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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论读后感10篇

2018-10-09 03:50:01 作者: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合同法总论读后感10篇

  《合同法总论》是一本由韩世远著作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75.00元,页数:766,特精心网络整理的一些读者读后感希望大家能有帮助

  《合同法总论》读后感(一):说一下语言问题吧。

  从内容上讲,韩世远老师的这本书的水准无疑是很高的。和崔建远老师、李永军老师至少不相上下

  有人吐槽语言的事。我觉得这一方面个人风格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法律圈流行装逼结果。但最主要的不还是内容吗?

  《合同法总论》读后感(二):不错 推荐

  合同法教材的翘楚。行文也不像一般法律教材那般枯燥。值得一读。。。。。。。。。。。。。。。。。。。。。。。。。。。。。。。。。。。。。。。。。。。。。。。。。。。。。。。。。。。。。。。。。。。。。。。。。。。。。。。。。。。

  《合同法总论》读后感(三):合同法好书

  韩老师的这本书,内容非常详实,较与前面几版,确实增色不少,不愧为“合同法”第一人啊。书本页码很多,读下去确实需要蛮多的时间,因为毕竟内容庞大,且合同法也发展特别迅速,实乃我国法学荣幸也。

  此次的出的新版,也增加了很多的案例,于此对理解合同理论帮助甚大,理论与案例的结合,对初学者来说,此书实为上手之宝书也。不仅对本科生其实与研究生来说,这本专著也是值得一看的,因为此代表着我国大陆合同法发展的最高水平最新动态了。

  《合同法总论》读后感(四):小感悟

  在商业社会,一纸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缔约双方经济活动生活安全保障,明确了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及双方在可期待范畴内所获得的好处及预判的风险

  但如果缔约方中有一方不断以为了更好的经济活动能持久开展,而不断去修改,并违反即有的合同约定条款依据单方面需求侵蚀即有合同的效力,修改约束自己的条款,以适应单方面的要求,而不考考虑对方利益诉求,并强迫对方点赞。这就近乎于无耻狡诈了。

  还是要继续学习,以获得更多的启发

  《合同法总论》读后感(五):韩世远的迷踪拳

  韩世远这本书评价很高,可是觉得看下来不过了了,目前看到的问题在于写的文字罗嗦且问题论述透彻

  .3讲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对于合同概念差异与趋同,但是行文近3千字还没有把大陆法系的合意和英美法系的允诺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清楚。大段的引文,大段的英文,大段的仍有差异,大段的情形亦非没有,就是没有明确论点。韩世远先生您能不能不这么罗嗦,几句话讲清楚呢。

  《合同法总论》读后感(六):竞业禁止义务不是后合同义务,且不该课以劳动者后合同义务

  首先,劳动合同优先适用劳动法而非《合同法》。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劳动法律关系是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存续时,竞业禁止作为员工忠诚义务的必然要求,无需特别约定。劳动合同终止后,除非双方约定,否则员工不负竞业禁止义务。但之前劳动合同+诚信原则可推出保密义务的,应保密。

  其次,这不是完全排除劳动关系适用后合同义务。但将其加诸用人单位尚可,加诸劳动者,则违反劳动者保护原则。

  《合同法总论》读后感(七):学习合同法总论绕不开的佳作

  光看整体框架,韩老师这本合同法总论无论从解释论还是立法论上都是本佳作。老师精通日语、英语、德语,在其引用的书目就可以看出。本书偏重日、德的比较论述,也是受现在文借日欧的影响,虽然少了英美,但是能将晦涩的日、德的合同法学说融汇到我国合同法总论当中,已经是本诚意之作了。楼中那位觉得不过了了的读者,想必应该学贯中西了。就我而言,随着自己理论知识不断的加深,再读这本合同法总论,都有不同认识。有时候惊觉自己当时初读的囫囵吞枣,越读越觉得自己理论差太多,民法终究是门博大精深学问。还有崔老师的著作也值得学习民法的学生多多研读,也是位专心做学问的好老师。

  《合同法总论》读后感(八):好书慢慢品

  1、最大的优点-将法理和法律实践结合起来了

  读大学的时候,合同法学的可以叫做债法总论,或者说德国债法总论,或者说台湾地区债法总论。

  看的都是,王泽鉴,郑玉波,史尚宽,诸位先生的书。

  法学的概念要培养,但是在理解我国的法律上会出现一定的困惑

  这本书,让我感觉受用的,就是架起了法学传统理论与我国合同法之间的桥梁感谢作者坚持的解释论观点),这一点,让我获益良多。

  让我举个栗子

  实务中很多强势方各种缔约不公平。那么这本书里的相关点,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英美法系的对价,与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等,可以适当调节这类不公平。我国既采严格责任,又无对价约定,借鉴了太多的商事条约,这就是部分不公平合同的起源

  2、缺点

  学者还是爱卖弄学问的啊。看这本书的时候,我也算看过几本债法总论,然后看到了一个掴取力,就把书扔了。直到半年后才重新拾回来看。那个时候心里的第一印象就是学者爱自造词语……

  《合同法总论》读后感(九):清算纠纷

  1.合同变更分为债的要素的变更与非要素变更。前者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导致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重要部分应当依当事人意思和一般交易观念加以确定一般来说,给付的变更已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的,为债的要素变更,不再属于合同的变更,而为合同的更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变更是指不改变合同的主体而仅改变合同的内容的情形,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行为或者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等,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变更合同主体不属于合同的变更,因为其导致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不一致,不符合《合同法》第8条第1款,及第五章。擅自改变合同背离了对方签订合同的本意,直接影响对方的合同利益,上诉人并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租金,属于严重合同违约行为。且为同一人所设立,有利用法人人独立躲避债务之嫌。2.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终了,未履行的部分不必继续履行,既已履行的部分依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制度,它是合同特有的终止原因

  《合同法总论》读后感(十):我也来回应萧某人的《如此差作,怎么得的高分

  (一)韩老师的“须为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这个句子我觉得错误在于缺少一个宾语。“为”后面应该是用一个动作行为作宾语。萧兄的“要约人须向希望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是正确明晰的,如果此句前有主语的话。倒是小鸣兄的“要约人须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我觉得与韩老师原来的意思相反了。

  (二)对于萧兄所述的“则韩先生此处所谓代理人,根本不是发出要约的特定人;亦即,代理人根本不可能有特定人的身份。”,我不认同。此处韩先生所述乃为要约合同成立的条件。因为被要约人为善意第三人,所以不管是本人还是代理人,不管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只要被要约人承诺了,要约合同就成立了。

  (三)对于萧兄所述的“分析如下:投币入机的行为,可以视为承诺,这没错。但投币入入机的行为,是人的行为,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即买方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付款义务。这一履行合同行为,并非机器自动完成。因此,韩先生大著中称整个合同的成立及履行便可以机器自动完成,明显站不住脚了。”我认为:投币入机这一行为是被要约人承诺行为和履行合同行为的竞合,即购物人的一个行为同时完成了承诺行为和履行合同行为;自动售货机接收货币检验货币真假,以及吐出商品过程,可视为确认合同成立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所以,韩老师的叙述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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