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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戮的艰难经典读后感10篇

2018-08-15 05:38:02 作者: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杀戮的艰难经典读后感10篇

  《杀戮的艰难》是一本由张娟芬著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2.00元,页数:264,特精心网络整理的一些读者读后感希望大家能有帮助

  《杀戮的艰难》读后感(一):谁有权决定死刑的存与废?

  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九项适用死刑的罪名,这还无意外是个巨大的进步,表现我国法律对死刑谨慎态度。慎用死刑,我想这个观念不会有人有异议。它有两个显而易见好处,从理论上来讲,法律讲求的是“罪刑相当”原则意思是说一个人犯下的罪过和他受到了惩罚应该是相当的,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那么对于一些罪名来说,死刑显然就过重了。把这些取消这些罪名的死刑刑法,就符合法律的正义。而从现实效果来看,慎用死刑是减少冤案的有效手段,和其他冤案不同,死刑的冤案是无可挽回的,因此必须慎之又慎。

  当然,慎用死刑始终还是保留了死刑,而很多学者民众目标则是废除死刑。而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似乎永远也无法得出一个定论。当有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出现时候支持死刑的观点就会占据上风;而当有冤案出现的时候,反对死刑的观点又会占据上风。这种争论不仅存在拥有死刑的国家地区,也同样存在于废除死刑的国家国家和地区。2010年,台湾前“法务部长”王清峰因拒绝签署执行死刑命令,引起社会巨大争议,被迫辞职。而2011年,那个杀害了77人的挪威杀人狂魔布雷维克又一度让挪威民众呼吁恢复死刑。

  死刑的概念,源于古老朴素的复仇观念。而这种复仇的观念,根植于人性当中,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试想,如果一个人的基因里缺少了反抗和复仇的内容,岂不是要任人宰割?而根据进化心理学原理,这样的基因注定无法被传递下来。古时候的复仇,当然没有什么法理的概念,讲究的是不共戴天的“血亲复仇”。这种复仇有两种表现形式,一个形式是在时间上讲究冤冤相报代代传承,也就是所谓的世仇;另一个形式则是在手段上讲究斩草除根,怕有漏网之鱼长大了回来寻仇。这种现象不用多说,有太多的文艺作品表现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进步,残忍的“血亲复仇”被更有原则性的“同态复仇”所取代。所谓“同态复仇”就是受害方给对方以同等的报复,以命偿命,以伤抵伤。用《圣经》里的话来说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相比于冤冤相报何时了的“血亲复仇”,“同态复仇”显然更讲原则,是一种有限的复仇。而这种复仇方式,也更容易作为法律为人接受。随着国家的诞生,惩罚权开始收归国家,私刑受到了限制。而法律的原则,当然来源于人的朴素心理,而“同态复仇”的观念就成了法律重要的理论来源,所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美国开国元勋杰弗逊甚至认为应该完全同态复仇,罪犯怎么对待他人,法律就怎么对待他。比如有人打折了别人的腿,那刑罚就是同样打折他的腿。这种方式的背后,是康德所主张绝对正义。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的观念发扬光大,在法律上首先表现出来的就是对肉体刑罚的废除,代之以对自由的限制,也就是蹲监狱。这样,杰弗逊的想法是无法实现了。而法律的终极惩罚——死刑,终于也开始遭受到了强有力挑战

  关于废除死刑的主张,也存在着现实和理论两个方面思考。在现实层面,反对死刑者有这样两个观点,其一就是各种大数据显示,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犯罪率没有明显改变,和在废除死刑之前大致相当。这个意思就是,死刑并没有我们所想象的那种震慑力,有没有死刑,犯罪分子该怎么干还怎么干。其二就是人类的能力终究有限,无论我们怎样慎重,冤案永远也无可避免。要想杜绝冤杀就只有一个办法,就是一刀切地废除死刑。宁可错放一千,不能冤枉一个。

  当然,这种基于现实利益考量还无法动摇同态复仇的绝对正义。所以反对死刑者还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解读。这里也有一个朴素的“绝对正义”,那就是没有任何人有权力剥夺他人的生命。有人杀害了别人当然要受到惩罚,这是在主张正义。但正义并不能赋予惩罚者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权力,否则的话,二者又有什么区别呢?用台湾作家张娟芬的话来说:“唯其如此,我们才保住了好人坏人之间,那一点点的差别。”

  另一种理论思考来源于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人们建立国家来维持秩序和提供服务为此人们不得不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力给国家。但这个权力中不应该包括生命的权力,因为谁也不会把对自己生命的处置权交出去。所以国家从来不曾拥有决定公民生命的权力。提出这个理论的是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他认为,当庞大国家机器开始针对个人的时候,个人是很难抗衡的。如果主持正义还好 ,如果是权力的滥用呢?阻止权力滥用唯一的办法就是不赋予国家这部分权力。这是很多人要求废除死刑的一个坚定理由

  如此铿锵有力的理论,让支持死刑的人有点招架不住,仅仅强调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似乎不是那么有说服力,还需要更有原则性的解读。这个原则就是个人权利。用美国《独立宣言》里的话来说,一个人的生命权、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权利立场出发,刑罚的目的不是所谓的震慑犯罪,否则“偷一块面包判刑十年”是不是更有震慑效果?刑罚的目的也不应该是“改造犯人”,老话说得好,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千差万别的人性是很难改造的。一个一时冲动的罪犯是不是就可以从轻发落?一个小偷小摸的惯犯是不是就可以从重严惩?这样的法律显然是不公平的。用经济学者菁城子的话来说就是:“刑罚应当仅考虑正义,否则将成为暴君政客良心人士慈善大使手里扭曲的工具。”因此,刑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伸张正义,其原则就是我们前面谈到的刑罚必须适应罪行。而和杀人相适应的,只能是死刑。

  关于死刑存废的这两种观点,恐怕都没法压倒对方。那么难道就没有一种选择,能让支持和反对的双方都能够接受吗?关于这个问题著名经济学家罗斯巴德提出了一个让人醍醐灌顶的观点。当然,罗斯巴德提出新的观点并不是为了调和矛盾。作为一个经济学家,他的观点是基于个人权利提出的。

  我们说,一个人的财产权他人不得侵犯,而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一个人有权力处置自己的财产。假如我们把生命也作为一个人的财产的话,那么基于前面的观点,我们会得出如下结论:人的生命权不可侵犯,否则将以死刑作为惩罚。但生命权的拥有者,可以主张放弃这个权力。也就是说,放弃死刑的权力,只能在受害人的个人手中,而不是社会或国家手中。它甚至都不在受害人的家属手中,因为很难保证受害人的家属能真正维护受害人的权利。

  可是受害人已经死了,他还怎么主张自己的权力?罗斯巴德给出的答案是:“以顺从死者任何愿望相同方式来处理问题:遵照他的遗嘱。死者(生前)可以示意他的继承人法院,以及其他利益方,他希望如何处置杀害他的凶手。在这种情况下,和平主义者、自由派知识分子,以及其他人,都可在他们的遗嘱中留下条款,示意执法机构在针对他们的谋杀案件中不处死,甚至不起诉凶手;执法机构要遵照执行。”于是,事情变得两全其美了,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可以放弃自己使用死刑的权力,而支持死刑的人,则继续拥有死刑处罚的权力。双方各得其所,互不相干。抛开一切其他因素,仅从权利的角度出发,你会发现,死刑存与废的选择变得并不困难

  在最新的一期《罗辑思维》里,主持人罗振宇谈到了他关于死刑的看法。在节目的最后他说,“死刑压根就不是一个是非问题,因为它没有一个清晰界限,说废除死刑就对,保持死刑就错。死刑的废除一定是随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道德的演进,而自然发生的事情。”那么如果罗斯巴德的观点能够被推行,而如果真的有越来越多的人放弃自己使用死刑的权力,死刑也就事实上被废除了。

  《杀戮的艰难》读后感(二):充满矛盾的艰难杀戮

  前些天看《大卫·戈尔的一生》,张娟芬自序中提到的一部电影。看到影片结尾处不能自已泪流满面主人公David Gale是一位哲学教授,也是个支持废死的狂热分子。他不惜以身殉道,用偏激行为来证实,并不是所以的真相都符合逻辑。一个死刑案件,即使铁证如山,环环相扣可能出现误判。影片结束后,脑中回响的是他在哲学课上说的一段话,“不要依据你达成多少欲望衡量你的生活,而该以获得多少真诚怜悯理性,甚至自我牺牲时刻来衡量。因为到头来,衡量我们生平轻重的唯一标准,取决于你如何看待他人的生命”。

  人类对生命的态度的历史,就是人类文明的一部缩影曾经相信过正义,后来才知道,原来可以同时存在着两种正义,并且彼此抵触水火不容。每一个特定正义的背后,都隐藏着深不可测的不正义。

  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古往今来冤假错案并非空穴来风。佘祥林案、聂树斌案等案件,造成很大影响。个案不公,会影响公众司法公正判断。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法律信仰加一块基石;每一次失误,都可能成为信仰崩塌的链条。人们不仅要求实体公正,也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公正,更要求及时的正义。

  最近的周喜军案又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反对废死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斩立决”、“杀无赦”等字眼充斥了我们的大脑更有甚者提出恢复“凌迟”。每每遇到这样性质恶劣的案件,愤慨总会占据上风,敬畏生命的理由卑微得站不住脚,网络上几乎找不到一个理性宽容环境客观探讨。有幸读此书,作者像是坐在你对面推心置腹地讲诉,她的声音温和朴素,丝毫不带一点暴戾之气;她的文字,正如封面上鲜红的荆条,剥离了世俗偏见,惊醒了我内心深处柔软的部分。它让我开始思考,到底怎样代表了真正的正义?该如何理性地探讨死刑?

  阅读《杀戮的艰难》的过程带给我极大震撼,与此同时伴之而来的还有许多困惑的思考和矛盾的叹息。这本书还在阅读中,不多做评论,我个人目前尚未“选边站”,也并非坚定地支持废死。贴出张娟芬的自序,希望给关注话题的读者朋友一些启发。这并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话题,无论你处在哪个阵营,对死刑的思考都不要停滞,不会那么“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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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序 张娟芬

  1

  曾经,我对死刑没有定论。因为写《无彩青春》,我认识了一些“司改会”(台湾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的朋友,他们邀我去参加一个关于死刑的读书会。我知道他们反对死刑,所以事先声明:“我还没决定喔。”他们说:“没关系。”

  那时候他们叫做“替代死刑推动联盟”,简称“替死联盟”;读书会,顺理成章地叫做“替死读书会”。

  有一次我们看《大卫 • 戈尔的一生》。那电影是说几个反死刑的运动者,密谋策划了一件假的谋杀。凯文 • 史派西假装奸杀了他的女性朋友,他们把犯案过程录下来,证据也都齐全,果然被判死刑。执行了以后,录像带的另一部分才被寄到一位记者手上,原来那名女子是自杀的,凯文 • 史派西并不是凶手,但他已经被当作凶手处决了。真相是:那位女子已经到了癌症末期,死期可待;而凯文 • 史派西因为被学生诬告而丢了教职、家庭破碎。这两位反对死刑的战友,各自有不想活的理由,遂把自己剩余的生命捐出来,告诉大家“事情可能不是你想的那样”,而且等到你知道的时候,就已经来不及了。

  参加读书会的人未必彼此熟识,但显然大家都过得不错,看了《大卫 • 戈尔的一生》,人人面面相觑,“反死刑要反到那样啊!?”我们发现我们都不愿意“替死”,所以开玩笑扯来扯去,读书会就改名叫做“怕死读书会”了。

  “怕死读书会”教了我很多事。我对死刑有疑问,但我对于反对死刑也有疑问;而“怕死读书会”最难得的,就是提供一个友善开阔的思考空间。没有人催促我赶快选边站,也没有人责怪我怎么“政治正确”;大家就真的只是,把自己的感受与想法抛出来,互相听一听,自己想一想。在这样的滋养与激荡中,我写出这本文集里的第一篇《杀戮的艰难》(二零零五年)。

  2

  写了《杀戮的艰难》以后,更进一步的问题冒出来了:理念归理念,那现实呢?到底是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案子在台湾被判死刑?我访问了一个死刑犯人,写成了这本文集的第二篇《绕着死刑走一圈》(二零零六)。

  为什么是邓武功?我挑了他,只因为他不要协助,要死。我挑他也因为我不想刻意挑一个恶性特别重或特别轻的;就只是随机地,挑一个。没想到那访谈里头却藏着某种很有力道的东西,我回来后,简直下笔不能自休。我写东西向来慢,通常要像挤牙膏一样,而且还是那种基本已经用完了的牙膏。跟邓武功谈过以后却竟然不是这种状况。想法奔腾流泻而出,成为一个少见而珍贵的写作体验。

  我不认识他,但是我却很有感觉。大约是见证了一个人把他的人生弄坏了,如此真实。日后虽更深刻地感受到死刑议题的力道,但是这个力道的初体验,是邓武功。

  3

  这个访谈经验,后来不时在文学作品中得到呼应,例如《朗读者》。那是一个法律学者麦克与纳粹战犯汉娜之间的故事。麦克年少时巧遇中年女子汉娜并发展出恋情,多年以后在法庭上,他赫然发现她曾经在纳粹集中营里担任过守卫。年轻的法律学者迷惘了,他还记得过去的爱恋,可是她怎么能够做出这么冷血的事情呢? 他在小说里喃喃地独白,他想要谴责她,却也想要理解她,但这两件事情互相冲突。

  这样的两难,我了解。我清楚地记得,当我想到死囚处境的艰困与孤寂时,我感到同情;但这个同情随 后受到理性的管控,我觉得如果我对罪犯有过量的同情,就是对于受害者的不敬。与《朗读者》里的麦克一样,我想要寻找一种符合正义观的方式去理解罪犯。不是不带价值判断;他们犯了罪、杀了人,我面对他们的时候,不愿意有一时半刻假装没有这回事。我带着一定程度的价值判断,但亦留存一定的空间,想知道他怎么了。理解不是为他脱罪,不是为他申辩;是看看能不能在访谈中稍微靠近他一点,把他心里深一点的感受表达出来。

  纳粹罪犯汉娜最后诚心悔过,选择自杀,然而她的醒悟,来自获得知识启蒙之后的内心谴责,而不是外加的重刑。这个故事犀利地呈现出刑罚与审判的有限性。于是我写了《我只愿意为你朗读》(二○○九年)。

  第一部分的三篇文章,都写在死刑争议爆发之前,而其论述形式,或多或少都有着回旋往复的辩证,如同舞蹈一般。我觉得这个议题就该这样谈—它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选边站的游戏。死刑议题牵涉到深层的价值选择、正义观、人性论,也牵动深刻的情绪。讨论死刑,需要比其他议题更大的思考空间,以及更长的酝酿时间。诚恳而开放的讨论态度,更不可少。

  4

  二零一零年,对于台湾的废死运动来说是天翻地覆的一年。第二部分的文章,就写于这个巨变之中:在执行压力高涨的时刻、在名嘴喊杀的时刻、在枪声响起的时刻、在“释宪”不受理的时刻。这一系列短文明显有着介入社会对话、影响公共政策的企图;不再有舞蹈一般的舒缓了,倒常见与时间赛跑的急切。

  在二零一零年之前,死刑始终是个冷门议题,废死联盟办了两届“杀人影展”、出小册子、在报纸上投稿、做网站。这些与大众对话的企图,虽然一步一步地进行着,但还是淹没在信息的海洋里。这种感觉,所有参与过社会运动的人应该都很熟悉:最草根的那些努力,是不会被看见的,因为媒体不会报道。

  二零一零年,死刑议题忽然像火山爆发一般在台湾炸开了。报纸头版(甚至连续好几个版)、电视新闻(每个小时,同一件事情说了又说)、谈话性节目,都是死刑议题;大街小巷里,随便坐下来吃个饭,都会听到隔桌在讨论死刑。

  这个议题得到关注,我们求之不得;但是,关于死刑的讨论空间,却急速地压缩。支持死刑的声音是民意的主流,这并不意外,舆论偏向死刑也无可厚非;但是,台湾现行的死刑制度还有很多缺失,媒体全不 报道,社会大众也不在意。令我担忧的不只是媒体传递的片面信息,更是台湾社会全面保守化的趋向:一时之间,肃杀之气已经淹过了喉咙,我们得踮起脚尖才能勉强让头高过水面,而严寒已经使我们周身冰凉。

  在二零一零年,“慈悲”是骂人的话,意思是你假慈悲;“清高”的意思是“沽名钓誉”,“有爱心”的意思是爱心用错地方,“高尚”的意思是假道学;“宽容”引来诅咒,“理想”引来讪笑。所有以前被重视的美德,现在都伴随着唇边的一抹不屑;“庶民”对有关部门的信任,也臻于顶点。

  二零一零年,因此成为这本文集的分水岭。第一部分在山那头,我是一个思考者:我提出对死刑的质疑,期待这样的扰动可以促成读者的进一步思考。我并不急于抵达某个思考的终点,也不以为我已经拥有终极的答案。第二部分在山这头,我是一个行动者,我看到现行的死刑制度违背正义,但是执行却已经箭在弦上;杀了一批以后,还打算杀下一批。作为一个民主政体里的公民,我有无法回避的道德义务,要大声疾呼:慢点杀!

  5

  我还有第三个角色,就是记录与见证。

  死刑的争议,到了五月底大法官会议不受理废死“释宪”,差不多大势已定。兵荒马乱地忙了一场,我们 有太多话来不及说,太多事情来不及解释,日子就在抢救、抢救、抢救之中过去。我当初参与的“替死联盟”,已经改名为“废死联盟”;我也从一个游离分子,变得越来越涉入局中。在废死联盟最被妖魔化的时刻,除了并肩作战以外,实没有别的选择。谩骂攻讦,我们可以静待群众冷静下来;但更多更根本的误解,例如把声请“释宪”当作是“傲慢”、“不尊重民意”,则是需要厘清的大是大非。因此我写《废死“释宪”的折返跑》,回顾废死联盟如何透过“释宪”,提出对台湾死刑制度的总体检。

  媒体在这里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我写《媒体的废死观点》,用新闻学的“框架理论”来分析,这段时间媒体报道着重什么、忽略什么。这两篇长文,写于死刑风波稍歇之时,细细记录废死运动的足迹,以为历史见证。这是文集的第三部分。

  新闻淡了,成为历史。但是曾经燃烧的生命,不会只留下灰烬。二零一零年是轰轰烈烈的一年,或许你我都曾经随着媒体的激情报道,而情绪起伏。于二零一零年末在台湾出版这一册小书,不只是要留住燃烧时发出的光与热,更希望台湾社会对死刑的思考不要停滞。

  对于一个向往正义的人,死刑多少构成一种诱惑。如果您还没决定要支持还是反对死刑,如果您心里还是有七个支持与八个反对死刑的理由,老实说,我觉得很正常。但是下次舆论又喊杀的时候,我们至少可以,停下来,想一想。

  《杀戮的艰难》读后感(三):法学外行的第一本书

  我一直觉得,初窥某个领域的时候,就该拨开皮毛,一眼先看到最核心的东西。皮毛再多,终归是一种学术伪装,只有不断被讨论、被推翻的核心议题,才是真髓。

  死刑的存废,无疑是法学的一个重要议题。

  这本书围绕着这个议题做出了大量讨论,从一个局内人的角度痛陈台湾2010年的废死风波。有事件,也有伴随事件的讨论,可读性强。同时也具有蛮具有勾引人思考一下的冲动。

  我是支持废死的。立场很简单,因为死亡是一个绝对的界限,跨过这个界限就不再存有讨论的余地,没有回头的可能。

  法律应该是严谨的,公正的。我想起大一选修过的犯罪通论,用了一个学期的时间去了解有罪与无罪的界限、不同犯罪之间的区别,好像很严谨,却又弹性很大。严谨是因为法律是公开的、有框架的,可框架之间依然存在着大量空间,让你在主观的犯罪动机和客观的犯罪事实之间来回游移。但是在死刑之前,一切都是可以讨论的。

  书本上的定罪尚且如此,更遑论实际执法的问题。司法体系里,执法的不透明也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的信任度。每一个冤假错案导致的误杀,在我看来都是那么令人痛心疾首。死刑就这么抹去了修改错误的机会,就像掐灭了黑暗中最后一根烛火。

  出于对生命的不可重复性和基本的尊重,我认为废死是有益的。

  我在书的第一部分看到了一个死刑犯的悔悟,或者说对自己人生的思考。突然觉得一次犯罪事件改变的不仅仅是相关几个人的人生轨迹,对于那些还有未来的局内人,那些罪犯、罪犯亲属、受害人、受害人亲属,可能都会经历一次人生观、价值观的剧变和重建。

  这种状态和疾病给人的压力很像,使人陷入疯狂的思考,而思考的结果会比平时更接近生命的本质。说来犯罪就像疾病,有常见病罕见病,有传染病也有绝症。起病有因,需要治疗,医院不可以弃疗,但是患者可以。司法体系对于罪大恶极者做出死刑的选择,其实就是弃疗。

  我看到那个杀掉爱妻的死刑犯终日在灰墙里叩问自己,终于开始动摇他对于爱的信仰和认识,学会怀疑自己,渐渐走出自己那个狭小的世界。可是他就要死了。

  我想法律对于个人的意义更应该是修正或改变走入歧途的人生,而不是终止。

  “一滴泪光照亮世界”。这形容的是“谋杀案受害者家属促进人权联盟”(MVFHR)的那些人。

  其实同犯罪一方一样,受害一方在经受了如此磨难之后,也容易陷进一个狭小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以牙还牙被认为成公平,一人之手的杀戮,借着千万人的手还回来。

  然而这样的快意恩仇并不能使活着的人得到慰藉。死刑执行了,一切结束了,就像撕掉了欠条一般,恩怨一笔勾销。可是生活还在继续,人生的轨迹从此改变了,曾经被仇恨支配的心灵也许就此失重,躲在那个狭小的、支离破碎的世界里,再也走不出来。

  我无法从死刑中找到正向的力量。如果说是快慰人心?死刑也许可以快慰恨,可是恨从来不是一个好的主题。

  于是有了MVFHR这样一些人。他们不愿意沉溺在痛苦中,不愿意生活在过去的阴影下,或是别人的同情里。“死刑不能补偿他们的损失,因为杀死加害者并不是解答。他们还是相信爱。”

  如果跳出受害方的思维来看,用死刑扼杀所有怀疑和爱恨,野蛮的埋葬了加害者和受害者的过往和将来,真的就是公平么。

  如果说法律有漏洞的话,死刑大概就是最大的漏洞了。

  《杀戮的艰难》读后感(四):杀戮,是一件艰难的事

  最近北京发生了一起摔死女婴案,停车场上开车的两个小青年,与推着婴儿车的年轻母亲发生口角,争执中,一个小青年把婴儿车中的女婴摔到地上,最终抢救无效,两岁的女婴离开人世。消息传到网上,一片喊杀之声,甚至有想对行凶者使用凌迟的,面对这样的声音,我其实很不安,脑海中浮现出千万个人聚集在广场,挥舞着拳头,愤怒的对着绞刑架上的人喊杀的画面。

  处决一个犯人很简单直接,就像是用橡皮擦去作业本上的错误,擦完之后,看起来干干净净,一切恢复正常。然而,杀,或者凌迟,其目的和效果又如何呢,能让女婴复活吗,能减少受害者家属失去亲人的痛吗,还是能让类似的事情以后不再发生?

  我在网上问一位朋友,死刑的作用是什么,他说,平民愤。

  哦,原来是这样,坦白说,我没有想到会是这样的答案,我曾经设想过的答案可能是“法律就是如此规定的”,或者“杀人就应该偿命”,面对“平民愤”这个回答,心中有诸多不舒服,却不知一二三如何摆起,更何况,在网上的争论,又往往是说来说去都是自说自话,费尽口舌,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弄个不欢而散。为了驱散心中的郁闷,我去买了这本列在想读列表里已久的《杀戮的艰难》。《杀戮的艰难》一书,原本是2010年在台湾出版,今年上半年被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引入内地,作者是张娟芬,台湾人,参与台湾社会运动多年,关注废除死刑话题已久,书中内容是作者关于死刑问题的文集。其中有关于死刑的诸多讨论,虽然作者是主张废除死刑的,但书中也引用了很多对死刑支持、对废死质疑的观点,当然,也有对这些质疑的回应,无论是支持死刑的人,还是反对死刑的人,都可以在书中找到与自己类似的观点,也能找到与自己相反的观点。

  在读这本书之前,我对死刑已经有颇多疑问了,看过的一些书也让我对“杀人偿命”这个看似天经地义的逻辑产生了强烈的质疑,毕竟,死刑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不能让这个世界更好,甚至有些地方有数据显示,废除死刑之后,犯罪率反而会下降。虽如此,读此书仍有不少新的收获,可能因为作者是女性,书中字里行间透着感性,若是我跟人讨论死刑问题,肯定是一二三摆道理,再拿出一些数字来,而作者则是把述理与叙事结合在一起,用一个个鲜活的事例和人物,把死刑犯、死刑执行官摆在面前,让人面对的,不再是一个空泛的话题,而是活生生的人。这样的写作,读起来不会枯燥,有具体的人和具体的故事,也让读书的人更愿意去设身处地的思考。

  在书中,也看到台湾司法体系中诸多的问题,比如,刑讯逼供在上世纪末还存在,甚至有殴打声、求饶声的问讯录音带,都可以拿到法庭上来当证据,比如,免费辩护律师制度在某些环节的缺失,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权利得不到保障,比如,司法系统面对暴怒的民意,会阵脚不稳,导致法务部长辞职,而新任部长的人选,必备的条件便是“支持死刑”。

  那我们又如何呢?

  有人说,废除死刑是是文明和法制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才可以实行的,中国现在还处于发展中阶段,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若废除死刑,社会便会陷入混乱之中。确实,中国的司法体系还存在很多问题,有的立法多年未变,已无法适应时代,执法上也存在刑讯逼供、冤假错案、量刑缺乏考量、法官权力受制于行政体系等问题,然而死刑的废止问题,就真的要等到司法体系健全之后,才可以拿来讨论吗,废死,一定是司法健全化之后的果实,不能是司法健全化的推动力吗?

  网上有一段流传很广的文字:

  “中国,请停下你飞奔的脚步,等一等你的人民,等一等你的灵魂,等一等你的道德,等一等你的良知!慢点走,让每一个生命都享有自由和尊严。每一个个体,都不应该被这个时代抛弃。”

  政府的行动能否停下来,等等人民,我们很难决定,那么我们自己呢,是否能少些冲动,少些想当然,多些思考呢?冲动的杀人犯,一秒钟的决定结束了别人的生命,而我们,在做出“认同死刑”的决定之前,是否愿意停下来,多思考思考呢,毕竟,“判死刑”也是一种杀戮,而杀戮,是一件艰难的事。

  《杀戮的艰难》读后感(五):杀戮的艰难,难在何处

  杀戮的艰难,难在何处

  ——读张娟芬《杀戮的艰难》

  初看本书书名和作者,相信很多读者会跟我一样,不见得马上会意识到这是一本探讨死刑问题的书,以为是涉及哲学命题;如果已被告知是关于死刑问题之作,我也会以为是某刑法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然而,两者皆否。

  作者张娟芬是台湾作家,丹麦阿胡斯大学、德国汉堡大学的新闻学硕士,参与社会运动多年,深度关注性别和死刑议题。这样的专业背景和社会经历,使我对本书的文笔兼具平实、晓畅却又深刻、大气的特点并不意外,但对于如此多角度、分层次、大视野探讨死刑问题的作品出自一名非法律界人士之手,却很感不易。总体而言,这是一部非法律学者关于死刑的严肃之作。

  杀戮,并不那么简单

  对于杀戮的艰难,我想至少可以做两个层面的探讨。第一,杀戮是否艰难。对于该问题,相信很多人仍然信守“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传统法则。尽管“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早已退出历史舞台,今天的报复方式与以往不可同日而语,但我仍同意作者引述的史宾斯观点:报复是正义的核心。宽恕把人不公平地置于情绪混乱中,国家的宽厚反而变成对受害者的另一种犯罪。因此,对坏人的惩罚是必须的,问题是惩罚到何种地步?

  这已经是第二个层面的问题了,杀戮的艰难,到底难在何处?很多反对死刑的社会运动人士主张:许多死刑其实是误判;生命无价,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将人处死只是无意义的报复,使人悔悟岂不更好;犯罪有那么多远因、近因,为什么罪责仅由罪犯承担;死刑并未吓阻犯罪,更没有解决问题;…等等。

  而在作者看来,还有必要思考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尽管罪犯杀人的时候其表述为“kill”,而执行死刑的时候其表述为“execute”,但“杀就是杀”,死刑其实是一桩杀戮繁殖出另一桩杀戮。为了杀一个罪犯,我们借用了罪犯的心态,使自己成为罪犯。这不只是正义的流产,简直是一尸两命。第二,从发展的视角来看,从前,判死刑是不够的,得凌迟、腰斩、五马分尸,但越到近代,对“残忍”的忍耐度越来越小,现在死刑用电椅、毒针、枪决,仍觉得不忍卒睹。可见,残忍的概念是社会建构的,“残忍”的标准是浮动的。第三,讨论死刑不能不提到误判,误判是反对死刑最有力的理由,死刑支持者最大的恶梦就是误判。据报道,美国死刑的误判比率约是七比一。这是美国的司法水平,台湾呢?

  因此,作者认为,权衡之下,终生监禁是一个合理的选项。她还进一步提出,如果担心他出来危害社会,就应当检讨假释制度;如果怕他吃闲饭,就应当训练他们做一些有产值的工作。而回到问题的根本,我们对罪犯采取某种处置,是为了增进社会福祉,既不是为了故意折磨他,也不是为了刻意取悦他。

  死刑,其实很可疑

  如果说以上是作者从正面为“杀戮的艰难”立论的话,本书还以大量的篇幅从反面驳斥了死刑支持论者的观点。

  首先,死刑支持论者总是强调刑罚的吓阻功能和教化作用。而作者认为,死刑的实施到底抑制了多少潜在的罪恶发生,事实上至今基本没能从实证角度给出多少有意义的证明。而对于教化作用,作者援引了台湾的李欧普案和文学作品中的《朗读者》提出了质疑,在前者,“他自己起先亦无悔恨,许多年之后才有,他不能理解自己当时犯案的心态”;在后者,纳粹罪犯汉娜的悔悟,是来自获得知识启蒙之后的内心谴责,而不是外加的重刑。可见,刑罚与审判终究是有限的。

  其次,死刑支持论者,即使是最低限度的支持论者,也坚持死刑“宜慎不宜废”,可以备而不用,但绝不能立法废除,万一发生“国人皆曰可杀”的犯罪,才适用死刑。但恰恰是这“国人皆曰可杀”,让我们对舆论杀人的恐怖不寒而栗。作者在本书中深度探讨了媒体在死刑问题中所起的作用。作者举例,在陈金火一案中,所谓“吃人肉”一事,从一开始就没有证据,但是法院再怎么澄清也没有用,媒体还是照样称他为“食人魔”。综合多个案例,作者认为,媒体对于重大犯罪,不采用法院调查的结论而任意添油加醋,至于对死刑犯有利的事则都完全不提。

  尽管这是发生在海峡彼岸的台湾的案例,可是反观在我们大陆,媒体和舆论的声势对司法造成的影响又何其熟悉,马加爵案、药家鑫案,还有更早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殷鉴不远。正如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教授所说,对于刑事案件尤其是可能被判处死刑和其他重刑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对被告人作无罪处理,司法机关往往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并非都有宣告被告人无罪的魄力和勇气。

  知难,行亦不易

  如果仅仅停留在“知”这个层面上,我想作者对死刑的认识无论如何也达不到目前的高度。因此,我以为,尽管作者在本书中已然绽放出思想的理性光辉,但更令人钦佩的则是其付诸行动的勇气。2010年,随着台湾死刑议题的爆发,作者奔走相告、大声疾呼,撰写了一系列文章,“有着介入社会生活、影响公共政策的企图”。并且,作为台湾“废死联盟”的成员,作者积极参与“释宪”,提出对台湾死刑制度的总体检,完善被害人保护、公设辩护人、假释、监狱管理等制度。这是作为践行者的力量。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哈利•布雷克蒙曾经说:“人总是在争议中成长。” 我想,死刑问题也是在争议中不断发展的,毕竟惩罚不是正义的全部。死刑的命运到底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杀戮的艰难》读后感(六):废死联盟在台湾已经臭了街了

  两年前我收到并草草看完此书之后写下短评:

  “文风十足令人倒胃恶心,豆瓣没有负分,不然一定打负五星。此书足以证明,所有‘废除死刑’论者都是伪善而残忍的诡辩者。”

  果不其然,台湾的废死联盟一再以其各种丑陋至极的表演激起岛内民众的愤怒,不论是去年的台北捷运郑捷随机砍杀案,还是日前的北投校园女童遭割喉案,废死联盟都照例冷血地替杀人魔开脱。罗莹雪任内,法务部两度执行死刑(包括今天2015年6月5日执行六犯死刑),均遭到废死联盟的抗议。

  而这些人的表演,最令人心寒的是如下一幕:

  (2013年)“被毒蟲虐殺的男童王昊姑姑在10月13日凌晨2:40發表「不談死刑,只談憐憫~給廢死聯盟的公開信」;她說,十月十日是世界反死刑日,公共電視做了一個 (NGO觀點)節目「談台灣死刑存廢爭議」。「你們在節目上也說,要讓不同的聲音對話,社會才能有共識,節目名稱取得很理性客觀,但是這個節目邀請的來賓卻是一面倒的只有一種聲音。這種荒謬的『理性探討』讓人發噱,但是我笑不出來。」

  她寫道,節目中,叩應的觀眾問「如果受害者是你們的家屬,你們做何感想?」廢死聯盟的理事長瞿海源一再強調「請不要用這個來詛咒我的家人」,然後說「雖然機率很低……假如我的家人被殺,我不敢保證我一定還是支持廢除死刑,可是我會堅持我的理念」,「瞿先生你知道嗎?你所害怕的詛咒,是已經發生真真實實地將每一個受害者家屬的心扎成了千瘡百孔。你這種毫無同理心並且前後矛盾的『大仁大義』讓人痛心,但是我哭不出來」。”

  当废死联盟理事长的嘴里说出“請不要用這個來詛咒我的家人”的时候,废死,真的是既伪善又残忍。

  《杀戮的艰难》读后感(七):杀或不杀,这是个问题-------读《杀戮的艰难》

  读完全书,我的疑问还是没有解决----是否该废除死刑?好在作者给我这样的人一个迟疑的空间,不会要求谁怎么站队。这种态度多么难能可贵?允许争议是理性讨论的开始。

  我是带着对林森浩是否该判处死刑的疑问,开始读这本书的。虽然读完书,我的疑问还是没有消除,但我还是豁然不少,原来对于死刑是否该废除,有这么深的学问,在世界各地发生过这么多的精彩故事案例,有这么多的律师、学者在努力推进。这开阔了我的眼界,让我在面对死刑时会更谨慎。

  因为手受伤了,一些发人深省的文字,日后附上。这次我简单写几条感受。

  1、 对媒体报道的死刑案例,因为“新闻框架”的存在,读者不能过于相信。故而不能轻易下结论该杀还是不该杀。

  2、 我明白了为什么无期徒刑实际上都是有期的,明白了民主和宪政的关系,明白了有些专业问题不能让所有人拿主意。

  3、 国家对一个死刑的判处并不是大众相信的那么严谨。在法律的公平性的处理确实是个难题。

  4、 废除死刑并不意味着原谅犯罪,谁也没有权利要求死难者家属去原谅。

  5、 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建立是一正义社会且必须渐渐去完善的制度。

  6、 还有一个感受,作者的文字很美,有节奏感。这种文字的美感是不是台湾的国文教育有关的呢?

  《杀戮的艰难》读后感(八):谁之杀戮,何种艰难?

  谁之杀戮,何种艰难?

  实施还是废止死刑的问题时至今日还在争论不休,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历史上恐怕没有另外一个问题这样一直被持续、激烈地讨论过。但是,在中国,这个问题从未被大面积、深入地关注过,直到2010年春天的台湾。从那个时候开始,台湾各界就死刑与反死刑问题,展开了一场斗争,张娟芬女士的《杀戮的艰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4月出版,以下提到简称《杀戮》)就是这场斗争中一部反死刑的重要作品。

  作者在序言里写道,死刑问题的讨论“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选边站的游戏。死刑议题牵涉到深层的价值选择、正义观、人性论,也牵动深刻的情绪。讨论死刑,需要比其他议题更大的思考空间,以及更长的酝酿时间。诚恳而开放的讨论态度,更不可少”。也就是说,无论是支持死刑,还是反对死刑,都不是一个简单的贴标签的问题,而是应该站在更广泛、更开放的角度来通盘考量。本文作者无意于表明立场,选择站队,只想结合张女士的这本书,就问题本身展开一些思考。

  杀戮的艰难,顾名思义,涉及到两个维度,一是杀戮,一是艰难。套用伦理学家麦金太尔的一本书名,这两个维度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即“谁之杀戮,何种艰难”。当然,这里所谓之艰难,不是一般的艰难,是“杀戮的艰难”。

  先说杀戮,首先要做一区分,即这里讨论的杀戮是死刑,不是私刑。死刑起源于什么,是如何可能的。这一问题可以追溯到国家的功能,按照经典理论的解释,国家具有两项基本功能,一是垄断税收,二是对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既揭示了死刑起源,也解释了实施死刑的可能性。同时,也区分了死刑和私刑,一个人即使被判处了死刑,执行者也必须是国家,而不是私人。所以,“谁之杀戮”的问题可以表述为:国家执行死刑。

  接下来要面对的是,首先,国家执行死刑,立法的依据是什么?正义,示范,报复,还是其他什么。这是一个太复杂的议题,以正义为例,什么是正义,正义是如何可能的等等诸如此类,已经被学者和思想家们讨论过无数遍,仍旧没有一个标准答案。有关观念、价值的讨论一发就牵动关系千万重,所以,概念的确定不是本文要讨论的范围,本文默认通常意义上的定义。从高级法背景或者“元法律”角度讲,立法的依据必须先有一个区分,即刑罚是基于理性考虑,比如正义;还是出自习俗及道德义愤,比如报复。后者是一种同质性社会常有的特性,在这种情形下,人们通常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纠正越轨行为,而是通过宣泄集体激情以治愈越轨行为对集体意识的伤害。传统中国社会中,就有很多法律观念出自习俗和道德的例子。比如“杀鸡儆猴”,鸡是不是该杀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杀了它来给猴子以警示。猴子可能该杀,但在传统伦理序列里面,猴子的位置更重要,杀鸡没事,同时还可以吓吓猴子。但如果杀了猴子,可能会引起某种变故。所以,这种逻辑不是谁该杀杀谁,而是出于一种人情、伦理的计算。梁漱溟先生就曾以“伦理本位”一词总结传统中国的特点。基于理性考虑的立法则是异质性社会的特点,比如工业革命以来的欧洲和美国,对应梁先生的话,可以称之为“法理本位”。这些社会通常基于理性和宽容的原则,实行复原性法律,目的在于维护原有关系,将被破坏的关系修复还原。犯罪行为不再被视为是对整个社会的威胁,而仅仅是对被伤害一方权利的侵犯,刑罚则多为可以量化的合理补偿。这种高级法的背景是文化多元性所带来的,里面包含了太多过于复杂的因素,历史的、人性的、实践的等等。因此,死刑是否废止,必须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其次,国家执行死刑,量刑的依据是什么?至少包括两种因素,即法的因素(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和人的因素。比较而言,法的因素直接和简单,甚至是判例,也是有法可依,有例可循。从法律上讲,通常的死刑犯都是伤害罪。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但只是少数。而伤害罪中最严重的就是杀人罪,用法律术语讲,杀人罪分为过失杀人和故意杀人。故意杀人还可以做进一步区分,即情境杀人和蓄谋杀人。情境杀人是指罪犯原本没有杀人的意愿,但是由于他深陷到某种情境之后,形势发展使他产生了杀人的冲动,进而做出了杀人的行为,如《杀戮》一书中的汤英伸案。蓄谋杀人是一种有预谋又实现了的犯罪行为,不管罪犯出于什么目的,报复、仇恨,甚至是游戏心态,总之,他是筹划好了去杀人,如《杀戮》中提到的丹诺辩护一案。在量刑上,在实施死刑的国家,一般都是过失杀人可以免除死刑,而故意杀人多判为死刑,当然,在具体审判过程中,也会考虑到罪犯的动机、效果、造成的影响等。但对故意杀人,基本没有在法条上做进一步的区分,在实践过程中,判例法系的国家通常会灵活一些。人的因素就比较复杂,因为人性本身是一种无任何规律可循的不确定因素,虽然历史上对此问题有很多标签和归类,但在现实面前,理论总是不堪一击的。一个审判,涉及到多方,审判方(法官、陪审团等)、被审判方、控方、辩方等,其中任何一方的任何一个微小的心理或情绪变化,都可能对整个审判产生影响。形象地说,一个完美案例的最后宣判就是一个微妙过程所产生的一个微妙的结果。《杀戮》一书中多次引用的丹诺为两个男孩辩护的个案,把一个法律上必杀且“人皆欲杀”的案子辩成了死罪可免,就很能充分说明这一点。法律因素基本上可以看做是确定因素,所以,在量刑的环节上,人的因素就显得尤为重要。

  再说杀戮的艰难,杀戮艰难的意义不仅仅是杀艰难或者不杀艰难,更是杀与不杀抉择上的艰难。在死刑问题上,既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本文从四个角度对此做一粗略分类,一是结果论。这一论调中西方文化都有过体现,如《旧约全书•申命记》里讲,“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你对他人做了什么,你也要从他人那里承受什么,你杀了人也应该被杀。而在中国,汉高祖刘邦破秦军入咸阳后立即宣布了他统治的法理基础“约法三章”,其中第一条就是“杀人者死”。这种看法强调的是无论过程是怎样的,杀了人,就要一命抵一命。杀人偿命,地义天经,支持死刑者多持此论调。二是动机论和目的论。动机论,就是罪犯动机是怎样的,本意是杀,还是不杀,是情境杀人还是蓄谋杀人。目的论,就是罪犯目的是什么,是伸张正义还是满足私欲。持这两种论调者既有支持死刑的也有反对死刑的,但他们多持比较审慎的观点,认为无论实施死刑还是废止,在审判过程都应该严格区分动机和目的,按照程度分别量刑。当然,对于罪行严重的,支持死刑的认为应该杀,反对死刑的认为判较重的有期徒刑。应该指出,持这两种论调者都不是极端的支持或反对分子,所以,他们在犯罪程度区分上都是持弹性观点。三是程序论。就是按照程序办事,法律规定了死刑,就应该严格执行;如果法律废止了死刑,就不应该再有死刑犯。程序论者对实施或废止死刑不是没有自己的观点,但是他们强调的是,不论你拥护什么或者反对什么,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四是仁论或者称人本主义论,即以人文本,从人本身的本质、尊严、价值等角度来看待罪犯,因为任何罪犯,他首先是一个人,只有纳入到一定的社会价值体系之中才成其为罪犯。无论他做了什么,也要给他做人的尊严。他犯了错误,也要给他认识和改正的机会。《杀戮》作者引用《大卫•戈尔的一生》里面凯文•史派西的话,“当人们看着我的脸,他们不是看见我这个人,而是看见罪犯”。人们一旦给某个人贴上标签,那就对标签后面的“人”失去了观察和理解的兴趣和耐心。因此,废止死刑者要求把罪犯先当人来看,设身处地从他的角度理解问题,即做移情式的换位思考,然后再审视他们的罪行。

  反对死刑的理由中,还有一点应该提一下,即误判问题。现代性拓展了人们的视野,同时也增加了人们的盲点。比如冤案,当下很多人都认为冤案离我们很远,以为那是前现代的东西,是杨乃武与小白菜。实际上,现在的审判体制中,误判率依旧很高。《杀戮》一书引用资料统计,美国死刑的误判比率约是七比一。并引用《经济学人》的比喻,如果一款飞机每七架就要摔一架的它早就该停飞了!美国的司法水平尚且如此,况且台湾和大陆。《杀戮》一书中还介绍了电影《大卫•戈尔的一生》,说的是几个反死刑的运动者,密谋策划了一件假的谋杀。凯文•史派西假装奸杀了他的女性朋友,他们把犯案过程录下来,证据也都齐全,果然被判死刑。执行了以后,录像带的另一部分才被寄到一位记者手上,原来那名女子是自杀的,凯文•史派西并不是凶手,但他已经被当作凶手处决了。真相是:那位女子已经到了癌症末期,死期可待;而凯文•史派西因为被学生诬告而丢了教职、家庭破碎。这两位反对死刑的战友,各自有不想活的理由,遂把自己剩余的生命捐出来,告诉大家“事情可能不是你想的那样”,而且等到你知道的时候,就已经来不及了。

  上述几种观点只是一种简单的归类,实际上,关于是否废止死刑的争论要复杂得多,比如,道德上的艰难。盖瑞•史宾斯在《正义的神话》里说:“虽然我们贬低报复,但报复是正义的核心。宽恕是伟大的,但宽恕把人不公平地置于情绪混乱中,国家的宽厚反而变成对受害者的另一种犯罪”,“当我们无法适度惩罚罪犯,人们所看见的是正义流产”。但是,事实上,我们在现实看到的,处决了杀人犯,社会正义就伸张了吗,或者说,正义就顺利“呱呱落地”了吗?进一步问,落地后就健康成长了吗?社会永远是复杂的,两个事物产生顺序的一先一后并不代表它们之间一定就有因果关系。众人受到警示的原因可能是“杀一”,也可能不是“杀一”。国家的宽厚是“对受害者的另一种犯罪”,还是唤醒了更多人们的良知,这是一个不同情境不同后果的一个问题。这种后果都是很难量化的,这里面不仅包含着历史的文化的因素,也包含着政府的导向因素。如果把人性贴上“善”的标签,我倒是更愿意相信死亡和惩罚都不是目的,重要的是唤醒人的良知和尊严。陀思妥耶夫斯基在《罪与罚》中讲了贫穷的法科大学生拉斯柯尔尼科夫的故事,他认为,人可以分为平凡和不平凡两类,前者在世上任人宰割,后者可以为所欲为。他希望自己成为拿破仑式的不平凡者,在这种欲求的推使下,杀害了一个放高利贷的老太婆。起初他觉得杀死这个“百无一用、象虱子一般的老太婆”,占有她的财产,算不了犯罪。但是,拉斯柯尔尼科夫在杀人之后,并没有像他预想那样向不平凡者迈出了一步,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反而陷入了无尽的痛苦之中。虽然他坚信杀人的理由是正确的充分的,但他还是无法摆脱剥夺他人生命的罪恶感。最终他在道德的感召下放弃了自杀的念头,选择了自首。可见,即使是这种有预谋的杀人,也不代表罪犯不会醒悟。比如,丹诺辩护的案例中,两个男孩一个死于狱中,另一个多年以后悔悟,表示不能理解自己杀人时的心态,他出狱后还成为了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如果说当时处决他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的话,那么,人们看到后来的事实可以说是“留一启万”,足以让人们认识到道德的力量和人性光辉的一面。

  “千古艰难唯一死”,杀戮艰难,放弃杀戮艰难,杀与不杀的抉择更艰难。实际上,人性中并不缺少光明,只是,人们被杀戮和仇恨蒙蔽了眼睛。有些事情,有些答案,要留给时间去判断。

  《杀戮的艰难》读后感(九):理性思考比杀戮更有价值

  《杀戮的艰难》是台湾社会活动家张娟芬女士的一部关于讨论死刑存废的作品,作者本人并非司法界人士,但由于长期参加和司法界打交道,以及在台湾废死同盟经常性向民众和媒体宣扬其主张,坚定的立场,新颖的角度、缜密的论证、适宜的修辞,字里行间流露的一种淡淡的人文关怀让阅读这本。

  自己以前从来没有对死刑存废这样的问题有过什么思考,一是因为自己工作上和刑事审判特别是关于死刑判决有多少密切联系,二是由于社会观念的影响,特别是媒体报道的很多关于社会恶劣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极其残忍的暴行,会让自己不由的产生一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想法。几周以前在kindle上看到一期名为《正义女神不睁眼》的知乎周刊,第一篇文章就是《合法复仇——中国死刑应不应该取消》,这篇文章作者坦言自己做过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却没有形成系统的观点。但是他的文字给我以很深的思考——那就是即使我不赞同死刑废除,那么我是否应该梳理自己的理论和思路,找到自己不赞同的理由来呢,这不关乎其他,只是为自己的批判式思维找个话题而已。而最近读过的这本《杀戮的艰难》,就更为系统,更为深入的把作者关于死刑存废的辩证思考和在台湾地区废除死刑协会所做的一些行动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综合和反思,让我更加清晰的了解理性的人如何思考这一话题的,而理性讨论,对思想上的冲击和益处总是比所谓的道德制高点或一边倒式的喊打喊杀对自己有好处得多。

  本书主要分思考、行动、见证三个部分对社会主流保留死刑的观点进行了理性思考和深刻反思,法学的东西并不多,语言更是平实朴素,就连我这个非法律专业的人也能看得懂。书中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一、废除死刑并非放纵罪犯

  主流社会观点对“废除死刑”的态度往往是“废除死刑,岂不是让犯罪横行?”,然后不由分说的给废除死刑者贴上一张“东郭先生”的标签。这是一种“滑坡谬误”,它的逻辑推论是:如果废除死刑,那么人们就对刑罚无所畏惧,如果人们无所畏惧,那么就会犯罪横行。这种不合理地使用连串的因果关系,将“可能性”转化为“必然性”,以得出武断结论的论证方式,在文革中最常出现。而实际上,呼吁废除死刑者只是呼吁废除死刑这一刑罚,从未提到过废除刑罚甚至废除刑法。同时废除死刑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件大事,如果真的有所变化,在司法或立法层面上对于各种触犯刑罚的行为肯定有更清晰更严格的规定,不用说台湾地区距离我们太远,《合法复仇——中国死刑应不应该取消》作者曾在大陆街头巷尾进行过一个调查:“如果废除死刑,你会去主动犯罪吗?”,没有一个人说会,同时,大多数人却担心因为废除死刑,会引起犯罪率的飙升,这是个很有趣的悖论。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他最著名的刑法学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说过:“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从这个角度上说,废除死刑,和放纵罪犯完全是两码事。

  二、废除死刑并非对被害人不公平

  更多的支持死刑的人认为:废除死刑支持者,一味的强调死刑对犯罪者的残酷和剥夺他们改恶向善的机会。却忽视了对被害人及他们家庭的关注,因此是一种伪善。遇到情节恶劣的个案出现时,在网络上更有激进的言论,认为支持废除死刑的人要么是被凶手收买,扣上一顶“同谋”的帽子,要么采用情景设问“如果你的子女受到这样的伤害,你是否会还坚持废除死刑?”回答坚持,则是麻木不仁、丧尽天良,回答否,则更是伪善和信口雌黄的代名词。书中从刑事犯罪被害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设想如何安抚他们的情绪,如何给与他们更多的精神和物质上的救助,试图在呼吁废除死刑的同时,全面检讨台湾地区的司法救助制度和社会优抚制度,废除死刑,对他们来说,只是改革的第一步而非终点。

  三、废除死刑更重要的是为了给无辜者一条生路

  书中列举了很多在台湾由于种种原因被错判并执行死刑的无辜者及其家庭的不幸。这一点上在海峡对面应该同样感同身受,我们的司法体制甚至比对岸更加冲动,更加容易出现这样的不幸。而废除死刑支持者认为唯有废除死刑或者暂停死刑的执行,才可以更为彻底的清查司法界可能对无辜者造成的伤害。人头不是韭菜,割掉以后即便平反昭雪,逝者已逝,司法的公正则再难挽回。以前我对司法上提出的“慎杀”很是腹诽,认为该杀者应该绝不宽恕,甚至唯有从重从快才能有效打击犯罪。而实际上,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该杀,涉及侦查手段的进步、诉讼权利的保障、法官能否形成内心确信。。。如此种种,甚至比死刑存废这一话题更加复杂。

  我的观点和看法

  对于一个法官来说,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最为重要的,因此他在审判过程中万万不可因为“我不支持死刑”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枉法裁判。只要法律上明确,且自己内心确信“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欧阳修《泷冈阡表》)。而对我来说,从书中的论述结合当今社会上出现的各类争议案件中人们的反应来看,当前最重要的并非是死刑存废的讨论,而是通过持续深入的司法制度改革,更加规范司法程序,减少冤假错案,完善被害人救助和抚慰制度,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手段,克服国民崇尚重刑、迷信死刑的心理,尤其动摇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更为长远的,是培养国人理性思考的精神,营造理性辩论的氛围,排除肆意因素,克服舆论干扰,相信一切都会好起来。

  《杀戮的艰难》读后感(十):杀戮的平衡点

  《杀戮的艰难》里给判了死刑的人下了一个这样的评断:他们都是被政府贴上坏人合格标签的人。书里还提到那些刽子手的心态:我们只是执行者,案子是法官定的,他们负主要责任。不曾作奸犯科的我们,又如何能理解“死刑”的意义。死刑离我们普通民众有多远?药家鑫案让许多人成为“民间审判官”,法律的风向标几乎被众口烁词刮偏了方向。风平浪静后,许多人开始思考,该死或者不该死,这个决断该用什么来衡量?古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到今天来看,孰是孰非?

  古人云“三人成虎”,其实作为讯息的接收者,这样的教训有很多,关键在于我们能否成为止住谣言的智者。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微博成为社会底层的一面镜子。看了太多的道理和不知所谓的评断,我开始怀疑我看到的真实性和我心中的那个评判的基点准不准确。微博营销的力量成为当下宣传平台的重头之重。但是随之而来的则是一些繁杂的、浮躁的言论和讯息。就在这时候,我的那些曾经刷微博成瘾的朋友却都纷纷宣布退出微博大军,甚至有的还想申请删除微博ID。就连我,也不再热衷关注微博上闹腾得沸沸扬扬的是非。《杀戮的艰难》作者张娟芬说,中国被封建统治了上千年,从来没有过权利的人从相对开放的社会中得到了所谓的权利,那么他们会怎样做?这句话间接的破了我对文革时期那些令人发指事件之谜。我从大陆的一些合法作品上看到过许多令我不解的事件,一夜之间,芊芊学子成为整死老师的恶魔;谦逊有礼的同事转脸成为造谣栽赃的对手,兔死狗烹、道德不再。有人将罪责推给政府、社会,张娟芬的一句话却道出了人性的最根本,在没有过行使权利的社会型人中,一旦给予他们从前只得仰望艳羡的行为模式,他们会反弹出你所不曾见过的一面,可能是你不曾想到过的善,也可能会是一种前所未见的恶。我们在微博上看到的许多激昂慷慨的相互指责也是如是,先不提他们的道理是否正确,你在赞同或者反对的时候,会不会用另外一种暴戾去对抗?讲到这里,我忽然发现《杀戮的艰难》虽然是一本讨论该不该有“死刑”的书,但其中的道理却与我们解读当今社会的许多状态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张娟芬在书中举例观点说,如果没有死刑,那么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会不会有再次伤害的可能?反对死刑的“废死联盟”则提出:用死来做个了断,会不会太便宜坏人了?随着论述的层层展开,你会发现在不同的角度上来看待这么特殊的一个问题,的确各说各有理,看着各种角度的案例来阐述不同的论点态度,自己心中的天平也会摇摆起来:是生、是死;如何生、如何死,法律和人道的天平该如何平衡?台湾之名女艺人白冰冰为了能留住台湾的死刑定谳权,不惜花费大量功夫去考法官一职。的确,她有着彻骨的丧子之痛,很多人会抱着同情之心去看待她的举动和支持她的做法。但是对于错判、误判的死刑犯,我们能报以悲悯的心态去面对他们吗?章诒和说,本来看似漏洞百出的言论,一旦你赋予了一个案例,看起来竟然就真实了。的确,我们在阅读的时候一定要先树立好自己的一个基本观点。就好比我们在看小说的时候,会凭借自己已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来看待书中的正派与反派,无论故事进程如何,我们的是非观是不会变的。对于论点和论据,我们不能只看表面显像,更要看到其中的细枝末节会对全盘造成怎样的影响。就好像支持“废死”的法官喊出的那句话一样,“废除死刑又不是说把他们都放出来!”支持死刑的人则会说,“我们会给犯人合理的时间来申诉。”的确,严肃的法律不需我们这么轻浮的来评断。而一名真正的思考者也不会因为一两个个案就会将自己的信念全盘否定。

  在《杀戮的艰难》跋的部分,我看到两个字“盲目”。的确,观自内心,我们在盲目的时候会生出惶恐的情绪,随即而来的则是病毒性扩散的负能量滚雪球似的迅速扩张。这时候,我们需要有能力跳出来看清楚我们所在的位置,并进行拨乱反正。有的时候我会笑言一些朋友“知错不改”的行为:世人都想要当个聪明人,并且由于缺乏安全感想要得到“读心”的超能力。有许多朋友都曾问我要过心理学入门的书单。但其实,没有安全感支撑的人学了心理学又能怎样呢?一个没有系统分析事情能力的人,你学会了读心术,自己就能心灵开阔了吗?对于读者来说,读书的功能性无外两种,一种是用来打发时间的,一种是用来学习的。但是学习有两种状态,第一则是学习基础知识,比如认知和概念。第二种则是学习将自己从前的概念学转化成创造能力的本事。如果你对生命观有一定的看法,却还有所疑虑,《杀戮的艰难》是一本不错的参考书。正所谓透过现象看本质,张娟芬用先讲述事件、后陈述实情的方式,让读者看到“杀的理由,和不杀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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