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吧-经典好文章在线阅读:《邓晓芒讲黑格尔》读后感1000字

当前的位置:文章吧 > 经典文章 > 经典美文 > 经典精选 >

《邓晓芒讲黑格尔》读后感1000字

2020-12-11 00:51:44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邓晓芒讲黑格尔》读后感1000字

  《邓晓芒讲黑格尔》是一本由邓晓芒著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6.00元,页数:241,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邓晓芒讲黑格尔》精选点评:

  ●把晦涩的黑格尔哲学梳理清楚了

  ●远不如他讲的康德。另:建立在中西方对立上的比较过多,糟糕。

  ●很有启发啊。就是不明白为啥一股俄味儿。

  ●黑格尔哲学的入门书。强烈推荐!期望北京大学出版社再版!

  ●了解黑格尔的启蒙读本,不二选择!

  ●没有康德讲得清晰易懂,也许黑格尔真的只能这样讲了。

  ●没有读法哲学的部分,通过邓晓芒的介绍大致了解了黑格尔的总体思想,算是和黑格尔的初遇,如果说和叔本华的初遇算是醍醐灌顶,那黑格尔更感觉是天神下凡。

  ●行文晓畅,深入浅出。很适合入门。

  ●老邓的,要顶!

  ●果然我就是需要个这样的人讲一遍才会明白那么一点

  《邓晓芒讲黑格尔》读后感(一):难得的一本书。

  平实易懂的语言,条理分明、逻辑性强。

  邓晓芒将黑格尔的哲学著作一一剖析,中间不乏作者个人强有力的见解。

  看法和观点非常吸引人。

  因为这本书,开始关注邓晓芒。

  《邓晓芒讲黑格尔》读后感(二):邓老师不易被发现的虚伪一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d2742b0102w1d9.html

  这里有篇对邓老师批判波普尔的再批判,我觉得还是值得一读。

  我最近一直在听邓晓芒的讲座,比较认同他中国社会第三次启蒙的理论,他做学问很扎实,能感到他的士大夫情怀,但也感觉到他作为体制内学者的某些虚伪,而这种虚伪确实不容易被人发现。

  屁股决定脑袋。就像他坚定维护黑格尔和马克思攻击波普尔,其实不仅因为他的学术偏好,还由于这是他个人利益的需要。如果哲学表述都清晰明了不故弄玄虚,那哲学教授的存在感和利益会受损。我觉得黑格尔和海德格尔恰如叔本华和波普尔等所批判的,他们模糊的似是而非的故作高深的文字恰是他们作为官方哲学教授的虚伪和自利。

  邓晓芒自己就说过,黑格尔的很大一部分文字的含义需要猜测,而且这么多年国内外学者耗尽毕生精力猜来猜去还莫衷一是,甚至毕生研究其作品的学者终其一生仍称不得其义。如果说一百多年来对黑格尔和海德格尔哲学的研究就是这种猜谜,那这恰是印证了叔本华和波普尔的批判:他们用模糊的概念、故作的高深和没有任何人可以确切明其义的表达来写书的目的,很大一部分是个人利益的需要。就像波普尔说的,如果没有任何人可以清除地明白黑格尔的啰嗦说的是什么意思,那也就没有任何人能从文本本身来反对他了。

  最早看清黑格尔哲学的荒谬与势利的哲学家是叔本华。罗素也在评价黑格尔的哲学时称“他的哲学基本上都是错的。”(《西方哲学史》)。波普尔在其著作中详尽分析黑格尔哲学的官方御用性,指出其辩证法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将当时雇用黑格尔的普鲁士政府的专制独裁充分合理化和理论化的工具。安立志教授在《黑格尔的御用哲学》一文中也详细分析了其辩证法是如何变戏法式地把授予黑格尔高位与厚禄的普鲁士政府的专制独裁合理化为最高理性与正义的。波普尔同样指出黑格尔含糊其辞冗长空洞的所谓哲学污染了德语,并对德国乃至西方后世知识分子写作的清晰表达与诚实态度造成了恶劣影响。

  邓老师批判儒学,于是那些儒学学者批判他不懂儒学,说他不坐十年冷板凳没资格批判儒学,此种论调遭到了邓老师的鄙夷和嘲笑;而当邓老师维护黑格尔和马克思时,当他面对对黑格尔的批判时,他却做了和那些维护儒学的学者一样的事情,就是谴责批判者不懂。在某种程度上,黑格尔和儒学都有某种故作高深的空洞。理性地接受叔本华和波普尔对这种普鲁士国家御用哲学的虚伪和空洞的批判,或许对于要通过向人们官方地“解释”黑格尔从而巩固权威地位和获得利益的体制内学者来说,是很难的。

  邓晓芒对启蒙的推崇和对儒家的批判让人钦佩,但他对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坚决维护也是他作为体制内学者的吃饭需要,这是他的虚伪。即使他有这种不易被发现的虚伪,我觉得他依然是中国当代学问最好的哲学学者。

  《邓晓芒讲黑格尔》读后感(三):邓晓芒讲黑格尔读书笔记

  前四讲

  逻辑学一 存在论

  1. 海德格尔认为所谓的“存在”实际上是一个动作,是“存在起来”。

  2. 康德的范畴先验演绎已经看到了“本源的统觉的综合统一”:“是”动词其实是联结的活动,它的能动性来自于先验自我意识的本源的自发性活动。

  3. 黑格尔指出“存在”这个概念就是“在起来”、“是起来”的一种“决心”

  4. 在逻辑学最开初的阶段,只有这样一个命题:“存在,纯存在,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规定。”它处于逻辑学的开端上,是发起一个叙述的第一个概念。

  5. 存在论的第二个范畴出来了,即“无”,是“有”所带来的。

  6. 第三个范畴“变”,变异是一个具体的概念,它有了“质”,可以定性的分析。

  7. 粗线条,万物都有一种能动的逻辑关系,从“存在论”进入到“本质论”。

  逻辑学二 本质论

  1. 黑格尔在每一个环节里都有他的倾向性,在存在论里他强调能动性、自发性和不可解释性;在本质论里他又有本质主义倾向,强调寻找事物背后的根据。就像我们平常讲的,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2. “本质论”里面根据对立统一和矛盾统一性原理讲了一系列范畴,如质料和形式、本质和现象……一直到相互作用关系。在相互作用阶段,如果将这种相互作用看作绝对实体的内部关系,那就是自由。自由无非是绝对实体内部的自我否定的无限的自身关系。进入到“概念论”。

  逻辑学三 概念论

  1. “概念是自由的原则。”

  2. 概念是本质的存在,黑格尔已经超越了存在主义和本质主义。

  3. 概念的第三个阶段“理念”,柏拉图认为理念和现实是分离的,而黑格尔认为理念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概念,它能够把自己实现为客观,具有能动性,能表现在外。黑格尔称这种复合主观概念的客观性为“真理”。

  4. 理念的最高层次“绝对理念”提供了意志和决心,这种决心不再是空洞的,意志就外化为自然界了。这样绝对理念又回到了“存在论”的开端,即一种“决心”。上帝的自由意志的决心运用经过全部逻辑学凝聚起来的方法创造出它的对象,就是“自然界”。《逻辑学》的最后就外化出自然界。在《精神逻辑学》的结尾部分,黑格尔引用了席勒的一首诗:“在绝对精神的圣杯里,绝对性翻溢出它的泡沫。”泡沫下面有它的实体,我们在现象中把握本质。

  应用逻辑学一 自然哲学

  1. 在《逻辑学》的结尾,黑格尔表示上帝拥有绝对理念。上帝是没有感官的,他就是理性,是思想,凭借思想可以创造出世界。

  2. 费尔巴哈认为黑格尔没有解释清楚:当上帝的精神变成物质(自然界)以后,它就负上了一种罪过,精神就陷入了物质当中,把它的纯粹的逻辑范畴遮蔽了。现实的人有了肉体以后把自己的精神、灵魂遮蔽了,这就是所谓原罪说。

  3. 也有人赞赏黑格尔的说法,列宁认为“理念”外化为自然界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包含了一种能动性。

  4. 旧唯物主义认为自然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这是一个“抽象的”自然界。而黑格尔认为人和自然界是不可分的,必须把人和自然界看成一体的,人才是完整的人,自然界才是完整的自然界。所以马克思认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就是人本主义,完成了的人本主义就是自然主义。”

  5. 黑格尔认为自然界在人身上达到了自我意识,人就是自然界,人的自我意识就是自然界的自我意识。在人身上能看到自然界最深刻的本质。

  6. 在自然中体现了精神的潜在本质,就过度到了《精神哲学》。

  应用逻辑学二 精神哲学

  1. 黑格尔自己的说法,《精神现象学》是“意识的经验科学”。马克思也是从这里批判黑格尔的:尽管你讲的很有道理,但你不是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的,你将自己抽象的意识归功于自己,自以为掌握了绝对真理与上帝合一。黑格尔装作一个“客观”唯心论者,其实还是主观唯心的。

  2. 精神是有层次的,上帝作为绝对精神,是按照层次来发展自身的。

  3. “意识”:感性确定性;知觉和事物;力和知性。

  4. 我们认为概念是抽象的,感性是具体的。相反黑格尔认为概念是具体的,感性是抽象的。黑格尔讲的概念的具体,就是真正的具体。

  5. 西方的哲学主流,从柏拉图的理念论开始到黑格尔,都是倒名为实的,我们称之为唯心主义。把语言、概念看的比经验事物更重要更根本,认为语言可以抽象感性的事物,使语词成为最确定的事物,这是让中国人无法接受的。所以中国人批判唯心主义很容易被接受。

  6. 列宁赞赏:永恒的东西是本质的、超越的,而感性的事物是表面的,不够层次的东西。

  7. 中国人不重视概念,我们的概念就不成体系。正是因此,直到今天,我们的法学和其他科学都呈现杂乱无章的现象。

  8. “知觉”:感性确定性到一个共相,知觉即对共相的普遍性的把握。

  9. “力和知性”:知觉和事物本质存在感性和本质的矛盾。黑格尔认为,到了更高的层次,就要把先验自我意识的统觉能力发挥出来,本质就是一种“力”。

  10. 人的意识能够容纳自相矛盾者,这就是意识的秘密所在。

  11. 有意识的自欺就是自由和自我意识的本质。

  12. 对象意识在知性这里又返回到了自身自我。

  《邓晓芒讲黑格尔》读后感(四):关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的大纲

  书评标题好傲娇╮(╯_╰)╭

  黑格尔哲学的特点

  1. 能动的辩证法思想 2.彻底的理性主义和逻辑主义 3.逻辑,认识论和本体论的三位一体

  黑格尔形而上学的结构

  一、 逻辑学,存在论:“存在起来”,质量互变(理性的狡计);本质论:矛盾与自由;概念论:本体;三阶段:主观性阶段,客观性阶段,理念阶段:意志和绝对理念,外化为自然界,逻辑学向自然哲学转化。

  二、 应用逻辑学:

  1.自然哲学:具体内容: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

  自然的认识:自然自身有限的存在;物质的自身作为精神的外壳;

  三个阶段:机械论,物理论,有机论;自然界通过人而达到自身的自我意识;自然辩证法的人本哲学向精神哲学转化。

  2. 精神哲学:主观精神,客观精神,绝对精神

  主观精神:人类学、精神现象学和心理学

  精神现象学:意识的经验科学

  胡塞尔现象学:客观存在放入括号存而不论,“悬置”起来,实现“现象学的还原”,将意识的层次显示出来;呈现意识的“意向性结构”,指向一个“意向对象”,意向活动同意意向活动存在不可分的结构,探讨一般意识结构,一种可能性,即“先验的”结构。先有可能性,后有现实性。

  但同时胡塞尔认为现实的历史意义毫无哲学意义,必须将历史放入括号存而不论,才能开始谈论哲学,哲学谈论的仅是意识本身的结构,有能动性但永恒固定的无低高层次流转的结构。

  精神现象学的构成部分:“意识”和“自我意识”

  “意识”的三部分:感性确定性;知觉和事物;力和知性

  1. 感性的东西为抽象,概念则是具体的。凡是说出来的都是概念。我唯一能说的只有“这”,“这”确定下来的只是一个“这”的共相,同是抽象的。通过语言、语词,感性获得确定性,成为最普遍、最抽象的共相、概念。“倒名为实”。

  2. 对于共相的普遍性的主动性的把握,自觉地将我同对象对立,将自我超拔出物。

  3. 物自身的“感性”同“共相”的矛盾,即康德揭示的现象与物自体,自在之物的矛盾。

  康德的先天综合判断:物的概念形成;面对先验对象,我们的先验意识具有统觉能力,用一个先验的对象的概念,将感性材料统摄,构成对象。构成的对象仅是现象,它自身存在不可认识的物自体。康德接触知性的本质,但止步不前。

  黑格尔发挥康德的先验自我意识的统觉能力,讲意识提升到知性即理智的立场,从“力”的角度看待事物。现象是物自体的力的表现,取消物自体,将其纳入力与力的表现的河流中,感觉和直觉消隐。知觉的本质性特点为着眼于力,着眼于抽象概念的“力和力的表现”,将意识的思维层次提高到“超感觉世界”,将力的概念作为哲学概念来探讨。

  力是知性的特点,知性探讨“何以可能”的问题,探讨的目的在于通过力和力的表现,抽象出普遍的规律。知性的另一个特点在于寻找规律,规律组成现象界,我们用规律把握现象界,则接触到事物的本质。但知性的思维方式导致静止,规律的世界观,要求知性上升到更高层次。

  现象是无限复杂的,我们只能把握住其中一方面,从所有现象中可以取得规律,偶然现象也在规律中,因此本质规律在实践中不能同现象分离出来,现象即是规律,现象同规律没有区别。现象的王国就是规律的王国。相互间对立的规律本身即现象界的客观规律;不用区分现象和规律。从而引出新的规律:对立面的转化、统一的规律。新规律是理性的规律,不同于第一的知性的规律属于静态王国,其属于动态王国,即“第二个超感官世界”,属于“颠倒的世界”。

  知性只是形式逻辑,理性涉及辩证法。第二超感官世界是辩证的世界,是对立统一的世界。这种自相对立自相矛盾在实践领域表现为“自由”。意识层面自相矛盾即自我意识。罗素的形式逻辑和数理逻辑无法解释“我”这个概念,认为其在科学上不合法,同时他认为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应为“有思维所以思维在”。

  自然意识将“我”把“我”从“我”本身区别开,同时“我”意识到这种差别只是没有差别,从而导致“自欺”。人的意识具有自欺结构,艺术则创造一种自由活动,有意识的自欺即自由和自我意识的本质。

  黑格尔的“将对象统一到自身”已经“自我欣赏”解释该问题。康德的“先验统觉”由自我建立一个经验对象,实际在考察自我。在认识对象的“我”过程中,“我”达到自我意识。

  认知对象过程“我”将“我”自身设置进去,“我”的认识程度即我的提升程度。对象意识在知性处返回到自身、自我,至此“自我意识”在精神现象学中合乎逻辑地出现。

  精神现象学:自我意识

  自我意识本身:由意识所揭示出来的一个更深的精神层次。

  自我意识结构:我和对象的对立统一关系

  自我意识的三个环节:欲望、生命本身、类意识

  自我意识结构的无限性

  自我意识的独立与依赖:主奴关系以及其辩证法

  自我意识的自由:斯多葛主义:“戴上枷锁,我还是自由人”。自由意识需要一个普遍的超越性的根基。“苦恼意识”。

  二、客观精神:抽象法、道德和伦理

  抽象法(法哲学),抽象法转向内心即道德,道德同抽象法结合形成制度,即伦理。伦理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三、绝对精神:艺术——宗教——哲学

  三个阶段把握绝对精神的方式:艺术以感性的方式;宗教以表象的、象征的方式;哲学用概念的方式

  1. 艺术:艺术哲学的三个层次:内容、形式、艺术家

  内容方面的三个层次:

  1、“一般世界情况”,即普遍精神、时代精神、民族精神。

  2、特殊层次上的“情境和动作”。

  3、个别方面的“人物性格”。

  形式方面:自然的人化;艺术的客观性不在于外在自然界的客观性,而应是内心的客观性。

  艺术家:艺术家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艺术家一方面是时代的产物,是时代精神的体现,另一方面,艺术家自身的精神、素养、情操、气质都是其自身得到独一无二的实现。

  艺术史:以时代精神进行宏观划分。象征型艺术——古典型艺术——浪漫型艺术,艺术衰落。宗教哲学高于艺术哲学,艺术衰落后走向宗教。

  2.宗教:

  宗教的三层次:自然宗教(印度教,儒教、佛教、埃及、波斯的宗教);精神个体性的宗教:犹太教和古希腊的宗教教。最高宗教:基督教。

  基督教的三阶段:《旧约》的“启示的宗教”;《新约》的“实证(Positiv)的宗教”;新教的“自由的宗教”,揭示了基督教的本质。

  3.哲学

  哲学就是哲学史(“逻辑和历史相一致”——马克思)

  绝对精神与历史(“黑格尔是历史上第一个想在历史中发现一种规律的人”——恩格斯)

  共产主义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至于怎么联合,在于人们自身去创造。

  四、法哲学

  《序言》:

  1.“法”又译作“权利”,即Recht。法的哲学作为权利的哲学,必须得到理解(verstehen),使其合理的内容获得合理的形式。

  2.《法哲学原来》序言:“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现实”和“现存”存在区别。“现实”即“Wirklichkeit”,具有能动性,词根“Wirken”即工作、活动、生产,形容词为“Wirklich”。从词根上看,“现实”即发展着的东西。“现实”一词应译作“实现”,作为动词或动名词翻译,即“凡是合理的都是在按照规律实现着的。”

  恩格斯得出另外一个命题:"凡是现存的都是注定要灭亡的。"

  法哲学即权利哲学,法的德语同义词有权利(Recht)和规律或法则(Gesetz)。法是被设定的,非永恒的,出于人的自由意志。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里将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法律存在"存在"和"应当"的矛盾,存在的并不就是合理的,真正到合理要把"应当"考虑进去。

  《导言》:

  1。法的理念是自由,自由的概念是能动的,能动的概念是理念。

  哲学上的法不是直接感觉到的,而是在法的实证(Positiv)、历史能动过程中或具体生活中体现出来。法律体现人自由的趋势,它的目标是"人生来自由"。

  2。意志和自由的关系:法学以自由的探讨为前提,没有无自由的意志,也没有无意志的自由,无意志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

  意志和思维的关系:意志和思维相同,都是理性。

  康德认为真正的意志是理性。理性用在理论或认知方面,即理论理性。理性用在实践方面即实践理性,即意志。

  3。自由的层次:

  1、第一个层次:抽象自由:消极的、完全否定性的自由。

  2、第二个层次:任性或者任意(Willkür)

  3、最高的层次:具体的自由

  4、任意的自由与法

  人有了自由意志就有了原罪,人的自由形式是善,但内容上是恶的。人都有一种任意行为的冲动,这种冲动的结果可能是不道德的,但是我们应该把这么一种任意的冲动放入一个合理的体系中去,是其的结果成为道德,即为法。

  真正的自由意志应该是主、客观的相统一,作为任意的意志是主客观相分裂。自由意志把主观的自由作为自己的客观对象来追求,因此主客观是相统一的。所以在意志的里面就是希求自由意志的那种自由意志,才是真正的意志。

  主观的自由意志变成客观的自由意志是一个过程,每个人的意志能够提升到一种普遍意志,法在世界精神那里达到绝对,也就是说在世界历史那里达到绝对,世界历史是一个法庭。

  《法哲学原理》的方法论: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在科学上唯一正确的方法"一一马克思、恩格斯

  4.抽象法

  1、人格(Persönlichkeit)和所有权

  所有权不单纯是一个人和物的关系问题,而是人和人的关系问题。通过自由意志地占有,才是"所有"。

  所有权的三个环节:

  第一、占有

  占有的三种方式:1)直接的把握。2)给物以定形。3)在物上标明"我"

  第二、物的使用

  第三、转让(价值的量的体现)

  2、契约

  契约是不同意志的统一。卢梭区别公意和众意。黑格尔针对卢梭,认为共同意志不是普遍意志,普遍意志更高,而共同意志实质仍是众意。

  3、不法(Unrecht)

  黑格尔的辩证法体现在:他认为不法恰好是法的一种现实性表现,有不法才能体现法的威力。道德比法要更高,它是人格的一贯性。

  5.道德

  道德:非自在的自由意志,而是自为的自由意志,“自我相关的否定性。”

  道德和法的区别:

  法是禁令,道德主要不是禁令,道德多为肯定性的要求,是两个意志的关系,是与他人的意志相互之间的协调。法就两个意志的关系而言,多为否定性的关系,道德多为肯定性的关系。

  道德的三个层次:

  一、 故意

  二、 意图

  康德“为义务而义务”。

  黑格尔“人有权把他的需要作为目的,生活不是什么可鄙的事情”。

  三、 良心(gewissen)

  康德的良知是空虚的形式,主要是无矛盾的形式逻辑上的自身相一致,形式主义的道德论。黑格尔认为,形式上的逻辑相一致实际上需要前提,康德忽视了前提。黑格尔认为,理性的法则体现在个人的良心里,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但理性在良心中实际上又是主观的,良心应是一种孤独的状态。

  黑格尔批评良心,认为形式的良心从自然意志出发,会成为恶的出发点,需要达到自由意志。

  黑格尔认为低层次的伪善是“道德观点中主观性的最高峰”。高层次的伪善则是:出于善的动机,为了善的目的,不择手段。同时黑格尔批判“优美的灵魂”。

  6.伦理

  伦理的三个层次:

  一、 家庭

  二、 市民社会(提高到普遍形态的精神实体)

  1、 劳动和需要的体系

  劳动的分化形成三大等级:农业等级、产业等级、普遍等级。

  2、 司法

  法律并非简单的汇编,而是体现一种原则,应从普遍性上把握。法的精神。

  3、 警察和同业公会

  三、 国家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将国家归结成意志的原则,是偶然的相互重合的意志构成共同意志。黑格尔驳斥卢梭,认为国家并非共同意志的产物,而是普遍意志的产物。

  黑格尔对国家的讨论:国家法、国际法、世界历史。

  1. 国家法

  卢梭的“有机观”,孟德斯鸠的“机械观”。

  黑格尔对卢梭有机观进步发展。

  三种权力的划分:

  一、 王权(包含行政权和立法权)

  二、 行政权

  三、 立法权

  另:人民群众是无机体,无组织、无定型,容克贵族(Jungherr)即土地贵族起决定作用。言论自由。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那么国家就消亡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要求推翻现存的资本主义国家。

  2.国际法(对外主权)、世界历史

  康德认为国家间的关系应存在国际联盟,国际法加以解决。黑格尔推崇战争,国家的荣誉应表现在个人为国家而牺牲的英勇义务上。战争是有理性的,有理性的战争就有国际法。

  人类社会有世界理性、历史理性来裁定,因此进入世界历史,而“日耳曼世界”,即基督教世界,认识到“一切人都是自由的”,日耳曼世界已经将普遍自由的原则具体化,只是未完全在现实中展示。

评价:

[匿名评论]登录注册

评论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