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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与革命之间读后感1000字

2022-06-15 09:10:02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在传统与革命之间读后感1000字

  《在传统与革命之间》是一本由[德]曼弗雷德·里德尔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48.00,页数:269,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在传统与革命之间》读后感(一):在傳統與革命之間,亦或是在古典政治同近代自然法之間。

  此書應該是我最近讀的最盡興,最有感覺的書了;本書需要的前置是先前就研讀了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或者對齊體系有大體的瞭解,不然讀本書可能不得要領。由於本書主要依靠的路徑框架恰恰就是黑格爾自己的論述,其他引用的直接關聯的文本僅有少量羅森茨威格,洛維特的研究著作;主旨也是澄清黑格爾法哲學體系之原意,因而不概括了也不摘抄了;隨口說幾點。

  1.作者觀點,黑格爾思想各個階段之間有很強的斷裂性;這一點是需要警醒的,涉及到對其哲學體系自身的變化和作品位置的認識。(例:應當對精神現象學做有限評價,203頁*1807計劃的哲學體系中精神現象學同邏輯學,自然哲學,精神哲學的二分演進到自然哲學-精神哲學 其中邏輯學位於體系的開端)2.本書主要的路徑是嚮前延伸法和政治哲學,追溯兩大思想來源-近代自然法理論同古典政治理論(希臘哲學),通過時間上的前提,從而復原黑格爾思想是原貌。作者在這個意義上是接近老年黑格爾學派的,對後續黑格爾法哲學的體系評價不多。3.國民經濟學的引入是相當具有意義的切點,可以從中看出馬克思的政治經濟學為何能發展出來。4.黑格爾在法哲學中最根本性的做法,在於將*市民社會*引入,從societas civilis中分裂出*市民社會*同國家(前者的政治意味被弱化性的取消了)而將經濟(家政)的領域從家庭社會中提升到市民社會。從而形成了家庭~市民社會~國家的倫理體系,這一做法決定性地影響到了後來的政治哲學。5.另外一個引入是*歷史*,這裏的歷史對康德產生了超克,克服了康德孤立的時間觀念,時間被直接納入了自由意志/精神/主體之中,成為其本質的部分。6.另外一個程度上,進步也得到了澄清,黑格爾的*進步*無法延展成恩格斯式的進步規律,僅僅存在的是現在,因而這種歷史/進步是回溯性建構的;取消這種回溯性就會產生巨大的誤解。7.黑格爾體系中的*警察*並非現在常用語中的原意,警察代表了從societas civilis中分裂出全然個人的,孤立的分裂的非倫理的市民社會中,存留的行政權力/政治空間。其同同業公會一併構成了從市民社會進展到國家的路徑。

  《在传统与革命之间》读后感(二):【转】朱学平|一幅引人入胜的黑格尔哲学导游图 ——评里德尔《在传统与革命之间:黑格尔法哲学研究》

  【作者简介】朱学平,男,湖南常德人,1971年3月生,哲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法哲学。主要学术成果有专著:《古典与现代的冲突与融合——青年黑格尔思想的形成与演进》(湖南教育出版社,2010)、《从古典共和主义到共产主义:马克思早期政治批判研究(1839-1843)》(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译著:《实践理性与规范》(约瑟夫•拉兹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马克思与法国大革命》(傅勒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哲学进入城邦——柏拉图<理想国>研究》(罗森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阿维纳里著,与王兴赛合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在传统与革命之间:黑格尔法哲学研究》(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论自然法》(黑格尔著2012年版)等。

  《法哲学原理》1821年版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自面世以来,即成为学界纷争不已的渊薮。人们从各自的立场和观点出发,或对其提出经常是极其严厉的批判,或极力为之辩护。相反,从黑格尔法哲学本身出发对其进行同情理解的作品,实属罕见。是故德国当代哲学名家里德尔(Manfred Riedel,1936—2009)的名作《在传统与革命之间:黑格尔法哲学研究》就显得弥足珍贵。1969年,此书初版以《黑格尔法哲学研究》之名面世,收入作者20世纪60年代撰写的五篇文章。次年旋即再版。1982年第3版又收入了其于70年代撰写的三篇文章,除最后完成的“制度中的辩证法”外,其余两篇(“自由法则和自然的统治”和“黑格尔历史哲学中的进步与辩证法”)均取自他1973年出版的《历史与体系》一书。这三篇文章使此著的品质得到了全面升华。总体来说,这部著作实为作者长达15年之久的潜心研究和深入思考的结晶。

  作者在“初版前言”中明言,此书旨在抛开“流俗理解之下的《法哲学原理》的效果史及其对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和纳粹主义这些全球性意识形态的诸般影响所提供的历史观”,而是“想要像作者理解他本人一样去理解他,由此出发进行解释”,因此,他便不得不面对“黑格尔的问题”,并“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及霍布斯、卢梭和康德的眼光去重新阅读黑格尔法哲学”,以收拨乱反正之效。1982年的“新版前言”中,作者进一步强调指出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两个基本维度,即亚里士多德所建立的西方政治哲学传统和欧洲近代自然法传统。作者明言,黑格尔法哲学与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之间的关系证明了黑格尔并不是从19世纪的海谋到20世纪的波普尔所攻击的保守派或者威权主义者。显然,里德尔意在搁置近一个半世纪以来由黑格尔法哲学所衍生的各类学术尘积,直面问题与思想本身,对其做出尽量忠实的理解和解释。

  就内容上看,此书最早的三篇文章构成了里德尔研究的第一个阶段。全书的主题一开始即已明确提出,但作者此时显然处在前人的巨大影响之下,并试图对前人做出一个综合与超越。从这一时期的文章可以看出,最初对他的理解产生最大影响的人物有两个,一个是马克思,一个是乃师卡尔·洛维特。最早写成的、献给洛维特65岁大寿的“黑格尔《法哲学》中的传统与革命”一文实际上是从洛维特的观点出发,而与马克思的一个对话。此文意在纠正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片面理解。是以他一方面高度评价马克思,说他是“在他的时代唯一如其所是地对待1821年《法哲学原理》的人”,并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19世纪黑格尔传承中对法哲学所做的唯一与黑格尔的论述处于同等水平、有时在历史方面还相当深刻的评论”;另一方面则又明确指出,马克思并未“提出黑格尔法哲学在政治哲学传统中的地位问题,按其历史意图,它根本就不可能提出这个问题”。显然,作者意在马克思之外,加上“传统”的视角(这是洛维特所强调的),以更加贴近黑格尔法哲学本身。由于里德尔相信马克思已经对黑格尔与革命的关系做出了充分论述,因而此文重点便落在黑格尔与“传统”的关系上。里德尔通过对“伦理”部分的分析,指出黑格尔法哲学一方面回归了欧洲政治学传统思维方式,从伦理的角度出发思考法哲学问题,另一方面则又通过市民社会理论彻底摧毁了传统,从而与传统根本决裂。由此,里德尔就在揭示传统的背景下,重新发现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所具有的至关重要的革命意义。于是,市民社会也就成为他在传统与革命的双重视角下审视和评价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他接下来发表的“‘市民社会’概念及其历史起源问题”一文即转入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的分析和讨论。

  在此之前,学界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是主流见解。从黑格尔下一代的洛伦茨·冯·施泰因、马克思、布鲁诺·鲍威尔等青年黑格尔派,经拉萨尔、滕尼斯,到20世纪的学界大咖马尔库塞、卢卡奇和里特尔等人,基本上都是从经济学出发理解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并将其与近代自然法理论(尤其是霍布斯的理论)混淆起来,从而实际上误解了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根本含义。二是罗森茨威格的看法。罗氏认为黑格尔是从舒尔策、弗格森等人那里接受了这一概念。里德尔明言,这两条理解进路都不能令人信服。第三种理解来自洛维特。洛维特从古代和基督教的二元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柏拉图的《理想国》的对照与调和出发理解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问题。显然,这是里德尔理解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前提。但他又不完全遵从洛维特的解释,因为洛维特一方面主要从卢梭出发理解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另一方面也仅仅将黑格尔与传统的关系的理解限于柏拉图的《理想国》,从而既未充分理解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现代与革命的因素,亦未充分理解它与西方政治哲学传统的关系。

  里德尔

  里德尔一方面坚持之前对马克思的超越(即补全黑格尔法哲学的“传统”因素),另一方面又用马克思等人的社会历史因素丰富洛维特的见解。通过揭示黑格尔法哲学的“传统”因素,他提出并回答了马克思当年“不可能提出”的问题,即“黑格尔法哲学在政治哲学传统中的地位问题”,指明黑格尔法哲学的伟大贡献在于,在新的社会变革的背景下,提出全新的“市民社会”概念,将国家与市民社会明确区分开来,从而确立了他作为德国社会理论真正创始人的地位;德国的社会学理论,不仅要追溯到洛伦茨·冯·施泰因和马克思,而且要追溯到他们的老师黑格尔。可以说,这是里德尔这部著作最重大的成果。相对于前人(如19世纪的海谋和20世纪的新黑格尔主义以及英美学界的波普尔等人)主要从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去评断其法哲学来说,里德尔的工作更有意义:他揭示出黑格尔法哲学的真正功绩在于通过市民社会理论,开创了社会理论的新传统;黑格尔将因此而在人类思想史上拥有不朽的地位。里德尔的这种评价,现已成为德国学界的基本共识。当代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考夫曼在其《社会政治思想的德国传统》中追随里德尔,明言“正是在黑格尔法哲学中,政治和社会第一次出现为两个分离的领域”,并指出“这种理论,特别是通过帕森斯和卢曼的著作而成为现代社会理论最重要的范式之一”,实际上指证了黑格尔作为德国社会学创始人的崇高历史地位及其对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的奠基性意义。可见,里德尔此文的意义在于,在用社会历史内容丰富洛维特古今视角的基础上,修正了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基本评断,指明黑格尔法哲学(尤其是其“市民社会”理论)在西方政治哲学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以及它与传统的关系。

  如果说作者最早的两篇文章主要在于修正马克思的话,那么“对国民经济学的接受”一文则是旨在修正与超越洛维特的见解。之前,里德尔曾指出:“只有在洛维特这里,黑格尔法哲学的市民社会似乎才第一次得到全面考察,因为他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与古代和基督教的二元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柏拉图的《理想国》联系起来”。现在他却不点名地批判道:“当政治学与自然法的对比限于卢梭《社会契约论》和柏拉图《理想国》的原则上的对照、限于‘个别性’和‘普遍性’的环节时,真正说来,这算不上是真正具有原创性的对比”。可见,经过前述研究之后,里德尔不再赞成洛维特的观点(“黑格尔法哲学是古今的调和”),而坚持黑格尔与传统的根本“断裂”。在他看来,黑格尔法哲学既超出了古典政治学传统,也超出了近代自然法。对于黑格尔为何能够超出二者这一问题,里德尔诉诸黑格尔对经济学的接受。换言之,他转而通过马克思的观点(即将市民社会归结于经济学)来回答这一问题,认为正是对经济学的接受导致了黑格尔与“传统”(包括西方古典政治学传统与近代自然法)的断裂。显然,对黑格尔法哲学与古典经济学关系的考察使里德尔摆脱了洛维特的“调和论”,但黑格尔摆脱传统是否真的就是他接受经济学的结果,却是一个问题。因为如果接受经济学是黑格尔走出传统的根源的话,那么黑格尔为何要在研习经济学多年之后才逐渐形成其市民社会理论,而不是从开始接受经济学起即与传统断裂呢?

  可以说,里德尔最早的研究游走于马克思的经济社会解释模式与洛维特的古今调和模式之间,一方面用后者所具有的传统维度修正马克思的观点,另一方面也通过前者来克服后者的基本见解,指明黑格尔法哲学的本质不是古今的调和,而是与传统的断裂与开新,而其论域则基本上没有跳出(马克思的)经济与社会视角之外。60年代后期的“对自然法的批判”一文是里德尔理解上的一个质的飞跃,标志着他的研究进入第二个阶段。此时,他开始转向从更深的本体论层面出发理解黑格尔法哲学中的传统与革命的关系。

  在深入理解德国观念论哲学的基础上,里德尔更深地领会到,在黑格尔这里,西方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对立的本质在于自由与自然的对立。由此他便在观念论哲学的基础上,对黑格尔与传统的断裂做出了全新的解释。他认为,这种断裂的根本原因是哲学上的,而非经济学上的:黑格尔在耶拿后期通过对康德和费希特自由哲学的接纳,摆脱了谢林自然哲学的影响。耶拿后期的黑格尔一改之前对康德、费希特个体主义立场的完全否定,承认“自我”“人格”乃是现代精神的表达,将其作为构建法哲学的真正前提和出发点,由此而与亚里士多德所创建的古典政治学传统决裂。显然,里德尔的这种新见解一方面更新了黑格尔哲学中古今对立的内涵,即这种对立不是洛维特所言的卢梭和柏拉图之间的对立,而是以费希特和康德为代表的主体原则与以谢林、斯宾诺莎为代表的实体原则之间的根本对立,从而极大地深化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根本本质的理解,但另一方面却将黑格尔解释成一名康德主义者或者费希特主义者,没有对黑格尔与康德、费希特做出原则上的区分。这样,作者实际上就只是指出黑格尔走出了古典政治学传统,而未说明他对近代自然法传统的超越。同时,马克思所代表的主流解释传统所揭示的经济学因素对黑格尔法哲学到底有何作用,也是里德尔在转向形而上学的解释路线之后不得不重新思考的一个问题。

  里德尔接下来在“客观精神与实践哲学”一文中开始回答这些问题。此文标志着他的研究进到第三个时期。这一时期,他的研究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和深化,开始真正进入黑格尔法哲学的内核。如标题所示,该文的目的就是要处理黑格尔与欧洲传统实践哲学的关系,后者既包含了亚里士多德创建的古典政治学传统,也包含了从霍布斯到康德、费希特的西方近代自然法传统。基于对欧洲实践哲学历史的全面梳理,里德尔指明康德的实践哲学构成了欧洲实践哲学发展的最新阶段,它将实践哲学建立在自由法则(而非自然规律)之上,从而彻底摧毁了之前的整个实践哲学。而黑格尔的客观精神及其辩证法则在康德实践哲学的基础上,进一步超越并且瓦解了欧洲实践哲学传统。在他看来,康德的自由理论只是黑格尔超越并摧毁传统的第一个必要条件。他进一步指出了其余两个条件:一是把现代国民经济学纳入到实践哲学的构建中;二是将实践哲学扩展到历史领域。里德尔指出,通过前两个条件的结合,黑格尔一方面提出了他的著名的主奴关系辩证法,从而彻底解决了亚里士多德传统中的主奴关系问题,另一方面,更加重要的是,对经济学的接纳使得劳动概念成为黑格尔精神哲学中的核心概念,通过劳动概念,黑格尔瓦解了从亚里士多德到康德为止的传统实践哲学中对制造与行动之间的关系的理解,而将其哲学建立在(精神的)“劳动”,而非“行动”之上。同时,随着黑格尔将实践哲学扩展到历史领域,实践哲学的概念便进入历史的辩证运动之中,由此“概念”与“历史”在“(精神的)劳动”中获得了内在统一。

  显然,里德尔由此将之前的两条重要解释路径(概念-形而上学的解释路径和经济-社会的解释路径)内在地贯通了起来。通过“自由”“劳动”与“历史”的结合,里德尔将他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解提升到了黑格尔的精神本体论和辩证法的高度,由此出发重新理解黑格尔与传统和现代的关系。里德尔据此分析指出,黑格尔超越康德实践哲学之处在于,它将康德的主观自我提升为精神自我,其本质为概念与历史、逻辑与经验的内在统一。在“黑格尔历史哲学中的进步与辩证法”一文中,里德尔通过对比分析康德与黑格尔的法国大革命观,指出与康德将自我、概念与时间、历史截然分开不同,黑格尔将康德的“我思”与历史和时间内在地统一起来,由此,自我(或“概念”)就不再是“空洞的统一性”,而是包含了“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三个环节的具体统一,并且直接出现于时间和历史中。黑格尔不仅由此突破了康德的“自我”的抽象性,而且实现了“体系向历史的突破”。同时,就法哲学方面而言,里德尔指明黑格尔一方面继承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自由法立场,并在它的基础上进一步建构其法哲学体系,因此他不是“取消”,而是“强化”了近代自然法。另一方面,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学前提——逻辑与历史的统一——使得黑格尔将“法”从抽象的自由概念理解为“自由的理念”,也就是“概念和现实的统一”,由此自由也就不再是一个“应当”,从而超出了康德、费希特的自由法体系。

  另一方面,就黑格尔与传统的关系而言,由于黑格尔将“劳动”规定为精神自我的本质,从而与以“实践”或“行动”为核心的传统实践哲学发生根本断裂。里德尔的这种看法可谓与青年马克思不谋而合。众所周知,马克思曾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精辟地批判指出:黑格尔“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化的人、现实的、因而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黑格尔唯一知道并且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然而,里德尔并未追随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精神劳动理论的激烈批判,而是指出黑格尔哲学与传统发生断裂的本质在于,精神如何通过作为其自身之本质的劳作走出传统自然精神,进入超越自然的自由精神。由此,就与古典政治学传统的关系而言,近代自然法由于未能确认劳动在现代社会的关键地位,无法对市民社会与国家进行区分,从而重新落入传统的窠臼之中,无法真正走出“自然”。相反,黑格尔则通过肯认这种分离而告别以国家或公民社会(也就是以“实践”)为中心的西方法哲学传统。由此,作者便在“劳动”的基础上,又一次对黑格尔法哲学与传统和现代(革命)的关系做出了新的解释。

  “制度中的辩证法”是此著中最后完成的一篇,也是其压轴之作,它构成了作者研究的最后阶段。正如“传统与革命”一文可以视为全书的“导言”一样,此文可以视为其“结语”和“完成”。但它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小结,而是进一步将黑格尔法哲学由逻辑、概念的层面推向制度的层面,由此将其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解和解释推向最高潮:法的概念(或曰“自由”)的本质在于制度,自由理念的实现在于自由(或理性)制度的构建,黑格尔法哲学体系根本而言为一自由的制度体系。作者明言,黑格尔“哲学法学的方法上的创新并不在于从规范性的法原则推演出超历史的法规范体系,而是把通达理念的道路理解为各种制度的历史形成过程”。这一论断意味着作者将黑格尔法哲学对近代自然法的超越进一步从(逻辑与本体层面的)概念与历史的统一推到制度的层面。作者的探讨由此进入黑格尔法哲学的最深处。

  从制度的角度出发,黑格尔法哲学与传统和现代的关系再次呈现出新的面目。就其与现代自然法理论的关系而言,黑格尔法体系本质上就不仅仅是规范性体系,而是制度性体系。法的本质不仅在于保障个体自由的规范性权利,更在于保障实现此种权利的制度体系的奠立。黑格尔法哲学独具特色的伦理部分即在于用制度性体系超越并扬弃作为现代自然法之体现的“抽象法”和“道德”部分。同样,在黑格尔法哲学与现实(革命)的关系上,里德尔也从制度的角度出发回应马克思的基本观点,明言“黑格尔立足于现代革命及其制宪和立法的基地之上,现代革命的制宪与立法将自然法实定化了”。

  在与传统的关系上,里德尔一方面重申之前的看法,指出“黑格尔的伦理理论仍然意味着把一个可以追溯到古典政治学的范畴重新引入到《法哲学》之中”,即是说,它依然基于古典政治学传统。同时又指出,它并非对古典伦理的简单的照搬照抄,而是基于当前欧洲社会的伦理革命(里德尔说它“记录了从18世纪转向19世纪时在政治-社会世界建构中已经完成的根本变化”),构建当下的制度性伦理体系。

  黑格尔的“伦理”作为制度性伦理体系,最鲜明地体现了黑格尔法哲学与传统与现代的关系。一方面,作为其法哲学的核心,基于传统的“伦理”克服了近代自然法的抽象的个体主义,另一方面,它又将传统伦理现代化、制度化了,从而超越了传统。在黑格尔的伦理体系中,市民社会理论将这种关系最为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一方面,基于现代自然法和革命之上的市民社会完全突破了传统国家的体系结构,“改变了古典政治学和近代自然法数世纪以来一以贯之地予以阐述的家庭和国家的体制”,从而在继承伦理传统的形式下对其做出了彻底的改造;另一方面,它又完全超出了近代自然法的契约理论,在经济学的基础上,构建起一个以劳动和需要的体系为基础的制度性体系,克服了自然法理论的形式性、抽象性,并且获得了伦理的意义。

  洛维特

  概言之,里德尔的研究主要从洛维特和马克思的对勘出发,经过日益深入的探讨,最终完全超越了两者的观点,对黑格尔法哲学做出了独特而又深刻的解释。就其与洛维特的关系而言,洛维特的古今对比(即“传统”与“革命”)的视角构成了里德尔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基本前提和出发点,同时也是贯穿全书的基本框架。尽管如此,他并未坚持洛维特的“调和论”,而是很早就提出,黑格尔法哲学不是古今的“调和”,而是与传统的断裂与开新,从而对其做出了全新的历史评价:黑格尔以其市民社会理论,实现了与亚里士多德以来包括近代自然法理论在内的传统的根本断裂,开创了社会理论的新境界,黑格尔由此获得了与亚里士多德平起平坐的甚至超出了西方近代自然权利理论奠基人霍布斯的崇高地位。

  显然,里德尔之所以能够超出洛维特的观点,与其接受以马克思以代表的主流的经济解释模式直接相关。但他并未简单停留在这种解释模式上,而是由此出发,步步深入,从青年黑格尔对康德、费希特的接受,到成熟黑格尔以劳动为核心的精神本体论,最终追溯到《法哲学原理》的制度伦理理论,对黑格尔法哲学与传统和现代的关系做出了立体、丰富、深入的解释。里德尔的研究几乎展示了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整条光谱,将其精要一一呈现在读者面前,基本实现了他要“像作者理解他本人一样去理解他”的目标,为读者进入黑格尔法哲学提供了最好的指南。同时,这一研究也为后学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启示(或曰“警示”):一方面,从后人(包括马克思和洛维特等人在内)出发理解黑格尔法哲学,可能依然不得要领;另一方面,即使从黑格尔本人出发(如仅仅从青年黑格尔出发或是仅仅从黑格尔晚年的逻辑学出发)也不一定能够达到对黑格尔法哲学本身的本真理解。相反,要真正理解它,不仅要像马克思那样洞见黑格尔的劳动理论,也要透彻理解其逻辑学和制度伦理理论。里德尔超出马克思之处在于,一方面将黑格尔的劳动理论放到西方实践哲学的大传统的背景下,从而深刻地揭示出它对传统实践哲学的颠覆,同时深刻地揭示出它是马克思劳动理论的直接前提和来源;另一方面,他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多维解释也凸显了马克思将黑格尔法哲学仅仅视为其逻辑学的简单运用之不足。逻辑学固然是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前提,但制度、传统与历史等方面的理解也同样不可或缺。

  总之,如果我们依照作者的成文次序阅读此书,最终不免生发出“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黄沙始到金”的感叹。此著一方面对《法哲学原理》出版近一个半世纪以来从19世纪黑格尔身后第一代门人冯·施泰因、马克思到作者写作前的洛维特、里特尔等人当中的效果史尽收眼底,另一方面又遥接二千年以外,将黑格尔法哲学置于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西方传统政治哲学和近代自然法理论的深远背景之下,深刻地揭示出黑格尔法哲学“前接古人,后开来者”以及“融贯古今,超越古今”的恢弘气度与广阔胸襟。历史如此吊诡,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到马克思以降的批判,再到里德尔从马克思出发、经洛维特而最终回到《法哲学原理》,恰好走完整整一圈。在作者笔下,我们看到,黑格尔之后,各路英豪尽显身手,对其法哲学提出种种批判和挑战,然而黑格尔终究屹立不倒,雄视今古。尤需一提的是,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这是《法哲学原理》遭受的最严厉的攻击之一):神秘的泛逻辑主义、法哲学不过逻辑学的简单运用、黑格尔法哲学为现代国家观念的反映与表达等,作者都一一暗中回应。尽管马克思构成了作者研究的重要前提和出发点,但他却超出马克思的视域,小心翼翼地追随黑格尔本人的脚步,回到其所面临的古与今、自然与自由的对立,回到德国观念论哲学,回到黑格尔逻辑学、历史哲学与法哲学,深刻揭示出其法哲学对西方传统政治哲学的完全颠覆以及对近代自然法的根本超越。

  【本文原刊于《哲学评论》第 25辑】

  《在传统与革命之间》读后感(三):「在传统与革命之间」——读书笔记

  新版前言

  不同于由Hyme和波普尔揭发的那种极权主义批判,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其实拥有另一种基础,那就是近代革命的自然法原则,它后于传统原则,包含自由和其在法中的制度化。

  本书力图表明传统的伦理原则和自然法原则在黑格尔以历史为中心的辩证法中的共同作用。

  (一) 客观精神与实践哲学

  一、客观精神的三个解读难题

  (1)客观精神概念的形成

  1.客观精神是非主体的精神,即普遍精神。

  这种普遍精神首先继承了普遍意志,将个体的主观精神包含于自身之中;同时,它又和普遍意志不同,因为它处于外部现象之中而不是停留于内在的意志关系之中。【为何普遍意志停留于内在关系中?】

  2.客观精神是历史精神

  客观精神和普遍意志之间的区别(见上条)凸显了其作为历史精神的功能。

  历史精神的三种含义:现实的精神;现实化的精神;现实化了的精神

  (2)其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安排

  直到1817年哲学百科全书,客观精神和实践精神才得到了明显的区分,后者被归属于主观精神中的心理学意志理论。

  问题:为何黑格尔用客观精神学说取代了实践哲学?

  (3)客观精神在黑格尔思想发展之不同时期中所得到的不同处理

  二、黑格尔、实践哲学和客观精神

  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学科及其中世纪与近代早期传统,在黑格尔看来,具有极强的非思辨特征,意即其诸多公理独立于第一哲学前提。这种形态逐一遭到了四步改变:

  (1)随着自然法的发展,实践哲学相对于思辨哲学的独立身份得到了改变。【自然法的重要位置】实践哲学开始追求科学式的普遍论证(霍布斯)。

  (2)第二步改变在于,沃尔夫将第一步的普遍论证要求和传统形态中的非思辨公理结合起来,为实践哲学体系区分出理性的部分和经验的部分。

  (3)第三步改变发生在康德之处。通过引入一种纯然理性的意志形态,康德拒绝了沃尔夫向着传统实践哲学的那种回溯(传统实践哲学之所以独立于思辨哲学,就是因为其死守着特殊意志这个行动前提,而这种以质料性动机为准则的意志没有被康德视为唯一的意志形态)。

  如此一来,沃尔夫所致力建构的实践哲学之中那种普遍和特殊部分之间的联系消失了,(在康德这里,)政治学、家政学和伦理学完全被排除在实践哲学之外。

  (4)紧随康德之后,黑格尔的辩证法对实践哲学的经院哲学传统进行了最强的批判。4.1这种批判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康德的意志自律思想。4.2不过,在康德之外,黑格尔还将现代国民经济学纳入了实践哲学构建中,这使得他将实践哲学传统放在了社会和工业世界的历史当下经验中。4.3 最后,黑格尔还将实践哲学和历史维度结合起来。

  不过,Riedel立马转而强调:和霍布斯、沃尔夫和康德等人对传统哲学之模糊的认知不同,黑格尔对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和政治学有所研究,而这让他同时找到了一条回到传统的通道。【何谓:在传统与革命之间】

  身处于传统和现代实践哲学的张力之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到黑格尔耶拿时期的顾此失彼:在那时,他想将传统材料(城邦伦理)直接放到现代概念(自由、自律、自发性)之下。直到大逻辑和哲学全书的出版,黑格尔才克服了传统实践哲学的原则和体系形式。

  三.早期黑格尔的实践哲学

  早期黑格尔对康德和费希特的不满在于自由和自然的差别关系,而他的工作重心正在于将自然和自由结合起来。《论自然法》即以此为出发点。

  黑格尔强调通过直观把握伦理事物的纯粹建筑。返回到直观的诉求,体现出黑格尔向着亚里士多德传统的回转。

  单纯的个体是纯粹否定性的东西,个体必须同时体现绝对。(黑格尔对契约论个体观点的拒绝)对个体性的不同看法,体现出古典传统和近代自然法传统的最大区别。

  古典和现代的张力:

  (1)当黑格尔将古典式、亚里士多德式的劳动和行动理论接受为自然法的构建要素时,内在的矛盾出现了:个体绝对无差异的行动(伦理行动、作为政治家和战士的行动)毋宁是否定了个体存在的价值,这使得黑格尔对现代自然法理论难以有公正评价。

  (2)同时,在否定个体存在的同时,黑格尔也没有像亚当斯密那样强调制造和生产的个体活动,而是坚持那种为了城邦的“非生产性”活动。这也构成了黑格尔弥合古典政治图式和国民经济学过程中的棘手难题。

  【1】《论自然法》

  在《论自然法》中,黑格尔想要同时为伦理体系保留纯粹活动的部分和生产性活动的(从属性)部分。显然,黑格尔是利用政治经济学体系中的劳动概念,而不是现代自然法(的原子契约论),来为一种现代性的个体生活提供辩护。

  这样一来,黑格尔的实践哲学体系中出现了政治经济学、法(自然法)和伦理的三分。

  简述《论自然法》时期的实践哲学图景:将绝对伦理的理念和一个贵族与自由人等级的伦理现象混同起来,并将劳动等级(非自由人等级)的相对伦理与之相对置。23

  【2】《伦理体系》以及1803-04、05-06的实在哲学讲座

  劳动开始成为精神的关键构成要素:精神不再是仅仅接纳自然,而是要对接纳自然进行再反思,以便使精神的教化过程成为主题。因此,行动不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行动,也不是道德主体的内在行动,而包括了人与自然打交道的维度(精神教化和自然密切相关)。【在这里,Riedel对“Natur”一词的理解是不是太强了?自然可以是人的自然本性,而未必是一个外在于人的自然世界。在R中,自然或第二自然尤其指人的自然本性而不是外在自然】

  如果说,在【1】阶段中黑格尔将个体劳动以等级的方式排除在伦理理念之外,而消解了康德哲学那种主体性开端。那么,在【2】阶段,康德哲学的特征又重新显现出来:黑格尔用先验自我的概念来解释自我的历史,而劳动在其中充当一个关键的中介活动(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中介活动),并因此和教化密不可分。当然,这主要体现了黑格尔对费希特而不是对康德的继承。【本阶段应该是霍耐特的重要思想来源】

  在古典的实践哲学传统中,劳动概念和纯粹活动概念纯然分离开来,而不具有和教化的任何联系,因为劳动是一种对象化活动。简而言之,行动高于劳动,行动表现的是行动者的完善,而劳动表现作品的完善。

  然而,通过对国民经济学劳动过程的分析,黑格尔颠倒了这种古典实践哲学的图景:一种基于先验主体概念的“外化”范畴,使得劳动具有了更高的地位——劳动是劳动者的外化,且不但是欲望的外化,而更是意识的外化。

  由此出发,黑格尔阐述了PhG中的主奴辩证法,它其实可以被解释为劳动和行动的辩证法:主人所代表的古典行动传统自身消解了,因为它不能让主体在产品中得到对象化;相反,奴隶通过劳动获得了本己的意义——制造是制造者的完善。【Riedel对PhG主奴的这个解释有点独特,但是言简意赅】

  总结:至此,第一部分前两节结束。在这两节中,Riedel从黑格尔实践哲学的原点出发,逐步揭示出劳动概念在实践哲学体系中的地位上升过程,这也反映出黑格尔对古典-现代传统的不同倾向。

  【3】1805-06讲座

  对劳动概念的全新阐述导致了精神哲学体系安排的深刻转变:精神哲学不再与伦理理论完全一致。由于教化概念开始发挥作用,《论自然法》和《伦理体系》中存在的相对伦理和绝对伦理之间的鸿沟消失了。

  这种转变的两个理由:(1)劳动概念使得个体性环节得到了辩护;(2)“承认的运动”和法权的产生有了联系,同时也把之前分离开的体系各部分联系起来。然而,黑格尔并不是像自然法传统那样盯着承认的运动不放,而是用劳动概念(从自然中解放)作为它的前提。

  “尽管承认的运动指向的是他人的自我认识而非一个物,但是得到承认的意志内容是经过劳动和占有的中介作用的”32【对承认理论的可能批评路径?】

  劳动的这种关键性地位可以获得一个逻辑学基础:由于实践理性(意志)紧接在理论理性之后,它必须是一个理智的意志,亦即自身外化的意志,给予自身以定在的意志。所以,劳动作为这种外化过程就显得至关紧要,甚至具有为承认关系奠基的作用。【这一部分可以结合精神哲学再挖一下】

  可惜的是,由于黑格尔的现象学倾向,在1805-06的讲座中,主观精神和现实精神之间没有的界分,也就是说,“客观精神”这个概念在此还没有显明出来,理论自我和实践自我之间还没有真正的综合。

  在《纽伦堡哲学入门》中,理论精神和实践精神的模糊性依然被保存了下来。实践精神在其中单独包含整个伦理学说,后者又只能从属于心理学之下。直到1817哲学全书中,客观精神才被标定为理论精神和实践精神的统一,先前的现象学倾向被消除了。

  【4】1817哲学全书

  至此开始,客观精神才真正诞生,且它的模式就是劳动和行动的统一【本章之论证核心即为此。劳动和行动的统一,也是现代和古典的统一,这构成黑格尔实践哲学或客观精神学说的真正特点】。

  劳动和行动的统一意味着黑格尔对传统实践哲学和现代实践哲学的超越:在黑格尔这里,主体和三种外部性(自身自然性需要;外部自然事物;外在主体)之间的关联才第一次得到了落实,这种落实基于主体的外化行动,或者说,劳动。

  由此,黑格尔也用人的“劳动”概念来解释精神的存在方式:说精神是劳动,并不仅仅是一个比喻,而是道出了精神自我对象化的本质。

  (二)制度与辩证法

  一、制度

  制度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前者指私法范围内的规定,后者则处于伦理—公法之关系的语境下。狭义的制度是Institution,广义制度是Einrichtung。

  为了研究制度辩证法的起源,Riedel先转向作为基础的现实概念。

  二、现实

  法学作为逻辑学和历史之中介概念,凭据的是逻辑学中的“现实”概念。

  反思的自然法和实定的国家法,体现出了现实东西的中介作用(?)。成熟时期的黑格尔不再简单追随国家学的传统形态,把自然法和国家法同化为一,因为这样会导致马基雅维利式的政治绝对主义。不过,黑格尔也不像康德和霍布斯等人那样强调自然法的优先地位,坚持自然法的个体主义立场。毋宁说,黑格尔要在辩证关系中调和自然法和国家法。

  解释“合乎理性的东西是现实的,现实的东西是合乎理性的”:合乎理性的东西就是自由理念,现实的东西则是法国大革命之后秉持自由原则的现代国家(而不是普鲁士国家!)。

  黑格尔既反对单纯抓住自然法(拘泥于抽象),也反对单纯抓住实定法(拘泥于实存)。只有统一两者才能把握到真正的“现实”,即概念的定在(或者说,自然法的实定)。

  三、伦理(回到“制度的辩证法”,亦即伦理部分三种制度[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具体关系之中)

  黑格尔伦理理论的两个面向:(1)制度论和伦常传统的结合(道德学和政治学的统一);(2)个人目的和公共目的之间的辩证交互关系(以国民经济学的引入为基础),对“市民社会”之核心地位的全新理解。

  市民社会理论的定位系统不是契约,而是“需要的体系”。

  国家一方面与市民社会相关,另一方面与历史相连,这是黑格尔国家理论的两个创新点。十八世纪以来,国民经济学和历史哲学这些新学科的产生,使得用抽象的“最佳宪制”学科讨论国家建构的做法失效了。即便康德想要将国家学和历史哲学联系起来,但康德仍然没有走出传统自然法的进路,仅仅将历史目的解释为“达成一个普遍地管理法权的公民社会”62。

  【讨论国家的偶然性,就要结合历史维度;讨论市民社会的偶然性,则可以从事件偶然和需求冲突的角度来讲】

  同样地,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之国家理论的批判也是从历史和市民社会两个角度入手,前者涉及历史学派的批判(阿诺德·卢格):黑格尔把国家理解为自身的现实,而不是理解为历史的产物;后者涉及马克思的批判:国家其实是市民社会的现象,但黑格尔将之颠倒了过来。

  (三)自由法则与自然的统治

  一、两种法则

  《法哲学原理》序言部分提出了自然法则和法权法则之间的差异:前者是完全必然的,没有“存在和应当之间的张力”;后者却是偶然的,人为设定的,在存在和应当之间可能存在对立。由此,黑格尔才会进一步提出自然世界和(作为第二自然的)精神世界的对立。

  黑格尔的第二自然不是亚里士多德那种素朴伦常和城邦伦理的第二自然,而是由人产生并设定于作品之中的自然。74 它更接近霍布斯的《利维坦》

  二、法权原则的生成史:霍布斯-卢梭-康德

  在霍布斯之前,古典形态的实践哲学传统并不承认有独立于自然法则的法权原则存在,而是认为人的义务就来自一个自然社会。

  霍布斯认为,只有一个“人为社会”才能向公民施加服从的义务,这就出现了自然法则和(义务性)法权法则的划分雏形。

  如果说,霍布斯将义务的赋予者视为上帝的绝对意志,则进一步地,卢梭把这种赋予义务的法权基础视为人自身的意志,或者说自由意志。自由就是合法性的原则。至此,一种传统的自然目的论原则已经被舍弃,它构成最原始的自然法学说的义务赋予基础。

  不过,在霍布斯和卢梭那里,“自然法”一词仍然保留了歧义:一方面,它正确地表达出那种人的精神性、合理性自然,即人的自由意志状态,这是一切合法性的终极来源;另一方面,它又拘泥于“自然状态”之中,以人的纯自然本性来为合法性提供基础,但是这一条进路在黑格尔看来是错误的。【自然法之歧义这点蛮重要】

  康德的实践哲学代表对以上自然法歧义的消除,他彻底分离了经验意志(人的纯自然本性)和自由意志(人的精神性自然)。从康德出发,“对精神性的东西的意识”才成为了法哲学的基础。

  三、区分自然和自由的意义

  在起草法哲学体系的时期,黑格尔已经走出了《论自然法》中的那种“伦理自然”法,而将自然和自由、自然法则和法权法则完全分离开来。

  区分自然和自由,一方面印证了R之标题中哲学法学(自由)和自然法(自然)的分离,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市民社会代表自然,国家代表自由),这种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早在近代自然法传统中就开始了。

  霍布斯、卢梭乃至康德和费希特等人在瓦解旧有的政治自然化倾向时,仍然把自然性的要素混进了政治领域中,亦即个体的特殊意志(康德和费希特尽管避免了自然法的歧义,但是在论证国家成立过程时仍然选择了契约论 )。黑格尔将特殊意志放在市民社会部分而保留了法权原则的精神性,同时,个体的特殊意志不再是走向契约论,而是走向“需要的体系”。

  不过,Riedel也对黑格尔提出了批评:将市民社会视为需要的体系仍然没有避免自然的偶然性侵袭,这种偶然性构成了市民社会内部的自然不平等,这是黑格尔法哲学的关键薄弱口。

  (四)黑格尔对自然法的批判

  本篇论文的核心论点:《论自然法》并不像很多人所言那般,预示了黑格尔的成熟伦理思想,因为它表现了一种对个体性的完全否定性理解,而这种否定性理解在黑格尔重新研读费希特之后得到了根本上的否弃,并转变为“人格”概念而充当了法权哲学的核心。

  一、《论自然法》

  《论自然法》分析了近代以来的自然法传统,具体分为17世纪之经验主义探讨方式和18世纪晚期那种形式主义探讨方式。但是,两种自然法进路都将道德法则和经验自然分离开来:前者以某一些自然关系为道德法则奠基,后者直接将道德法则从自然中抽象分离出来。

  对自然的否定是近代自然法传统的一贯特点,它在康德和费希特的哲学中趋于顶峰。而黑格尔在《论自然法》中则受到谢林目的论自然的影响,意图回到一种古老的法和社会的自然理论之中。【强调谢林“自然”概念的影响很重要】(同参本书第一篇论文,p.20ff)

  二、伦理自然

  黑格尔对近代自然法的批判集中在他本人提出的“伦理自然”诉求上:自然不应该被理解为否定性的自然,而应该自身就是伦理的,是伦理自然。102

  伦理自然一方面作为总体,像斯宾诺莎所谓“神或自然”那般,对应着一族人民的纯粹精神;另一方面作为个人的本质,充当个人的灵魂,这里则对应亚里士多德“人民按照自然先于个人”的说法。也就是说,黑格尔将斯宾诺莎对有限物的看法“有限物不能独自存在”运用到孤立个体之上,进而推论出个体自然依赖于城邦这样的亚里士多德主义结论。

  所以,黑格尔将斯宾诺莎的结构吸收到了近代自然法批判进程中,而为古典政治学的基本原理赋予了形而上学基础。这样,黑格尔就拥有了“肯定的”自然概念。

  早期黑格尔对自然法的批判关键在于个体性:个人的存在被自然法传统不当地提高到首要位置,在自然状态中表现为绝对的自由,在法权状态表现为绝对服从。就算在康德和费希特的道德学说中,个体性的错误地位也一以贯之。

  然而,真正的伦理自然应该以理智直观的方式得到把握,它(作为真正的肯定物)仅仅以否定的方式表现在个体中。

  三、黑格尔对自然法概念的新构想

  1803-1806期间,黑格尔重新研究了费希特哲学,并且从谢林的术语和方法(有机自然、潜能阶次、理智直观方法)中摆脱了出来,这也意味着他“同时放弃迄今为止以亚里士多德和斯宾诺莎为准的自然法构想”。110

  个体之否定性得到了全新的理解,它在伦理中的作用逐渐提升:

  (1)《论自然法》已经暗示了从个体之否定性存在向伦理的肯定性存在过渡的可能性,但仅限于自由人等级:自由人等级在生死斗争活动中证明了纯粹的自由。不过,与之相对,非自由人等级(劳动和制造的等级)则无法向着伦理过渡。【参见本书p22.ff】

  (2)1803-1804耶拿实在讲座中,向着伦理的过渡已经不局限于自由人等级,而是包括了非自由人等级:个体为了相互承认而进行的斗争凸显出其纯粹自由。因此,这里诞生出市民社会理论的雏形,也让黑格尔迈出克服古代城邦理论和重新评价现代自然法的第一步。112-113

  (3)1805-06讲座中,先前隐含着的承认之中介功能变得清楚了,这基于黑格尔在耶拿时期后半段对费希特的重新研究。“承认”的运动为概念的现实化进程提供了重要中介,并且,承认运动并不是导向先前黑格尔主张的“绝对实体/伦理自然”,而是导向“一般伦理”,且最初直接导向法(“法”在黑格尔伦理思想中的初次主题化?)。

  承认概念引出的法权学说,与先前的自然法传统形成对立:法不再直接来自自然,而是来自与自然相对的概念。“概念的运动打破了自然、伦理和法迄今为止的直接联系”115。晚期观念论自然法传统的“人格”基础产生于同自然规律的决裂之中。【人格是概念中的人,而非自然中的人】

  由此,黑格尔重新辩护了个体性环节,将之作为法权理论的重要基础。这样一来,黑格尔走出了早期《论自然法》的立场,而回到了他曾经攻击过的卢梭、康德和费希特的自然法立场之中。

  四、自然法的歧义和歧义的消除:一种在近代自然法传统中的梳理

  详述由霍布斯引出的自然法之歧义,这种歧义贯彻到卢梭之处,最终被康德和费希特的自然法理论消除。经此种种,自然法成为了概念性的法而不是自然性的法。

  在黑格尔那里,自然法之歧义的转移(由自然性规定转向概念规定、人格规定)也发生在其伦理思想的逐渐成熟化之中。

  五、黑格尔法思想发展的三个阶段

  阶段一:《论自然法》阶段,自然和自由、自然规律和法权原则完全结合在一起;

  阶段二:耶拿实在讲座阶段,逐渐出现了自然和自由的分离

  阶段三:1816-1820的法哲学讲座中,自然和自由已经完全分离开来

  回到《法哲学原理》的副标题 “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自然法和国家学分别对应近代自然法传统(基于特殊意志来给出法权基础)和古典的国家学(基于自然规律来给出法权基础),它们都是黑格尔所反对的法传统,而两者的结合才构成了法哲学。就法哲学而言,黑格尔是观念论自然法(基于普遍意志,或者说人格,来给出法权基础)的继承人。

  (五)对国民经济学的接受

  古典政治学和近代自然法传统共享的前提是个体意志和普遍意志的同一,而黑格尔对之的超越则在于提出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原则,强调个体和普遍性两极之间的差别性,这基于他对近代国民经济学理论的引入。

  一、国民经济学和黑格尔

  在德国观念论内部,黑格尔对国民经济学的接受是绝无仅有的,他对国民经济学的了解基于德国启蒙哲学家的在先工作。不过,与启蒙哲学家的诉求不同,黑格尔并不是打算通过国民经济学来实现公众启蒙,而恰恰相反,国民经济学否定的正是将私人目的与公共目的同一的可能性。

  Riedel开门见山地反对卢卡奇对黑格尔的下述解读:在青年时期,黑格尔已经洞见了市民社会的本质。Riedel认为,直到耶拿末期,黑格尔都没有能够将经济学和政治-历史研究的材料融贯起来。136-137

  二、对国民经济学之接受的不同时期

  (1)《伦理体系》时期

  在接受亚里士多德之城邦理想和家政学草案的同时,黑格尔也基于对国民经济学的接受而创造性地将经济学(劳动与制造行为)置入政府的名称之下,表达了其公共-政治地位,这与亚里士多德的设想不符。归根结底,国民经济学让黑格尔在其伦理构想中开辟了一块普遍社会依赖的领域,因此经济-政治活动必须被纳入伦理体系之中。

  (2)1803-06年耶拿讲座时期

  在《伦理体系》时期,黑格尔依然受制于政治学和家政学的分离,这明显表现在他对第一等级和第二等级(即自由等级和非自由等级)的区分之中。然而,从耶拿讲座时期开始,这种分离被克服了。

  在这个阶段,国民经济学开始渗入体系的各个部分。一方面,经济学和自然法范畴被联系起来,政治经济学和私法领域有了勾连;另一方面,相互依赖体系不再局限于一个等级(第二等级/非自由等级),而是呈现出一种社会概念(社民社会的雏形)。

  在1805-06讲座中,通过承认理论,社会劳动过程取代了自然法模型,扮演了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渡的核心中介。

  【看cba决赛去了,看完发现思维断了,这篇论文和之前重复的地方太多,笔记就不想写了!】

  (六)“市民社会”概念及其历史起源问题

  开宗明义:先前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解过多局限于黑格尔哲学体系和社会学的视域之下,而没有考虑该词的历史起源问题。

  一、传统中的市民社会

  在欧洲传统中(从亚里士多德到康德),市民社会都是一个政治概念,它就是国家和社会的直接同一。国家就是市民社会。基于此,那些奴隶或佣工都生活于市民社会之外,也就是说,市民社会和家庭社会之间存在一个古典性的政治对立。

  自然法理论区分了作为人的人和作为市民的人,前者服从伦理学法则,后者服从政治学规则,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取消了这一划分:单纯的自然人就是需要者,作为需要者,他就是市民。

  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

  黑格尔之所以用市民社会作为家庭和国家的中介领域(这一构想已经晚在1820年左右),是因为旧政治学领域的古代传统概念实在无法应用于革命世纪的社会状况,而黑格尔强行将其混同的努力终于宣告失败。

  【如果能论证黑格尔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独特使用和偶然性构想的成熟化实为并列,就能在历史维度的变迁之外,从黑格尔本人的体系进展中凸显市民社会的必要性】

  不过,在需要的体系之外,黑格尔同样强调市民社会必须在法、伦理和政治上得到规制和团结。警察和同业公会对市民社会的伦理化影响,就是一种对古代传统的吸收,将伦理的力量制度化为市民社会的要素。

  三、警察和同业公会

  警察是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调解形式,是市民社会中唯一可能的政治性结构,也就是行政管理。

  如果警察预示着古典政治(政治国家)的降格,那么同业公会就是古典家庭的升格。毋宁说,同业公会就是旧家庭共同体(家庭社会Oikos)在市民社会中的延伸。

  所以,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并不仅仅是一个现代经济社会,而是这种社会和传统伦理-政治因素(同业公会-警察)的结合体。【很有意思的是,Riedel丝毫不论及市民社会中的等级三分,但Siep对此就特别感兴趣】

  (七)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传统与革命

  本书最差的一篇,也是写作时间最早的一篇,基本是前面六篇论文关键点的一个雏形结合。可以明显看出来,Riedel在十多年期间内一直在对自己的关键论点进行原样的复制(或者说自我抄袭)……

  黑格尔与传统的断裂主要分为两点:(1)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2)国家和历史的结合。市民社会领域是一个偶然性的领域,而在历史中,国家再一次委身于偶然性之下。【偶然性的两次系统性出现】

  “国家运行于市民社会和历史之间”227

  (八)黑格尔历史哲学中的进步与辩证法

  黑格尔的历史进步观被一种马克思主义的进步观取代,自由的辩证法让位于生产力的规律,这导致了进步观念和辩证法之间的原始联系消失不见了,而布莱希特对此大有不满。

  一、进步观念的前史

  在黑格尔之前,近代主义的进步观念是一种无限的进步(无限地满足欲望或无限地增加幸福),霍布斯和莱布尼茨都是其代表。

  近代的这种进步观念引发了一系列二律背反:(1)进步预设了一个目的,但是似乎又将该目的表现为不可达到的;(2)进步一方面似乎只对个人有意义,另一面又是应用于整个人类这个类之上;(3)卢梭和康德提出,进步自身就是一种辩证的运动,它既进步又回归。这种观点构成了黑格尔的直接前提。

  康德开启了进步观的哥白尼转向:进步的目的不是幸福或德性,而是自由,在权利基础上的自由。

  (后面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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