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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失信不应止步于“惩”

2019-11-29 09:00:53 作者:文明 来源:文明 阅读:载入中…

 惩戒失信不应止步于“惩”

  惩戒失信不应止步于“惩”

  发表时间:2015-11-23 来源:常德文明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

  据报载,南宁市民老文因两次乱停车,违反《南宁市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导致年度考核理想、无法加工资,还可能影响退休金。此事在社会上引起争议,因为根据行政处罚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老文因乱停车,已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如果再因此受惩,就造成了“一事两罚”现象

  这一事件,曝露出惩戒失信体系存在漏洞。近年来,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各地陆续出台了失信惩戒办法出现了“过去法官追着‘老赖’跑,如今‘老赖’追着法官还钱”的可喜变化,推进了诚信社会建设,但老文事例表明,惩戒失信不能止步于“惩”,还须采取一系列后续措施,打好“组合拳”。

  后续措施一:惩戒失信必须上升到法律层面。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与信用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只是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有所规定。正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造成了像老文所遭遇的“规定”和法律执行混乱局面。平息这一争议的最好方法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时代背景下,政府部门的每一项行政行为都要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因此,加快诚信方面的立法,将失信行为的惩戒上升到法律层面,已是刻不容缓。可喜的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已将信用立法列入立法规划相信诚信立法指日可待

  后续措施二:惩戒失信必须跟进出台操作细则。按照最高院的规定,“老赖”到酒店宾馆进行消费,或买车、旅游度假、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等行为均应受到限制。可事实上,有些方面真正执行起来有难度。比如,一些酒店质疑,啥叫高消费没有明确的标准,5000元还是10000元?前些年,江苏省出台了失信惩戒办法,将失信程度分为“一般”、“较严重”、“严重”三类,被网友批评为“标准太模糊”、“自由裁量权太大”。因此,惩戒失信还需配套完善细则,增强可操作性才能避免“架空”。

  后续措施三:惩戒失信必须建立互联互通的信用信息平台。目前,我国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不够完善,相关信息难以互联互通。据报载,记者曾用“限高令”中“老赖”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在网上预订机票,没想到居然成功。因此,落实惩戒失信措施,必须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让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才能让“一处实信、处处制约落到实处。今年10月1日,《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规则》已正式实施国家拟给每个人、每个社会组织编发一张“信用身份证”,这将对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起基础作用

  后续措施四:惩戒失信必须建立退出机制。毛主席曾说:“惩前瑟后,治病救人。”“失信”不应成为他们的终身标签,失信者也不能无限期地“一棍子打死”,或“钉在历史耻辱柱上”。刑法中有“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诉讼中有“一事不再理”原则等,建立失信惩戒机系,也应借鉴这些原则,建立退出机制,给失信者一个改过自新机会

  惩戒失信不能止步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急措施,而应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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