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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清知府, 真能搞到“十万雪花银”吗?

2020-04-09 03:16:41 作者:隋风 来源:领导文萃 阅读:载入中…

三年清知府, 真能搞到“十万雪花银”吗?

  在古装剧里,常能听到一句话,说的是“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表示官的人即使不贪赃枉法,几年功夫,也足以搞到“十万花银”级别的巨量财富

  这种说法究竟事实陈述,还是修辞夸张?

  在中国古代,地方官的俸禄不算高,但大多数时候,都能过上比较好的生活

  汉代官员俸禄通常是“半谷半钱”。地方官中,郡守属于高官,秩两千石(“石”的多少代表官秩大小),月俸为粟米120斛(1斛约合13.5千克)和1.6万钱;县令管理万户以上大县)秩六百至一千石,县长(管理万户以下小县)秩三百石至五百石,比郡守差很多。

  进入唐代,官员俸禄扩展为四项,即禄米、俸料钱、职分田和禄力。地方官层面上,州刺史分三等,为从三品、正四品上和正四品下;县令多达六等,最高的是京城所辖各县的县令,位在正五品上,最低的下县(千户以下的县)县令,不过是从七品下。

  唐代后期,藩镇常常自行加税,地方官俸禄增长很快,甚至有些“州刺史月俸至千缗”。由此京官大都希望外放,薛邕由左丞贬为歙州刺史,家人竟然“恨降之晚”。白居易在苏州刺史任上,有诗说,“十万户州尤觉贵,二千石禄敢言贫”,生活得相当富裕

  官员俸禄在宋代有了一个重要变化,那就是从实物为主,转向为以钱币为主。按《嘉佑禄令》的规定,州刺史的月俸是钱100贯、粟50石,以及职分田6~20顷;县令的月俸是钱10~30贯、粟3~5石,以及职分田4~6顷。此外,朝廷还发给钱币、衣料、柴薪等补贴

  对比唐宋官员俸禄,可以发现,到了北宋中后期,地方官的钱、粟收入都超过了唐代。但是官员开支大,一人俸禄常常要养几十口人,有时候也不免困顿

  到了电视剧中经常表现的明清时代,官员才开始“赚银子”。

  朱元璋实行“薄俸”政策,官员正俸仅有禄米一项,正四品的知府每月领米24石;从五品的知州每月领米14石;正品的知县每月领米7.5石。从粮食数量上看,明代地方官领的不比唐宋时期少,但事实上,禄米并不实发,其中相当一部分要折为宝钞、绢布或银两

  按照规定,宝钞1贯折米1石,后来宝钞急剧贬值,有如废纸;绢布1匹折米13.3石,差不多是市價的10倍,将禄米折为宝钞和绢布发放,使官员俸禄大为缩水。

  明代中后期,官员俸禄折银发放,使官员的实际收入进一步下降。朝廷按非市场价折算后,地方官的月薪是,知府白银5.17两、宝钞153贯;知州银3.14两、宝钞83贯;县令白银2.29两、宝钞30贯,此外每人每月还可领禄米1石。有学者按成化年间米价,即白银0.47两/石、宝钞94贯/石计算,可知知府、知州、县令每月实际收入分别是米13.6石、8.5石、6.1石,和法定的俸禄相比,缩水多至一半左右。

  仅靠俸禄,明代的一些知府、县令等中下级官员不免困顿。比如,杭州知府陈复死后,人无钱装殓,多亏同僚接济,才得以下葬。

  清代官员的俸禄同样不高,以月俸来说,从四品的知府是白银8.75两、米4.4石;从五品的知州是白银6.67两、米3.33石;正七品的知县是白银3.75两、米1.9石。这个标准仅比明代略高一点,如果再考虑几百年间物价的上涨,清代官员可真是“清贫”至极了。

  然而,古代地方官的合法收入,远远不只是有数的俸禄。

  在讨论古代官员的其他合法收入之前,有一点必须强调:即使只有以上列举的俸禄,地方官收入也已远远高于他们治下的百姓。

  在汉代,一个家有百亩地的农民,年收粮在百斛左右,交完田赋、口赋、算赋、更赋等后,所剩无多,而当时一个收入最少的县令,年俸中包括的粮食就有240斛。

  明代地方官俸禄实发虽少,但也足以维持一个普通家庭的生活(虽然有可能捉襟见肘),如谢肇淛所说,“今外官七品以上,岁得百金,四品以上倍之,糊口之外,自有赢余。”

  再以清代为例,一名劳工的收入除了东家供给的饮食外,一年收入大概是白银5~10两,而县令的法定年俸是白银45两,相当于前者的数倍。

  俸禄之外,古代地方官的其他合法收入,多种多样。

  一是皇帝赏赐。在汉代,每逢四时节庆,皇帝都会对百官大加赏赐,如杜延年“居九卿位十余年,赏赐赂遗,赀数千万”。相对来说,地方官获得赏赐的机会较少,不过只要政绩突出,朝廷也常常会“增秩赐金”。颍川太守黄霸就曾因政绩突出,被赏赐“黄金百斤”(1斤黄金相当于1万钱),这大约相当于他5年的年俸。

  二是免除赋役。按照汉代法律,“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为”,即秩六百石以上的官员,在任期间,全家只需要负担军赋,其他全免;将军和秩二千石以上官员,在退休后,可继续保有此项特权。

  在明代大多数时候,官员都有免役特权,其中京官全免,地方官免一半。“一条鞭法”实行后,徭役并入田赋,官员名下的土地随之也不必再缴纳赋税。

  三是变相补贴。为了改善官员生活,历代朝廷都会在俸禄之外,给官员一些变相补贴。

  宋代各级官署都有专门的办公经费,称为“公用钱”或“公使钱”,交官员自由支配。自北宋中期,这笔钱被随意用于官员间的相互馈赠、请客,成为惯例。

  在明代,朝廷按照不同品级,会给每名官员分配若干个“随从皂隶”,这些人要想免除劳役,每人一年需要缴纳白银12两,称为“柴薪银”。按照规定,分配给知府、县令的“随从皂隶”都是4名,那么他们一年可获柴薪银48两,相当于1~2年的年俸。

  到了清代,补贴名目更加繁多。放在明面上的有“养廉银”,一个知府每年能领取白银1200~4000两,一个县令每年能领取白银600~2000两。

  私下里又有各种“陋规”,包括“火耗羡余”(州县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的名义,多征的部分)、奇零折算(将百姓纳税时多出的零头归公)、操纵汇率(以高于市场的银钱比率,折算百姓上缴的铜钱),以及乱征杂税等。

  这些收入名义上全部充作衙门公费,因此收受“陋规”通常不被视为贪污。

  学者张仲礼发现,依据当时宗族要求族中官员捐款的额度表,知府要捐的款项比县令多50%,于是他在《中国绅士的收入》一书中推算,知府每年的额外收入至少在白银5万两左右,大约是其固定薪俸和养廉银总额的20倍。

  综合来说,中国历代地方官的俸禄不高,常常有人“哭穷”,但事实上,他们的俸禄收入已远远高于治下百姓。再加上官员本身的特权及额外收入,地方官基本都能过上较好的生活。到了清代,“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乃是毫不夸张的现实。

  (摘自微信公众号“短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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