发展的经济学全盘取代法学,用经济规律(价值大小、效率高低等)取代法律。作为经济学者,作者当然清楚经济学自身就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局限性,还需要政治和法律助其一臂之力,又如何能越俎代庖地行驶法律解决诸如“市场失灵”和“社会再分配”等问题的职责呢?

  那有没有缓和日益尖锐的利益冲突与现行法学变革迟滞的方法?有,那就是双剑合璧后的新武器——法律经济学。两个看似独立的学科为什么就存在着无缝合璧的可能?熊先生在书中认为,在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模式上,两者是类同的:首先,法学存在着原告和被告、经济学存在着供方和需方,两组对象之间都是二元的(双方间)、对立的(一对一)关系。其次,无论是诉诸公堂的法学,还是市场角力的经济学,都存在着明确的利益(冲突)关系。所以,无论是哪派的学者,都具有站在当事(或利益)双方的角度上设身处地考虑问题的能力,也具有比较客观地裁判谁对谁错(或孰优孰劣)的能力。两相结合后的法律经济学,只是将传统法理固守的“公平”和“正义”的阵地抛弃,换成了社会福祉最大化。

  至此,正义就会有成本的考量(书名《正义的成本》就是作者给我们提出的一个大大的问号),公平就会有了效率的制约。耗费不菲的成本去保证正义,到底公不公平?这些资源另作他用可能会保障更多的社会利益。牺牲巨大的效率去维护公平,到底正不正义?这些效率留存下来可能会增加更多的社会福祉。失却了以社会利益和福祉作为目的导向的法律,很有可能就只是为了报复或儆百的理由。这绝不是法律的初衷。

  法律所捍卫的公平和正义,必然是文明社会的追求。法律经济学的出现,从来就不是要动摇法律的基础;恰恰相反,它一直在尝试着为现代法律的天平增加一个新的砝码,以期能让盘子一边的公平和正义,能和另一边可计算的、具体的、客观的福祉对应起来。当然,我们对新学新说不必也不该赶时兴地去贴金追捧。但学说的介绍和知识的普及却很有必要,有准备才不至于在遇到新问题时掉入束手无策或行之无效的窘境。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读后感(二):浅谈正义

  罗尔斯进行了理论的预设,似乎在一种真空中进行着讨论,但是实际上他关注的人类社会的原则。而熊秉元学者的《正义的成本》融合散文之美、经济分析的严谨以及法学思想的想象之美一体,从身边的现象开始,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考方式。如果说罗尔斯提供的是一种理论研究的方式,那么熊秉提供的就是一种写作的方式。熊秉元写到:正义和效率都是人们在演化过程中为了生存和繁衍发展出来的概念。连接了它,也就连接了法学和经济学。

  真实的世界中,维持正义是需要成本的。当法律遇上经济学的时候,诸多的思考和原则性的东西。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读后感(三):当经济学帝国主义“入侵”法律

  前些日子传播得轰轰烈烈的“人贩子一律处死”的呼吁告一段落了。我很理解家长们内心的那种焦虑和恐惧,不过作为一个不可救药的“理中客”,我还是要说这办法行不通。试想一下,如果拐卖一个孩子和拐卖10个孩子同罪,犯罪分子会倾向于怎么做?如果善待孩子和虐待孩子同罪,犯罪分子会倾向于怎么做?如果主犯和从犯同罪,犯罪分子会倾向于真么做?甚至像网友们所呼吁的,如果拐卖孩子和杀害孩子同罪的时候,犯罪分子又会倾向于怎么做?事情很可能会变得更糟。而我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判断,是因为我相信除非脑子有毛病,否则犯罪分子都是理性的。他们在作案的时候一定会考虑犯罪的成本和收益,然后做出最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

  树上的苹果归谁更合理

  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去讨论犯罪,好像是在把犯罪当做是一门生意,这种冷酷可能让受害的一方很不适应,然而不可否认,这真的会帮助我们把事情搞清楚。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好处就在于可以把复杂的人类行为简单化。让我们能够看到里面的逻辑,推断出可能的结果。经济学有一些基本的分析工具:比如理性经济人假设,比如成本收益分析,再比如供求曲线。对人贩子行为的分析,就是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经济学假设人都是理性的,并且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通过这个假设,我们就可以分析一个人在不同环境下会有怎样的选择。

  同样,在经济学家看来,如果成本大于收益,那就不是一笔好买卖。这话看上去像一句废话,谁不知道只有收益大于成本才有利润啊。但假如我们把这种观念放到非市场领域,放到一件我们不太容易一眼看清的事情上,这话就有用了。为了解释这个观点,著名的经济学家熊秉元经常会讲一个苹果归属权的例子。“假如有一户人家,种了苹果树,这棵树的一根树干长到了邻居家的园子里,然后有苹果落在了那里。请问,这落在邻居家的苹果,应该属于谁?”熊秉元说,“我在各大高校讲课,讲到这个案例的时候,90%的人的答案是苹果属于种苹果的人,包括那些法律学教授。虽然情理上我们会自然地觉得谁种的苹果属于谁,但如果真的制定这样的规则,这个种苹果的人,是不是需要闯别人的院子才能拿回自己的苹果?这会导致隐私侵犯的纠纷。如果邻居也种苹果树,那么如何分辨哪个苹果是谁种的呢?又会产生纠纷。并且,这种规则下,谁也不会有动力主动去修剪苹果树,从而避免它长到别人的院子里去。但是如果我们的规则是,落在谁的院子里就属于谁,那么这些问题是不是都不存在了?这就是经济学上的成本、效率概念应用在法律上的例子。”

  当法律遇上经济学

  最近在看熊秉元教授的书《正义的成本》,里面列举了不少这样的案例。而熊秉元教授在他的课堂上,也常常用类似案例把学生问到哑口无言。比如花费10元抓住偷窃1元的小偷、牺牲8人拯救一名大兵雷恩,值不值得?我们经常会听到有人说,不惜一切代价如何如何,但追求正义,真的可以不惜代价吗?在熊秉元看来,这是不行的,你必须考虑成本和收益问题。

  在当今华人经济学界,有公认的经济学“四侠”:林行止、张五常、黄有光,还有熊秉元。熊秉元名震江湖的“战绩”,是他推翻了著名的科斯定理。但更广为人知的贡献,却是经济学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他的头衔也常常被冠以法律经济学家。在熊秉元看来,传统法学思维的目标就是追求公平正义。那么如何追求公平正义?在追求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付出多大的代价?则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路径。而这正是经济学的优势所在,在经济学的视野里,公平正义不再是最重要的衡量标准,最重要的衡量标准是成本。在经济学家看来,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办法就是好办法。

  不妨看看熊秉元教授对电影《拯救大兵雷恩》的看法。“事实上,电影的编剧聪明得很——为了拯救雷恩,只牺牲了8位官兵。这种牺牲,是在可堪忍受的范围之内。如果为了一个小兵,牺牲了上百位的弟兄,恐怕只会激起观众的反感,变成票房毒药!原因很简单,对观众而言,如果牺牲的人少,会把焦点放在雷恩大兵身上。可是,如果牺牲的人多,观众会自问,自己比较可能是雷恩, 还是比较可能是为他而牺牲的数百人、数千人之一?这么一联想,观众能不能认同、愿不愿意掏腰包买票进场,就很清楚了。”

  “可见得,道不远人。正义的概念,是由人来操作。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必须是在人们所愿意承担和负荷的范围之内,花10块钱找1块钱、牺牲八人救一个人,都没有超越人们的经验,因此不违反常情常理。一旦实现正义的成本太高,人们自然会缩手驻足!”

  懂经济学的大法官

  熊秉元教授在书里介绍了一个美国关于遗产纠纷的历史名案,这是美国南方佐治亚州参议员培根的故事。当他在20世纪初去世的时候,在遗嘱里明确指示:死后用遗产盖一座公园,捐给市政府。但是,只有白人的妇女和小孩可以使用这座公园。他的遗嘱在当时绝对是一个高尚的行为,堪称慈善界的楷模。不过我们也看出来了,这里面有着明显的种族歧视。当然,培根的行为合乎当时的法律,也符合当时美国南方的价值观,那里正是种族隔离的重灾区。

  然而时代始终是在进步的,20世纪60年代,随着民权运动的蓬勃兴起,尤其是《平权法案》的诞生,这座只允许白人妇女和小孩使用的公园,就像“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招牌,已经成为了社会改革者的眼中钉肉中刺,不仅是种族歧视,而且已经涉嫌违法了。因此,民权运动者提出上诉,要求政府禁止这种违法措施,结果得到了胜诉。

  可是培根的后人不干了。他们同样告上了法庭,宣称遗嘱里明确指出,公园只给特定人群使用。政府当局开放公园,是在违背立嘱人的意愿。既然如此,他们要求依照遗嘱里的另外一条“无从履行”的规定,收回公园。官司一路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结果最高法院裁定,培根的后人可以收回公园。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人士都认可这项裁决,比如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就对此不以为然。他认为,环境里的条件改变时,无需死守条文,而应该作与时俱进的调整。比如说,如果有人指定遗产兴建小儿麻痹专科医院,如果未来小儿麻痹症完全绝迹之后,难道还要坚持原来的遗嘱吗?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让医院转作其他用途。因此,对遗嘱文字生硬的解释,再把公园回收、发给培根参议员的后人,其实不合理,而且让他们不劳而获。

  法律的未来属于经济学家

  《正义的成本》这本书里,反复提到了波斯纳法官的名字,而这位法官,恰恰就是法律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我购买了他的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但一直没有鼓足勇气学习,因为这本学术著作实在是太厚了,让人望而却步。好在熊秉元教授的这本书通过无穷的生动例子为我们介绍了波斯纳法官的思想,可以说是通往法律经济学的进身之阶。

  理查德•波斯纳从1981年起担任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一直到现在。同时,他还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在他的努力下,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成为了法律经济学流派的重镇。在主流法学家看来,波斯纳的理论似乎远离了道德与公义,是实用主义甚至是功利主义的。波斯纳最著名的反对者是法律哲学家德沃金,德沃金主张把规范的道德理念注入法律,法官应该对法律进行最佳的道德论证。而波斯纳法官则主张审判应该从成本收益入手,通俗地讲就是评估每一种判决可能导致什么样的后果,然后从各种后果里选一个成本最低的。

  的确,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看上去十分不近人情,但它无疑是行之有效的。而且令人惊叹的是,虽然是出于成本分析得出的结果,却并未远离正义。运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得出的结论,和用其他方法得出的结论,往往殊途同归。不过在分析问题的能力上,法律经济学就高效多了。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是谋求找到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的解决办法,换句话说,就是让结果的整体利益最大化。这需要把镜头拉远,能够看到与案件发生关联的方方面面,而不是仅仅盯住眼前的公正不计其余。而从边沁的功利主义角度来看,正义就是实现最多人权益的最大化。所以,法律经济学通过成本分析得出的结果,也就和正义相伴而行了。粗暴地总结来说就是:审判结果收益大于成本的,就是正义的。

  实际上波斯纳法官不仅仅把经济学引入了法律领域,他同时还引入了诸如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等其他学科。别忘了他和那些坐而论道的学者最大的不同,作为大法官,他扎扎实实地把自己的研究用于实际工作当中,这是最及时有力的反馈。这倒是应了美国最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的著名预言——“一种理想的法律研究之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家”。

  经济学帝国主义者

  读书最大的乐趣就在于书籍能指引你前进的方向。我们在一位作者的书中认识了新的作者,然后再去读新的书籍,然后再去认识新的作者……就这样,读者的知识版图就不断地在扩张。比如看了熊秉元教授的书,我们难道不该去看看波斯纳法官的书吗?看了波斯纳法官的书,难道不该去看看他的论敌德沃金的观点吗?在波斯纳法官那里,我又认识了一位大牛人,就是去年刚刚去世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

  这位来自大名鼎鼎的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家被尊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开山鼻祖,这是因为他的手伸得太长了,已经远远超出了经济学的范畴。广泛意义上的经济学,被认为是一门研究人类行为的学问,那么好了,只要是和人类行为有关的学科,经济学就都可以冲过去分析分析。而又由于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精准地把握了人性,所以往往出师大捷。贝克尔对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视角溢出了经济学的边界,渗入到政治学和人口学的领域;对犯罪行为的分析也启示了法学界的相关研究。恰恰是贝克尔的思想影响了他的好朋友波斯纳法官,可以说,他俩联合创建了法律经济学理论。这对好朋友甚至还有一个两人联名合写的博客。

  实际上,经济学帝国主义者的称呼,最初是用来赞美贝克尔的。提出这一说法的斯蒂格勒的意思是:正如医学还不能回答所有和疾病相关的问题一样,经济学家也不能解答所有的经济问题。但是经济学家对很多问题的解释是富有竞争力的。这是秉承了马歇尔的传统:如果一个问题重要,就先不要管它是不是经济学问题。换一个我们更熟悉的名言: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

  然而很多领域的学者对经济学跨学科过来指手画脚十分不满,于是经济学帝国主义渐渐变成了一种贬义标签。也有人认为,年轻的经济学自己的体系还没有构建完成,自由市场理论和政府干涉理论至今也还打成一锅粥,怎么就有底气开始跨界了呢?不过就像学者李华芳所说的:“经济学帝国主义不仅没有消灭其他的学科,反而是为其他学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当然,更重要的是,贝克尔打开了经济学家的视野。”

  同样,波斯纳打开了法官们的视野,而熊秉元教授则打开了我这种经济学、法学双重门外汉的视野。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读后感(四):《正义的成本》:鱼与熊掌如何兼得

  《正义的成本》这本文集,尽管是谈论的是有关新兴学科“法律经济学”的思考,但最令人印象深刻的,还是作者散文化的语言特色。要想回答以这样的笔法来完成一本社会科学作品究竟是否恰当其实并不容易,但仅仅是这样的事实,便证明了作者的自信,以及作者试图达成的初衷。

  “法律经济学”是这部作品的主题,那么,究竟何谓“法律经济学”呢?在作者看来,这门学科所致力的,是寻求司法正义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桥梁。这看似是一个“鱼与熊掌”的命题,想要两全其美似乎不易,但事实上,在作者的剖析之下,这个命题又变得顺理成章——只要策略得当,“正义”同样可以很有效率。

  为方便读者了解这一“组合学科”的真实面目,作者由他的一篇论文的发表历程写起,旨在为读者展现这一学科的内涵,与现阶段的发展状况。而最末一篇《法学和经济学的对话》则回溯了人类社会进程与所强调的价值观念的变迁,可谓是与起首一篇遥相呼应。而在阐释这一学科的种种观点时,作者引用了大量现实案例,有的十分亲近大众生活,而有的则堪称“奇闻异事”,但共同点,在于它们同样很有趣,以及可以恰如其分地为观点服务。

  作者强调,司法标准的形成,是出于惯例而非固有的条文,也只有这样的司法才能真正为社会秩序的形成与稳定受用。但对惯例的把握,由于需要参考“人的因素”而变得不易。正义原本可以成为确定司法方式的原则,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正义”本身也出现了不同方式的解读,显然对于司法者,需要引入新的标准来协助判断。“法律经济学”提供的答案是效率,即在保全正义的同时,还要考量“正义的成本”。或许在当下这样的时代,效率至上作为准则已经在大多数领域为人们所接受,但将其引入“正义之域”的决定,究竟是否恰当呢?

  显然是由于人们对正义之上的崇拜,使它显得神圣而不可玷污,但也正因其根深蒂固的地位,使得经济学的量化思考方式不会对其根基造成冲击,反而是这样的思路,会使问题化繁为简。效率至上的社会,总会专注与社会财富的累积,而社会正义的原则,刚好与这样的结果不谋而合。来自《国富论》的核心观点也可以在这一新兴学科里找见自己的“用武之地”,或许正是这一学科强大生命力与合理性的佐证吧。

  对于相关行业的工作者,这本著作所提供的思路会带来不错的启发。而对于普通读者来说,有关“正义”的新思路,除了是对人类社会进展的可行建议外,它更重要的功绩在于所提供的思维方式上的启迪——也许有的原则并非“两难”——鱼与熊掌,其实可以兼得。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读后感(五):正义的成本

  正义的成本

  文/Sofia

  喜欢网购的人,往往会在购物评价一栏中发现这样的评语——实物比图片相差太远/质量太差/……本想退货,但是东西不值几个钱/运费太贵,不值得,所以不退货了。

  生活之中处处都有经济学。正如《正义的成本》一书中所说的,哪怕鲁滨逊一人流落荒岛,亦要涉及经济学问题。

  只是,我觉得,有时候过于计较成本收益的问题,难免会忽略其他。

  比如我在上面举的网购例子。因为觉得退货/换货不值得,所以自认倒霉,但是卖家却从这桩买卖中获得不当得利,岂不是太不公平?好在,有评价系统,可以给个差评,将实物的情况写下来,警示后来人。从这个角度来说,正义也得到了彰显,基本上实现了公平。

  但是,世事并非总是这般简单的。

  譬如前一阵子,豆瓣上有许多作者在维权——作品被抄袭、作品未经许可被转载甚至未被署名,更别提报酬二字。

  但是,维权的结果又如何呢?

  说实话,我只有在自己比较空闲无聊的时候才会干这种维权的事情。

  对,你可以写信斥责某网站未经许可转载自己的文章。是,你也可以给某杂志打电话,说他们转载了但是未付酬劳。但是……如果人家网站、杂志搭理你了,还算是幸运的,好一点儿的能给个2、30块钱,差一点儿的删除文章,“事如春梦了无痕”。如果人家不搭理你呢?你真的打算去法院起诉么?标的额是多少?搞个1元的诉讼来声张正义么?再想想你自己的投入:收集证据、起草起诉书、法庭答辩等等。你就明白,这样的正义,即便得到,也太辛苦太不值得。何况,这里面还未提及司法成本——那可是纳税人的血汗钱呀。

  熊秉元先生对此总结为“权利的背后,一定有资源的付出;运用资源时,不得不有成本的考虑!”

  所以,书的末尾,我们会看到原始社会、传统社会和工商业社会这几种不同的形态的社会里,对权力的保护、对责任的追究,即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依据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采取了不同的方式。

  只不过,出于一个学法者的私心,我有一个天真而幼稚的美好愿望——倘若一个社会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再需要计较司法成本时,那才是美丽的世外桃源。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读后感(六):当法律遇上经济学

  这几天正是大学毕业生离校的日子,微信朋友圈里满是师弟师妹分享的离别伤感赠言,颇让我留意的是大家都在转的今年母校毕业典礼上校友代表雷建威律师的演讲录音整理稿,中间有一段:母校给予我最宝贵的是什么?我的回答是“法的精神”,即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作为毕业几年的法学学生,回望那些专业课,除去从业内容里每天涉及到的那一块,能够留存在留存在记忆里的干货确实不多,而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和理念以深入骨髓,我想这是每一位法科学生一辈子都无法忘却的信仰。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经济一天天腾飞,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愈发旺盛。如何快速有效的实现正义最大化,成为当今法律效用最大化的难题。熊老先生的这本书,从经济学的角度,阐述了经济学对法学的价值实现的指导作用,本身于今也延伸出法律经济学这一门有趣的学科。

  国内法学界的泰山北斗贺卫方教授做的序中,说明了法学和经济学两个学科之间的差异,以及造成差异的原因,语言、使命的不同;更关注实了二者之间的共通共融之处,他认为,如何在实现正义—这是法学的最高价值目标—的过程中降低成本,乃是法学的一个古老追求。不难发现,这也是法律经济学的追求。

  书的内容不见一般法学或经济学大部头的晦涩与枯燥,趣味性十足,熊老师又是研究经济学的大家,对诺贝尔奖获得者科斯的理论研究得十分透彻,多处将科斯的理论提炼出来引用,对法律经济学的开创者波斯纳法官的著作、学说等也颇为推崇,引用之处之多不少于科斯。书中,还提及很多法学、经济学方面的很多大家的著作,主要学说,若有充足的时间,实在想找来统统读遍才过瘾。

  “对公平正义的最求,不能无视代价”,这是波斯纳法官的主张,这句名言很巧妙地为经济分析和法学问题搭起了桥梁。

  正义和效率都是人们在演化过程里为了生存和繁衍所发展出来的概念。连接了它们,也就连接了法学和经济学。

  这两处很经典的论断,算是全书的引子,什么是法学,什么是经济学,什么是经济分析,法学里相对专业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中断、中止,第三者的介入,价值位阶,规范式论述,法律责任的竞合,熊老的书中均有所涉及,带着经济的视角涉及,更为精彩。当年考研最后的大论述便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絮絮叨叨也没有论述清楚。司法考试里奇奇怪怪有趣的法学案例也都出现在论述当中,不得不说熊老的法学造诣也是极高。

  贺卫方老师说,作者用他在经济学和法学深厚的双边造诣、充满慧见的叙述,俯拾皆是的生动例证以及清雅简约、款款道来的文笔,让我们在愉快的阅读中得以对法律经济学一窥堂奥。我想这句话形容的如次恰如其分,找不到更好的描述,若回到课堂,多想去修一门法律经济学啊。

  文/anancy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读后感(七):熊秉元:《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摘录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读后感(八):怎样去衡量正义的成本

  在迅速看完台湾著名的经济学家熊秉元教授的《解释的工具》后,拿起他的另一本著作——《正义的成本》,却迟迟未能放下,连带着整个夏天的度假,都随身带着它。在海边倾听海浪之声时,在球场打高尔夫时,都会不由地想起它的内容,进而一路思索起诸如与海边游泳、打高尔夫以及其他各种活动相关的经济学问题起来。

  原本以为相同的作者、相似的书名、相近的范畴,会使两本读物的内容也有异曲同工的效果,可翻开一读,却觉得大相径庭。《解释的工具》属于浅显易懂的人文经济学范畴,而《正义的成本》,则属于法律经济学的诠释。从内容上看,也比前者更深入探讨。也因此,作为一个对经济学、法律学都不敏感的人来说,我不得不把该书通读两三遍,又看了一些参考资料后,才迟疑着着手写一点自己的看法。

  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亦称“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或“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是近40年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也是战后当代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学术流派。从学科研究的性质来看,法律经济学已明确将自己定位为一门“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而这在大陆,即便是法学、经济学也只是这几十年间才发展起来,所以法律经济学更属于一门新兴的学科。

  熊秉元先生的书对大陆的读者来说,无异于打来了一扇通往法律经济学的门窗。对于从未接触过法律经济学、觉得这些离自己太远的读者来说,读后会发觉原来法律经济学如此接近我们的现实生活;对于专科学院的学生读者来说,读他的书,则会让自己被僵硬的条条框框限制的大脑得到有力的舒展——原来读法律、读经济不只是为了背书,而是非常的实用;甚至,对于与此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来说,其风趣幽默的语言、引人深思的现实例子,也能起到极好的借鉴作用。

  本书开端,便以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贺卫方教授一篇相当有名的文章《“熊”出书,“鹤”作序——慧见法律经济学》为前言,引出了熊秉元先生与贺卫方教授的一段有趣的渊源,也引出了几个相关学科之间的差异与共同点,让读者对这样一本书充满期待。

  而正文一开始,讲述的是熊先生探索、学习、研究法律经济学的过程,以及剖析经济学在法学上可以合理运用,而在社会、政治运用上的一些局限性导致了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迅速。

  在法律经济学上,有几位相当著名的人物,比如法律经济学初创时期最重要的代表人物罗纳德•科斯教授,也是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创始人,其经典之作《社会成本问题》是法律经济学学科创立的里程碑;还有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教授,他曾在80年代后期对法律经济学运动作出过分析和评价;创立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布坎南教授;以及多产的“理论创新者”贝克尔教授……在书中,熊教授会不时的提及这些人物的观点、法律经济学的一些史实,还有与他在学术上的交流探讨等,正如他所说的:“通过这些片段,能稍稍澄清许多人对经济学(者)的误解——很多才情兼具的经济学者,都战战兢兢地在探索智能,而不是役于金钱货币而已。”

  当然,假如整本书的内容都是这些深奥的理论和著名的教授,相信普通读者读来都会昏昏欲睡,那自然不是熊教授的意愿。于是,一个又一个顺手拈来的经典事例不断被抛出,克林顿的绯闻案该由那个体系处理?兄弟反目,父亲过世三年老三都不知,该不该赔偿他的“悼丧权”?放置骨灰坛的骨灰塔被烧毁,该如何赔偿家属的损失?在书中,人性的“理性自私”再次被提出来,而很多光用道德并无法衡量的法律事项,也能用经济学的思想去指导和评定,从而由浅而深地引导读者,以达到使读者一步步地对法律经济学产生兴趣、引发思考、深度研究的目的。

  正如书名所言——正义的成本,怎样去衡量正义的成本呢?假如光用道德的准则去行使,自然无法公正地衡量,而假如使用法律标准去裁决,又自然而然地会涉及经济。所以,即便是行使正义,也必然与经济学有关。而这,便是作者所要告诉我们的——生活中处处有经济学。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读后感(九):有些失望,但值得一读。

  这本书由一个疑问开始——为什么经济学遇上法学能大放异彩,但是遇上政治学、社会学却没有像法学这样显得力量无穷。

  作者在第一章就给出了答案:“经济学和法学,都是研究双方、一对一的对立关系”;“在研究主题上,经济学和法学本质上无分轩轾,经济学者进入法学领域时其实就像研究他们过去所熟悉的问题一样”。

  随后,全书主要介绍经济学领域的基础规则、分析方法可以如何运用到法学领域,或者说可以如何与法学领域的基础规则、分析方法在本质上相契合。

  全书开篇很精彩,带着问题侃侃而谈,徐徐深入,但给出答案之后的叙述,虽然每章都有总结,但仍然显得松散,前后连接性不强,缺乏整体性。

  本书最后是想阐述这样一个观点,也即:人类社会自进入到传统社会(作者引用《21世纪资本主义》一书把人类历史分为传统、封建和现代这三个阶段)之后,其“正义”的内涵就开始有“效率”的考虑;而进入现代社会之后,效率更是变成规范人际互动的主要原则,因此从经验主义的角度出发,我们在衡量正义的时候需要考虑成本(也即效率)问题。

  原本看到书名和作者,对这本书有很大的期待,想通过这本书了解到关于“为什么正义要考虑成本”以及“正义应当如何考虑成本”这两个问题的逻辑严密的或经验主义回答或规范性分析。然而作者的定位是对“经济学”在基础规则和分析方法上如何能够影响或者帮助“法学”解释、分析问题的入门性介绍,不免有些失望。

  话说回来,作者从问题出发的叙述方式还是值得学习学术思维者学习,因为作者不仅在书中展现了自己如何注意到一个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学术的方式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在展现了从逻辑的角度去严谨地分析一个问题的步骤或者说思维过程。而且书中关于经济学的介绍,虽然很基本,但也值得一看。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读后感(十):正义与效率的平衡(上)

  本书主要讲的是如何从经济学的角度去研究法学中的问题,如果以经济学的方法去解决法学中的问题,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为什么会兼顾效率、为什么要兼顾效率、如何兼顾效率:

  第一章 法学干卿底事?

  主要回答一个问题,为何经济学在法学领域可以获得比在其他领域更大的成功(带入更多的养分)?

  原因主要是研究对象类似:经济学主要是处理双方间、一对一的关系,法学与之类似。

  第二章 你的房屋 我的房屋

  受过法学训练的人,在分析问题时,有两个参考坐标系:一种是一般人具有的“传统智慧”与“风俗习惯”;另一种是法学教育里学来背来的法条和解释。

  经济学者则是有自己的一套行为理论,以行为理论作为其参考坐标。在追求任何价值时,都应考虑所破费的资源。

  第三章 刻画经济人

  经济学家归纳出人的两点特质:理性、自利,在分析社会现象时,追根到底,总可以归到人的这两种特质上。在法学中,对于人的特质并没有特别的探讨,但从理性、自利的角度,反而很容易理解法学中的很多问题,比如侵权法中的“理性人原则”。

  第四章 人生而自由平等?!

  法学研究偏重于规范式的论述,而经济学研究偏重于实证式的论述。规范与实证式的论述,各有功能。借着实证式的论述,可以了解事物的来龙去脉、隐含的因果关系,以及变化调整的可能性。借着规范式的论述,可以掌握一些抽象的理念以及所隐含的价值体系。规范式的论述可以指引革新的方向,而实证式的论述可以检验可行的步骤。

  第五章 个体行为和总体现象

  个体行为:目前经济学家唯一能坚信不疑的,只有需求定律而已,即“价量反向关系”。

  总体现象:研究方法包括“代表性的个人”研究法;主要成员、主要组成分子研究法;“个人过渡到总体”分析法等。

  第六章 故事书里的故事

  通过八本社会科技的论著介绍了:

  1、平等与效率的关系:在政治领域里,最高指导原则是“平等”,在经济领域里,最高指导原则是“效率”,前者可以缩减贫富强弱的差距,并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后者则为社会往前发展创造动力和诱因。

  2、正义的理念应当是被各种现实条件所影响而形成的,不是超然独立于现实之外的。正义是地域性的,没有举世皆然的正义。

  3、财产权的结构,不是根据抽象的原则而来的,而是被真实世界里活生生、血淋淋的力量塑造的。

  第七章 经济分析的深层意义

  经济分析与法学分析在材料上的区别:经济学者以市场里平凡无奇的交易为研究对象;相形之下,法律学者则是以各种官司为研究上的主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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