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读后感摘抄
《古代法》是一本由[英]梅因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1.00元,页数:224,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古代法》精选点评:
●史学与法学在比较中完美结合
●#出来混,迟早要还……#
●真心不推荐沈景一的译本
●早期经典,从身份到契约影响太大,以至于遮盖了太多其他面相。
●现代哲人的解毒剂
●且读且珍惜 #我只是在浏览#法学真是无聊得很
●C1-5/89
●第一次读古代法是本科的时候,相对于其它西方法理学的经典,古代法总给我一种很接地气的感觉。但几年后却很难回忆起书中的内容,应该是自己的修为不够,导致当时理解不深。近日毕业论文进入尾声,却一直未能找到最后一部分的精气,前日看吕思勉先生的先秦史,被其娴熟的驾驭史料的功夫深深蛰伏,也受到一些启发,惊喜之余,总觉很多观点虽然巧妙,但不敢擅用。今日信手翻阅蒙尘已久的古代法,顿觉想说的都被梅因说遍了!无论中西,原始的社会都是一样的,从人类的起源到社会、国家的形成都有很高相似性。这无疑预示着,我的论文将在贯通中西的盛景中完美谢幕!
●Henry Maine所撰之Ancient Law,古代法律与现代法迥异, 梅因谨严细致的梳理, 让人佩服... “从身份到契约”的罗马法传统是令人遗憾的古代法律渊源,英格兰得益于anglo-saxon传统之习惯法、诺曼征服、ius naturale,渐脱罗马法传统桎梏.
●“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古代法》读后感(一):根本就看不懂......
今天在搭車的路上讀了三章後,終於還是放棄了。
翻譯實在太多不知所云之處.....
論述性的東西本來就不好翻了,但譯者的水平也.......
北京商務不要為了種類濫竽充數啊~
中國社科版不知道有沒有比較好。@@
《古代法》读后感(二):翻译再难读也掩盖不了的好书
没想到240多页的书读了快半个月,可能有不少翻译的功劳…
法律的发展由“地美士第”时代到“习惯法”再到“法典”时代,作者以罗马法为线索从历史的角度详细地分析了法律社会的发展,否认自然法,不赞成社会契约论…
社会进步的运动是一个“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是本书最著名的一句话,以前人以“家族”“宗族”来行动,而后来个人才逐渐代表自己。
书的内容很丰富,但是看得实在太过断断续续,会换一个版本再好好阅读一遍!
《古代法》读后感(三):破除法学家的想当然
自然法脱胎于万民法,而万民法一开始却是罗马人鄙夷外族人不让他们用自己的市民法而从各部落习惯中总结出来的通则。自然法先是乘了斯多葛学派的东风,又被卢梭从原本的“自然法律”歪曲成“自然状态”,这才演变成今日光鲜亮丽的神圣模样。
古罗马最古老的继承制度反而是无遗嘱继承,转交的实际上是家父权和整个家族,财产只是附带,所以把女性的卑亲属和被解放(不受父亲支配)的儿子也排除在外,但此处出现矛盾,被解放的儿子往往是父亲最宠爱的儿子,却没有继承的份。这才出现了遗嘱继承,而且这种遗嘱实则是一种非死因的让与契约。此后又出现告令性质的简化形式的遗嘱,适用类似衡平法的规定解决纠纷。
财产最初由亲族共有而非想当然的个人先占,动产不动产、要式不要式和占有所有在早期罗马法经常被混着用,而作者时代的英国法还可见残余。
罗马法的契约其实更贴近于今日的形式要件,协议才是今日之契约/合同,产生顺序是口头→书面→要物→诺成,认为最后一种最简单因而最古老是一种想当然的错误。国家和公民的关系并不是理论编造的社会契约,而更接近于古罗马的准契约,也就是不当得利关系。
罗马法术语渗透到了形而上学、物理学以外的各个领域。东方教会争人性神性,西方教会争的却是罪与非罪、自由意志和神意,这背后是希腊语和拉丁语之争,形而上学意识形态和罗马法学意识形态之争。
古代之所以没有民法,并不是民法思维或事实的欠缺,而是大部分民事活动都在宗亲家族内部完成;古代的刑法也不同于现代意义的刑法,而更倾向于侵权责任法,对个人的“犯罪”视为不法行为,一般只需金钱赔偿,而对集体、国家的才视为犯罪,对于后者往往特别规定特别审判特别处罚,不立法,到后期才有单行刑事法规和对应的专门审判委员会,这也导致一些不相干的罪名仅仅因为规定在一部法中而交由同个委员会审判,最后才有了永久的一般刑事法庭。
《古代法》读后感(四):译名对照表
译文古旧,许多专有名词与现行的大不相同,附自制的译名对照表于下以资参照。
原文-书中译名-现行译名
Bachofen-巴觉芬-巴霍芬
Blackstone-布莱克斯顿-布莱克斯通
Bolognese-波罗诺学派-博洛尼亚(法)学派
Caste-族籍制度-种姓制度
Fragment on Government-政府论丛-政府片论
Gaius-该雅士-盖尤斯
Gibbon-吉朋-吉本
Grotius-格罗秋-格劳秀斯
Homles-荷姆斯-霍姆斯
Justinian-查斯丁尼安-优士丁尼
Jhering(书中作lhering,疑为手民误植)-伊耶林-耶林
Lacedaemon-拉栖第梦-斯巴达的别称,商务印书馆《论法的精神》作拉栖代孟
Mancipatio(n)-曼企帕地荷-要式买卖
Nexum-耐克逊-债务口约
Papinian(us)-巴平尼安-帕比尼安
Pollock-濮洛克-波洛克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法律学范围论-法理学的范围
Rex Sacrorum-献身王-圣王,罗马共和国时期最高神职人员的称谓
Tarquins-塔垦士-塔尔奎尼,“傲慢者”
Themis-地美士-忒弥斯
Ulpian(us)-阿尔比安-乌尔比安
《古代法》读后感(五):Summary
依旧随性更新
第一章 古代法典
本章概要:从研究荷马史诗中 Themis(Themistes) 以及 达克两个概念,探讨法律的萌芽。
1. Themis
2-3 荷马史诗Themis 和 Themistes 的概念意味着将审判本身视为有人格的代理人,过往在判决纠纷是,他的判决被假设为是直接灵感的结果。吧司法审判权交给国王或上帝的神圣代理人,就是Themis.重要的是,不能将认为Themis之间有连贯的原则,它们是单独的、个别的判决。
3 现代思想使得我们倾向于认为习惯先于司法判决,判决肯定一个习惯,或者对违反习惯的人加以惩罚。但是,各种观念的历史顺序却是单独的判决先于习惯。达克的意义明显介于判决和习惯之间。而Nomos这一词汇则没有出现在荷马史诗中。
4 需要区分Themis的观念和“神口授法律”这一观念。前者意味着一种观念,这种观念认为在每一个生活的关系中,在每一个社会制度中,都有一种神的影响作为其基础并对其加以支撑。
而现代的观点,例如边沁的论政府和奥斯丁的法律学范围论,则将每条法律拆分为“立法这的命令”,“公民的义务”和“发生反抗时的惩罚”三个要素。其中,“立法者的命令”意味着对一系列属于统一类型和性质的行为均起作用,而不是某个单一的行为。
5-6 与Themis相近的观念,是海洋法系中假定成安和先例先于规则、原则以及差别而存在的理论;此外,则是吧单一的或唯一的命令从法律中区分开的特性,因而,与Themis相近的是命令而不是法律。命令只是一个对孤立的事实状态的宣告,并不必然地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其他事实相联系。
2. 达克--习惯法的产生
在古代社会存在一种君权逐渐衰弱并被贵族群体篡夺的趋势。以学院关系结合在一起的君主的家族开始是主张近似神圣的性质,但是其力量在实际上并不在于这种神圣星,从而会饮力量的衰弱走向贵族制。
7 这种趋势对于法学家而言重要之处在于,贵族都是法律的受托人和执行人。他们与国王都可以作出判决,但重要的区别在于,他们对于每一个判决不会用神示解释其原因。法律寡头政治主张的是垄断法律知识,对争论所依据的各项原则有独占的权力。从而,此时已经从Thesis 进入了习惯法的时代。
8 不应当将英国的判例法理解为成文法,因为当英国人应景开始根据档案作出判决是,执行的已经是成文法,这和法典法的区别在于,写作法律的方式是不同的。
3. 法典
9 法典的产生是文字发明的直接结果。铭刻的石碑能够更好地保存法律,从而比依靠少数人的记忆更加可靠。这类法典的价值不再与分类匀称或用词简洁,而在于为众所知,以及能使每个人知道应该做什么和不改做什么。
10 民族历史的转折点,是要看在哪一个时期,在社会进步的哪一个阶段,应该吧法律书写成文字。在西方世界中每一个国家的平民都成功击溃了寡头政治的垄断,几乎普遍地在”共和政治的初期“会的了一个法典。
但是在东方,统治贵族们倾向于变为宗教的而不是政治的,从而获得了更多的权力。但是东方国家法典的出现比西方国家更完,且其中一大部分只是被统治阶级认为应当作为法律的理想管理,而不是真正得到执行的法则。从而类似于摩奴法典的法律,应当被视为最古德,完全从神得来的法典。
11 类似于十二铜表法的法典给予社会的好处是保护社会不被寡头政治欺诈,是国家制度不至于自发腐化和败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