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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摘抄

2021-05-02 02:22:31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摘抄

  《为权利而斗争》是一本由[德]耶林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5.00,页数:102,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一):读后感

  每一项既存的法律规则必定只是从对抗它的人手中夺取的。每一项权利,无论是民族的还是个人的,都以坚持不懈地准备去自我主张为前提。 斗争是法权的事业,没有斗争的和平与没有劳动的享受属于伊甸园的岁月。 权利的全部秘密隐藏于是非感的病理学之中。人们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感受到的痛苦,包含着权利于他意味着什么的粗声吼叫这一本能的自我告白。 以上及其他的许多文字都十分具有感染力,饱含感情亦饱含深思。 主张我们的权利亦是在主张我们的人格,为此而斗争不仅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甚而对集体的义务。并且可以说为权利而斗争亦是在为法律和正义而斗争。 当我们愈发强调人道,强调对被告的同情,我们是否考虑了原告的感情,是否伤害了原告的是非感。诉讼之于他,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吗?对不法的容忍和放弃对不法的抵抗有什么两异。 在这个法治时代,思考法律的未来真的很有必要,这不仅关乎社会,也关乎我们自己。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二):权利是义务

  林哥推荐的书,买了以后一直没看,这两天忙里偷闲,看完了。内容与我看到标题想的不太一样。

  开篇作者即指出法律的背后实则是利益,改变常常发生在极为严重的侵犯现存法律和利益时。萨维尼学派将法设想为发自民族信念的友善,我却认为这是冲突不断发生的产物,就像卢梭所说,人们让渡自己一部分权利是为了更好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个民族用来信奉和主张自己法的挚爱程度,取决于为获得法而付出的辛劳和努力,深以为然。想到了苏永钦老师说到民法典编纂时说的宁争千秋,不争一时。百年一遇的法典时刻,不当是政治任务。

  其后说了和平与权利的问题,即这究竟是一个纯计算题,还是坚决不忍受道德上的痛楚,捍卫权利。赞成后者,且这也不是争强好胜的表现,权利不分大小,若不加以维护,一步退,步步退。耶林也从国家主权不可侵犯一丝一毫来论证到个人。并认为维护自己权利是一种义务,除与保护生命等更高的义务相冲突,应当积极履行。

  最后,耶林论述了是非感与究竟应如何进行法律背后的利益衡量,这种衡量只能是一种探讨,实在难以界定。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三):权利因斗争而存在

  阅读耶林先生的这本小册子已是去冬之事,现在搦管似有些迟了。但平心而论,除了初期耽溺的一些词句有所消磨外,书中的大部分观点是丝毫没有在脑海中被冲淡的。

  而之所以印象如此深刻,很大程度上是因此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改变了我先前对于权利概念,甚或整个权利体系的认识。

  将权利看做一种斗争而来的产物,与斗争相伴而生,不为利益的算计而争取自我的权利,将权利内含的主观性发挥到极致。也从此切入到权利本身,赋予权利本身以意义,似乎权利也是单独的一个有血有肉,五官俱全的主体,有他的出生和消亡。而我们都是权利的监护人,对权利最好的监护和给养便是对权利的充分行使。“感到痛苦而不听权利对痛苦发出的警告,是对权利本身的否定”,权利必定在权利主体以及权利主体和其他主体的缠斗中获得自身的给养,这是权利的要求,更是主体对权利的义务。因此,行使权利便成了主体的义务。

  法,法权,再到权利,俨然三位一体。伴随着阵痛的权利的诞生,宣誓着它将脱离完全依赖主体的状态。它甚至又为构建整个法权体系提供了元因。

  若要发现权利,需从阅读此书始。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四):一个学生的读后感

  继去年看了《如何阅读一本书》这本工具书或指南后,我今天尝试着在那本书的影响下,写《为权利而斗争》的感想。

  首先作者的观点脉络是法的重大变革决定于斗争,到从病理角度说明权利处于人格的围度即主张权利是对自我的义务,基于抵御外敌的情况延伸到也是对国家的义务,谈及罗马三个时期,最后批判了近代德国的法制度状况,强调务实的考量。

  其次,作者的说理方式是抽象的推理和文学作品及实例的举证。将主张权利的意识与是非感等同。归纳理想化诉讼经历了三个阶段:从单纯利益问题,到人格问题,上升到对集体以及法律本身正义公平的维护。两个文学作品形象以及罗马的例子富有感性与热情。

  最后,得掌握重要概念recht.需要指出的是,它是指法律领域的权利,与健全的是非感和正义公平联接。

  这本书对于我的意义在于,助于形成民法的基本观念——重视主张个人权利、信仰法律即使做殉难者比如夏洛特、实际的行动赋予抽象的法律以实效……

  作者强调的是较小阶段里人为的积极变革,不在于历史维度上法的内在有机地发展。这点不必苛求完美都照顾到。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五):是非感

  

看了十三邀里许知远对话罗翔那期,被罗翔老师圈粉了,节目里他俩一起回到了年轻时常去的万象书店,罗翔推荐了这本书。

实在是很难读懂,文科是真的难学,但是也对法律有了些浅显的认识。在此之前,我一直以为法学、经济学在于记住很多规则理论,并且记住很多实例,记住的越多,后边用得到的时候就能越快的套用。只是忘了或者说没有学习的初衷。

书里提到了一个对法律很重要的词“健全的是非感”。侵权要保护的不仅是财产不受侵犯,还要保护受到伤害的是非感。

“人格情感的堕落,质朴健全的是非感弱不禁风、完全退化和麻木迟钝——人们可能认为被投入到一个道德被阉割了的社会!受危险和名誉毁损威胁的人应当退让、逃逸”。感觉随着阶级差距的增大,道德感越来越弱,越来越多的事情都习惯性以物质来衡量。小学有门课叫“思想品德”,中学的“政治”,都是想要培养我们建立健全的是非感。

唯有为自由和生活付出者,

才应该每天获得。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六):权利的本质是行动

  这本小书提出了一个法学观点:权利及法律需要斗争才能获得、维护。首先,法权的获得需要斗争,且斗争越激烈,权利越牢固,也就是说人们更珍惜得来不易的东西,而随手可得的东西既无价值,也易失去。其次,斗争的目的指向权利人的主张,也就是说权利人必须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是斗争的基础。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就像痛苦之于生物的病理学意义,个人的是非感之于个人道德之意义,是一种防御机制,必不可少,而非单纯为了经济意义上的得失,耶林主张主张权利的标的不是金钱,金钱只是标的的一种途径;否则,个人是非感变得麻木迟钝,对是非界限无所谓,最终会是个人全部权利的丧失和法律的沦丧。同时,主张权利也是对集体的义务,放弃为权利而斗争的人像战场上的逃兵,对集体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主张权利是对国家的义务,每个个体健全的是非感是一个国家健康发展的根基,否则这个国家将不可避免走向暴政。 耶林提出权利的第一原则是“不容忍不法”,第二原则才是“不为不法”;这就指明了权利的本质是行动,是斗争,为权利而斗争维护了法律,反过来法律的稳固也有利于权利的保障。 最后,耶林分析了罗马法的发展、衰落,指出了一种悲观的现实趋势:法律规定的权利主张变成了纯利益的诉求。 读本书时,常为“为权利而斗争是个人义务”的观点而感后背发凉,想自己有多少次漠视自己的权利,鲁迅的“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似乎是这种观点的愤慨。是时候改变“天赋人权”的观念了,权利并非随生而来,而是“人赋己权”;权利并非在那里,人人可享,而是人人为之斗争,权利才能被享。值得注意的是,本书观点是150年前的观点,读来竟如同新知;即便过了150年,文中把瑞士与某国对比的一句话依然如故,可笑又可悲。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七):《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2018年5月15日 花了2个小时看完了这本书

  一本很薄的书,阐述的观点非常直接,也非常简洁明了。先是提出为权利而斗争是对个人的义务,也是对集体的义务。然后谈到是非感,是非感的两个因素——痛苦和行动。如果仅仅只是感到痛苦而没有付出行动,最终是非感只会变得越来越麻木。后面提到为权利而斗争对于一个国家的意义。的确也是非常明显的,不仅仅是针对当时的社会环境,就拿到现在来说,都是适用的,一个人不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许没什么,但是助长了的是那些侵害别人利益的人的威风,从而影响了社会风气,就像一棵大树的根须渐渐被腐蚀,我们可能看不到,只有当大树倒了的时候才发现。文中还提到将农民与资本家做对比,对于财产权和人格尊严的天平如何倾斜,来阐述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群体之中,对于权利的斗争也是不同的。这是非常实际的问题,以前我们同态复仇,以命抵命,到后来用钱抵命,可能会让人们觉得不公平,受害者可能也咽不下这口气。不知道该如何解释这个问题,不知道该说对还是不对。

  耶林一生之中也不是坚定地走一个学派,在年轻的时候师从萨维尼的学生,而后期形成了自己的立场——目的论学派,也就是利益法学。光从字面上看,感觉蛮现实的,如果法律没有保护到权利,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无用的法律(应该大概是这个意思),从而达到有法律效的目的。

  法,是一场不停歇的斗争,是一个吃掉自己孩子的母亲,通过不断否定自己(之前)来达到完善与进步,这个角度来看,人其实也是一样的,人这一辈子,不也是在struggle吗,只是不一定否定自己罢了,但是做错了就应该勇于去纠正,而不是自欺欺人。

  唯有为自由和生活付出者,才应该每天获得它们(智慧)。

  .s.看书的时候有一个习惯,就是习惯性地联系当下的情况,然后在脑子里自己想,未果,就觉得有一点绝望,其实这样不好,因为知识储备还没有达到这个条件,逻辑能力也是。还是想先多看看书,积累一些东西吧,不要半瓶子水晃荡。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八):耶林对三个问题的论辩

  第一个问题:法权的内涵是什么。

  当时学界(特别强调历史法学派)普遍认为,法权即为抽象的生活秩序,是民族情感、社会习惯的总结。耶林却认为,学界通说对法权内涵的定义过于狭隘,只强调了其担任“天平”的一面,忽视了其充任“干戈”的一面,他认为法权只有通过斗争才能获得,斗争是法权的事业!能够作为洪流冲毁堤坝。法权必然包含着“斗争”的成分,即使很多人认为法权仅仅是一种和平的状态,但这种印象是一种错觉。他们仅仅是“既得利益”的享有者,正如财产权的获得需要劳动,但富豪的儿子们可以轻易通过继承取得权利,从而认为财产的获得可以轻而易举一样,富有的根源不在于继承,而在于劳作;权利的享有不在于和平,而在于斗争!任何和平都是先辈通过斗争换来的。

  第二个问题:与什么作斗争?

  耶林认为,要与不法作斗争!所谓不法,在他看来指称的是与他人做出的、与民众的是非感相背离的行为。

  第三个问题:为什么要作斗争?

  1.为权利而斗争,是公民对自身的义务。耶林认为,在民事关系中,尤其要强调斗争的重要性,很多人似乎不能理解,针对一平方米的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展开斗争、进行诉讼似乎没有意义,因为所获得利益远远小于争讼的损失。他以国家之间对一平方公里土地的争议为例,他主张,没有人会认为国家之间对一平方公里土地的争议毫无意义,国家的人民会认为,这一平方公里土地象征着主权,国家应为主权、为尊严而战,尽管可能会因此导致生灵涂炭。因此私人之间的争斗也是为了张扬人格本身,是为了缓解痛苦,是为了满足是非感,而不单纯是利益衡量。人都有维护自身人格完整、人格尊严的义务,就像有义务治疗自己身上的疾病、缓解痛苦一样,为权利而斗争,首先是人对于自身的义务,人们不能放任痛苦蔓延。

  2.为权利而斗争,是对社会的义务。首先,为权利而斗争,有利于实现客观的法,从而使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利相融同,使法律能真正树立起权威。其次,为权利而斗争,有利于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试想,若人人都放弃权利,盗窃者、不守信的债务人无法受到惩罚,社会将会变成一个怎样无序的社会!为权利而斗争,有利于政治国家的强大,英格兰之所以成为一个伟大的国家,正是因为他们敢于斗争。(中国如今强调公民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也为中国的伟大复兴铺垫了路。)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九):论法权斗争意识及当代生活启示

  我喜欢耶林的行文,简练,有力。他在篇末的论述核心曾被我用来给一个学长评论:“牺牲一种被侵害的权利是怯懦的行为,人们的这一行为招致耻辱,招致对共同体的最大损害;为权利而斗争是伦理的自我维护行为,是一种对个人自己和集体的义务。”彼时学长刚刚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自己和其他一些武汉同学个人信息遭泄露一事。虽然没有立案,教育局也没有下文,我们仍认为这是有意义的。有些东西不去争取,就永远不会得到;有些权利不去维护,就永远不会实现。一方面是,对法权的维护意识的缺失,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里仍然存在——无论中外,无关大小;另一方面是,法治理念和权利意识在现代社会越来越突出,依法治国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的基本方略,必然要求全民法律意识的提升。知法守法固然重要,如何用法,如何维护应有的权利同样不能忽视。维护法权的行为也许并不必然得到期许的结果,但不去做,永远得不到结果,现状永远得不到改变。从这一点上,本书的精神思想仍历久弥新,具有深刻的意义。

  没有读过耶林的其他著作,就这本书而言,感觉还行。全文从个人到集体分别论证了维护权利之于不同主体的必要性,揭示其中的具体价值。耶林首先在开头驳斥了当时流行的法律自在有机发展的观点,先破后立,奠定基调:法权和斗争相伴相生,斗争改变利益关系的不断变动,推动着法律的发展。随后他指明为具体权利斗争的目的:权利人的主张。论证维权之于个体义务,他将物、权利和自身的人格建立关系,使侵物侵权等同于侵犯自己的人格;面对维权之于集体义务,则将普遍性规则适用于维权行为中,推之广之,维护合法权利就是维护法律,维护作用于整个集体的法律就是个人应尽的一种义务。最后是耶林自身对所研究的罗马法律法权演变的反思。整个论证思路清晰,引例富有激情而不失理性,作为法学入门类书籍是很合适了。

  反复翻看了两遍,今天由于要写作业,又匆匆翻了一次,做了思维导图。合上书本,我想的最多的还是文中提到的维权成本影响权利人争取权利与否的问题。这样的思维原来不仅仅是在中国,早在200年前的欧洲社会,也有着一定的社会基础。持着这样观念的人,或许可以用经济学里的理性经济人假设解释——一切行动以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过高的维权成本和较小的标的价值相比,得不偿失,自然是一时忍让息事宁人,及时止损的好,从事的维权行为在理性经济人看来是吃力不讨好的工作,因而自不会去考虑。诚然,法律的制定和施行中也无法不运用经济思维考虑问题,但是作为一种定争止纷的工具,作为一种社会秩序,作为一种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我们需要纳入考虑的,仅有经济思维似乎远远不够;宪法所保障的每个公民的权利,自然没有人希望它只是一纸空文,但是真正将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一条条落实,仅仅依靠国家机器的运作,很明显是不够的,具体权利的伸张少不了权利人的参与和坚持,正如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规定,其本意也是通过时效的设定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和和维护,而不是出于司法成本的考量。

  我想起《看见》里提到的郝劲松,为了五毛钱的如厕费,为了一张铁路的发票,可以连续多次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等巨头大鳄告上法庭。当问及大费周章打官司图的什么,他只说,希望要一个宪法所赋予的社会。为权利本身的价值而不是权利代表的标的去斗争,不是每个人在这一方面都是理性经济人,但郝劲松式的公民似乎也并不多。在那位学长的身上,我可以看到郝劲松的影子。

  领土之于国家,哪怕是再贫瘠的土地,国家也有维护其不受侵犯的义务,这虽然也会涉及到经济成本,但在道义上似乎找不到为了片刻和平而放弃这一维护的理由。如果国家因为南海争议海域没有经济价值而任由其被周边国家占有蚕食,那是否为了更大的利益,或是避免更大的损失,就可以任意的放弃她的领土,她的人民?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并不是一句空话——但是公民视之人格于自己,远没有国家视之主权来的强烈。

  人格、主权、是非感,无一不把我们对权利斗争的讨论引向更高远的形而上价值层面。主张法的利益说的耶林首先指正的就是法的唯物主义观点。他自己对权利的定义是:权利自身不外是一个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但是,他同时也提到:由于任意性压抑着权利,使之窒息,这一唯物主义的考量就失去了其合理性。如果依照纯粹的唯物主义观点,标的小于维护所需的成本即放弃该标的,又会循环到理性经济人逻辑。冲出利益泥沼,耶林寻的是法的进步价值和普遍性法则。是的,以一人一时之视角总有难以逾越的局限,我们可以想象一个两个的逃兵,却不能让每一个士兵都成为逃兵这一景象成为现实。法律保障的权利从来都得不到真正的落实,这样的条文,黯淡无光;这样的利益,空虚不堪。维权斗争,抑或是争取本应该拥有而法律未保障的权利,没有不涉及现有既得利益的变动的;没有个人的争取,我们很难想象它们如何重新划分——不管是本有的还是应得的。没有人为了本有的听证权利而争取,被侵犯的听证权就永远不会自动归还;没有人为了被泄露的个人信息而维护,个人信息的泄露就会屡禁不止;我们在通过维护自身权利而维护法律时,既是维护法律进步的动力,又何尝不是维护更长远的“利益”?是然。

  强调斗争的法权并只不是宣示法权的暴力性,他所强调的也是作为权利主体的积极主动精神。推之法治社会的构建,不仅需要自上而下的变革,也需要自下而上的回应和配合。这,也许是法权的斗争意识之于当代的其中一点启示。

  参考资料:《为权利而斗争》,【德】耶林,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

  2020.02.15

  于家中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十):札记——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这一简短但铿锵有力的话语是每一个法律人在步入法学殿堂时都曾有过的呐喊。作为被誉为与萨维尼、祁克并列的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以其1872年在维也纳法律协会的一篇演讲整理稿,成为每一名当代法学生所敬仰的权利的斗士。耶林一生的思想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目的法学派的开拓者。其作品也刚好和他的思想变化相对应,无疑《为权利而斗争》是耶林目的法学派成型的前奏。

  本书的结构非常清楚,耶林先指出法的起源是斗争,继而论述为何斗争是法的生命,接着他通过主张权利是对自己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是对整个社会的义务的论述来论证斗争的重要性,最后谈及如何斗争。在谈论“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的部分,耶林创造性地提出法感情这一概念,而法感情就是义务指向的对象。而在“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一节,耶林关于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联结论证让人耳目一新。

  耶林在书的第一章“法的起源”便开宗明义地提出“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世界上的一切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 这显然表明了耶林认为法起源于斗争,而不是历史法学派认为的法律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自发地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渊源首先是习惯法。与后者相比,前者的“斗争”似乎更负有暴力、血腥的色彩,和法主张的目标更是相悖。先不论两者孰优孰劣,让我们来看看耶林的主张能否契合历史的逻辑。回望古希腊和古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十二铜表法》就是最著名的斗争的产物,罗马共和国早期大部分的成文法都能体现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的特征,而平民阶层通过斗争所取得的立法优势地位则越来越明显。如公元前445年共和国颁布了《卡努留斯法》,废除了平民不得与贵族通婚的禁令。公元前326年颁布的《波提利阿法》废除了债奴制等等。古希腊的平民也从梭伦、克里斯提尼到伯利克里的改革中获得越来越大的权利,直至最后形成直接民主制。随着历史的发展,尤其是经历中世纪以后,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和发展,从英国通过“光荣革命”产生的《权利法案》,到法国大革命下的一系列代表新力量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再到美国的20世纪60年代的《平权法案》。历史确实书写了一部人民波澜壮阔的斗争史。所以耶林的主张,法源于斗争颇有道理。而斗争的表现形态在历史上绝大多数时候应该表现为讼争,小部分才表现为战争与暴力反抗,所以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除了代指战争等特殊社会样态,更多的时候指的是日常的诉讼。耶林向人们呼吁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就要时刻保护自己的权利,当受到不法侵害时,要通过诉讼等斗争方式主张权利。所以立法不代表实现法的结束,而是开始,只有在未来不断主张自己的权利,利用合法的手段去抗争不法,才能维护法,实现法的意义与价值。

  耶林为什么选择斗争呢?在书中耶林也承认有时候诉讼的成本大于实体权利受损的代价,也即单纯从权利指向的物质利益不足以支撑人们时刻主张权利。真正支持人们诉讼的,耶林认为,是法感情。“人不但是肉体的生命,同时其精神的生存至关重要,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即主张权利。生存条件仅凭法的抽象的保证是不充分的,需要权利主体的具体主张。只有当主张所有权的义务与维持生命这一更高层次义务相冲突,才使放弃所有权称为合理的,但是除次情形外,对一藐视自己人格践踏权利的行为,用尽一切可能的手段加以回击是每个人对自己的义务。因而,对此姑息迁就就等于承认自己人生的一段时期是在无权利状态中度过的。”这段精彩的论述清晰地表明了人们放弃宁静平和的生活去斗争的原因。每一个人都有法感情,当自己的合法受到不法的侵害时,人们会感到痛苦,此时便已经不是单纯的物质利益问题了,而是上升到更高一层的审美层面了。举一个例子,曾经有一个湖北老汉起诉,法官认为案子事实清楚、权利义务简单明晰,便直接判了老汉胜诉。哪知湖北老汉却上了诉,原来是老汉认为法官在法庭上没有给他说话的机会,却一个劲地问被告,觉得不公平。这就是一个法感情没有得到满足的典型例子,不是实体权利被伤害,而是老汉觉得自己没有被法庭尊重,其内涵公平正义的法感情没有得到主张。所以耶林从精神层面上解释了主张具体权利是人的人格尊严和情感需求。

  耶林在书中提出两个层面上的法,一个是客观意义的法,另一个是主观意义上的法。所谓主观意义上的法就是上文述及的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成的个人的具体权利。客观的法的概念是指由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耶林论证要为具体权利而斗争的目的,是证明权利本质在于斗争这一主张对客观意义上的法秩序是大有裨益的。

  耶林在论述为权利而斗争有利于社会时,更看重个人的国民身份,即集体的一份子。他认为在社会总权利等于各个个人权利的集合时,如果有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就相当于战场上一个国家的逃兵一样,被抛下的战友必然无法保护自己,国家也必然被击破。从社会角度看,一个人不主张权利就是潜在的各个人均不主张权利,偶然的主张权利者因为势单力薄必然被不法侵害,社会的法秩序也逐渐崩塌。所以个人为权利而斗争是社会利益的需求。

  看到这里,我不禁感到耶林思维的缜密和绝妙,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疑惑。

  在论证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有密切联系这部分,文中耶林通过举例威尼斯商人来论述夏洛克没有成功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对威尼斯法律体系的一次冲击,在我看来这是极为荒谬的。这个故事本来应该是各打五十大板,虽然夏洛克贪婪虚伪,但是这一磅肉确实是违约责任的代价,而安东尼奥虽然签订的是显示显失公平的合同,但他毕竟签了。不论判谁输谁赢都有道理,两方中任意一方的胜利都是一次成功的斗争,而安东尼奥的胜利更符合普罗大众的正义观,但是耶林如此坚定地认为夏洛克的失败就是斗争的失败,是维护法秩序的失败。究其原因,夏洛克的权利基础是,根据合约他将拥有安东尼奥的那一磅肉的债权,如果胜诉了就转化为物权中的所有权。但是安东尼奥所依仗的不过是朴素的正义观。而耶林选择了夏洛克。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矛盾,耶林所维护的与大众的法感情却是相悖的。故而可以发现不管耶林如何论证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仅是为了物质利益,更是为了人格、名誉、尊严还是法情感,但归根到底斗争所要维护的最基础的是所有权,是为了让本来属于我的东西继续属于我,而不被他人染指。

  进一步讲,耶林一直强调法一直受到不法的侵害。但是放眼现实中,在一个社会的平稳发展期,主要两个阶级的对立并不是非常明显,也即耶林所认为的固有利益阶级与新兴阶级的对抗并没有那么尖锐,那么此时更多的诉讼对抗是没有那么强劲的冲击力的,多是稀疏平常的民事纠纷,双方各有对错的现象很是常见。则两方相争必有一伤,必然有一方的斗争无法取得与自己主观上相称的胜利。这种情况就像双面雅努斯神的头,没有一方取得正真的胜利,如何可称之为耶林认为下的为权利而斗争是对社会法秩序的维护呢。

  此外,是不是真的只有斗争才能达到社会的和平呢?中国古代对诉讼远没有西方那么热衷,一是因为在中国这个讲求礼的社会,追求义而鄙弃利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二来中国文化讲究“和”,诉讼是两造相争、对簿公堂,自然不在人民解决矛盾的首选范围之内。但是能说中国古代的社会是没有法秩序的社会吗,显然不能,梁簌溟先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提到,中国法律早发达到极其精详地步。远如唐律,其所规定的且多有余现代各国法典相吻合者。如果古代中国没有良好的法秩序,是断断不可能创造一个又一个的盛世的,只不过是先人们利用其他途径去追求社会和谐,将礼法结合,故而斗争不是维护权利的唯一手段。当然谈及此,我们不能说通过斗争维权是下下策。相反,在风险社会,斗争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最有效手段,只有不断地斗争,再能抵抗在风险社会中的不法,这也是为什么强调法治社会的建设是重中之重。

  纵观全书,耶林的高明之处在于,他不囿于从权利意识的角度来主张权利,相反,他认为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和对社会的义务。这与之前的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等学派主张的权利主位的观点截然不同。在当时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对立日益严重的情况下,这一观点更具有社会包容性,也自然更易被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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