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死也不让离,宁起十座坟,不拆一桩婚
对我最大的爱,是转发出来
昨天,11月25日,冯远征老师又双叒叕转场了各大微博的头条,他自己也更新了:
作为家庭暴力的非官方代言人,我个人觉得冯远征老师妥妥是个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不是他自己遭受了家庭暴力,而是因为他演出了一个经典家暴者的形象,导致自己成为几代人心中的阴影,他的头像永远跟控制欲、暴力狂有关,而他自己在生活中,明明是个很正常的、甚至比很多丈夫都要优秀的一个跟家庭暴力完全没关系的人。
演得好是他的错咯?千古奇冤!
一个演了家庭暴力者,在生活中是绝对好老公的演员,因为家庭暴力的拖累,无辜被骂了很多年,不少人至今看到他还觉得害怕。
而那些个证据确凿的家庭暴力者,却因为某些“历史遗留原因”,在一次次施暴之后,还能得到社会各界乃至执法者的原谅;
反而是暴力的受害一方,证据充分却多方求告无果,多次申诉却得不到应有的处理,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精神受到严重的创伤,最后依然被强行“冷静处理”,因为执法者认为,“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
我本来是不知道昨天是什么日子的,但早上起来打开微博,连着几条给我整得有点蒙,当时就贴在了一起,准备给你们展示一下本日份的魔幻来着。
今天也不算迟吧……
给我感觉好像反暴力反侵害就跟愚人节差不多,我们只在当天开个玩笑活跃一下氛围,其余的日子照常过。
妇女节尊重妇女,父母亲节孝顺爹妈,其他日子里该出轨还是出轨,该丧偶还是丧偶,该啃老遗弃还是没有什么变化。
否则为什么人日官博前一条说着反家庭暴力,向暴力侵害妇女说不,后一条又是法院仍然表示要给因为多次遭遇家暴到了已经申请保护令程度而起诉离婚的女性“冷静期”?
否则为什么大家都在热火朝天地转发着反对暴力侵害,轮奸了未成年人的罪犯表示愿意娶了受害人,还觉得是在“拯救五个家庭”?
话里话外还透着一种“反正你这样的肯定没人要了,我们就勉强娶了吧,吃亏就吃亏一点”的委屈感呢!
打开那个视频看简直不能更恶心,几个强奸犯就事先早有准备,给未成年人下药,事后还觉得无所谓。
啊“你要是这样想的话,我也无话可说”真的是人渣金句啊!!!(港真我现在都避免讲这句话,除非是要激怒对方)
强奸犯担心的事,并不是案发,不是自己给别人带来了怎样的伤害,而是传染病。
事后呢,当然是栽赃陷害受害人,因为你既然能被带到人家家里去,既然能出来走动跟人交流,你当然不是清白的圣女啊,谁让你自己不知检点的呢?你没报警没杀人没砍断对方的丁丁,当然就是自愿的咯……
看了采访内容才知道,原来强奸犯之一还表示自己非常爱受害者……这,现在流行这种跟朋友分享的事么?
而且女方表示,俩人并!不!是!男女朋友的关系,只是在暧昧期,以为那天见面是要确认关系了,谁知道等来的是这种恶心事。
当然,男方父母都一直是一种“女方主动”的认知,可能是觉得儿子既然能赏脸喜欢你,那你不还就是我们家法定的奴隶了,想怎么样也就必然是一句话的事。
我特别不明白字幕为什么都是“她父母”,强奸犯明明是个男的!强迫症不能忍!
在女方保留下来的证据里,男方家长简直有病,要自己儿子娶了对方,还成家立业,并且“忘了这件事”,还觉得这是“拯救了5个家庭”。
那我觉得这个女孩子真的非常刚了,受到这么大的伤害和侮辱,还能坚持站出来对抗,实在不容易。
希望她可以坚持到底,也希望她以后有更好的生活。
其实进我想说的主题并不是上面这个强奸案,而是某地的那件奇妙离婚案:
女方被家暴到耳膜穿孔,小孩也被打得衣襟上都是血迹,女方都申请了人身保护令,法官还是认为双方发生的是“肢体冲突”,而且男方有明显悔过表现,因为写了悔过书,因此要给双方一次机会。
不是给男方哦, 是给双方!
是要给女方一次被打死的机会吗?
为什么之前说了那么多那个强奸案的事,是因为,如果只是不懂法律只认“传统”,或者当地民风习惯了这样的事,那么只能说是愚夫愚妇可悲可耻。
但是在上面这件家暴案里面,已经这么明显的暴力伤害了,这么迫切需要离开施暴者了,身为执法者的法官,却还是严重偏袒施暴者那一方(其实就是偏袒长JB的那一方),认为家暴表现证据不足,双方要冷静思考一下。
把小孩往地上掼是“肢体冲突”?用脚踩小孩是“肢体冲突”?
当然了,许凯不承认自己家暴,说是拉扯,可能灵感也是来自于这些调解者吧……
这个案件里面的受害者化名叫董芳,是暗示她会像董珊珊那样,在法院一次次的和稀泥一次次的“冷静期”之后被打死么?
网上提到这个典型的家暴受害案,都会说受害者是“董珊珊”,我现在觉得凶手的名字“王光宇”值得被更多人记住,因为他坐牢出来之后,仍然在继续家暴,祸害更多的人。
在(性别为男的)法官看来,家庭暴力在法律上界定是有分歧的,而他认为董芳遭遇的事情,并不能算成是家庭暴力。
我承认关于“法律界定”,司法的判断跟民间的想法有很大分歧,但我不明白,像这样一个特别严重了的家庭暴力事件,女方被打,小孩被打,有医院开具的证明,怎么就不能算是家庭暴力?
那么法官凭个人的态度,“严谨”地觉得施暴者还不算是家庭暴力,强行要求冷静六个月,这期间会造成怎样严重的后果,法官会不会为之负责?
判决书上不太看得清的内容是:
“可能不小心撞到女儿,导致女儿倒地碰倒玻璃杯受伤,事后被告也向原告和女儿进行道歉,并不构成家庭暴力。”
特别是,法官如果从法理上认为不应该判处家庭暴力,那还能勉强说明问题,为什么又在采访里上来就是一句“传统道德”,就是“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
为什么“都是外地人、大学时期自由恋爱”,就是“情感基础很牢靠”的理由?
为什么情感基础很牢就能不构成家暴?
所以打完人以后写个悔过书就没有问题了?
不如直接说吧:
男人打女人,丈夫打妻子,父亲打孩子,不算家庭暴力。那都是爱的教育。
也是,耳膜穿孔而已是吧,没有出人命,算得了什么呢?就是出人命,不过判个几年,提前就能出来了。
所以严谨冷静的法官才会觉得,女方不服一审判决坚持上诉“没有太大必要了”,是因为到时候反正还是落到你们手上,依然会被判不允许离婚的意思吗?
就是不知道,再过六个月,女方当事人还能不能活着过来。可即使活着过来,也只是“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而已。
那位看起来有悔过情节的丈夫和父亲,会在六个月里让人创造奇迹吗?我不能把一句话说死,咬定了“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的区别”,但你看男方在女方提出离婚之后给孩子的短信,那种透出屏幕的控制欲,简直让人不寒而栗。
你不听我的话,所以挨打,你妈不听我的话,所以挨打。你们还是乖乖回家,不要以为你们能摆脱我。
请注意,女儿此时并不是小孩子,已经超过18岁,是个成年人了。
暴力跟控制欲向来有直接联系,既然都能申请人身保护,那么暴力伤害必然不是偶发的,而已经是持续的,无法忍受的。
在这种时候还要强调“传统道德”,还要强调“给男方机会”,还为自己的“严谨”而骄傲,这跟强奸了女方,提出娶了女方还觉得是在拯救人家又什么区别?
为什么8102年了,我们还连上世纪四十年代的解放区的环境都不如?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连想离婚的自由都没有,还要承受来自各个方面的阻挠和压力?
邓颖超所说的“有封建思想的干部”用来“控制限制离婚自由”的借口,几十年以后仍然成立,且被他们引以为“光荣传统”。
挂在嘴边的是“传统道德”,是人权和必要的程序,实际上就是深入骨髓的傲慢和伪善罢了。
如果事情只能发展到无法收拾的程度,那么我只能觉得,对董芳女士来说,早日丧偶才是最好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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