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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困局

2022-03-11 11:32:23 作者:吉信 来源:吉信投稿 阅读:载入中…

求解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困局

  求解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困局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三农”扶持力度,同时农村也是精准扶贫的重中之重。今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此,国家颁布了农业保险支持、财政支持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以及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等52项政策措施。当前,农村金融市场虽然有公益小额信贷、农村互联网金融、农村互助合作金融等新形式和新现象,但也面临农村征信体系未建立、农村资金外流等问题,农村金融组织缺乏制度保障,长期游走在非法边缘,在融资、管理方面更是困难重重,这进一步局限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近日,来自扶贫领域和农村金融领域的多名专家参与的“聚焦农村金融市场”沙龙,针对在精准扶贫背景下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难题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

  A

  内置金融提升农民组织化水平

  李昌平(著名三农研究专家、中国乡建院院长):精准扶贫就是帮助家庭人均年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增加收入。精准扶贫要提高贫困家庭五大收入(生产性收入、劳务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政策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而根本保障就是农村金融。

  以生产性收入为例,过去我们常常以为扶贫就是扩大生产,那是农产品短缺年代常用的手段。如今大宗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增加产量只会导致价格下跌,反而减少农民收入。台湾、日本、韩国都是农协、农会统一销售农产品,不允许农户自己去卖,为什么?因为组织化才有定价权,才能获得价格收益。因此,搞精准扶贫不能靠扩大生产,而是应该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但问题是,当前国内没有人愿意去组织农民,组织农民太辛苦了,需要成本。基层干部没有组织农民的能力。

  当前全国一百三十多万个农民合作社,有三万个是真的就很好了,其他都挂个牌子,没效。有人讲“公司+农户”,这种组织有效吗?它不是农民的组织,跟农民没什么关系。农民组织应该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农民组织强大关键在于金融。有金融,农民组织才能提供服务,农民才能做事情。

  然而现在农村的银行都不愿给农民贷款,政府给贴息也不愿意,因为成本高、风险大。农民用土地抵押也难贷款,东亚社会没有哪个银行接受农民用农地抵押贷款的。因为小农经营规模太小,一旦打官司还要花钱,银行打赢了要执行也不实际,这是风险和成本。

  日本的农村没有银行,日本农协接受农民的土地抵押贷款。日本农协之所以厉害,是因为有自己的金融部,日本农协金融部的收入占整个农协收入的85%以上。日本、台湾农村没有别的金融,那里所有的银行都走了,台湾农村里面也没有任何一家银行下过乡,下不去的。因为日本农协、台湾农会提供综合性服务,是一个集生产、加工、销售、金融、保险等于一体的综合机构,他们有自己的金融。

  农民组织内置金融是成本最低、风险控制最容易的农村金融模式。中国金融资本都不愿意跟农民打交道,因此农村的金融服务一定要靠自己。中国乡建院搞乡村建设是通过村设内置金融这种方式,在一个村庄建合作金融,农民村社的成员权和土地可以用来抵押贷款,土地收益集体所有,出问题了也不需要打官司,内部转包就行了。

  内置金融把农民重新组织起来,让农村组织变得有力量。如果把金融独立于农民组织外,不允许农民组织发展金融,农民土地就不能抵押,农民组织就不能为农民提供服务,农民的征信体系就建立不起来,进而谁也不敢为农民提供服务。所以,发展农民组织内置金融是关键,这也是今后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

  B

  农村金融应定义为地方金融

  “一行三会”所管的金融机构都是大而全、机构臃肿、体制保守,这是中央金融的特点。中央金融体系是全国性的,整个资源不会分配到县镇上,而是倾向于把县镇资源调配到其他地方。许多国有银行在村镇都有支行、分理处等,还有一部分合法的村镇银行,都是中央金融的“嫡系部队”,只是城市金融农村化,不是真正的农村金融。农村金融一定是另外一种金融,是地方金融,而不是中央金融,中央金融和地方金融应当分离。真正的农村金融是在县级以下的镇级金融,最多到县级。

  当前很多农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是地方金融。它是由镇供销社牵头,联合当地村组织设立的互帮互助的合作组织,是会员制的。比如,会员农民入股一万元,合作组织可以贷出五万元。基于这个平台建立信合组织,实现互帮互助,服务于农民。现在很多农村金融组织就是以年利率6%、7%从农民手中吸纳资金,为当地发展提供金融支撑。然而,这种组织不具有合法主体,因为它是基于供销社作为主管,而金融机构是由“一行三会”监管和审批的。

  金融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要有资质许可,否则是合法与非法的问题。能让它合法化的只能是“一行三会”,地方只能是金融办。然而,国家并没有授权金融办,说金融办审批的机构是合法的。全国只有山东省有一个地方金融条例,根据该条例,依法设立,从事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合法性。

  在山东菏泽有农村资金互助社,后来改名为金融互助社,由金融办审批。金融互助社背后支撑的是融资,融资只能通过互助,也就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而这就需要牌照。有牌照,首先就不是非法集资了,发生挤兑大可以按照正常法律破产,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有政府监管,等于是政府部门背书,人们不会因为谣言而来挤兑。

  农村金融这种地方金融,就地取材为农村和农民服务,不能让它游离于非法的边缘。合法性是地方金融未来发展的根本,应该开一条通道,比如能不能由信用社作为主管部门,地方金融办作为审批部门,来赋予它合法性。

  C

  公益小额信贷面临资质与管理难题

  刘冬文(中国扶贫基金会副秘书长、中和农信总经理):贫困弱势群体的单笔贷款需求很小,但是总量很大。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那些经济基础较好的“富人”,而贫困群体很难获得他们的服务。如果这种局面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则富裕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将进一步加大,最终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重点与难点是发展服务贫困人群的小微金融服务。最大挑战是为那些被传统正规金融机构排斥在外的贫困弱势群体量身打造适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通过全面的改革举措让全民都平等地享有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

  小额信贷机构是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但是目前面临几方面困境。第一,获取资质难,没有合法牌照。金融监管部门不审批,大家都是靠打擦边球,比如找领导批示,或者用有关部门的一个文件作为旁证,没有正儿八经的融资渠道。缺少资质,机构在获取各种资源时就会受到限制,比如开展贷款业务,对方会认为你不合法而拒绝。这带来第二个问题,就是融资难。融资难除了资格本身限定融资外,再就是因为没有金融牌照,外界机构给你投资时也会受到一些障碍,因为它没法投给一个缺少资质的机构。第三个是管理问题,这是N G O共同面临的问题。国外做小额信贷必须是企业,必须由企业家来经营。中国做小额信贷的基本上除了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就是公益人士了。中国过去没有企业家来经营小贷公司,所以小贷机构无论治理结构还是管理能力都有欠缺,发展受到制约。

  中国做公益小贷最难的其实是两个。第一个是外部对公益小贷业务的认可度问题,大家是否认可用商业行为实现公益目的。全世界小贷机构只要是扶贫的,贷款利率一定比银行要高。因为这些机构服务最低端的客户,贷款额度小,客户居住分散,还要上门服务,成本必然比银行高。但是外部不理解会认为这是高利贷,受不了。各级政府官员又会认为这是商业行为,很难给予支持。第二个是内部来讲,机构自身能力也是问题。这不是有一腔热情就能做,系统、人员培训、产品、管理上能不能跟得上非常重要。此外,这个行业工资待遇很低,人才紧缺,还经常被“挖人”,所以怎样培养并维护一支职业化的管理队伍也非常重要。

  D

  农村互联网金融应降低门槛

  董新义(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农村金融”是未来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新的方向。目前,农村互联网金融正面临深刻变革,比如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多元化,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突破时间、空间、成本等方面约束,这对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意义重大。

  不过,当前“互联网+农村金融”还有劣势,比如扶贫政策不完善、风险规避机制建设滞后等,容易导致农村互联网金融收益不稳定和高风险。同时,农村金融信用环境有待改善,如农村信用意识、农户信用评价标准、信用惩戒机制等。当前发展“互联网+农村金融”还面临很多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才能避免今后遇到瓶颈。

  第一,要适当放开农村金融准入门槛,鼓励意愿强烈的民间资本进入“互联网+农村金融”领域,承认农村互联网金融合法地位,吸引更多互联网资本参与。目前出台的政策还很粗放,落地很难,需要进一步细化。对于不吸收农村资金的金融服务,监管应该放松一些。如果吸收农民存款,就要加强监管。

  第二,利用财税优惠制度来引导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当前临时性、应急性的财税优惠政策很多,但缺少长期制度性的政策,会抑制农村金融主体的积极性。

  第三,扩充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不要太单一。无论哪种模式的农村金融,资金都是极为有限的。因此要充分支持金融机构融资,推行多种融资方式,不要限于资产证券化,还有大型商业银行贷款等。

  第四,要建设完善配套的征信制度和征信系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单靠企业搞征信系统建设很难,企业没有这个能力。长远来看,政府应当加强征信系统的基础建设,而不能让金融机构来完成。

  最后,针对农村互联网金融和普通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有所区别。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和措施要跟上,应当专门制定一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农村金融消费者更弱势,因此对这部分消费群体的保护应该比对城市等其他消费群体更多。此外要注意,金融监管不是说一定就是管制,金融监管是“事中事后”的监管,不是从“出口”方面就管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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