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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论》读后感精选10篇

2018-03-14 20:01:03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合同法总论》读后感精选10篇

  《合同法总论》是一本由韩世远著作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75.00元,页数:766,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合同法总论》读后感(一):回应萧某人的《如此差作,怎么得的高分》

  我就针对他一条条批评逐个反驳好了。

  1,乱用外语。很多教科书都会在一些主要概念后面加上对应外文,感觉无可厚非啊,毕竟学者嘛,都要装作自己很有学问样子哈哈哈。他如果写的是offer不知你会不会就没这么不爽了呢?至于语言选择,是德语还是英语,看个人喜好吧,估计现在他们学术圈还是学德国的多吧。

  2.弄巧成拙。我觉得这哥们儿确实有点作了,“须为...”的表达方式就有点装逼过了,不过我觉得这都是写作文风的问题,不至于上纲上线上升到一本书质量好坏高度。倒是你给出的:“要约人须向希望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有重大问题。向谁?向希望缔结合同的相对人?那到底是我本人希望和他缔结合同还是相对人希望和我缔结合同?不还是得改成“要约人须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总之这句话你想清晰的表达就没什么捷径。我的表达和原文字一样,不过更符合现在的表达方式,改成我的好了哈哈哈。

  我特别反感诛心之言,什么叫做“想叙述典雅,可力有不逮,结果弄巧成拙”,你知道别人心里怎么想的,就事论事好吗?

  是,我也是觉得很多法学学者写文章太作,但是毕竟要形成他们的学术圈子提高门槛,也是情理之中事情,而且他们也是这么被一步步改造过来的,人啊,形成习惯之后就很难改了。你这么一想想,这个世界难道不就更温柔了一点?

  3.论述错误

  因为原文又是使用“在所不问”这样的装逼词汇...所以可能对lz的理解产生的干扰,我来把原文的意思重述一遍好了: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管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只要是外界客观确定的人,就是特定人。所以在这一点上作者说的很对啊,代理人作为一个“特定人”发出要约并没有任何问题啊,这里讨论的是代理人能不能成为特定人发出要约。是,我知道对于直接代理而言代理人不是发要约的特定人,但是间接代理中代理人就是那个特定人啊,这有什么问题吗?

  怕你理解能力有限,我再来给你拆解一下吧,也是无奈

  作者只是想表达,只要一个自然人是一个外界能确定的人,他就是特定人

  只要一个法人是一个外界能确定的人,他就是特定人

  只要一个本人是一个外界能确定的人,他就是特定人

  只要一个代理人是一个外界能确定的人,他就是特定人

  考虑是不是特定人的问题的时候不用考虑自然人和法人,代理人和本人他们之间的区分标准,那些标准是“在所不问的”。

  现在您老再看看,你的批驳是不是很无厘头?

  所以作者才紧接着在后面说到了自动售货机的问题。

  他写那么多,唯一想强调的一点就是:只要是外界能客观确定的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在其他三个构成要件满足情况下,就是一个要约。售货机如果被特定的人设置过了,那就是要约了。设置这个机子的是一家公司法人,还是一个做小买卖的自然人,是本人,还是我委托的一个代理人替我设置的都没关系,虽然从这个售货机看不出来到底是那个具体特定的人设置的,也不会因为这一个构成要件而不成立为要约。

  4.这一点我就完全不知道你在说什么了,莫名其妙就被代表了一回。你如何得出自动售货机不是要约的结论的,还来一句人尽皆知。也是醉了。我真的不知,还希望您老人家好好给我讲讲。

  然后,对于完成的批驳,完全就是吹毛求疵,哎,又得给你上语文课,也是无奈。完成是什么意思?哎,我真的都有点不好开口了...完成,是指按照预定的目的结束一件事情好吗?从来没有表示过这件事情中的每一个部分每一个环节都要一个人独立实施。那叫独立完成好吗?文中提到了独立完成?只说了自动完成吧?

  试想,盖一栋大楼的时候,难道因为前面的人做了很多基础工作,最后结束这项工作的人就不能说:“OMG,这么浩大的一个工程,终于由我完成了!”

  是啊,我不否认其他人的那些功劳啊,可是整个工程确实是由我最后结束的啊。

  那么同理,我说整个建筑施工合同的成立以及履行是我完成的有什么问题吗?

  是,你确实付了钱,提供了砂石涂料,可是你敢说出是你完成整个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吗?你当然不敢!只有我这个给大楼最后封顶的人才敢这么说好吗?这句话有一点点问题吗?!

  最后,确实,你也提到了,不贤者识其小。嗯,。我觉得你在这一点上很有自知之明嘛!可惜了可惜了。

  我最喜欢的就是直人,但是很讨厌的就是没脑子的却不自知而以此博直名的250。当然,不想着能改变你什么,也不觉得我就能看穿你到底是真没脑子还是以此博名。只想说一句,对所有人说的,不要自带有罪推定。

  我也是太无聊才会写这么多来反驳。。。

  《合同法总论》读后感(二):我也来回应萧某人的《如此差作,怎么得的高分》

  (一)韩老师的“须为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这个句子我觉得错误在于缺少一个宾语。“为”后面应该是用一个动作行为作宾语。萧兄的“要约人须向希望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是正确明晰的,如果此句前有主语的话。倒是小鸣兄的“要约人须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我觉得与韩老师原来的意思相反了。

  (二)对于萧兄所述的“则韩先生此处所谓代理人,根本不是发出要约的特定人;亦即,代理人根本不可能有特定人的身份。”,我不认同。此处韩先生所述乃为要约合同成立的条件。因为被要约人为善意第三人,所以不管是本人还是代理人,不管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只要被要约人承诺了,要约合同就成立了。

  (三)对于萧兄所述的“分析如下:投币入机的行为,可以视为承诺,这没错。但投币入入机的行为,是人的行为,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即买方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付款义务。这一履行合同行为,并非机器自动完成。因此,韩先生大著中称整个合同的成立及履行便可以机器自动完成,明显站不住脚了。”我认为:投币入机这一行为是被要约人承诺行为和履行合同行为的竞合,即购物人的一个行为同时完成了承诺行为和履行合同行为;自动售货机接收货币并检验货币真假,以及吐出商品过程,可视为确认合同成立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所以,韩老师的叙述没有问题。

  《合同法总论》读后感(三):好书慢慢品

  1、最大的优点-将法理和法律实践结合起来了

  读大学的时候,合同法学的可以叫做债法总论,或者说德国债法总论,或者说台湾地区债法总论。

  看的都是,王泽鉴,郑玉波,史尚宽,诸位先生的书。

  法学的概念要培养,但是在理解我国的法律上会出现一定的困惑

  这本书,让我感觉最受用的,就是架起了法学传统理论与我国合同法之间的桥梁感谢作者坚持解释观点),这一点,让我获益良多。

  让我举个栗子

  实务中很多强势方各种缔约不公平。那么这本书里的相关点,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英美法系的对价,与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等,可以适当调节这类不公平。我国既采严格责任,又无对价约定借鉴了太多的商事条约,这就是部分不公平合同的起源。

  2、缺点

  学者还是爱卖弄学问的啊。看这本书的时候,我也算看过几本债法总论,然后看到了一个掴取力,就把书扔了。直到半年后才重新拾回来看。那个时候心里的第一印象就是学者爱自造词语……

  《合同法总论》读后感(四):如此差作,怎么得的高分?

  较差。作者好以累赘之辞文浅薄之理。语句欠通,举例亦偶有错误。如此差作,居然得分9.2。评者究系何人?尔等是何居心?——误导他人购买,欲从销售收入中分一杯羹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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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吧,那我啰嗦几句。

  试举第77页“第二节 要约”为例。

  1.乱用外语。对要约下定义时,在括号中引一个德文angebot。真是不明就理啊!韩先生用这个词,要表达什么意思?多个德文,就能更明白解释何为要约吗?还是想多凑点字数,多赚点稿酬?

  2.想叙述典雅,可力有不逮,结果弄巧成拙。论述要约的构成要件之四时,原文为:须为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我就纳闷了:须为,何意?在下不才,对这句改为:要约人须向希望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岂不更明白易懂?有话好好说,书面表达遵循现代汉语规范,不装腔作势,不搞得文不文白不白,就那么难吗?或者,要文,就文得像严复的文字,千万不要像台湾法律人的学术著作。如果效仿台湾人,会是邯郸学步结局。何苦呢!

  3.对特定人的论述有误。韩先生说:“所谓特定人,即外界所能客观确定的人,至于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则在所不问。”这句话有小语病,标点亦不甚确。这些姑且不论,且只从民法理论上的代理人谈。特定人如果委托他人代发要约,代理人自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应由被代理人(即特定人)承担。则韩先生此处所谓代理人,根本不是发出要约的特定人;亦即,代理人根本不可能有特定人的身份。将代理人与本人混在一起论述特定人,恐怕于义未洽。

  4.自动售货的例子错误。第一,“自动售货机之所以可视为一种要约”,这句错得太过明显,人皆能知,兹不赘述。第二,“只要按指示投币入机,完成承诺行为,整个合同的成立及履行便可由机器自动完成”。这一句,也有错误。分析如下:投币入机的行为,可以视为承诺,这没错。但投币入入机的行为,是人的行为,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即买方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付款义务。这一履行合同行为,并非机器自动完成。因此,韩先生大著中称整个合同的成立及履行便可以机器自动完成,明显站不住脚了。法律人要严谨。作为法学研究教育专家,在大学中教书育人,似乎更应率先垂范。以此相责,不算苛刻吧?

  我啰嗦这么多,且纯从细枝末节入手,真是“不贤者识其小”。仅仅一页,就有这么多问题存在。说问题小,似乎真算不得大。但766页的煌煌巨著,举此一斑,是不是也可以得窥全豹呢?既如此,要说问题小,似乎也还真不能简单地说小。

  这本书,我花了75元人民币买得,就此搁置不阅,划不来。权当批判地学习,有暇时批阅一遍吧。

  文末,我想奉劝一些对此书人云亦云赞美不绝的评者,还是多看看原书,多想想对错,再在豆瓣上留下你的直言。不然,廉价的赞美,于著者无益,于后来的读者有害,还是慎重些吧!——虽然空口吹牛不收税,也没有人来要你负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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