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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读后感精选10篇

2022-05-18 02:05:50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读后感精选10篇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是一本由(法)E.迪尔凯姆(Emile Durkeim)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5.00元,页数:154,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读后感(一):关于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思考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是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著作。迪尔凯姆在写作本书之前,刚刚完成了他学术思想的代表作之一的《社会分工论》。本书可以看做是迪尔凯姆对自己之前著作中对于研究社会问题思路的一个总结,也是其思想趋于成熟的一个标志。

  在这本书中,迪尔凯姆非常清晰的阐述了他关于社会学研究方法的一整套理论。在序言部分他就开宗明义地讲到了他的社会学方法论的基础是把社会事实视为物来研究。因为他认为社会事实是与内部认识的东西相对立的,即人不能通过形而上的思考,而只能通过观察和实验来对其进行深层次的感知。因此,对于社会事实的研究要从物的方向入手,以物的心态来进行考察。在接下来的第一章里,他首先给他认为的社会学研究对象——社会事实下了定义。他认为,社会事实即那些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对于个人或集体有着约束力的行为方式。也就是说,社会中普遍存在且对个人生活有着影响的东西都是社会事实,比如家庭、宗教、各类社会组织等,都可以称之为社会事实。而定义中对于社会事实的外在性和客观实在性的强调,则再次表明了他认为社会事实是物这一思想。明确了社会事实是什么,迪尔凯姆在后面几章分别阐述了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区分正常和病态社会现象的准则、解释社会事实的准则以及求证的准则。最后的结论中,迪尔凯姆为他的方法论概况出了三点特点:首先,社会学的方法论是独立于一切哲学的;其次,这种方法是客观的;最后,这种方法支配下的社会学研究将是一门独立的科学研究而非其他任何一门学科的附庸。至此,迪尔凯姆对他的社会学研究方法论进行了一个完整的阐述。

  读罢本书,除了佩服迪尔凯姆作为一代社会学大师深邃的思想和严谨的治学风格外,他的这一方法论对于我的学习研究也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以下就是我从本书中得到的一些启发:

  一、下定义时应注意界定清晰。迪尔凯姆特别重视提出概念和下定义这个环节,他认为一个没有下好的定义是一切谬误产生的根源。如他举例说,关于民主一这一定义,实际上古希腊时期的民主和现代的民主是完全不同的。古希腊行使民主权利的“自由民”实际包括的只是其人口的一小部分,而其他如奴隶和女性则不包括在内。这就与现代民主制度中的“公民”概念大相径庭。如果不加区分的使用“民主”这一定义对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考察,就可能得出“民主制度出现于历史发展的初始和其末阶段”这样的谬误。所以,在研究一个问题时一定要对所研究问题有一个清楚、明确的界定,这样才不会因为问题界定不明而离题千里。

  二、论证过程应注意逻辑上的严密性。在阅读本书时我最大的一个感受,就是迪尔凯姆在论证任何问题时都十分注重逻辑上的严密性。如在探讨区分社会正常现象与病态现象的准则时,迪尔凯姆以犯罪这一社会现象举例,他认为犯罪从他的准则出发可以推论为正常的社会现象。为了论证这一推论,他首先说明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见于所有类型的社会,因此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而在这些社会中不管其发展程度如何,犯罪行为都是始终存在的,并且在宏观上保持着相对稳定。再从另一方面说,如果某个社会的犯罪行为在某一时期出现剧烈的增加或减少,则一定伴随着不正常情况的出现。因此,只要犯罪行为没有超出某个社会类型所规定的界限,它就是正常的。他的上述论证,在逻辑上环环相扣,非常清楚的展现了其推论思路。这种逻辑严密的、带有极强思辨性质的行文风格,是我们应该学习和运用的。

  三、对于实证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这本书给我的第三点启发,在于一种理念上的革新,即它让我看到了对于“实证”的正确理解。总所周知,现代社会学的研究传统肇始于孔德的实证主义。从本质上说,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法论是继承了孔德的实证传统的。但是这种继承,是一种带有批判性质的继承。迪尔凯姆在孔德学说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思考与论证,赋予了“实证”二字更加深刻的内涵。例如,在阐述划分社会类型的准则时迪尔凯姆提出了“社会种”的概念,用以考察社会事实在不同社会类型中所呈现的不同形态。这时他写道“孔德就是因为不知道社会种的存在,才可以把人类社会的进步视为一个单一民族的进步”。这里他一针见血指出了孔德的实证学说过于机械和单一,只是简单将社会看成了一条不断延展的直线,而忽视了不同文明间的巨大差异。同理,他也认为孔德关于人类智力发展的三阶段论只是从历史发展中得出的经验之谈,缺乏内在的因果关系且过于武断。从他对于孔德实证主义学说的批判性阐释中,我看到了实证更深层次的内涵。实证不仅是要摆脱哲学式的形而上的思考,将社会学的关注点聚焦于社会现象,从外部获取关于社会的认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种科学的分析方法,通过客观的观察和严密的论证来阐释社会事实,最终达到使社会学研究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研究的目的。

  以上就是我阅读这本书得到的一些思考和启发。诚然,社会的发展是一个快速而复杂的过程,没有一种研究方法能被奉为金科玉律而永世不背,社会学从来就是在范式的不断推倒与重建中获得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所以,不仅仅是对于迪尔凯姆,也对于其他任何一个社会学家,我们在学习他们的理论时要时时抱着批判和发展的眼光,既不轻易否定,也不盲目崇拜。而是应该时时反思,处处留心。这样才能不断进步。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读后感(二):既定概念的准则——于研究之前的定义

  读完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的前两章,开始提笔之前,我有了一种之前读所有文献没有的感觉,这是我第一次读完一本书之后有种宏观的感觉,以前在写读书笔记的时候,都是读完一本书,再翻回头,着重看书中重点标记的部分,然后顺着自己标记的脉络去把读书笔记捋顺出来,而这一次,看的过程中,我好像明白了其中一些细节的意思,但是再回过头来写笔记的时候,我发现我无法再像以前一样去按照标记捋顺,而是脑子里有一个大得宏观的轮廓。

  迪尔凯姆关于社会事实的定义是这样的: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迪尔凯姆认为,看待社会事实,最初的出发点应是从外部去看,外在的表现特征,是社会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这种存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无论我们发现与否,无论我们反抗与否,这种强制性都是存在的,只不过在有些时候,你心甘情愿的接受了,就不会察觉出这种强制性,但是这不代表这种强制性就不存在,反之,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当反抗发出的时候,这种强制的压迫性就表露无遗了;“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在这里,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是虽然通过人的表现形式而存在的,但是又超脱于个人至上,是一种社会集合意义上的社会属性。

  定义了社会事实,便对如何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进行论述。迪尔凯姆最基本的命题,第一条也是最基本的规则:要把社会事实当做物来考察。迪尔凯姆认为,在分析社会事实的过程中,我们经常容易走入一个误区,我们不是去观察描述和比较事物,而是满足于解释分析和综合自己的观点。我们用思想的分析去代替实在的科学分析。这大概是观念在作祟。我们在分析社会事实的过程中,经常掺杂着自己的某些在观察之前就存在于心的观念,这种观念导致我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会产生偏颇,尤其是,当我们越以为这种观念不存在,我们越是被它所侵扰而看不到事物的本质,反之,当我们认清并承认这种预知的观念的时候,才能够更加客观的看待事物。所以这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这和笛卡尔之前所提到的“要怀疑他先前所接受的一切观念”的原则如出一辙。这要求我们要在观察和分析一件社会事实之前,绝对禁止使用科学之外的和不是为科学所需要而制造的概念,彻底打破日积月累而最后套在他们脖子上的经验范畴的枷锁,哪怕只是暂时的,也是必须得。

  同时,迪尔凯姆指出社会学家第一步的工作应该是界定自己所研究的事物,使自己和他人都明白他在研究什么,这是一切论证和检验所最不可缺少的首要条件。同时,他指出,这个定义应是从事物外在特征所下的定义,而不是依据经验派所作出的比较理想的一种观念。这个定义使得我们能够做到摒弃先见,从事物外部入手,层层剥入地探索社会事实。

  但是,在读书过程中,我也思考了一个问题,迪尔凯姆认为,人们的预断由于感情的参与很难打破,有些道德甚至是政治宗教信仰等已经深入人心,不容反抗。比如爱国思想,比如助人为乐的精神,这在道德领域一直传承至今,因此,当涉及到这些时,争议便一直存在。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读后感(三):社会事实的力量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是一部社会学经典著作。作者涂尔干是社会学重要奠基者之一,一生致力于建立法国社会学。

  在这部书中,作者为社会学确立了一个不同于哲学、心理学、生理学、伦理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社会事实,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和分析阐述。围绕“为社会学建立研究准则”这一中心,作者按照“定义——分类(病态与正常,不同社会种)——解释——求证检验”的思路进行了自己独到的分析论述。

  子曰:“必也正名乎!”涂尔干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社会学家的首要工作是界说他所研究的事物,而这种界说应根据现象固有的特性来表达。在第二章伊始,他就批判了人们从观念到物,用预断的观念而非客观科学的概念去处理事物的错误。那么我们又为何需要这样一种定义和界说呢?涂尔干认为,这种我们根据科学需要建立并用专业术语表达的概念对我们来说是一种指示器,它能够指引我们一群现象存在于哪里,并大致向我们指出应该到何处去寻找它们。

  凭此观念,他对“社会事实”这一概念进行了严谨的定义。

  社会事实是存在于个人之外(外在性或说是客观性),同时又普遍存在于团体内部(普遍性),并对个人有着一种必须服从的、带有强制性的力量(强制性)的一类事实。需要说明的是,社会事实的三个特性首先都是因为它是“社会的”才能够具有。

  其后,涂尔干列出了在确定的组织中(如法律、道德等)、在未结晶化的事实中(社会潮流、集体情感)以及培育儿童的方法,来说明约束的外在性和强制性。

  约束不一定会被我们直接感受到,但一旦被抵抗,便会表现出对我们的束缚力,如法律对我们的纠正和惩罚,纯道德准则、社会习俗对我们的惩罚和嘲笑、疏远。这些都远非我们的意志所能左右。又或者是,即使我们对于社会强加给我们的一切可能心甘情愿地接受,但这种接受绝不是消除了而是掩盖了这种压力。我们是因为教育、环境、自我纠正等因素而将约束逐渐内化成为了我们的习惯和内在倾向。

  正如涂尔干在后文中所论述的,我们的这种对社会的同意和接受仍然是被迫的,而且这种同意无法牵涉到我们可能并不同意的过去,也即过去规定了现在;并且在我们不知悉未来的情况下,这种同意也无法对未来产生道德价值。

  另外还要注意的一点是,要将社会事实与社会事实在个人身上的具体表现进行区分。后者是个人对社会事实和社会强制力的一种消化,是个人将之沉淀下来,稳定为了具有自身特点的固有形式,可被称为“社会——心理现象”。而无疑,社会事实则是先于个人存在的,具有更为广泛和普遍的性质的事实。二者实际上往往处于一种分离状态。

  就全书看,除了直接的论述和例证,涂尔干最常使用的论述方法便是比较和驳论。一方面,他常常列出生物体的某些观念来与社会学类比,如社会有机体,社会种等。另一方面,他又总是引来心理学、政治经济学等学科与社会学进行比较。更为突出的是,他时常冷静地批驳人们惯有的某些思维,或是某些社会学家常见的谬误,抑或是大段地引孔德、斯宾塞等人的言论进行条分缕析的反驳,来说明他自己的观点。这无疑更有利于读者排除错误的观点进而对他所想要说明的内容有了更深的认识。多种论述方法的结合,使他的论述尤显深刻性和批判性。

  他对社会事实这一概念的规定,以及对其客观性的阐述,对社会学这一学科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就本书而言,我认为例证仍然太少,涂尔干常常引用“犯罪”和“家庭”等等概念来进行某些说明,例子比较单一,并且相对于他的长篇论述而言数量仍是太少。这让他的书更显晦涩和些微的空泛。另外,某些概念的提出(如社会种)和某些问题的申明(比如他时常会有的补充说明——这虽然让他的论述看起来更为全面),因为缺乏事实证据的支持和说明,令人觉得难以理解和信服。

  但是毫无疑问的,这本书为社会学的入门者提供了最基本的视角和准则,令我们在学习社会学之初就能秉承一种科学、客观的态度对社会事实进行观察和研究,值得我们好好阅读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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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大一时候写的读书笔记,再次想起这本书是因为这学期上舆论学,老师提到舆论具有非物质的客观性的特点,虽然有点死板,但是这个特性也正是舆论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的反映。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读后感(四):李毅:中国一定要建立自己的社会学理论

  中国教育部高教网

  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中国社会学网

  中国一定要建立自己的社会学理论

  中国人民大学 重阳研究员 研究员

  李 毅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读后感(五):一二章读书札记

  本书是涂尔干在博士论文《社会分工论》的基础上,与当时社会通行的观点相悖之下,较为完整的方法论说明和总结。奠定了一整套社会学研究的方法,其中一以贯之的观点与方法,在他诸多著作中多有很好的体现与把握,对照来看更有价值。这样的一部社会学方法之作,借用一句接地气的话,即为社会学领域的红宝书系列之一。他所提出的实证主义研究倾向不失为一笔巨大的宝贵财富,无数的概念与方法已经散化于当今社会学定量研究中,也成为日后社会学方法论的理论来源。这种万变不离其宗的研究内核也使得他“主要目的在于把科学的理性主义扩展到人们的行为中......人们所说的我的实证主义,不外是这种理性主义的一个结果。”(《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一版序言)

  本书一二章,厘清了社会学亟需重塑自身的核心议题:研究对象与范围的界定(社会事实)、研究方法的确立(科学方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剥离哲学与心理学,保留历史经济可用成分)。

  第一章中“社会事实”的概念的提出,是一个比较实用且有影响的内容。给当时处于一个迷茫阶段的社会学研究指明了一个方向。他从引述一系列行为方式出发,认为“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一定的因自身的明显特征而有别于其他自然科学所研究的对象的现象群”,将社会学的研究领域进行一种经验上的判断,之后又详尽的阐明法律、道德与风俗惯习、教义、制度等外在于个人,同时又具有使个人不能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与感觉方式。这种强制力体现在“我一去反抗它,它就立即表现出来。”社会事实的普遍存在,使得集体性与个体情感之间产生一种内在矛盾,涂尔干认为,社会事实不是个人情感和意识的简单相加,从中也衍生出他对于非结晶化事实即社会潮流的深刻看法,“我们被一种错觉所迷惑,以为外部强加于我们的东西是我们自己创造的。”全篇激荡着他与孔德与斯宾塞的社会学研究问题上的分野,他批评了社会学是“观念的”研究,反对“心理还原主义”,不应只强调心理个体层面,更应高屋建瓴地从社会层面认识,同时也拒斥了孔德与斯宾塞的实证主义形而上学。这种观点在第二章中有更清晰的明证。

  第二章开篇明义,提出了进行社会学实证研究时所应遵循的准则,“第一条也是最基本的规则是: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涂尔干认为社会学研究至今仍停留在观念阶段而陷入画地为牢的困境乃是先入为主的“通俗观念(notiones vulgares)或预断观念(prae notiones)”所致。即使孔德试图使科学摆脱哲学思辨,“他还是把观念作为研究的对象了”。“斯宾塞先生倒是排除了这个概念但他是为了用以同样的方法形成的概念来取代这一概念。”涂尔干认为在“科学”的研究上应做到对“物”的研究而不是对关于物的“观念”研究;将社会事实当作为“物”,是自成一类的研究对象,不论喜欢厌恶,它都是相对于个体意识而言的独立存在,这一事实不能还原为生物的或心理的存在。正因为它是客观的,必须从最便于进行科学研究的、“纯粹的状态”的侧面着手研究社会,即要摆脱思想上的枷锁(摆脱一切预断)、确定研究对象的方法(根据其共同的外在特征对社会事实进行分类)从而偏向于独立于个人的方面来理解社会事实。

  从一种更为广阔的社会视野来看,涂尔干的思想深受科学精神的影响,另外也受益于以孔德为代表的早期实证主义社会学。面对欧洲政治动荡的现实,孔德认为这是知识分裂所致。实证主义不仅要对知识进行综合,还要为社会秩序的统一提供新的知识基础。这种社会重建精神也激励了涂尔干,其实证主义理论也是以欧洲精神危机的关切为背景的。他更侧重于对非物质性社会事实的考察,为回应道德失范的社会状态,促使他在考察何以能不至于使个人出现更多的原子化、更多疏离的情境上的思考;关注群体意识的强弱与如何发生作用的条分缕析的探讨中,倚重宗教与教义的安抚功效(详见《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其深刻性是远在于孔德之上的。借助这本书,只是为了表达它的严密的逻辑与清晰的假设,正是极佳的把握到社会事实的精妙以及到位的处理和科学的关系。

  个人认为,涂尔干所强调的“纯客观”、“把社会事实当做物来研究”实践起来比较困难,这也是社会学自诞生之日起就无法消除的矛盾,或者说肇始于社会学内在的张力,但是这种张力与相互作用,确实是促使社会学振兴的驱动力。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读后感(六):对社会学研究若干问题的思考

  1 社会准则是有束缚力的,革新家会遭遇反抗,法律要合于社会规范才能降低执行成本。中国古代也有相类似的思考。《大学》开篇就是“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朱熹认为,“亲”字应为“新”字,领导者要革新民众的观念,存天理去人欲,格物致知正意诚心后方能治国平天下。王阳明则认为“亲”字才是正解,领导者应该体会民众思想,顺民意而行,因为愚夫愚妇在致良知之后皆可成圣。

  2 观念只能近似表述实在的正确性,要把社会事物当成物来观察,跳过观念。观念是一种幻影,让我们以为单靠自己的力量便可随心所欲改造世界,所以米尔斯在《社会学的想象力》中批判那些搞社会宏大理论的人是在玩弄概念游戏,理论脱离实际。新儒家三圣之一的熊十力是“六经注我开生面”,凡典籍与其脑中观念不合者皆斥为伪书,故实证主义者皆视其为一妄人。

  3 研究必须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研究要界说研究的事物,做好定义工作,即孔子所说的“必也正名乎”;努力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从独立存在的侧面进行考察。

  4 把现象的普遍性作为衡量现象是否正常的标准,但涂尔干自己也承认,有时普遍的现象也有可能是病态的,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为了使社会学真正成为一门研究事物的科学也别无它法。

  5针对《克里同篇》苏格拉底说的“成年后不离开祖国即表明你认可国家的法律”,涂尔干进行了反驳。我们所受的教育、进行的社会化过程是未经我们同意的,但这种教育和社会化比其他原因更能使我们爱恋自己的国土。我们那时对未来并不知情,怎能预先接受未来要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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