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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宗教》经典读后感有感

2020-12-29 03:16:38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法律与宗教》经典读后感有感

  《法律与宗教》是一本由[美] 哈罗德 J. 伯尔曼著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8.00元,页数:204,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律与宗教》精选点评:

  ●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本书里所涉及的法律已经超出了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围,而是对于人们所置身于其中的规则与其背后所包含的精神因素的讨论。宗教其实包含了信仰与戒律,法律也包含了法条和法律精神。作者很忧心宗教和法律分别朝着信仰和规则化跑偏的两极分化情形,而主张一种重新的合并。这对于当代很多对于形式正义的本末倒置的过分强调是很好的补充,但是如何把握形式和灵魂最后又落脚回了人治上面。

  ●读得心潮澎湃!值得再读数遍!直指实证主义法学之机械性,复兴历史主义法学,主张”综合“的一元道路。(有点灵修的意味)伯尔曼基于70年代美国各种激进运动的混乱,提到西方文明的衰落原因在于法律与信仰的截然分离,导致无信仰根基的“非神圣”的法律,以及无法律规则性的虚弱的宗教。法律与宗教享有四大共同点: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一旦法律被理解为积极的、活生生的人类活动,它就包含了——正好比宗教包含了——人的全部生命,包括他的梦想、激情和终极关怀。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附录二《千禧年视角下的西方法律传统》极好,甚至应该先读,再读正文,一是梳理了西方历史上的数次革命对法律的影响,而后提出综合法律的未来预言。基督教世界尚且能写这样的题目,换做我们,是否就该是《法律与世俗》了呢。。。

  ●译的很出色

  ●可惜人已逝,书还未到手。

  ●对法学信仰这个词的诠释,确实让人醍醐灌顶。忙里偷闲,这学期唯一读的一本书。

  ●大师之作

  ●在最高层面,正义与神圣同为一物。

  ●看了《法律与革命》就没必要看这本书了,内容也一般!

  ●大毒草

  ●读了一年……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一):大架构

  题目是叫《法律与宗教》,但是如果真以为里面仅仅是在论述法律与宗教具有什么什么的关系,那么架构就失之狭隘了。

  这本书很薄,但是内涵挺厚重的。

  要厚重起来的方法之一……

  对于历史的解释,到底过去宗教发展史上是个什么样的情况,众说纷纭。这书里是单面的粗线条。

  由于成书较早,里面的许多反驳,都可以有过去的事例加以检验了。

  我说他大架构,是因为它的引用,它的反驳,是方方面面的。比如对于功利主义的批判,对于法律的定义。有些至少是值得人自省的,比如自觉理性才是唯一的不容怀疑,那么这是否是说我自己对于理性的信仰?对于苏共的不信宗教,却培养起了个永生的偶像,这是否是一种自相矛盾?

  理性,在法律经济分析中,由于经济理论的更新,可以说过去因为信仰某种经济理论,弄了无数的错误。如果将法律视为一个长期的过程,那么静态的法律逻辑,不会带来法律的生长。

  一本小册子,肯定不能尽善尽美。里面有许多不全面的地方,但里面有很多值得击节赞赏的地方。

  有些关于宗教的相关探讨,其实可以结合过去中国的宗教实际和现在的国际上的有关示例。

  比如没有宗教的法律只是静态的规则,而没有法律的宗教会蜕变成狂热。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二):法律因为有用而被信仰

  还在上大学时候就看过这本书,当时对所谓的法律的文化解释,所谓的法律的信仰基础等思想很感兴趣,但这么些年的司法实践,却让我想说爱你不容易,总觉得一种思想不能太脱离现实,陷入美妙的幻想之中。法学界一些人及其它一些学人把中国法治成功的希望寄托于宗教、文化等心里因素,在我的感觉,基本属于不靠谱。

  谈及所谓法律应该像宗教一样被信仰,总觉着有点滑稽。西方人相信法律不只是因为法律有信仰基础,而是法律能给人世间带来秩序,能够恢复社会的平稳运作。

  如果强求一个法律根本不能起任何作用的地方的人民去信仰法律,无非是愚人或愚己。指望人民相信没用的东西如同缘木求鱼一般可笑。只有让人民看到法律的作用,法律能够给人们带来一个稳定的秩序、可预期的未来时,人们才会去相信法律。

  把法律和宗教相提并论在中国并无意义,法律解决的是世俗社会的事,宗教解决的是人们永久的精神问题。指望人们像信仰神一样信仰法律,既无可能也无必要。

  在当下的中国,少谈些信仰,多做一些制度建设才是最重要的。法律只有不停被实践,被验证对这个国家的大部分人的生活改善有用,才可能被相信,而非信仰。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三):新千年的这一代不行, 看下一代吧

  本书的目的,保持社会的健康,

  没有承诺,热情斗争和信仰,一个民族便无法长久的生存,

  没有对制度和结构变革的洞察和想象,革命便无以成功,

  在一个有活力的具有洞察力和想象的健康社会中革命是不必要的,他们已经发生过了

  第一章,人类学,

  法律和宗教是所有文化共有的领域,

  法律与宗教具有某些共同的要素,仪式感,传统,权威,普遍性,

  法律经常被描述为,世俗的,理性的,功利的,为达到某种手段的,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会形同虚设,

  第二章,历史学角度,

  宗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任何宗教都有对法律和道德的关切

  宗教的态度与价值对法律的影响

  法律的演化根植于宗教观念中

  法律被周期性的革命打断,

  革命总是以新宗教的名义反对旧制度

  缺少宗教关怀的革命难以为继

  第三章,革命时代的困境--二元思维论

  主体与客体的分离

  人的异化

  思想与行为的疏离, 精神与物质的疏离,情感与理智的疏离,

  意识形态权力的疏离,个体与社会的疏离,

  希望在于克服这些二元论

  有待完成的部分,

  基督教思想中的反法律倾向,

  反主流文化和各种公社中的反法律倾向,

  第四章,不同宗教对法律的态度,

  法律是,分配权利与义务,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程序,

  宗教是,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集体关切,对共同价值观,共同直觉的献身

  评论: 作者还是保守派, 强调信仰和传统. 提出解决信仰危机的方法是消除二元论, 新千年过了快20年, 我们发现二元论只是加深了, 并没有减少, 看来这一代不行啊. 有人能提一下消除二元论的方案吗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四):读书札记

  《法律与宗教》伯尔曼著,梁治平译。

  所有社会中的法律,对于赋予它神圣性的宗教要素具有依赖,这些要素是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法律仪式和宗教仪式一样,通过戏剧化的方式来强化庄严的价值,仪式本身在强化价值的时候,其本身就是价值,“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丧失其生命力”。法律和宗教同样注重传统和权威,“所有的法律体系都宣称他们的效力部分地建立在过去的延续性上面”,所以,传自过去的观念和判例——这兼具传统和权威因素——应该在当前和以后得到遵守,如果相同的案件不能得到相同的判决,法律将失去合法性。普遍性则指“概念和洞见的普遍性”,应该是指法律规定和宗教教义要求之间的一致性使法律被证立,体现为依据自然法理论得出的要求和宗教戒律的一致性。

  源于基督教之世俗信仰在激发和塑造西方法发展的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如,教会发展初期,罗马帝国的法律禁止基督教崇拜,这导致了基督教法学的第一条原则的诞生:公民不服从原则,即:与基督教信仰冲突的法律在良心上是没有拘束力的。举个例子就是,如果我信仰基督教,而世俗的法律禁止信教,这就有冲突,因为这个冲突违背我的基督教信仰,所以,这个法律是无效的。这个原则,应该是法律上信仰自由的最初表达。

  顺着作者的逻辑,自然的推论就是:“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作为一个不信教的人,是难以理解作者如此看重法律和宗教的联接的作用的。作者认为,宗教为法律提供对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关怀,而法律,如果没有宗教,仅仅是分配权利与义务,解决纠纷的技术性操作。在读这本书的时候,会感觉到作者的论述存在一个假定,即关于终极意义,关于生活目的的关注,只有宗教能够提供,但是,这个假定显然是不能成立的。自然法传统,自由主义,其本身就能提供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思考。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五):读《法律与宗教》

  这本书是梁治平先生十几年前就翻译了的,03年再版了一次。如果说当初引入中国,是要导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这样一个神圣的观念,那么我认为再版时它应该做的只不过是要给我们这些新近进入法学领域的学生们提供一个读书的材料。但是很可惜,就目前我所了解的状况来看,这句经典恐怕真的如梁先生在再版前言里说得那样,不过是“法律学者和学生们笔下和口中如此流行”的话,仅此而已。

  法律和宗教到底有怎样的联系?我们又如何看待法律的演变进程?对于法律,我们应该有怎样的信仰态度和做法?伯尔曼在这本小书里谈到了很多,但是囿于篇幅,不可能谈得很深刻。其相关的论著我还无缘看到。但是在这样地小册子里提出了如此多的问题,作者的担忧之心可见一斑。

  我们现在的宣传教育和伯尔曼的期望可以说是相去甚远。尽管法律不再被单纯理解为法条和一套规则,但是它不过是一个武器,是保护我们的东西。而且这种保护很可能是两种情况。一种是有了武器,但不会用。还有一种态度是,会用,但是用于钻空子。法律走进了尴尬的境地,成了恶人的保护伞,不过一个玩物。

  信仰从来就不是说说而已,需要行动,切实的行动。我们的学者要完善法律理念体系但是不能把它刻意的艰深化,信仰要被确立,必须是要普遍的易懂的。我们的社会应该有一个好的环境,法律不能只停留在宣传和说教,否则就算每天都“说”法,也只是说说而已了。

  同时,作为一个人创的东西,我们在赋予法律以神圣性的同时,不能忽略人性层面的东西。的确,我们不能幻想让法律来做到这件事情,但是这应该是我们立法和司法,学习和教育过程中要考虑到的事情。

  法律承载的东西是有限的,正因为其有限,我们才不应该把它孤立,而要把它和宗教、道德以及各个方面联系起来。我们要法治,可是根本的,我们要的是一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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