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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严惩涉新型毒品犯罪

2022-06-25 10:13:07 作者:孟亚旭 来源:北京青年报 阅读:载入中…

最高检:严惩涉新型毒品犯罪

  最高检:严惩涉新型毒品犯罪

  2022年06月25日 星期六 北京青年报

  6月24日,最高检举行“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 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说,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下降态势,禁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毒品犯罪基数大,新型毒品层出不穷,禁毒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国家管制麻醉药品等

  都属于新型毒品

  “新型毒品”是相对于传统毒品而言,一般是指通过化学方法进行合成的毒品,即除传统的阿片类、大麻类、可卡因类以外的其他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其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都属于新型毒品。

  “当前,社会上一些人对新型毒品的危害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新型毒品吸食后虽然使人兴奋、刺激,但不上瘾、危害小,后果不严重。实际上,这些都是对新型毒品危害性的误解,值得高度警惕。”

  陈国庆说,新型毒品对身体机能损害大、有很强的成瘾性、衍生犯罪危害大、迷惑性强。

  “新型毒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新型毒品以及利用新型毒品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检察机关要依法予以严惩。”

  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中

  氯胺酮及苯环利啶类为主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说,2019年至2022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新型毒品犯罪超16万人,其中,起诉涉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犯罪15万余人;起诉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1.8万人。他说,当前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

  近年来,检察机关起诉毒品犯罪案件总数逐年下降,由2019年的10.9万人下降至2021年的7.5万人。但起诉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在毒品案件中的占比由2019年的53%上升至2021年的57%。其中,近三年起诉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分别为5183人、5549人、5561人,分别占当年新型毒品犯罪起诉数的8.8%、11%、12.7%,增长较快。

  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中,氯胺酮及苯环利啶类为主流,占起诉数的46%。去年7月,国家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管后,全年起诉相关犯罪1078人,同比增幅257%;今年1至3月已起诉相关犯罪464人。此外,三唑仑、阿普唑仑、γ-羟丁酸、芬太尼等新型毒品犯罪也多发。

  为实施强奸、抢劫下迷药

  应按强奸、抢劫犯罪处理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说,从办案情况看,近年来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作为毒品替代物进行吸食,另一方面利用药品麻醉、致幻作用,在一些娱乐场所尤为突出。”他说,下迷药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实施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有的则为寻求刺激,无特定犯罪目的,在以往的一些案件中存在定性不准确、打击不够有力的问题。

  他提到,要严格区分麻醉、精神药品用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双重属性,可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使用,也可作为毒品滥用。对于麻醉、精神药品的用途,可以从行为人买卖麻醉、精神药品是否有合法目的予以认定,除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目的以外的用途,原则上均应当认定为非法用途。

  黄卫平说,要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对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犯罪案件从严惩处。“对于向贩毒、吸毒人员贩卖麻醉、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进行追诉。对于非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贩卖麻醉、精神药品,以及出于放任的故意,向不特定的人非法贩卖的,均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他还提到,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处理。“特别是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黄卫平说,办案中要认真审查涉案麻醉、精神药品含量、数量、毒品折算比例、交易价格、犯罪次数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以及衍生犯罪等相关情况,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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