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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的读后感大全

2020-11-17 04:31:10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是一本由[德] 萨维尼 / [德] 格林著作,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4.00元,页数:21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精选点评:

  ●表白萨维尼。 读格林兄弟的笔记很有代入感,让我有一种有一种在听庆育哥讲课让后这些笔记是我做的感觉。。。

  ●本书又名《跟萨老师学吐槽》。

  ●这本书的精华部分不在于萨维尼的讲义,而在于格林兄弟的笔记。初看萨维尼的讲义,觉得完全摸不着门道,写得太简单了,那就是一大纲(比老师上课用的PPT还简单)。看到格林笔记才知道怎么回事。 中国法学教育这么多年,法理学和法学方法论的课程一直很少,我唯有一次看到的是梁慧星在他的那本《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后面附的一篇法学学习方法。对于被压在司法考试大山下,却一心想要研究法学的同志们来说,法学方法论是不得不看和不得不学的。

  ●法学

  ●给代雄刷个分

  ●1802年萨维尼23岁,雅各布格林18岁。值得对比的是,施莱尔马赫的解释学手稿写于1805年。

  ●法学著作经典。但是好多都没看懂

  ●短小精悍,字字珠玑,意犹未尽

  ●非常好

  ●再次证明今人的智慧不一定比古人高~~第一章的论证雄辩、条理清晰;第二章对诸法学著作挥斥方遒、尽意评点;第三章对大学教育的中肯之见~~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读后感(一):信口胡诌

  讲义和笔记源自萨维尼1802-03年开设的法学方法论,此时《论占有》尚未付梓,因此讲义反映的是他早期的学术理念。

  可能由于此时近代意义的法典编纂刚刚起步,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依然是罗马法。然而罗马法并非一个完整自洽的法律体系,自相矛盾和无法理解的规定所在多有,因此历代学者需要的主要任务是解释传世罗马法的各项规定。因此,本书的法学方法很大的篇幅是在介绍近世各种罗马法专著,评介其学术价值,另有一部分则在用一种类似文本批评的方法来举例分析罗马法中令人不解的规定。

  由于法学在接下来的两个多世纪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萨维尼在课程第一部分(绝对研究方法)中所介绍的体系框架和思考方法就显得过于简单了。现在回顾本书,最好将其视为考察法学方法论发展史的一手史料,通过这本书了解19世纪初法学的关注重点和研习方法。如果只是想了解当代法学方法论,其实没必要看这本书。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读后感(二):研究生就不该开设固定课程 跟狗屎一样

  我极为极为煎熬的挣扎在要不要去上课的边缘。

  然后打定主意尽量减少出席的次数和时间。

  我困惑于读研和读本一模一样。

  然后反思了一下自己,过去四年对我来说,凡称上课必指浪费时间。所以我最后一年才狠毒狠毒的折磨了自己一把,现在我不想最后一年再把自己整得死去活来的了,因此我郑重的下了上述决心。

  中午去图书馆借书,随手摸到一本《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看着封面很顺心就拿了。

  结果一个下午都没听老师讲什么是奴隶社会。

  萨维尼说上大学的原因一是培养自主思考能力,二是战胜初学者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巨大困难——尤其是汗牛充栋的书籍——而产生的迷惘。

  而大学的任务是通过有计划的训练以及祛除大量有错误的方法培养学生进行自由、独立的学术研究的能力。

  但是,1802年的德国大学却是:老师领着学生,老师教什么,学生学什么。

  萨维尼说这个很不好很错误。

  为什么不告诉我们课程名字给我们开个书单让我们自己学,非得把人困在教室里面昏昏欲睡的。

  读书读到这份儿上了还不知道自控和自学的话,好像学下去也不过就是废物一个吧?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和方法论,整齐划一的教育属于义务教育阶段,一个个满脸沧桑的人坐在那里被人指东就东指西就西的丢不丢脸。

  课堂学习学的大概不是书本知识,而是那个教授本人。

  这意味着对教授课程的人有极高的要求,要专业能力,要有德,要有传授的方法,还要有自我。

  很遗憾,这样的老师在今天的大学里很少,更遗憾的是,今天可以和这样的老师交流的学生也很少。

  大家都在自己那一岸孤独的等待。

  反正课堂一开始,我就不会思考了。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读后感(三):讲义笔记对比提纲

  【萨维尼版本】

  萨维尼历史主义法律观:法是历史地、客观地形成的,而不是由任何个人基于其意志任意创造出来的。法律是客观的。客观存在的事物的知识为历史知识。因此,立法科学在于历史性。

  18世纪德国处于自然法学统治下,从哲学基本原则推导出法律规则体系,但背离了罗马法传统规则。萨维尼认为应当以客观性、绝对性、科学性的历史主义方法取代。

  萨维尼体系化方法论:哲学性,即具有统一性与理念;

  法学的最高境界:历史性研究与体系性研究的结合。

  【格林版本】

  研究法学的科学方法

  a.绝对的方法:研究法体系

  .文献性研究方法:对某学者进行文献性研究,了解学术方法。

  c.学院性研究方法

  一、法学的绝对研究法则分为语文性研究、历史性研究、体系性研究

  法学的概念:从历史角度对国家的立法职能进行阐述,包含民法(对市民权利进行界定)+刑法(维护法律采取预防措施),但排除了国家法(国家宪制)

  基本原则:

  a.历史性科学:国家是对个人意志支配力的限制,而对个人自由意志的限制要有中立的第三人决定限度,因此需要客观、独立、排除个人意见的法律。历史性包括:本来意义+语文性(法官不具有任意性、只剩下对法律进行纯逻辑的解释,从而体现法律的语文性)。

  .哲学性科学:体系性

  c.历史性与哲学性科学的统一:注释性(即解释、语文性研究、历史性研究)与体系性(哲学性研究)结合

  (一)语文性

  1.解释:

  解释方法:立法+普通+学理解释;阐明性+扩张性+缩限解释

  解释对象:文本。古文书考证为解释材料。

  法律解释:即法律重建,法律将某种思想演化为规则从二发生约束力,而解释即对这种思想的重建

  2.解释要素:逻辑、语法、历史

  3.批判仅仅以立法者的意思,即立法解释

  4.解释最高任务:深层次考证。即借助通过逻辑、语法、历史理解法律条文在当时手抄本出错、文本丢失等的情况下还原法条本应表述的内容。【格林版本:增加对所有权、遗赠信托的校订例子】

  5.解释原则:个殊性+普遍性;实践性

  1)个殊性:【格林版本:增加诉权与返还请求权、合法婚姻的解释】

  2)普遍性:单个规则应当契合立法的整体【格林版本增加个案与保证理论的内在关联】

6.民法解释历史:注释法学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读后感(四):雅各布格林笔记的笔记

  序言 通过对文献史的研究获得一门科学的理念,可能的一般方法,在此角度所有文献史都是方法论史。 研究分为:绝对的研究(完全以纯粹法体系为基础)和利用偶然性的文献性辅助手段的研究。 法学方法论分为: 绝对的方法论 法学的文献性研究方法 法学的学院性研究方法。 绪论 法学将国家看作一个行动者,真正的立法分为私法与刑法。而国家法是对宪制的体系化阐述,不属于法之概念。 法学是历史性和哲学性的科学。 法学是一门历史性的科学 法律客观独立排除个人意见,它应完备到不需要适用者额外的工作,并介入个人之间,以此限制个人意志的支配力。 历史性的两层内涵: 本来意义上的历史性 语文性 历史性的两层意涵可以在逻辑上的解释和实践填补的张力中得到证明。 法学是一门哲学性的科学 法学需要一般内容及一般任务,以演绎来确定任务的范围,建立体系化研究,在内在关联上成为一个统一体。 法学是二者之统一 在语文性解释中的单个规则,必须在体系性研究里作为整体加以思考。法学研究需包括注释性研究和哲学性研究,但二者需首先单独进行。 法学方法论即: 法学解释如何可能(语文性研究) 历史(历史性研究) 体系(哲学性研究) 第一章法学的语文性研究 解释如何可能及解释的要素 真正的法律解释只包括学理解释,立法解释区别不大,扩张和限缩解释则是错误的观念。 每部法律都应把某种思想作为能够发生约束力的规则表达出来。在此意义上,法律解释是对法律内容之重建,对其思想的模拟。 解释的要素包括: 逻辑要素,法各部分之关系 语法要素,语言规范 历史要素,解释的全部前提在法律自身之中,或在一般知识之中,此类思想需历史性地考察,使其通过法律展现自身。 解释的最高任务 最高任务是深层次的考证,推测性考证不属于寻求确定性的行为,不属于解释之范畴。阐明每一个法律内容并提供关联性的解释。 解释的原则 任何合目的性之解释必须既是普遍性的,又是个殊性的。 个殊性把握术语的特殊意义,普遍性使特殊意义体系化。 解释的历史 注释法学派,评注法学派,法国人文主义法学,荷兰法学派,德意志法学派。均因只专注肤浅的考证而落到下流。 第二章法学的历史性研究 法学本身具有历史性,历史性研究的两个方面: 历史的内在关联性 法体系是法体系史的主体,法体系是个不断发展的主体。 历史区分 必须区分不同的法源。主张完全绝对的法学研究略去了历史内容,会招致错误。 把法学运用于解释政治与历史 政治学 政治的基本准则是法律的基础,可以立法与其效果对照,借此批判政治准则。 历史学 第三章法学的体系性研究 什么是体系 体系是解释的各对象之统一。两种错误: 不完全的体系化 超出体系化高度的研究,如哲学法学家(philosophischeJuristen) 体系的逻辑媒介:形式 阐明单个法律规则的形式:定义与划分;体系化形式:整合多个法律规则。 概念之阐明,使用之概念必须在法律规则之中,概念之定义不可有错,必须排除概念的任意关联性,为此需要进行词源学的研究; 法律规范之整合,界定法之关系如债与物,阐述规则与例外的关系。 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 这两种解释是以纯粹的形式对法体系予以补充或缩减。(以立法之特定理由为大前提的三段论演绎)此种解释不是真正的解释,乃是实质解释,属于任意操作。 立法理由之获取由法学家模拟,充满任意性,因此不能冠以解释之名。立法理由并未实现客观化,且有时立法理由是一般的,而非特定化的。 而如果立法者提出了立法理由,也仅仅是对基础规则进行说明,不可用于实践。 民法中用类推抽象出更高规则,但属于立法的自我补充,不是实质解释。 哲学对法学的影响 哲学是统一性和理念构成体系化的阐述的基础。 费希特表明哲学性的法学研究必须与政治相联系(自然法权基础)(封闭的商业国) 第二部分 法学的文献性研究 第一章阅读的规则 批判地阅读 探询著作的目标,以及作者为此的努力。 历史地阅读 共時性与历时性的双重序列。 第二章上述规则运用于法学研究的各部分 法学研究史 两条法则: 注重内在继承性,避免革命 追问语境。 书籍知识 书目学方法编撰的关于所有法学文献的一般目录 关于法学书籍的详细目录 第三章关于法律书典的详细说明 民法领域的文献 前查士丁尼时代,狄奥多西法典,查士丁尼汇编的研究成果,对查士丁尼的解释。 历史性研究著作 关于法体系的著作 刑法领域的著作 罗马刑法的解释 德意志刑法 刑法史 刑法体系 第三部分 法学的学院性研究方法 任何自由的研习都导向深厚的文献修养(literarischeKult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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