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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市场与法律读后感1000字

2020-09-15 19:12:05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企业、市场与法律读后感1000字

  《企业市场法律》是一本由(美)罗纳德·哈里·科斯著作,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5.00元,页数:205,特精心网络整理的一些读者读后感希望大家能有帮助

  《企业、市场与法律》精选点评

  ●为了更好的理解他,又多读了好些书==

  ●其实我没怎么懂。但是PPT做出来忽悠一下了。

  ●读过企业的性质

  ●大佬的书 好难懂

  ●上学期的新制度经济学课上就应该读这本书了。推荐《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文章,基本可以了解coase关于“交易成本、产权经济学与法律的联系”的论述

  ●中译本编校者未尽责,有许多明显错误.p3:“对经学来说”,应为“经济学家”;p7:“交易成本概念并被经济学家使用”,少了个“未”字

  ●科斯真是堪与凯恩斯匹敌的经济学家啊。。修改了经济学的思维方式,读懂了科斯才理解了新自由主义

  ●寒假

  ●经典必读

  ●翻译还敢再烂一点吗

  《企业、市场与法律》读后感(一):这书真不是人读的,翻译能不能再拗口一点啊!

  读到39页,实在是累得不行了,这书真不是人读的,翻译能不能再拗口一点啊!翻译的人都也算是有点水平吧,但这译文实在不敢恭维,经常一个句子要读好几遍才能明白主谓宾结构,太生硬了,直译也不用这样吧!!太无语了。。。中国学术圈之浮躁可见一斑

  《企业、市场与法律》读后感(二):翻译颇为拗口

  此书翻译颇为拗口,显示出译者功底欠佳,读了第一章就觉得累死了,换原版读吧,虽然速度慢点,但至少很享受!科斯的文笔很好,也比较容易读,有四六级水平的就可以读懂。

  科斯那篇The Nature of the Firm按照张五常教授解释,译作《公司的性质》更为妥当,因为科斯研究对象是公司制企业,不包括一人公司。

  《企业、市场与法律》读后感(三):一个新的观点

  说实话,对于新闻系的文科学生来讲,看经济学的书不算容易,但也是一知半解的看完了。

  在这本书里,科斯认为企业存在原因是因为企业中组织成本要远远低于社会,提出了最为重要的交易成本的观点,两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在交易成本为时,会取得利益最大化。

  科斯更提出不能只看到事物一面,提出了社会总产出方法。从原来“谁致害、谁赔偿”的条例演变成了要看到社会的总产出的的观点,从社会的总效益上来看处理纷争

  但这种观点却也有些异想天开。当一个工厂因排出的污水受害人告上法庭,工厂是必须支付赔偿的。正因为社会信息的不透明,交易成本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不能取得交易最大化。

  对于新闻这个学科来讲, 任何新闻都是存在着成本的,每一个条新闻的从策划到播放,制作成本、官方的表态、当事人的态度等等这些交易成本制约了新闻的客观性、真实性,让新闻在准确客观的维度上做了妥协。

  《企业、市场与法律》读后感(四):科斯的理论、方法和思想

  非常正点的七篇论文!借此可以概览科斯最主要的经济学观点,更重要的是,本书充分体现了其经济学方法,以及方法背后的思想。

  在提出其著名的关于企业的性质、边际成本、社会成本的论述之余,科斯也一本正经地黑了以萨缪尔森为代表的“理论经济学家“们。

  在灯塔一文中,对于经济学家们(包括穆勒、庇古、萨缪尔森等)常用灯塔作”只能由政府提供的服务“的例子的行为,为科斯辛辣地指出,灯塔例子的目的是”提供确定的细节,以具有艺术意味的逼真事物来代替空洞和虚幻的叙述“。

  经济学发展到今天已然高度模型化、数理化,这是受迫于人类认识论的局限和得益于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双重结果。然而这样的经济学与现实生活究竟还有多少关联?经济学模型在加入各类假设后(甚至之前),能够有效归纳经济运行的现实吗?经济学模型及其衍生结论,能够正确指导未来的经济运行吗?至少在”灯塔“的这个案例里,经济学家的模型从一开始就是脱离现实的存在,在此基础上的论述其实并不能令人信服。

  紧贴现实的经济学往往显得不够高端大气上档次,大概发文评奖都没什么指望,最高成就或许就是出本《魔鬼经济学》之类的畅销书。然而,经济学的灵魂应当在于其背后介于人文和数理之间的思维方式,建立于客观现实和逻辑推理,并用现实不断修正推理。

  最后摘抄灯塔文里科斯的一段原话:

  我们应该去发现能指导我们如何组织和经营各种活动的普遍原则。但这种普遍原则不一定是有益的,除非它们是从研究这种活动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内的实际工作情况中得出来的。这类研究使我们能够发现在决定结果中哪些因素是重要的,哪些是不重要的,以便使结论有一个坚实的基础。这样做还有一个用途,就是能向我们展示可供我们选择的社会方案的多样性。

  真是个聪明、有趣、令人尊敬的老头儿呢!

  《企业、市场与法律》读后感(五):160424企业、市场与法律笔记

  科斯在1960年的文章中《社会成本问题》做了两个贡献。

  一是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在零交易费用的世界,交易是瞬时发生的,由其是最优的,由而是永恒的,静态的,无需产权界定、企业、政府。交易费用是这些组织存在的关键。

  在正交易费用的世界,要素之间的长期契约安排是有风险的,需要树立权威,此人即是企业家,他所“控制”的联合要素即是企业。

  在正交易费用的世界,产权界定会对社会总产出产生影响。举例而言,A毁坏了B30元的产出,而B生产的租金(即收入减去要素的机会成本)只有20元,简化令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完全不能谈判,若判决A赔偿B,社会总租金减少30元,若判决A不需赔偿,则B迁走,社会总租金仅减少20元,产权规则(赔偿规则)对社会总产出存在影响,需要最优化的建立。

  在正交易费用的世界,政府管制用行政成本替代交易费用。但科斯并没对这一部分进行详细阐述,反而对政府干预的例子进行了批评(如灯塔以及边际的纷争中的自然垄断)。

  二是提出了社会总产出的分析方法。传统分析方法只看到了一面,即A的污水排放伤害B,由而要求A赔偿(庇古),但这一方法没有考虑双面性,B为何要和A争用水的权利,不搬过来不行吗,科斯指出赔偿规则(或产权安排)要依据社会总产出最大的原则进行分析。

  例如上文的例子,庇古的分析只看到了A毁坏了B30元的产出,由而要求A赔偿30元,但此例中显然A支付B20元让B迁走是最优的,此时就还剩下了10元可以进行额外产出,此时才是最优。

  此时的政策含义也很明显,庇古指出要A支付30元的污染税,这已成为主流做法,但科斯指出这只考虑了行为的单面性,若A支付了20元进行铺垫让B迁走,此时对B征收20元的不走税才行,即要认识到问题是由A造成的,也是由B造成的,B也造成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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