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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经济学的未来》经典读后感有感

2020-12-23 00:18:36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法和经济学的未来》经典读后感有感

  《法和经济学的未来》是一本由[美]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著作,雅理译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58.00,页数:272,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和经济学的未来》精选点评:

  ●由有益品切入,论述法与经济学的双向互动,一个不错的启发性视角。虽说理论所依据的社会背景与中国有很大差别,但读后仍让人耳目一新,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思考方式。准备之后把波斯纳的那两册书拿来读读

  ● 这本书首先区分了法和经济学,以及法律的经济分析两个研究方式的区别,认为真正的经济—法律人不应该在经济的视角傲视法律现实,而应该做到法律与经济的互动。其次本书提出了经济学对人类的品味与价值的忽视,如有益品市场化、指令化的道德成本。

  ●只因 题目?

  ●1.让我了解了法律经济分析与法和经济学的区分,并且通过这个区分,使我明白了法学与社会科学的关系不是用社会科学来嘲笑法学,而是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服务于法律现实。 2.更清晰地论证了桑德尔《金钱不能买什么》的反对完全市场化的观点,提出了两种有益品的分类。 3.针对其商品化不会真正困扰我们,只要它们的分配,它们的市场不是由整个社会普遍的财富分配状态所决定的那种有益品,探索了改进型市场与改进型计划的分配方式。 4.责任规则都不是对市场或集体决策的简单模仿;它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实现某种目标的工具,这种目标既可能体现着集体选择,也可能体现着自由意志主义选择的因素。(156) 5.把价值偏好纳入到经济学的理论中,创设一种价值最大化的经济学,然后用来对法律结构进行分析。

  ●卡拉布雷西确实属于温和的法律经济学家,他反对以经济学为标准来评估法律的法律经济分析,而倡导强调经济学与法学互动的法和经济学。他认为法和经济学这门学科是法学和经济学的双向交流互动,经济学可以让法律更有效率、更好,法学也可以为经济学提供现实背景,促使经济学理论更加符合现实,以完善经济学自身,免于成为“黑板经济学”。市场和计划(或指令)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有的时候市场和计划可能都不好,而是需要改进型的市场或改进型的计划。翻译有的地方感觉有点奇怪。

  ●虚心聆听法学家的一顿骂。很多论点实际上就是现在的实证大热方向,作者的前瞻力还是够的。很多问题,我的眼光过于局限,没有从整个经济学的架构中理解,这就是我和大牛的区别。翻译不成问题,但是语言太英式,完全就是直挺挺地翻译过来,没有斟酌过词句,扣掉一星。

  ●简言之,法和经济学的未来在于用经济学分析法律中所包含的价值并对经济学理论本身进行改造,而非单向以经济学视角分析法律...

  ●附录值得一读。这本书除了区分法律的经济分析和法和经济学这两个概念以外,感觉就是对法和经济学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了设想。

  ●序言倒是简明易懂,概括得足够好了。正文本身过于啰嗦,论证有许多瑕疵,翻译得也糟糕,道德成本与计划有时反倒有助于激励是不错的洞见。

  ●即便每个人在私人领域都以利他主义的方式对待别人,如果他们的政府并非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行善积德、慈悲为怀,人们仍然会不开心。––圭多·卡拉布雷西

  《法和经济学的未来》读后感(一):《法和经济学的未来》(二)| 法律人在“法和经济学”学术中所扮演的角色

  在《法和经济学的未来》(一)中,我们主要探讨了“法和经济学”与“法律的经济分析”之间的异同。本文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法律人在“法和经济学”学术中所扮演的角色。

  上文讲到,“法和经济学”的特点是在经济学理论与法律现象之间不断地来回互动,用经济学理论解释法律现象、用法律现象补充和修正经济学理论。作者认为,在法和经济学所涉及的双向关系中,扮演两种不同学科交流“媒介”的应当是法律人,而不是经济学家。

  原因有二:第一,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和法律制度,而经济学仅仅是分析研究对象所采用的工具。因此,法律人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法和经济学研究的主导者。第二,根据法律现象去反思、修正经济学理论是这种双向关系研究中的重要部分,然而,经济学理论本身就是带有某种意识形态的,如“经济理论家们往往把制度经济学家描述为别有用心,通常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用心”。因此,如果让经济学家去担任这个“媒介”,那么可能会导致这样一个结果,经济理论家和制度经济学家出于其各自的意识形态立场,戴着“有色眼镜”来观察法律现象。与此不同的是,法学家在这种双向关系中并不会去“偏爱”某种经济学的“意识形态”,能够更为客观地作出分析。

  读完第一章,我个人还是很受鼓舞的!“法和经济学”的兴起与繁荣,对法律人是一个福音。我们观察法律现象,往往都只是从封闭的法学系统内部去思考、判断,而缺乏作者所言之“外学科杠杆”。这也导致了世界各国的法学研究(尤其是中国的法学研究)具有很大的地域局限性,不同国家的研究之间很难形成共同话语体系。较之于法学,经济学研究则更为开放。而“法和经济学”的出现,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国与国之间法学研究之“壁垒”,能够促进各国法学研究形成一套相对一致的共同话语体系。

  感谢大家的阅读和支持!之后我们将开始具体法和经济学概念、理论的探讨,我们会先从“有益品”谈起。

  《法和经济学的未来》读后感(二):短评

  本书是卡拉布雷西关于法和经济学的观点合集,对他此前一系列论文和著作中提出的观点和命题进行了重述和澄清,明确区分了自己和科斯所代表的“法和经济学”与波斯纳所代表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本书最重要的讨论是关于品味与价值,卡拉布雷西认为经济学家不应主张经济学在品味和价值的问题上无话可说,而且品味和价值是不可忽视有时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它的确在影响着个人的效用函数。卡拉布雷西指出,给定一个社会偏好,经济学就能够在品味和价值的问题上有话可说,可以尝试建构出不同的经济模型,同时为法律结构提供指导。卡认为可以假想一个这样的社会,人们想要:a)一张更大而不是更小的饼;b)一种特定的分饼方案(再次假定平分是主流偏好);c)每个人制作这张饼的时候能展现出个人的创造性。(p202)卡提出的设想的确涵盖了我们目前所期待的理想社会状态,他同时指出,想要体现出个人的创造性,比如足球需要有高超禀赋技巧的人来提供,那么平分就不太可能,只能选择考虑如何把饼做大,把饼做得更大就需要更多的创造性,即更多的激励制度。卡希望经济学能充分发挥其学科特色,在给定的假设前提下利用经济学模型来帮助评估什么样的法律和机制能够最优地促进社会基础价值,其实也就是卡所提到的共同最大化。

  个人偏好和品味的问题一直都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德沃金在讨论如何构建平等、公平的社会时,也讨论过个人偏好的问题,但是偏好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千人千面,要想将偏好纳入整体考量当中实在是过于复杂,最简单的方法是摒弃偏好,假定不存在偏好,才有利于建模讨论,就像经济学假定人都是理性的一样,倘若将人的非理性纳入考量,经济学是不可能发展出一般化的理论的。卡提出的品味、价值的确是不可忽视的存在,也有讨论的必要,但细化是不可能的,法律只能提供一个基础公式,即一般化的解决思路,正如有句名言所说,法律不关心稀罕之事,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哪些品味、价值是可以被一般化的,且这些品味、价值是对社会有益的,这项工作不仅是经济学可以做,哲学或许也能提供一些帮助。

  推荐阅读第一章和最后两章。

  《法和经济学的未来》读后感(三):《法和经济学的未来》(一)| 论“法和经济学”与“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区分

  作者在第一章主要讨论了以下四个问题:1.“法和经济学”与“法律的经济分析”之间的区别;2.以密尔和边沁为例,阐释“法和经济学”与“法律的经济分析”之间的区别;3.以当代和历史上的学术作品为例,说明哪些属于“法和经济学”,哪些属于“法律的经济分析”;4.在未来,法律学者在“法和经济学”中担任的角色。

  因为时间有限,我认为1、4两个问题是第一章相对而言更为重要的两个点,因此,分别对第1、4个问题进行分析,以方便大家理解作者的观点。关于2、3两个问题,大家直接去阅读原文即可找到解答。

  今天,我们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法和经济学”与“法律的经济分析”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可能需要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即“法和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到底是啥?为什么会出现?我们为什么要去区分?进而再去回答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法和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会出现?

  “当时被当成金科玉律的观点是,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系统所促进的价值是这个系统内部一种固有的、似乎不容许被探问的东西。......帮助法律获得更大程度的内部逻辑一致性以及解释法律体系内各组件之间的关系等填补缝隙类的工作,就是法律学术的主要内容。”

  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法学学术环境下,法教义学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举个例子,比如1933年制定的某部法律中的某个法条,已经不适用于1953年的司法实践了(按照法条的规定作出的判决,可能无法和当前的社会价值观相符),但是该部法律依然是现行有效的。显然,该立法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出现了不合理的地方(漏洞),那怎么办呢?法学学者们就会采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对法条进行解释,使之既符合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也符合当前的社会价值观。法学界的这一主流观点在20世纪早期的美国受到了挑战和质疑:1.法律是过去制定的,凭什么统治着今天的人呢?2.法律所体现的“多数人想要的东西就是好东西”,这样一种未经分析而得出的“好东西”,应当成为分析和批判的对象。概而言之,学者们其实是对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发出了质疑。那么要质疑法律,肯定不能仅仅用法律体系之内的概念、理论去证成,学者们必须借助一个分离于法律之外的价值来源作为支点。那么,对于不同的学者而言,这个支点也是不一样的,有的学者以经济学为支点、有的则以哲学为支点、有的以心理学为支点。作者在本书中所讨论的就是以经济学为支点的分析法律问题的方法。

  其次,“法和经济学”与“法律的经济分析”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以及我们作出区分的意义何在?

  “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经济学占据主导地位,法律是分析和批判的对象;而在法和经济学中,二者的关系是双向互动的。经济学理论可以被用来检验法律,但这种检验时而会导致经济学理论内部的改变,而不是法律的改变或描述法律现实的方法的改变。”

  我们可以通过区分分析问题的步骤来区分上述两者。法律的经济分析步骤如下:1.观察法律现象;2.从经济学理论“库存”中找到相应的经济学理论;3.用经济学理论框架去“对照”法律现象;4.若两者相符,即法律现象符合经济学理论,则说明这个法律现象是合理的;5.若两者不符,即法律现象不符合经济学理论,则说明这项法律制度、法律行为是缺乏效率的、或者说是不合理的,需要批判、修正。而法和经济学的分析步骤则是:1.观察法律现象;2.从经济学理论“库存”中找到相应的经济学理论;3.用经济学理论框架去“对照”法律现象;4.若两者相符,即法律现象符合经济学理论,则说明这个法律现象是合理的;5.若两者不符,即法律现象不符合经济学理论,则去进一步思考为什么两者不符;6.根据法律现象去反思经济学理论,法律现象的存在有其合理性,现有的经济学理论是否还有不足之处以至于无法解释现有的法律实践?7.对经济学理论作出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实践。

  举个例子,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讨论了市场运行成本的问题。当时的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市场是没有运行成本的。按照这样的理论,企业就不会存在,所有的关系都会完全是市场化和契约性。但现实生活中,企业是切实存在的。如果按照“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思路,那么企业的存在就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不符合经济学理论。但这样的分析显然不能使所有人信服。但是从“法和经济学”的分析视角出发,我们就会进一步思考,企业为什么会存在呢?正是有了这一层的思考,科斯才会打破原有经济学理论的束缚,发展出市场有运行成本这一伟大理论,进而后进的学者们可以利用“改良”后的经济学理论去解释更多的社会现象。

  至于为何要区分“法和经济学”与“法律的经济分析”,我认为,最直接的原因在于,作者希望我们认识到上述两者在方法论、分析架构上的区别。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作者其实是在呼吁学者们去接纳“法和经济学”这一分析方法(或者说是这一学派),因为较之于“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和经济学”有着更加宽阔的视野,有着对经济学理论、法学理论作出贡献的更大的可能性。

  今天,我们主要探讨了“法和经济学”与“法律的经济分析”之间的区别。下次,我们将探讨法律学者在“法和经济学”中担任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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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和经济学的未来》读后感(四):【转】郑戈:功能分化社会的法学与经济学——圭多·卡拉布雷西与《法和经济学的未来》

  

【作者简介】郑戈,1972年生,香港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学学士(四川大学,中国),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法学硕士LLM(美国杜克大学,美国),法学博士SJD(多伦多大学,加拿大)。著有《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 : 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导论》(法律出版社,2006),译有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狄骥《公法的变迁》、富勒《法律的道德性》、波林斯《法和经济学导论》、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卡拉布雷西《法和经济学的未来》、亨金《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等。

原文载于:《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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