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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秩序原理经典读后感10篇

2017-12-28 20:01:03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自由秩序原理经典读后感10篇

  《自由秩序原理》是一本由(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作,三联书店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8.0,页数:787,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一):自由秩序原理    —对自由的思考

  卢梭说:“人生来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当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我们每天都在喊着自由的口号,可是我们从来都不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也没有无拘无束的自由,我们只能去追求在各种条条框框限制里面的自由。

  一、我们所追求的自由是负有社会责任的自由

  无论是哈耶克的自由还是卢梭的自由都是有目的的自由,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上的自由,但是尽管如此我们也要追求积极的自由。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在道德法律层面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只有不伤害他人的权益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哈耶克认为个人之所以要自由,就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对于实现目的及福利所赖以为基础的众多因素存在不可避免无知,在哈耶克的笔下,自由是带有功利主义的自由,人之所以追求自由,是因为我们要实现自己的目的,要获取我们的权利,但是人又是无知的,不理性的,而知识无边无际的海洋,是没有边界的,所以需要我们在不断的“试错”中实现自己的自由。

  正如哈耶克所说:“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是同时也可能是悲苦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善物,也不意味着一切弊端或者恶行之不存在,所以自由也可以指饥饿的自由,或者犯重大错误的自由,或者冒生命危险的自由”,所以我们只有在不断的试错中才能实现我们所要追求的东西,但是前提条件是我们有这个自由的条件去实现我们的目标失败成功之母,没有一次又一次的失败那来成功呢,只有我们在一次又一次的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我们才能够达到成功的彼岸。

  也正是因为人不是理性的,所以我们要限制人的绝对自由,给予他们法律和道德所允许的自由,绝对的自由不仅会危害到自由者本身,也会危害到整个社会,试想,如果一个人可以可以自由的去杀人放火而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或者无所顾忌,那么世界将会成为什么样子。文革期间正是因为一部分的人的自由权利被无限制的放大,另外一部分人的自由被无限制的剥夺,人治大于法制,才导致了文革的十年浩劫,才导致了那么多的冤假错案。所以我们需要自由,但是我们的自由应该是负责任的自由。

  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机会并承受选择的自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就拿报刊来说,早期的时候在威权主义报刊理论下,报刊的自由受到了国王君主的限制,会定期对报刊进行检查,或者收税以减少其发表政府不利言论的机会,或者直接培养他们称心如意的报刊人,把出版商的利益与皇家的利益结合起来,因而报社以及报社责任人的自由就受到了限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威权主义报刊理论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迎来了自由报刊理论,在自由报刊理论下,出版商和人民拥有无限的自由和权利,只要你有钱,你就可以创办报刊,只要你的资金能够足以撑起整个报社,你的作品能够吸引受众,那么你就可以发表自己的言论,创办属于自己的报刊。但是这种自由是消极的自由,这种绝对的自由最后导致了报业垄断的出现,最后的话语权只集中在一小部分的人手中,反而极大的危害了人们的自由,人们在报纸上看不到自己所需要的知识,报纸只是一味的满足大众的好奇心理,各种煽动性新闻,犯罪新闻,色情新闻充斥在报纸上,极大的影响了人们的审美标准,影响了青少年健康成长

  于是在自由报刊委员会的和报社负责人的努力下,一种新的报刊理论诞生,即社会责任报刊理论,在社会责任报刊理论下,新闻自由不在是不受什么限制的自由,而成为一种负有责任的自由。

  从报刊理论发展史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从未放弃过对自由的追求,无论是言论自由还是出版自由,那都是我们与生俱来的权利,没有任何人可以剥夺,但是社会环境不同,人们对自由的追求也不同,自由总是带有一定社会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文化环境的烙印。只有负责任的自由才能够给我们人类带来和平和安宁

  追求自由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

  无论是个人自由还是集体自由,言论自由亦或者国家自由,对自由的追求总是一个不断发展,永无止境的过程,在哈耶克的笔下,从细微的个人自由到国家的创建,法律的出现,以及具体领域里面对自由的运用。这些自由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虽然哈耶克认为这些自由是自生自发的秩序,正如进化论理性者所说的:“文明乃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艰难获致的结果,获者说他是经验的总和”但是我认为自由是人类实践的产物。虽然人的理性有限,知识无限,但是人类的力量是无穷的,人是可以通过实践认识真理的,虽然很多领域我们还没有认识,但是这需要我们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

  对于个人来说,自由意味着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者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状态也就是说个人不被他人所局限。个人成为自己的主人,通过自己的方式满足自己的欲望,实现自己的价值,不受到他人的干预。但是这种自由意味着我们不能无所欲为的的去损害他人的权利。也不能为所欲为的为实现目的不择手段。我们的自由必须是负有责任的自由。

  正如卢梭所说,人生来自由,但是我们在逐渐长大的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各样的规则、法律、道德、传统、习俗等等的约束,这些约束有些是对自由的一种积极限制,有些则不然。比如封建时期的“贞洁牌坊”“裹脚”“酷刑”等等这些都是由人发明的,但是却是对人的一种极度摧残。自由也罢,爱情也罢,我们都有获取的权利,我们都有追求这些东西的自由。但是封建时期传统的道德观念,认为男性可以三妻四妾,女性则必须从一而终,这是对女性争取幸福权利的一种限制,是对女性自由的一种限制。“酷刑”更是一种对人性的摧残,即使一个人犯了错误,我们也要给他一种体面的方式让他选择自己的死亡,记得在柴静的《看见》里面读到柴静采访监狱里面一些人的事迹。有一个罪犯在死亡的时候告诉执行任务的狱警,千万别打他的脸,因为他想死的更好看一点,那是他留给家人的最后一面,所以他想把最美的微笑留给家人。

  而现在,已经很少看到裹脚的女人了,女人即使丈夫死了,也可以再嫁,这就是一种进步,每天进步一点点,最后我们会获得我们所要的自由,不能一口就吃成个大胖子,追求自由的过程也是我们人类不断实践,不断总结,不断试错的过程。

  而对于国家来说,从刚开始的封建时期,到资本主义时期,再到社会主义时期,我们的社会总是在不断进步着,社会层面的自由也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追求的过程。

  这体现在社会自身发展、对自由的认识方面。从法国大革命时期作为反封建反神学思想武器的自由、平等、博爱,到如今世界各国为实现社会自由而采取的不同的国家体制、社会管理模式,社会层面的自由走过了从总体上来说并不一帆风顺的历程。个人对自由的无限追求与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自由、平等、公正等的追求差不多,为了实现这个追求而在法律法规的制定、社会管理模式的选择等方面的探索,决定了社会层面自由价值观的追求成为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这其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曾经雄跨欧亚大陆的庞大苏联帝国的解体和一度被视为自由、民族、平等象征的美欧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进行社会改良、被称为改良资本主义的历史现实,说明了社会层面自由价值观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社会、尤其是人们对世界认知的不断深入而成为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发展无止境、认知无止境,社会层面自由价值观的形成、内容的拓展也无止境。

  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诞生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新生中国,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对自由的理解、认知、感悟相比于世界其他国家、民族更深刻。历史上饱受欺凌、祖辈深处水深火热记忆,对个人自由与国家富强之间的关系有更深刻的认识。建国之初受遏制、封锁的弱国自立更深、艰苦奋斗的自强史,使得我们国家、我们民族、我们社会的人对自由、尤其是所谓的普世价值倡导的自由有清醒的认识。走在复兴、崛起道路上的中国,把社会层面的自由作为核心价值观,营造一个民主与集中、纪律与自由相融合的社会环境,其价值取向,强调的是一种“实质的自由”、多数人的自由,对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来说,是实实在在的自由权利而不是空头支票

  社会层面的自由与个人层面的自由都是我们追求的自由,没有社会层面的自由个人的自由也就无所保障,也正是个人这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体才构成了国家,构成了社会,使得社会层面的自由成为可能。所以无论是个人层面的自由还是社会层面的自由都需要一个很长的路要走,只要人类还生活在这个地球上,对自由的追求就不会停止,追求自由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因为没有完美的自由,所以我们一直在追求趋向完美的自由。又因为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每个人都不可能做到不危害他人的自由,所以我们的自由总会受到限制,而我们总是在追求完美的自由,所以追求自由与限制自由是一个辩证发展的过程。

  总之,自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任何东西都是相生相克,有了自由,强制才变得有意义,我们生活在一个好的时代里面,同时也生活在一个社会急剧变化的时代里面,在这个时代里面,个人的自由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而国家为了维护稳定,对个人的自由的限制也在不断的加强,但是我们从未屈服,我们对争取自由的脚步从未停止,国家对自由的追求也从未停止,追求自由意味着我们要承担必须的责任,只要地球还在转,我们对自由的追求将永不停止。

  感谢哈耶克先生,虽然此书比较晦涩难懂,但是此书给了我们许多灵感,很多视野,由于时间的关系,此书我只看了两遍,所以并未完全掌握,在后面我还会继续拜读哈耶克先生的这本《自由秩序原理》的。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二):自由秩序原理、通往奴役之路

  书如其名,书名直接点题,问题分析得透彻清楚环环相扣,最终的逻辑结论指向明确,说服力强,确是大师。这让我产生一个问题:无论自然科学人文科学,都有其内在的逻辑,沿着真正严谨逻辑推演的路线,是否就能得到相对正确的结论呢?难怪在西方逻辑学那么重要

  国内学者无论立场如何,都缺乏这种训练和功力,更重要的是缺乏严谨推理、理性论证的方法态度。西方学者这一点是值得学习的。胡适几十年前提出的“少讲些主义,多谈些问题”的教诲,言犹在耳。现在我们真的应该如此了。从历史经验来看,社会的进步和人民(包括我们自己)的福利,从来不是在暴风骤雨中得到的,而是根植于循序渐进地、群策群力地,既拿着望远镜又拿着显微镜,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只要不先验地认为当前自己已经完美,达到“顶峰”,而是承认缺陷和局限,以开放的心态去面对,不画地为牢和给自己给他人乱贴标签,持续吸纳和改进,那么会找到正确的答案的。正确(或进步),不是永远正确(或进步),到处正确(或进步),而是由一个又一个的正确(或进步)累积而成的。呵呵,看出来了,我是个改良主义者。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三):内容概览

  好不容易拿起一年前搁置的自由秩序原理。听书名就好枯燥。而作者——作为大陆这篇土地上,立宪派的精神领袖——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头衔让我还是耐下心来,读完。

  本书前16章的内容如下:

  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作者上来先定义其所指的自由,即不是人身自由,也非政治自由,而是在私领域,摆脱他人干涉做出独立决定的消极自由。然后,作者提出一系列的问题,自问自答。

  为何人类需要自由。作者回答进步的力量。进步的力量来自于自由以及自由所带来的多样性。自由的迁徙,自由的创作,自由的研究

  如何保障自由。平等(这里仅指法律面前的平等),独立(为自身利益服务,而非个人为其雇主的间接利益服务)。尤其指出,这里没有民主。作者在小标题大标题中均没有使用到这个词。我以为,想来民主这个词太过空泛,民主政体是有的。民主政体和世界上所有政体一样,都是用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而“民主”是什么?多么虚无缥缈的一个词啊。

  如何防范大多人的暴政。建立法治法(the law of law),即所谓宪政,保障最基础的公民自由。

  后8章内容,算是经典自由主义理论。尤其对于一个吊儿郎当学了几年经济金融的人而言。

  后8章个人认为作者用词非常拗口。如果希望了解经济自由一派,还是《一课经济学》和《看不见的心》来的赏心悦目。尤其《看不见的心》,可是由一个经济学教师和文学教师之间的暧昧情愫展开的。

  举个深深打动我的栗子。这一派的学者们认为石油或类似自然资源,不会被耗尽,也不值得保护。原因在于,现在使用石油的成本A,远远目前小于开发新能源的成本B,而一旦石油减少,使用成本大过于B的时候,新能源会被开发出来。这样的话,我们应该最大可能的开采应用石油能源。不然的话,还阻碍了新能源的开发动力。

  如此,本书作者第一个颇为激进的结论出现:“无论在哪里只要有可能,人们就应当将任何自然资源所提供的服务性助益保持在一个可能达到的最高水平上。”

  第二个值得玩味的结论既是:“敦促我们应对‘未来提供更多储备的’的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实际上是在主张为子孙后代提供更少的储备。”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四):自生自发的才是最好的

  当我不知道自由宪章的另一译名就是自由秩序原理时,我在西财找这本书费了很大劲,不过最后总算得知,如获至宝。

  哈耶克是认为人类理智有限的,所以他对那种理智建构的制度怀有感情上的否定态度,西方人的自由传统给了他以这种气质。自生自发的东西在他看来才是最好的。自生自发,标志着人民自己的力量,自己需求的推动,在相互利益冲突下规则的协调建立;标志着自我决策,自己负责的机制,这可以使得个人所掌握的知识得以有效的运用。

  以前对看不见的手有种误解,认为每个人都追逐自己的私利,通过看不见的手的市场作用,可以增进社会的福利。读过这本书,才知道个人所追求的并不一定是私利,而知识的分散也使得此种制度更有效。认清计划经济的缺陷和不可欲,市场也是无可奈何的选择。

  从前读过资本论,马克思论战语气的文字虽然满足了我对平均平等的偏好,但现在再来读哈耶克,更加感到,市场经济虽如马克思所言,带来很多问题,实质在于剩余价值的剥削。然而,从马克思的观点,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来说,市场经济是人类所必然经历的一个阶段,自由也必然意味着贫富的不均和雇佣与被雇佣,如若共产主义一日实现,曾经的市场经济,也应在历史中占据显赫的地位。

  读讲原理的书,一如记武功的心法,在后来逐渐学习招式的过程中,才能有一日恍然大悟。这过程,虽有暂时的信念的确定,但以后的推翻才能带来新生的喜悦,才能在生活中有自己的成长轨迹。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五):辉格党人哈耶克

  以前读哈耶克“我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总觉得隔了一层难以透彻理解。——哈耶克这是对谁在说话呢?是谁这么无聊批评他是一个保守主义者,导致他要写文章辩解呢?

  这种疑惑由于这个因素而加重:在中国,有守旧的人。但是基本上看不到“保守主义者”,也看不到有谁被批评为保守主义者(在美国,情况也大致类似吧)。所以更加难以理解像哈耶克这样的一个人为什么会被认为是保守主义者。

  最近对这问题略有心得,由于答案过于简单,也就没写出来。不过今天翻陈奎德《哈耶克传》,发现他在这个问题上也还是没有讲透。看来有些简单的事情也并非没有价值。

  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于:把他看成保守主义者的,很可能主要是英国人。

  哈耶克在英国居住任教很长时间,英国人一度是他的主要听众。《通往奴役之路》主要是在批评英国人。

  在二十世纪上半叶,英国的政治景观经历了明显的变化,从自由党和保守党的两党制,变成了工党和保守党的两党制。

  哈耶克批评拉斯基、批评工党、批评社会主义。两极分化的英国人用自己独特的政治谱系的眼镜去看,那自然要把他看成保守党的一份子了。——这种看法也不是全无道理。最热心吹捧哈耶克的不就是撒切尔的保守党吗?哈耶克觉得自己无法被纳入这种二元论体系中,语重心长地说,他既不是工党,也不是保守党,而是自认为自由党/辉格党——陈奎德注意到哈耶克自认辉格党,但没有注意到他实际上是在说自己不属于保守党[比较后来保守党对哈耶克的借重,很吊诡是吧]。

  总之,只要把哈耶克的预想读者看成英国人,一切就都顺理成章很好理解了。

  另外,由这条线索出发,也可以注意到了哈耶克思考的戴雪和白芝浩等人的重要背景。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六):我们如何获致一种不至于混乱的自由

  我们是否处在一种混乱的自由中

  其实我们对自由的观念上和自由的现实状态中,包括对身处的现实的自由程理都

  不可能是一致的,这并不是一味的强调所谓的存在的差异性,而是存在的分散性,对于人类认识无法全部预知的可能性的发生,致使人们无法相信其他人拥有全部正确的知识和对自己仅基于现实的判断知晓在未来发生改变的可能,即指某种可能的精神乃至信仰的缺失状态,因而只要我们处于这样的状态,就必然会出现某种混乱或错误之中。

  最为常见的混乱状态时符合预期的时候,尤其是当相信多数人相信预期的情况下,放弃自身应当具有的真实意义上的自由,这一过程可能存在外部意志的强压,但更可能的状态是理智的在不同方向上的选择并且误认为行使了自由权,没有考虑到自由应当是持续的状态而不是某一行为。最终这种行为的结果极有可能发展成为自身非自由的原本不可预知的结果,然而这种状态由于存在某种共同同意而被声称为自由。

  而另外一种发生的混乱将不是单纯的造成上述的简单的结果,而是会产生确实的被支配的状况,这一情况的后果严重且而且通常是观念上的。就是预设一个前提条件,并且伪装为科学的姿态,想证明如果前提不存,它的后果也是不会存在的。比如说像预设一个盖子,所有的自由存于盖子下,盖子如果被打碎,自由也不会存在。这样的观念指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状态与之相行相远,自由的保护力量也会控制着自由。相信集体力量的保护性前提,也就等于证明个人自由保护力量的依附性,而任何依附的自由观都无法获致自由。

  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过程中,自由不是一种发明,却有无数人声称发现了他们所认为的自由。在现代社会,自由看起来变得越来越一般普通,可是它的理解却面目全非,这并非因为自由本身变了,而是不同社会的适应程度提高过程中,基于某些原因过度山寨自由,以期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但这其实也是实现自由原始意义的尝试过程,否则错误和混乱将无法制止和改变,社会的进步也会日渐式微,甚至于日趋衰微。

  我们需要自由的模样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给了自由充分的定义,”在这样的状态下,社会中的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被减少到最低限度。“当然也给了自由的底线强制的描述,“当一个人的行为服务于别人的意志,不是他本人的目的而是别人的目的时,就发生了强制。”

  那么如何制止强制就成了一个自由的目的,在另一方面,强制无法避免,因为防止强制的方法只有凭借威胁使用强制一途,这一途意味着国家对强制的垄断。最后一个方面便是如何实现法治。所以,哈耶克称法律是关于自由的科学,是要使我们得以区分不同的经济中的不同的干预行为,亦或是在政治活动中的规范问题。

  另外,法律所维护的平等是维护自由的内容和条件,因为平等会导致人们收入的差别,这仅仅是因为人们各不相同,假如平等地对待各不相同的人,就会出现差距,所有的立法都会影响资源分配,这种干预实际上成了不平等存在的自由的保障。

  具体来看,我们所需要的自由实际仍然存在于某种秩序之中,哈耶克在关于规则、秩序和进化的观点和论述中被详细表明了。

  “在人的社会生活,甚至社会性动物的群体生活,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个体的行动遵守着某些规则。随着智力的增长,这些规则从无意识的习惯渐渐发展成了清楚而明确的陈述,同时也变得更加抽象,更具普遍性。”并认为以我们对法律制度的熟悉,它的设计精妙不可能由任何一个人的头脑发明。作为一种支配行为的规范,在制定不同于命令,它通常具有普遍而抽象的性质。因此当我们遵守规则,在制定中并来考虑适用我们,具有普适性的抽象规则是,我们并不是在服从别人的意志,因而我们是自由的。

  在哈耶克的观点的自发秩序的表述中,与进化论相似,认为一种秩序的出现是适应性进化的结果。在自发秩序的内容的方面,促进发现,传播和利用知识的一套复杂制度和信念,使个人追求自己的目标是有最好的机会利用自己的地方性的、分散的知识,而这种有利条件的主要因素就是自由本身。

  显然,法律作为一种避免混乱的秩序,去告诉人们哪些事实是可以指望的,由此扩展了人们能够预见其行动后果的范围。以确保一个人能够决定自己行动的空间,因为它使个人能够最充分的运用他的知识,尤其是他关于特定时空环境的个体的、往往是个人独有的知识,这其实就是一种合理的真实的自由。

  我们如何获致这样的自由

  毫无疑问,哈耶克所推崇的是通过法治,然而我们所要获致的自由需要的不同一中价值性、概念性的排列,需要通过发现强制的制止及威胁使用强制的程度,然后找出最适合我们的一类或是尝试一种新的模式。我们所要获致的自由,就是证明在实施能够保障个人活动之最佳境况的众所周知的规则时一贯且合理。

  法律是自由的基础,用法律构成的秩序并不是一开始就能被设立好的。宪政也会是一个不断完善的,不断在不同国家逐渐构建的变革模式。就如书中所言,一个国家对于自由所作出的贡献如美国:“也应当是作为一种安排政府制度的新方法而言,它依旧还只是场试验。””构成联邦宪法基础的一般性原则要比它所具有的任何具体特征更重要。“

  所以,任何一种打算通过比较考虑到所期望的目的时,而采取相似性的行动以致使其目的达成都必然又发生错误和人们无法享有原始意义的自由的可能。作出这样判断的理由只能是基于事实和能具备这种判断的能力。认识到这其中的事实和这种能力就成为获致这种自由所采取行动的主要内容。在此最基础的论据应当是多数社会成员必须认为致使自己获致自由所采取的行动都将对其所在社会发生助益;所有的都应当具有的共同的信念,即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阶层都不具备最终确知其所在社会未来发展的潜力的能力,而且所有人都会应当确定地永远不会信托任何人去行使这样的能力。

  “虽然人在很大程度上受着利益的支配,但即使利益本身乃至所有的人类事务,实际上还必须受到观念或意识的完全支配。”在书中“多数统治”一章第一段出现,却不反映讨论民主的内容,恰恰是要实行民主的观念上的理由,不关乎民主的是否有效性和正当性,那种共同的相似的信念的存在使其它的关于某种观念和意识成了分散的,而要达到获致自由的状态,一种共同遵守的秩序的过程就应当是民主。、

  人类的社会行为从来不是一种观念支配的,而来自一种个体观念的支配,任何公共事务或集体决定都不是对规则遵从的被强制,那种认为一个思潮、一种主义能够支配一个社会群体的行为的观念都不正确,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不存在的 。而个体观念的形式以使个人处在自由中,需要的是民主的教育,以避免欺骗、欺诈和利用对自由进行伤害而使社会处在混乱而无法进步的状态中。但是,在哈耶克的语境中,承认这种错误的可能性,却没有能论述这样的状态存在的必要性和应然的结果是否应当具有确实的可操作性的过程。

  显然,《自由秩序原理》的谦虚态度并不防阻其可以被相信并受其影响而坚定对自己内心真实想法的信任,更显然的是这里并没有阶级或阶层之分,有的只是独立的思考和使自己不致产生某种偏见的努力。哈耶克不会去说开创一条道路,而是让我们自己理解自己所创造的道路的能力和结果。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人不应当是迷惑的而应当是保持着自信;每个人 不应当自负而应当保持观察并能够正确理解,有一个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而属于人类行为的结果的秩序的例子:在森林中的幽径是如何形成的。在这些道路形成之前,每个人都在寻找自己的道路,在这些道路形成之后,因为某些道路更容易或是更方便地被利用而更常的被走,最后的结果便是,人类在这个地方的活动形成了一个清楚地模式,它虽然是许多人又意识的做出决定的结果,却不是任何人自觉设计的结果,包括民主和法治,我们的道路不是来自观察任何一条或多条的道路的出现就能够发现的,而是来自我们关于自己和别人在一种处境下会如何行动的一般知识;不断有人出于这种寻找自己的道路的环境中,并且通过自身行为积累,创造了这路,如果说这是一项发明,就只能被认为是一种奇迹。所以,在我们的政治生活和法治社会的构建中,我们对这类事情中的必要因素都十分清楚,通过某些有意识的思想努力和行动,逐渐认识到许多人的一类行为结合 在一起所能产生的必然结果,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很可能从未处于观察全过程或预见其具体进程和最终结果的位置上,另一方面我们一定不具备能够致使我们正确规划步骤地条件和被高估的不存在的理性程度。

  对于《自由秩序原理》来说,从没有试图引导或指示人们,相反他反对任何以科学的名义对更一般的看法和更主要的原则进行忽略或践踏而只达到自己的特别的认识使社会处于某种设想的变化中。所以,这本书仅仅是为自由进行申辩和对秩序的理解,这样的仅仅可能对于任何政治或法哲学的著作来说都不够深奥,容易走到攻击或诟病,但却不妨碍它成为一部令人信服的表现真实状态的著作。从这本书的观点看来,足够的克制和客观,任何以为这是一个意识形态上的作品都是无法理解的,都是别有用心的。另一方面,哈耶克其他著述中 也是同样的不能被简单的解释,在人们对社会主义普遍抱有好感或同情时,他抨击社会主义;当凯恩斯主义出现乃至之前,就被他作出否定;当福利国家以不同形式存在于西方民主国家时,他评判为其提供哲学基础的社会正义观。他是如此不同,有人将其称为后现代,有人直接称其为哈耶克主义。我只是如此的浅略的读过的这本著作,在哈耶克所涉领域的一角,在之一小部分宏富的著述中有多少是我们能看到的哈耶克留给我们的遗产,或许每个人都能由非常不同的认识,但只要能够找到自己真切希望得到的珍贵思想便足够了,也已能够证明哈耶克的价值,即他在这部《自由秩序原理》所作出的贡献了。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七):读书记笔记: Hayek 《自由秩序原理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的思路

  【这次的笔记太马虎了,尤其后面;哈耶克先界定了他所捍卫的消极自由的概念,并将之建立在不可避免的无知这一认识论特征上:自由体系是开放的演化体系之条件;借着哈耶克说历史上自由主要表现为法治制度,并由此梳理了法治的思想史;最后哈耶克辨析了福利国家中自由的应用问题。 】

  Friedrich Hayek的思想颇为怪异。在《当代政治哲学》中,Kymlicka只在论述“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一章的“进一步阅读指南”里附带地提及了一下Hayek:“虽然我讨论的是当代自由至上主义思想,但Friedrich Hayek的著作却仍然具有深远的影响力,特别是《通往奴役之路》和《自由秩序原理》…”【Kymlicka, 2002,中译本,2005版,P. 295】Kymlicka似乎暗示着Hayek的思想不够当代,太老派的意思。这可能说到点子上了,Hayek的著述常常充满洞见,尤其是在考察法治思想史的时候(仅就《自由秩序原理》而言),但其写作广泛涉及知识论、经济学、政治思想、社会理论,力辩自由,却常常缺乏自觉的细致的论证意识,以至于研究者诸如Gray, KuKathas等人不得不去探求、建构或解释Hayek思想的规范基础。就算获得了某种解释【保守主义的、间接功利主义的、或康德式的】,这种解释也可能因为Hayek论域过于宽广跳跃而不堪重负。

  邓正来先生为《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写的代译序《哈耶克的社会理论》非常细致地剖析了Hayek的总体社会思想框架并给予了评估,值得简述以作为理解《自由秩序原理》的背景。

  “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是Hayek的基本概念,原来用来解释市场秩序的运作,随后却认为可用于更广泛的社会领域。按照Roche的讲法,“‘自生自发的秩序’概念是哈耶克最伟大的发现,亦是其法学和经济学的根本原理。这项发现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及其‘看不见的手’的比喻,亦即认为‘市场’是人类社会内的陀螺仪,它不断产生着自生自发的秩序。”【8】这一概念可以追溯到苏格兰的道德哲学的进化论传统如休谟、斯密、弗格森等人,相伴随的就是反对启蒙唯理主义,认为文明中的规则系统是进化的成就,具有非理性因素(non-rational factors)。在这一概念基础上,Hayek区分了两种社会秩序:自生自发的秩序和组织(或人造的秩序),并认为社会理论的研究对象就是自生自发的秩序。

  邓正来接下来分析了自生自发社会秩序概念的涵义。社会秩序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而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则是行为者在回应其即时环境时遵循某些规则的结果。自生自发秩序不是有意识设计的产物,而是在社会生活中自我生成的,能够“以一种计划秩序所无力做到的方式运用社会必须始终依赖的分散于无数个人习惯和倾向之中的实践性知识。”【24】因而,自生自发秩序是一种有益的秩序。然而自发社会秩序却需要一些必要条件:自由、一般性规则和竞争。由于自由和竞争又只有在一般性规则(一般性、确定性和平等性)下才能存在,所以,“一般性规则乃是有助益社会秩序之生成和存在的必要和充分的条件。”【27】而一般性规则则是文化进化过程确立的。因此自生自发秩序包含两种机制:规则遵循和行为者对环境的调适(或称行为结构)。相应的就有“进化”和“自发形成”两个孪生观念。Hayek将一般规则理解为知识载体,而正是在规则系统与个人调适中,实现知识的传递和进化。

  最后邓正来在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论战中对Hayek的思想给予了有趣的评价。Rawls, Dworkin和Nozick等自由主义者最大的缺陷是一种原子式的个人主义假设,而社群主义者的缺陷则是预设了某种共同善的集体主义【这与Kymlicka的论述显然不同。Kymlicka说当代自由主义其实只是坚持了rational revisibility的立场,勿需为原子式个人主义假设背书, Kymlicka, 2005, 418】。Hayek的社会理论似乎恰好可以避免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缺陷,从而为自由提供另外一种辩护。一方面Hayek的社会理论无需预设个人权利,而是将个体契入了社会秩序理解之中的;另一方面,自发社会秩序和有关的文化进化观念也反对社群主义有关共同善的预设,代之以一种不具有共同的终极善的规则系统。表面上看Hayek的理论倒似乎可以填补如此解释的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鸿沟,但如邓正来指出,Hayek社会理论自身的伦理学基础却是成疑问的。一种保守主义的解释强调Hayek对规则系统的进化和自生秩序的非设计等非理性因素的强调;Gray的间接功利主义解释则认为“自由和规则基于其会带来的某种长期的无法定量的效用。”邓正来说可以在Hayek处发现休谟怀疑论和康德理性主义的冲突。不过,我个人倾向于认为,在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对峙中检测Hayek思想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有点时代错配(mismatch)。Hayek没有遵循当代的学科范式,他的巨大影响,或许是其深刻的洞察力、对自由市场和法治的坚强论证和捍卫、以及最著名的公共知识分子等几个因素的结合。

  在“序言”中,Hayek说自己的目的“在于构画一种理想,指出实现这一理想的可能途径,并解释这一理想的实现所具有的实际意义。”【1】然后说自己的写作具有奥地利和英国的背景,虽然出版于美国。在“导论”中,Hayek说,他所谓的“自由理想激发起了现代西方文明的发展”【2】,不过一个世纪以来,这一理想开始被人们所忽略和遗忘。虽然对自由的基本价值仍存在着广泛的共识,但这种同意已经不再是不言自明的。而且,一些完全不同的知识思潮,正在世界各地摧毁着人们对自由信仰的基础。因此,根据当下的语言和概念对自由观念予以重述成了刻不容缓的任务。Hayek说,虽然论著虽然讨论了关于自由观念的西方政治传统,却对两个问题欠缺解释:1、自由适用于我们这个时代的具体问题时意味着什么(这是第三部分“福利国家中的自由”讨论的问题,本思路中将从略);2、自由观念的终极依据何在。而Hayek则将致力于这两个问题。《自由秩序原理》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试图表明“我们为何需要自由以及自由的作用何在”;第二部分则“探究西方人为了保障个人自由而逐渐形成的各种制度”【7】;第三部分则通过把上述原则适用于当下若干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以对这些原则进行验证。

  第一部分题为“自由的价值(the value of freedom)”。在第一章“自由辩”(liberty and liberties)中,Hayek辨析了自由的定义。他所力图捍卫的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是个人自由(individual freedom)或人身自由(personal freedom),是一种免于他人专断意志产生的强制的自由。其定义的关键是,“在自由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加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3】Hayek认为这是自由的原始意义。这样理解的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关系,而与人可选择的物理可能性的范围大小无直接的关联,这种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人领域(some assured private sphere)。与个人自由相区别的第一种替代概念是政治自由(political freedom),指“人们对选择自己的政府、对立法过程以及对行政控制的参与。”【6】这里关键是,选择政府未必就是保障自由。第二种需要区别的替代概念是内在的或形而上学的自由(inner or metaphysical freedom),即个人是受深思熟虑的意志导引而非为冲动驱使。然而最危险的却是第三种替代概念,“即把‘自由’用来指称‘做窝想做的事情的实质能力’、满足我们希望的力量、或对我们所面临的各种替代方案作出选择的能力。”【10】这种自由观导致了集体力量观和全权性国家,也容易产生重新分配财富的要求。Hayek说个人自由概念与这些替代的自由概念之间是不可共度的。一般而言,个人自由包含着这样的五项权利:共同体成员的法律地位;免于任意拘捕的豁免权;按照自己意欲工作的权利;居住自由;财产权利。

  第二章“自由文明的创造力”的主要论点是,“主张个人自由的依据,主要在于承认所有的人对于实现其目的及福利所赖以为基础的众多因素,都存有不可避免的无知(inevitable ignorance)。”【28】因为我们的无知,所以“文明的发展,甚至维系,都取决于我们是否能为未知之事项的发展提供最多的机会。”【29】因而,对于Hayek来说,“增进自由的所有制度都是适应无知这个基本事实的产物”。【30】 Hayek说,个人是无知的,文明不是设计的产物,相反,“文化控制着人”【22】,人依赖于制度、传统和习俗,而这些经验和知识中常常包含非理性因素(non-rational factors)。文明中的经验和知识不仅仅指科学知识和明确知识,而且也由传统和制度等构成,而这些作为工具的制度和传统是“累积性发展的产物,而绝不是任何个人心智设计的产物。”【26】恰恰因为个人的无知而且知识分散,所以应当有自由的制度提供机会让人去知悉更多的事实和知识,“正是由于自由意味着对直接控制个人努力之措施的否弃,一个自由的社会所能适用的知识才会远较最明智的统治者的心智所能想象者为多。”【30】Hayek进而说,自由社会的特点之一就是目标的开放性,各种目标都在某种文明的演化中接受优胜劣汰的竞争考验,而自由反对的则是在此试验进城中的垄断性权力。大体而言,Hayek似乎将文明理解为一个目标不明的进化系统,而自由则是维系一个开放的系统的必要条件。

  第三章“进步的常识”将上述对文明的理解放在历史的尺度上来理解。“文明便是进步,进步即是文明”。【43】然而,剥夺了确定的目标之后,Hayek倾向于以一种工具主义的方式来理解进步:“把进步视为一种人对其智力进行组合和修正的进城,亦即一种调适和学习的进城,在此进程中,不仅为人们所知道的种种可能性,而且亦包括各种价值和欲求,都在持续不断地发生着变化。”【44】进步社会中的特色是新知识和新的可能性总是从少数人开始像多数人传递和分享。经济发展也是如此的一种不平等现象,甚至不应该通过再分配来纠正,而是要靠发展来解决。

  第四章“自由、理性和传统”追溯了自由理论的传统。有两种自由理论传统,“一为经验的且非系统的自由理论传统,另一为思辨的且唯理主义的自由理论传统。前者立基于对自生自发的但却未被完全理解的各种传统和制度所作的解释,而后者则旨在建构一种乌托邦。”【62】Hayek说前者是英国传统,后者是法国传统。Hayek继承的是英国传统,而英国传统中最大的特点则是对传统的尊重,“一个成功的自由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将永远是一个与传统紧密相连并受传统制约的社会。”【71】这些传统包括各种惯例和道德规则。

  第五章“道德与自由”,考察了与自由相联的责任问题,“坚信个人自由的时代,始终亦是诚信个人责任的时代。”【84】Hayek指出,在现代社会中,责任感被削弱了,这源自都市文明的发展。

  第六章“平等、价值与Merit”考察了平等。自由只与法律平等一致,而更宽泛的物质平等则与自由相冲突。Hayek说,人性具有无限多样性,人人生而不同而非平等,而他只支持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平等,反对用强制的措施实现一种较为公平的分配。Hayek认为,家庭差异造成的差异不应该构成干预的理由;也没有正当理由废除继承权。种种平等的诉求常常源于妒忌,而根据desert分配则要求不切实际的知识并摧毁自由。

  在第七章“多数统治”中,考察了多数原则和民主的含义。在理解民主上有三种论点:多数票;个人自由的保障;形成意见的过程。Hayek支持和强调第三种理解。“就集体行动而言,多数的意见应当处于支配地位,这一点已成共识;然而,这丝毫不意味着人们不应当努力去改变这种多数意见。”【133】

  第八章“employment and independence”考察了这样的问题:自由理想是在人们作为独立者的时代提出的,但现代社会多数人已经是被雇佣的非独立人士,自由理想仍然有效么?在此,Hayek强调了独立人士、先锋人士和富裕者的存在对社会的价值。感觉各章很凌乱。

  第二部分“自由与法律”论述了为了捍卫自由所需要的法律制度。第九章“强制与国家”分析了强制,而“只有通过威胁使用强制的方式,才能阻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施以强制。”【172】为了不使得威胁使用强制本身变成强制,因而需要使国家所实施的强制符合抽象且一般的规则。正是这些特点使得基于法律的秩序与基于命令的秩序相区别。第十章就是要提出“法治下的自由理想(the ideal of freedom under the law)”,即Savigny的把法律视为自由之基础的法律观。法律区别于命令就在于:法律应该是抽象的、一般的、且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就法律与自由的关系而言,“自由意味着,也只能意味着,我们的所作所为并不依赖于任何人或任何权威机构的批准,只能为同样平等适用于人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193】

  接下来Hayek就考虑了法治思想和实践的历史。第11章“法治的渊源”主要讨论了法治在英国的发展。“现代的个人自由,大体上只能追溯到17世纪的英国”。【203】其渊源有中世纪的法律至上的理想、从斗争中产生的有限政府观念、大宪章的传统,还有古希腊和罗马的思想遗产。就古希腊,Hayek追溯到Solon的平等立法和Aristotle的法律统治;就罗马而言,则有铜表法;英国反对特权的斗争;Locke的理论;18世纪法治理想渗透进人们的生活;而为Hume, Blackstone, Paley等人重申,如Hume说“英国历史的真实意义在于‘从意志的统治到法律的统治’。”【217】不过到18世纪末,英国对自由诸原则的发展的重大贡献就高中了,边沁等功利主义是一种唯理主义,对宪政要素多有攻击。

  第12章考察了“美国的贡献:宪政”。这其中涉及到宪法作为一种限制政府的工具;一部自由的宪法,权力分立等内容;书面的权利法案;发现联邦主义;司法审查的演进;正当程序的凸显。影响所及,“在19世纪早期的欧洲大陆,自由主义运动经由美国范例的激励,亦渐渐地将确立宪政和法治视为其主要目的。”【243】

  第13章“自由主义与行政:法治国”考察了欧洲大陆尤其是法德两国的近战。欧洲大陆国家向来有君主专制统治的传统,遗留下来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式的行政机构。而反对专制权力的目标就是建立法治。首先法国大革命原本是要实现法治,虽然后来却受人民主权影响更深;而在后革命时期,“在行政机构内部渐渐演化出了一种新的权力机构,它日益承担起了限制行政机构之自由裁量权的功能,这就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248】这是追求法治的另一种路径。而在普鲁士和后来的德国,法治国理想发展得最到位:首先是康德道德哲学的一般理论的影响;其次,包括拿破仑法典的普鲁士法典编纂运动,“法律编纂运动的各种努力促使人们对一些构成法治基础的一般性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譬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251】最重要的则是对公共行政的控制,直接导致了法治国(Rechtsstaat)的理论,其宗旨在于根据法院可实施的法律限制一切行政活动。其高峰则是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创建。不过“正当人们建成旨在服务于法治理想的结构的时候,却碰巧亦是社会放弃这种理想的时候。”【256】社会主义等理念开始崛起。因而德国人的理论成就大于实践成就。与此同时,在英国Dicey仍然没有理解到大陆发生的法治进展,在英国的法治传统和大陆的rechtsstaat中作出歧视性区分,实际上阻碍了法治在英国的发展,因为英国的议会制也独揽大权,与大陆类似。

  第14章“个人自由的保障”总结性的说明了一些法治要素。首先是法律的性质,譬如实质性的一般性和抽象性、公知的且确定的、平等性。权力分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立法和政策的区分;对基本权利的保护;确立对个人领域干涉的条件。

  第15章“经济政策与法治”支持这样一个基本假定,“经济领域中政策也应当由法治支配。”【279】Hayek澄清说,经济自由“原本意指法治下的自由,而不是说完全不要政府的行动。”【280】考虑的领域包括合法的政府行为的范围、行政行为的范围、原则上被排除的政府措施、契约自由的含义。特别地考虑了法治与分配正义的关系。Hayek说,在自由理想和分配正义的追求之间存在很大的冲突。

  第16章“法治的衰微”考察了一些削弱了法治的智识运动。摧毁法治的各种法律理论也源自德国。德国对政治行动的膜拜特点(统一由政治技巧完成),追求实质正义。反对传统限制的学派包括:历史主义、自由派法学和利益法理学等,但最重要的是法律实证主义,特别是Kelsen教授的纯粹法学,“它标志着前此所有的有限政府的传统观点都已黯淡无光。”【300】;在苏联法治遭遇了专制的命运;英国也出现了社会主义法学家;美国的进步党人。

  第17章考察了“社会主义的衰落与福利国际的兴起”。1848-1948社会主义理想激励人们。二战后,社会主义理想却开始衰落:苏联的失败;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效率问题;对个人自由的扼杀。与此同时,福利国家观念兴起。在Hayek看来,就目标而论福利国家是一个含混的概念。而随后的章节中,Hayek就就业、社会保障、再分配、货币、教育等领域的政策的含义作出了具体分析。

  江绪林2011年9月24日星期六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八):对自由的理解

  自由辨

  人人都会说自己爱自由,但“自由”到底是什么,仿佛一时间又说不清,有可能你爱的那种自由与我爱的不仅不一样,而且还会发生冲突,所以,理清“自由”这个概念就显得非常必要。

  “自由”仅仅指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的状态适成对照。”简单来说,自由就是免于被他人强制。之所以强调自由的适用范围在人与人之间,是因为由于受自然规律限制,导致人类无法去做某些事情而深感不“自由”并不在我们的讨论范畴内。

  自由无疑与选择有关,“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因此,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拥有选择权并不意味着自由,从选项本身的真实全面到选择过程的不被干涉再到将选择付诸实践的整个过程都有存在被操纵的空间。如果不存在一个完全由个人掌控选择并实现它的领域,那么毫无疑问,自由一定是不存在的。

  “政治自由赋予人们一种集体的自由,但此一意义上的自由民族却未必就是一个由自由人构成的民族。一个人可以通过投票或缔结契约的方式而使自己处于奴役状态,从而放弃原始意义上的自由。”集体自由与个人自由不是同一个概念,人们有时会为了集体的自由而放弃个人自由,比如面对一个更为民主文明的外来统治者,本地的人民也有可能为了民族自由甘愿承受本族统治者的暴虐专制而将其赶出国土。

  “内在的自由是指一个人的行动,受其深思熟虑的意志,或受其理性或持恒的信念所引导,而非一时冲动或情势所驱使。内在自由的反面并非他人的强制,而是即时情绪或道德缺失既知识不足的影响。”

  还有一种混淆,即把自由视为“免于障碍的自由”,亦“无所不能的自由”,用通俗的话讲就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也是柏林说的“积极自由”。“免于强制”与“免于障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不被他人的力量所左右,而后者是主动摆脱他人的限制,一个是消极的,一个是积极的,看起来相似的两个概念将会导向完全不同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善物,甚或亦不意味着一切弊端或恶行之不存在。的确,所谓自由,亦可以意指饥饿的自由,有犯重大错误的自由,或冒生命危险的自由。”这往往是我们容易忽略的一点,以为拥有自由就是拥有了一切美好事物,但对背后的风险却总是估计不足。它并不成为善的保证,但保证我们拥有善的机会。

  “自由与和平、安全、稳定一样,都是否定性概念,即某种特别的阻碍或邪恶之不存在。”虽然“强制”令人厌恶,但它始终不可避免,“自由社会处理此一问题的方法是将行使强制之垄断权赋予国家,并全力把国家对这项权利的适用限制在下述场合,即它被要求制止私人采取强制行为的场合。”所以西方人一直把国家视为“必要之恶”,如果国家不存在,只会产生更多的恶,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把强制这种恶交给国家,但同时限制它,如何限制?宪政。

  自由、理性和传统

  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来开辟了两条不同道路,一个认为先在的“理念”主宰了整个世界,另一个则从具体事物出发,从经验中总结归纳,一个自上而下,一个自下而上。同样,在有关自由的理论方面也有两种不同道路,一种是唯理主义的,一种是经验主义的。

  唯理主义者认为制度应当出于理性之手,是人为设计出来的,经验主义则相反,认为制度应当是逐步积累、改良形成的,没有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智慧凭空创造出一套制度,而是由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慢慢演化而来,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前者无限张扬了理性的作用,理性带来的前瞻性不仅可以解决当下的问题也能够化解未来的矛盾,经由一代人设计出来的一套完美制度,很大程度上不仅是对人的能力的高估,也是一种美好却不切实际、妄图省时省力的幻想。理性并不万能,文明的方向也不是由哪个伟大先知说了算的,与其说文明、历史、制度可以被某种天才的力量所安排,毋宁说它恰恰只具有累积性。我们只能动用理性的力量是去总结并改良它,却无法凌驾于经验之上,宣称我们拥有操纵历史方向、断言文明必定进步、设计一套完美制度的能力,这既不现实,甚至还很可怕,因为理性的限度还在于,我们创造了文明却无法解释文明何以如此,我们发现了规律却无法解释规律何以如此,所以,承认理性不及的区域至关重要,这在某种程度上宣示了一种平等性,即谁也没有权力宣称自己的理性高于其他所有人,同时否认了另一种平等性的绑架,即声称每个人都拥有掌握那些区域内真理的能力。正是在理性所不及的领域内,自由最为重要,而不承认理性的局限性带来的后果将是人的被奴役。

  企图推翻原本的制度而代之以一套全新制度的方法无疑是激进且简单的想法,想要快速根除社会既有的各种弊病,不想花费时间精力慢慢改良,以为新的制度必定完美且无副作用,这背后是一种惰性,懒得多去想一想彻底的革新是否切断了文化的脉络,造成历史断层,社会价值混乱,人们无所适从,新的体系是否合适这片土壤,它的建立是否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旧的一定坏到无可救药吗?新的就不会带来更多麻烦和预料不到的问题吗?懒惰带来盲从,盲从因群体效应被无限扩大,但我想请问,制度的设立与否弃真的可以是人为设定的吗?恐怕未必吧,这是对理性的夸张和非理性的滥用。

  平等、价值与品行

  自由与平等完全相容吗?什么样的平等与自由冲突呢?首先,平等与自由一样是社会领域而非自然领域内的概念,但由于生物因素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这种差异就造成了天然的“不平等”,比如有人拥有艺术天赋,有人拥有体育特长等等,没有人可以决定这些天生的才能降临在哪些人身上。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因素也会造成差异,即家庭条件,不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每个人的出身注定不同,能够拥有的资源也肯定不一样,国内外的调差研究都表明,身处富裕阶层的孩子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远远大于家境一般或贫穷的孩子。所以这两种差异决定了,不管在哪个领域,想要所有人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是根本不可能的。面对这两种差异,人们往往对后者厌恶至极而对前者习惯性忽略,我觉得理由可能是大家似乎认为前者具有太多偶然性和不可更改性,人们通常无力改变它,但是对后者的财富、地位、资源和机会却不由得不眼红,而这些是可以通过一些手段去缩小差距的。不过正如哈耶克所言:“某些优势的确是以人为安排而产生的,但是这一事实未必就意味着我们能够为所有人提供相同的优势,也未必意味着如果一些人被赋予了某些优势,那么其他人也就因此被剥夺了这些优势。”

  平等这个概念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来理解:机会均等与结果平等。毫无疑问,结果平等带来的恶果是使优秀的人丧失积极性,从而整个社会失去发展的动力,这样的平等不仅不公平,也是自由的敌人。自由的社会不保证每个人能获得怎样的结果,但它防止有人利用不正当手段违反规则得到他想要的结果。同时,那些主张所有人都应当以同样的机会为出发点的主张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机会本身是有限的,不可能为所有人拥有,如果有人因为一些原因获得了较多机会,那么剥夺掉这些人拥有机会的权利事实上并不能使情况变得更好更公平。因为组成木桶的木板中有一块比较短,所以要求所有木板都变得一样短显然既不合情也不合理。还有一种情形,就是让机会与能力挂钩,通过一些机制来挑选具有一定能力的人并以此提供给他们机会,但这些机制能够挑选出真正有才能的人吗?还是那些更懂得如何利用机会的人容易胜出呢?比如应试教育背景下挑选出来的高分者是因为更懂得应试技巧还是真的有才能?对机制的适应性与在某个领域的才能并非总是一致。

  “我们应当竭尽全力为所有人增加机会,然而,我们在做这种努力的时候应当充分认识到,为所有人增加机会,有可能只会有利于那些能够更好的利用这些机会的人,而且常常会在努力的初期增加不平等现象。如果对机会均等的要求导致了人们努力根除‘不公之利’(才能与家庭优势),那么其结果就只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

  所以,唯一完全适用而没有任何争议的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多数统治

  民主这个词听起来似乎只有褒义没有贬义,人民当家做主看起来总归是件好事儿而绝不可能是什么坏事,可事实果真如此吗?

  首先,要弄清楚民主是一个目的还是一种手段。如果民主是一个目的的话,那么是否只要是遵从民意的决定都必然是最为合理,最符合正义的呢,如果民意被刻意煽动,如果立法者无时无刻不被民意左右,如果政治家永远要迎合讨好民意而不顾其他,如果大部分人的利益被称为利益,那么少数人的利益如何保障,希特勒被民意选上台,可结果呢?所以,民主不代表绝对的善,它也不是终极的价值所在。

  “自由主义接受多数统治的方式,但只是将其视为一种决策的方式,而不是一种确定决策应当为何的权威依据。多数决策的权威性并非源出于即时多数的意志,而是源出于对某些共同原则的广泛同意。”民主本身不能成为其决策合法的理由,民主作为一种决策手段,是因为这一方式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大家同意采取民主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才是民主正当性的由来。

  民主是为了反对专制,专制将权力集中在一人或少数人手中,而民主是将权力转移到大多数手中,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谁掌握了权力,而是不论权力掌握在谁手中,都应当被限制。“无视对多数权力施以限制,从长期看,不仅会摧毁社会的繁荣与和平,而且还将摧毁民主本身。”

  首先,民主决策的领域需要被限制,民主的手不能无所顾忌地伸向任意一个地方,其次,民主的实施需要依从一般性原则,这些原则是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公约,多数不能因其力量强大或自认正义就随意违反。

  即便目的合理也不能为不合理的手段正名,而如果把手段误当成目的,目的迟早要灰飞烟灭,作为手段也会面目全非。

  宪政

  “一部确定的宪法那是任何自由政府的必要基础,这样一部宪法意味着有限政府,因为任何权力都不应当是专断的以及一切权利都应当为更高级的法律所限制。”这种更高级的法律区别于一般法律,它支配常规立法,关注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而非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它可以说是限制立法和行政机构的一般性原则。

  人们有时会为了短期利益倾向于违反规则,而牺牲长远利益,为了避免这种短视行为破坏现行的秩序,必须将其权力限制在一般性原则之内。宪法是为了保障自由,保护个人以反对一切专断性强制,使权力之间相互制衡:司法机关拥有司法审查权,判断立法是否合宪,避免由民意任意左右立法;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体现在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即必须存在一个政府无权干涉个人自由的领域。“一方面将制定一般性规则的任务和向行政机构发布命令的人物分别委之于两个独立的代议机构,而另一方面又将他们做出的决定都置于司法审查之下,使他们彼此都不跨越各自的范围。”

  “法治的理想,既要求国家对他人实施法律——此乃国家唯一的垄断权——亦要求国家根据统一法律形式,从而国家与任何私人一样都受着同样的限制。正是所有规则适用于人人(也包括统治者在内)这一事实,才使得压制性规则不可能得到采用。”正是这一原则,才避免了权力不受限制的扩张,也才能最有力地保障个人自由。

  “剥离掉一切表层以后,自由主义就是宪政,亦即‘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把民主当目的就是人治,只有将法治作为原则,才能更有效地保障个人权利不被打着任何旗号的权力所侵蚀。在宪政保障的自由社会里,“人得到最为多样化的发展具有绝对且本质的重要性。”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九):什么是资本主义

  永远不会开花结果的资本主义萌芽是纠缠中国历史研究很多年的梦魇与笑柄之一,由于马克思曾断言雇佣关系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而在中国古代社会里这种关系并不罕见,导致在思想被禁锢的年代里,许多学者困惑一生:既然资本主义的萌芽从明清到战国都能被发现,那么为什么它却始终不生根发芽呢?

  后来的学者因为生活在一个相对开放的时代里,是以头脑较少被拘束,有些人暗暗质疑,如果理论与事实不相符合,那么肯定是理论错了,而不是事实错了,真正严谨的学人应当引进、创造新的范式,而不是坚守缺乏解释力的范式。这样的看法逐渐在学者群体中获得共鸣,随着时间推移,从民科变成官科。中国史学界虽然较少明言,内部却达成默契,日渐减少老范式的使用频率,除非要搪塞老大哥,骗取研究经费。只有在不关注学界动向的外围,还有野生小精灵使用学界早已暗中放弃的术语。

  但是人们虽然在质疑旧范式上达成共识,应该选择哪种范式取代却各执一词。而本文要介绍阿姨学对此的看法,需要声明的是,它并非是阿姨学的独创,早在阿姨以前就有人提过类似的看法,但因为其在阿姨学中呈基础作用,我觉得有必要对此进行解释。

  在阿姨学看来,资本主义是一种法权体系,脱胎于封建主义,市民社会、市场机制与立宪政制三位一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隶属于整个资本主义体系,可以而且只能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社会中寻到起源。

  为什么将资本主义视为一种特殊的法权体系,是因为我们认为这是资本主义与其前身封建主义同地球上其他地区的文明、国度与社会最大的分界点,不如此就不能解释它俩的特殊性。

  传统的认知里有许多人倾向于仅将资本主义视作一种生产贸易发达的商品经济,在这种认知里资本主义等于繁荣昌盛的经济活动,里中的代表人物便是马克思·韦伯,他在名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最后部分做出判断,在西方资本主义以前,世界上存在许多资本主义,西方资本主义与其差别在于更加理性化、世俗化。

  但这种解释并不具备多少说服力,我们很难相信中国古代社会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是一回事,同时也很难说服自己中国古代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社会,除非我们玩弄文字游戏,将资本主义的外延无限扩大,但这只会产生不必要的混乱。

  更何况,如果商品经济活动发达就等同于资本主义,那么我们不难发现,被公认是资本主义起源地的十八世纪、十九世纪的荷兰或英格兰的当地城镇,其人口与经济总量远远不如江南地区同时期的扬州或者苏州等地,抑或南粤的广州,但是很少有人会将当时的后者视为已经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前后两者的社会形态明显存在较大的差异。

  但如果我们将资本主义视为一种特殊的法权体系,那么就足以解释西欧与人类其他地区的差异了。这种体系的关键词是司法与权利,权利的内容前后有较大的变化,但始终是具体的,并受司法保护,不能被随意侵犯。这两者是资本主义中司空见惯,在人类其他社会却是非常罕见的概念。它同时也是封建主义的关键词,但资本主义司法与权利的主体是市民,封建主义的主体却是贵族,这是两者最大的差别,其余高度相似,只在细节上有所差异。

  如果我们为了方便理解,对历史进行图景式概括,那么大致是从部落积习演变成封建社会,再从封建社会演变成资本主义。这些演变并非是刻意设计的,而是源于路径依赖而不得不如此。

  中世纪的封建社会由日耳曼蛮族大小部落们涌入日渐空虚的罗马帝国,并就地定居而来,新王国的国王、贵族、自由人三大阶级直接从蛮族部落的酋长、长老、勇士三大阶层演变而来。由于行政简陋,三大阶级没有彻底战胜其他阶级的力量,不得不彼此妥协,互相尊重部落时代旧风俗演化而来的传统,比如国王必须在人民欢呼中才能继位,某自由民祖上传下来的土地或武装不能被国王贵族随意侵夺。这些传统与风俗极其简陋,其原型与今日黑非洲原始部族内部习俗并没有太大差别。

  在10世纪以后,随着克吕尼革命与罗马法的再发现,原本统治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受到成文法的刺激与竞争,传统变成具象化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指动产与不动产的权利,同时还包括政治上的权利,比如司法权与统治权,两者在当时是一体的。需要注意的是,现代人用大量的人身权利等词汇来解释罗马法,但是罗马法本身是没有清晰的权利概念的,后世指代权利的拉丁语ius在当时同时混杂着其他的词义,可以说,在罗马帝国时代,也并不存在非常清晰的权利或者说主观权利的理论,是在中世纪的法学大发展里,才从罗马法里孕育出中世纪与近代的权利理论。

  如果说近代权利最重要的概念是财产权的话,那么中世纪最重要的权利概念是政治权,或者,我们也可以像奥地利学派一样,将一切权利都理解为财产权的一种,各种从传统风俗演变而来的权利都是从久远的早已记忆模糊的祖先那里继承而来,佃户对地主土地的优先出租权、领主参与三级会议的议政权与国王的领土、贵族的采邑、自由民的土地性质其实是一样的,只是后者是有形体,前者是无形的。或者说,对于中世纪的人来说,权利就是各种特权,每个人按照自己不同的地位拥有数量不等的特权,但在受到法律保护这一点上是共同的。

  然而中世纪与中国西周、日本战国不同的地方在于,它不仅按照附庸对领主的效忠构成一个金字塔的社会,同时也是网状的,附庸可能同时效忠好几个领主,并且可能与其他同等级的人共同拥有一个臣仆,底层平民可能有附庸,最高的国王可能也有部分继承到的土地是其他国家的低级领主赐予而不得不宣誓效忠。”没有不存在领主的土地”这一法律虚拟,与多层次效忠(某人的祖上可能同时对不同的领主宣誓效忠,以求获得领主赐予的土地)一起在八、九世纪开始扩散,在十一世纪完成,此后欧洲各地区极其迫切能有手段进行确定,领主之间谁享有某某附庸的第一效忠特权,某某获得地产以后又是否应当效忠这块土地原来的领主,当时的权利关系是非常混乱非常不清晰的,于是司法、决斗和战争成为人们的日常。这三者在当时人们心中本来是一回事,但是司法后来越来越重要,因为成本相对较低。这是为什么司法在欧洲特别重要的原因之一,社会中分化出专门的法学家阶级。

  某种程度上来说,资本主义的萌芽,也可以说是资本主义本身在欧洲已经出现,因为11世纪以来商业的繁荣,北意大利和德国北部两大地区出现大量的城市,这些城市的市民阶级力量日渐壮大,与领主不断进行斗争从而获得自治特权,在城市内部完全按照商人的法律进行自我治理。这样商业城市内部极其繁华,与其他地区的落后穷困相比判然有别。

  这些商业城市如果说与日后的近代资本主义城镇有何不同,可能在于其内部商业的自由度与今天的资本主义城市相比并不高,按照当时的习惯,城市内部的各个行业的工匠组成各自的行会,这些行会再在行会内部各自竞选议员,组成治理城市的市镇议会。行会性质是垄断的,比如说面包业,除非行会各成员集体同意,否则不允许出现新的面包作坊和控制作坊的面包师傅,这对外地逼极为不利。想入这行的人必须先成为学徒,在行会师傅们家里劳作很长时间,得到大家认可后才能出师自己经营面包坊。所以马克思才会认为,打破行会垄断,自由雇佣工人的雇佣制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在当时,这确实是革命性的事件。

  需要注意,自治市镇与股份公司的词源往往是一样的,弗吉尼亚殖民地与东印度公司是老虎与猫咪的亲缘关系。一个自治市镇,完全可以被理解为垄断某某地区统治与开发权的股份公司,他们都会收到领主颁发的特许状。特许状可能是欧洲的独有产物,一份特许状即意味着你对某某行业或者某某土地有垄断特权,只允许你去开发与经营,同时也意味着你将在这上面享有高度自治,国王/领主不会随意过问干涉,否则就是违宪行为。

  强调自治是中世纪这种法权体系注重个人的各种特权的后果之一,因为权利或者说特权的性质决定了除非权利本身涉及了其他人,否则在正当的边界内部必须是独断的。对个人自治、地方自治的需要,孕育出了立宪政治。在中世纪早期的习惯法里,没有除了领主事务以外的公共事务,国家大事是领主的事情,与民众无关,因此人君要自食其邑,除了少数特例以外,没有收税的权利。

  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出现了影响到所有人并且不是传统上由领主自己负责的公共事务,才因为凑钱的需要,出现中世纪的立宪政治三级会议体系。同时,这也伴随着国王权力的扩张,国王的法律逐渐取代地方上贵族的法律,作为交换,贵族们组成专门的议会来监督国王。(注:阿姨似乎较少提后一点,这其实也很重要,因为早期议会政治的焦点是以武力为支撑,由贵族组成的上议院,以金钱为支撑,市民组成的下议院很晚才出现,并且除了在自治市镇里特别重要以外,在王国议会里长期可有可无,只负责出钱。又,三级会议的原型是日耳曼部族的部落大会和人民大会,但是这些大会在三级会议出现以前很早就消亡了,我们或许只能说因为时代的需要才基于历史记忆重新发明出来这些大会的近似品三级会议。)

  我在上面之所以说中世纪封建主义的主体是贵族,资本主义的主体是市民。一大依据是中世纪商人的财产远没有贵族的特权受到的保障多,现代资本主义的模板国家英国在中世纪期间其国王多次赖账不还,导致北意大利城邦的多家银行破产,当地发生非常猛烈的金融危机,但是英王也没有受到多么严重的直接影响。然而如果他敢以对外国商人的态度对待本国贵族,那么就要准备迎接内战,英国的内战除了王位继承战,剩下的就是贵族革命。

  近代资本主义的法律虚拟是”没有不受主权国家控制的土地”,他大大简化了中世纪复杂的统治关系,同时日渐开放市场(严格来说,这是十八世纪亚当斯密以后才出现的事情),并且在法国大革命以后将各种特权普遍化成人人都能享有的权利,市民阶级取代贵族阶级成为议会政治的主流,这些可能是进步,也可能是倒退,然而,确乎是你我今日所见到的现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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