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的法律读后感摘抄
《中华帝国的法律》是一本由(美)D・布迪,C・莫里斯著作,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5.00,页数:473,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中华帝国的法律》精选点评:
●虽然只读完了第一编,但是真的写得很不错!
●法科学生必读
●这本书更适合于专门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硕士、博士生仔细研读,长达近300页的案例很详尽的展现了古代中国法律案例的来龙去脉。
●这套书一直想攒一套
●如果统计的话,是不是邢科题本样本更全一些?
●看了前部分理论 后面的案例没看 视角不错 好
●不看《刑案汇览》,就看看这本吧
●: D929.49/4233-3
●案例好看
●这书大二就开始读了,目前还没读完~泪奔~
《中华帝国的法律》读后感(一):《Law in Imperial China》摘记
1、中国的法律没有宗教的起源,这和社会没有宗教,理性主义、实用主义的状态类似。
2、儒家的诉求可以说类似西方的宗教诉求,道德上的、规范上的诉求。儒家的礼和道德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纠纷解决/司法救济机制,二仅是社会上层的规范,对众多人没意义。泛道德没问题,可以慢慢演化。
3、儒家的问题不是问题,因为儒家仅仅是表面的妆扮,儒表法里。中国法律是极权的社会控制工具,法家。
4、极权的法律仅仅覆盖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所以以刑法为主。刑罚思维渗入骨髓,对民事行为、行政行为都适用刑罚。其他的司法救济,极权既不关心,多层的官僚又使其不可行。而极权对社会的压制使得救济也无法从社会的自治获取。这才是问题。这是儒家发挥作用的地方,也是汉朝儒家重新兴起、获得正统官学/国教地位的原因,没有司法救济的社会,总是需要一些规范。
《中华帝国的法律》读后感(二):法与人的共生
一直想为这本书写点什么,只是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角度。
对书里内容的总结,另一篇MissouriMonkey 的书评已经做了,我在这里并不赘言。只是想重新琢磨一下中国古代“人治”这个特点。
作者的重点并不是在中国法理的哲学层面,事实上,哲学上,儒表法里或者说家庭伦理伴随着集权统治的观念并不罕见,不仅是现代学者对此有所顿悟,甚至是古代学者也能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布迪和莫里斯在这方面并不打算标新立异,他们率先总结了儒家的家族观念、法家的统治者控制观念和所有人的宇宙和谐观念,这些论述精当、简省、确凿,和其他主流论述观点一致。
然而作者费了很多力气阐述的是一个又一个具体的例子,每一种刑罚,每一个案例、每一种程序,从中似乎想总结出什么,又似乎什么也没有说出。
其实从作者的行文我们可以看出,作者始终抱怀着一种内秉的关怀,在乍看上去简单粗暴、充满血腥拷打、不分行政与司法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看出有哪些合理甚至出色的设置,值得我们今天细细思考。
作者说道:“在司法体制方面,除了轻微案件,所有较大的案件都必须逐级上报;另一方面,民众个人不服判决,还可以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对于笞、仗刑以上的案件,州、县官经过初审之后,只能作出一个建议性的处理意见,再上报府。”
“某些案件逐层上诉,甚至送到皇帝面前。”
“如果被判刑者提起上诉,对该判决的执行即应自动停止,直至上诉有了结果。”
对于上诉和徒刑的心心念念的研究,使得作者的笔触不仅有着客观真理的味道,而且有着个人化与情感化的依据。
仅摘录如下一段作为依据:
“从现代西方人的观点来看,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有很多内容是值得商榷的。例如,法律体制中权力一元化,不实行分权制;没有私人法律职业;保留两千年以前的一些古代制度;古代法家所创立的拷训制度;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人与人之间在个人身份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然而,上诉制度,尤其是有关死刑案件的上诉制度,可以说是人类智慧的杰出成果。当然,从前面的介绍来看,中国古代的上诉制度比较复杂,其某些规定过于繁琐,其形式化的因素较多;而且这一制度的实施肯定要耗费较多的人力。尽管如此,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毕竟创建了一种‘正当程序’(这一正当程序与西方世界的正当程序不是一回事),而这种‘正当程序’是值得中国人引以为骄傲和自豪的。”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是讲究的、细致的,程序化、有据可查的,并不是很多人在随口批评时喜欢说的官员随意判案无法无天。法典具有最明确而稳定的延续性,案例汇编尽管比法典出现得晚,但也系统而实际参与到司法判断,每一个 案件供词和物证都有程序化规定,记录详细,上级的例行复审也常能查出问题。这样一套制度确实是有制度性问题——我们都能数得上的关于强权的问题——但这套制度制定出来的目的是监督和司法公正。它确曾运行许久。
我们在今天能看到古代的各种司法不公和官员滥施淫威,但那不意味着古代没有制度约束。如果这么以为了,就会以为在将来的某一天,当我们引入了各种新的制度,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不公正和淫威问题。可那是不可能的,有制度的地方就有利用与滥用,未来的人只会更聪明。即使是美国,也需要圣经出现在法庭。
儒家的理想实际上在孔子之后是一代比一代做得小了,小到了最后只成了士大夫的风雅和修养。然而儒家有一点坚持确是贯穿始终的,正如布迪和莫里斯所总结的,儒家的态度是,法律虽重要,但执法的人更重要。
从这个角度,我们才能明白为什么历代选拔都强调人的因素,但一直不更改法的框架。
(昨天晚上有点喝醉了,书评没有写完,一些无关的情绪却写上来发了出来,所以只好今天删掉改写。一同删掉的评论很抱歉,真的不是故意的。)
《中华帝国的法律》读后感(三):清帝国的司法制度
对于一部外国人写的中国法制史的著作,读起来别有一番情趣。中国学者研究中国法制史,难免会带有中国本土观念或色彩,而由一位资深的外国专家来谈,总会看到不同的思想火花。
在这里,我想先说说对这本书的感觉。怎么说也好,毕竟是外国人,对于很多引用古文的情况会显困难。所以,当我看着一句传统的话语表达的意思被一个异国之人用白话文讲出来时,感觉特别有意思。如,人性本善,其归纳为“人按其本性是善的,或者至少是具有习善能力的理性存在物。;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也困难的解释为“儒家学说所强调的五种关系…..”
总体而言,这是一本分析清帝国法典的书,书中大篇幅的讲述摘录自《刑法汇编》的案例,以期从中看出点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精神。虽然我没有读案例,毕竟有点耗费时间。但是,我为这两位教授的耐心专研所震慑,中国人当中也不见得会有这样的做法的人。
“在几个主要的文明古国里,其早期成文法都具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法律的发展与宗教有紧密联系。”而这样的事就没有发生在中国,不像犹太法、伊斯兰法,也没有埃及的法老观念下的法律。“中国法律产生后基本任务是政治性的”。它不同于古希腊罗马为保护私有财产,没有美索不达米亚文明“普遍承认私有财产”,更没有所谓的为宗教而产生。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又是怎么样的呢,在这本书中,著者并没有深入探究说明。
第二个是,当我们中国人说中国法律起源于“刑礼,刑起于兵,礼源于祀”,著者并没有表现对礼作为法的一种的认可。在其文中古代中国法律起源理论一章中,著者仅探讨了法、刑、律三者的关系,并未提及礼。而在儒家的礼法观一章中,著者探讨儒家立场时提到,政府是以礼为基础建立的,礼是不成文的。而著者对礼的强调多为对礼与道德的联系来讲。那么礼到底算不算做中国法制的一部分呢?
要说这本书的精髓嘛,自然就是著者对清代司法制度及刑罚制度的深入研究,也是我读这本书收获最大的地方。让我详尽的谈谈好叻。而且主要是说说司法制度。
清帝国的司法制度是比较复杂,全国案件的上报分成三类,一类是各省、一类是京城,还有一类是东三省。全国划分为数十省,但中央设置“清吏司”十七个,管辖一个或数个省上报京城的案件。而京城里的案件则由五城都御使负责并上报都察院管理,皇室成员犯案则由宗人府来管理。最为特殊的是满清的发源地东三省,由于多为满族人,所以需要特别管理,尤其是对于八旗子弟。所以东三省设立首都奉天,最高长官将军为府伊。案件会最终上报到奉天的盛京刑部处理,不过盛京刑部依然要报告皇帝具体情况。我们上诉说了4种机关拥有的司法管辖权,并且在吏户礼兵工里根据法律仍有一定范围的司法管辖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来,清帝国的司法管辖权一分为多,而且划分混乱,容易造成管辖不明,推卸责任。以上,我仅说了从地方(省)到中央的不同情况。
那么一个正常案件又是要经历怎样的审查、上诉的呢?清帝国全国划分为州县一级、府一级、省一级、中央一级。省一级要经历按察使司或布政使司(纯民事案件),然后到总督或巡抚处批示。中央一级则有刑部、三法司、皇帝三个流程。根据事前对案件轻重程度的判断就要确定案件的审判地、最终上报的等级。而越是重的罪刑则越要往上呈,尤其是死刑案件,则必定要经过中央一级,经由法定的程序审核才能得以施行。这有点类似于当下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有一点重要的不同是这个审核制度的最高者是皇帝,而当下的是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再说,一般笞杖刑案件多由州县一级审判并执行,最多仅向省一级的按察使司上报。而府一级并没有什么司法管辖权,仅是负责转述上报案件。其余诸如可能判处徒流死刑案,一律由按察使司审判并上报。涉及杀人案的徒刑和流刑案则上报至刑部为止,而死刑案件则要经历三法司的“会小法”“会大法”并最终要上报到皇帝处“予勾”。由这样的案件审核制度,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对待死刑还是比较认真的,所谓“性命忧天”“人命关天”,也可以看出,制度终究不被中国人信赖,凡此终要多重审查,并且最高决定权归于皇帝一人,中央集权的思想也特别浓厚。
专门谈论一下死刑案件在中央一级的流程与对待。死刑案件报至中央,首先经过刑部,然后交由三法司组织“会小法”“会大法”,分别两轮审理案件。如若两会法审判一致,则书面交由皇帝决定。两会判罚不一致,则交由小法修改,至于怎么修改,著者就未深入探究,而我觉得这是很重要的一点,如果要让“会小法”再按照“会大法”来审判,那么这和专制有什么区别呢?而且还有一点,“会大法”“会小法”是由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人员和其他人共同组成的混合机构,那么谁对案件拥有决定权?是一人负责决定,还是集体投票决定呢,或者更可能的是场利益博弈,权力争斗,最终由政场红人、有权势者主导呢?这一点著者也没有说。
其实,看了那么多司法过程,如果不弄清这几个关键问题,那么这些事终究是浮萍,根本没有深入到本质去,更别说还原历史的真相了。再继续,如果在上报皇帝之前,两会和原省级机构判决不一致,则发回省级机构。死刑案上报到皇帝处,则由皇帝“予勾”,即决定哪件案执行,哪件案尚有考虑。执行案件则交由原州县一级执行,而尚有考虑的则留待第二年秋审和朝审,而一般第一年被留待下来的,一般而言都会在实际过程中转为更轻的流刑或徒刑。死刑案件到三法司处,则一般是有四种情况,“缓决”,等待第二年重新判决,就如皇帝未勾的一样,最终都大部分减刑处理。“可矜”案件则主要涉及年幼、老人及其他具有减轻情节的案件,则减为流刑和徒刑。“留养承祀”则是为了延续犯罪人家的香火,即若罪犯被判处死刑,但是却为家里的唯一男继承人,则改处杖四十、枷号两个月并留在家中。这是一点极为明显体现中国宗法社会伦理融入法律,如古人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了保存一个家族香火,甚至可以超越法律判决,改判轻刑。那我们想,岂不是作为唯一继承人的男性,是不是就有无限犯罪而不被惩罚的权力呢?著者未言明,但查阅《大清律•名例律》“留养承祀”附例、附定例中,有以下两段话“若在他省获罪,审系游荡他乡远离父母者,即属忘亲不孝之人,虽与例相符,不准留养。”“凡曾经忤逆犯案及素习匪类、为父母所摒逐者,虽遇亲老丁单,概不许留养。”所以,清代的这个类似于司法解释的东西明确表明,若犯罪人打算再犯者,是不能得到“留养承祀”的。最后一种情况是“情实”,即认同判决,可以执行。
《中华帝国的法律》读后感(四):那些人的不幸和哀怨为我们留下的一点逻辑
本书是两个美国研究者主要根据对大清律例以及清中晚期尤其是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早期,依然在传统轨道上的大清行政体系内被记录下来的案件记录进行的综合法律研究。详读此书之前,我没有意识到从法律的视野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此详细的那个时代的国情和民情--远远比文人学者的文章来得简单。
##########################
# 开头一部分讲源头,比较抽象 #
##########################
书中讲到中国人对法律的态度和其它文明颇多不同。其它文明,尤其是西方诸文明,都有法律来自神授的观念。而中国人似乎直至周代对法律有排斥情绪。迄今所知中国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园前6世纪郑国宰相子产所颁布的《刑书》,而邻国的叔向就向他写信提出反对,用了义、礼、信、仁等概念,阐述法律可能会对道德和政治造成威胁。题外话,有趣的是这时孔子只有15岁,这些概念是如何在孔子之前的年代逐渐在社会话语中逐步有了其内涵和外延,是个很有趣的问题。
早期的儒家是坚决反对法律的,因为儒家认为性本善,不喜欢强权。但是后来儒家把法律“作为一种不可避免的邪恶的东西接受下来”,但是依然认为理想社会中成文法是不必要的,道德训诫和示范是更重要的实现统治的方式。
法家的观点则大相径庭。法家认为需要通过强力实现秩序,从而“在四分五裂、互相残杀的世界上最终实现和平和统一”。
中国的法律,在作者看来,很大程度上是儒家和法家对待法律的观点的相互妥协和渗透的结果。法家的实践经过秦代的贯彻和胜利,被固化了下来--在一个广袤的帝国,亿万民众只能由统治者的代理人按照一定的程序原则进行统治。书中提高,法家的思想对中国政治治理产生了持久影响,常平仓、均田制和盐铁官营等皆依法家理论确立,也有学者认为科举制度的理论也源自法家。
中国传统法律的某些特点可能和法家思想有关,比如:不设私人律师;有罪推定;拷讯制度,等等。株连制度则和法家儒家都有关系,群体连带理论可追溯至中国远古部落时代(不知道是什么样的文献支持?)。
然而儒家对中国传统法律却通过礼的宣扬而影响至深,关于这点,作者推荐了瞿同祖博士的专著《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作者认为礼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最深刻的一点就是等差性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法律原则不是普遍一致的,而是根据人的身份地位和环境区别对待的。这导致了严重的司法上的不平等。不过有趣的是,官员的地位并没有让他们犯罪时受到的处罚轻或者容易赦免,相反,官员往往被更严厉地判刑惩处;满人和蒙古人也在一些案例中被比同罪汉人更严厉处罚。
###############
# 下面的比较具象 #
###############
书中让我印象深刻的,一个是帝国时代中国人对宇宙秩序的敬畏--在今人看来很多做法不可思议,一个是执法行政机构和制度,还有一个是法律本身的严格性、严密性、复杂性和解释空间。
中国传统法律重刑法,重在惩罚犯罪,而少致力于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准则,这点比较广为人知。传统时代的中国人重视法律对犯罪的惩罚和威慑作用,认为犯罪是对宇宙和谐秩序的破坏,因此需要对其惩罚从而安慰上苍。也因为这一点,传统社会的法律有很多讲究,有些今人不可思议。比如,刑部坐落在皇城的西方,而且死刑的执行都在秋冬两季,因为东方和春夏都主生。加上种种日子都要避讳,其实封建王朝时代死刑的行刑日期颇少--有官员抱怨这些日子非常忙碌。法律中对不同人按照身份和亲疏关系不同区别对待,也是基于这样的原则。
书中提到,在近代法国确立现代文官制度之前,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其高效的文官体系的国家。这些我们今天去参观个山西县衙门或者驿站大概能略有感受,但是由于中国古代的司法权力都和行政权力不分家,本书提供了一个有趣的观察中国古代行政制度的窗口。虽然那个时代的官员是在四合院而不是办公楼里、在蜡烛下而不是台灯和电脑前办公,但是他们的很多做法让我感到有趣的现代性:比如,部门的分权,朝审的时候刑部、大理寺等单位需要各自派人一齐协商;各个省相互之间的协作分工,比如每个州府有对口的流放犯人发配地(在另一个省的某个州府,而且这种关系不是相互的),比如如果一个州府的官司和当地官员有关系,则会在别的城市异地审判,比如不同省份清吏司可以一起平摊工作量(真不知道以哪个时代的交通水平这样做有多高成本和多快速度?),比如不同地区的清吏司还承担一些全国性工作——比如,江苏清吏司检查全国大赦的执行情况、四川清吏司监查全国各地官府使用刑具是否符合规格标准、陕西清吏司查看刑部的北京监狱的口粮消耗问题。
清朝有着复杂严密的上诉制度,而且虽然最后的重大案件判决需要皇帝朱批,刑部却可以对下教育地方机构,对上影响乃至扭转皇帝决策。对于死刑,中国传统上似乎并不比很多其它国家严苛,比如对于盗窃罪不轻易判死刑,而英国直到1804年才废除盗窃五便士即判死刑的法律。而且全国的死刑判决均需皇帝批准才可以执行--而且是需要行刑前多次呈报皇帝,反复批准。当年没有批准的,只有等来年再批或者减刑,因此有的犯人可能会等上十年。另外,清朝死刑分五等,除凌迟外,绞、斩各分立决和监候两档,这让人想起现在我们司法制度里的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的区别。
中国传统文化在很多今天人的感觉里,很随性,不太讲求逻辑。但是本书对传统社会法律文献如何被运用的研究提供了一个不一样的画面。由于中国古代的地方执法者是行政官,而他们没有专门的法律训练,而中国古代没有律师这样的人,所以当时地方官需要雇佣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也就是师爷这样的人,作为他们的私人助手。中国传统法律其实相当的细致入微,对罪行的分类很细,比如从唐朝到清朝,死刑罪就都有大概接近300种(倒是元代死刑罪种类很少),虽然还是没有工业革命前的英国死刑罪种类多。另外,定刑也有非常细致的公式,刑罚种类颇多,分类也细,从而符合等差化原则。和我们今人可能想象的随性不同,从清朝的刑部案例来看,清朝的执法者对法律典籍高度遵守而且有灵活性地运用--出版的大清律例上也包含有官方和私人--一个叫沈之奇的有几十年断案经验的法学家--的批注,另外有一些原则帮助官员在没有直接适用法律条文的时候类推定案。在那个出版业不怎么发达的时代,卑微如县令师爷的小人物怎么可以熟悉一整套法律流程和原则,怎样可以面对千变万化的问题作出合乎规则的判决,真是个有趣的问题。
当然,本书最精彩的还是里面大量的案例,包括了直接引述自清朝卷宗的原文,和作者的解释分析。这些各种各样的案子可以让我们感受到那个时代人们怎样行为、思考、感受--读小说的感觉都未必这么逼真。例如,一个地方官因为从北京买了12石大米犒劳在工程上劳动的下属而被判了几十大板--因为清朝大米需要运河漕运,在北方十分珍贵,为了防止投机买卖,外地人在北京买超过一石大米带走就是犯罪。再例如,一个人为了报答去世的老师想自杀,先通告了官府,后来又改了主义,结果反而因为这样被判了刑;一个县令坐轿子去祭孔,因为大雨到了孔庙却没有看到径自坐过去,结果被判了刑--因为过孔庙不下车也是罪过;还有,一个人把跑到他林子里砍树的人捆起来要背到官府告状,结果那个人挣脱之后弃衣逃跑,冻死在冬夜,这个林夫到底是有罪还是没罪又被一番争议。
法律,总是和人们的情感纠缠在一起。书里有一个统计,是这些保存下来的案例中各类案件的数目统计。第一位的,是丈夫杀死和自己妻子上床的奸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