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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宗教读后感10篇

2017-11-03 21:20:01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10篇

  《法律与宗教》是一本由[美] 哈罗德 J. 伯尔曼著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8.00元,页数:204,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一):大架构

题目是叫《法律与宗教》,但是如果真以为里面仅仅是在论述法律与宗教具有什么什么的关系,那么架构就失之狭隘了。
这本书很薄,但是内涵挺厚重的。
要厚重起来的方法之一……
对于历史的解释,到底过去宗教发展史上是个什么样的情况,众说纷纭。这书里是单面的粗线条。
由于成书较早,里面的许多反驳,都可以有过去的事例加以检验了。
我说他大架构,是因为它的引用,它的反驳,是方方面面的。比如对于功利主义的批判,对于法律的定义。有些至少是值得人自省的,比如自觉理性才是唯一的不容怀疑,那么这是否是说我自己对于理性的信仰?对于苏共的不信宗教,却培养起了个永生的偶像,这是否是一种自相矛盾
理性,在法律经济分析中,由于经济理论的更新,可以说过去因为信仰某种经济理论,弄了无数的错误。如果将法律视为一个长期的过程,那么静态的法律逻辑,不会带来法律的生长。
一本小册子,肯定不能尽善尽美。里面有许多不全面的地方,但里面有很多值得击节赞赏的地方。
有些关于宗教的相关探讨,其实可以结合过去中国的宗教实际和现在的国际上的有关示例。
比如没有宗教的法律只是静态的规则,而没有法律的宗教会蜕变成狂热。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二):新千年的这一代不行, 看下一代吧

本书的目的,保持社会健康
没有承诺热情斗争和信仰,一个民族便无法长久的生存,
没有对制度和结构变革的洞察和想象,革命便无以成功
在一个有活力的具有洞察力和想象的健康社会中革命是不必要的,他们已经发生过了
第一章,人类学,
法律和宗教是所有文化共有的领域,
法律与宗教具有某些共同的要素,仪式感,传统,权威,普遍性,
法律经常被描述为,世俗的,理性的,功利的,为达到某种手段的,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会形同虚设
第二章,历史学角度,
宗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任何宗教都有对法律和道德的关切
宗教的态度价值对法律的影响
法律的演化根植于宗教观念中
法律被周期性的革命打断,
革命总是以新宗教的名义反对旧制度
缺少宗教关怀的革命难以为继
第三章,革命时代的困境--二元思维论
主体与客体的分离
人的异化
思想与行为的疏离, 精神与物质的疏离,情感理智的疏离,
意识形态权力的疏离,个体与社会的疏离,
希望在于克服这些二元论
有待完成的部分,
基督教思想中的反法律倾向,
反主流文化和各种公社中的反法律倾向,
第四章,不同宗教对法律的态度,
法律是,分配权利义务,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程序,
宗教是,表明对终极意义生活目的的集体关切,对共同价值观,共同直觉的献身
评论: 作者还是保守派, 强调信仰和传统. 提出解决信仰危机的方法是消除二元论, 新千年过了快20年, 我们发现二元论只是加深了, 并没有减少, 看来这一代不行啊. 有人能提一下消除二元论的方案吗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三):读书札记

《法律与宗教》伯尔曼著,梁治平译。
所有社会中的法律,对于赋予它神圣性的宗教要素具有依赖,这些要素是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法律仪式和宗教仪式一样,通过戏剧化的方式来强化庄严的价值,仪式本身在强化价值的时候,其本身就是价值,“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丧失其生命力”。法律和宗教同样注重传统和权威,“所有的法律体系都宣称他们的效力部分地建立在过去的延续性上面”,所以,传自过去的观念和判例——这兼具传统和权威因素——应该在当前和以后得到遵守,如果相同的案件不能得到相同的判决,法律将失去合法性。普遍性则指“概念和洞见的普遍性”,应该是指法律规定和宗教教义要求之间的一致性使法律被证立,体现为依据自然法理论得出的要求和宗教戒律的一致性。
源于基督教之世俗信仰在激发和塑造西方法发展的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如,教会发展初期,罗马帝国的法律禁止基督教崇拜,这导致了基督教法学的第一条原则的诞生:公民不服从原则,即:与基督教信仰冲突的法律在良心上是没有拘束力的。举个例子就是,如果我信仰基督教,而世俗的法律禁止信教,这就有冲突,因为这个冲突违背我的基督教信仰,所以,这个法律是无效的。这个原则,应该是法律上信仰自由的最初表达。
 顺着作者的逻辑,自然的推论就是:“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作为一个不信教的人,是难以理解作者如此看重法律和宗教的联接的作用的。作者认为,宗教为法律提供对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关怀,而法律,如果没有宗教,仅仅是分配权利与义务,解决纠纷的技术性操作。在读这本书的时候,会感觉到作者的论述存在一个假定,即关于终极意义,关于生活目的的关注,只有宗教能够提供,但是,这个假定显然是不能成立的。自然法传统,自由主义,其本身就能提供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思考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四):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大概是每一个学法之人心中的金句,我们一次次谈论它、引用它,但其实也许我们并不懂它。这里所谓的“法律”指的是什么?法律为什么要被信仰?法律该如何被信仰?伯尔曼又是基于什么说出这句话?要解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读一读这句话所由出的那本小书------《法律与宗教》。
    伯尔曼在《法律宗教》这本书里,批判了狭隘的法律观和宗教观,重新界定了“法律”与“宗教”的含义,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谈论二者,并提出,“尽管这两方面之间存在紧张,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一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在伯尔曼看来,人类社会正在经历着一场整体性危机,我们不知道生活的意义是什么,不知道我们正去向何方,而我们的希望和出路在于人类大同,全人类共同信仰和共同法则是这种人类理想未来的两大支撑。
    整本书的主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法律中的宗教、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宗教中的法律以及超越法律超越宗教,这四章分别从人类学的角度、历史学的角度、哲学的角度以及末世学的角度来论述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第一章,法律中的宗教。在现代,法律往往被理解为是世俗的、理性的,它仅仅是国家为贯彻特定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政策而精心制作的工具。伯尔曼批判了这种世俗--理性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法律仅诉诸于人的理性计算以及利弊权衡,完全不考虑人的激情梦想信念,这无法解释我们的法律情感,也无力解释为什么再严苛的法律也无法阻止犯罪,更无法承载我们对正义的需求。在伯尔曼看来,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它还是一项积极的人类活动,包含着人的激情、信念以及最终极的关切;法律不仅仅是理性的,它也包含着某些超越理性的要素,即法律与宗教共有的要素:仪式、传统、权威以及普遍性。所以,法律并非截然对立于宗教,仅仅是工具的、理性的、功利的,诉诸暴力威胁与利弊权衡的;法律还包含着情感、信仰,承载着人类对正义的诉求,法律只有依靠宗教才能获得神圣性,“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法条”。
    第二章,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在这一章里,伯尔曼论述了过去两千年西方宗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这里所谓的“宗教”不仅包括传统的基督教,还包括蕴含着基督教价值的世俗宗教,例如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在历史的回顾中,我们看到了基督教会在其发展的各个阶段为使法律制度适应于人类需要所做的一系列艰苦卓绝努力:基督教对女性、奴隶地位改革的重要推动、源于基督教法学的公民不服从原则和良心原则、加尔文教对美国法的深远影响以及世俗宗教取代传统宗教而兴起在激发和塑造法律方面发挥作用,所以伯尔曼说,“最先让西方人懂得现代法律制度是怎么回事的, 正是教会”,“我们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在一个宗教在其中扮演了主要角色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获得许多底蕴”。
    第三章,宗教中的法律。在前两章伯尔曼向我们论述了法律的宗教方面,在这一章伯尔曼把注意力移到了宗教的法律方面。伯尔曼提出,正如法律中存在着宗教要素一样,宗教中也存在着法律要素,任何一种宗教中都存在着对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关切,基于此,他批判了那些认为法律与爱、信仰、神恩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的教派观点,并指出:爱需要法律,法律乃是爱的仆从,通过创造爱得以繁盛的土壤来服务于爱;以信仰之名呼吁宗教组织解散、宗教退回私人领域只会增进各种政治或社会的信仰所带来的危险;恩典并不排斥法律,不具备权威、程序以及规范的教会难以保有其爱、信仰以及基督徒的生活。法律乃是宗教之爱与信仰、希望得以生长于社会的土壤,因此,要恢复宗教的活力,“当代宗教思想必须将宗教的法律方面纳入其关于神圣事务的观念中”。
    第四章,超越法律、超越宗教。伯尔曼在本章的开篇引用了《卡拉马佐夫兄弟》中的“宗教大法官”的相关内容,并对其进行了新的解读,他认为陀思妥耶夫斯基借此表达了对法律与宗教二元论的观念的摒弃,并期待一个经济、政治以及社会制度蕴含着爱与献身精神的大同世界。以此为引子,伯尔曼展开了对西方长期以来的二元思维模式的批判,他指出,在二元论的视野中,“主体全然分离于客体,人疏离于行为,精神疏离于物质,情感疏离于理智,意识形态疏离于权力,个体疏离于社会”,这种“非此即彼”的观念便是危机所在,它也导致了我们现在法律与宗教体系的崩坏。我们的希望在于一个“亦此亦彼”的综合的时代,在这个新的时代中,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意识与存在同在,整体的人在思考与感受,法律和宗教要相互渗透,并扩展到其它的学科、行业乃至社会的整个进程之中。唯有如此,我们方能从死亡走向新生。而这个新生的社会绝非幻想,伯尔曼接下来为我们展示了新生社会的征兆,已备雏形的人类共同法,有希望产生的人类宗教;公社等社群的形成以及再生经验为我们所期待的新时代提供借鉴意义。
    以上是分章节对本书进行的一个梳理,概括而言,四章内容都服务于一个主旨:法律与宗教固然有所区分,但并非截然对立,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他们乃是荣损与共的关系,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法条,没有法律的信仰也将蜕变为狂信;旧的二元论模式带来的将是死亡,新生的希望在于一个综合的时代,一个法律与宗教相互扶持、交相辉映的时代,一个人类大同的时代。
    以下将谈一谈阅读此书的感受以及由此书引发的一些思考。
    伯尔曼的文字是非常富有激情和文采的,在很多地方都能够引起我非常强烈的情感共鸣,甚至唤起了我曾经有过却又在现实面前逐渐消退的对法律的热情。我曾经不懂任何法律,却固执地觉得法律代表着正义,所以选择了读法律,可当我学习了四年法律,我不断看到法律的非正义,我们在课堂上批判甚至嘲笑那些不合理的法律,我们在法律诊所里看到了法律的无能为力,我们慢慢不再一如当初相信法律代表着正义,我们更不敢妄谈信仰法律。但这本书让我看到了希望,我们国家的法律状况事实如此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如此,而我们对国家制定法之失望也不应导致我们对法律本身的失望,无论现实如何,法律都应该是正义的、神圣的,法律人都应该是有激情、有梦想的。当然,这只是非常感性的一些阅读感受,下面将从理性分析的角度来谈一谈对这本书的一些思考以及疑问。
    1、对法律的世俗--理性模式的看法。
    以世俗--理性模式看待法律,法律不过是治理社会的工具而已,法律制度也不过是我们设计出的一部庞大和复杂的机器,好像我们往其中投入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然后便能产出结果,这是理性的计算和机器的运转,无关乎信念与梦想。我非常认可伯尔曼对这种模式的批判,这乃是对法律自身价值的贬低,当法律沦为工具,终有一天它会是可有可无的;也是对人的贬低,我们被看做只会权衡和计算的,没有情感和信念的存在。而这种工具性的法律是无法唤起我们的认同感的,那么法律依靠什么而彰显力量?不利的后果、强力的制裁吗?我想,理性计算和利弊衡量的力量永远比不过发自内心的认同感和法律情感,试想一下,当一个人想要打人时,是因为害怕打人之后会被法律制裁还是因为出于某种内心的力量认为打人是不对的更能约束他?当一个人真正想要犯罪时,他又何尝会害怕法律在事后的制裁?我想起了明太祖朱元璋欲以严刑峻法治理贪官污吏却终无能为力而发出的感概,“吾欲取贪官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当我们仅仅把法律当成工具,得到结果只会是越来越诉诸于严刑峻法和警察力量,最终法律只会越来越无能为力,而唯有当法律被注入公平、正义的理念,诉诸于每一个人的认同感和法律情感,它才会是有力的。
    伯尔曼在“法律中的宗教”一章中提到了特曼·阿诺德的一个例子来驳斥法律存在论的观点(即法律完全以情境为转移,只能以可行性的标准来衡量),并揭示了法律仪式的神圣性。特曼·阿诺德在课堂上大谈特谈法官只是根据自己的偏见而裁判,而当学生问道,他在法官任上是否就是如此,他回答到:“一旦你黑袍加身,坐在高高的法庭之上,被人尊称为阁下,你就不得不相信,你是在根据某种客观标准行事。”这让我想起了林达在《我也有一个梦想》一书中提到的“阿姆斯达”案的裘迪森法官,他以坚持种族偏见立场而著称,却在这一关于黑奴的案中作出了有利于黑人的判决,而促使他作出这一选择的便是宗教的原因以及人性的召唤,同时,在裘迪森法官身上还表现出了美国法官普遍的一种职业荣誉感。在美国法官绝非权势的工具,而被社会确立在一个独立的、神圣的、被期待是公正的位置上,所以,当他身着法官袍手持法锤坐在法官席上,个人之偏见和好恶便被一种更高的标准取代了。法官无疑是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当法律体系有所漏洞之时,他可以援引不同的法律、可以做出不同角度的解读,而这里的标准是什么?以上例子告诉我们,这里的标准乃是法律背后那个更高的存在以及基本的人性,而非工具性的衡量以及法官个人的好恶。工具性的法律只会催生出工具性的法官,唯有当我们将法律看做是公正神圣的,才会将法官期待为公正神圣的,法官才会具有这种职业荣誉感并在其驱使下摒弃个人之偏见,依据法律及其背后蕴含着的更高的准则来裁决。
    2、关于伯尔曼所展望的未来世界。
    我非常认同也非常期待伯尔曼所展望的未来世界:人类基于共同的宗教和共同的法律而形成一个大同世界。从国家方面来说,世界发展至今,地域性的限制逐渐被打破,国家的界分也不再如以前那么明显,一些普世价值和国际法准则被愈来愈多的分享、认同;从个人角度来看,不管属于什么民族、国家,我们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人,有着一样的需求一样的欲望和一样的渴望,我们都需要面对眼前的现实和未知的将来;不管是作为国家还是个人,我们分享着愈来愈多的共性。
    然而,仅凭这些共性和联系显然不足以构建伯尔曼所期待的未来世界,正如他所说,“放眼世界,只凭人道主义、良好意愿以及对法律的尊重尚不能战胜国家、种族和阶级之神,要赋予人类一种方向感和面对未来的勇气,必须有一种共同之普遍宗教的某些要素......世界需要不同国家、种族和阶级的人民乐于为之牺牲的共同信念,还需要具体体现其洞见和信念的共同仪式和传统。”而我的疑问便在于此,我们都是不完美的人,我们确实有梦想有激情但同时我们也是自私的怯懦的;我们有着各种各样的不同的宗教信仰,甚至很多人没有信仰,那么,我们依靠什么而产生这种“乐于牺牲”的信念,又怎么有能力达成一个全人类的普遍宗教?同样的,这是一个不完美的世界,即使是现在的一些世界秩序,所谓的自愿联合,也未尝不包含着有形无形的支配、统治、冲突、对抗;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域之间,种族之间,依然充斥着矛盾、偏见、利益之争;这样一个个独立的、各有历史、各有立场的国家最终如何达至世界大同体?伯尔曼不断强调,他所期待的世界大同体,是多元又一体的,基于国家的、种族的、宗教的意识形态的对抗都依然存在,那所谓的“共同法”、“普遍宗教”究竟指的是什么?和这些依然存在的对抗又是如何共存的?
    当然,我并非是在以达成未来新世界的艰难性来否定伯尔曼对未来新世界的设想,相反,我同样期待着这样的一个新世界。我的怀疑与困惑,也许是因为我还未能读懂伯尔曼的思想而对这本书以及他的设想有所误解,也许是因为他对这个未来世界的设想过于美好,而世界糟糕的现状让我觉得我们无力达至这个未来。但我依然赞成伯尔曼所说的,这是漫长而困难的,但也是唯一的希望所在。
    3、关于我们国家的法律。
    谈及法律与宗教,不可避免会联想到我们国家的法律现状。在我们这个法律工具化极其严重的国度,对于那些不合理的甚至是恶的法,我们是否需要信仰?在我们这个没有宗教信仰的国度,法律如何获得神圣性如何被信仰?
    我们需要明确伯尔曼在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时,所指的法律是什么,才能论及中国的法律信仰问题。在《法律与宗教》这本书中,伯尔曼并未就法律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但从他对法律的描述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他所指的法律绝非只是实证法意义上的国家制定法,他在“法律中的宗教”这一章写道,“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由此可以看出,伯尔曼视野中的“法律”乃是一个极其广泛,近乎无所不包的概念。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公民从事的各种法律活动或法律行为以及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观念等整个法律制度和理念,都是伯尔曼所理解的“法律”。 在我看来,伯尔曼是在一个以自然法学为基础并融合了实证法学以及历史法学的“法律”概念上来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只有这种包含着对正义的追求以及对终极目的之关怀的广泛意义上的法律,才有可能上升至信仰的高度。而具体到我们国家,当我们在谈及那些人大所制定的法律时,若仅仅从实证法的角度,我们对其是无法达到信仰的高度,只有当其符合自然法之神圣要求以及社会良知的要求,我们才有可能谈及对它的信仰。因此,对于国家的制定法,作为个人,我们当然是需要尊重并遵从它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每一部具体法律和具体条文都要绝对服从而不能怀疑,正如朱苏力教授所说,“一个社会中的总体法律可能是合理的,是应当信仰的,并不意味着对每个个别的法律或法条都应当崇拜和迷信。否则,社会就无需变革了,法律也就无从发展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正是因为有许多人以其行为表现出来对某个法律或法条不信仰――违反它或规避它――才使得立法者发现了该法律存在的欠缺和问题,因此,也才有了法律的修改或完善。
    我国的法律传统不同于西方,西方的法律本就源于宗教,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深受宗教的影响,而我国的法律在最初乃是执行道德的工具,在很大意义上等同于刑罚,这样的法律根本无关乎信仰,也从不要求神圣性。时至今日,法律依然被我们当做工具而已,没有独立的地位,也难以得到公众的普遍尊重和认同,甚至常常沦为权力的奴仆。有些网友说,“在我们国家最大的法是领导的看法”,这虽是玩笑,却带着一种无可奈何的悲哀,也反映出法律在我们国家的地位。在这样的现实面前,谈及法律信仰实在是奢侈的,当然,我并不是在此发泄一种“失败主义的情绪,只是我认为在我们国家要实现法律之信仰,需要付出比西方更多的努力,需要克服更多的困难,这会是一条更加漫长的道路。在当下,我们努力的方向也许应该是实现对法律的基本尊重和信任,不论是国家机关还是普通民众都应为此而努力,唯有在具备尊重以及信任的基础上,信仰才是有可能的。然而,还有一个问题在于,如果我们依然没有形成一个较普遍的宗教,仅仅在法律的维度里努力,可能实现法律的神圣性与法律的信仰吗?以伯尔曼的观点来看,这当然是不可能的,所以,也许正如梁治平先生在代译序里所说的,我们国家的希望在于重新创造出一种法律,重新创造出一种宗教,一种全新的法律与宗教。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五):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西方学者的著作为我了解国门以外的法律制度、法治思想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法的起源、发展乃至可能的消亡都与宗教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一点在许多西方的文学著作、电影戏剧中都多有体现,比如影片魔鬼代言人所探讨的“自由意志”与“魔鬼诱惑”,与其说是站在道德的高点,讨论法律人面对诱惑时应当做出的选择,毋宁是在探讨人的原罪以及宗教的约束作用。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其集大成的小说《卡拉马佐夫兄弟》中,以巨大的艺术力量描写了无耻、卑鄙的卡拉马佐夫家族的堕落崩溃,书中处处隐藏着宗教的力量,陀式以其深刻的心理剖析,提出“只有皈依宗教才能保全道德的价值,只有宽恕和仁慈才能拯救人类社会”的见解。“正因为陀思妥耶夫斯基留有空间让任何事情介入,这本书或许也容许圣灵本身在这里或那里介入,对我而言,阅读它本身就是一种宗教经历——经历到上帝:他神秘的临在,以及他令人震惊的不在”,布希拿的评论在某种意义上揭示了作者对于“宗教影响世俗生活”所做的艺术处理。因此,了解西方法律、政治必须以宗教为基础。
       由此便不难理解伯尔曼由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入手,探讨法律发展末世论的问题。法律是“世俗的、理性的、功利的制度——一种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宗教则是“社会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直觉知识和献身”(伯尔曼语),二者共同分享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四大要素,因而自始便表现出了不可分割、互相渗透的密切联系。我试图站在作者的角度,审视西方文明发展至今逐渐展现出的盲目利己、鼓吹极端个人自由的趋势,再回首看看罗马教廷时期肃穆庄严的欧洲社会,便多少能够体会到作者写下这本书时心中的落寞。当年孔子周游列国,推崇儒教,感慨“礼乐崩坏”之时,大约也有此痛心疾首之意吧!从这个角度看来,传统东方的礼法传统与西方的宗教传统、法治精神不无相同之处。
 
       这本书再次向我证实,经典值得一读再读;由此我一度质疑,社会的发展果真是一个螺旋式上升和波浪式前进的过程么?我们真的比先人更为聪明智慧么?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的罗马法,以其严谨的结构以及相当的立法技术水平,为后世《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所继受,试想若没有此等继受,重新建构一个开放又完善的民法体系,真不知从何做起!经典的力量当然不啻在法学界,之前读哈罗德·布鲁姆的著作《如何读,为什么读》,他提到“要达到屠格涅夫作为一位笔记作家达到的那种明显的单纯,你需要最高的天赋,某种与莎士比亚的天才非常相似的东西,也即重新发现人”,只可惜再也没有莎翁,再也没有一千零一个真诚的读者。虽然事实令人无限惋惜,但现下我们所经历的果真是一个难出大师的时代了。也因此,在法律实证主义渐成发展主流、历史乃至自然法学派日渐式微的时代,我便愈加钦佩伯尔曼作为一名法史学家,痛心疾首地批驳现代人抛却传统、割裂法律与宗教的行径,并呼吁现代人须得在一定意义上重新找回传统的作为。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六):痛苦与新生--《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由Harold J • Berman 著,他是当代美国最具世界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
        梁治平翻译了本书,译文少有拗口难懂之处,读起来清晰明朗,舒服顺畅。当然也有部分原因是这本书是一部演讲集。
       《法律与宗教》的主要观点,在导言部分就已提出,"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而彼此相关的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角度......没有(我所谓)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我所谓)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本书用辩证的方法,从宗教的法律到基督教读后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到宗教的法律,最后是超越法律,超越宗教,写出了宗教和法律的辩证依赖关系。
       全书贯穿了作者的危机意识,他认为,随着地球村的来临法律与宗教的概念过于二元化,现行法律体系与宗教体系已经崩坏。而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法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变成狂信。
        伯尔曼还指出了二元论的局限性,即忽略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形。
        本书从最广泛的以上谈论法律和宗教,即把法律视为社会中分配权利与义务的结构和程序,把宗教视为社会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直觉和献身。
        作者在第一章中,用真正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传统植根于信念,这一逻辑指出了世俗-理性模式的不当,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生活目的的一部分。由此引出了法律宗教的四个共同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并分别论述。本章最后得出结论,法律与宗教是人类生活中两个辩证地依赖的两个方面,承认这种辩证依赖关系有助于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根本变革,解决各种目前的严重问题。
        作者在第二章中近距离观察了特定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即转向了人性的研究。而人类并无本本性,他只有历史。因此作者回顾了基督教在其发展的各个阶段为使法律制度是适应人类的需要所做的一系列艰苦卓绝的努力。(可以是先阅读附录二,详细写了基督教发展历史与法律传统的关系)作者也指出,随着基督教私人化,世俗宗教各种主义和思想体系兴起,并指出他们与基督教的渊源以及他们对法律的影响。作者力图表明,法律是生活目的和终极意义的一部分,关系到人类的情感和信念。
        在第三章中,作者论述了如何拯救宗教信仰危机,方法是承认和恢复宗教的法律性。作者表明,法律与宗教是辩证的相互依赖的,并一一讨论了为四种法律与宗教截然分离做辩护的学说。
        最后一章,作者表达了自己的担忧,精神权威与世俗权威的时代在二战后和20世纪的世界革命后已经达到终点,东方与西方用二元论的假定的思维方式已经失去活力。而克服二元论是开启新型思维和新时代的钥匙,由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
        伯尔曼最后感叹,进入历史新时期的先决条件,是抱有对进入历史新时期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信念,和献身精神。
       我们需要忍受旧时代死亡的坚韧毅力,热烈展望重获新生。
       本书感悟有三,第一,是危机意识。新的危机已经出现,我们怎么能停止不前?第二,是辩证思想。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看问题不能考虑单方面,也不能只考虑两方面,而要考虑多方面。没有对错,只有利弊。第三,是责任感。做学问也好,干其他的事也好,要学会为社会着想,为人类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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