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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汉年案审判前后》读后感100字

2022-03-28 03:05:53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潘汉年案审判前后》读后感100字

  《潘汉年案审判前后》是一本由彭树华著作,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2.00元,页数:146,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潘汉年案审判前后》精选点评:

  ●冤案归结到一个司法不独立,可谓是说笑(倘若不是愚人或者自愚)了。

  ●2011.9.16想读,10.3购于京东。十一长假读完。

  ●谢觉哉纵论古今,已经明白说这是皇帝要害岳飞,但又如之奈何。 敌人的敌人就可能是朋友,地下党与日伪合作搞老蒋,事实如此。

  ●当年洪扬生去找潘汉年,复述周恩来指示,只为求一饭。潘本应据实上奏,结果却敷衍几句,把当年同事推出门外。这事是周的指示,跟潘一点关系都没有,怕染灰尘也不至于如此不近人情。结果历史却跟潘开了个玩笑。1955年,陈毅向太祖嚼舌,潘被冤为内奸获刑,直至病死未见翻案。洪却在文史馆安然终老。

  ●潘案审理过程的体制内视角,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一人独裁的恐怖。一是悲沧,一代情报英豪背负反革命、内奸骂名愤而离世,死不瞑目。二是愤然,一人独裁家天下,难以想象就发生在几十年前的文明社会,悲哉华夏。三是哀叹,毛的帝王作风造就了整个社会的指鹿为马助纣为虐,体制之殇。四是“恶之平庸”,这是借用刘瑜的一个词语,体制之恶,很多时候,作为个体的人是其中一个个必不可缺的环节中的一环,诸如潘案的悲剧,当时有万万千,这自然不可是毛一人之过,作为“恶之平庸”的一环,你是否保住了做人的底线?是否有将枪口抬高一寸的觉悟?五是反思。民主大势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普世价值理念毫无置疑的深入人心。华夏民族一直徘徊在其边缘,民主的启蒙,势能的积累,总有一天,会推动这个民族勇敢向前,共同谱写着美丽的篇章。

  ●NU馆藏。

  ●文劣

  ●下午在图书馆秒掉的······

  ●大体翻了一下,很神奇,我们现在虽然不搞人治了,但是还是能在现在的一些生活中找到一点过去的影子。

  ●“组织上已经给出了定论” “有个叫潘汉年的,我留着不杀,一旦开了口子,就不只是杀一个的问题了”

  《潘汉年案审判前后》读后感(一):实实在在的书

  其实这本书文笔挺不错的。不过它的好,更多的在于其实实在在。

  有两个地方留下深刻印象:

  1. 谢觉哉,作为高院院长,对冤案敢怒不敢言,只是说了一通云里雾里的话,说什么将真相留待日后。

  2. 周,作为总理,也作为潘的直接领导,同样不敢说实话。

  3. 曾,作为高院副院长,虽然在潘案中随波逐流,但是还是提出了饶漱石案的可疑之处。他是真正的反思过的人。

  实实在在的书,可惜愿意读的人不会很多。

  《潘汉年案审判前后》读后感(二):一点感想

  结论是潘没有大的叛变行为,但私下会见敌伪,多年后知情人被捕才给党组织自首,单论这一点就是不对的。

  女人的嫉妒真坏事。从早就知道的严慰冰,到书中才知道的朱明,无不是毁在对江青的嫉妒。

  主席66年写给江青关于自己被破做钟馗的信,每次读都有新收获,主席真不是一般人。

  潘和老婆分别在77年、79年含冤死去,没有子女、没有亲属,83年平反,平反书组织都没法送达,真是让人读了觉得可悲。不过反过来想,自己凄凉点,也好过有子女跟着受这等委屈。

  《潘汉年案审判前后》读后感(三):一点零碎的想法

  飞鸟尽,良弓藏,更要命的是秋后算帐。法治人治恐怕将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后记里提到的电视剧是96年的,一度是同学间的热门话题,其中一句与主线剧情完全无关的台词至今记忆犹新,但之后似乎再未重播,直到去年某鸿片巨制,闪得人睁不开眼的卡司中又见王华英,一场戏、三个镜头、四十八个字。同时期另一部关于上海地下党的剧也是同样遭遇(该剧主演现在灰常之出名)。今天看到此书,据说出版过程亦不顺利,无言,好在最终我们还是见到了这本书的出版。另外后记中提到的另外一起案件的改判问题,最新的论十大关系的注解里有蛛丝马迹,这是后话。

  最后,读完本书的最大心愿就是,希望历史的悲剧不要重演。

  《潘汉年案审判前后》读后感(四):老实最好

  读完《潘汉年案审判前后》,思考:什么是高质量的回忆录?

  独特。有独家可采信的史料,有合情合理的个人视角。

  深入。有细节。板起脸孔的宏大叙事令人望而生畏。

  超越自我。既要有个人的独特视察和思考,又主要让事实说话,“我”退后一步,就是说,不是急不可耐地下结论,代替读者判断。情感节制一点,不必个人情感汪洋恣肆,形容词、叹词泛滥。对那些情绪太过“饱满”,爱恨分明的回忆录,作者趋前一步,读者就需要退后一步作矫正,作合理怀疑,以审慎探究,是这样吗?历史就是这样的黑白分明,一是一,二是二,那么地简单吗?

  质量最大的保证,乃是作者需“老实”。对读者尊重,对历史负责,举头三尺有神明,不明白的事情不可胡说,以讹传讹;有争议的事情不要只取一端。

  《潘汉年案审判前后》,作者彭树华为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是当年潘案三个审判员之一,是当事人。到底是司法工作者,文字精当,引用史料严谨,对冤案的反思也是严肃的。

  冤狱是怎么铸成的?此书记录了详细的过程。其实潘汉年自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不老实”,出于私念多年没有把曾与汪精卫私自会晤的事向组织汇报。一个在国统区周旋的特务头子,本来就做惯两面派,又被揭露出这么一件爆炸性的事实,哪能再得到信任?加重了案子的复杂性,终被最高领导亲自定罪。

  如果实事求是,以法办案,其实这件事也说得清,道得明。但偏偏中国最缺乏的就是这样的环境。

  此书有两段,颇值一录。

  一是1978年两会期间,梁漱溟先生发言,坦陈“人治和法治”问题,对曾经的最高领导毛毛提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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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梁漱溟小组发言之前,不少与会的人纷纷诉说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受的种种苦难,有的人控制不了自己的感情,常常声泪俱下,老泪纵横,感染得大家都为之心酸落泪。而这时的梁漱溟,却神情凝注,没有跟着大家落泪,一言不发。难道他没冤可诉、没话可说吗?

  当他向组长程思远请示要求发言时,这位时年八十五岁的老者,高风亮节,直陈时弊,对于个人所受的不平待遇只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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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历史的反思,如果只陈述自己作为受害者的角色,有意无意地忘记和掩饰作为加害者的角色,那是相当的不老实。读老干部们的回忆录,一定得看清这一点。

  另一段是描述秦城监狱,这个关押中国最高级的政治犯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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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狱的后面是山,遍山坡到处都是古老的杏树,还载了许多苹果树,间有不少柿子树和梨树,还有一大片桃园,远远就可以看见山顶上是一片青松,傲立于群山之巅。

  这个地方春天繁花怒放,群芳斗艳;夏天树林荫翳,群山苍翠;金秋遍山黄叶,层林尽染;严冬冰封渠流,满山白雪,四时之佳景不同,置身其间,可真是阅尽人间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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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甸园和人间炼狱,原来可以这样结合起来!为什么?

  《潘汉年案审判前后》读后感(五):潘汉年的判决书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一九六二年度刑一字第一号

  公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尚三

  被告人:潘汉年,男,一九六年生,江苏省宣兴县人,出生于破落地主家庭。曾在一九二五年参加中国共产党。因犯反革命罪,于一九五五年四月三日被依法逮捕。捕前任上海市副市长。现在押。

  二、抗日战争期间,被告人又背叛祖国,秘密投靠了日本特务机关,当了日本特务,并与大汉奸汪精卫进行勾结,卖国求荣。一九四O年春,正当抗日战争的艰苦时期,被告人对击败日本帝国主义丧失了信心,认为中国共产党很难与日本帝国主义对垒,中国将会出现新三国局面,想在日本方面找出路,于是便在上海会见了日本特务、日本駐上海总领事馆副领事岩井英一,亲笔写了为日本特务机关搜集情报的计划领了特别通行证,充当了日本特务。ー九四O年到一九四ニ年期间,一直与岩井英一和户根木长之助等日本特务保持密切联系,按月领取日本特务机关的津贴,供给日本特务机关大量的重要情报,内容包括:中共中央人事情况及负责人的历史;苏联与中共的关系及中共的军事实力;中共中央关于皖南事变的党内通报及上海市地下党的活动等等。被告人在投靠日本特务机关以后,又和汪精卫伪政权特工总部头子李士群、胡均鹤等勾结,并由胡均鹤陪同秘密会见了汪精卫。在日本投降以后,被告人又同日本特务杨建平勾结,并曾接受到杨建平交给的港币六万元,上海解放后又和杨建平在上海筹建“裕华贸易公司”,企图借此掩护他们的阴谋活动。

  三、被告入在上海解放后,掩护以胡均鹤为首的大批中统潜伏特务和反革命分子,并供给盘踞在台湾的敌人情报。上海解放前夕,被告人把国民党中统局潜伏特务胡均鹤引进解放区;上海解放后,被告人又利用副市长职权,把胡均鹤安置在上海市公安局“情报委员会”做主任,使胡等在上海市公安局内引进了职业特务、反革命分子达三千多人,其中特务机关组、站长以上的特务骨干分子就四百多人。这些反革命分子又利用合法身份,进行种种阴谋破坏活动。上海解放初期,由被告人掌握的电台向盘在台湾的敌人发送了许多有关我国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机密情报,致使敌机在一九五O年春对上海进行了连续轰炸,其中对我危害最大、损失最多的是一九五O年二月六日的大轰炸,使我上海的水电动力设备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了很大的危害

  根据上述被告人潘汉年一系列的罪恶活动,本庭确认:被告人潘汉年是叛变革命、背叛祖国、长期暗藏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内部的内奸分子,在革命的紧要关头,为国内外敌人供给了大量的重要机密情报,充当了国民党和日本帝国主义用以危害人民革命事业和国家民族利益的重要工具。全国解放后,被告人仍与国民党潜伏特务和日本特务保持联系,并利用职权掩护其反革命活动,特别严重的是掩藏电台,供给盘踞在合湾的敌人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国防建设等各方面的重要情报,为敌机提供轰炸目标,造成上海大轰炸的慘重后果,破坏革命秩序,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被告人潘汉年的行为,已构成了严重的反革命罪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欺,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十三条之规定,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被告人在被捕前尚能主动坦白自己的主要罪行,被捕后又将自已的罪行作了具体交待,认罪态度较好,特又参照上述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子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上列条款,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潘汉年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财产一部分(另附清单)。服刑期满后,交由公安机关管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九六三年一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曾汉周

  审判员:丁汾

  代理审判员:彭树华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一九六三年 月 日发出

  书记员:于连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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