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办理的一起女大学生诈骗案——可惜聪明没有用在正道上
大约十年前,我办理了一起一名在校女大学生诈骗一百余部手机的案子,虽然事隔多年,但该案诸多细节依然在我脑海中历历在目,现在我通过回忆把它写出来供大家一阅。
十年前一天,有我市电信公司领导和员工到我队报案称,其在我市某大学内开设的电信营业厅数月前开展了一个名为“存话费送手机”营销活动,即大一新生只要拿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到该营业厅办理一张电信手机卡,预交100元话费,就可以送一张900元购机劵,凭该劵再补100元就可以从该营业厅领走一部价值1000元的华为或小米手机,交换条件就是学生还需和电信局签订协议,保证大学四年都要使用该电信手机卡,每月最低消费话费50元,不能欠费停机否则就是违约,电信局有权向学生追索1000元以补偿电信局免费送给学生的手机损失。
活动是在大一新生入学后开始进行宣传营销的,开始效果不是很好,但后面一阵时间突然参与该活动的大一新生暴增,电信局领导以为该营销活动很有吸引力就推广到另外一所大学的电信营业厅,但随后电信局发现很多学生办理的手机卡都处于停用状态,经查询有160余张卡没有任何使用记录,而且领走的手机很多也在外地插上另外手机卡使用,这样电信局委托学校保卫处找到这些新生进行询问,得到的情况是,这些学生是分别从四个“学姐”那得到这个消息的,四个“学姐”有的是晚上到寝室上门来宣传的,有的是在学生会共事时宣传的,给他们宣传的说法是给他们一个做兼职的机会,即学姐告诉他们,现在学校电信营业厅开展的这个“存话费送手机”活动人气不旺,电信局的经理想请人做托来拉升活动人气,就让“学姐”找他们大一新生去营业厅做托全程参与这个活动,活动所需200元费用由她们出,领出的手机、手机卡也交给她们还给电信局,每个兼职者还可以领到50元左右兼职费,至于和电信局所签订的协议也只是走个形式,后面电信局就会把它作废,还有的新生有疑惑,“学姐”就会拿出一份盖有电信局公章的文件给新生看,上面写明所签订的协议后面会作废。这样这些新生就闻风而动,一传十十传百,很多新生为了赚这50元兼职费主动找到这四位学姐,甚至还有很远分校校区的新生得到消息也坐车赶过来主动要求参与兼职,有的新生为了多赚取兼职费,就自己再发动自己室友、同学来参与,只给他们30至40元兼职费从中赚取10到20元差价,所以那段时间,电信营业厅内人头攒动,都是闻风而来排队“做托”领手机的新生。
接着保卫处又找到该四名学姐进行询问,得知四人是从该校音乐学院一大三陈姓女生处得到这一消息的,陈某跟四人有的是学生会共事认识的,有的是兼职QQ群看到发布的兼职消息后私聊认识的。陈某告诉她们,她跟电信局经理是哥们,这个经理为了拉升他们这个营销活动的人气,想通过她来找人做托,每个做托的兼职者可以得100元兼职费,当然她们也不必把100元兼职费都给出去,怎么给由她们自己定,其中有个“学姐”有些不信,陈某就给了她一份前面说的盖章子的证明。这样这四个“学姐”相信后,陈某就和她们约定,她们邀约到了新生准备去营业厅领手机前,告诉她有多少人,陈某就按每个人头300元将钱转给她们,办完后新生交给她们的手机、手机卡及协议书都送到她租住的楼下交给她,她再还给电信局。就这样这四个“学姐”累计将100余部手机交给陈某,各自也从陈某处赚取了上千元不等兼职费。
随后保卫处找到陈某,陈某称自己是在大学生兼职QQ群看到这个兼职消息的,手机也是按照对方的要求寄给对方了,并提供了一个快递单。这样学校保卫处也不知道从何下手了,就建议电信局报案处理。
我接手该案后,先将四个“学姐”喊来重新询问一番,觉得她们所讲的话应该不会有假,那怀疑对象就落在陈某身上。当我们准备接触陈某时,学校要我们等一等,说要等通知她家长过来再接触,后等到她父亲过来,我们对陈某进行了第一次接触。陈某说法跟对保卫处说法大致不差,说是在兼职群看到有人发布兼职信息,就和对方加好友私聊,对方称自己是帮电信局做事的,现在电信局要找人做托来拉升他们这个营销活动人气,问她能不能组织到新生参与这个活动,每个做托者有150元兼职费,她就想到了找这四个“学姐”去拉新生自己从中赚取差价的法子。问到为什么说自己和电信局经理是哥们?她说是自己为了让这几个“学姐”更相信而自己胡编的。她称她和QQ上这个人并没有见过面,都是QQ上联系,并提供了大量其和上线的QQ聊天记录截图,对方给自己转账到支付宝记录截图,问她电脑上还保存有QQ聊天记录吗?她说笔记本电脑刚刚坏了,寄回家修去了,她父亲也证实是这样的。问她手机分多少次寄给对方的?为什么只有一张快递单?她说分了有四次寄出去的,其他快递单都没有保存下来。问那张电信局证明文件是哪来的?她说是对方发给她打印而来的。
陈某说得活灵活现,又提供这些证据支撑,从聊天记录内容看和陈某所说也大致相符,我一下子也判断不清楚,就暂且相信了陈某说的那个上线的存在,那怎么去找这个人呢?
快递单上留的收件人只有一个黄姓,号码是个座机,我先想也许嫌疑人很小心,怕我们追踪到,所以留个座机号码,经查询该座机号码竟然是我市某电子产品销售商城门前一街头IC卡公共电话亭号码,难道快递员打这个号码可以通知到收件人来收件吗?我们又跟陈某确认,陈某坚持说对方所给就是这个号码,且聊天记录证实对方发来也是这个号码,这就奇了怪了。我们又到快递公司凭这张快递单进行查询,快递公司查询半天最后答复,这张快递单没有任何记录,有可能是快递员收到货后中途私下将这笔单子转卖给其他公司快递员了,所以查不到记录。这条线索断了,再从QQ号码入手找人,发现该QQ号码已经停用,但调取该QQ号码登录记录,发现该QQ号码竟然登录地点就在陈某所在大学附近,甚至还有和陈某QQ号码登录地点重叠情况,这就非常可疑了。但有这些疑点,我也没有贸然行动,因为毕竟陈某有准备多时,不是能轻易攻破的。
我们又通过被领走手机找线索,发现有部手机在我市使用,便找到使用该手机的机主,该机主说他这部手机是不久前从前文提到的电子产品销售商城某商户买来的,并提供了购机发票,接着找到该商户,该商户老板黄某则称该手机系其一批从武汉进回来的,要其提供进货单据其则支支吾吾拿不出来,这样毫不客气将其带到队里进行审查,经审查其承认该手机不是从武汉购进的,而是通过同在一个商城修笔记本电脑的熊某介绍的一个女大学生卖给他的,将陈某照片给黄某和熊某辨认,两人辨认出陈某就是一共分四次将共一百余部手机卖给他们的女大学生。两人交待,熊某和陈某系在火车上相识,都是宜昌老乡,前段时间陈某跟熊某打电话,问熊某说她许多同学从学校电信营业厅做活动时领了部不花钱的新手机,又不想用,问他有没有办法帮忙把手机卖掉,熊某就找到黄某问他要不要,黄某就开出比其正常进价低的价格收购,并和熊某谈妥每部手机给熊某80元提成。这样第一次陈某用书包装了一书包手机过来,黄某见确实是没有开封新手机就收下了,然后给了一万余元现金陈某。之后陈某就要了黄某收货地址,并留了自己银行卡号给黄某,之后三次就是陈某把手机直接寄给黄某,黄某再把款打给陈某银行卡里,这样黄某一共从陈某处收购手机100余部,共给陈某打款5万余元。问黄某为什么我们第一次找到他时不说实话,他说是之前陈某跟他打了电话,说保卫处和公安局在调查她,要黄某小心点,如果公安局找过来了,就不要承认是从她这里收购的,黄某还问陈某瞒不瞒得过去,陈某说放心那个办案子的警察是傻逼,她已经把他糊弄住了。(你们说当时我听到这句话的内心是什么滋味?想当时我给她做完笔录,天黑了怕不安全,还亲自开警车把她送到宿舍楼下)
这样事情已经水落石出,抓陈某那天正好是十一长假放假前头一天下午,我们到陈某租住屋去找她,她提着行李箱刚下楼,是准备赶火车回家的,她看到我们过来愣住了,我说了句事情总有水落石出一天,这天已经到了,她说我懂。随后审查过程中,她态度很好,一五一十讲清楚了整个作案全过程。
陈某来自宜昌下面一个县城普通家庭女孩,是通过特长生途径考进我市这所大学的,学的钢琴专业,我市这所大学是一所非常普通的师范类大学,陈某来这里读书非常心有不甘,但也无可奈何,所以她大半心思都没有花在学业上。从大一开始就在外面兼职做家教,当模特,后来又发展到在淘宝上开店卖衣服(在她租住房间搜查时,还有许多没有卖出的衣服堆在房里),通过做兼职认识了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人,比如她骗人说她和电信局的一个经理是哥们,其实她通过做兼职认识了一个移动公司什么经理,她自称跟这个经理关系处的很好以哥们相称,所以她骗人时就移花接木过来了。问她有没有谈朋友,她说没有谈,说学校那些男生她一个都看不中,和她比起来都太幼稚了(其实她谈了个外地某职专的一个男朋友,提供给我们所谓上线的QQ号码就是他男朋友之前用过的,所以会出现两个QQ号码同一地点登录情况,骗来的钱也大半花在这个男朋友身上)。她跟寝室的女生关系处理的也不好,所以从大一下学期开始就在外面租房住,再加上喜好买化妆品和衣服,她家里给的生活费肯定不够,所以她要不停在外面兼职赚钱,我想这也是她后来胆大妄为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诱因。
原来陈某想到这个路子,是她做兼职时认识的一位大四师哥胡某告诉他的,胡某说电信营业厅现在在开展存话费送手机活动,要她找新生去参加这个活动把免费手机领出来交给他,参加活动所需200元成本由他出,再每个兼职者给150元好处费,由陈某去分配。陈某问签的那个协议怎么办?胡某说那些新生什么也不懂,有人问起,就说协议是吓唬人的,没什么好害怕的。这样陈某就按照胡某教她的说法找到了她学生会认识的四个新生去营业厅领了四部手机出来交给胡某,自己从中得了400元。后来她转念一想,胡某等同于花1400元从她那拿走四部崭新价值约4000元手机。陈某本来就在淘宝开店做生意,一下子让她悟道了商机,“我能让新生相信把手机给我,我何必非要给胡某呢?领一部手机出来只要350元成本,这个钱由我来出,新生领出来的手机不是可由我来处理吗?”,于是她打电话问了前文提到的修笔记本电脑的熊某,问他能不能找人收购营业厅免费送的华为和小米手机,熊某给她回话每部手机按七百多元有人收购,陈某一算当中利润超过一倍,当即她就开始行动起来。
首先她将胡某教她的说辞进行了加工包装一番,即成了前文所说的电信局经理哥们让她找人做托参与活动,只是走个过场,所领手机、手机卡、协议最终由她还给电信局,因为是电信局的经理要求找人做托的,那协议自然就不会算数了,又怕有些人不相信,陈某干脆用PS软件伪造了电信局公章的证明文件,打印了两份出来。其次她知道光凭她个人是很难发动足够多新生参与的,于是她就在QQ群发布兼职消息,就有了前文说的三个“学姐”跟她联系,而且她把兼职费压到一个人头100元。最后她终止了和胡某合作关系,称其找不到人了,但其实她已经利用胡某预先给她的4000元费用骗到了一批手机。后面事情大家都清楚了,陈某可以说足不出户,坐等四个“学姐”把手机送到她楼下,她再转手寄给黄某,黄某再将货款银行转账给她,短短一段时间,她就不费吹灰之力纯赚了三万余元。当然不义之财如流水,钱来得快去得也快,陈某把她男朋友约过来,疯狂花钱,光为她男朋友一款游戏就充值万余元,骗来的钱一下子挥霍一空。
最终陈某因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因考虑她是在校生,学校也出面求情,她家人第一时间全部退赃等缘故,我们将其取保候审,一直等到她领到毕业证后才将该案起诉出去,后来法院判了其缓刑。
陈某可以说是非常聪明的一个女生,不论是前期学校保卫处和我们找她调查时,她可以镇静自若,编造了一个能自圆其说的故事,并伪造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快递单予以支撑,一下子竟把我给蒙过去了。还是案件本身她能在前人基础上想到这个做托的骗人说辞,让那么多人上当受骗,以及她在网上招人自己坐享其成,都显示了和其年龄阅历不相称的聪明之处,可惜聪明没有用到正道上。
陈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手写了几千字的悔过书,自己剖析了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深层原因,我看过后深受感动,认为有可救之处,极力建言将其取保候审。将悔过书给其父亲看完后,她父亲泪如雨下。陈某是一个从小被家庭管教太狠,又寄予希望和给予压力太大的孩子,高考发挥失常,一下子击碎了她和家人的全部希望,她本想考到一所离家远的好的大学,远走高飞脱离家庭的束缚,奈何只能读省内这所远不如她意的大学。大学三年她很少回家,她父亲有时候开车过来接她回家,她也找理由不回,和寝室女生关系处理不好,周围人她看不上,学业无精打采,只有沉湎于游戏和购物之中,人生毫无追求,这就是她走向犯罪的深层原因。
好在我后来确实也看到陈某经过反省后发生了变化。陈某在大四实习期间本来被学校分配到市内一所小学实习,可是她主动跟她同学调换到一所农村小学实习。她给我说她住在学校分给她的一个门窗都是破的房间,晚上睡觉还要用桌子顶住门才敢入睡,她负责整个年级的音乐课,还兼任一个班的临时班主任。她说不来这里她竟然不知道到现在这个年代中国竟然还有这么贫穷落后的地方,学校里课桌都是破旧不堪,学生都穿的破破烂烂,冬天有好多学生手上还生了冻疮,她还买毛线手套给这些孩子带上。中午学校食堂给学生提供的伙食也是非常简陋,跟她在看守所呆过吃的“水上漂”强不了几分。学校也没有什么健身活动器材和场地,有一张石板做的兵乓球台,但没有兵乓球拍和球,还是她自己出钱买了拍子和球让学生玩,她还拍下了学生玩球时的照片给我看,她说她看到学生们玩球时欢快、喜悦、你疯我抢的样子,她觉得幸福有时候真的可以来的很简单的。元旦晚会她要求她班上每个学生都要上台表演节目,那些胆小内向的孩子不愿上台,她也提前给予鼓励和指导,她说最终班上每个小孩都上台表演了节目,她从学校借了部摄像机将整个晚会全部录了下来,还刻成光盘,一张留给学校,一张自己保存下来,学校校长也表扬了她,说是学校这么多年来,第一次有老师这么做。
后来实习期要结束了,她从网上买了好多各式各样的糖、巧克力、小玩具送给班上每个孩子,她还给她喜欢的孩子写了卡片寄语,她说她走那天,班上的孩子都准备了小礼物送给她,都围着她哭了,不要她走,她也哭了。
后来她毕业后到武汉找到一个培训机构当钢琴老师,她还跟我说这行很有前途,她准备以后自己也开工作室,先从小的做起,慢慢发展壮大。但后来我听她父亲说,因为缓刑需要定期到社区矫正报到原因,陈某无法在武汉呆下去,只能回她当地去了,这是我最后得知她的消息,也不知道她的工作室后来开起来没有。
因为该案电信营业厅是私人承包的,所以实际受损失人是营业厅老板,陈某父亲退赃后,我让电信局写了个委托,我们把钱退给该老板。然后我还要电信局写了个承诺书,就是说因为电信局损失已经全部挽回,电信局不得再以此追究那些违约新生的责任,因为我们找那些新生调查时,新生很担心这个问题,电信局也同意写了。哪晓得一年过后,我到学校保卫处办事时,无意中碰到电信局的人在保卫处找那些违约学生要1000元补偿金,否则就要去法院起诉他们。我立马给电信局经手的人打电话,对方说是上面领导意思,学生确实违约了,不追究上面领导不同意。你们说,电信局这样做过不过分?我也无可奈何。
最后想和大家探讨一下本案几个法律问题,就是本案中收购手机的黄某、从中介绍的熊某及给予陈某启发拿走四部手机的胡某是否够罪的问题,当然最终三人都是没有处理的。我认为,黄某从陈某处收购100余部崭新手机,主观上缺乏明知,因为陈某的说辞是其同学自己在营业厅参与活动领到的手机不想用委托她卖出去变钱,这也符合情理。再说胡某,他并没有虚构什么事实,唯一有虚构地方就是说协议只是吓唬人的,但这个虚构的成分尚难以让人出现错误认识程度,是不是真的吓唬人,应该由新生自己来判断,不能光凭一句话你就信了,而且胡某拿走四部手机也是给了自己家人自用,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还有就是电信局最后的做法有没有涉及到不当得利?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那些违约学生若知道电信局损失已经由陈某父亲承担后,能不能进行法律途径上的救济?欢迎大家给我留言解答探讨。
2021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