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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条约》签而不宣的真相

2020-07-29 06:13:30 作者:张宏杰 来源:领导文萃 阅读:载入中…

《南京条约》签而不宣的真相

  鸦片战争以后,清王朝在炮口下和外国签订了多个条约。可是令外国人疑惑的是,签约的时候,清朝大臣态度似乎并不是非认真。在《南京条约》的谈判中,“中方没有翻译,对约文的英文本全不过问;而对中文本的字句也不做仔细的斟酌。”

  英国人利洛在《缔约日记》中对这些谈判大吏们做了这样的描述:“在欧洲,外交们极为重视条约的字句与语法中国代表们并不细加审查,一览即了。很容易出他们所焦虑的只是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赶紧离开。因此等他承认条约以后,就要求大臣将运河中的船只转移到江中。”

  在《天津条约》的谈判中,外国人记载:“全权大臣们没读完条约就签了名,他们已经习惯了不加反驳地就签名,以至于可以让他们签署任何条约。”

  更让外国人想不到的是,条约签订之后,朝廷就把们“藏之金匮”,秘而不宣

  按理来说,一国与外国签订了重要条约,自然下发各级官员特别是外交部门了解并且执行。但是我大清不然

  《南京条约》签订之后,条约文本一直存放在两广总督衙门,并未上缴朝廷供呈御览,也并未向下颁发。很多外交官员也不了解条约的具体内容,“历来办理夷务诸臣,但知有万年和约之名,而未见其文”。很多人将另一个《通商章程》误认为是被称为“万年和约”的《南京条约》。

  之所以如此,当然是因为这个条约太丢面子。堂堂天朝人家的炮口下被逼签了和约,而且和约的内容更是不同寻常。清方在条约中不得不称“英夷”为“大英国”,称夷人头领为“大英国君主”。这在当时的中国人看来,简直是不可想象的。

  江苏布政使李星沅获悉《南京条约》的内容后,气愤不已,说条约中“夷妇与大皇帝并书”,并且强调中英两国“官员平行”等内容,实在令人无法接受,深忧“千秋万世何以善后”。所以朝廷决定,条约内容能不发就不发,尽量缩小知情人范围

  与此类似,第二次鸦片战争中签订的《天津条约》,朝廷也未下发,“各处传钞,皆从夷馆中得来,经办夷务各官转未之见”。各地办理洋务的官员反而是从洋人那里得到的条约具体内容。

  《北京条约》签订之后,丰皇帝虽然降谕“将条约内各事宜,通行各省办理”,但也没有颁发全部条约内容。不过此时,洋人已经了解了北京政府处理条约发布的独特做法,所以他们决定主动替大清朝廷颁发。

  《北京条约》签订后,英、法两国便自行刊刻《通行各省条约告示》1050,条约文本1280册,由英、法两国外交官“带往各省,交该府尹督抚宣布”。由外国外交官到各省交发布条约,这是人类外交史上的一大奇闻

  然而,英国人这一出奇举动遭到我爱国官民的顽强抵抗。比如英国驻厦门领事金执尔接到条约告示各件之后,三番五次跑到当地道台衙门,要求道员向百姓公示条约。但是道员拒不同意。

  这些条约在官僚体系内部层层公布尚可,因为官员觉悟较高,能够体谅朝廷苦心。但内容一旦为普通民众所知,岂不大扫我朝廷的光辉形象。因此“该道总以示否无关紧要”,不予理睬。直到接奉总督之命,才不得已在衙门前面悬挂条约告示,但是在悬挂时故意将条约裁开三四段,以尾为首,以首为尾,“乱行沾(粘)合,使百姓无从阅明。”

  外国人强迫中国政府公布条约,倒也不是要扫中国朝廷的面子,主要是因为朝廷此举给他们带来了很多煩恼。

  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曾说,不公布条约导致在对外交涉中,极容易发生争执:“惟每遇中外交涉案件,该地方官或有意延阁,或含混了事,甚有任意妄断,因小事而激生他事。推原其故,皆因不明条约,且有未经目见者。洋人执约以争,转得有所借口,其通商各口而外,不特偏僻小县为然,即通都大邑之府厅州县官吏幕友,亦均未明此义。每遇交涉事件,不能持平办理。”他承认中外争端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地方官员不明条约,有的甚至没有见过条约。

  最容易引发冲突的一项内容,是外国人游历和传教。西方侵略者兴师动众万里征战,好不容易强迫清政府同意外国人到中国各地游历传教,但是因为朝廷不对内公布,不但老百姓不知道这项约定,甚至很多地方官员也不知道,因此引发了很多激烈冲突。最有名的是马嘉理案。

  1874年,英国驻华使馆副领事马嘉理以“游历”为名向总理衙门办理了护照,前往云南,为英国陆军上校柏朗带领的一支探路队做向导。

  总理衙门将此事通知了云南,要求云南巡抚优加款待,“派委文武员弁护送出境,并饬沿途州县妥为照料”。岂料马嘉理到云南不久,就丧命其地。根据深入调查,这是当地国士绅和基层官吏所为:“先行进发的马嘉理一行在中国云南蛮允附近为边吏李珍国率部和当地士绅所阻,双方顿起冲突,马嘉理开枪打伤中方一人,中方随后将马嘉理及与其随行的几名中国人打死。”    英国人正愁找不到扩大在华权益的机会,此事给了他们绝佳口实。英国驻华海军司令赖德率舰队北上,55000名英军集结仰光待命,英国人向总理衙门发出了最后通牒,提出派员调查、赔款等一系列要求。

  清政府又一次慌了神,赶紧派李鸿章前去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威妥玛指责中方外交人员视条约为无物,总是进行欺诈外交:“今日骗我,明日敷衍我,以后我再不能受骗了。中国办事哪一件是照条约的?如今若没有一个改变的实据,和局就要裂了。”还指责中国“自咸丰十一年到今,中国所办之事,越办越不是,就像一个小孩子,活到十五六岁,倒变成一岁了”。

  清方也感觉确实理亏,在随后紧张的谈判中,李鸿章除了在个别问题上有所争辩,基本上满足了威妥玛的全部要求,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使国家、民族权益进一步受到严重损害的《烟台条约》。英国借题发挥,让清政府承认英国对缅甸的占有,使清王朝失去了又一个藩属。

  办理此案过程中,李鸿章向朝廷指出,滇案之所以发生,一则源于地方群众不懂条约,二是“各省地方官吏,于洋务隔膜既多”。在滇案议结当天,李鸿章上《请出示保护远人折》,提出将条约事宜广为宣布,“于各府厅州县张贴告示,使之家喻户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后衅端自可不作”。

  “马嘉理事件”终于让清政府明白了一条简单的道理:不让各地官民知道条约内容,虽然有利于保住朝廷面子,却肯定会引发新的冲突,导致更多的丧权辱国。所以,清王朝才头一次认真思考要“刊发条约以备地方官咨照”的问题。

  (摘自《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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