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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封建主义》经典读后感有感

2020-04-07 23:24:02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何为封建主义》经典读后感有感

  《何为封建主义》是一本由(比) 弗朗索瓦·冈绍夫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35,页数:250,特精心网络整理的一些读者读后感希望大家能有帮助

  《何为封建主义》精选点评

  ●欧洲封建主义的起源国王为了获得军力或者是劳役,封臣效忠国王,国王为了使封臣有一定能力履行义务授予一定土地,因此举行效忠礼及封臣礼,封君有权力在一定条件下收回封地,封臣倾向于把封地传给子孙,封君收回封地的难度越来越大,封君通过对继承限制来获得封臣继承人继续效忠。后来的封臣更注重于获得封地,效忠礼就成为形式了。欧洲的长子继承制更封地有关系,封地的分割影响封臣义务的行使,封君不同意分割,这应该是很重要原因。跟中国官僚体系完全两个路数

  ●已购。简洁学术书,但我想视之为奇幻小说素材,有契约礼数。封建主义跨越几个世纪留下了一些遗产存留于我们的行为思想情感表达理念方式中。我们几乎意识不到这笔遗产,但确实存在。我们是否意识到,一个法国佬向一个女人“致敬”( ses hommages)时,实际上是表示自己是她的封臣?一个荷兰佬或一个佛兰德尔人说他支持某人或某事( met raad en daad)时,他是在承诺类似于封臣承担的“援助建议”的义务?我们是否意识到,军人职业所具有的尊严,对自由订立之协议所具有的约東力的仰,如果一个命令不见容于一个自由人身份之尊严则不必遵从的信念,所有这些都来自于封建主义?“忠诚”将封君和封臣联系在一起,在西欧社会至今仍对忠诚美德高度重视,这一点可直接追溯到从前赋予“信义”的神圣性。

  ●显然比国内部分学者对封建概念梳理中立的多……

  ●国王与封臣之间的政治仪式颇值得玩味

  ●建议参考一下《诺曼时期的国王与领主》关于土地权利部分的相关论述。 本书的p166-p168提到了罗马法学者在遇到封臣再将封土封于自己封臣这一现象时的踌躇

  ●狭义和考古学文献下的封建主义,极佳的经典作品,很有趣脑洞以下,欧洲求婚的经典方式是不是也是来自 委身礼。我很喜欢本书前1/3部分,对于礼仪以及礼仪背后价值观强调,其实是古典时代传播给中世纪的产物然封建制也是来自于罗马帝国的托庇制。该书最后部分结论也很有趣,当封建制的人身关系逐渐被财产关系的实质取代后(授予封土才承担相应的役务),原初的封建制已经被现实性所消解,以信义诚诺为核心的封建制走向交易逻辑,从而也走向终结。我必须承认有些地方我也没读懂

  ●第一本详细笔记的书……

  ●虽然我自己学术上的兴趣并不在中世纪,但这是一部我非常喜欢的书。以及有幸得到了译者的签名!

  ●简洁清晰,狭义的封建制度。原来似乎一团乱麻的封建中世纪,通过封臣和封土的主线有了清晰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可以看出封君地位的不断下滑。

  ●以封君、封臣、封土为核的狭义封建主义。感觉国内对于“封建”一词的使用太泛化了。

  《何为封建主义》读后感(一):后世创造的“封建主义”

  本书极有价值,冈绍夫的书 提到以法德英为代表的罗马帝国后的封建制,分为早期9到10世纪,以及11到13世纪两个阶段,早期比较简单以礼仪宣誓为主(通过礼仪和宣誓进行相互诚诺,所以没有现场的直接书面记载),相关的礼仪很可能来自基督教(宣誓仪式中需要圣物),后期又加入了书面契约(记录礼仪现场的文字),从古文献中看,封建就是一个对等的相互诚诺的权利义务关系,封臣对封君 有援助(军事役务)、建议(集会陪同以及讨论,后面演变为参加法庭审判)和尊敬的义务,封君对封臣必须承担 保护(保护封臣财产权和对封臣)、辩护(封臣被诉,封君必须作为被告回答质询)和担保的义务,封建内在蕴含着信义的价值观,对封君封臣都有约束力(我在想秦汉以前的封建制,可能也有类似的礼仪安排,其中信义仍是礼仪的核心,这可能是为什么孔子春秋时代提倡仁义的来源)

  另外封建制下的委身臣服礼和效忠礼(乃至后面的封土)仅限自由人,也就是说自由人才能去玩封建,如果本身即已经依附某人,就不可能再行封建,12世纪德意志对非自由骑士不能行臣服礼的限制就在于此

  从欧洲的情况来看, 封建制就是罗马帝国之后处于混乱时代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最早用于国王和亲兵,后面用于国王和其他地方势力

  透过这些古代文本的解读,封建制在原始面貌展现出来,而后社会的巨大变迁,往往会对以前进行简单粗暴的解释并进行道德审判,整体意义上的封建乃是我们的创造

  《何为封建主义》读后感(二):关于封土-封臣关系的一些想法

  冈绍夫教授的《何为封建主义》成书已早,出版于20世纪40年代,是探讨西方封建的经典名著,可以说是对于对西欧封建社会感兴趣的人的必读书目。 正如本书书名所问,何为封建主义?对于封建主义这一概念,一般来讲有三种理解,即:狭义封建主义、广义封建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封建主义。马克思主义封建主义的概念,可以理解为:代表社会形态演进的一个阶段,其根本特征将封建主义首先理解为一种所有制形式、一种生产方式、一种社会形态,这是政治经济学概念不必多说。而狭义封建主义与广义封建主义则属于的历史学概念。简单理解,广义封建指西欧中世纪各种社会现象,“社会中的人身依附因素发展到极端,专职军人阶层居于社会等级体系的较高级别;地产所有权的极度分割;土地权利的等级体系,它由地产所有权的所产生,大致对应于上文提及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等级体系”,而所谓狭义封建,用冈绍夫教授本人的表述,则是一种“惯制”,专指封君、封臣以及封土,“这套惯制造就并规定了一种自由人(封臣)对另一种自由人(封君)的服从和役务——主要是军役——的义务,以及封君对封臣提供保护和豢养的义务。这种拳养义务通常所产生的结果之一,是封君授给封臣一块土地,这块土地称作封土”。阐释广义封建的代表著作是法国史学马克·布洛赫的《封建社会》,而阐述狭义封建的代表著作就是冈绍夫的《何为封建主义》。 之所以被称为狭义封建主义,可能还是因为冈绍夫所论述封土-封臣惯制并不具有代表性。这一点冈绍夫教授在自己的引言里面已经说明,作者“自我设限”,时间限定在了10到13世纪,这是作者所认为的封建主义的“典范时代”,空间上则是侧重于是卢瓦尔河与莱茵河之间的地带,作者认为封建主义就发源于此。冈绍夫所提出的封建主义不具有代表性(空间上不能包括整个欧洲甚至扩展到其他地区,时间上也不能包含整个中世纪),也成为其理论后来被不断批判的原因之一。 本书大致分为三个部分,作者第一部分探讨了西欧封建主义的起源,封建主义的历史渊源早的可以追溯到墨洛温王朝时期的法兰克王国,而封建主义的形成则是本书第二部分所讨论的,在加罗林时期,原先彼此不相关的封臣制与恩地制两种惯制开始结合起来,即将形成一种新的惯制——封土-封臣制度,这种变化在查理曼及其后继者的时代最为明显。等到了10到13世纪则是封建主义的典范时代,典范时代的封建主义是本书第三部分重点讨论的地方,就第三部分典范时代的封建主义有一些想法。

  《何为封建主义》读后感(三):【转】孟广林:西欧“封建主义”刍议——对冈绍夫《何为封建主义》的思考

  编者按:“封建”一词在我国学界是最常用的概念性工具(outillage conceptuel)之一,这个名词以及由它衍生出的许多相关名词,如“封建专制”“封建意识”等,既流行于历史学研究,也惯用于政治学分析。然而,对于这个概念的界定与使用,不仅在中外学界存在巨大歧义,在我国古今典籍之间也判然有别。2004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张绪山教授等翻译的《封建社会》,引发了学界对“封建”问题的热烈讨论,十数年间出现了不少重要的研究成果。最近商务印书馆又出版了张教授与卢兆瑜博士迻译的《何为封建主义》,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封建社会》是法国年鉴学派创始人之一马克·布洛赫研究泛义“封建主义”的不朽之作,《何为封建主义》是比利时著名史学家弗朗索瓦·冈绍夫研究狭义“封建主义”的代表作。这两部名作几乎同时问世,在过去七十余年间对国际学界的“封建”问题研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被奉为“封建主义”研究的双璧。为了帮助读者了解《何为封建主义》,我们刊出几位学者的讨论文章,希望有助于学界同人研究冈绍夫的“封建主义”观念,并在借鉴布洛赫、冈绍夫研究视角的同时,结合我国学界对“封建”概念的认识,将有关“封建主义”问题的讨论引向深入。

  《何为封建主义》读后感(四):【转】黄春高:何为封建主义——冈绍夫之问小议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作者:黄春高,系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弗朗索瓦·冈绍夫的《何为封建主义》由张绪山教授等译成中文出版,是学界期盼已久的喜事。2004年,张教授等曾译出马克·布洛赫的《封建社会》。如今两本中文译著在焉,一本作为广义的代表,一本作为狭义的代表,读者自可以在比照中加深对封建主义的理解。

  1944年,冈绍夫著作的法文版以Qu’est-ceque la féodalité为书名,这很值得玩味。中译本将其译为“何为封建主义”,是非常到位的处理,既符合法文的本来表述,又体现了中文问句的简洁和力度。1952年的英文版将提问式的书名对译为陈述式的Feudalism(封建主义),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英文版前言作者斯滕顿对这个书名也有关注:“尽管它的标题是《何为封建主义》,但不应该视为理论解说,而应视为证据的综合。”这当然是敏锐的观察。但是,显然斯滕顿并未认识到这一标题的理论力量及其背后的名实之争。我以为,冈绍夫著作的所有“证据的综合”,都是为了解说“何为封建主义”这一理论。

▲弗朗索瓦·冈绍夫(1895—1980)

  这一书名要与冈绍夫的导言一起对观。在导言中,冈绍夫专门讨论了封建主义有两种不同的界定。第一种是广义的,以布洛赫、卡尔梅特等为代表。“封建主义”可以被视为一种社会形态,“主要涵盖社会与政治的意义”。第二种是狭义的,以冈绍夫自己为代表。“封建主义”可以被视为一套惯制(或者制度),这套惯制造就并规定了一种自由人(封臣)对另一个自由人(封君)的服从和役务——主要是军役——的义务,以及封君对封臣提供保护和豢养的义务。该词主要是“法律含义”。冈绍夫还这样说,布洛赫和卡尔梅特“在讨论这个意义上的封建主义时,喜欢用‘封建社会’这个表述。这种用法如果被普遍接受,会有一个好处:它允许人们只是在赋予它的第二种意义上使用‘封建主义’这个词语”。当第一种广义的封建主义被“封建社会”(société féodale)这一术语所取代,第二种狭义的意义就归封建主义概念所独有。可见,“何为封建主义”的设问,冈绍夫已经在导言中给出了回答,即狭义的封建主义才是真正的封建主义。因此,一本通篇都是证据考证和综合的著作,其实是从“封建主义为何”的理论预设开始的。

  这一书名也要与各部分的“引言”一起对观。冈绍夫在各大部分做出的引言,可以看作是狭义封建主义某些特征的直接理论概括。例如,冈绍夫通过三部分的引言,完成了狭义封建主义的历时性特征和演变历程的概括。墨洛温王朝是其起源时期;加洛林王朝则为封建主义第一个阶段,称为加洛林封建主义;10—13世纪为第二个阶段,被称为封建主义的典范时期;13世纪之后,是封建主义的第三个阶段。

▲封建体系

  同样地,在引言中冈绍夫还明确界定了研究对象的地理范围,即卢瓦尔河—莱茵河地区,但也涉及核心地区之外的国家和地区。冈绍夫所做的时空界定,显然在具体研究之先,是方法论上的讨论,理论预设色彩相当明显。这种理论性讨论与“何为封建主义”的设问紧紧相扣,在作者实证研究之外提供着理解问题的思路。上述冈绍夫的时间设定,就可以看作是冈绍夫的封建主义的分期说。并且,冈绍夫的封建主义分期方式,就与布洛赫的封建主义的两阶段说产生了直接的对话。布洛赫以1050年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冈绍夫的时间节点不是1050年,而是10世纪。冈绍夫还直接把10—11世纪上半叶的过渡阶段与马克·布洛赫的封建主义第一阶段做了对比,说明二者之间的重叠之处。比较虽然简略,但效果已经出现。为何要对比呢?对比的结果如何呢?不能不引人深思。

  何为封建主义?冈绍夫之问,有明确的挑战对象。冈绍夫开宗明义地树起了狭义封建主义的旗帜。冈绍夫为何要进行这样旗帜鲜明的理论挑战呢?这与当时的广义封建主义主流存在有直接关系。如我们所知,自17世纪以来广义封建主义的概念和理论,呈现的是一种逐渐扩大的趋势。有学者认为,在冈绍夫那个时代有一种共识,就是封建主义包含着从政治、法律到社会经济的诸多范畴。因此,冈绍夫的设问与研究所要针对的正是广义封建主义的强势。

  冈绍夫之问,从著述的角度来看,主要是提给自己。书名设问,整本著作给予回答。通观全书,我们发现冈绍夫回答问题的方式非常巧妙。作者并没有直接论证封建主义是什么,而是采取迂回的方式,对作为封建主义构成的那些制度(惯制)进行细致的考证。在一个个历史语词的考证中,在一个个历史现象的推想中,逐渐向读者呈现出封建主义的面貌与特征。自然地,也就回答了何为封建主义的提问。冈绍夫的论证方式,带有突出的制度史特征。在这部篇幅不长的著作中,冈绍夫完美地展现了他作为中世纪制度史大家的能力和技巧:史料搜罗上的博学多闻、甄别考据中的细致周密、谋篇布局上的完整一贯,还有简洁明了的文字表达(中译文在这一点上很是传神)。尽管冈绍夫不是拓荒的人物,但此前以及此后,都从未有著作达到冈绍夫的高度。以至于有评论者感叹:要问何为封建主义?没有人比冈绍夫更有资格回答这一问题。

▲法文版《何为封建主义》

  假使人们不去管冈绍夫的导言及引言,会发现它就是一个典型制度史的研究成果。据冈绍夫的制度性考察,封建主义起源于日耳曼传统,在墨洛温时期已经有其渊源,加洛林王朝时期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加洛林封建主义,10—13世纪则是典范的封建主义时期。但是,关于这些制度史意义上的研究成果,还必须与冈绍夫的理论预设联系在一起来阅读。否则,读者所看到的就只是一些零散的史料文献的堆砌。即使是证据的综合,也离不开理论的解说。在实证中作者也会不经意间把自己对于理论问题的关注表现出来。例如,在封臣制条目下冈绍夫讨论了农奴的臣服礼问题。我们知道布洛赫关于欧洲封建主义诸特征的表述中,依附农民列在首位。冈绍夫的结论则是:“它不过是对封臣的臣服礼和效忠宣誓习俗的一种模仿。”

  这让读者不免有些疑问,冈绍夫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到底何所指,这是与布洛赫不期而遇,还是有意的回应?此外,冈绍夫的著作中有单独两章分别讨论了加洛林时期和10—13世纪封土—封臣关系与国家结构和国家政权的关系。这是把笔触指向了政治的层面,似乎偏离了冈绍夫所主张的法律范畴。在相关讨论中,反映了冈绍夫对广义封建主义中的政治范畴的关注以及回应。他得出的两个结论,在加洛林时期“封土—封臣关系阻止国家的分裂”,在10—13世纪封土—封臣关系“并不必然是国家积弱之源”,读者也大可以将之跟布洛赫等人关于封建导致国家分裂和中央权威弱小的观点做一对照。

  因此,冈绍夫之问所引出的理论预设与制度性的考证回答形成了强烈的对比。理论预设属于抽象以及宏观的范畴,制度性研究则属于具体实证的范畴。正是在这种对比中,冈绍夫的著作体现了它的力量与价值。斯滕顿在前言中这样赞扬冈绍夫的研究:“以往研究封建主义的学者不断被幻想引入歧途,认为存在一种理想的社会制度类型,这种类型在西欧占据主导地位,在各地展现出相同的本质特征,到处基于一致的条件。冈绍夫教授的研究以一种现实意识为基础,即社会建构源自人们对一种良好生活的本能追求,必定随着时间和环境的不同而不断变化。冈绍夫教授让读者看到的,不是思想中到处存在而是现实中无所存在的理念,而是具有加洛林渊源、可以正确地称作‘典范’封建主义的东西,在一个宽广但居于中心位置的地区的演化。”这是把冈绍夫研究的优点落在实证的层面,认为他的实证研究在时间和空间上打破了以往那些关于封建主义的幻想。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冈绍夫的实证的目的所在。它不是为了呈现制度而进行实证,而是希望实证能够回答何为封建主义这一带有理论主张的问题。

  冈绍夫把一个带有理论预设的提问,化约到带有制度史特征的研究之中。这种方法非常高妙,既得实证研究扎实牢靠之优点,又显出理论观照的逻辑性。这本非常实证的制度史研究著作,却清晰地回应着“何为封建主义”的大问题。此书出版后所遭遇到的情形也证明了这一点。无论是批评还是赞扬,人们似乎很少将冈绍夫的著作看作一个纯粹的制度史,而是把它归入关于封建主义的某种理论争鸣。如美国学者佩因特批评冈绍夫选择“一个静止狭窄的领域”,“局限其领域在如此狭窄的界域”,必会遭受许多的批评,并削弱本书的价值。这是从封建主义的广与狭来评论冈绍夫。还有人认为,那些读过冈绍夫著作的人,才能更好地理解布洛赫深邃的洞察力。这是批评冈绍夫对封建主义缺乏理论上的深度。赞扬者或称赞冈绍夫著作的简洁明了,或称赞其制度史视角,或称赞其法律视角,或称赞其对于学生的巨大帮助,最终都表现在认为冈绍夫的著作是经典。在许多人看来,“冈绍夫即封建主义”。学界也发展出了“冈绍夫的封建主义”(Ganshofian feudalism),“封建主义的冈绍夫”(Ganshof of feudalism),“冈绍夫的封建主义模式”(Ganshofian model of feudalism)等术语。这显然不是对制度史的赞扬,而是对冈绍夫的狭义封建主义研究成就的充分肯定。冈绍夫逐渐成为狭义封建主义甚至封建主义的代名词。冈绍夫成果丰富,著作等身,但真正带给他世界性声誉的正是此书。以至于,冈绍夫与梅特兰、布洛赫等人一起位列重写中世纪史的20世纪的伟大史学家之列。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

  于此,冈绍夫之问已经以冈绍夫的研究演变为经典而完美结束。何为封建主义?这一问题在冈绍夫及尊奉其为经典的人们看来,可以休矣。情形似乎也确实如是。随着冈绍夫的狭义论成为经典,冈绍夫的那些实证研究被逐渐抽象化,他在时间和空间上所做的区分,也逐渐被忽视;人们所认可和接受的似乎只有被抽象化和简单化的那个最典型的狭义封建主义。更极端一点说,在冈绍夫之前,人们大体上还只是幻想着有一种关于封建主义的理想的社会类型;在冈绍夫之后,人们不再只是幻想,而是确信有这样的理想类型,因为伟大的冈绍夫的著作提供了这样一个理想类型。这显得非常悖谬,斯滕顿所批评的、冈绍夫所打破的那些幻想,最终又为后来者所尊奉。何为封建主义?冈绍夫即封建主义。这不是冈绍夫本人的回答,却建立在冈绍夫回答的基础上。这当然不是人们该有的态度。笔者以为,面对经典不能盲从,更不能把经典演变为一种建构的专制(借用伊丽莎白·布朗的用语)。

  封建主义真的就是冈绍夫吗?经典意味着持久生命力和学术价值。经典也意味着不断接受考验和挑战。走向经典的冈绍夫,同样遭受着质疑和责难。最严厉的批评来自1994年苏珊·雷诺兹的著作。那年冈绍夫的著作出版50年。雷诺兹的研究走的是如同冈绍夫一样的狭义封建主义之路。她追问的是,封土—封臣关系在欧洲何时开始形成,所谓的狭义封建主义何时出现。她的结论与冈绍夫的研究大相径庭,甚至是根本对立。冈绍夫说有所谓加洛林封建主义,10—13世纪是狭义封建主义的典范时期。雷诺兹则认为,在12世纪之前不存在所谓的封土—封臣关系,狭义封建主义是12世纪之后的产物。雷诺兹的著作,可以看作是关于封建主义时间节点的不同理解。她提出了一个跟冈绍夫以及布洛赫不尽一致的分期方法。雷诺兹的分期说,从时间上对冈绍夫模式提出了质疑:那个经典是一个可信的真实的分期吗?

▲苏珊·雷诺兹1994年出版的《封土与封臣》

  雷诺兹对冈绍夫的批评,有两点值得注意。雷诺兹认为,冈绍夫的研究从狭义的封建主义概念出发,在浩瀚的历史文献中找寻与之对应的语词,最后建构起关于封建主义的历史事实。冈绍夫没有认识到语词、概念和现象三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雷诺兹的批评指向了冈绍夫著作的核心,即他所采取的制度史意义上的研究方法。这是对冈绍夫模式的巨大冲击。此外雷诺兹批评所谓的封建主义(无论狭义还是广义)是近500年来学界的学术建构。封建主义不是历史事实的呈现,而是学术建构的彰显。冈绍夫看似要避开广义封建主义的泥淖,回到狭义封建主义这个基石所在。殊不知,所谓的狭义基石仍然只是学者的制造。从这一意义来看,冈绍夫让封建主义的建构大厦更为光彩夺目的同时,也让此大厦基础更加虚幻。所以,雷诺兹说,冈绍夫的封建主义是建立在沙堆之上的。

  另外的批评则来自诸多具体研究:作为经典的冈绍夫的狭义封建主义,在解释历史的复杂多样性上并不给力。如20世纪60、70年代开始,法国学者们对封建制度非核心地区展开了研究,并激发起延续数十年的关于封建革命(mutation féodale, feudal revolution)的大讨论。在这些研究中,封建主义概念虽然得以保持,但学者们关注的对象并非冈绍夫的封土—封臣关系和制度,而是非制度性的暴力以及暴力所导致的权力分割。地方势力对公共权力的攫取、城堡的兴起、大小城堡领主以武力支配辖区居民等等现象,都不是冈绍夫的因臣服关系而结成封臣制度,且以分封土地来换取军事服役的一套解释模式能够说明的。另有学者们的个案研究表明,封建主义具有突出的地方特征,学界也由此发展出诸如南部封建主义(法国)、地中海封建主义等术语来区分之。

  此外,再把视野放宽,不仅封建主义概念的使用已经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许多学者们在研究中证明,封建主义也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存在。在非洲、美洲、亚洲以及欧洲其他地区的历史中,都有封建主义的存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学者们在使用封建主义概念的时候,并不限于从狭义封建主义来讨论问题,而是与各自国家地区的历史实际结合,发展出诸多带有修正意义的封建主义概念,如半封建、准封建、部分封建、完全封建等。同样地,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概念也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得到应用。马克思主义学者如魏可汉等人还从社会生产关系来认识早期到中期的中世纪历史,提出了农民生产方式之观点,认为该方式在奴隶生产方式之后,封建生产方式之前(见马克垚的序言)。美国学者刘子健曾经指出,无视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概念并不能阻止其发生的巨大影响。

  可见,冈绍夫之后封建主义问题并没有消解。至少,人们不能简单地把冈绍夫的狭义封建主义等同于封建主义全部理论体系,更不能指称“冈绍夫即封建主义”。如果封建主义只局限于卢瓦尔河—莱茵河地区,也只局限于法律范畴,那么人们言必称冈绍夫,言必称封建主义的意义何在呢?一个只在狭窄范围内甚至封闭空间中存在的封建,如何能够反映和揭示中世纪欧洲的整体历史呢?这些质疑其实都在如冈绍夫一样追问:何为封建主义?

  何为封建主义?即使在当下,冈绍夫之问仍然是我们之问。

  《何为封建主义》读后感(五):【转】侯树栋:弗朗索瓦·冈绍夫的“封建主义”概念(外一篇)

  比利时著名历史学家弗朗索瓦·冈绍夫(F.L.Ganshof)的名作《何为封建主义》,已由清华大学张绪山教授译成中文,即将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这是学界应予关注的一件事,因为冈绍夫的名字与20世纪西欧封建主义研究连在一起,是封建主义研究的旗帜人物之一。

  冈绍夫1895年出生于布鲁日,后在根特大学学习并长期执教于此。1930年他接替著名历史学家亨利·皮朗任中世纪史教授,直至1961年退休,1980年在布鲁塞尔逝世。冈绍夫以研究法兰克王国特别是加洛林时期的法兰克王国知名,勤于著述,成果丰硕,但使其扬名于整个西方史坛的则是1944年出版的《何为封建主义》。

  中世纪的人们并不知晓何为封建主义、封建制度、封建社会,那个时代还没有这些抽象术语,用这些概念指称中世纪的制度和社会是近现代以来的事情,所以这些词语都是中世纪以后的一种理论建构。近现代以来,“封建的”、封建主义等一套词汇在学界和社会广泛使用的同时,其含义也变得多种多样,各不相同,甚至近于对立。

  到20世纪前半叶,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者使用的封建主义概念呈现广义与狭义的分野。所谓广义封建,指代的是中世纪各种社会现象,所谓狭义封建则专指封君、封臣以及封土。阐释广义封建与狭义封建的两部经典著作都是法语学界奉献的,前者是法国史学大家马克·布洛赫的《封建社会》,后者则是冈绍夫的《何为封建主义》。

  何为封建主义?冈绍夫在书里给出了一个明确、严格的定义:“‘封建主义’可以被视为一套惯制,这套惯制造就并规定了一种自由人(封臣)对另一种自由人(封君)的服从和役务——主要是军役——的义务,以及封君对封臣提供保护和豢养的义务。这种豢养义务通常所产生的结果之一,是封君授给封臣一块土地,这块土地称作封土。”他进一步说明,“我讨论封建主义仅限于这个词的狭隘的、技术性的与法律的意义”,封建主义的这种含义“更具限定性且更为专门化”,“可以视之为该词的法律含义”,这就是“表示封地-封臣惯制体系的狭义封建主义”。

  冈绍夫曾在经济社会史大家亨利·皮朗的指导下学习和工作,然而他在治学上并没有追随皮朗,而是走出一条自己的路。冈绍夫的研究领域和主题属于法律、制度史,这种学术路径决定了其研究封建主义的视角和出发点。他把封建主义归结为一种法律关系、一种制度,即“自由人”内部的法律关系或制度。何为“自由人”呢?“自由人”是中世纪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自由”在法律上的首要意义是拥有在公共法庭(伯爵法庭)接受审判的合法权利。但是,“自由人”在法律概念上的同一性,远不能排除其在实际生活中的巨大差异性,“自由人”的社会地位可以千差万别,贫富悬殊。出现在冈绍夫的封建主义定义和论述中的“自由人”,显然是指贵族。封臣的主要义务是服军役,而从8世纪末以后,贵族已逐渐成为这样一个社会群体:他们是“打仗的人”,作战是他们的“天职”,只有他们才能够服军役。由此可见,冈绍夫阐释的封建主义,是贵族阶级内部的一套法律关系或制度。

  此外,《何为封建主义》一书重点讨论10-13世纪,这是封建主义的“典范时代”,着重阐述的是卢瓦尔河与莱茵河之间的地带,这是加洛林政权统治的核心地区,封建主义就发源于此。冈绍夫使用法律文书等所谓规范性资料,辨析精细,阐述清晰,概括简要。该书虽篇幅不大,但对封建主义的阐释,却成为西方学者论述狭义封建主义的基本模式,影响广泛。书中的一系列论述和结论为西方学界熟知并广泛接受,以致人们普遍把“封土-封臣”体系与冈绍夫的名字联系起来,并把冈绍夫的定义视为最精确的封建主义概念。

  当然,冈绍夫的封建主义阐释收获的也不全是赞扬。经济史大家波斯坦(M.M.Postan)指出,法律、制度史家采用的狭义封建主义概念只注重封君封臣的权利与义务,这种从法律关系出发的概念不能说明“一个时代的真正的本质特征”。马克思主义史家认为,冈绍夫的封建主义概念固然严格和精确,但其意义有限,因为“封土-封臣”体系与农民阶级没有什么关系。马克思主义史学更加推崇布洛赫的封建主义概念,因为他在“封建”的名目下不仅讨论贵族内部的关系,也阐述领主与农民的关系。

  20世纪后半叶以来,封建主义概念,包括冈绍夫阐释的狭义封建主义,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与挑战,学界就封建主义概念的意义展开了讨论。质疑与挑战派的两员主将是美国学者布朗(E.A.R.Brown)和英国学者雷诺兹(S.Reynolds)。前者1974年在《美国历史评论》发表长文,指出封建主义概念的广泛使用甚至滥用,反映了一些学者把中世纪复杂多样的政治与社会关系简单化、概念化、模式化的趋势。她认为必须扭转这种趋势,从定义和概念回到历史实际。雷诺兹1994年出版专著《封土与封臣》,从根本上拒绝所谓“精确的”狭义封建主义概念,认为这个概念的内涵与中世纪的史料特别是中世纪前半期的史料不相符。接受布朗和雷诺兹看法的人并不多,但论者一致认为需对狭义封建主义进行反思,需对“封土-封臣”体系进行再认识。

  综合各家之言可以发现,当前论者普遍反对以“封土-封臣”替代中世纪复杂多样的政治和社会关系,所以读冈绍夫的这部经典,也应当与时俱进。《何为封建主义》一书概念精确、严格,线索清晰、简洁,这些是其长处,但读者也应进一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从《何为封建主义》获得的有关中世纪贵族内部“秩序”与“规则”的清晰印象,与历史实际是怎样的关系?冈绍夫在书里向读者展示的毕竟是一些法律规范,它们当然不是凭空而来,依然是历史实际的反映,但这种反映不是直接的、机械的,法律概念与历史实际的关系总是复杂的。

  借助法律概念认识历史是有益的,但要避免把法律概念与历史实际简单等同。法律显示的往往是行为规范,其内容是规定性而非描述性的。沙特尔的主教富尔贝在1020年致信阿基坦公爵威廉五世,这封信全面阐述了封君封臣关系造就的义务,后被收入著名的法律文书《封土之律》,成为处理封君封臣关系的基本规则。《何为封建主义》全文征引了这封信。富尔贝指出,宣誓效忠封君的封臣,应牢记“安全”“可靠”“诚实”等字词,封君的所作所为也应与封臣的效忠相配,这就是标准的封君封臣关系。读布洛赫《封建社会》中“封臣制的悖论”一章,可知中世纪实际生活中到处存在“君不君、臣不臣”的现象,封君封臣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实际情况相差巨大。把握中世纪的一些法律规范,对于认识实际中的政治与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何为封建主义》在今天的主要价值。但是认识历史不应削足适履,不应为复杂多样的历史实际强行赋予一些法律概念。西欧中世纪早期史研究在接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已取得长足进展,建构“封土-封臣”体系的一些历史前提得以重新认识,西欧封建主义研究又面临新课题,但作为研究封建主义的经典论著,《何为封建主义》还是需要且值得重温研习的。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外一篇】马克垚:冈绍夫与《何为封建主义》

  清华大学张绪山教授于翻译完布洛赫的《封建社会》之后,最近又译成冈绍夫的《何为封建主义》,我很愿意为此书的出版写几句话,表示推荐和祝贺。

  《封建社会》和《何为封建主义》,同是关于西方封建的经典名著,前一本书讨论的是广义的封建,所以名之为封建社会,后一本则论述狭义的封建,主要是封建君臣关系和封土等问题。这两位作者可以说是同时代人,两本书也都出版于上世纪40年代,而且他们两人同是爱国主义者,布洛赫为反抗德国法西斯侵略,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冈绍夫参加两次世界大战,反对德国对比利时的侵略,不过他主要从事文职活动,没有遭遇生命危险。

  冈绍夫1895年出生于比利时,入根特大学学习,1921年获哲学博士学位,192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23年起在根特大学任教,长期教授中世纪史,他师从名史家亨利•皮朗,但没有研究经济史,而是研究法律、制度史,1932年为教授,1961年退休,1980年逝世。冈绍夫一生著述颇丰,据说有600多种,主要集中在8—13世纪的西欧史,但最著名的还是这本《何为封建主义》,该书法文版出版于1944年,此后陆续有德、葡、西、英、日等译本,此次中文译本出版,已经是初版70年之后了。

  冈绍夫在他为本书写的引言中,说明他的这本书主要讨论的是一个自由人(封臣)对另一个自由人(封君)服从和服役(主要是军役)的义务,以及封君对封臣保护和维持的义务,而维持的主要办法就是封赐给他一块封土。他说这是法制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和广义的封建主义论述政治、社会意义上的封建有所不同,但二者也是相互联系的。他认为狭义封建主义的典型地区,是卢瓦尔河和莱因河之间,即法兰西、勃艮底-阿尔王国和德意志,时间则为10、11、12世纪,兼及13世纪。

弗朗索瓦•冈绍夫(1895—1980)

  冈绍夫研究封建制度,主要使用的资料是当时的法律文书,各种特权证书(charters),敕令(capitulares)和文书程式(formulae),以及各种习惯法汇编,教会法典等,像法国的布曼诺阿编成的《博韦的习惯》,英国勃拉克顿编成的《英国的法律和习惯》等,有时也使用一些编年史、年代记等叙述性史料。但因为他认为意大利不是封建制度的典型地区,所以没有使用有名的《封土之律》(LibriFeudorum),这引起了波考克的惊诧。他使用的方法可以说是实证性的,即从史料中找寻封君、封臣、委身、效忠、封土等字词,研究这些字词的内容、意义,它们产生时的社会关系,从而建立起西欧的封建制度。

《博韦习惯法》(Coutumes de Beauvaisis,Paris:A. Picard et fils,1899-1900,两卷)被认为是法国习惯法体系发展历程中里程碑式作品。在法律民族主义盛行的年代,这部作品以其“纯正性”(即罗马法的影响极少)而享有很高的地位。

  冈绍夫认为封建主义起源于法兰克国家的墨洛温王朝时期,那时已经发生了自由人投身到另一个自由人之下寻求保护并为之服役的情况,其最初的起源可以追寻到罗马或者日耳曼人那里,所以他说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二者都有(本书边页码,第25页)。墨洛温王朝时委身式和效忠宣誓,还有赐给臣下土地、或者把他豢养于主人家中以维持其生计的情况都已经出现,但二者还没有结合起来。到加洛林时期,举行臣服礼和效忠宣誓以结成封君封臣关系的仪式已经确立,封臣对封君的义务主要是军役,封君赐给臣下以采邑对他维持也成为惯例,而采邑也逐渐转化成为可以世袭的封土。臣服礼和封土封赐结合在一起,如果封臣没有服役义务,那就不可能得到封土,所以可以说,这时封建制度已经建立,冈绍夫称之为加洛林封建主义(本书边页码,第39—40页)。

《論英格蘭的法律與習慣》(De Legibus et Consuetudinibus Angliae)亨利.布拉克頓〔Henry de Bracton〕約於1250-1259年以拉丁文寫成的一部關於英格蘭法律的著作。是英國歷史上的且屬於中世紀最系統的說明英格蘭法的著作。

  到11—13世纪,封建制度已经建成为西欧封建社会的主要上层建筑,从国王开始,用封建君臣关系和下级联系在一起,国王下面是大封建主,然后层层封授土地(即封土),封建君臣构成等级连锁,下级对上级的义务主要是军役,上级对下级的义务主要是封赐给他一块土地。冈绍夫根据史料,对形成了的封建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论述,臣服礼和宣誓效忠的仪式,君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各种形式的封土制,君臣对封土的各种权利,封土的继承与转让,封土上的司法权,以及封建制度和国家的关系等等。他的这些经典结论为西欧史学家长期遵循,所以西方一度把封建主义等同于冈绍夫,称之为“封建主义的冈绍夫”,或者“冈绍夫的封建主义”。可以说,狭义封建主义的研究在西欧一直是按照冈绍夫所建立的模式进行的。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史学界开始了修正主义思潮,对19世纪建立的许多模式进行反思和提出修正,冈绍夫的封建主义模式也不断受到挑战。其中最集中、最有力的,应该是苏珊•雷诺兹的《封土与封臣》一书,顾名思义,苏珊的著作是专门讨论狭义封建主义的,就是集中在封土与封臣这两个问题上,被称为反冈绍夫。她从分析原始资料入手,旁征博引,搜罗抉剔,指出法兰克国家墨洛温王朝和加洛林王朝时,封臣(vassi)一词和后来的概念不同,加洛林王朝的vassi,主要是指王室的下属。当时国家与臣民的关系是主要的,不能说社会上主要由个人之间的关系维持。除了封臣外,还有君主和臣民,保护者与被保护者,地主和佃户,雇主和雇工,地方豪强和贫弱者等许多这样的关系。效忠宣誓主要是臣民向君上的,也没有形成仪式。当时的地产主要是私有财产式的,是自主地(alod),这种地产上没有封君的权利存在,地产上也没有司法权,这只在教会地产上有。12世纪起,西欧出现了专门的法学家,罗马法复兴,一些法学家根据意大利的一件地方习惯法“封土之律”中的记载,总结出封君封臣关系的许多规定和封土的规定,而且把二者结合起来,于是才有了封建主义的概念,形成了封建制度的规定,并且把它应用于观察、论证西欧国家中的情况。但是12世纪以前的封建主义和12—13世纪后的封建主义是不同的,12世纪以前的封建主义,根据的是各地方的习惯法的零碎记载,以后的封建主义,是专职法学家的总结。所以这时封建主义的形成,是国家强大的结果,决不是原来所说的封建主义是无政府状态的产物。王权强盛方才可以建立等级性的封建君臣关系,方才可以使土地所有成为由君主起的层级的占有,苏珊特别指出英国的封建主义就和国家机构强盛并行。

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

  到了16、17世纪,文艺复兴思潮崛起,中世纪被认为是黑暗时代,日耳曼迁徙说兴起,中世纪早期就成为国家衰弱,氏族关系、个人之间关系占上风,这时法国的学者就进一步论述封建主义,把它和日耳曼的原始性联系起来,或者追述其罗马的起源,以后又经过18、19世纪学者研究的积累,到冈绍夫才建成了他的封建主义的大厦。苏珊的《封土与封臣》对冈绍夫的封建主义的批判可以说是很有力的,但是她的缺点是并没有提出另一个模式来取代它。所以黄春高说她是一个破坏者,而不是一个建设者。

  在修正主义史学思潮的影响下,古代史上的罗马衰亡论有了变化,强调的是历史的延续而非断裂,西罗马晚期经济、政治、文化并没有那么衰微,中世纪早期也不那么黑暗了,黑暗时代的称呼已不再使用。皮朗的命题更有不少追随者。特别是本世纪初“古代晚期”研究的兴起和蔚成大观,提出了不少问题。例如把西罗马地区分别研究,指出各地政治、经济情况很为不同;日耳曼人早就罗马化了,所以他们没有灭亡西罗马,而是一些罗马化的将领和迁徙路上的日耳曼人相遇后,形成了西哥特、汪达尔等民族,所以日耳曼人的种族构成也大有问题等。马克思主义史家魏可汉还提出了农民生产方式说,认为在中世纪早期的西欧,地主贵族还没有控制农民,农民没有受到剥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各家庭之间基本维持平等,而且相互协作,相互帮助,但是农民的劳动也不辛苦。这个生产方式在奴隶生产方式之后,封建生产方式之前。这些都给封建主义的研究带来了新方向、新问题。中国的史学界对封建主义,封建社会的讨论,也在热烈进行,其最新的成果就是两本论文集:《封建名实问题讨论文集》、《多元视角下的封建主义》。

  总之,中外史学界,对封建主义,封建社会,封建生产方式的讨论、争论、研究仍然在不断进行,冈绍夫的模式直到今天,仍然是人们研究封建主义的入手处,出发点,所以它仍然有其学术生命和学术价值。张绪山教授将其译为中文出版,对我国学术界可谓大有裨益。谨序。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马克垚

  2015年5月

  (本文为马克垚先生为《何为封建主义》所作中文版序言,曾刊登于《读书》2016年第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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