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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上下)》读后感锦集

2020-09-16 19:34:01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论法的精神(上下)》读后感锦集

  《论法的精神(上下)》是一本由【法】孟德斯鸠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16图书,本书定价:110.00元,页数:1027,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论法的精神(上下)》精选点评:

  ●上册不错,不过下册就代沟太深了。总的来说,是本难得的关于法的书!

  ●需要多次阅读。

  ●这是一本(套)我读完之后感觉好像没读一样的书。

  ●曾经的汉学研究者,孟德斯鸠的另一面。

  ●最近又翻开这本书,两年前读到最后一章没读完,这两天把它补上,有空再重新读一遍

  ●很多思想大概是当代法学的基础吧

  ●商务印书馆用此版换下张雁深的旧版(好像是汉译名著系列第一次更换版本?)实在是一大败笔。

  ●六星。孟德斯鸠不仅仅是个天才那么简单。敲打出我火花无数。

  ●曾经我一直以为这是一本小册子…

  ●浙大新生推荐书目

  《论法的精神(上下)》读后感(一):论法的精神

  书名虽然是“论法”,但并不是表现法律之书,而是通过法律风俗等历史分析和源流来表现着孟德斯鸠的自我政治思想。我想之所以说法律是作者希望“以法治国”。   作品分两部份,上部主要分析共和国、君主国、专制国的各种情形,当然这里的君主国是指君主立宪下的贵族统治。作者并没有刻意认定哪种统治好,只是从各方面综合表现,算是比较客观的综述,当然孟德斯鸠内心肯定是倾向于君主国的统治形势,但也对这种形势提出了较中肯的批评。   下篇则总算与法律挂上钩了。下篇的内容比较博杂,从经济、贸易、人口、宗教等各个方面进行历史考察,综合评价以表现出自身的理念和观点。另外还有的就是法律的起源,以及以法治国的态度。   可以说此书有些历史书的模式,用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加上对未来的展望等。孟德斯鸠传达希望建立温和的君主立宪制的思想。只可惜了不符合法国国情。

  《论法的精神(上下)》读后感(二):看到2009年7月15日的《中华读书报》关于此书的报道

  第一,第三栏下方提到英文有个词是independance,显然是independence。

  第二,第五栏中部给了英文原文和张雁深、许明龙两位先生的翻译,我觉得如果英文是法文的准确翻译的话,那么张、许二公或许都理解错了。

  英文如下:

  ut, it does not result from this that a religion brought from a distant country, totally different in climate, laws, mores and manners, has all the success that its holiness ought to promise it.

  张:但并不是说,一种从很遥远地区传来的宗教,和当地的气候、法律、风俗、习惯完全不同,也将得到它的神圣尊严性所应给予它的一切成功。

  许:但是,一种从遥远国家传入的宗教,一种与当地的气候、法律、风俗和习惯完全不能适应的宗教,并不会因其神圣而大获成功。

  我觉得,totally 到 manners部分,修饰的是a distant country,而非a religion。

  《论法的精神(上下)》读后感(三):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奠基人:法国作家、哲学家孟德斯鸠

  1689年1月18日,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代表人物、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者孟德斯鸠,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诞生了。他的祖父和伯父相继担任波尔多法院院长,父亲是军人。家庭的影响,使他从小就关心国家政治事务,尤其对法律有浓厚的兴趣。经过刻苦钻研,他十九岁就获法学学士的学位,25岁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27岁继承伯父的职务。

  孟德斯鸠对法院院长的职务并没有多大的兴趣,他热心于科学研究工作。特别是他在各种社交场合里,亲眼目睹上流社会的荒淫奢靡的生活,对封建专制制度失去了信心,积极探求一条本新的道路。为了使自己能专心从事研究,孟德斯鸠于1726年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位高价出卖,获得一笔巨款,迁居巴黎,并进入法兰西科学院为院士。

  1728年,孟德斯鸠花了3年时间,周游欧洲,对各国的政治法律、国家制度、民情风俗进行了深入地考察,获得了丰富的材料。1734年,他的《罗马盛衰原因论》问世,轰动了欧洲学术界,给他带来很高的声誉。

  但是,真正使孟德斯鸠成为举世闻名的资产阶级卓越思想家的,还是他在1748年发表的重要著作《论法的精神》。在这部著作中,他不仅尖锐地揭露了封建专制制度,反对天主教和神学,更加重要的是,他在这部著作中完整地提出了资产阶级国家和法的理论。尤其是在这部书中他提出的“三权分立”的学说,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分别由议会、君主、法院三家掌管,各自独立,相互牵制,彼此平衡,以维系国家的统一。他的三权分立的学说,成了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法的精神(上下)》读后感(四):-论法的精神- 读书笔记

  1. 政体有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P7)

  亚里士多德的分法是:共和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

  根据后面的内容,我这里分两种:

  a. 君主政体(一人统治)

  . 共和政体(一人以上统治,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其中:

  1). 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

  2). 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p8)

  两种政体的腐化和败坏则导致专制政体。反过来专制政体的变革,可以为君主制,也可以为共和。

  说到辛亥革命,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都是可行的选择。

  我个人觉得袁世凯的君主立宪更可行,即使他进行了登基穿龙袍这些仪式,问题也不大。因为袁世凯本人推行过司法和教育,又是在立宪专家的建议下登基的;更重要的是,这个制度是同前清贵族和资产阶级妥协的产物,权力被有力的分散到各个阶层,有利于国家的平稳过渡而不流血。

  那么袁世凯是否会一人独裁呢?可能性也不大,因为西方势力已经介入,各阶层权力代表实质是西方列强的代理人,蒋介石无法形成刘邦赵匡胤朱元璋式的一人独裁,原因之一就在这里。

  论法的精神 花了很大篇幅赞扬了英国的君主立宪,所以我觉得袁世凯的君主立宪可行,可能比蔡锷孙文的制度设计更优,具体后面还会进一步阐述。

  说到东南亚国家实践的民主,不能说民主失败了,行不通,有的学者说法是民主的程度不够,也可以说,他们在实施民主的同时,已经在腐化,而变成专制,后面会进一步解释。

  《论法的精神(上下)》读后感(五):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De L’esprit Des Lois,1748)》小摘要

  【按语: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的《论法的精神:或论法律与各类政体、风俗、气候、宗教、商业等等之间应有的关系,附作者对罗马继承法、法兰西诸法以及封建法的最新研究》的气质是共和主义的而非民主主义的;从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作品看来,18世纪的法国人似乎缺乏现代的消极自由概念,而更是一种共和主义的政治自由观念;相比之下,洛克和斯密那种基于财产和经济活动的自然自由体系或许与现代的消极自由有更亲缘的关系。《论法的精神》写作有一种呆板拖曳的的风格,或者如卢梭在《爱弥儿》【李平沤商务版第704页】中所指责的,缺乏原理。或许换一种温和的说法:孟德斯鸠对共和式自由的强烈承诺被掩盖在其作为历史学家和法学家的一种比较研究中。

  除了在论述政治自由章节时对三权分立的经典阐述之外,或许孟德斯鸠最原创性的贡献在于其以政治自由为标准的规范性政体分类法:划分了共和政制(再细分为民主制和贵族制)、循法的君主制和专断的专制政体。孟德斯鸠的政体划分方法或许可以溯源于马基雅维利《君主论》中的二元区分:共和国和君主国。后者则被Mansfield说:“它(《论李维》)是古典共和主义的滥觞(first source of classical republicanism),是对古代自由的记忆。”

  全书分为六卷。近似地,卷1讨论了政制分类和相应的法律原则;卷2的核心内容是政治自由、政制法和公民法;卷3讨论气候和土壤等法的自然条件;卷4涉及贸易货币和人口等议题中的法律;卷5讨论宗教与法律;卷6接近于一个附录,涉及对罗马继承法、法兰西公民法和封建法的论述。】

  在“说明(advertisement)”中,孟德斯鸠认为共和国的美德是一种政治美德(political virtue),即“爱国,也就是爱平等(is the love of one’s country, that is, the love of equality)。”【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页,下同】

  在“序(Preface)”中,孟德斯鸠说自己花费了20年写作此书。研究了人性、提出了一些原则,认为“各民族的历史只不过是由这些原则引申出来的结果。”【2】并且表达了启蒙的主张:“启迪人民并非无关紧要。官吏的成见始于民族的成见(It is not a matter of indifference that the minds of the people be enlightened. The prejudices of magistrates have arisen from national prejudice)。”【3】

  卷1

  章1 一般意义上的法(of laws in general)

  如同休谟在《道德原则研究》中所指责的【曾晓平商务中译本,48】,孟德斯鸠采取了一种唯理论的法律观,“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Laws, in their most general signification, are the necessary relations arising from the nature of things)。”【7】这里孟德斯鸠确认了原初理性、上帝、智能存在物(intelligent beings)、先于实定法的正义等观念。“自然法就是人在社会组成之前所接受的法”【10】,其基本内容是:和平、设法谋生、两性间的互献殷勤、共同生活等。这里孟德斯鸠似乎接受了整个中世纪基督教自然法的观念,不过后面的分析则孟德斯鸠的论述重点并不关切这种思辨的内容,而是政治性的或公共性的内容。

  进入社会后则有战争状态,产生了万民法(law of nations)、政治法(political law,公法,特指与宪法有关的法律)和公民法(civil law,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法)。“一般而言,法是人类的理性。”【12】法律应该与政体的本质和原则相吻合,这包含“藉以组成这个政体的政治法,以及用以维持这个政体的公民法。”【12】法律还应顾及国家的物质条件、自然条件、政制承受的自由度、信仰、贸易、风俗等。“所有这些关系组成了我所说的法的精神。”【12】

  孟德斯鸠首先要考察“法与每一种政制的本质和原则的关系;鉴于这种原则对法具有至巨的影响,因而我将倾全力去正确认识它。一旦我成功地理清了原则,人们将会看到,各种法就会从它们的源头一一流出。”【13】这里将政制放到法律论述的核心位置,表现出了孟德斯鸠志趣的政治性。

  章2 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on laws deriving directly from the nature of the government)

  孟德斯鸠这里将政体区分为Republican, Monarchical和Despotic三种:“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依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既无法律又无规则。”【14】后两者的区分在于是否有和遵循既定的法律。这种政体分类似乎是以政治自由为归依的规范分类,区别于古希腊的技术划分,应该是孟德斯鸠最有原创性的贡献之一,似乎可以溯源于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和《论李维》中的君主国与共和国的二元分类法。源于政体的法是最重要的基本法(first fundamental laws)。

  共和国可分为民主制和贵族制两类。民主制中,全体人民通过选票表达意志,因此确立选举权是最重要的法。孟德斯鸠认定“大部分公民有足够的参选能力,却不具备足够的被选能力。”【17】需要人民遴选的执行者和参政会。在讲到希腊和罗马的选举权做法时,提到抽签是民主的,而挑选式的选举则是贵族制的。 在贵族制中,应该尽量使得人民摆脱毫无地位的状况,而且元老院的不应该自行补缺;强势官职的任期应该短。贵族制越接近民主政体越好。

  “中间的、从属的和依附的权力构成君主政体的本质,这一政体中君主单独依靠基本法治国(The intermediate, subordinate, and dependent powers constitute the nature of monarchical government; I mean of that in which a single person governs by fundamental laws)。”【22】如果废除领主、僧侣、贵族和城市的特权,则君主政体就变成专制政体或民主政体。孟德斯鸠说特权是一种能遏制专制主义的方法,而专制政体则是无穷无尽可怖的祸害。【23】

  专制政体中的暴君唯我独尊,“懒惰、无知而且耽于逸乐。”【24】其基本法是设置宰相(vizirs)。

  章3 三种政体的原则(on the principles of the three government)

  “君主政体中的法律,专制政体中君主高扬的手臂,就能够解决和控制一切。平民政体则还需要另一种动力,那就是美德(virtue)。”【27】贵族政体也需要美德,但并非绝对。因为贵族会形成一个集团来抑制平民,这里需要的美德是节制(moderation)。

  “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取代了一切美德。”【30】君主制的动力原则是荣宠(honour)。“荣宠的性质是索求优遇和赏赐。”【32】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fear)。“在专制政体国家中,政体的性质要求绝对服从。”【34】

  章4 教育法应该与政体原则相适应

  三种政治的教育分别以美德、荣宠和畏惧为目标。

  “专制政体的教育则旨在降低心志。因此,这种教育必须是奴役性的。…绝对服从既意味着服从者的无知,也意味着发号施令者的无知,因为他无须思索、怀疑和推理,只需表示愿望就可以了。”【39】

  共和政制需要教育的全部力量,“政治美德却是舍弃自我,这永远是一件十分艰难的事。这种美德可以定义为爱法律和爱祖国。这种爱要求始终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在共和政体中,一切都依赖于确立对法律和祖国的爱。”【41】

  章5 立法应该符合政制原则

  “共和国的美德很简单,那就是爱共和国。”【48】在民主政体中,“爱共和国就是爱民主政体,爱民主政体就是爱平等。…在民主政体中,对平等的爱使得人们只有一个雄心、一个愿望,只追求一种幸福,那就是在为国家服务这一点上超过其他公民。”【49】爱节俭,“必须把平等和节俭写进法律。”【50】平分土地、制约陪嫁、捐赠、继承和遗嘱等。“实实在在的平等虽然是民主国家的灵魂”【52】,但绝对平等不可能,缩小或固定某一程度的分级就可以了。 元老院终身任职等措施。

  “在贵族政体下,宽和(moderation)就是所谓的美德,犹如平民政体下的平等精神。”【57】贵族们的力量在于举止的谦逊与朴实,除了群体的特权,贵族们不应该再拥有个人的特权。在贵族制下把财富分发给民众会产生良好效果;法律应该禁止贵族经商。避免治者和被治者以及统治集团之间的极端不平等。

  荣宠是君主政体的原则,法律应该尽量支持贵族、使贵族世袭、继承人替代制和遗产赎回制。相较于专制政制,君主制中若干等级都与政制休戚与共,主政者的人身也较为安全。

  专制政制下,没什么法律,“君主既是君主,又是法律和国家的化身。…保存国家其实不过是保存君主而已,或者说只是保存君主的宫禁而已。”【65-6】政治管理简单得像民事管理。

  “尽管人们热爱自由,憎恶暴力,大多数民族却仍然屈从于专制政体之下。”【69】这是因为宽和政体需要整合各种权力,还需要用权力来抗衡权力,甚为复杂和困难,而专制政体则简单。

  章6 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罚的关系

  而君主政体下的法律则必须有法院,等级、出身和门第差异常常造成财产性质差异,财产和生命的法律非常复杂,犹如推理技艺。专制君主仅凭他的意志进行统治,一切都被他踏平了,因此法律简单。“专制主义足以应付一切,它的四周一片空白。”【80】

  专制政体如土耳其的刑罚极为简单,只求结案。而“在宽和政体下,即便是最卑微的公民,他的生命也是最可宝贵的,不经过仔细的审查,决不能剥夺他的荣宠和财产。”【81】共和政体下的司法程序也繁复。这里有孟德斯鸠的名言:“在共和政体下,人人平等;在专制政体下,也是人人平等。在共和政体下,之所以人人平等,是因为人就是一切;在专制政体下,之所以人人平等,是因为人一钱不值。”【81】政体约接近共和,审判方式越是固定,而在专制国家,什么法律也没有,法官本身就是法规。

  在君主政体下,君主不可以亲自审案,这样会破坏政体,中间力量会被消灭,司法程序会被废除。

  严酷的刑罚适用于专制政体,而不适用于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88】因为喜欢简单的法律,专制国家大量采用同态复仇法(law of retaliation)。

  章7 三种政体的不同原则与节俭法、奢侈和妇女地位的关系

  财富均享是共和政体的一大优点。不过奢侈也会在共和国扎根。贵族政体中贵族虽然富有却不能花费,希腊共和国把钱花在赛会、庆典和官职上是好方法。君主政体不需要节俭,“若富人不大肆挥霍,穷人就会饿死…奢侈应该层层加码,否则就会失去一切。”【105】孟德斯鸠说,中国朝代的更替中奢侈起了很大作用。

  共和政体下,妇女在法律上自由,但受制于习俗;君主政制中,妇女较不受约束;专制政体中,妇女不会带来奢华,自身却是奢华的对象。

  章8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坏(of the corrup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the three governments)

  民主政体原则的腐化有两种:丢弃平等精神,或崇尚极端平等的精神(fall into a spirit of extreme equality)。【118】人人都要求与自己选出来的领导人平起平坐,代替元老院议事、代替官吏履行职责,剥夺法官的职务。“不平等会使民主政体走向贵族政体或一人独裁的政体,极端平等精神会把民主政体引向一人治国的专制政体。”【119】而真正的平等是“服从与我们平等的人,领导与我们平等的人。”【120】像雅典一样,成功有可能腐坏人民。

  贵族政体若独断专行,就腐化了。贵族成为世袭后,腐化程度就无以复加。

  “当君主钟情自己的心血来潮胜过热爱自己的意志时,君主政体行将覆亡。”【123】大规模征服性战争会建立专制政体。

  专政政体就其本质而言就是腐化的。只有在气候、宗教、形势和人民的才智等因素的牵引下,专制才得以运行下去。

  共和国应该幅员较小,君主政体国家的幅员应该适中,而没有限制的权力才是防止帝国瓦解的一个有效手段,“百川汇入大海,众多的君主国消失在专制主义中。”【132】Rousseau死后也认同Montesquieu这一不同政体适应不同规模的判断。传教士赞美中华帝国的畏惧、荣宠和美德合为一体,而孟德斯鸠说,“中国是一个以畏惧为原则的专制国家。”【135】

  卷2

  章9中,孟德斯鸠认为共和国为了获得安全可以建立联邦共和国(confederate republic)。这有希腊、罗马、反抗罗马的蛮族、荷兰为例。 专制国则靠隔离获得安全。君主国则依靠寸土必争地保卫边疆。

  章10谈及战争和征服。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有为了自保进行战争的权利,而小社会更有进行战争的权利。“战争的权利来自必须,来自严格的正义。”【148】 征服权是由战争的权利派生而来。征服者应该遵循自然法、自然理智的法、政治社会组成法等。孟德斯鸠反对奴役,“永久性的奴役也是违背事物本性的。”【149】有时候征服能给被征服民族带来好处,但总体而言,“征服权的定义是:一种必要的、正当的、不幸的权利,它是对人类本性欠下了一笔必须偿还的巨大债务。”【151】

  章11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of the laws which establish political liberty, with regard to constitution)

  孟德斯鸠在与法律的关联中来界定政治自由,“政治自由绝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情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165】不过后面孟德斯鸠又提供了基于英国经验的分析。“民主国家和贵族国家并非就其本性是自由国家(Democratic and aristocratic states are not in their own nature free)。”【165】只有在权力未被滥用的宽和国家才有政治自由,但拥有权力的人天然“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决不罢休。”【166】孟德斯鸠提出要“以权力制止权力”【166】,他在英格兰的政治体制中发现了这种制衡的方法,而英格兰的政治体制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

  国家的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适用万民法的执行权)和司法权(适用公民的执行权)。立法权与行政权若集中在一个机构手里;或司法权不分置的话,自由就不复存在。在英格兰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立法机构的成员是代表选举的。“人民参与治国应该仅限于遴选代表,这很适合他们的能力。”【170】司法权较小,而在立法权和行政权中,应该由两院中的贵族院来调节两者的关系。“这就是英格兰政府优于大多数古代共和国之处。”【174】孟德斯鸠说,英格兰的自由的政府观念是从日耳曼人那里引进的。【176】

  君主国则不以政治自由为直接目标,而是追求公民、国家和君主的荣耀,但若不向政治自由靠近,则容易蜕变为专制政体。孟德斯鸠随后讨论了希腊尤其古罗马的三种权力的划分方式。

  章12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of the laws that forms political liberty, in relation to the citizen)

  就政治自由与公民的关系而言,必须用另一种视角来审查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或者自认为享有安全。”【198】政制自由和公民自由并不一样。政制自由必须通过基本法的安排确立,而公民自由而言,“习俗、风尚以及管理都可带来自由;…某些公民法也能促成自由。”【198】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赖于优良的刑法。在刑事审判中应该遵守最可靠的规则,像英格兰那样。判处死刑的证人数目;刑法对每一种刑罚的确定都依据罪行的特殊性质为依据,这就是自由的胜利。区分四种罪:危害宗教、伤害风化、伤害安宁、伤害公民的安全。应该准确对号入座。对邪术和异端的指控应该特别克制和慎重。违背天性罪不应该滥用;大逆罪(high treason)不能定义模糊,否则“足以使政体沦为专制主义。”【205】处罚思想是暴行。“言辞不构成罪的实体,而是仅仅停留在思想里。”【209】君主的品行也很重要,“他若喜爱自由精神,他就拥有臣民;他若喜爱卑劣精神,他就拥有奴隶。”【221】

  章13 税收与国库收入与自由的关系 这里孟德斯鸠抨击了“重税是好事”的论点。专制政体下应该轻税。在宽和的国家,税倒可以重些。“在政治宽和的国家,对于过重的赋税有一种补偿,那就是自由。在专制国家里,对自由也有一种补偿,那就是较轻的赋税。”【232】共和国倒是可以加税的,因为人民相信赋税是缴纳给自己的。

  卷3

  章14讨论了“法与气候性质的关系”寒冷地方的人较强悍充沛。章15 讨论了“民事奴隶法(law of civil slavery)与气候的关系”。在专制国家,人民已经是政治奴隶,因此民事奴隶制能够比较容易容忍。在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下,“奴隶制违背政体精神。”【255】孟德斯鸠认为奴隶制的真正起源是:“那些国家里的自由民因过于软弱而无力反抗政府,于是就设法成为那些施行暴政者的奴隶。”【260】还有一个是酷热的气候下,只有奴役才能让人干活。孟德斯鸠呼吁应该限制奴隶制。

  章16 讨论“家庭奴役法与气候的性质”,涉及了妇女问题。热带出现多偶制。孟德斯鸠认为“多偶制对人类毫无用处,也不利于两性,既不利于被蹂躏者一方,也不利于蹂躏者一方。”【275】而奴役妇女符合无所不用其极的专制政体的性质。【277】东方对女性的幽禁。

  章17讨论“政治奴役与气候性质”。热带的人缺乏勇气,而寒冷气候的人有体力和精神。“炎热地区的人民几乎总是因怯懦而沦为奴隶,寒冷地区的人民则因勇敢而享有自由。”【285】奴役的亚洲,自由的欧洲。“哥特人征服了罗马帝国,到处建立君主政体,确立自由。”【289】而孟德斯鸠特别赞美了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居住在那里的各个民族优于世界上所有民族的那个特性。这些民族是欧洲自由的发源地,也就是说,是今天人类所享受的几乎一切自由的发源地。”【290】

  章18讨论了土壤性质的问题。肥沃倒容易奴役人,而贫瘠则易于有自由。

  章19 “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of laws in relation to the principles which form the general spirit, morals, and customs of a nation)” 西班牙人忠诚;“所有的政治弊端都不是道德上的邪恶,所有道德上的邪恶都不是政治弊端。”【321】专制国家不能改变风尚,会导致革命,因为没有独立的法律嘛。中国人的风尚牢不可破。这里对中国社会的分析蛮有社会学深度,譬如基督教不能在中国社会立足。“礼仪(rites)构成民族的普遍精神。”【327】中国人个个都利欲熏心。【328】又赞美了英国人出奇地热爱自由。“为了保卫自由,他们宁愿牺牲自己的财富、舒适和利益,承担最专横的君主也不敢强加于臣民的沉重赋税。”【333】

  卷4 论贸易、货币和人口

  贸易破坏偏见,带来温良的习俗。西班牙的大量金银和贫困,这里孟德斯鸠的解释应该没有斯密的好。【402-6】汇兑令专制国家为难。

  卷5 法律与宗教

  对宗教的分析似乎较为泛泛。支持基督教的自由,认为伊斯兰教容易专制。新教更自由。赞美了斯多葛学派。

  在章26中,强调了政治法与公民法的区别,“政治法使人获得了自由,公民法使人获得了财产。…公民法是所有权的守护神…公民法犹如慈母的眼睛,就像关注整个城邦那样时时注视着每一个人。”【518】涉及财产的事物由公民法来处理,而涉及王位继承的事务则应该由政治法来处置。

  卷6 罗马继承法、法兰西的法和封建法

  本卷或许可以算作一个补充的法律史研究

  江绪林 2013年3月2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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