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行为理论》读后感1000字
《交往行为理论》是一本由尤尔根.哈贝马斯著作,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平装(无盘)图书,本书定价:39.00,页数:446,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交往行为理论》精选点评:
●把人看作完整自洽,具有能真实反映自我的前提并,具备合理性前提的主体,比经济学对理性人的假设还要好笑。也难怪他在里面嘲笑移情只能是想象一个陌生主体的心灵状态的神秘行为。醒醒吧,真以为有“你”在思考,真以为“你”活着?你只不过是用来管控有机肢体的一个残篇的幻觉,这就是经验主义而且没有什么可反驳的余地,无非是信与不信,而我也不可能和不信的人作什么交往行为。有的只是戏剧行为。但为了提供理论知识的输出与体系的构建,却只有延续这种范式,另一种无望的尝试。
●哈贝马斯的学说,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作。这学期“当代哲学”一门课,就需要读28位哲学家的著作,这本书是其中之一。
●读罢,就可以理解事实与规范之间了。合理化,正当性与合法性,利益/旨趣/兴趣,这三组若能稍微再校对一下,其实也挺好。而且编校真的很“敬业”,原文明显是一个词但是由于换行而空开的,合并在一行后,空格也没有擅自消除。。。
●努力读了两遍,基本上没看懂…
●还是周国平说得对,女人搞哲学,对女人和对哲学都是一种折磨。从今天开始,请叫我哈贝马斯·孔灵。
●这本真的是译得好的么?我怎么感觉还是好晦涩。。。而且编校错误好!多!
●自认为是哈贝马斯最好的作品
●很荣幸,无法坚持读完。只读了序言。
●找不到第二卷
●很难读,但是读来很有收获。韦伯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交往行为理论》读后感(一):读 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viii the history of postwar philosophy
1 (不是基于理性,而是希望从社会科学角度来进行研究)确实是旁征博引。
143(对于Weber的回顾)
144 Horkheimer,Adorno,Marcuse用Weber的视角来解释Marx.
168 结合对韦伯的研究来进行读解。
《交往行为理论》读后感(二):笔记
任何一种带有社会理论要求的社会学,如果想进行较为彻底的研究,就必须把合理性问题放在元理论,方法论和经验三个层面。
1.合理性:概念的临时定义
合理性更多涉及的具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如何才能获取和使用知识,而不是对知识的占有。
批判涉及到一种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把这种要求和他的表达联系起来,只要他们具有断言或目的行为意向。
表达的合理性可以用意义内涵、有效性条件以及必要时可以用来支持其有效性、陈述的真实性或行为准则的现实性之间的内在联系加以衡量。
如果言语者满足了达到以言行事的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并且至少和以为其他的交往参与者就世界中的存在达到共识,那么论断才称得上是合理的;同时,如果行为者满足了为了成功介入世界的目的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那么目的的行为是合理的。
具有言语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如果他们尽可能地不被事实和目的-手段-关系所迷惑,我们就可以说他们是合乎理性的。
交往理性概念涉及的是普遍有效性要求尚未明确的整体关系,因而只有一种论证理论才能对它做出恰当性解释。
《交往行为理论》读后感(三):以交往理性为基础的批判型社会理论
在很多哲学家的著作中,西方哲学的发展,主要划分成三个阶段:本体论、认识论(意识哲学)、语言哲学。在古希腊的哲学家的研究方向中,更多的侧重于对自然和人的本体的认识和研究,探究现实存在的事物的本源,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意识思想。在近代的哲学思想中,哲学家们的研究思想逐渐从探究事物本源的本体论转向为认识人和世界的起源和方法,比如研究认识世界的方法等。在现代的哲学理论中,哲学家们又将意识哲学转向了语言哲学,将“语言”放置在人类社会这个大环境中,这一转向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学的产生营造了环境氛围,在社会哲学背景下分析人与人的交往行为中的语言哲学思想,正是哈贝马斯在本书中想要着力阐述的观点。哈贝马斯在社会中人类的交往行为中,也就是现代性形而上学的哲学话语进行批判和反思,寻找语言哲学的理性行为,重建现代性哲学思想。同时,哈贝马斯又从人类的语言与交往中,分析人类逐步发展处的理性交往能力,对现代性的形而上学的思想本身展开反思,试图摆脱其意识哲学中的非现实性思想。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活动主体,由于共同活动的需要而在人们之间所产生的,通过言语或者其他传递信息的媒介符号,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建立和发展相互接触的复杂和多方面的过程。其定义特点是,具有行为能力和语言能力的主体,通过语言和能够传递信息的媒介符号等,在社会共同认可的交往规则背景下,通过主体间彼此的坦诚交流,达到理解和沟通的目的,这不仅仅体现出人与人之间的发展,更表现出人与社会如何和谐的发展,在社会交往规范下逐步克服摩擦。
在本书中,哈贝马斯提出了“三个世界”理论,将人们生活的世界分为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其中客观世界指现存的现实世界,社会世界是个人关系的合法化总和,指规范、价值及其他被认识到的社会期望,主观世界即人们各自的自觉意识总汇成的世界。他进而又根据行为者与三个世界发生的不同的关系,将社会行为分为四个行动:目的论行为,规范控制行为,戏剧式行为,交往行为。
交往行为作为哈贝马斯这本著作的核心内容,之所以比其他三种社会行为更加体现现代社会理论的合理性,我觉得是因为交往行为更加具有包容度,是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共同作用下的产物。如果没有两个主体之间的交往动机,其他三个行为的存在就没有合理的意义,可以说,交往行为既是其他三个行为的基础,也同时蕴含在上述三个行为之中。
但是,我认为哈贝马斯的行为学理论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其中哈贝马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劳动者地位和科学技术地位都日渐提高,人类越来越受科学技术发展速度的牵制,整个社会下,人类的交往行全面呈现出一种被动的态势。在早期的的社会交往中,主要以血缘关系和感情关系作为交往行为的基础,主体对客体的结构特点表现出人与自然占主动地位,成为人类理性行为的核心。这一点,即时在阶级关系和社会分工占主导地位的现代社会也是如此,“主体——客体”依然是人类理性行为的核心。想要从中回复主体自身的价值,克服“主体——客体”的被动,发挥“主体——主体”的主动性,就要对历史唯物主意进行重塑。而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这种重塑并不是简单的修改或替换,而是一种在理论与理论间的互补和整合,通过系统化的补充和整理,以一种能够被社会规范所接受的方式重塑观点,即哈贝马斯运用批判哲学的思想,站在康德主义的视角对马克思主义思想进行发展和评估,对历史唯物注意进行补充。
交往行为理论确实做到了补充历史唯物主义的缺陷,但是哈贝马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解读基础一定的偏差,交往行为理论强调的是精神交往,甚至对语言的力量是无限崇拜的,他的阐述建立在价值观超越于现实阶级性的基础上,这从唯物主义的角度上来分析,是不够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意义的,无法将这一理论合理的运用到社会动力上来。
《交往行为理论》读后感(四):《交往行为理论(1981)》卷1 小摘
这套书读了10来天了,很辛苦的说。最终还在某种的迷茫中部分逃离,虽然期间也不乏喜悦。
曹卫东译本尚好。有个英译本对照就足够了。但曹的序言却有点误导,说是“是一部过渡性的著作”,实际上应该是“基础性的著作”,communicative action是哈贝马斯理论的基石,无论从批判角度,还是从建构性角度。
Habermas之广博让人五体投地,同时却以让人极端畏惧的方式写作:德意志式的、渊博的才华横溢的却又冷冰冰的、毫无同情心也毫无节制的写作方法。当他涉入任何一个分论题的时候【Weber, Searle,Parsons, wittgenstein, Mead, Durkheim,Lukacs, Horkheimer,Adorno, Austin ,Mycintyre, Rawls, Piaget,】都以一流的专业性和一流的篇幅来予以处理,总体的效果却是让那些弱智的追随者被遗弃在漫长而艰辛的马拉松思想之旅中悲叹甚至折磨致死。再考虑到语言翻译的问题,这一困难简直是灾难性的了。
第一部分“导论”中, Habermas说,理性【rationality】构成了哲学的基本问题:随着科学和反思意识的发展,哲学变成或收缩成为元哲学,其中保持稳定的就是“认知、语言理解和行为中的合理性的形式前提”,也即是合理性理论【theory of rationality,p2】;随即哈贝马斯沿着社会学的路径去介入合理性问题。【在此,sociology不是今天已经高度分化和体制化的社会学,而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理论,试图解释“现代生活世界合理化的增长过程”(p.6)】
第一节“rationality: a preliminary specification”中,哈贝马斯比较了认知-工具理性和交往理性,并将前者契入后者之中,从而形成了某种较为宽泛的“合理性”:范围涵盖断言行为、规范行为、表达行为和评价行为。这四者一起构成交往实践,特点是共识,且建立在主体间对可批判地检验的有效性要求的认可上(rests on the inter-subjective recognition of criticizable validity claim)。
第二节比较了神话世界观和现代世界观的特点。在分析神话世界观的时候,采纳了Levi-Strauss及其弟子Godelier的理论。“先人们毫无戒备地把自己奉献给无法主宰的周围偶然世界,神话思维在叙事中解释世界,在想象中把握世界”(p.47-48)。当世界逐渐去魅(disenchantment)时候,自然和社会就在反思中分化了。这一变迁伴随着基本概念系统的变化,而哈贝马斯则试图在其中为交往理性提供一个关键的位置:联结de-centered worldview与有效性要求。
第三节则沿着上述思路,分析四种行为概念:目的[和策略]行为对应着客观世界;规范调节的行为对应着社会世界;戏剧行为(dramaturgical action)对应着主观世界;而交往行为则对应着某种原初的生活世界(lifeworld)。后一种行为把三个世界概念合成一个体系,可以用于达成沟通的解释框架。
第二部分讨论Max Weber的合理化理论。或许这里提供了Weber研究的最好的也最精致的导游图。Weber摆脱了孔多塞的启蒙的理性主义和19世纪的历史进化论,在一种科学的语境中来理解现代社会的合理化过程。这里分为四个小论题:西方理性主义;宗教-形而上学的去魅与现代意识的形成;社会合理化与新教伦理;法的合理化。应该强调了Weber对工具理性过度发展即所谓官僚化‘铁笼’的担忧。
第三部分借助Austin和searle的语言分析的讨论而开展哈氏的形式语用学(formal pragmatics)的建构,为交往理性奠定某种语言学、方法论和知识论基础。得到强调的是“以言行事的行为【illokutionary action】”,是交往的基础。
第四部分讨论了马克思主义者Lukacs、Horkheimer, Adorno等对weber官僚化命题的接纳。进一步发展为物化(reification)这一悲观的命题。意义和自由都丧失了:就前者而言,工具理性丧失了道德基础;就后者而言,阿多诺的“受到控制的世界【verwaltete welt】”和韦伯的“铁笼”是一样,个性萎缩, Horkheimer说,只有听命于环境了,面对工具合理性的技术世界,人已经微不足道,彻底边缘化了。在分析中,哈氏也注入了淡淡的信心的光芒“扎根在言语有效性当中的合理性潜能才是核心所在。这种合理性潜能永远不会完全枯竭”。【P321】
为了提供新的可能性,在这一部分的最后一部分,哈贝马斯指出,为了摆脱绝望,必须摆脱意识哲学范式【paradigm of consciousness philosophy】,借助语言学走向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有了主体间性,个体之间才能自由交往,个体才能通过与自我进行自由交流才能找到自己的认同,才可以在没有强制的情况下实现社会化”。【375】
由此,Habermas开启了新的,直接承续启蒙思想的哲学征程:拯救现代性或理性。上卷到此结束。
江绪林 2011年5月23日
《交往行为理论》读后感(五):交往行为理论读书笔记
资本主义的制度框架不是束缚合理化力量的生产系统,而是目的理性行为的亚系统。正是在这些亚系统当中,西方理性主义才获得了社会意义。 马克思,韦伯以及霍克海默和阿尔多诺都认为,所谓社会合理化,就是指行为关系中工具理性和策略理性的增长。 孔多塞的历史哲学隐藏着这样一种观点,即:偶然性经验和意义问题,但迄今为止着一直都是用宗教来加以解释和解决的。韦伯正是试图由此去追踪社会合理化的过程。146。 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在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之中建立起了辩证法中介,但是随着黑格尔的辩证法逐渐与时代合流,理论与实践的中介成为一个永恒的主题。实践理性所涉及的问题,再也不能用哲学的手段来加以解决了。当时代的要求跨越了纯粹论证的界限,批判的武器需要对武器加以批判。用实践理论来进一步发展理论。 合理化过程并不是西方特有的现象,尽管纵观一切宗教,合理化只有在欧洲发展成为一种理性主义,这种理性主义一方面具有特殊性,即为西方所特有。另一方面又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它是现代性的普遍特征。151. 韦伯坚决反对合理化过程中现代社会脱离道德的价值趋向,而放任自流。因此,科学和技术在他的合理化理论中失去了范式的地位。韦伯集中研究的是理性行为制度化的道德-实践基础。 韦伯或许会认为,合理化涉及到的是价值实现的技术,而不是价值本身。 道德理性主义和法律理性主义构成了现代社会形成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两者大致和现代自然科学同时获得了系统化,即发展成为理性自然法和形式伦理。不过这种自律化过程依然是在宗教解释系统中完成的。韦伯阐明了从这种宗教信念到信念伦理的发展过程。 韦伯认为信念伦理扎根在宗教当中,具有原则性,遍及资本主义的基础层面。因此,伦理理性主义首先由文化系统渗透到了个性系统。 法律理性化也是价值领域分化的结果,而价值领域资深是世界观层面上解神秘化过程的 产物。宗教合理化是西方理性主义的前提。沿着宗教合理化的道路逐步形成了现代意识结构,再展开为现代意识结构的制度体现。 重要: 对目的的选择也可以具有客观正确性,目的理性行为的条件不仅包括手段的工具合理性,切包括根据一定的价值来确定目的时的选择合理性。从这个角度看,一个行为如果是合理的,她就绝对不能受到情感的盲目操纵和传统的任意摆布:“行为的合理化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有计划地适应结构来代替内心对惯常习俗的依赖。这样一种合理化是以牺牲情感行为以及传统行为为代价的。 工具合理性和选择合理性被韦伯统称为形式合理性。 把目的理性行为和价值理性行为结合起来,才会形成一种新的行为类型,他满足了实践合理性的总体要求。 哈贝马斯看来,韦伯阐明了认知-红菊合理性是如何借助于新教职业伦理和现代法律而在经济和国家当中获得制度化的,但由此并不能悲观地预言,这些亚系统凝聚成了“牢笼”。他认为韦伯走过了一步,他从理性的实质同一性的丧失当中推导出了一种多神论。 “价值的提高”在现代经验科学领域里的含义最初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理论知识的增加导致了认识的进步。构成问题的是法律观念中价值的提高。韦伯在这里指的是结构的改变,亦即法律理论和道德理论的普遍主义命题越来越明确。 韦伯在《中间考察》中提出的观点。韦伯坚持认为。“对世界中出现的特定领域的特殊性进行分析。”总会导致摩擦和冲突,这是由价值领域自身的规律决定的。 重要: 韦伯认为,习俗意味着“习惯了日常的行为”,它十分的“含混”使得惯常的内在规范结构彻底丧失,所剩下的纯属是惯性和对规则的无意识的遵守。182 重要: “法律理论”的理想法律秩序与现实当中的总体经济行为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前者处于理想的应然有效性层面上,后者处于现实当中发生的事件层面上。从社会学意义上理解法律秩序不同于从法学意义上。这样,“法律秩序“一词的意义也就完全改变了。法学意义上意味着一个逻辑可以”正确“阐发的总体规范,社会学意义上则是人的现实行为的实际动机的总和。“183 重要: 韦伯设定,现代法律的发展过程和现代意识结构如果不是同步,也是平行的。世界观的伦理化,同时也意味着法律意识的合理化;但反之,后传统法律观念的可支配性还不能同现代法律体系的贯彻相提并论。只有在理性的自然法基础上,才可以用形式法的基本概念来重建法律的实质,以便建立法律制度,并在形式上满足普遍主义的基本原则。 韦伯主要对比了两种基本的概念策略:一个是西方的,主要是一个彼岸观念;一个是东方的,出发点是非人格化的宇宙。韦伯也称之为超验的上帝概念和内在上帝概念:“行动的上帝”以耶和华为典型,“秩序的上帝”则以婆罗门为代表。 一种救赎宗教认为,信徒可以把自己看作是某个超验上帝的工具,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禁欲主义形式的救赎途径;而在另一种救赎宗教看来,教徒是一个世界内在神圣本性的载体。这样,它所提供的就是沉思形式的神秘主义救赎途径。 宗教禁欲主义在中世纪修士会盛极一时,它必须渗透到宗教之外的生活领域之中,才能把世俗的行为置于信念伦理的规范之下。韦伯在新教职业伦理中没有明确这一过程。另外,韦伯对于现代科学相应的发展过程不甚关注,其余社会承担者可能与新教教派在推动合理化的世界观深入生活实践方面发挥的作用是一致的。 新教伦理的一个特征在于:用恩宠特殊论对一种救赎宗教的信念伦理加以限制,这样就可以区分精英宗教虔诚和大众宗教虔诚,并且推翻天主教把僧侣伦理,教士伦理和普通信徒伦理并列的做法。 因为有了它,资本主义的企业家可以从一个伦理中立化的领域当中坚持从目的行为的角度形式,用一种客观化的立场行事。 韦伯认为,一种道德意识在后传统意义上如果离开了宗教的渗透是不可能牢靠的。韦伯的这个观点同样也缺少充足的理由。 重要: 因为现代法律一开始是以世俗形式出现的,所以,韦伯在他的法律社会学中提出了一种不同于起宗教社会学的策略。法律同评价性的价值领域脱离开来,从一开始就时一种认知工具理性的一种制度体现。 形式法的组织手段建立在后传统的法律观念基础之上,随着道德源泉的枯竭,法律系统甚至会变的越来越必不可少。 按照韦伯的理论,道德-实践合理性在目的理性的经济行为和管理行为制度化过程中具有核心的意义。有了新教职业伦理和现代法律系统,道德意识原则在个性系统和制度系统当中就获得了体现它们为目的理性行为提供了一个价值理性的基础。韦伯使用了一种复杂的实践合理性行为,目的讲目的理性行为和价值理性行为协同起来。但是,能够发生结构性作用的只有目的理性行为,而不是价值理性行为。法律的合理化过程只能始于经验-理论知识,始于工具-策略行为,实践合理性无法独自获得制度化,也就是说,无法获得一种亚系统所特有的意义。 由于在这样一个世界中,道德行为主体可以把循道宗生活方式的基本原则作为取向,因此,私法主体觉得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做出纯粹的目的行为。宗教世界观的去神秘化以及世界观的解中心化,为自由平等的权利主体从假设的角度对神圣法律加以转换提供了前提。 对于现代法律而言,重要的在于,绝对需要一种独立于传统的论证,“理性的共识有效性取代了传统的共识有效性。” 韦伯在接受了法律实证主义概念并阐明了决定论的程序主义和发型概念之后,就可以吧法律的合理化转换到认知领域了,而且,不用依赖于伦理合理化对法律合理化的研究。 韦伯竭力强调现代法律的形式特征,认为这样现代法律就只充当目的行为亚系统的组织手段。仅仅从形式合理性的角度来考察现代法律的发展过程,再也不是用道德-实践价值领域的规律性来加以衡量了;法律的合理化直接和认知-工具价值领域的知识进步建立起了练习。 韦伯反对把伦理的行为取向转换为功利主义的行为取向,认为这样做实际上是把动机基础与道德-实践价值领域隔离了开来。甚至,在韦伯看来伦理领域中目的理性行为亚系统独立成为的“牢笼:,在法律领域中,很可能进一步扩大成一种危险。 方亦元 2017.11.28日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