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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10篇

2018-09-24 03:07:01 作者: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10篇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是一本由苏力著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8.00元,页数:356,特精心网络整理的一些读者读后感希望大家能有帮助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一)::

  读书摘要:本书所表达的是,本土资源与中国法制相互作用,以及法制建设如何依靠本土资源来完善大一统民族法律体系。本书分析基层民众对于国家法的困惑抵触,也讨论了中国普遍存在的法律规避现象,进而说明在立法时不应盲目照搬西方理论,应该重视与以民间法为代表的本土资源的协调互动。此外,本书也主张辩证地看待司法专门化,抗辩制改革,因为两者都是外部文化影响中国的产物,并且建议法官进行权力分配时应考量社会效用大小作者还写了一些书评感想,也支持上述的观点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二):什么是你-中国-的贡献

  第一次看苏力的作品是《走不出的风景》。当时是在高中简单地翻了一下这本书,并没有留下什么印象。如今的我走到法律的门前,作为刚入门的小鲜肉,花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看完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把它仔细读完,既满足欣喜

  第一次上法理课,老师说虽然我们会有中国法史相关课程,但中国当代法律体系基本来源于西方。近代以来为救亡图存,学习西方是必由之路。记得政治课本上说,对待外来文化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但我们吸收西方法律文化时,我们传统精华又应该如何体现呢?就像苏力在自序中问的那样:什么是你-中国-的贡献?

  这本书分析了现代法律建设的难点,以秋菊和山杠爷的案例分析了当代法律和农村传统思想文化的冲突,并且分析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如何开展法制建设。其中最吸引我的是法律规避问题?法律规避现象反应的不是人们不懂法,而“正是依赖国家制定法的隐性存在,那些民间的,习惯的‘法律规则’才变得起作用。”因此,法律规避对法治的完善有积极作用。

  这本书读来很有“历史沧桑”,九十年代的案例和时代特征与今日有所不同我会怀疑这本书中观点的时效性,但也能看出“这本书讨论的问题,就总体来说……仍然没有过时。”就像今天读名著一样,每篇名著都有时代的局限,但它的语言和思想仍有值得借鉴地方

  同样是在自序中,苏力引用Matz 的“定理”:“所谓结论,就是你懒得思考下去的地方。”苏力在这本书中更注重提出问题。发现问题往往比解决问题更重要。秦老师在邮件中问我,有没有自己珍惜的问题。也许,如何发现问题并且珍惜自己提出的问题,是我将要努力方向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三):无法苟同

  其实我没有读完苏力先生的这本书,但是不得不说如果一开始我的内心是毫无波动的,那么在看完了秋菊打官司时候我的内心对于这本书一些观点的评价可以说是跌入谷底。

  仅仅结合秋菊打官司记录一些不严谨的思考,虽然可能是我误解了苏力先生的意思

  在看完了秋菊打官司的时候,老师让我们写一篇影评,最后一个问题是中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中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到底有什么问题?

  从李公安身上我看到的是一个暂时的承担了司法职责人员(现在的调解属于法律程序,由法院承担)完全罔顾其本应具有的独立性,他买了礼品装作村长的赔礼结果被秋菊发觉,以一种不恰当方式介入二者,更加深了秋菊对司法的不信任

  村民包括秋菊丈夫对秋菊的评价体现了权利意识的缺乏,村长为维护面子威信对秋菊的侮辱和自以为调节结果是对自己的偏袒都体现了平等意识的缺位。这些都体现了法治教育匮乏,以及乡村熟人社会的封闭性所孕育的畸形的思想,可以说与法律是不相适应的。

  也就是这一点,让我对苏力的观点产生了质疑,这些思想是值得保护的吗?对这些思想的保护对社会难道不会造成更深重伤害吗?仅仅是乡村对于强奸的被害者羞耻就足以让法律缺位,让被强奸者成为强奸者的妻子,只为了维护所谓的共同的利益。这难道不会向整个乡村社会向被害者传递一种错误信息吗?这难道不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这种错误思想被巩固,法治进程更加举步维艰。即使本土的法治资源是存在的但这就是所谓的本土的法治资源吗?这种做法,就好像乡村成了法治的弃子,任由其自生自灭自然消亡。

  另一个问题是秋菊打官司的结果之所以让人唏嘘当事人意愿是在我们可以承受范围之内的。

  那么这个界限到底在哪里?本土法治资源的界限在哪里?这条界限是很难把握的。

  我觉得秋菊打官司的问题,在于法律本身。

  法律是体现公民意志的,但是一旦法律出台,在执行的过程中,案件发展走向是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是根据既定的法律和事实得出的结论,其中有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是舍友提出的一个问题,她提出自由裁量体现了当事人意志,但是我认为自由裁量体现的是法官意志(司法意志)而不是当事人的意志,法官或许参考了当事人的看法,但他最终作出的是他的决定而不是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决定,即使存在决定结果上的重合,但是这并不能代表这个决定不是法官独立作出的。)、谅解书(舍,友提出的问题,她提出根据谅解书可以减刑,但是我认为就像我前面所说,谅解书可以减刑的法律规定是体现公民意志的,但是当他作为一个法条被执行时是由法官根据事实作出减刑决定)等,但是我不认为构成矛盾

  其次,人看行为综合的,一个人的此行为会影响我们对他另一个行为的态度,但法律看行为是独立的,只要他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就会受规制。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要点集纳)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要点集纳)

  本书聚焦法治中国本土化的思想,理性看待外来法律体系,力求自信地找出中国法治的解。并对一些当时的热点事件进行分析,一些理论对于分析现在的舆论事件依然有借鉴意义

  以下是章节的要点精编:

  【序】

  真正的贡献,只能产生于一种对中国的昔日和现实真切真诚关怀信任相信并假定:过去和今天的任何人(包括西方学者)都大致和我们一样具有理性,他们的选择也同样具有语境下的合理性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或之后,世界也许会发文:以理论、思想和学术表现出来的对于世界的解说,什么是你——中国——的贡献?

  《第一编:变法与法治》

  【做学问的态度】唯物辩证法(抑或其他的思想)只是指出了一个理解研究问题的方向,而不能代替对具体问题的分析。否则,这种辩证法观点就可能成为一种可以任意玩弄的口实,可以用来在任何时候为任何一种主张服务。这种玩概念的行为必须摒弃。

  【法律的功能】法律从来都是社会中一种比较保守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它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大致可以确定预期,以便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人们好像都喜欢新鲜感,但其实稳定更为重要,这也是各种习惯与惯例建立的原因。(全球化让这种惯例更为重要。)。所以法律能否有效贯彻,就在于是否与人们的习惯惯例较为一致

  在西方国家中,法治传统活着相当一部分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自然”发生过程中逐渐演化变革形成的。所以,法不在于“变”,而在于“适”。这也就是为 法治寻求“本土资源”的缘由了。

  【回归问题本质】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目的不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实际问题,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感。(想到孙子兵法中说,战争不是目的,胜利更不是目的。胜利是手段。想清楚一切问题的本质,才能有舍有得。)

  【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农村的关系网,不是西方概念中分离、原子个体。而是因生活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如果只是把西方法律搬过来,就会打破这种生活方式。不仅如此,我们还要清醒,法律只是文明世界的产物,在这个世界上,还有很多地方是和法律隔离的。不能以中国人传统就是“厌讼”来解释一些东西,这些行为背后是有本土原因的,人们有一种越过法律的解决方式,所以才会所谓的“厌讼”,这也就再次强调本土资源的重要性

  【法律规避是理性的】执法前提是大家知法。事实上,人们选择法律规避是知法的,这只是一种理性选择,相比国家法,民间法或习惯法对于他们的是最佳法律保护。所以看似不理性的法律规避恰恰是理性的。

  【法律规避中国家法的作用】正是因为有国家法,大家知道国家权力的存在,才会选择去私了,所以国家法反而是法律规避的前提。(规避不就是国家法么),国家法室私了的基点。并且,日积月累后,国家法所体现的价值会渐渐改造明鉴法所体现的价值,进而改变了人们的习惯惯例,这样一个过程才最后改变了民间法。

  【法律规避的正作用】规避存在的本身就是肯定了国家法的权威。其实法律规避是常态,严格执法才是例外(严格执法就不用律师了,直接按条文。律师辩护也是一种法律规避,规避那些不利自己的法律。)。所以要肯定法律规避的正作用,因为法律规避带给我们法律多元,这是制度创新的源泉

  【市场经济特点】不在于仅仅是市场那双看不见的手,还有参与者以特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获得利润。德国思想家max weber 认为,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是,参与者对长期利精细、有系统计算。而不是追求短期的暴利。这也被称为理性资本主义。所以需要的法律是可以通过一般性原则精细理性地预测的。所以这种市场经济需要的是理性系统可预测的法律,而不是专注于个案的。如果个案被过分关注必然会产生投机取巧随大流捞一把就走的经济行为习惯。

  【中国社会文化重实质轻程序,重直观轻推理】重视实体正义,轻视程序正义。过分强调对大众呼声的反应。民意和媒体不一定是公正,司法独立要抛弃一部分独立,才能获得更大独立。

  【舆论关心什么】关心绝不仅仅是当事人是否受伤害,而是案件判决中所体现的社会中一些权利的总体配置。关心的是一种广义上的表现自由。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五):札记

  【一】

  在如火如荼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这不仅是法律工作者的内省自问,更是社会大众的期待疑问。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我们的法律建设起步较晚,在市场经济滚滚大潮之下,尚处于襁褓幼年。在这一特殊历史背景下,如何“培育”我们的法律,使其更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法学界乃至社会各界形成了一股“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思潮,主张运用国家强制力率先建立完备的现代化法律体系,以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而为了建立现代化的法律体系,需要我们移植“更为发达的国家”的法律体系。

  苏力的这本书,就是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写就。按照赵晓力的总结,这本书的贡献主要是对盛行的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方案”的反思挑战,而这一方案恰恰就是上述以法律移植为工具的“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论调。

  【二】

  本书的第一编多角度集中反思了上述论调。在《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一文中,作者对这种“强调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建设”(页4)的模式提出了批评,并提出了自己试图论证的命题:“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页6) 而这里的“本土资源”并不仅仅是卷帙浩繁的历史规章典籍,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 (页15)这其中既有过去的习俗习惯,更有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新习惯与新传统(页15)。这就打破了“法律移植”中潜在的法律“放之四海而皆准”,更强调知识的“地方性”(页19)。 强调适合一国的法律是符合该国具体社会生活实践的,并不是一套毫无背景的抽象原则与逻辑。在《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一文中,作者通过对文艺作品的分析,形象地解析了国家制定法与地方传统习惯之间的张力,深化了对上述问题的理解。

  接下来的《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和《再论法律规避》两文,从一元的国家制定法和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张力出发,谈到了“私了”这一在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法律规避现象。与许多学者断言要根除这种“私了”不同,本书作者从法律多元主义的角度出发,适度地肯定了法律规避的合理性。法律规避,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维持秩序的选择,是一种超越国家制定法范围的“民间法”,反映了法律多元现象的存在(页48)。 一个复杂社会是难免遇到法律多元现象的,即使是那些更发达“移植法律”来源国。否认这种多元现实,一味保守统一的、整体的法律思维,将不利于我们充分利用广泛存在的民间本土资源,来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发展。这就又回到了上文的中心论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建立,一定要尊重并借鉴中国的本土资源,包括这种以法律规避为表现形式的民间纠纷解决规范。

  第一编的最后三篇文章,从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关系入手,讨论了在建设市场经济背景之下,我们需要建设什么样的法律体系以及怎样建设上述法律体系这些问题,并分析了市场经济背景下犯罪现象的升温,并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

  第二编集中讨论了作者在某些司法问题上的研究心得。包括《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中对法律活动专业化的期许;《关于抗辩制改革》中从法理原则和社会成本等角度出发,对实行“抗辩制”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反思;最后一篇《<秋季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作者从科斯的“权利冲突”观点出发,分析了两起典型案件背后的权利冲突和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成本问题。

  第三编主要是作者对法学研究的鞭策与期待。法学研究在中国尚属一片新耕地,学术传统不强,很多学术规范尚未建立,作者针对这一现象,提出了一定的反思。并且鞭策法学研究者,不要囿于法学研究的局限,应该在充分吸收其他学科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构建规范化的法学学术传统,并推动学术的本土化。这也是一个学术大家对于后生的谆谆期许。

  【三】

  改革开放以来,迅猛发展的经济,对法制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急迫要求。然而,特殊的历史原因导致我们的法制体系构建及不充分,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与此同时,我们法学学科的建设也百废待兴,很难迅速地为新法制体系的构建提供全面的指导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大概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论调应运而生。

  客观的讲,在“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指导之下,我们通过大规模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确实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制体系建设具有推动作用。但是法律永远不是仅停留于字面上的条例,而是来源于具体生活并将适用于具体生活。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在《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一文中,尽管作者否认中国法学界本土化的努力主要是后现代思潮影响的产物,但不可否认作者把此文选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是有其用意的:“他们(指后现代主义者)指出现代主义之虚妄,至少让人们不盲从,不将一个社会的完善建立在某一个基础或本质问题上或某几个理论原则的基础上,它使人们理解社会的复杂性,理解人的理性的有限性。” (页294)这种说辞是否为作者的观点提供了哲学注脚,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遐思。

  正是社会的复杂性和法律适用的具体性,我们很难仅仅依靠“法律移植”就能解决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具体问题。古话讲:“橘生淮南则为橘,淮北则为枳。”法律的适用过程绝非立法机关公布立法、司法机关执行立法的简单单线条过程。法律的适用是一个消化、发酵乃至变异的过程,不尊重“本土资源”,很有可能造成难以想象的适用困难。

  上述反思,也许是本书最大的贡献。逆流而行的作品,往往惊醒一味高歌猛进的人们。但如何在理性的法律规则与变通的地方知识之间寻求一个平衡,恐怕终将是一个既微妙又难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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