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审判史》读后感精选10篇
2017-11-11 22:43:31
来源: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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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审判史》是一本由[美] 埃里克·伯科威茨著作,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9.5,页数:352,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性审判史》读后感(一):关于性犯罪的法律与道德双重审判
这本书其实读完好久了,但是一直没有找到一个好的切入点来阐述它。《性审判史》从书的名字你就能感受到我的纠结之处。
《性审判史》是埃里克•伯科威茨写的一本关于西方史上一些著名的性审判案例的剖析,通过这些审判案件向读者介绍了整个西方文明发展过程中最为真实的一面,同时亦清晰地呈现了西方法律的发展轨迹。为何要通过性审判来揭示西方法律的发展轨迹呢?那是因为地球上生存的人类对于性一直认为不仅仅是法律范畴的事情,也是道德评判的标准,当然关乎性更是众人难以羞耻讲述的一件事。然而越是这样压抑,越是让逐渐进化的人类对于性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所以从书中所描绘的那些看似难以理解的性审判结果,实则与当时的政治、文化乃至人的意识形态紧密相连,反映着西方各个国家在各个不同时期中的真实社会形态和人民生活现状,这些对当时牵涉到性案件的审判,都起着极为关键的影响和借鉴作用。这就是我读这本书之后,不得不认可这本书确实有可读性的理由。
其实读这本书之前,我以为自己会很容易读不下去,这些关于历史上的一些性审判案例的描述与现如今已经有太大的不同。人们的思想都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的,包括一些案件也是一样,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可能会觉得伤风败俗,不堪忍受,现在可能还会法律支持,就如很多国家已经放开对同性婚姻的限制,这在其它国家还是很难理解的事情。还有几十年前人们还对女性的贞洁十分在意,可是如今开放的青年男女早就不在意这些了。这应该算是社会的进步呢?还是倒退呢?当然这不由我们去评判,历史都会做出公正的裁决。就如我们现在读这本书时,总会觉得当时的法律好没人情味,简直愚昧透顶,可是当时这就是真实的法律,是大家都要遵守的法律,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它是公平的。
中国受封建社会统治的时间比较长,所以中国人的头脑中对性还是有一些禁忌的。与西方人的性开放观念相比较,还是属于保守的范畴里。即便如此,现在中国的性教育也已经逐渐放开,特别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让更多的人不会封闭在“性幻想”的状态中,这种开放的结果当然有利有弊,有利的是成人们可以很简单地解开性的神秘面纱,而不利的是孩子也过早地接受了更为直观的性教育。其实《性审判史》一书中已经很详细地介绍了西方关于性审判的发展脉络,它们的演变过程也是走了很长一段试探过程,特别是人们对性犯罪的认识程度更是千差万别,其实想想这与当地的人文环境,甚至敬仰的神灵都有关系。前一段时间读过《名画之谜》,内容说的是希腊众神的故事,那里面其实也反映着性,众女神躶体示人,众男神则显示刚毅线条,可见西方也是存在男尊女卑的,只不过他们的开放更早一些,而且敢将人体展现在人们面前,而我们直到现在,似乎还是遮遮掩掩,没办法,这不简单是旧思想的原因,而是一个国家对此观念的态度。
这本书很多案例写得很详细,如果按照中国以往的审核,是很难出版发行的。记得贾平凹写《废都》时,还要在描述的环节用上省略号,那这本书基本就无法发行。不过你可不要想歪了,以为这本书是一本禁书,其实只是他用很现实的笔法记录了一些现实的东西,别无其他。读这本书你还需要懂一些法律常识。其实这对审判现实中产生的性犯罪也是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对一些类似的案例可以用适合的法律来惩治。
总之,读过这本书,只会让你不住称奇,一本知识丛书却不会觉得教条,这也算是成功吧!
《性审判史》读后感(二):聊聊“性事”
文/河北小珊 评《性审批史》“性”是个很敏感的话题,亚当夏娃时期,就知道用树叶对敏感部位遮羞,大概从那个时候开始,性器官就成为人们羞于拿到桌面上谈论的部位,当然,更让人脸红的是性事。
一般来说,越是这种不好意思谈论的事情,越是容易引起人们的好奇。这本《性审判史》以历史上一些著名的性审判案件为引导,向读者展现了整个西方文明发展过程中最为真实的关于性和性案件的审判情形,从中也不难看出西方法律的发展轨迹。本书的封面设计很是有趣,一个削了一半的苹果,加上“性”这一主题,很自然的让人联想到半遮半露的臀部,不得不对设计竖起大拇指。从内容上看,这是一本比较厚重的书,信息量非常大,里面列举了超大量的案例,读起来很有意思,也容易记着,丝毫没有“史”的枯燥无味。除此之外,还是一本很长见识的读本,本书描述了很多性案件,以及当时的审判结果,很多结果在我们看来难以理解,甚至异常荒谬,但是在了解了当时的政治、文化、意识形态之后,就很容易明白了。
读这本书最大的感触就是生活在中国,生活在现在这个社会真的是太幸运了。第一章远古时代的各种荒诞不可思议的法律规定:女性伤害男性生殖器官的严厉惩罚,一旦有不忠行为,面临她们或者是死亡,或者是被丈夫任意处置,其中有一个不忠妇女就被判用箭穿过鼻子,像牵驴一样游街示众。哪怕是疑似通奸,也要接受“河流考验”。女人的卑微还可以在其他事情上得以体现,比如说可以被父亲买卖,可以嫁给父亲、兄弟,甚至还有可能为不忠的丈夫接受其他男人的蹂躏践踏。从中可以体会一下,这些女性有多么不幸,远不如一只牲畜活的自在。
说到对不忠女子的惩罚,让我想到了一个电影《绣花鞋》,在一个江南水乡,车夫丁大山在破庙的离奇死亡,从现在遗留的六寸半鞋印及一只绣花鞋来看,疑凶的焦点落在了以刺绣闻名的苏二身上。案件被认为是通奸谋杀,传统守旧的乡绅带领乡民疯狂地将苏二处以“浸猪笼”极刑。如此可见,对于不忠或者疑似不忠女性的惩罚都是残忍到变态的程度,绝不只是西方国家的专利。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法律的健全,这些远古的审判已经远离我们,一直以来都认为文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理所当然就应该是非常缓慢的,如今却对这缓慢有了“恨”,因为落后、郁闷,让无数的女性或惨死、或过着非人的生活。想想现在的我们,可以自由的恋爱,可以结交异性朋友一起玩耍,甚至可以有男闺蜜,真的是太幸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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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审判史》读后感(三):性的控制与审判——一部欲望交战史
你知道吗,中世纪的圣宗教裁判所不惩罚女同性恋造爱,除非她们在床上使用“人造工具”(类似今日的dildo)助兴?而在意大利特雷维索镇,人们一旦发现女同,则会扒光了她们的衣服,并绑在柱子上示众一天,随后烧死。再看看13世纪的卡斯提尔律法,其中规定,那些“违反自然法则交合”的男同要受到如下惩处:当众阉割,然后倒悬于城头,直至死亡,且尸体永挂城头,不得收尸。以上内容都出自埃里克•伯科威茨所著的《性审判史》,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人类的性行为的裁判是如何通过时间、地域或者社会的变迁而发生变化。在四千年的历史长河里,如何控制性和欲望的问题一直伴随着我们。自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刑律到奥斯卡•王尔德的监禁,再到现代的法律体系的形成,总有人试图控制性,甚至在国家层面立法,对性活动进行控制和约束。作者极力向读者展示了性法律固有的荒谬,而此谬论完全基于一个拙劣的想法——个人对性行为的选择会危害整个社会。
从有历史记录的文明起,人类社群便一直企图限制性行为的发生。伯科威茨指了出这种“企图”的可怕性:伴随每一部新的性法律的诞生,都会滋生惊人的腐败、虚伪和抗争的现象,更不提那些明显不公平的法律,使受害者遭受了种种惨绝人寰的悲剧。此外,他还表示,性法律的制定往往非常随意(有权任性)。比如同性恋,乱伦,甚至人兽交,在一个社会被立法者视为不可容忍的暴行,而在另一个社会则会视若无睹,冷淡处之。
古文明肇始之初,希伯来人不仅禁止乱伦,同性恋,反对和行经的女人性交,还创建“原罪”(sin)的概念。伯科威茨认为,古代犹太人的道德约束,混合着偷尝禁果的羞愧和对上帝的惩罚的恐惧,远甚于其他文明对西方性观念形成的影响。当然,古代希腊文化最终和希伯来文明混合,创建了后世的基督教文明和西方文明。虽然希腊文化对性的束缚可能表面上看起来比托拉犹太律法(the Torah)更为宽松,事实上,其对性法律的制定和推行仍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正如书中所述,“希腊人痴迷于诉讼……他们最爱的无非旁观一场性审判。”
中世纪以降,社会的开明程度愈发向前——科学的进步,公共教育的普及,农奴制和奴隶制的终结以及工人和中产阶级的崛起。在种种文明的进展下,我们竟然惊人的发现,性控制及性法律在19世纪依旧猖狂,不输古代。尽管新一代的立法狂热者获得了公众对新法律的支持,但因为立法目的的混乱,由错误审判而造成的人祸依旧经常发生。更遗憾的是,伴随越来越多的法律的制定,性控制的程度愈发趋紧,而其唯一大量催生的,只是更多的性受害者和性违法者。
《性审判史》是近期真正难得一见的好书,一部严谨的学术著作却读来趣味盎然。通常,一本事关法律史的书籍绝非有趣,也许涉及了“性”这一主题才让人读得津津有味。据说在西方出版时,还引得登徒子的极大关注,在书店门口驻足连连。作者介绍了中世纪的异装癖,伦敦的男妓,同性恋捍卫者,以及一大堆被判定为有非法性认知、欲望和行为的人群的真实故事,深刻地洞察了恐同性恋者、校园性侵犯和宗教反社会者等等妄想狂的心态,写出了一本有关法律与力比多,以及人类历史上追求和控制欲望的交战史。但他明智地止笔于19世纪,不谈被粗陋的性法律搅乱的上世纪和本世纪,留待读者诸君自行探究。
201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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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审判史》读后感(四):在最敏感的领域了解人类文明发展
一直都很喜欢眼界文丛这个系列的社科类书籍,无论是哪一本,都具备“通俗好读接地气”这样的良心书品。与前两部作品一样,《性审判史》也是一本社科类的法律大众读物,作者埃里克•伯科威茨是一名资深的法律编辑,曾在美国西海岸第一的法律刊物《洛杉矶新闻日报》就职多年,收集了各类丰富的经典案例。值得一提的是,《审判为什么不公正》的作者萨达丰特•卡德里也对该书评价甚高,认为“这部精彩作品,恰到好处地提示了大家:为什么那些粗暴而又滑稽的道德标准,会在某个时代中频繁发生”。
而在内容上,《性审判史》一书中的主题——性法律,则相对于前两部作品来说显得更加敏感且颇具争议性,同时也更令人大开眼界:
对古波斯人来说,家庭成员间的性交是合法的;古罗马男人之间的性关系基本是合法的,但一直要求有身份的男人只能是主动的一方;甚至在赫梯人的法律中,还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如果猪强奸了男人,这不是“犯罪”,但是,如果性挑逗者是那个男人,男人要被处死……
书中所讲述的这些内容,从现代人的角度来看,它们无疑显得有些荒诞可笑,并很容易因此而将本书归类于猎奇消遣的图书范畴。然而,倘若再深入阅读,就会明白作者在“猎奇”背后所要诠释的真实想法,即:一个社会对性的法律尺度,标志着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书中那些鲜活的真实案例,正是追踪文明发展轨迹的最好依据。
就像作者在序中所描述的那种:自有人类以来,在性法律的竞技场上就一直上演着强奸、通奸、乱伦和其它的性问题。性法律的所有变化都反映人们所采取的控制男女身体的种种措施以及他们为什么要控制对方身体的种种原因。立法者们一直试图确定人们享受性快乐的界线,他们颁布各种规定和惩罚措施来推形形色色的法律法令,从美索不达米亚把偷情的妻子钉在尖桩上让她慢慢死去,到美国阉割手淫者,推行的惩罚措施可谓层出不穷。
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些性和性行为方式是提倡的,有些性行为模式则受到无情的责罚。回溯或推进一两个世纪,跨越一国边境,在某地是无伤大雅的性享乐,在另一地却成了极大的重罪。
《性审判史》一书中的各个章节是按时间顺序有机展现的。那些林林总总的历史经验总对当代问题有所启迪,特别是当性与法律纠缠不清时。这正如书中所述:
在美国和其它地方,同性婚姻在法庭和立法机构的辩论中一直左右摇摆,辩论双方都宣称有历史为佐证,但要知道,几个世纪前基督教教规和世俗法规都曾经允许男子之间的相爱与结合,如果人们不清楚为什么米歇尔•福柯把同性恋说成是“灵魂的雌雄同体”,那么了解这段历史能帮助人们理解他的看法。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些看似难以理解的审判结果,实则与当时的政治、文化乃至人的意识形态紧密相连,反映着西方各个国家在各个不同时期中的真实社会形态和人民生活现状。而《性审判史》一书的宗旨就是讲述这样的故事。
《性审判史》读后感(五):书一般般
读书任务的懈怠,大概就是从这本开始的吧。。看书名和介绍,觉得是一本挺有趣的书,想着去了解历史上性犯罪的来龙去脉,却发现此书写的没什么章法,历史时期脉络也不清晰,当然这也有可能是我搞不清楚西方古代的历史和各种奇怪的地名和人名。踉踉跄跄、一目十行,把书读完了,最大的感觉就是所谓的性犯罪都是依据当权者的价值观来判定的。除了婚内夫妻之间的性行为,其他一切的性都有被认定为是犯罪,至少是道德犯罪的时候,比如自慰、比如肛交、比如同性交合、比如婚外性、比如多人,等等。当然,与之相反的,以上这些比如,也有部分在某些时期是被推崇的。所以,以上这些行为是否受到制裁、受到什么样的制裁,得看犯事者生在什么年代。
在性审判上,有一个问题也是不容规避的,那就是男女有别。总得来说,在性方面,对女性还是更苛责一些,但可能是西方性审判史的缘故,对女性的差异对待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严重,也并不是一边倒的崇尚男权,而视女性的性权利为无物。
最后,感叹一下,生在当代是幸运的,性开放、性自由,只要我们没伤害和影响别人,一切的性行为都是可以尽情愉悦的。
《性审判史》读后感(六):从性审判史里看整个文明发展脉络
“性”历来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词汇,我们中国人羞于谈性,很多人对性的认识都是片面肤浅的,也有人不敢正视性欲。最近一段时间正好在读弗洛伊德的《性学三论》跟埃里克·伯科维茨的《性审判史》,前者让我对性了有个崭新的认识,也逐渐去学着理解那些发生在个人身上的各种各样的性行为。而后者则从性事件审判的角度出发,让读者了解整个性审判的历史,从而还原一个真实的人类文明的演变过程。《性学三论》是从个人的角度来研究性,而《性审判史》是从历史社会的角度来呈现性并联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政治、经济、宗教等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那些在我们现在看来很多匪夷所思的对性的看法对性事件的审判也能够理解了。
《性审判史》这本书,从小的方面来讲是对整个历史长河里的性审判做了一次梳理。从4000多年前,美索不达米亚的性事件引发的杀人案到19世纪后期王尔德的同性恋事件为止,从那些千奇百怪的对性的看法、法律对性行为的审判案件中,我们逐步还原了各个时期历史的发展轨迹。从大的方面来讲,这本书是对整个人类文明的一个真实的记录。各个时期各个国家对性所规定的条条框框尤其是对女性在性行为上面所捆绑的镣铐是跟当时的思想、政治、经济、宗教等等社会因素挂钩的。而且很庆幸的是社会开放程度越高,对性的态度也越来越包容和开放,也因而能够得出人类文明越来越开放并且越来越具有包容性。
不同的历史时期,或者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对性的认识看法接纳的程度都可能大相径庭。而这种种差别在于道德标准的不同,处女情结、乱伦、同性恋等等各种性行为在各个时期所遭遇的审判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法律对性行为的各种不平等,实际上是与其他各种不平等捆绑在一起的,如奴隶主可以任意强奸奴隶,对待女人出轨的审判历来比男人出轨要来得酷烈,这些都是种种不平等之下的觞。
《性审判史》是一本十分有意思的作品,它不像一般的史书读来枯燥无谓,反而轻松好读,在各种现代人无法想象的对性的审判事件中,我们能看到整个社会的弊端,思想的片面,宗教的束缚,同时也更能引发读者的反思。
而跟《性学三论》结合起来读这本《性审判史》,有一种说不出来的阅读体验,就好像进入了一个炼狱里,你看到了这世界所有的不公平、痛苦、难受,然而你能更清晰的看明白自己。
《性审判史》读后感(七):当女性成为衡量文明的尺度
改稿:现代科学的发展使人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了出来,逐渐缩小了两性因体质不同而导致的经济地位差异。但因不同文明演化幅度不同,且均有对女性压制和禁锢的传统,对待女性的态度也千差万别,这使得女性成为衡量文明发展的尺度之一。
身处一贯要求女性贤良淑德的国度,不免常艳羡西方世界对女性较为开明的态度。如果说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可偏偏女性运动不是从有着裹小脚等奇葩习俗的中国或有少女割礼的非洲部落发起,反倒是在“先进”的西方萌芽,蓬勃发展。当合上这本《性审判史》后,也终于对此等缘由略知一二。
与伯科威茨一同追溯初始的成文法,不论是早期苏美尔人的《乌尔纳姆法典》处死通奸女人,还是《汉谟拉比法典》轻视丈夫或未经许可就离家出走,就有可能有被溺死之虞。以及《旧约•圣经》对伤害女性伤害男性生殖器官的严厉惩罚,无一不表明女性是劣于男性,极不可靠的。她们一旦有不忠行为,面临她们即便不是死亡,也是极其痛苦的。其中有一个不忠妇女就被判用箭穿过鼻子,像牵驴一样游街示众。如果男人疑心过重,没有找到妻子确切通奸的证据,执法者会采取荒唐的“河流考验”,就是给疑似通奸的女性扔到河里,死了就证明其有罪,没死就算了。如此看来,会不会水成了证明女性贞操的一项重要指标。
可是女性贞操为何会成为决定女性性命的头等大事?一是因为童贞是父权社会的一项可贸易的商品,当它受到侵害,少女的父亲可以索要嫁女所得三倍的赔偿;二是男权社会的荣誉感和繁衍使命感,如果自己的妻子与人通奸,不仅丢了面子,而且也无法确保自己的基因遗传存续,而未婚女性失去童贞意味着父权与兄权的失控,以上种种情况均是男性绝不允许发生的;三是女性本身即是男性的一项财产,娶妻总是想娶“新”的,对财产的处置权总是在男性手中。
可笑的是,直到19世纪,都在流行一种“好”的女孩不会传播性病,而“坏”的女孩才会的观点。而且很多人觉得只有和真正纯洁的少女性交,才能治好性病,这间接的导致大量尚未开始发育的少女受到侵害。而另一边,法律并没有太多考虑如何保护幼女,“就算是有一些幼童强奸案确实进入了司法程序,作恶者也十有八九会被无罪释放,因为法律需要证据证明性行为中有强迫现象,并证明该男子在受害者体内射精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是否自愿都已构成罪行。从世界范围来看,这个界限普遍设定在14周岁到16周岁之间。但在当时,这个问题是引起激烈的争议,当很多改革者呼吁提高法定性交年龄的时候,却触动了很多社会热点问题,“不同种族和不同阶层的双重标准、男性的性特权以及娼妓行业造成的公共健康威胁等”。而最后撬动这个变化的,却是媒体《帕尔摩报》的精心策划的“少女献礼”系列文章。虽然初衷和结果都不赖,但它的虚伪仍难免会让人感到不适。
想起最近上映的纪录片《印度的女儿》,看到行凶者大言不惭的指出体面的女孩不会大半夜还在外面闲逛时,真叫人觉得人类文明进步的差异之大,一些人正在为女性享有同样的事业机遇和家庭地位而努力,另一些人却还在安全与侵害的边缘挣扎。
《性审判史》虽未展示发生在东方的案例,却以特殊的“笔调”勾勒出20世纪之前人类文明的缓慢进展。取材之广泛囊括了西方对女性长久以来的轻视,对同性恋的仇视和打压,让人瞠目结舌的人兽交,以及奴隶制度对性的影响。但总体来看,作者行文的逻辑性并不强,(比如,P241页写“传统上,(英国)将女孩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年龄设为10岁”,p269页写“英国传统的同意年龄是12岁,在那时刚刚提高到13岁”。)虽然案例足够惊艳,也只是停留在了堆砌的阶段。一则无从看出性观念的发展脉络,二来无法推敲出人类性观念变化背后的历史原因。很可惜的只是成为了一本独特而精彩的故事汇!
PS:我承认我这篇评写得不好,一方面因为自身知识结构不完善,另一方面书的内容其实对这个主题没有什么贡献,所以写来费力不讨好。感谢林林的建议,那个题目简直不能再赞,但对于女性这个点,实在写吐了,所以就这么放在这儿不再改了。
原稿:
伯科威茨描写的审判定格在了王尔德那张桀骜不驯的脸上,这场19世纪末的著名审判,已成为同性恋平权运动被引用最多的案件之一。在如今,王尔德被世人所铭记的并不是“鸡奸者”的身份,而是才华横溢的剧作家。大多数人已不再视同性恋为异端,对待女性的视角也愈加开放。但是,本书一直在描绘着人类的无知与狭隘,并没有到达充满阳光的地方。本文试以对待女性为衡量文明的尺度切入,对本书稍加梳理。
与作者一同追溯初始的成文法,不论是早期苏美尔人的《乌尔纳姆法典》处死通奸女人,还是《汉谟拉比法典》轻视丈夫或未经许可就离家出走,就有可能有被溺死之虞。以及《旧约•圣经》对伤害女性伤害男性生殖器官的严厉惩罚,无一不表明女性是劣于男性,极不可靠的。她们一旦有不忠行为,面临她们即便不是死亡,也是极其痛苦的。其中有一个不忠妇女就被判用箭穿过鼻子,像牵驴一样游街示众。如果男人疑心过重,没有找到妻子确切通奸的证据,执法者会采取荒唐的“河流考验”,就是给疑似通奸的女性扔到河里,死了就证明其有罪,没死就算了。如此看来,会不会水成了证明女性贞操的一项重要指标。
而贞节也是原始父系家庭的重要财产之一。在乌尔纳姆王朝,强奸已定婚少女的男子会被判处死刑,因为他窃取了新郎的占有处女的权利,同时也给少女的父亲带来了财产上的损失。至于这份特殊财产的计算方式,到了亚述时期,强奸未定婚少女的男子,会被少女的父亲控告,索要女儿出嫁三倍的费用,而且这位父亲有权强奸或打骂该男子的妻子。一个男人犯下了罪行,结果却是两个女人受到伤害。这样在现代人看来毫无道理的律法,对于当时的人们看来却是极平常的。
当女性的身体成为可以出售的服务时,法律就需要在道德对面另辟蹊径了。早期的卖淫和宗教活动紧密相连,埃及女神伊西斯有众多化身,而其中之一就是娼妓。不难想象,发生在神庙内的勾当,套上宗教的外衣后,成为了一种链接凡人与上帝的媒介。其中最典型的应属古巴比伦神庙了,所有的女性像服兵役一样要去神庙做一段时间的妓女,献身给一个陌生男子后,才算完成这个义务。一旦女人完成了这个义务,她们就不能再被轻薄了。男男女女,出入神庙,极为混乱,性交易慢慢被世俗化了。
到了中世纪,连性行为本身都成为和谋杀同等的邪恶之事,卖淫更是恶中之极。然而,虽然人们深深的鄙视妓女,将她们定义为不可上天堂的人。但又因为卖淫业实在太具经济价值,所以只是对其采取阶段性的打压。后来,神学家圣托马期•阿奎那为统治者找到了台阶,“城里的卖淫业就像宫廷里的化粪池,没有化粪池,宫廷就会变成肮脏、臭气熏天的地方。”
然而,对于女性的不信任感,并没有因此而消亡,在16世纪和17世纪,由于科学发展处在萌芽状态,面对无法解释的灾难性巧合,又有一大批女性遭了殃,有近五万人被当作女巫而判决,她们面对的是各式各样的刑具和折磨,随着严刑逼供而崩溃,她们编出各式各样的故事,比如承认被一只山羊勾引,后来接受了魔鬼的洗礼,遵照撒旦的指令杀了自己的孩子等。
随着西方开始征服世界,土著姑娘们也无法再像从前一样自由地生活了。法律服从拳头,土著及其后代突然成为二等公民乃至沦为奴隶。很多女奴因为向往自由而服从主人的侵害,但到头来却发现并没有什么自由可寻,她们要么是被抛弃,要么是被转卖。对于拿种族问题而进行的性侵害,充斥在整个19世纪的西方世界。由此也不难推断出,女权主义是在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了。
《性审判史》虽未展示发生在东方的案例,却以特殊的“笔调”勾勒出20世纪之前人类文明的缓慢进展。各种荒唐的例子囊括了对女性长久以来的轻视,对同性恋的仇视和打压,让人瞠目结舌的人兽交,以及奴隶制度对性的影响。但总体来看,作者行文的逻辑性并不强,虽然案例足够惊艳,也只是停留在了堆砌的阶段。一则无从看出性观念的发展脉络,二来无法推敲出人类性观念变化的原因。不由得让人想起最近上映的《印度的女儿》纪录片,当看到行凶者大言不惭的指出体面的女孩不会大半夜还在外面闲逛时,才发现,人类文明的步伐实在太过缓慢了。
《性审判史》读后感(八):有关下半身的文明——读《性审判史》
性,本不是什么文明事儿,但又关乎人类文明的历史。美国学者埃里克•伯科威茨的《性审判史》,从性的角度考察人类文明的进程。这本书从苏美尔文明的性法律开始,以19世纪震惊世界的王尔德鸡奸案收尾,以时间发展的顺序,叙述了西方关乎性审判的历史。可以假装不正经地说,这部书可以充分满足读者的好奇心和多数人都有的一点儿窥淫癖。可以让腐女子大开眼界,让男屌丝叹为观止……至于淑女绅士们,如果有过分的诲淫情绪和精神洁癖,则会很可惜地失掉这样一次阅读的乐趣。埃里克•伯科威茨的研究并不是单纯为了满足读者的特殊癖好。就如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美国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理查德•波斯纳所言:“这是一部既有很强可读性,又大有深意的优秀著作。”作为学术研究的成果,埃里克•伯科威茨相当严谨,他绝不以资料匮乏而轻易涉险、妄发虚言。而是以历代文献为基础,这些文献涉及楔形文字镌刻的远古法典、《圣经》以及其他卷宗资料,埃里克•伯科威茨以此追寻西方法律的发展轨迹。这些文献提供的法律条文和鲜活案例,使这样一部重口味著作显得富有激情、生动有趣。
正如埃里克•伯科威茨所讲:“自有历史记载开始,立法者就一直试图确定人们享受性快乐的界线。”古代时期对性的管理不但超级宽泛而且相当精细,充满禁忌,审判严厉。在现在看来十分正常的床笫私事,也以十分严格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在那时的人们看来,床上的鱼水之欢如有不慎,就会有渎神犯圣的危险,以致牵连整个部族或者国家遭受灾殃,这时性事已非私事,也无小事。如在古罗马,服务于神庙中的维斯泰贞女如果失贞,便会被活埋,以此救赎罪孽,使罗马免于恐惧中的毁灭。在中世纪,基督教士们提倡禁欲,以免渎神。他们甚至连信徒们的性交姿势都要管束起来,除了男在上的“传教士体位”,不允许其他性交姿势,如果违犯,便要进行只有面包和水的斋戒,这种斋戒的期限可能长达几十年。然而,神庙中的圣火最终被信奉基督的皇帝迪奥多西永远熄灭,圣女阶层也被解散;中世纪天主教的禁欲主义也被新教教义冲击。如许这些性事观念的改变,是人类从蒙昧向文明发展的鲜明路标。
但有时候,性观念并不随时间线性发展,在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之间呈现多样性,显得变幻莫测。埃里克•伯科威茨在本书中提供了很多实例。比如远古时期普遍存在的“乱伦禁忌”,在古埃及和古波斯则是被提倡的。比如在如今依然是热门性话题的同性恋问题,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更是反复扭曲,波折发展。在希伯来人把男性之间的性关系定义为最邪恶的恶劣行为之前,男性之间的关系通常不受任何制约,古亚述人与古巴比伦人都是如此。希伯来人的《圣经》则把男人之间的肛交视为最重的罪,犯者将处以严厉的石刑。而后来的古希腊人还夸耀地把他们的同性经历在海边的石墙上铭文纪念,这一时期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也不曾隐晦自己的同性喜好,并且在其著作《会饮篇》中还赞美这“不敢说出名字的爱”。而在古罗马时期同性恋则又变得可耻。在基督教占统治地位的时候,同性恋不但是令人不耻的,也是违法的。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很久,直到今天人们对同性恋的矛盾心理一直持续。但埃里克•伯科威茨的讨论终止在19世纪的晚期,以王尔德与其男性情人“极度堕落”入狱为最后章节。如果埃里克•伯科威茨将他的性审判史续写到今天,则情况又发生转变,美国最高法院在2015年6月26日做出一项历史性裁决,允许同性婚姻的发生,对此美国总统奥巴马也表示祝贺。
通过埃里克•伯科威茨的著作,我们回头审视人类文明发展中的性,就会发现随着远古神话的破灭,宗教束缚的解脱,人们对性的观念越发开明。除了违背他人意志的强奸等罪行,在性的法律上有较以往更为宽松的准绳。人们对性不再像远古一样郑重其事,上升到神圣的高度,而纯粹是一件惯常俗事。
埃里克•伯科威茨通过《性审判史》,为读者呈现了人类发展的一条脉络,惜乎它着力呈现的只是西方性文化的发展史,对于远东,如中国等地区则鲜有涉及。这从一方面也反映了埃里克•伯科威茨治学的严谨,大概对于自己不甚了了的东西,他不肯轻易触及。
《性审判史》读后感(九):性与罚:猫捉老鼠的致命游戏
在《聊斋·婴宁》中,一个已婚男人企图勾引己为人妻的婴宁,婴宁笑而不语,接下了发生下面有趣的事:“及昏而往,女果在焉,就而淫之,则阴如锥刺,痛彻于心,大号而踣。细视非女,则一枯木卧墙边,所接乃水淋窍也。邻父闻声,急奔研问,呻而不言;妻来,始以实告。爇火烛窥,见中有巨蝎如小蟹然。”这可以说是无数个性与罚的案例之一,只不过这个案例执罚的是私刑,执罚者刚好是受害者本人,而如果想看看人类历史上的性与罚大全,美国作家埃里克•伯科威茨的《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是不可多得的文本。《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英文名是《Sex and Punishment:Four Thousand Years of Judging Desire》,读过此书的读者就会知道英文书名与其内容更为贴切,与之相应的中文名似乎应该译为《性与罚:四千年性欲审判史》,如此译名似乎也更能让这本书销量大增。
《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从时间跨度上说跨越了从人类文明伊始的美索不达米亚文明至十九世纪末几乎整个人类文明史,从地域上却把包含了中华文明与印度文明的亚洲置之度外,虽然《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远称不上一部名符其实的人类文明史,但反映人类特别是欧美几千年性文明的变迁已经足够。
关于《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的创作初衷,埃里克•伯科威茨在引言中这样写道:
“自有历史记载以来,立法者就一直试图确定人们享受性快乐的界线,他们颁布各种规定和惩罚措施来推行形形式式的法律法令,从美索不达米亚把偷情的妻子钉在尖桩上让她慢慢死去,到美国阉割手淫者,推行的惩罚措施可谓林林总总……本书的宗旨就是讲述这样的故事。”
正如《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所呈现的,人类性欲的力量是如此强大,以致在人类文明的伊始人类就穷尽了所有可以想象的性行为的可能性,除了被道德和法律所广泛认可的婚内性行为,还包括手淫、婚外恋(性)、同性恋(性)、娈童、换妻、群交、兽交等等等等,作为一个极端案例,17世纪的马萨塞湾殖民地一个青少年曾强奸过一匹马、一头母牛、两只山羊、两头小牛、五只绵羊、和一只火鸡,在《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里道德与法律的责罚大棒所有棒揍的正是那些胆敢跨越婚姻边界的性行为,而道德与法律的养成又得去文眀本身里去寻找源头。
众所周知,同时也正如《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所一再强调的,西方文明有两大渊源古希腊文明与《圣经》文明,很难就这两大文明的优劣做出比较,两大文明都试图让人类过上幸福生活,但对待人类性的态度上却大相径庭。源于《圣经》的犹太教及基督教视一切婚外性行为为恶,而同时拥有日神与酒神精神的希腊文明对待性却宽容得多,基督徒视同性恋如水火,而古希腊却是同性恋的伊甸园,正是对性的不宽容酝成了欧洲历史上无数个性悲剧。
从《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可以看到,当“希腊精神”在欧美占上风的时侯,也是那里的人们最“性福”的时候,当“基督教精神”占上风的时候,也是那里的人们最痛苦的时候,这种痛苦很多时候是生命的代价。为了呈现人类为性的冒险所付出的代价,《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首先呈现出一部人类荒淫史,然后才是人类性行为惩罚史。
作为一部人类荒淫史,《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里那些为性冒险的主角可以说几乎涵盖了有性能力的所有人类,从教皇到帝王将相到平民百姓,从女王到王后到站街女。作为其中的杰出代表,罗马皇帝克劳狄年轻貌美的妻子梅萨利纳拥有“帝国妓女”的美称,曾放下身段到妓院里体验生活并搏得头牌,收获颇丰。路易十六的妻子安托瓦内特因为生活放荡成了平民百姓的笑抖,同时也成为当时色情作品的女主角。英国查理二世在位25年从来没有放过任何性享乐的机会,而他的国家也狅喜于重新发现的性满足,而作为性虐鼻袓的萨德更是口出狂言“快感即道德”,他的性行为与书籍都持续地冒着热腾腾的毒气。
人类的性冒险是如此疯狂,与之针锋相对的教会、俗世管理者、卫道士为了使其就犯自然无所不用其极,比如在以宽容而著称的古希腊丈夫发现妻子出轨时,可以用异物插入引诱者的肛门以示羞辱,在中世纪,鸡奸者被绑上“正义之柱”烧死是最寻常不过的惩罚,甚至到了十九世纪末,著名作家王尔德引用《会饮篇》为自己辩护,终没有逃过牢狱之灾,进而过早地结束了生命。而教会、俗世政权一方面对一切婚外性行为严惩不贷,又同时从人们的放荡生活中捞取现实的好处。惩罚虽然可以暂时吓退人们的冒险,一旦有所松㢮,性的火焰必重新熊熊燃起,猫捉老鼠的游戏必将永远上演下去。
《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试图寻找一条性快乐界线的努力注定是徒劳的,因为对于性冒险者来说,这条界线根本不存在,人类的执法者唯一能做的也许只是“文明立法与执法”,让猫捉老鼠的游戏玩得更文明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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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审判史》读后感(十):禁忌·惩罚·话语——评《性审判史》
文/俞耕耘
伯科威茨的这部《性审判史》单从标题看,似乎是一部关于“性与司法”的专题史。然而,在本书海量记述的审判案例、档案文献背后,却体现着“性禁忌”、“性伦理”的转折嬗变,成为一部关于“性实践”与“性话语”的观念史。该书的文化社会学意义显然远远超出了原本的司法内涵。
本书的作者更像是延续了米歇尔·福柯的传统,这不单是指在研究领域上关注“性与惩罚”(《规训与惩罚》、《不正常的人》、《性经验史》)的相似主题,更在书写策略与论述模式上有异曲同工。首先,面对大量的判例分析,作者进行着有如福柯一样的“权力系谱学”研究,他并不以单纯分析“性审判”作为旨归,而是挖掘一套“性的话语”怎样在“权力关系”中变异、生成。性审判的实质是权力运作生成的一套“性话语”对性活动的规训惩罚。一部性审判的历史,即是如何管理塑造“驯顺身体”的历史。它的驯顺体现在,性怎样变为一种可被控制、利用的“技术”(如书中论述的“阉割”、“绝育”、“体液控制”“割礼”等等)。如“绝育运动就宣扬取消不宜人群的性功能是为了维护人们更大的利益”。“现在,绝育正成为一种科学的生育技术。”这一过程处处藏匿着关于身体与性欲治理的“微分权力”,描述了个体的人是如何被规训成为符合社会治理与人口优化的“主体”。
在书中,历史上遭到残酷惩罚的性行为并不简单基于法律层面的原因,而是更多从伦理风化、宗教统治、王权政治等方面考量。惩罚者大多看到了违禁性行为可怕“兽性”的狂乱象征、畸形的“反自然”倾向对“正常”社会的传染威胁。可以说,人们深深不安常常源于违禁性活动背后可怕象征隐喻所暗示的“形象内涵”。如书中所言,“那时,同性恋者女人气、可怕、好色的形象已经根深蒂固,随之而来的则是社会各个阶层对他们强烈的憎恶和恐惧。”
一切不利于“生命生产性”、“人口质量提升”、“个体能量(性欲)正常排遣”的,都被视为“有罪”的“不正常”行为遭到惩罚。其中,你会发现自慰者、同性恋者、恋尸症、虐恋者等倾向无疑都与这些自然“生产性”原则不符。“由于同性恋者‘浪费’了精液,其性行为与生育完全无关,它们最初被比作重度自慰者,蒂索等人曾把重度自慰者诊断为潜在的精神病患者。”
权力话语的暴力规训在全书基于两个潜在线索:一方面,在性惩罚上改变了原有的思路,它体现为一种从“性暴力”(强制施加)变为一种“性能力”的剥夺。“对罪行的惩罚不是把性强加在犯人身上,而是使他们完全失去性能力。”另一方面,司法话语和医学话语逐渐合流混同,原本性倒错者的“罪人”形象转换成为“癔症”或“错乱”的精神疾病。罪人也是病人的思路逐渐使不正常性活动混同于精神疾患。然而,这一倾向所带来的法律上惩罚的减轻,并不意味在社会风化上他们被更多接受。相反,惩罚变得更加普遍与轻而易举。
性审判与社会审查制度的结合正说明了这点。各种严厉法案的施行,使社会进入了普遍且扩大化的“性审查”恐惧中。其中,康斯托克推行的法案将婚姻法案、节育以及堕胎话题与色情联系起来,权力话语迅速吞噬了其他话语,一起被纳入色情的领域。康斯托克这种道德洁癖的偏执狂、迫害狂形象在书中尽显无遗。“他真正的专长是打探别人的私事并把他们送进监狱”。与其相反,王尔德和福楼拜的判例则显示了“性审判”的另一极,审判并不基于你的作品是否有败坏风俗的淫秽描写,而看重作者是否对堕落采取了社会批判与鞭笞。换言之,作者的姿态和立场远比描写更为重要。恰恰王尔德是以一种欣赏陶醉并沉湎实践的行为做出了他的回答。这一切,无疑造成了他的落败与不幸。
全书以一个追问结束,或许富于深意。“同性恋是对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还是一种先天的特点?”这一问题也是在追问“性审判”的依据何以成为可能?也许,正是对生活方式“自由选择”所采取的态度,决定着人类文明发展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