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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0篇

2018-09-08 03:42:01 作者: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0篇

  《论法的精神》是一本由[法]孟德斯鸠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88.00元,页数:1153,特精心网络整理的一些读者读后感希望大家能有帮助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一):孟德斯鸠的思想

  孟德斯鸠极力探讨不同环境历史宗教传统影响政府机构方式。他发现气候地域方面无法改变差异会影响人的行为、进尔影响政府形式,《论法的精神》有相当部分似乎认为外部条件迫使人们按不同的方式活动,人们对此束手无策。但更重要的是,他是一名理想主义者,他偏爱英国式的独特政治制度,希望所有的国家都能模仿英国克服它们所面对的环境障碍。在他看来,英国制度的最大优点是它由行政、立法、司法三种互相独立、互相制衡的权力构成:因为没有任何个人集团绝对权力,它确保人民自由权力。这种理想化的“制衡”随后影响了其他许多启蒙运动政治理论家,并在1787年美国宪法的制定中起了主要作用

  ——《西方文明史·科学革命启蒙运动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二):《论法的精神》的精读 (给看书时间不多的人或头疼大部头的读者)

  版本:《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商务出版社 2012-5-12 许明龙译

  以下内容为内容中较重要或者精华的部分,以便使不致力于把整本内容通读的读者,也能

  了解此书的精华部分(当然是我个人见解下的),本书分为上下2册,上册的内容包括

  “三权分立的雏形”相对而言较下册更重要,当然下册的细节部分描写更多,尤其是法国

  的一些法律,若不是法律专业的估计到下本后半部分仔细品读意愿不大,但若对法国大、

  革命感兴趣,法国的这部分细节法律,包括决斗、偷盗、刑讯等内容个人看来也是法国发生

  大革命的一个重要的基础组成部分,最好希望深入了解的,还是建议全读此书。

  另:和《论美国的民主》不同,本文精彩内容,都是小段,而非论美国的小章(几页),所以

  本书我将有时可以给出具体行段或句,(论美国的民主内容要多,而且建议全读,我会稍后给出

  精读范围,共计有几十页是必读内容)

  以下内容请核准版本,以免不对应(据说商务的版本是未删节的 从我看的内容似乎是)

  上册:(以下数字均为页码,*为重要的标志需要细读,为标示的是指整页)

  20 民主的寿命等级的划分

  26 第4行

  32 第3段

  46 第4段

  57 -5-

  67 -1-

  82 倒数最后1段

  84 第2段*

  85 最后2段**

  168

  253 倒数第2段

  257 第2段

  263 穆斯林的战争

  306 第一段(接305末尾

  326 第六节*

  365 第2段

  366-368

  381 倒数第2段

  下册:

  563 最后3段

  636 最后1段

  674 最后2段

  691 倒数第2段

  694 第2段

  729 第2段

  755 第一段(可见法国大革命有先例)

  827-829*

  833

  841

  870-871

  879-880

  894(注解2)

  999

  1024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三):没必要读全译本

  这本书如此有名,但读下来颇有点觉得盛名之下。书写得太长,但主题比较散,结构较为杂乱。二十八、三十、三十一章有关法国法律史的介绍硬着头皮读下来,由于缺乏相应背景知识,也不知作者说的到底有没有道理。回过头来看《导言》关于这几章的批评,这才觉得当年严复版《法意》不译三十、三十一章还是有其道理的(这几章若无相应背景知识,恐怕也不容易翻译准确)。这书其实也没有必要非要看全译本(读节译本似乎可能会更好)。

  其实对本书的概括在书的副标题中已有清楚说明:“或论法律与各类政体、风俗、气候、宗教、商业等等之间应有的关系,附作者对罗马继承法、法兰西诸法以及封建法的最新研究”(就是后面这附的部分基本可以不看,除非做专门研究)。作者指出法律必须与政体、气候、地理环境、宗教、习俗、风尚等相适应。他将政体分为君主专制共和三类,并指出三类政体各自的原则。其实他对政体分类的研究并未明显超出亚里士多德,并且也秉承了亚氏政体决定法律的观点,只是由于社会基础的变化(希腊城邦政治不再),其结论有所不同,例如法国的君主制与希腊的王制有很大不同(而孟氏却以法国君主政体的现实去投射希腊城邦下的王制,还认为是亚氏没有正确概念实在可笑)。亚氏当年提到政体的三个机能,尽管不完全一样,已经有了孟德斯鸠三权的雏形。如果孟德斯鸠没有在第十一章第六节提出三种权力分置的概念,也就是现在常说的三权分立,那么两千年之后,他啰啰嗦嗦一大推,也没有比亚氏高明太多。

  他关于气候、地理的看法有一定道理,但不能深究,多少有点拍脑袋的小聪明。由于依赖二手资料,其对东方(日本、中国)的很多看法都属于臆想和猜测,比无知道听途说好不了多少,他对伊斯兰教和黑人也同样存在很多偏见。不过第二十一章关于发现印度以及古代航海的介绍非常有意思

  下卷中值得看的是第二十六章,在其中他提出了各种法的关系及其适用。二十五章提出宗教宽容,第二十九章指出宽和适中是立法者的精神。

  这个版本中,达朗贝尔做的《论法的精神》解析和韦尔西尼做的《导言》非常不错,前者是全书内容概要,后者是评论(指出本书以人类学、社会学方式观察各种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法与各种物质与历史因素的关系)。让人觉得再说什么都是多余

  (这本书本是当年清华法学博士必读书目之一。当时买的陕西人民出版社孙立坚等人译的版本,但基本没怎么看。这次重新买了商务许明龙的新版。)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四):论制度设计重要性

  一本煌煌巨著,两周也只是看完了上篇,下篇章节不多,主要涉及宗教方面,鉴于对上卷的阅读体会,我匆匆翻过便罢。

  先说说书本身的写作方式,在开篇孟德斯鸠便阐明了法的含义,即“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在这种解释基础上为了论法的精神,作者把这本书写成了百科全书,几乎无所不包,这就使得本书的优点和缺点都非常明显,鉴于作者生活在16世纪上半叶,各区域交流文字较少,真实记录也不多,实地的考察更是少,包括人类文明的发展道德水平制约,导致作者的很多案例本身就有错误特别是有关中国的片段,因为我们自己是中国人读来便觉得问题多多,包括作者的一些偏见和歧视也局限于当时的年代,所以这部分稍有些遗憾,不过整体来讲此书瑕不掩瑜。

  对于后世来说,孟德斯鸠最重要的是其在本书中所阐述的政治哲学理论,之前读卢梭,讶异于三权分立理论,这次读孟德斯鸠,早于卢梭,也有三权分立理论,不免更是惊讶,其实任何理论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这种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的思想也应该是在欧洲大陆酝酿了良久,仔细想来去年读过的霍布斯的《利维坦》里面已经有公民社会契约的雏形了,一百年来,随着洛克的发扬与进一步阐述,启发一代哲学家,掀起了启蒙运动的风潮,自由、民主、平等开始成为普世的追求。所以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政治哲学思想准确来说是洛克思想的进一步传承和发展。

  再谈谈自己的体会吧。孟德斯鸠把政体分成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对于共和政体太过完美玲珑,作者认为其制度的原则是美德,对于这点的解释其实很绵软无力,我认为任何制度能否有效开展跟个人的道德水平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一个好的制度能够使社会更加有秩序,更加有生命力,而这生命力的来源是制度的设计满足人类的诉求,而不是通过个人美德的维系。对于专制政体作者基本是完全的否定态度非常嫌弃,以至于每次讨论到专制政体都一笔带过简单粗暴。对于君主政体作者着力较多,整体来讲,作者本人也更加推崇这种制度。其实很多对于君主政体的描述常常让我有种恍惚感,他描述的这个政体下的人群特点,制度特点,我太熟悉了,以至于,我习惯性的带着批判角度看作者热情地描述。我们这个人民无权置喙无权聚集无权参政的社会,最大的爆点是明星轶事,大家目标明确功利性强,人人都想出人头地,只为私利,毫无公德心,自由和平天天被吹嘘着,却毫无存在感,政府整天八荣八耻严打反右,这些另一种形式的荣宠被包装起来,人人趋之若鹜,之前的道德修养全都弃之不顾……这真的是一个好的社会的形式吗?我只能默默然。

  另外,对于公民的管理其实不仅仅依托于法律,法律某种程度上是做事底线。而更多指导我们生活处事的,是我们的道德观,我们对于自己道德的约束,以及别人对自己道德的监管判断,这是很有趣的,虽然各个文化环境对于基本的道德要求一致的,但是又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所以道德本身是没有固定标准的,但是道德风潮又能反过来影响法律,而法律也能规范道德的评判界限,所以打开报纸,大部分不外乎两件事,关乎法律或者关乎道德。

  最后说一句,理想总是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从来没有完美的制度,只有一直在成长的制度,我们亦然,所以希望一定要有。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五):由《论法的精神》粗略想到的——各种读书活动,最终定在法理学作业

  我有一个请求,但又怕得不到允准,那就是不要仅仅翻阅了寥寥数页就对这部花费了二十年心血的著作妄下断言,收到赞许或贬斥的应该是整部著作,而不是其中的某句话。想要探明作者的意图,也只有读完整部著作才能发现。”——《序》

  我看到是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许明龙先生翻译的法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进年10月份购买,为了应付法理课作业需要还专门在“豆瓣”上做了一定的读书笔记。恰巧我院又有“书香法学”活动,当时也是写这本书的“读后感”,因此就在此基础上进修改。由于只是粗粗一略,且早已在不同的场合听说大一新生还不要看这本书,看不懂这本书,所以所言所想应该是及不深刻的。

  本书录入高中历史课本,为考纲要求知识点,因此在世间书籍宝库的地位可想而知。我本身想在今年暑假时阅读的,可一看这么一大部头著作,就放弃了。进入大学学法学,最终还是得要读下去——该来的总会来。

  书中由巴黎第四大学的洛朗•韦尔西尼教授所写的《导言》中已把全文大意给道了遍。书中的许多充满哲意的句子也一并提到:“共和政体毁于奢侈,君主政体毁于贫穷”(第七章第四节)、“每一种政体的腐化几乎都始于原则的腐化”(第十三章第十二节)、“如果由同一个人,或由权贵贵族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第十一章第六节)……

  对我而言,此书最令我感到耳目一新的并不是什么“分权思想”(因为高中历史书中有提到过孟德斯鸠是主张“三权分立”的),而是法律所制定的目的。按照我之前所学观点,法律的制定无非是为了惩治恶行以保护广大默默无闻的善良人权利。而在读此书二十三章《法与人口的关系》的部分有提到凯撒、奥古斯都为了改变罗马的颓势,制定法律通过让已婚与未婚、已孕与未孕在生活上受区别对待来达到罗马人口增长的目的。于常理而言,我们都有婚姻自由,结婚与否与生子与否都不关人世恶行,然而古罗马时却制定这样的法律,由此观之,是否可以认为法律并不一定那么伟大纯洁,而是包含着一定的政治成分?那放之现在呢?或许,这要是制度的问题吧……

  我曾经问过老师您法律的作用是维护正义还是维护利益,老师当时说这不能一概而论,我只好提问作罢。此时一想,或许是个伪命题吧?可法律不是必然有制定的目的么?或许,因为法律种类的不同,目的也各不相同吧。

  本书还有提到一政体问题,私下也有和同级4班的马晨同学聊过(他也有看过,且比我精读),他是崇尚书中的“贵族政体”的,我嘛,至少是不能为专制政体的。关于书中政体问题,通过之前我和马同学的聊天中,似乎可以归结于“平民”与“精英”的问题——个人认为,由于我们现在生活的多样化,决定了我们的生活中充满了各行各业的“精英”,由此,在政治上来说,“精英”政治(书中近似于“贵族政体”)也是有其合理性的(当时为了和他赌气,便举此次美国大选、英国脱欧和近来在欧洲政坛上发生的“黑天鹅事件”做例子反对此制度,但心里仍觉得此是“精英”脱离人民导致的)。我以为,“精英政治”也是一个历史现象,若是有朝一日,人人的知识水平足以应付“天下大事”,“精英”便“泯然众人矣”,所谓“精英政治”也就完全消失让位于本书所提“民主政体”了。

  或许真是知识水平或悟性的缺乏吧,我至今还是觉得此书只给我们阐述了一些“名词性的观点”——气候决定论、三权分立论、三种政体论,以及后面算作是法兰西的历史,外加上和反对者的批判,这就是我觉得本书的主要构成。当然,如此鸿篇巨制我是不可能一遍就精通的,希望以后在加强专业学习中对此书有更深刻的理解。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六):致 论法的精神

  宪法老师第一堂课推荐的书,成了我整个学期都过不去的梗。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本来打算的好好的,读一本文学书,再读一本专业书,交替而来,可不误爱好与专业。然而,实话说,读这上下部的大作着实是一种痛苦的挣扎,言语晦涩,文化不通,读时自然的走神,前面几节来回读了不下五遍,天然的隔阂…凡此总总困苦,一学期下来,这本还是读了那几节,大部头小说却是读了不少。徒呼奈何之余,心确实不甘,一来此书饱受赞誉,老师们和各种荐书单都推崇备至,我还就不信为啥我读不出来味道;再者法学专业之书多是如此,自觉晦涩无味,若不过此关,再读其他书定会思虑辗转,更别说深研法学了;最后,说是读来枯燥,就我而言也是对比于文学作品来说的,孟德斯鸠穷尽毕生而作,其深意自当要静下心来杜绝浮躁,一字一句认真品味,其思其想,借助往来理解的历史和学到的专业知识,还是可以捉摸一二的。所以寒假把它从学校拿回了家,就是要下定决心一读到底的,就在豆瓣记录我整个过程中的感想和思考吧!

  2016.2.6

  一般意义的法

  老孟在第一章来了个初元理性,以引出一般意义的法,就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关系,说这个法,这种规则,“是一切人和神的主宰”。这让我想起了老子的“道”了,道法自然,万物之规则,这里的法和道就有了高度的概括性,老子对其深度阐述,可惜时至今日,我虽敬仰已久,却未曾完整的研究背诵几段道德经,实在有愧于传统,只能寄望于将来了。

  各种存在物在其法则的指引下,生息繁衍,以各种方式共处。但是人作为智能生物,并不愿意受制于法,人类往往出于本性所限,更加在意自己而忽视他人,强者企图将所有所见的资源据为己有。这里就有了一个性善论与性恶论的争辩,当年民法老师和法理老师都讲的很明晰很畅快很有说服力,今天再去读这本书的时候更是加深了印象。

  人陷于无知而萌生出各种欲念的时候,世界陷入了纷争,人为了满足自己进入了疯狂,想要除自己之外的所有都服务于自己。于是,各界的圣哲都在试图找到解决纷争抑制欲望的方法,宗教是其一,道德是其一,法律也是其一,这些方法提示人恪守自己的义务,否则上帝的折磨或社会的纠缠或公权力的制裁就会加载到身上。至于民族、时代、统治者要选择哪个,经验告诉我们要用哪个,这些已成定论不必明说,只是民法老师激昂叫嚷:“当今中国,宗教缺失,道德沦丧,法制不全,信仰全无”振聋发聩,让我辈身上担子份量更重了,我多半已被岁月定格于庸庸众人,以后怕是要为自己一世的生存奔波劳累了,而心里残留的几分高贵的信念却不想丢却,我还是希望心中的一张网筛在将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人抛洒在上面的时候,能因我的一点品质和小小的行动将自己过滤而出,慰藉初心。有点小扯了~

  2016.2.11

  书中的专制与我们所说的专制的区别

  借译者的附言来说,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区别在于前者有基本法,君主执政“宽和”;后者则以君主的意志取代法律,君主独裁所有权利,可以为所欲为。就此而言,专制君主就是暴君或独裁者……单就词义,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没有任何区别,这是在我们看来,只要一个人掌握了政权那就是专制。这是翻译与原文本意需注意的地方。

  中文的“专制”则泛指所有由君主独自掌握的政体,实际上包括了孟德斯鸠笔下的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p17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七):有的放矢

  全书共三十一章,六百零五节,内容涉猎深广,包括法与各类政体原则与性质的关系,法与国家自然状态的关系(如气候性质、土壤性质、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等),法与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货币、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的关系,还论述了各个国家的法理与政体等。《论法的精神》对不同国家的法体系、法思想、法制度进行对比,运用历史的观点和历史材料进行法学研究,是一部相当完整的运用法学比较方法和历史方法的巨著。

  然而我还是没有耐心把这本书读完。

  大部分章节的内容都离我们所处的时代太过遥远,且许多思辨式的论述也被今日的实证所推翻。阅读譬如“法兰克王的长发”,“亚历山大之后希腊诸王的贸易”,“西班牙从美洲攫取的财富”等章节放置今天,除了开拓认知之外,不再具有其他现实的意义。因此,对我来说,这些内容,能做到浅尝辄止即可,费心钻研的性价比不高。

  当然,名著毕竟是名著,名著中一定会有超越时空的思想值得去探寻,以我之见,在这本书里,这种思想就体现在第十一章——确立政治自由与政制的关系。孟德斯鸠在这一章节中所提出的三权分立与三权制衡的学说,无需我再赘言去描述它的声名与影响,而我的总结也不会比孟德斯鸠本人的文字更加简练有力,所以直接贴上这一章节的部分原文:

  “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适用万民法的执行权、适用公民法的执行权。

  根据第一种权力,君主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修改或废除已有的法律。根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出或接受使节,维持治安,防止外敌入侵。根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治罪行,裁决私人争执。人们把第三种权力称作司法权,把第二种权力则简单地称作国家的行政权。

  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担心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

  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地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由同一人,或由权贵、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一切就全完了。

  司法权不能交给一个常设的元老团,而应由选自民众的人员执掌。这些人在每年的某个时间按照法律的规定选出后,组成一个法院,法院的任期应依据实际需要确定。

  在一个自由国家中,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精神,因而应该自己管理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全体人民执掌。但是,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应该让代表来做他们自己不能做的事情。

  人们对自己城市的需求比对其他城市的需求更为了解,对邻居的才干比对其他同胞的才干有更准确的判断。所以,立法机构的成员不应在全国范围内遴选,而应在每个重要地区由居民各遴选一个代表。

  代表的优点是有能力参与各种事务的讨论,人们则完全不具备这种能力。这就是民主的一大缺陷。

  行政权应该执掌在君主手中,因为政府的这个部门几乎随时需要立即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优于若干人管理。反之,隶属于立法权的事务由若干人处理比仅由一个人处理为好。”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八):该来的总会来——法理学作业材料

  法理学老师在课上有提到让我们看部法学名著并写篇书评一样的东西,我就选择了这本鸿篇巨制。该来的总会来,想暑期我还在看到《社会契约论》的厚度就避而远之呢,结果来了法学不得不读这些鸿篇巨制。

  本来计划是每看一点说一点的,后来读到《序》中有一段“我有一个请求,但又怕得不到允准,那就是不要仅仅翻阅了寥寥数页就对这部花费了二十年心血的著作妄下断言,收到赞许或贬斥的应该是整部著作,而不是其中的某句话。想要探明作者的意图,也只有读完整部著作才能发现。”便出于对伟大人物的尊重放弃了这念头。不过,眼下假期就要结束,正常课期就要开始,日后读这种课外书的时间可能会减少,且鸿篇巨制,读完后边可能会忘记前边,便只得悖西儒意,读到哪有时间的话就写到哪,也请诸君给出意见。

  第一章:本章节先确认了本书所言(或是普及大众)”法“的含义,一为有形法,一为无形法。有形的法便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白纸黑字所标明的各种法律,无形的法便是指我们人类社会或说宇宙万事万物演变至今所遵循的各种”客观规律“。

  第二、三章,介绍了作者思想中的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以目前为止我才读到第十一章所掌握的知识水平来想,觉得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是明显要比专制政体要好得多的,就拿第三章所说的各种”原则“来说,共和政体大家所遵循向往的原则是”美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宠荣“(我把第六节《在君主政体中以什么取代美德》读了三遍,又查了百度知乎,结果还是没弄明白。又发邮箱给目前的宪法学老师,本校法学院副院长,至今未回。窃以为是与”美德“这种出于”天下为公“的从集体立场出发的要求各成员努力达到的高尚境界相比较低一级的从个人荣誉角度出发的各种思想要求),都是要求我们向人生更真善美角度出发的。而专制政体,它的原则是”畏惧“,将人民不断愚化麻木。这让我想起了高三所读张宏杰先生所著《中国国民性演变历程》所叙述的内容。不过本书所言”专制“,是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集一人之手,这极易导致我们人民在一人淫威之下逐渐变得麻木不仁、毫无生气。

  第四章讲了教育这一行为、活动在各种政体下所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多少。明显,共和政体才能发挥教育的最大作用——因为在彼政体下人民将会得到充分解放。

  第五章似乎是讲了俭朴、爱、平等等美德对政体的促进作用。

  第六章讲法律在具体发挥作用下的各种特殊情况吧?

  第七章讲妇女在各种政体下的地位,因为身为中国人,对妇女在专制主义下的地位表示充分认可。

  第八章讲各种政体原则腐化毁灭的相关内容(原因?后果?),其中,专制政体已是最烂的政体了,已经无可再腐朽下去了。

  九、十章,让我想到书中所提每种政体所相适应的国土范围,并给出了理由所在。的确,高中历史老师在分析本国采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原因时有说到农耕文明需要强有力的政府来保护这点,不过似乎与书中什么指令传达时间较慢之类的毫无关系……

  十章给出了亚历山大大帝征服他国保留本地习俗的例子,这点如今看来也值得赞叹——春秋时的”义“伐便是如此了吧?

  十章之前有提到了三权分立理论。

  2016年10月7日22:23:36更新:

  晚上读完十二章。其中对“大逆”罪有些想法:大逆、亵渎神之类的似乎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至少当限于精神思想层面的时候就只能完全听凭统治者或统治阶级判定了,因此认为这这二罪如果存在,也必须仅限在做出动作行为之后再来,且由多数人进行判定才能尽力不被滥用。

  对十二章第十五节存在疑问,原文说一奴隶因做了塔克文案的证人而被赋予自由,说”给予为祖国做出了巨大贡献的人以自由,这是正确的,可是,给予他自由的目的,并不是要让他为祖国做出这种巨大的贡献“,是说”祖国“不希望出现这种揭发不义之举的行为么?(刚刚想到,或许,是不提倡那种由此而产生的人人互相揭发、相互猜忌计算的风气吧。)

  接下来,看标题似乎就与经济有关了。

  大学历史老师跟我们讲,如果要真真确确读一本书,那就要把它里面的注解都给掌握。由此看来,我的的确确算是没读好这本书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九):法律入门级毒物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大概770页,我看了大概二十个小时,这本书是孟德斯鸠的代表作。

  个人推荐指数四星,因为这本书影响太大了,原本想给五星,但这本书太难啃了,读起来相当艰辛,外加上这是我读的第一本法律书籍,给我带来了些许困难。

  本书大体从分析了共和国和君主专制国不同国体下的相同相似法律的各自利弊。相互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重点放在了欧洲和和中东地区,中国和日本也略有涉及。他在本书中提出了三权分立的观点,在分析各民族和法律的差异形成的原因提出了地域形成决定论。在我看来他有点过度夸耀北方人贬低南方人。接着是货币和人口宗教分别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从他的文字中透漏出了他对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两者间不同的感情。后面的几卷有两个方面最令我印象最深刻的法律,一个是有关奴隶法形成的原因,不同国家具体一些奴隶法(因为我想起了一部电影为奴十二年),另一个则是决斗裁决法形成的原因与发展,不同时期具体的决斗裁决法条目(与权利的游戏里的小恶魔申请决斗裁决一幕联系起来)。下面是我认为写的比较好的句子。

  1君主国家的教育致力于提高人们的心志,而专制国家的教育所追求的则是降低人民的心志。这就注定专制国家的教育必然是奴隶性的。甚至对于身处高位的人们,奴隶性的教育也具有益处,因为在那里没有只当暴君而同时不做奴隶的。

  2我们可以给这种品德下一个定义,那就是热爱法律和祖国。这种爱要求人们持续不断地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其实,公共利益中包含着所有的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不过是以公共利益为重罢了。

  3他们还应该摈弃金钱。因为金钱的效力使人的财富日益膨胀,甚至超越了自然所限定的界限;并且使人们学会毫无意义地保存那些毫无意义地积聚起来的东西;近而使人的欲望毫无节制地滋生。大自然原本给予我们非常有限的手段去刺激情欲,并促使人们相互腐化,然而金钱却弥补了其不足。

  4在君主和专制国家里,没有人能对平等有所渴望。平等的观念根本无法进入人们的头脑。每个人都希冀着出人头地,即使是最卑微的人们也想脱离他们原有的境地,而成为别人的主人。

  5人口越集中,人们越具有虚荣心,越想在细小的事情上表现出与众不同的风格。人口的极度膨胀使居民彼此互不相识,则人们出人头地的虚荣心也会加倍膨胀,这是因为有较多的成功机会在等待着人们。由于奢侈给予人们以这种希冀,所以,每个人都装出身份优越的姿态,正是因为每个人都试图超凡出众,其结果反而使人人都变成了一个模样,个性也就随之消失了;谁都想受到注目,谁也都不被任何人注目了。

  6实际上,开国皇帝都是在艰苦的征战中成长起来的,他们推翻了沉湎于骄奢淫逸之中的旧皇室,他们尊崇曾被他们自身深刻证明的品德,担心他们曾目睹过的,会致人死命的骄奢淫逸。但是在经历了开国之初的三四个君主之后,后继者便成为腐化、奢侈、懒惰、逸乐的俘虏;他们把自己关在深宫里,他们的精神萎靡,寿命变得短促,皇室也日渐衰败;权贵兴起,宦官获得宠信,人们只把小孩推上王位宝座;皇宫成为国家的仇敌;皇宫中游手好闲的懒汉使辛勤劳作的人民遭受破产,皇帝被篡位者杀死或被驱逐,篡位者又建立另一个皇室,这个皇室的第三、四代的君主又会把自己关在同一个深宫中。

  7国家的生命和人类的生命具有相同的含义。人类在进行自然的正当防卫时拥有杀人的权利;国家为了保卫自身的生存也拥有进行战争的权利。

  8没有比自由一词含义更多并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词了。有些人认为,能轻易罢免他们曾授予专制权力的人,就是自由,另一些人则认为,有权选举他们的长官,就是自由,还有些人,把自由视为拿起武器并能施行暴力的权力。又有一些人认为自由就是只受一个本民族的人统治或者只受自己法律约束的特权[1]。某一民族在很长时间中把留长胡子的习俗当做自由[2]。另外有些人把自由一词同某一种政体联系在一起而排斥其他政体。崇尚共和政体的人说共和政体有自由。受惠于君主政体的说君主政体有自由[3]。最终每个人把符合自己习惯或爱好的政体的统治叫做自由。它像在一个共和国内,人们抱怨苦难时,往往看不清也不太注意产生痛苦的原由,而且在那里甚至法律的呼声似乎很高,而执行法律的人却很少讲什么法律。因此,人们通常认为共和国有自由而君主国无自由。最后还要指出的是: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是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因此,人们认为这类政体有自由,而把人民的权力与人民的自由混为一谈。

  9一般规律是:国民所享受的自由越多,征收的赋税便越重;国民所受的压迫越重,就越要减轻赋税。这在过去和现在始终如一,将来也会如此。这是从人的本性得出的一条规律,是永恒不变的。在英国、荷兰以及自由正趋于消亡的一切国家、甚至土耳其都可以找到这一规律。瑞士似乎是违反了这条规律,因为在那里人们不纳税。但是,我们知道这是有特殊理由的。甚至就连瑞士的情况也证实我所说的那条规律。在那些土地贫瘠的山区,粮食昂贵,人口稠密,一个瑞士人交给大自然的“赋税”比一个土耳其人交纳给苏丹的赋税多四倍。

  10法律与道德有这样一个区别,这就是法律主要是支配公民的行为,而道德主要是支配人的行为。道德和礼仪有一个区别,前者是指内在的品德,后者是指外表的举止。

  11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一个人争论是好是坏常常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争论就行了。自由就表现在这里。自由就是使人不受这种争论影响的保证。

  12贫困的人分为两类。一类人的贫困是由于政体的酷苛所致。他们几乎没有可能改变他们的处境,因为贫困本身就是他们受奴役的一部分。而另一类人的贫困则是因为他们轻视,或是不了解生活的安逸所致。这一类人可以干一番事业,因为他们的贫困本身就是他们所享有的自由的一部分。

  13.宗教的主要力量来自人们对它的信仰,而人的法律的力量则来自人们对它的恐惧。古老的东西适合于宗教。越是久远的东西我们常常越是相信,因为我们没有这些时代的知识可以进行反驳。而人的法律则恰恰是以其新鲜为优势,使立法者马上特别注意,让人们遵守它

  个人感受,法律是国家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来制约人的,在不同的国情下会有不同的法律来制约,但不管怎么改,法律最好还是做好他的本心的纯洁无暇,不要忘记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惩罚人的邪恶。

  总结:这是一本无聊但是有意义的好书。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十):论自由的内涵与保护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有人把自己习惯或喜欢的政体称作自由。共和政府的法律声音响亮而执法者的声音微弱;民主政体下的人们几乎可以为所欲为,人们因而认为民主政体下有自由。其实,它们把人民的权力和人民的自由混为一谈了。有些群体盲目鼓吹西方的自由,而并未对“自由”这一词有过实质的思考,便不加分辨地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在网络上对于社会现象进行无情抨击,这样的现象在生活中并不罕见。

  孟德斯鸠在本书中对于自由的内涵解释为法律框架之下的自由,并且阐释了许多在国家法律中,随处可见扩大和保护自由的立法精神的存在。本读书报告借先哲对于自由的经典阐述,试图对时下一些社会现象发表自己的愚见。

  一、自由的定义

  首先孟德斯鸠把自由分为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就哲理而言,自由就是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是自认为在行使自己的意志。而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或者至少是自认为自己享有安全。他更关注后者即政治自由的实现。

  孟德斯鸠在文中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倘若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就没有自由可言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样的权力。”

  可以看出,自由并不是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为所欲为,而是要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关于自由的论断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但将自由与法律相提并论的第一人却是霍布斯。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每个人享有无限的自然权利必然相互侵害,真正的自由必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

  如果一个人有着可以作出法律明文禁止行为的自由,那么其他人基于同样的理由也可以为相同的行为。法律明令禁止的条款通常是为了维护公民公民稳定的生活,违法行为的滋生疯长,最终必然会影响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从而阻碍了其合法权利的实现,这是有碍于实现公民原有的自由的。密尔同样认为“一个人行使自由的界限在于不损害别人的自由”,如果一个人的实现自由的基础是损害他人的自由,这样的自由就不具有正当性。

  二、自由的保护途径

  自由之精神在一个较为宽和的国家中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有着不同程度的体现,而制度的设定最终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因此自由的保护和扩大最终都要通过法律的制定公布而实现。

  (一)三权分立与自由

  只有在权力未被滥用的国家里才存在政治自由,因为一个人权力的过分膨胀往往伴随着对他人权利和自由的侵害。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通过事物的统筹协调,以权力制止权力。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它是指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而这三种权力之间必须相互分离。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的实现。

  若立法权和行政权不分离,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若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分离,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立法权若与司法权不分离,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处置,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这三种权力都集于一人,即制定法律的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一切都玩完了。

  以罗马帝国的兴衰荣辱为例,在贵族与平民争夺权力的过程中,元老院任命的十名官员集三权一身,其治理下的暴政政府很快垮台了。人民重获自由后,对权力进行了新的分配:平民享有立法权,元老院掌握行政权的绝大部分,司法权被赋予受推举的人民、元老院和某些法官。这样以来,之前十官员独裁统治的局面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权力制衡体系,而这一成功的范例也为后世政治制度设计提供了很好的例证。

  (二)刑法与自由

  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或者至少是自认为自己享有安全。孟德斯鸠认为公民的自由主要依赖于优良的刑法,如果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得不到保证;当然类似地,如果一个人没有得到依据刑法应该有的处罚,实际上会构成对他人自由的一种侵害。关于如何保护自由,我们将从具体的优良刑法制度中找到解释。

  1.罪刑法定。孟德斯鸠认为依照罪行的性质定罪和量刑有利于自由,刑罚的依据不是立法者的心血来潮而应依据事物本身性质。罪行可以被分为四类,危害宗教罪如果仅停留于思想层面而没有公开行动,就谈不上是犯罪,没有必要惩罚;伤害风化罪类来源于个人欲望的不节制,而惩治轻罪的刑罚足以遏制;伤害公共安宁罪类的惩罚也应当与安宁有关,应当设置诸如监禁、放逐、矫正等使其不能安宁的惩罚;对于那些伤害公民安全的罪类,则可采取同态报复,若涉及财产赔偿又无力承担的,可以一定肉刑代替。

  2.一个反例:大逆罪。大逆罪若定义模糊,就会使政体沦为专制主义。大逆罪原本指对皇帝或君主的不敬将受严厉处罚,但世界上一些国家对于构成大逆罪的要件规定不明晰,甚至还有做扩大解释的,导致许多无辜的人们因为思想、涉及君主的不当言论或谋害皇帝的臣属而被处以极刑,这使得大逆罪变得非常随意,也助长了君主滥用这项罪名打压敌对势力的气焰。

  孟德斯鸠特别强调,言辞绝不构成罪的实体,只有实施了确切的犯罪行为时才能被定罪。试想一个国家的思想自由受到重重压迫的时候,这个民族离丧失创造力和发展力也就不远了。

  3.控告公开。在平民政体的国家中,任何人都可以指控他想指控的人,并且这种控告是公开的。这不仅是控告者向公众的一种宣誓,同时也保护了被控告者的清白。在雅典的法律中,控告者不能向法官和证人行贿,公告使其受到民众监督,同时如果该控告不被公众支持,控告人将自己承担遭受羞辱的不利后果。控告公开保护的是被控告人的自由,控告提起对象的任意性保护的是控告人的自由。

  (三)税赋与自由

  没有什么事情比规定臣民应向国家缴纳多少和保留多少,更需要智慧和谨慎了。这是因为历史规律表明,专制政体下的税赋应该很轻,因为没有谁愿意在一个付出得不到补偿的政体下去缴纳沉重的税赋;君主政体下的税收应当易于征收且毫不含糊,也就是说奴役增大时税收必须随之减轻。

  孟德斯鸠指出:自由导致赋税过度,而过度的赋税则引向奴役,从而减少赋税。自由既与税赋增长长期上来看有负相关关系,那在政治宽和的国家中为了调和过重的税赋,增加人们的自由不失为一种补偿。同样在专制政体下,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可以降低税赋。

  三、结语

  在遇到社会热点事件时,网络上的舆论总是一片躁动。有人围观,有人起哄,有人搅浑水,唯独那些冷静的、理智的声音最容易被喧嚣的声音所淹没。本人之愚见是:

  (一)通过对孟德斯鸠和霍布斯自由思想的阐释,我们至此也基本树立了言论自由必须以法律为限的观点;

  (二)在我国立法权来自人民的授予,人们对自己意志的表达不加以遵守是有悖常理的,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应当平等地加以遵守;

  (三)网络安全法的部分立法目的是为了有效遏制网络暴力和网络谣言现象,而我们深知一个人行使自由的界限在于不损害他人的自由,所以在网络上我们应当谨言慎行,保证自己不会对他人权利的行使造成侵害。

  孟德斯鸠还提出:若要享受自由,必须让人人说出他想说的话,若要保住自由,仍然必须要让人人说出他想说的话,在这个国家里,任何一位公民都可以说出或写出法律无明文禁止的或想说或想写的话。一个民族如果总是头脑发热,那就很容易撇开理性而被激情牵着走。做一个理性的思考者远比不明真相地凭借一腔感情附和有意义,而做一个能够做些实事使社会热点问题妥善解决的人则会更令世人敬佩,如若更多的人能知道这一点,网络舆论环境改善则又将平添一丝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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