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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读后感10篇

2022-04-07 03:02:48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西窗法雨读后感10篇

  《西窗法雨》是一本由刘星著作,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CNY 34.00,页数:231,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西窗法雨》读后感(一):法雨潜入心

  《西窗法雨》是本法学启蒙读物吧,内容丰富但叙述简单,每篇通过一两个小案例(其实并不小,反而大多是名案,只是被作者处理的很小)来引出思考,引入中国现今的法学生态。可能是因为里面的文章以前是发表在报纸上的,面向的是广大的人群,所以专业性不强,加入了作者文学上的处理,读来感觉轻松幽默,容易理解。

  其实“西窗法雨”题目很是贴切,每一篇的文章都是千字左右,而且短小不忘深处挖,只给人点名道理引发思考,作者便收手了。这“雨”的确是很小,可以说是我读过最简单的法学读物了,但就是这种小雨一篇接着一篇,确也有了不小的雨量,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意思,这物当然是现今的中国法治环境。如作序者说,中国发展越快,越要有方圆,这个方圆历史已经做出最好的选择,那就是法治,作者正是在寻找一种参照,让人们反观中国法治的过去与今天,让人们去思考中国社会的方圆。

  本书所到之处实为广泛,且英美法系思想上的介绍居多。其中一些篇幅小而精彩,总有意犹未尽之感,思考良多。

  作者从苏格拉底的选择到性恶论的评诉,为我们展示了西方人肯定法治弃却人治的思想博弈过程。苏格拉底选择饮毒也是在选择法治,即使他和弟子都觉得那时的法律是恶法,但苏格拉底这样考虑:有些法律不好甚至可恶,但因此便随意戏弄,那么人人都可能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于是苏格拉底毅然决然,坚持了大半辈子人治的他,最后选择为法治而死。法治虽然古板,但却比人治更加可靠,因为,历史时常说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长的。

  因为夏娃偷食禁果,性觉醒了,终于男女结合,人类如开闸洪水般繁衍不绝,人类由于第一父亲和第一母亲的罪恶而生,所以人类每个人生下来都是有罪的,这是西方普遍认同性恶论的原因。而中国孔孟总说教化,人性善,道德的教化又是无边的,法律实在是对付低下动物的低下手段。就这样,法治在西方日益发达,中国古代法律成了道德的辅助和统治者的工具。

  几年前,美国亚利桑那州审理了一起强奸谋杀案。犯罪人嫌疑人富耳米那特矢口否认,最后警方利用他怕死的心里诱供获取证据,判其罪。随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经过激烈的争论,推翻了原审判决,理由就是警方诱供证据非法,非经正当程序不得成为立罪的证据。诱供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是因为他可能使被告人做出非真实的供词,而这种供词会使其受到不应有的惩罚。最严重的是,诱供一旦被广泛使用,个人的权利会在官方权力的冲击下荡然无存。现在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诱供无效,更不要说刑讯逼供了,很久以前的米兰达警告早已提醒美国人,沉默权是一种在公权力面前保护自己的重要权利,而我国长期存在的刑讯逼供问题造成了多少冤假错案和屈魂冤鬼,我们反思的力度和速度都是让人寒心的,观念之转变更是任重而道远,一想到此,更觉忧心,除了祈祷之能,我也只是徒呼奈何无能为力。尽管义愤荡荡,恨现今怠慢,而我前途未知,己身未定,空谈无益,寄望法律人奋力!

  作者论述了全面的法律思维、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的由来,如法律强制、自然权利、陪审团制度、法官的自由裁量、罪刑法定、正当程序、判例法、无罪推定等等等等,作者用幽默的语言娓娓道来,在这些已熟悉的法学基本内容再现时,会体味到西方人骨子里浸透着的法律思想,并投去羡慕的眼神或者激起怦然心动…

  《西窗法雨》读后感(二):困境中的正义与现实中的法律

  总觉得身为思维最活跃、青春最叫嚣的当代大学生,内心应时刻担有对现实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然而回想之前,我对于法律、法治的了解却着实只有皮毛。

  最近翻开这本篇篇短小精悍却处处妙趣横生的《西窗法雨》,觉得这本书真有如其序言所言的“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之意味。法律精神法治思想,于只言片语中便得精髓,于点点滴滴间自起波澜。

  仅此谈谈看完书后产生的几点最深的感触。

  一·源于正义的法律

  或许我们都常常以为自己是个追求正义的翩翩君子。然而当我们走出哲学空谈的密室,投身于当下的社会现状,真相却往往令人失望。欺凌压迫无处不在,冤案惨剧时刻上演,静下心来反思后,残酷的真实让人不由发问:到底什么才是正义?到底怎样做才能持有正义?

  事实上,人们在生活中很少去追问“什么是正义”这种问题。对于很多人而言,正义都是不言而喻、不证自明的。一个具有正常判断力的人都能对一个行为不假思索地说:这是正义,或者这是非正义。判断的标准彷佛是自明的,完全不需要追问。但问题就在于,不同的人面对同一件事时,却往往做出截然不同的判断。在这不同的判断背后,凸显的正是正义标准的暧昧与多义性。

  当此时,法律便以一种公认道德之外的强制力量出现于社会秩序之中。在我看来,法律的本质就是寻求正义。那些对于最基本的自然权利的肯定,那些对于道德审判难以制约的行为的惩戒,便是法律的意义所在。如一正先生在书中所说:“纠正人犯罪的手段只有两种:心灵的教训和肉体的制裁。前者是道德,以一种温和的劝说形式;后者是法律,而法律的方式则是‘暴力恐吓’。”既然道德常常面目模糊且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那么法律作为衡量判定的标准化准绳,便能很好地代表大多数人的正义,以一种相对公平的方式存在。

  所以我认为之所以讲求法治法律,就在于人们在呼唤法律的起源——正义。

  二·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

  虽然我们不断的修订完善法律,意图能与时俱进、毫无陋隙,但现实生活中,法律从来都不是完美的。无论是书中第一篇所说的苏格拉底面对冤案誓死不越狱而最后饮毒自尽的悲剧,还是思修课上所说的佘祥林因涉嫌杀妻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却最终无罪释放的冤屈,这些误判都暴露出法律中不可避免的缺陷。

  大家都说,法律的最大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可是,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他的优点也正是他的缺点。正是因为它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所以遇到特殊情况便无法随机调整;正因为他的明确性,不能模棱两可,所以遇到前所未有的新情境便难以灵活变通。更可怕的是,死板的教条很可能会被握在一些居心叵测的人的手里,成为剐杀正义和良知的屠刀。这就是现实生活中,法律或者说正义,所面临的困境。

  面对这种法律的死板性,我觉得此时最重要的依旧是人的智慧。常言道“公道自在人心”,人的智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即时弥补法律的缺陷。规章制度或许无法时刻应和时代发展,而必然存在某些漏洞空白,但人的智慧那随机应变、灵活处断的优点可以和法律紧密配合,从而实现正义。尽管不可否认,人心的正义具有主观色彩和多标准性,但“法律的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的并且无法消除的。”(《西窗法雨》正文第6页)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平,人的智慧是法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记得很早之前读到的一句话,世间万物没有绝对的公平,所谓的公正平等也是在一定条件下相对的公正平等。所以我认为,法律的作用便是将这种相对的正义努力最大化,最终实现大多数人心中的正义。正如书评序言里写的那样:“法律不只是刑,不只是铁,更是人类的一种智慧。”

  三·反省的力量

  除了法律源于正义而存在和人的智慧可以弥补法律不可避免的缺陷这两个观点外,我还想谈谈开篇中那超乎中国人思维的苏格拉底的选择。

  在一般中国人看来,如果我们处在苏格拉底这般被诬陷的情况下,我们定会很自然地选择越狱而去。既然法律本身都不公正,我们为什么还要遵循呢?如果死从这种恶法,岂不是迂腐得不可理喻?

  然而对于苏格拉底来说,他饮毒自杀的选择是对社会秩序和法律的维护。在西方的观点中,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尽管有些法律是错误的,但这并不能成为人们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如果每个人都因此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人人都可能会无视法律的约束,最终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这种理性的力量在中国人的常规思想中是缺乏的。我们往往理所当然的觉得自己认定的价值判断便是真理,并为之据理力争。但西方人相信,即使是误判,也必须慎重对待。“把自己的价值标准强加于人,则很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只有暴力。”(《西窗法雨》正文第2页)

  书中最后一篇里说:“西方人对被赞同的事物总是保持了清醒的批判意识。当为一种‘公平’欢呼雀跃时,人们会想到他是否会导致另一种不公平;当一种‘正义’出现众人拥戴时,人们会想到他是否会导致另一种非正义。”(《西窗法雨》第146页)

  所以苏格拉底选择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反省所带来的力量。在知道一种正义之时,反思与之相对的另一种正义。就是这种时刻的理性反省,使得西方法律文化生机勃勃,拥有为世界广泛赞扬的公平正义。而法律文化的发展,法治社会的进步,正需要每个国人的自我反省和理性批判。

  正义是每个青年思索是不可回避的一个母题。引用德国学者鲁道夫·冯·耶林的描述:“‘正义女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只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者相辅相成,只有在正义之神操剑的力量和掌秤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美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

  在法律与正义的结合下,困境中的正义才会显得不再那么模糊,现实里的法律才显得公开平等。或许法律有着冰冷刚硬的外壳,但他对正义的追求将使他的内核温暖隐忍,安抚人心。

  《西窗法雨》读后感(三):摘读-西窗法雨

  1. 为什么政府也要讲契约?

  (可参考洛克《政府论》)

  远古时期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后来大家为了共同生存便签订契约组成社会,再后来又与政府签订契约授予政府权力。由此看来,政府是基于契约而产生的,政府(不论是先前的还是后来的)也要遵守契约。当然,有些政府是靠“暴力”起家的,然而他们还是要这样讲,因为他们特别希望政府的基础具有“正当性”。

  2. 自然权利

  人的人性和理性决定了人类具有先于法律权利的自然权利;这些人具有的权利,不是由国家的法律决定的,而是自然存在、与生俱来的。国家法律必须尊重某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因为国家制定法律权利的权力本身也是自然权利的授权,而且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和细化,而不是什么恩赐。

  3.法律的目的

  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而不在于法律本身。因此,当法律不能实现公正时,公正本身便是超越法律的判决依据。西方人有时认为,法律的规定正是由于具有普遍性一般性,总不免会与特殊情况格格不入,而当特殊情况明显不公平时,就应恢复正义的“自然性质”。

  4. 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根据“明确的规则”推论其抽象的基本原则,并在抽象的原则基础上再推论“隐含的规则”。

  5. 可任何一件事总有利有弊,好像从来就没有一件事可以让人高兴得毫无遗憾。

  6. 行政机构为了管理,免不了要制定具体细节的“章典”,可这不意味着“章典”就是法律,如果认为这也是法律,便会给予其无可置疑的权威,从而使行政权力有可能是恣意扩张,无从制约。

  7. 人一生不可能两次踏入同样的河流。法官、律师办理案件时,不可能经历真正的事实,只能依赖证据查看一二。

  4.为什么要制定法律

  因为世间存在一般性、普遍性的自然而然的人类共性,需要法律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权威化,以避免特殊辩者去质疑自然而然。即,将漂浮的状态固定下来。

  《西窗法雨》读后感(四):《西窗法雨》——增强法律观念

  我读的第一本入门书籍是号称法学生必读的《西窗法雨》了。 这本书是每一个入学的法学生都被推荐过的,之前觉得这本书是圣经类的,然后一直不敢看,担心看不懂 但是看完之后觉得这好像只是圣经的样章。 刘星老师的这本书用很通俗简单的话解读了一些法律谚语,就比如恶法非法,迟来的正义,法官的权威啊等等;也有很多有意思的案例用来印证法律的设立或者是适用,比如律师的诡辩论,亚当夏娃,苏格拉底不越狱,同性恋中见真理啊等等。如果说这本书的目的是勾起大家对法学的兴趣那我觉得从很大程度上是成功的 ,但是看完之后吧就觉得说的很多很杂,但是没有重点,所以能记住的很少,还有就是对于我这样一个大三的学生来说确实有点太入门了,好多东西都只是简单的介绍,不太能满足我。 但是翻看当时的读书笔记时,看到了两段这样的摘抄,觉得还是很有用的,我国和西方的法律总是有一些不同点,法律结构不同甚至是立法的理念都不一样,我就觉得这个问题还是挺值得研究的,所以放上两段很有意思的摘抄。

  ——从古至今,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理由是,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有些法律当然不好,甚至可恶,但是如果因此便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可能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而且,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我之前在看苏格拉底案例的时候确实看到了一篇关于如果案件发生在中国又会是一种什么反应的文章,得出的结论是要么越狱逃走,要么就是中国根本不会有苏格拉底这样的人物存在。 但是西方就不一样了,他们不仅有苏格拉底还有这样的一些思考,他们很理智会分析,不会说自己觉得不好就全盘否定。我觉得这是我应该学习的一点。 )

  ——纠正人的犯罪的手段只有两个:心灵的教训和肉体的制裁。前者是道德,后者是法律。道德的方式是一种劝说,法律的方式则是一种“恐吓”。显然,对人性善恶的理解会影响纠正手段的选择。洋人以为人性恶,所以觉得教育的力量是软弱的,教育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此特别喜欢用法律。中国人以为人性善,所以确信教化的无边效力,教化肯定可以使人改邪归正,于是以为法律实在是对付低下动物的低下手段。这样,具有强制性质的“法治”在西方日益发达,而在中国则到晚近时期才有了慢慢的起步。(这个说的是人心善恶和法律发展的关系,这个说法在下面的一本书里还提到了,虽然不完全一样,但是有异曲同工之处,觉得这个说法应该算是中西差异的一部分原因了。)

  如果真的要说从这本书里学到了什么,应该是加深了一种法律观念吧,就是看的过程中会觉得如果是我我会怎么理解这句话,怎么想这个案例,就是一个普通人和一个法学生的想法真的会有差异。 简单的来说就是听到这个事的时候,非法本会说他不对他犯法了,但是法本专业的就会想他触犯了什么法这个法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是我本人会怎么避开等等。 就觉得这本书适合闲来无事的拿来看,每一章都很短,都是独立的案例,读起来也不费脑子,很简单。

  《西窗法雨》读后感(五):对法盲来说还是值得一读的

  最近去驾校练习开车,教练各种不按合同办事,花式忽悠人去报他的VIP班。碰上这样糟心的事,不能一味忍气吞声,要学会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向上举报投诉,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不要做在外怂、家里横的废柴。很多时候,并不是敌人有多么强大,多么有权势,而是自己就不相信法律,那么法律自然就是一纸空文了。不积极维护权利,就是助长小人的气焰,读书十多年,若连混混骑脸都不敢抗争,那还读啥书呢?

  西窗法雨这本书对于我这种从小到大一直学理科的人来说还是有不错的扫盲作用的。这本书普及了一些法律常识,内容比较散,归纳一下大致可以分为这三点:

  作者正本清源,谈了西方法治的假设前提(原罪、性本恶),法律进步的源泉(法上法),全法治与半法治的主要区别(法律是否内外平等、国王是否也在法律的管制之内)。从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非上下关系出发,谈到了权力制约(司法行政独立,陪审团制度),官员的权力与义务,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的选择,法律的最终效力(试图将效力归结于社会认可而非国家机关)。

  作者花了相当篇幅谈论法律对于个人权利的维护,这些条例使得渺小的个人在面对强大的法律机关面前有了保护自己不受滥用权力者迫害的权利。其中包括:法无明文不处罚、无罪推定、沉默权、自然权利、正当程序、无效诱供。

  书的另外一大主题是关于法律之上的正义,不要在严格执行法律之时遗忘了法律的目的还是要维护公平与正义。对于纳粹的反思,产生了恶法非法的理论。自由心证、隐含法律规则、自然正义则试图调剂法律过于刻板的问题,给法律以变通。形式正义,给了人们在内容正义之外一种思考模式。

  总之,我觉得这本书还是值得一读的,它能够促进我们对于基本法律问题的思考,增强公民的基本法律意识。不会有尽善尽美的法律,只有在反省之中不断前进。同样,人无完人,唯有在不断读书中反省之中努力成长。

  《西窗法雨》读后感(六):英美法系法律概念的入门书

  2017年9月的时候,因为陕西榆林产妇跳楼事件而对法律有了兴趣,这本书是朋友推荐的。 在2018年的第一次旅行中完成了这本书的阅读,从飞北京航程中, 因为比较疲倦,读了小半部分,回程时,把剩下的大半部分读完了。《西窗法雨》这本书由一个一个的小故事构成,没一个小故事文字不多,但却充满趣味和法律的知识、道理。之前看《洞穴奇案》的时候,对与我们所用的大陆法系不同的英美法系就比较感兴趣,这本书中主要讲了英美法系。巧妙的运用案例,让读者看到了很多西方的英美法系的特点,比如“判例法”和西方人与我们不同的思维方式所引起的法律上的不同。不过可能是因为篇幅有限,每一个小故事比较短,讲的内容比较浅显,感觉没有读够,没有分析透彻,就结束了。可能这就是作者最初的目的吧,选择在《南方周末》杂志上连载,并不是想把法律知识分析的多通透,多有深度,而是为了激起大家的阅读兴趣,让公众对法律都多多少少有一些了解。总体来讲,还是一本值得读一下的书,但可能并不想二刷了。

  《西窗法雨》读后感(七):润物细无声

  这是一本故事书,它用简洁易懂的故事,讲述了西方法律的最基本道理来源,可以让平常百姓知道,什么是西方的法律,公平其实不完全等于正义,而西方的政治管理与法律的关系也不一定是完全互相监督,他们有所谓的“官方面子”,当然也有“政府旁边的法院”。 对于个人而言,很多权利在西方都应该享有,例如无罪推定原则下,人们具有沉默权,这是在西方自由主义下出于人权保护下的规定,人人生而平等。但是,也有人们因为无罪推定原则,错失对嫌犯的指控,仅仅因为检察方证据不足,致使嫌疑人无罪释放。当然,在中国,其国情不允许这样的情况出现并发生。 对于西方法律指定,有法官制定的法律,即是判例法,它用判例向人们说明,以后的案件可以这样去判,省时省力。 在西方法庭上,法官成为了次于律师的第三人,很大程度上,律师们的雄辩成为法官断案的依据,法官根据律师大量采用的案例和理论依据来进行判案,律师不仅要有极其缜密的逻辑性思维,更要有令人折服的雄辩口才,这样才能让人信服。

  总而言之,《西窗法雨》如同名字一般,春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以小故事的形式一点点将西方社会法律思想进入给人们的心窗,带领大家领略另一种文明的不同思想。

  《西窗法雨》读后感(八):浅读《西窗法雨》

  读《西窗法雨》

  这是大一时老师上课推荐的一法学启蒙书籍,断断续续的终于读完了,因为它是一个个小故事,而本人不具备提炼作者思想,又不具备分析文字的能力,所以总结了一些自己感觉比较优美、精彩、发人深思的句子与大家分享。

  纸质书籍不仅有视觉意义而且有触觉意义。

  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

  有些法律方然不好,甚至可恶,但是如果因此便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可能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

  价值判断这东西,有时就是见仁见智。

  当世俗法律和更高的法则发生冲突的时候,更有义务去服从后者。

  人无法摆脱世间命运的安排,但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

  法治、人治和无为而治。

  法治比人治要可靠,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长的。

  纠正人的犯罪的手段只有两个:心灵的教训和肉体的制裁。前者是道德,后者是法律。

  一般说来,他们还觉得选择一项事物不一定要有个真实的前提,只要是有用,假设一个前提就可以选择了。

  我们不必想个“夏娃”出来,只需要想想我们相信过的他人和自己做了哪些不守信用、害人害己之类的事便足够了。

  在法律面前,政府和其他团体一样,不存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或其他特有的权利。

  政府里的法院 政府旁边的法院

  西方法律文化里的一个兴奋点:在法律面前,政府与平民一样,只能说一不二。

  东方政府的“回答”时常不存在“承诺”的含义,而只有“赐予”的含义。

  西方人说,这样有两点好处:一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一般全国通过才生效),是老百姓直接意志的体现,而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是立法代表们的意志体现,司法审查可以防止代表意志超越百姓(被代表人)意志;二、可以保持一般法律在宪法之下的统一性。

  如果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那么他便应享有这个行为的权利。/当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足以成为否认个人行为的充分理由时,个人就具有了权利。总而言之,大多数人的喜恶似乎不能作为个人权利的唯一立法依据。

  国家法律必须尊重某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因为国家制定法律权利的权力本身也是自然权利的授权,而且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

  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而不在于杀掉罪犯。

  我们如果想要在将来彻底防止杀人行为的出现,就应该具有彻底的人道主义理念。

  当人们使用善良违法的方式表达意愿时,他们的政治及道德的要求是相当迫切的,这本身恐怕已足以使政府反思自己的法律与政策。

  只好尽可能地照顾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求。

  政治社会(国家管理贯穿其中)和市民社会(主体自由贯穿其中),植根于政治社会的公法最好少管市民社会的事情,应明确知晓公法是干什么的,私法是干什么的。假如不知道这种区分,便容易用法律进行“帝国式”的统治。

  既然在“上帝”面前可以平等,那么在法律面前为什么就不可以平等?

  第一,人人服从法律;第二,法律是良好的。也就是说平等不仅体现在适用上,也体现在内容上。

  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而不在于法律本身,因此,当法律不能实现公正时, 便是超越法律的判断依据。

  法律不是自上而下的,而是自下而上的;它的基础主要在于人们主动接受,而不是被迫服从。如此看来,法律就的确和民主联系在一起了。

  自然正义的含义其实在于不能违反显而易见的公平正义,即使法律的规定再清楚不过时也是如此。

  英国法院总是讲,凡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法律都要自然而然的予以保护。从自然的事实走向法律的应当。

  如果无视甚至压制人类本性,最终只能导致社会的无序。

  实际生活中的日常行为规则叫做“活的法律”。

  法律不仅是条文,它还包括目的;司法时不仅要看条文,而且要想目的。将目的视为法律的一部分,法治可能才会更具有理性。

  在确定有关案情证据的时候,需要的恰恰不是极为理性的冷峻,而是一般人们的常识感觉,因为后者更为可能贴近案情的实质。

  法官要有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阅历,但更要有善恶的判断力及在法律之中惩恶扬善的智慧。

  在比较富裕的国家,法律多讲点“分”是对的;在比较贫困的国家,多讲点“增”是对的,因为小的馅饼怎么分都是别扭的。

  法律一方面要求交易中要自我依赖自我谨慎,另一方面要求交易公平,而在现实的法律关系上就是不能两全其美。

  法律的最终效力来源于社会规则本身,而不是来源于国家的暴力。

  法治的最基本的要求不在于其内容,而在于其形式,只有公开地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才能谈到法律的治理。

  爱情的常青在于“常新”。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在于前者约束内心,后者约束外在行为;前者只具有说服力,而后者具有一种物质的强制力。

  《西窗法雨》读后感(九):西方法律人的选择

  学习法律已经一年过去了,我们这些菜鸟级的法律人在求学过程中该是形成了些共识的,比方说:别到美国学法律。一来太苦,二来英美法,学了回国没用。可以随便说些名词来解释:什么英美搞判例法,什么普通法衡平法分类等等。概括的说就是和大陆不一样,但也并没有哪个人系统化的归纳过不同。

  于是,刘星老师的这本《西窗法雨》便适时的出现在了我们的视野里。虽然他也没有列举西方法和中国法到底有几处不同,但至少给了我们初学者大量的案例、材料和解释去具体的感受这些差异。通读一遍后,我冒昧的想给全书做个总结,把理论化的“不同”提炼出来。

  全书里,西方的法律人们的行事大概可以视作这样一个过程:谨慎的打好法之前提——立法,通过法律整个运行过程中的多种制约和灵活运用,去实现法律的目的,并构建人民对法的敬畏。

  拆分来看,西方法律的不同有五个方面:

  第一,法之前提,即法的出发点和立法考虑的因素。由《法治的假设前提》来看,西方人信自己是亚当夏娃“犯罪”带来的后代,出生就有原罪。因而“性本恶”成了法存在的第一前提,毕竟大善人何需法律之限制?进一步,法规制定不是凭空来的。《法律与人类本性》等皆强调法律设立要顺从大部分人内心的道德原则,有好习惯不用,非要推倒,说不过去。时代发展,法律设立的前提还发生“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过渡。《法律就是“强制”?》一篇否认了“法律只有强制性这个特征”的说法,《权利:天生的和永恒的》则以法学家反对国王剥夺印第安人权利的故事,声明“自然权利”的存在:“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这部分里,西方法律人先定人性本恶,后采现成道德习惯。他们不断发展权利本位意识,但仍不忘原初。

  第二,法之制约,即法律运行中关于法的制衡与约束。从洛克提出“分权”开始,西方就渐渐成了“制约权力”的代名词。理论上,要用“法理”引导法规,《法上“法”》总括,《法律与公正》等则分别阐述了具体法律原则。同时还得有宪法约束一般法,《法院的审查权力》中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举确定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为法律的统一性多设了一道关卡。实践上,先有“公对公”。《“半法治”与“全法治”》强调司法必须和行政分开,行政凌驾于司法之上只是半个法治社会。《法院的救济》探讨司法管理公权力,通过其合理判决“纠正错误”。也不能忘记“私对公”,《政府的承诺》《天平上的权力与权利》认为公私之权应该对等,私主体能去监督公机关。《一般公民的陪审团》中认为“现代化的法律运作越来越被法学家、法律家这样一个文化阶层所把持。”为了在审判中继续体现民主而非简单的精英代理,西方人作出了设置陪审团的选择。总的来说,西方人构建了一个在法理和宪法大背景下,公私互相监督的法律制约体系。

  第三,法之运用。英美法法系下的法运用与我们社会主义法系肯定有大不同,判例法等太过具体,此处不议,但是使用方法值得一提。一是书中出现多次的“工具理性”,法官把“死法”变活。可以是《鲍西亚的智慧》里莎翁笔下人物的巧改恶法,也可以是《法官嘴里的法律》中法官靠司法解释“造法”。二是“大众准则”的顺应,这点很像法前提中提过的靠人民的道德造法,只不过进入了司法的步骤。

  第四,法之目的。法律所要实现的这些目标说是并列的不太恰当,应该有个模糊的先后顺序(似拉公式,界限不绝对)。作为统领性首先该是“立善法”,即正义之法。《善良违法》中老百姓抵制政府不恰当的收费,看似是对法律的不敬,实则敦促法律回到善法的正道。正义之后要实现“平等”,《女人和男人一样》中,西方人已经明确男女平等,可争论却仍然没有停止。因为权义完全相同的形式平等只有利于部分精英女性,大部分家庭主妇的利益是受损的。于是法律人便不断修正立法以求实现实质平等。然而每个人实质平等的都不一样,全都实现不存在可能性。于是只能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建立“多数人的秩序”。但社会仍需要善后处理,《少数人的权利》也必须被保护。书里写的是纽约承认同性恋,现实里则已经有二十多个西方国家捍卫彩色旗的权益不被侵犯。合起来看这目的就是:要建立善法以带来实质平等的多数人秩序,同时不忘少数人利益。

  第五,法之敬畏。写作时我曾纠结这块到底是放在开头还是结尾,但事例表明这种敬畏的构建更多是法律开始运行后的工作。最浅显规范的工作当然是确立严格的“形式”,《辛普森的命运》讲述了上世纪震撼全美的辛普森案,检方在掌握全部证据的情况下竟然在刑事法庭上输给了程序。可这份工作的重中之重却并非在此。《为什么要遵守法律》中西方人反复思考相信法律的理由,《苏格拉底的慎重》中大学士为了法律哪怕是恶法的威严坚决不越狱,他们的种种行为指向了这篇《法律和规律》。英文单词中,law既是法律,也是规律,看似不明确,却可以解读出:“法律应当是规律的一部分。”以前,西方人信永恒理性,把法律归为摩西得来的上帝恩赐。现在,这些权威统统被推倒,可他们总觉得人需要个信仰来支撑自己的生活,法律虽是人定,可好歹是公共理性的产物,把希望寄托在法律身上,何尝不可?

  对比西方来看,中国的法治和法研究现状的差异的确多。前提上,除了另类荀子,中国自古主张人性本善,所以有强制力的法律在国内总显得不是那么站得住脚。我们的法律仍然处在义务本位的阶段,人民只在打官司时想到法,从权利去思考的模式明显没有建立。制约上我们还停留在形式主义的阶段,且各权力的制约并不像西方那么“对等”。运用上,“大众准则”一直影响着中国的青天大老爷,相比西方,我们肯定更重视社会舆论。可“工具理性”我们还做不到,毕竟法官的水平没那么高。目的上我们和西方基本相同,至于最后一块对法律的敬畏,中国人大多数,就连我们这些学法的,都只是把法律作为一个工具看待。

  这些差异越看越不对劲,就像说的中国法律相比西方有很多不足一样。然而笔者本身没这个意思,“研究学习西方法律,并不是承认他们的法治更优秀,而是觉得这可能更适合现代社会。”是我写在本书读书笔记上的第一句话。没办法,这是个西方秩序的社会,现阶段的我们只能顺着他们的来。中国选择了法治,可除了部分刑法和经济管理条例,我们的法律几乎全是舶来品。这种源头的缺陷,注定了两边法律的比较近乎一种优劣的对比。

  从来不是说全世界都要在一套宏大叙事的指导下治国,李世默曾经就表示美国之三权分立等种种制约,除了降低办事效率也没什么卵用。但西方法律中好的,我们必须得学。权利本位的转变,法官“造法”水平的提高,少数利益的保护,均可以视作未来法律改革的任务。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四个字被炒上了天,在我看来,它似乎暗含着国家想把法律建立成信仰和规律的意思,而这也是西方法律人种种选择中最值得称道的一个。

  刘星先生书里的杂文写成有些时日,很多西方法律的特点诸如严格责任,中国已经在一步步落实。既然选择了用别人的武器打倒别人,那总跳不过一个虚心学习的阶段。愿我们能稳步建立起对老百姓而言合情合理的社会主义法系,让“信任法”的年代早点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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