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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后果法和惩罚

2021-08-26 10:37:24 作者:春水煎茶 来源:春水煎茶推荐 阅读:载入中…

自然后果法和惩罚

  “自然后果法”是法国启蒙思想家,教育家卢梭在幼儿道德教育方面提出的教育方法,它是指对儿童所犯错误或过失不要直接加以制止或惩罚,而是应该诱导他从自己所犯错误的经验中获取教训,意识到个人行为的“自然后果”从而使他自觉地,主动地改正错误。卢梭说:“如果他有冒失的行为,你只需让他碰到一些有形的障碍或受到由他的行为本身产生的惩罚,就可以加以制止”,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为了惩罚孩子而惩罚,应当使他们觉得这些惩罚正是他们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 从上述关于“自然后果法”的描述中,似乎可以看到这其中包含了两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即主张儿童在生活经验中接受教育和反对体罚儿童。

  首先,“自然后果法”的言下之意就是让儿童通过亲身体验,让他们体验过失行为的恶果,从而使他们记住教训,明白事理。也就是说,通过“自然后果法”,儿童可以从具体的生活经验中,理解什么样的行为是对自己有利或有害的行为,进而可以不断积累他们关于对或错的经验。这样,他们自然也就接受了相应的教育。

  其次,“自然后果法”的言外之意就是反对体罚儿童。在卢梭看来,体罚儿童只会压抑儿童的个性,逼迫儿童遵从强势,使他们生活在恐惧和不安之中。而“大自然之所以造儿童,是为了使他们受到爱护和帮助”,所以当成人们面对儿童的错误和过失时,应当让他们通过切身的体验认识到自己的冒失,进而自主地修正自己的行为,而不应动辄就使用暴力威胁,恐吓、体罚儿童。总之,“自然后果法”意在呼吁爱护儿童,让儿童在成人面前像个真正的儿童一样生活,不要压抑儿童的个性,更不要去体罚儿童。通过“自然后果法”,儿童可以在生活经验中接受教育,进而增强进行。

  自然后果法的惩罚与一般惩罚的区别

  卢梭指出:“我们不能为了惩罚孩子而惩罚孩子,应当使他们觉得这些惩罚正是他们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自然后果法有教育意义上的“惩罚”效果,但它与一般意义上的惩罚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一,惩罚更多的是通过隔离、责骂、打手等惩罚手段,使幼儿受到人为的约束,而自然后果法主要是由于幼儿违反了本应该遵守的自然的和社会的法则而受到人为的和事物的限制;第二,惩罚是借助外力使孩子从肉体到精神都感到痛苦,而自然后果法是孩子受到自然行为后果的制约,从而从内心深处感悟到是自找没趣和自讨苦吃,感受到的主要是精神方面的痛苦。并且这种痛苦比起惩罚所遭受的痛苦,其强度微弱、缓慢,但感受时间长,深刻;第三,通过惩罚可使孩子刻骨铭心地知道自己行为的不对,但不明白应该怎样做才对;而通过自然后果法教育的结果,孩子们不但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而且知道应该如何去改正不良行为,以及明白什么样的行为是好的行为。

  实施自然后果法的科学依据

  1.自然后果法的心理学渊源

  大脑皮质的神经细胞在胎儿第5个月就开始增殖分化,到出生时,神经细胞数已与成人相同。神经细胞和突触的生理发展为儿童适应新环境、感知周边境及学习新经验提供了可能。皮亚杰的幼儿思维发展研究提出2~7岁儿童处于前运算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儿童的思维具有明显的自我中心主义,并具有直观阶段思维特征,也就是说儿童的学习和发展都是源于切身直观经验。自然后果法通过自己所做行为产生的后果直接作用儿童本身,从而让儿童获得直观的经验,学习知识及获得经验。它是一种基于儿童实际发展水平的教育方法。要把儿童看成“儿童”毕竟孩子就是孩子,他们有自己特有的想法和感情,我们有时不能了解他们的思想。因此,当我们把自己认为的真理告诉他们的时候,在他们的头脑中可能灌入的是许多荒唐和谬误的东西,而非真理。所以,在许多情况下,如果成人、家长、老师的正面引导不能教育孩子时,我们可以对其采取“自然后果法”,这也是卢梭的一个思想。

  2.“自然后果”教育符合幼儿神经系统发育的特点

  研究表明, 幼儿高级神经活动的抑制过程不够完善, 兴奋过程强于抑制过程, 兴奋占优势, 且易扩散, 往往形成较大的大脑皮层兴奋区。而抑制过程形成较慢, 故幼儿的控制能力比较差。这种特点在幼儿的活动中, 具体表现为幼儿大脑易于形成“去做什么”的指令, 而难以形成“不去做什么”的指令。幼儿善于“破坏”, 而不善于“不破坏”因此儿童想要做的事情在大人视线范围内,在不会带来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就让孩子去做,让他去“破坏”,尽情地去破坏,只有他体验到了破坏带来的后果,他才会做到不破坏。这种由“破坏”到“不破坏”的飞跃,不是大人教的,而是孩子自己习得的。

  3.自然后果教育符合幼儿道德认知发展的水平

  儿童心理学研究表明, 幼儿的道德水平还处于一个很低级的状态, 他们还没有形成为善或为恶的观念, 他们也就不可能做出从道德上看来是一件很坏的、而且是值得惩罚和斥责的事情。如果儿童冒失的行为, 不宜对他进行道德训诫, 因为他们还不能理解抽象的道德观念, 也不要去人为地惩罚他们, 他们同样也不懂得过失, 对他的惩罚应该是他的过失所招来的自然后果, 即让儿童从自身的行为所引起的不良后果中吸取经验教训, 引以为戒。所以, “自然后果”教育一般还是适用于儿童的, 尤其是适用于还不太懂得是非的、年龄小一些的儿童

  4.“自然后果”教育符合幼儿学习的特点

  心理学研究表明, 幼儿的思维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 他们往往是先做再想, 而不会想好了再做, 几乎是凭借自己的直接经验对自己所做的事加以思考。幼儿的学习是感性的, 所看到想到的也是眼前的事物, 不能离开实物及实物的表象进行。“人为惩罚”教育, 是教育者把幼儿的行为可能带来的结果告诉幼儿, 幼儿没有直接的感性体验, 也就无法领悟自己行为的不妥。而“自然后果”教育, 是让幼儿根据自己行为所导致的自然后果进行体验, 并在体验中直观地领悟自己行为的不当, 从而接受这种强制性的后果回应。

  5. 有效地减少“人为惩罚”的危害, 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

  卢梭说过: “要是孩子们只是在事物方面而不是在意志方面受到阻碍的话, 他们是不至于表示反抗或愤怒的, 而且是能够保持身体健康的。“人为惩罚”教育, 是人为所给予的强制性惩罚, 是强者对弱者的一种惩戒。如果这种强制性的惩戒运用不当, 就会使幼儿“不爱你, 使他们为了得到奖励或逃避惩罚而采取奸诈、虚伪和撒谎的行为, 从而在你自己的手中学会不断地捉弄你的手段, 使你无法了解他们真正的性格, 而且一有机会就用空话来对你和别人进行搪塞。”因此, 在“人为惩罚”教育中可能会使幼儿产生应对“高压管制”的不良行为, 甚至还可能会影响到幼儿的心理健康。而自然后果法的惩罚来源于外部。它可以有效地避免家长和孩子的直接冲突,使强制性或者惩罚来自外部,而不是人。这种方法比较客观,儿童得到的是现实客观的反馈,可信度高,更容易被儿童所接纳,从而避免亲子关系的紧张及过于严厉的惩罚和说教对孩子心灵上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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