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吧-经典好文章在线阅读:汉中除夕杀人案:张扣扣能得到赦免吗?

当前的位置:文章吧 > 日志文章 >

汉中除夕杀人案:张扣扣能得到赦免吗?

2018-02-20 13:58:43 来源:强国论坛 阅读:载入中…

汉中除夕杀人案:张扣扣能得到赦免吗?

  2月15日12时20分许,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发生一起杀人案,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已投案自首。

  那么,这起杀人案是怎么发生的?据说凶手张扣扣在幼年亲眼目睹自己亲生母亲琐事被同村村民(也就是本案中的三名受害者)活活打死。可以想象当时年纪还不到十岁的张扣扣看到母亲惨死在自己面前,内心会有多大的创伤?我相信,从那一刻起仇恨种子已在他的内心种下。

  当时,检方以过失致死罪判处其中一名凶手八年,但是,因为杀死张扣扣母亲凶手家中有钱有势,八年牢甚至一天未坐便被他家通过各种关系捞出。这种巨大不公正致使张扣扣心中产生一种不给我说法,那么我就给你一个说法念头,其间张扣扣在部队服役几年退役后也未娶妻生子,据说不娶妻生子的目的只为母亲报仇雪恨。当天,张扣扣给母亲上坟回家后,平静地吃完中午饭,然后到受害者家杀人,而且杀人时他未伤及受害者家中妇孺,并且告诉她们,不干她们的事。行凶后,张扣扣离开受害者家也未伤及其他无辜,在处理了一些杂事后,吃碗面从容自首。

  案件发生后,我找了能找到的所有资料来看,试图全面了解案件的发生原因。望着电脑,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怎么评价张扣扣这个人?虽然张扣扣杀了三人,但是,我完全不觉得他对社会有威胁,相反,对社会有威胁的倒是被他杀掉的那几个仗势欺人的人。在我看来,张扣扣是个集忠孝仁义为一身悲剧人物,报名参军是为忠,为母报仇是为孝,不杀无辜是为仁,投案自首是为义。对于这个汉子,当他需要法律时,法律转身离去;当他拿起刀时,法律又回来了。这是一个巨大的悲剧,这个剧目中没有赢家

  这是一个典型的血亲复仇事件,是由于司法不公所酿成的重大社会悲剧。试想一下,如果在25年前或者在这25年期间,如果司法对凶手有个能令人接受到的惩处,张扣扣及死于除夕的三名受害者,现在也不至于出现这样惨烈结局

  该案发生后网友评论一边倒高度赞扬张扣扣的血亲复仇行为,赞扬他为母复仇隐忍二十多年,在大年三十连杀三人,在案发时保持底线不杀一个女人孩子国际政法研究院长陈中华甚至呼吁释放张扣扣,他的理由是: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司法机关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张扣扣在杀母凶手得不到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杀了凶手,是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的,司法机关应当尽快释放张扣扣,才能震慑那些有钱有权有势的犯罪分子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血亲复仇的行为会得到从轻处理或者赦免吗?我们看看古人是怎么做的?

  汉和帝时期。有个叫董黯的人,他的邻居王寄顽劣不肖。有一次,董母和王母聊天,两位母亲谈及自家儿子孝或不孝话题,不想却被王寄听到了。王寄怀恨在心,于是,就趁董黯出门时,去他家辱骂殴打董母泄愤,董母因此病倒,不久逝去。董黯非常痛恨王寄,但考虑到王寄母亲也是当事人,就强忍不发,直到王母去世后,才动手杀了王寄,为自己母亲报了仇。

  然后,董黯去官府自首。汉和帝为董黯孝心所感动,特赦其杀人之罪,并下诏封他为郎中。董黯杀人非但无罪,还被汉和帝重用。这是一件于法不容、于情可宥的案件,但是,因为汉和帝的宽容,而有了一个圆满结果

  武则天时期,同州下圭徐元庆之父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按律所杀。徐元庆认为父亲有冤屈,于是找寻仇县尉赵师韫,手刃赵师韫,然后投案自首。当时,朝中不少人认为徐元庆这样做是孝烈之举,应该赦免。武则天也想宽赦徐元庆,但是左拾遗陈子昂出列谏阻,对,就是那个写出《登幽州台歌》,呼号“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的陈子昂。陈子昂认为杀人当按律处置,徐元庆当死;但徐元庆的报仇又符合礼教——父仇不共戴天,这又是国家所提倡的孝行,因而,徐元庆又当赦。于是,陈子昂建议:处徐元庆死刑,以明国法;然后旌表其孝,墓碑铭刻。武则天最终采纳,时人认为礼法两全,兼顾左右。

  ldquo;血亲复仇”乃人性本能,西亚、欧洲及其他一些地方的古代法律也有类似鼓励复仇的内容。《圣经》就曾记载古希伯莱法律:“以命还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中国古代对血亲复仇一般也是持支持态度的,伍子胥为报父兄之仇,掘墓鞭尸;吴越相仇,夫差勾践的故事,为历代人们津津乐道

  但是,随着人类社会进入文明,血亲复仇也开始被法律所明文禁止。因为现在法律认为个体的“孝”不能凌驾公众的“法”,社会鼓励“孝”,但是“孝”必须有一定边界,不能触碰法律。现代社会和古代不同,那就是法律地位至高无上不可超越。无论任何人,无论你是总统还是平民,都必须遵重法律,接受法律约束,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个人的权力。故意杀人,无论是不是血亲复仇,还是有其他可以理解的理由,都是犯法的,必须接受法律制裁。

  所以,就此案来说,张扣扣为母报仇情有可原,这是他在用自己的方式给母亲寻求公正。可问题是,造成这场悲剧的是当地的司法腐败,如果有关部门不借此对司法腐败问题进行整肃,杀了一个张扣扣,那么,还会有李扣扣、王扣扣......

  当法律被权势践踏时,血亲复仇是否正义?如果司法未能伸张正义,自然会有人选择法律以外的方式去主张自己心目中的正义和公平。张扣扣大年三十杀人事件说明司法必须公正,否则就会引发血亲复仇这种悲剧;该案发生后网友评论为什么一边倒,高度赞扬张扣扣的复仇行为?这说明群众期盼普遍的社会正义。可是,正义在哪里呢?

  张扣扣能得到轻判甚至赦免吗?我不乐观,因为快杀以平息舆论是当地政府着急做的事情,这是维稳思维所致。至于反思司法腐败的根源?估计他们不会去反思。当然了,为了平息舆论,处理几个当年办案的小喽啰也是规定动作根本的问题没法解决……你懂的。

  附:复仇的官方版本

  关于嫌疑人复仇的原因,官方版本与民间有些许出入。具体区别就是:

  当时打死嫌疑人母亲的,到底是王家小儿子,还是二儿子?

  事发后,王家有无动用关系,将未成年的小儿子推出去顶罪?

  当年王家打死嫌疑人母亲后,1996年12月,当地法院进行了判决。

  我找到了当年的判决书,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完整的事件经过。

  当然,内幕是否如此,各位自己判断

  96)南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男,生于一九五一年八月八日,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住该县王坪乡三门村二组(系本案原告人汪秀萍之夫)。

  委托代理人汪井发,南郑县忍水乡汪家坝村村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之妻哥)。

  被告人王正军,男,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南郑县人,在校学生,住该县王坪乡三门村二组。因伤害致人死亡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九月六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男,住址同上,农民(系被告人王正军之父)。

  辩护人吴兴红,南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齐向前,南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正军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本案被害人死者汪秀萍之夫张福如以要求被告人王正军给其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正平、杨彦军担任国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张福如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井发,被告人王正军及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辩护人吴兴红、齐向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以南检刑诉字(1996)328号起诉书指控: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被告人王正军的邻居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争吵,汪秀萍拿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汪当场倒地于当晚十时许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王正军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与委托代理人汪井发共同诉称: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致使汪秀萍死亡,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要求王正军赔偿汪秀萍死亡的全部丧葬费及赡养、扶养、死亡补偿等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王正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当庭作了供认。庭审中,被告人王正军辩称:当时在现场,由于死者汪秀萍拿钢筋扁铁打我,我出于阻止和义愤才还击了汪一棒。因我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也很想重新作人,请求对我从轻处罚;对民事赔偿问题,我虽愿意赔偿,但确无赔偿能力

  被告人王正军的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辩称,本案死者汪秀萍在案发的起因上和打架过程中有严重过错责任。案发后,我们负责办理汪秀萍的安葬事宜已花费用八千余元;鉴于我家经济困难,我再给受害方赔偿一千一百元人民币

  辩护人齐向前、吴兴红共同辩称:被告人王正军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在案发后被告人王正军能够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偿付死者丧葬费用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故被告人王正军有一定悔罪表现,建议法庭依照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之妻汪秀萍过往与被告人王正军之母杨桂英关系不睦。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汪秀萍路过被告人王正军家门前时给王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秀萍争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被告人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倒地后于当晚二十二时许汪秀萍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正军之父王自新代为办理汪秀萍丧葬共花费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也为汪秀萍丧葬事宜垫付现金及实物折款共一千一百余元。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最后要求被告人王正军给其赔偿经济损失二十四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正军及其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均表示: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经查,被告人王正军家庭困难属实,经本院当庭调解,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经调查审理有知情人郭自忠、李丽萍、张福如、张丽波、但小庆、杨桂英、王富军等多人的证言数卷,有现场勘查记录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和作案工作佐证,被告人王正军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军无视国法,竟因民事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正军所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许经济困难属实,现确无力全额赔偿,故可酌情予以赔偿。

  鉴于被告人王正军在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巨额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王正军及其辩护人辩请对王正军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及法律规定,可酌情予以采纳。

  本院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

  二、由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三角(除王自新已支付汪秀萍丧葬费人民币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外,其余一千五百元限王自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永生

  审判员:王汉娉

  代审判员:王志钢

  书记员:袁小丽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评价:

[匿名评论]登录注册

评论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