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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三宝与僧物的过患

2021-06-17 10:16:15 作者:真如妙心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盗用三宝与僧物的过患

  盗用三宝与僧物的过患

  《观佛三昧经》云:“盗僧鬘物者,过于杀八万四千父母等罪。”

  《宝梁经》云:“宁啖自身肉,终不用三宝物,得大苦报,罪受一劫,若过一劫,以侵损三宝物故。”

  佛在《大集经》中说盗取僧众财物的过失:“盗僧物者,罪同五逆,随损一毫,则望与十方凡圣,一一结罪。”可见偷盗僧物即使不破根本罪,其过失也无量无边。

  《方等經》中華聚菩薩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不能救。”

  所以说,盗用僧物的罪业超过五无间罪和四根本重罪,一般无法救度。原因何在?

  佛经中说,僧宝的福田比佛宝的福田还广大,对僧宝作障碍所获的罪业远比对佛宝作障碍所获的罪业严重。对佛宝或罗汉偷盗不会得根本罪,因为他们没有执著。但若对从凡夫到三果(阿那含)之间的僧宝偷盗,因为他们可能会产生执著,故会造很大的恶业,犯根本罪,这比偷佛宝与罗汉的财物的过失还大。

  对于僧众或国家、集体等所有的,而且不作分配的财物,只要超过了价值(即当时、当地1.11克银子的价值),即犯根本罪,且所犯根本罪的数量和僧众、国家、集体等的人数总量相同,虽然同一个加行的条件下不可能造不同性质的几条根本罪,但在这种情况下,却可以造下同一性质的许多个根本罪。比如为私事挪用了属于僧众的一把柴火、一袋刨花、一块肥皂、一块毛巾、一只供水杯、一盏供灯、一块玻璃、一张信纸、一个信封、一张邮票,用一下僧众的钢笔,打一个僧众的电话不付钱等,虽然这都是些小事,但都有很大的过失。有功德的上师、活佛、方丈、管家和居士等,若为私事去用僧众的车,用完后不交费用,也是盗取僧物,甚至会犯根本罪。居士在工作时挪用单位的东西,打公家电话不付钱等也都很容易犯根本罪。

  僧众是我们的皈依处之一,为僧众发心做事功德很大。但应注意自己发心要纯正,并且不能在做事之时放纵烦恼,对僧众进行诽谤、偷盗僧众财物,或者居功自傲,这样反而得不偿失,在为僧众服务的同时已种下了地狱之因。一般而言,佛弟子中故意作偷盗僧物等事的并不多见,很多人是在不了解戒律学处等的情况下,不知不觉中犯了支分罪,甚至根本罪,比如有的人认为自己做事有功,用一点僧物也是天经地义,他的戒律就因为无知而失坏了,因为这一看似很小的事,却为今后留下了无穷的隐患。

  《念住经》云:“从佛法僧,虽取少许,亦成重大(罪业)。若不与取佛法僧物,仍以彼等同类奉还,盗佛法者,即得清净;盗僧伽者,乃至未受,不得清净,福田重故。若盗食物,当堕有情大那落迦(地狱);若非食物,则当生于诸狱(地狱)间隙、无间(地狱)、近边(地狱等)极黑暗处。”

  不与取,即不经对方允许即取用,就属于盗窃。佛法僧物:供养佛像、佛塔之物,均属于“佛物”。法宝主要指教法,供养法宝的印经款等,属于“法物”;供养僧人的物品属于“僧物”。盗用僧物的果报为何如此巨大呢?因为僧物是十方常住、无量僧众所共有,僧宝福田广大无边,所以布施者获福无量,侵损者罪大恶极,必然感召地狱果报。

  《方等經》中華聚菩薩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可見盜僧物之惡業實際上比五無間罪等還要嚴重。《百业经》中记述了不少此类公案。

  如第31则公案,记述了一位小陀背比丘,因曾嫌恨作广大布施的母亲而活活饿死了母亲,以及因不愿供养贫穷的僧众而讥讽他们为饿鬼这两件恶业,而于千百世中堕在地狱与饿鬼中,投生为人后,每一世都在饥饿中死去,到释迦佛出世时,作为一个最后有者,虽已出家并证得阿罗汉果,仍不免遭受活活饿死的果报。

  第32则公案,记述了早在普胜如来时,一位三藏法师因贪污了施主对安居的僧人三个月的供养,并在事发后咒骂僧众日后成为不净粪池中的旁生,因此恶业生生世世都堕在粪坑中受报,因业力尚未消尽,释迦佛也无力救拔,需在贤劫第五百位佛陀出世时,方消尽此业。

  第38则公案,记述了迦叶佛时一位执事僧,把僧众冬天的衣食费与夏天的衣食费随意互用,且私自享用僧物并随意将僧物赠与他人,而生生世世转生为具有两个上身一个下身的饿鬼,浑身烈火炽燃,被铁嘴的老虎、狮子等猛兽撕咬,且被幻化的恶兽追逐砍杀,其状惨不忍睹。因业力尚重,释迦佛也无力救拔,须待将来他胜佛出世时方脱此苦,获得人身,证阿罗汉果。

  第41则公案,记述了迦叶佛时一位执事僧贪污了僧众财物,还私自送与亲友,在他人好意规劝时,生起嗔心,将僧众财物一烧而光。因此恶业,他一直堕在海中成为大如房子般的肉团饿鬼,身上有众多铁嘴小虫噬咬,痛痒难忍时,跃入空中,身上突然起火,又跌入海中,如此循环不止。

  《百业经》中还有不少此类公案,大家可查阅参考。

  《佛说因缘僧护经》中,详细记述了僧护比丘所见的各类地狱众生的惨痛相状,佛又为僧护比丘解释了他们的前世因缘,其中多为私用僧物的果报,如:“不依戒律,顺己愚情,以僧浴具,及诸器物,随意而用。持律比丘,常教规则,不顺其教”、“四方僧物,不打楗椎,众默共用”、“迦叶佛时,是白衣人,在僧田种,不酬僧值”、“出家沙弥,而为众僧,当分石蜜,斫作分数,于斧刃上,少著石蜜,沙弥啖舐”等等。他们因这些过失,而从迦叶佛时起一直堕在地狱中受剧烈痛苦,乃至释迦佛出世时仍在受苦。

  《高僧传》记载,在唐朝时,国清寺的僧人在半月布萨时,拾得和尚把寺里饲养的牛都赶了过来,并对首座和尚说:“此群牛者,多是此寺知事僧人也。”接着,他就挨个叫名字,而那些牛也应着叫声一一出列、走过,使全寺僧众惊愕不已。

  因此,我们对属于僧众的财物,都应十分小心地防护,希望大家多多诵读《百业经》、《佛说因缘僧护经》、《宝梁经》这几部经典,以增强自己对因果的认识以及对僧物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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