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爱
自爱,是美德伦理学的一个基础性范畴,表达着人的一种最重要的基础美德。自爱包含着极为丰富的内容,但主要是两方面即爱肉体物质的自我和精神道德的自我。自知、自主是自爱的基础,自卫、自尊是对自爱的维护,自立、自强是自爱的行动,自超、自善是自爱的目标,而自控、自由才是自爱实现的舵手、航向以及所要达到的自爱的境界。如何在道德生活中激发、追求、实践、保护人的自爱心理品质,是美德伦理学和道德教化所要着力研究的问题。人的道德进步的起点和主体精神动力源于人的自爱心。
自爱,是美德伦理学的一个基础性范畴,表达着人的一种最重要的基础美德。自爱,是人爱自己的感情和意识,它不同于仁爱爱人甚至是博爱的普遍的爱。因此,自爱是一个美德伦理学范畴而不是表达人际关系、社会秩序合理性的规范伦理学范畴。
自爱从伦理学含义上来说是指人在道德生活中对自己的存在、利益、权利、主体性、价值、人格、尊严的尊重、维护、自豪和荣誉感。它体现着一种自我维护、自我管理精神,个体责任感意识和自我向和控制能力。这是一种来自于个体自身的道德生活的积极性的源泉,它是推动人们自强自立、有所作为、取得成就、创造价值的动力,也是推动人们自觉进行道德修养、实现人在道德上的自我完善的动力,对人的道德生活和社会生活发挥着主体的积极能动作用。因此,罗尔斯说:“自尊是一个基本的善。没有自尊,那就没有什么事情是值得去做的,或者即便有些事值得去做,我们也缺乏追求它们的意志。那样,所有的欲望和活动就会变得虚无缥缈,我们就会陷入冷漠和犬儒主义。” 因此,当代美德伦理学首先应研究自爱这种基础性、前提性的人的美德和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