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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上篇)读后感精选10篇

2022-03-20 11:12:31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政府论(上篇)读后感精选10篇

  《政府论(上篇)》是一本由[英] 洛克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0.00元,页数:138,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政府论(上篇)》读后感(一):有历史意义无时代意义(1680)

政府论上篇是洛克驳保皇党菲尔麦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理论的,本有其历史意思,但正如下篇序言中所说,“菲尔麦是一个倘不经洛克批判便早已被人忘掉的”敌人,以今人的眼光再读洛克的批判,除了史料价值,实在没有太大意义。此前不知上下篇的区别,其实本是可以跳过上篇直接看下篇的。
菲尔麦的理论主要是:亚当通过神创而享有主权,对其子女有父权。君主的权力是绝对的,而且是神授的,奴隶绝不能享有立约或同意的权利。亚当是一个绝对的专制君主,其权力通过继承而为后世君王所享用。因此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一切政府都是绝对君主制。
洛克的反驳冗长而细密,依据主要是圣经,并通过文意的辨析以及逻辑的推理来指出菲尔麦的荒谬。在今人看来,两者均不足作为依据,只是洛克是以菲尔麦的方法体系来指出其谬误。
我也只是看到第九第十篇,就实在看不下去了。

  《政府论(上篇)》读后感(二):在政府论里看到的关于信仰

   世界上大多数法律都存在着宗教的影子,类似于西方法律的天赋人权,人的权利是上帝赐予的,神圣不可侵犯。在大部分伊斯兰教民族的法律里也随处可见真主的影子。而对于中国来说,似乎当文化大革命中传统文化被烙上封建主义的阶级烙印时,就已经注定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文化精髓消失殆尽。
   这无疑是十分可悲的。今日,虽然我们一直宣传传统,一直注重继承,但是每个中国人都明白,我们的文化在我们的祖辈已经断了层,留给我们继承的东西已经微乎其微。甚至有人说,中国是个没有信仰的国家,中华民族是个没有信仰的民族。
   信仰对一个社会的安定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最典型的当属西方的自然法,对于基督教徒来说,法律就是上帝意志的体现,法律不可亵渎,司法公正不可侵犯。无论是卢梭、还是洛克,在他们的作品中你会常常看见“上帝”、“圣经”、“自然法”带着浓郁宗教味的字眼。在《政府论》上册中,洛克与保皇派激烈的争论着“君权神授”的合理性,然而他辩论的基础便是《圣经》,他们都在围绕着上帝是否曾赋予亚当与他的后代一种统治世界万物的权力争论。这对于今天的我们来说是难以理解的,甚至会有人评论他们犯了“唯心主义”的错误。在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中,一切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都是错误的,一切违背社会主义的做法都是不科学的,甚至我们民族自己的思想,都被那种外来的文化挤出去了。这样的我们,又有什么理论能让我们为止动容呢,我想,就算是洛克,要想来说服中国人相信天赋人权也是很难的,特别是建国初期。
   到现在,那个全民族头脑发热迷恋某种主义的日子已经离我们很远了,当我们冷静下来时,是不是应该认真思考一个问题,我们自己的信仰哪去了。
如果英国人不是那样虔诚的基督教徒,或许今天我们看到的《政府论》就不是这样样子,也不会像这本《政府论》一样具有坚定地理论基础!反观我们自己,我们有很长一段时间抛弃了传统文化,也拒绝与外来文化的交流,我们的意识里除了马克思主义,除了党的指导方针,其他都是祸害。或许,如果我们仍有自己信条,类似儒家思想(即使儒家思想在今天看来有很多是需要摒弃的。),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当对某种外来理论失去了信心之后,发现自己已经一无所有,不知从何处找到我们的精神寄托。
   人可以不信神,但不能不信神圣。过于崇尚“唯物主义”无疑会使我们越来越急功近利,哪怕是在追求法治社会的现在,一种民族信仰仍是十分需要的。或许当有一天,当我们能够重新寻回自己的信仰时,法律至上对我们来说就不再是无法理解的了。

  《政府论(上篇)》读后感(三):《政府论》上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上篇)》读后感(四):“天赋人权说”是基督教世界观的产物

2010年的时候我卷入了一场持久的争论,有一种观点始终令我感到非常奇怪,有些人似乎认为:人权是上天赋予的,是“生而具有”的和“不证自明”的。而我的理解可能接近常人的习惯:人权是社会演化和博弈的结果,是要靠每个人去争取的。在我眼里,相信“天赋人权”的人,就像那些相信爱情是命中注定的文艺青年一样,而我是个现实主义者,不相信一个人宅在家里做梦就能收获爱情。
  
天赋人权的支持者说:上天赐予了你一双腿,就等于赋予了你行走的权利;上天给了你一张嘴,就等于给了你吃饭的权利。我想这种推理未免太经不起推敲了。休谟说过:“实然”和“应然”存在一道无法跨越的沟渠,“是什么”无法直接推理出“应该是什么”,你”有腿”推不出来你“应该自由行走”。天赋人权的支持者会反驳说,腿明显就是为了走路用的,这不是不证自明的么?可问题是,动物也有腿(而且有些还有四条腿),如果按照“有腿就应该赋予行走权”的标准,那么同样可以推出“天赋动物权”,人类不应该圈养奴役动物,可这种看法却遭到这些人的普遍反对。最终我不仅没能说服对方,还遭到了对方的鄙视,说你应该少胡说多读书,读一读洛克的《政府论》,他在这本书里面已经解释的非常清楚了。既然如此,我就索性来读一读好了。
  
一读才发现,这本号称启蒙运动旗手之名著的经典,最大特点居然平均每五句话就要用到基督教的教义。上册主要内容涉及17世纪的一场论战,论战的一方是保皇党人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洛克则针锋相对的以天赋人权说展开反驳。菲尔麦大量引用《圣经》,强调了上帝赐予亚当统治权的段落,想以此证明亚当的部分后代拥有统治其他人类的权利,来证明“君权神授”。而作者洛克也同样大量引用圣经,试图说明菲尔麦的理解是对原意的歪曲,证明上帝其实是把统治权平等赐予全体人类,即“天赋人权”。两个人的共同点是拼命的扒圣经,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段落,咬文嚼字攻击对手曲解原意。纯粹从论证角度来看,他们都在通过“上帝的旨意”来批评对方,所以我很难看出洛克比对手要高明多少。
  
读完上卷基本上就能明白了“天赋人权”到底是怎么回事,这个概念其实无法离开基督教的世界观,可以说它本身就是宗教思维的产物。根据基督教的思维,上帝是拟人化的,他做一切事情都是有目的的。你能活着降临人间,这说明上帝给予了你生存的权利;你有一双眼睛,这说明上帝赐予了你看东西的权利;你有一张嘴,这说明上帝赐予你吃饭和说话的权利……基督教认为上帝给予一切都是有特意安排因此设计出来的,而不是用来当摆设的。这种类似思维方式被成为“目的论”。
  
按照“目的论”的思维方式,猫被设计出来就是为了吃老鼠的,动物被创造出来是为了给人类吃的(圣经说上帝赐予人类对万物的统治权,以此否决了动物权利)……所以只要你理解了“目的论”,就不难理解洛克的“天赋人权”:上帝给你创造一双腿,就是为了让你行走的;上帝给你一张嘴,就是用来吃饭的;上帝给人类整个大自然,就是为了让人类生活的……
  
但不巧的是“目的论”在之后的19世纪便遭到达尔文演化论的迎头痛批。在今天,凡是受过现代科学训练的人会知道:万物的演化靠是撞大运式的自然选择和基因突变(当然这些可能不完善,还有自组织),并不是某个拟人化的智能生命(上帝,外星人)根据某个“目的”设计出来的。“目的论”这种思维方式是非常幼稚的。而“天赋人权说”实际上正是宗教目的论思维产生的结果,它的核心是一个拟人化的上帝,所以它跟演化论的思想必然格格不入。
  
约翰·洛克是一个生活在17世纪的人,面临着他所处时代的局限性,虔诚的基督徒洛克认为人类的权利乃上帝赋予,这还是可以谅解的。但一个21世纪的无神论者还在以这套17世纪的宗教神学理论作为思想基础,那未免有些可笑。
  
总之,“天赋人权”和“演化论”当中,你只能选一个。

  《政府论(上篇)》读后感(五):倒是可以学学洛克的辩论技巧

书不厚,但是阅读此书还是有两个难处。
一是,洛克频繁引用《圣经》,所以需要读者对于《圣经》、对于基督教基本的一些教义有所了解。
第二个困难如下图:
这么几排字,请注意,它是一句话!一句话!)

  《政府论(上篇)》读后感(六):洛克《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civil government)上篇》摘要

【按语: Urmson等人曾批评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在《政府论》(1689)中没有选择强有力的霍布斯,却选择了几乎被人遗忘的、主张君权神授理论的菲尔麦(Sir Robert Filmer)作为敌手是一件不幸的事情。不过这种批评显然是20世纪的偏见。事实上,霍布斯在17世纪下半叶是缺乏名誉的,被视为异端甚至无神论恶棍,在刚刚结束宗教战争珍惜秩序的年代是不需要被认真驳斥的;况且霍布斯的宗教观念似乎完全为其对基督教对理性的压制的反感、对天主教会对世俗权力的侵蚀的憎恨(如“教皇之位不过是已死亡的罗马帝国的鬼魂带着皇冠坐在帝国的坟墓上。(利维坦中译本第565页)”)所主导的,是一种纯政治的宗教理解,算不上灵性的宗教理解,与洛克的宗教观念缺乏必要的共识。另一方面,洛克虽然批评菲尔麦,却与之共享类似的正统基督教教信念,只是从中推导出完全不同的政治原则,而且菲尔麦的观念甚至在绝对君主制盛行的欧洲大陆都颇为流行,是恰当的攻击对象。
在《政府论 上篇》中,洛克分析和批评了Filmer的基于《圣经》的神授绝对君主权理论。通过诠释《创世纪》的相关文本,Filmer将绝对无限的专制君主权建立在上帝赐予亚当的个人所有权(Private dominion)和父权(fatherhood)之上,主张绝对君权从亚当承袭而来,而人并非生来自由,而是处在父权以及由此的君权的绝对管辖之下。洛克基于自然理性和《圣经》解释有力地否定了Filmer的基本论点:上帝才是生命的赐予者,父权(fatherhood)只是生命的偶因,因为生育儿女而来的父权仅仅限于获得子女孝敬等自然权利,而绝不延伸到生死予夺的权力;上帝绝对没有赐给亚当对万物的私人所有权,而是赐给人类对万物的共同所有权,这是圣经文本和自然理性可以论证的;圣经也不支持亚当对夏娃的政治统治权;况且Filmer的绝对王权在解释君权继承问题上会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通过批评Filmer的理论,洛克初步引出了人的天赋自由和财产权的观念,为《政府论下篇》提供了平滑的过渡。这尤其反映在对财产权的论述上:上篇重点说明的是人类的共有财产权,而下篇则主要解释了私人财产权的产生和发展。最后一章显得异常啰嗦。
《政府论》上下篇中使用的“所有权(property)”基于语境而有微妙的不同。在上篇中,Property主要是解释人类对万物的公有,主要涉及外物;而在下篇中,Property指的是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life, liberty and estate)”,外物(estate)就只是其一部分了。
洛克对财产权和父权的理解完全依赖于《圣经》和基督教神学观念,这揭示出洛克是多么深沉地浸淫在基督教传统中,而《基督教的合理性》也证实了这一点。】
 
上篇:论菲尔麦爵士及其追随者的错误原理和基础(in the former, the false principles and foundation of Sir Robert Filmer, and his followers, are detected and overthrown)
章1 论奴隶制与自然的自由(the introduction)
“奴隶制(slavery)是一种可恶而悲惨的人类状态”【洛克:《政府论》上,瞿菊农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页,下同】,但Robert Filmer在《论父权制(Patriarcha)》中为之辩护。菲尔麦的体系是这样的:“一切政府都是绝对君主制;他所根据的理由是: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That all government is absolute monarchy.’’ And the ground he builds on is this, “That no man is born free.’’)。”【2】
谄媚君主的人硬说“君主们都享有神权赋予的绝对权力(divine right to absolute power),这伙人否认了人类的天赋自由权(deny mankind a right to natural freedom)。…神的威权已使我们隶属于别人的无限制的意志之下。”【2】可事实上甚至菲尔麦也承认,Heyward, Blackwood,Barclay等都承认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natural liberty and equality of mankind)。
Filmer的绝对君主制理论和君权神授理论被认为是最精致的,而洛克认为菲尔麦为人类设置的锁链是沙粒做成的绳子,并予以考察。菲尔麦理论的要点是“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因而决不能有选择他们的统治者或政府形式的自由;君主的权力是绝对的,而且是神授的,奴隶决不能享有立约或同意的权利;从前亚当是一个专制君主,其后的一切君主也都是这样(Men are not born free, and therefore could never have the liberty to choose either governors, or forms of government. Princes have their power absolute, and by divine right ; for slaves could never have a right to compact or consent. Adam was an absolute monarch, and so are all princes ever since)。”【3】
 
章2 论父权和王权(of paternal and regal power)
菲尔麦主张说,“‘人们生来就是隶属于他们的父母的’,因此不是自由的。….他把这种父母的权威叫做‘王权’、‘父权’或‘父亲身份的权利’(this authority of parents he calls ‘‘ royal authority,’’ ‘‘ fatherly authority, right of fatherhood’)。…它是无限制的,也是不可能限制的。”【4】但菲尔麦并没有对父权给予定义,并且把“母亲”省略掉,而只限于“随心所欲地对我们讲述所谓fatherhood这种奇怪而专横的幽灵的故事。…开始于亚当…洪水….上帝赐予以色列人以诸王,才在父权政治中冲亲确立了一脉相承这种古老而重要的权利。”【5】
洛克以为,菲尔麦对父权不下定义,并且将父权和王权混为一谈奇怪而可怕。引述了菲尔麦的一些论述后,洛克发现,菲尔麦“认为父亲的权威最初授予亚当,其后按理应属于一切君主。这种‘父亲的权威’或‘作为父亲的权力’…是一种神圣的、不可变更的主权,一个父亲或一个君主对于他的儿女或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据此享有绝对的、专断的、无限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从而他可以任意取得或转让他们的财产,出卖、阉割和使用他们的人身——因为他们原来全都是他的奴隶,他是一切的主人和所有者,他的无限的意志就是他们的法律。”【8】但洛克发现菲尔麦没有为“亚当的主权(the sovereignty of Adam)”提出证据,基本上只是视为理所当然,仅有圣经中“尊敬你的父亲”这一圣经话语的支持。
为了彻底分析菲尔麦的“亚当的主权”教义,洛克考察了菲尔麦其他的著作,发现了菲尔麦的全部论证如下:“如果上帝只创造了亚当,并且从他身上分出一块骨肉来造成女人,如果一切人类都是作为他们的一部分从他们俩生殖繁衍下来,如果上帝还给予亚当以不仅对这个女人和他们两人所生的儿女的统治权,而且还让他去征服整个世界和世界上的一切生物,这样,只要亚当生存一天,除非得到它的赐予、让与或许可,便没有人可以要求或享有任何东西。”【11】洛克将在下文中专门分析菲尔麦的论证。
 
章3 论亚当由于为神所创造而享有主权(of Adam’s title to sovereignty by creation)
第一个论证是亚当因被创造而拥有主权。“亚当为神所创造不过是指从万能的主和上帝的手中直接取得生命,我看不出它怎样会给予亚当以一种高于一切的主权,也不明白为什么‘天赋自由的假设就是否认亚当为神所创造。’”【12】
把“神创”解释为‘上帝的任命(appointment)’也不成。对appointment的两种理解:1.神意(providence)命定亚当为“世界的所有者(proprietor),因为基于自然权利,亚当应是他的后裔的统治者。”【14,这里洛克还指出菲尔麦含混地使用“Monarch of the world”一词】但Positive donation却是基于自然的权利,这种说法是谬误推理(false inference);2.上帝的appointment被看做自然法,但不可能在还没有儿女的时候就是儿女的统治者,因为“权利是随着生育儿女的行为而来。”【15】这一因生儿育女而来的权利却与亚当的创生无关。
 
章4 论亚当由于神的赐予而享有主权(《创世纪》1:28)(Of Adam’s Title to Sovereignty, by Donation, Gen. 1:28)
菲尔麦有关亚当统治的第二个论证:“亚当基于上帝的赐予(创世纪1:28)而成为万物的共同主人,他自己原来没有这种个人统治权。…世界上最初的政府是一切人类之父的君主制,亚当受命滋生人类,遍于地上,制服世界,并取得对一切生物的统治权,因此他就成为全世界的君主。…这表明君主的称号是从父亲的身份得来的。”【18】洛克顺便指出这个论证有个词义上的含混,开始谈的是“基于神的赐予的所有权”,结论却是“君主的称号是从父亲的身份得来的。”【19】
上帝的赐予有两种解释:1“给予了亚当以对大地和一切低级的或无理性的生物以所有权(property),或我们的作者所说的个人统治权(private dominion),因而他就成为君主”【19】2.“给予了他以包括他的儿女在内的对一切地上生物的支配和统治的权力,所以他就是君主。”【19】
洛克指出,1、该赐予中,“上帝并没有给予亚当对人类、对他的儿女,对他自己的同类任何直接的权力。”【20】2.基于这个赐予,“上帝给予他的不是他对低等生物的private dominion,而是与一切人类相同的权利。”【20】亚当无法因这两点成为君主。
关于第一点,赐予并没有给予亚当对人类的权利,“各样走动的生物”指“牲畜、野兽和爬虫三个不同等级的陆上的非理性动物…置于人类的统治权之下。”【21】“人类是不能够包括在这个赐予之中的,亚当也并没有被给予统治他自己同族的任何权力。”【22】这里洛克还用了一个归谬推论:“Robert爵士完全可以把他的君主权力再提高一层,使世人相信君主也可以吃掉他们的臣民,因为上帝曾赐给诺亚和他的后嗣以取食一切走动之物的充分权力。”【23】
第二点,上帝的赐予“不是一种个人统治权(private dominion),而是一种和其余的人类共有的统治权(a dominion in common with the rest of mankind)。”【23】赐予是用复数“他们”来表示的。“无论上帝的形象表现在什么地方,智力的禀赋(intellectual nature)当然是它的一部分,并且属于全人类所有,因而才使人类有能力享有对低级动物的统治权。”【25】
菲尔麦直接违背圣经,认为授予诺亚的东西,并不同样授予他的儿子们。这里洛克顺带以土耳其的例子责备了absolute monarchy。菲尔麦还说“诺亚是世界的唯一继承人(sole heir of the world)”【30】但实际上对诺亚的祝福只是“允许诺亚享有利用生物作为食物的自由…在这一次给诺亚和他的儿子们的祝福中,所有权不但是用明白的文字给与的,而且其范围比给予亚当的还大。”【31】《创世纪》1:28中,“除了看到把人类在我们这个可居住的地球上的位置提高到其他种类的生物以上之外,不可能发现别的意思。这不过是给予人,即作为代表他的创造者的形象而成为地上主要居民的整个人类以对其他生物的统治权而已。…没有任何人会认为有必要去证明这些看起来意思完全相反的文字如何给予亚当以对其他人类的绝对君权,或对一切生物的唯一的所有权。…相反它正是了一切东西最初都是人类共有的。”【33】
洛克进而做了一个让步推理:就算由于上帝的赐予,亚当成为全世界的唯一的所有者,这也不能解释亚当的主权。“对全世界的土地所有权,怎样可以给予一个人以支配别人人身的至高无上的专断权呢?”【33】“上帝没有给予他的任何一个儿女以对世界上的特定一部分东西的这种所有权,倒是给予了他的贫困的兄弟以享受他的剩余财物的权利,以便一旦它的兄弟有急切的需要时,不会遭到不正当的拒绝。所以一个人不能够给予对土地的所有权或财产权而取得对别人生命的正当权力。”【34】
仁爱给予了人分取他人资财、免于极端贫困的权利;支配人身的权力只能契约才能给予。臣仆“起源于穷人在宁愿做主人的臣仆而不想挨饿的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consent)。…只要任何东西,能因满足别人保全其生命或保全他视为珍贵之物的需要而成为一个条件,使他不惜以其自由作为代价来进行交换者,便都可以成为主权和所有权的基础。”【35,本章可以看出,洛克虽然在反对Filmer,但却也因此深入到基督教神学内部,表现出了同样的信仰认信。】
因此,上帝既没有给予亚当个人统治权,而个人统治权也不能给予主权(sovereignty)。
 
章5 论亚当由于夏娃对他的从属而享有主权(of Adam’s title to sovereignty, by the subjection of Eve)
Filmer以《创世纪》3:16“你比恋慕你的丈夫,你的丈夫比管辖你”作为政府的最初授予和君主制的起源。但这种解释背离了当时对堕落后惩罚的语境。“很难想象上帝竟会在同一个时候使他成为全人类的普遍君主,又是终身的劳动者。”【37】玛丽和伊丽莎白女王的例子说明不从属。“上帝在这段经文中并没有给予亚当以对夏娃的权威,也没有给予男子以对其妻子的权威,而只是预言女人可能遭受的命运。…使她必须服从她的丈夫…这种从属也不是别的而只是每个妻子对于她的丈夫应有的从属。…如果说这些话给予了亚当以任何权力的话,它只能是一种婚姻上的权力,而不能是政治权力——在家庭中丈夫作为财务和土地的所有者而具有的处理有关私人事务的权力,以及在一切有关他们的共同事务上,丈夫的意志优于他的妻子的意志;但不是对妻子有生杀之权的政治权力。”【39,Locke这里的“政治权力”、“主权”如何理解?似乎倾向于等同于生杀予夺的专断权力,可是下篇中,政治权力是一种基于契约的,且为目标所约束的有限权力,区别于因征服而来的despotic power】
 
章6 论亚当由于父亲的身份而享有主权(of Adam’s title to sovereignty by fatherhood)
Filmer的一个论点:“做父亲的由于是儿女们的父亲,就具有一种统治其儿女的自然权利(a natural right of dominion over his children, by being their father)…这种儿女的服从是一切君权的渊源。”【42】而这种父母对于他们的儿女的权力范围“是最高权力,像绝对君主对于他们的奴隶所享有的权力那样,是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it is supreme power, and like that of absolute monarchs over their slaves, absolute power of life and death)。”【43】这是君权神授(jure divino)论者的基础,但Filmer并没有支撑的理由,因此洛克在别的地方寻求这种理论的相关理据。
一种可能的理据是“父亲因生育儿女而获得对他们的绝对权力…儿女的生命和存在是从父亲来的,所以父亲享有对于他们的儿女的生命的权利。”【43】但这种说法不过是让君权思想弄昏了头脑,“忘记了他们不应该忘记的一个事实,即上帝是生命的创造者和授予者,我们只有依靠上帝才能生活、行动和生存。…只有上帝才能吹动生命的气息。”【44】而且上帝这种天父的身份与人间父母的权限格格不入,“愿意并计划要有儿女的人们只是儿女的存在的偶因。”【45】
况且,就算承认父母因为创造儿女、给了儿女以生命和存在,就有了绝对的权力,“这也只能给父亲以与母亲共同支配儿女的权力。…母亲长期间在自己的身体中以自己的血肉来养育孩子,她纵然不取得更大的权利,至少不能否认她与父亲有同样的权利。”【46】Filmer认为“男人在生育中是较高贵的和主要的参与者”【46】,这是毫无道理的看法,也没有圣经的根据。
遗弃或售卖儿女这种最可耻的实践更不能作为对儿女权力的证明,这违背上帝的命令,“上帝在创世的过程中特别注意繁衍某几种生物,使每一个体为这个目的而竭力地行动,以致它们有时竟不顾自己的利益,好像竟然忘记了‘自然’教导万物的一般原则——自我保存的原则(general rule of self-preservation),而保存它们的幼儿去而成了它们最强有力的原则,胜过它们特有的天性。”【47】秘鲁人食子的野蛮实践,这只是说明,“理性把一个人提高到差不多与天使相等的地位,当一个人抛开他的理性时,他的杂乱的心灵可以使他堕落到比野兽还要远为残暴。”【48】
Filmer把“孝敬你的父母”的诫命改成“孝敬你的父亲”;纵然如此,上帝这一诫命也没有给予父亲以主权和最高地位。享有儿女的孝敬(honour)是自然赋予父母的,“是一种基于他们曾生育儿女而归他们享有的权利”。【52】这一权利是“人类较低级的权力所不能加以限制,也不能制定同它们抵触的任何法律的。”【52】但既然母亲也享有,父亲的享有的这一权利就远远不是绝对的和君主的;洛克还用了归谬法,设若这种父权是绝对的,则推到孙子一代,则祖父可以取消孙子对父亲应尽的孝顺的义务。“因此,父母基于自然并为第五诫所确认归他们享有的权利,不可能是我们的作者想从那里推论出来的那种政治统治权。”【53】 “如果孝敬父母是对官长的政治权力的服从,那么…我们的生父已因权力全部归于君主被剥夺了一切权力。…具有父亲的身份的个人,与最高官长享有的服从权是两种格格不入的东西。”【55】
至此,洛克已经考察了Filmer有关亚当的无限统治权、人生来是奴隶、绝没有任何自由的权利这一理论。发现亚当只被给予了凡是人类子孙都共同享有的支配土地和下级动物的权利和权利、亚当没有被给予支配妻子和儿女的政治权力,结果是“人类确实具有一种天赋的自由(natural freedom)。这是因为一切具有共同天性、能力和力量的人从本性上说都是生而平等的,都应该享受共同的权利和特权,除非能把作为万物之主的上帝用明白语言所表达出来的选任提供出来用以显示某一特定个人的优越性,要不然就应拿出一个人对一个上级表示服从而自己作出的许诺(man has a natural freedom, …since all that share in the same common nature, faculties, and powers, are in nature equal, and ought to partake in the same common rights and privileges, till the manifest appointment of God, who is ‘‘Lord over all, blessed forever,’’ can be produced to show any particular person’s supremacy; or a man’s own consent subjects him to a superior)。”【56】
 
章7 论父权与财产权作为统治权的共同根源(Of Fatherhood and Property considered together as Fountains of Sovereignty)
Filmer的君主绝对主权的理论有两个基石:父权和财产权。“因为财产权与父权是远不相同的两回事情。…让我们今儿考察一下,看看‘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这两种统治权的起源怎样能互相一致起来的,以及怎样用它们来解释和确立后世君主的资格。”【63】
设定亚当是世界的唯一的领有者也是儿女们的绝对统治者。但这在传递上有麻烦。即使长子可以继承父亲的个人支配权,但却无法继承父亲的自然的支配权即父权,“因为这是一种只凭生育儿女才获得的权利。”【63】因此,在父亲死后,“基于财产权的综指全同基于父权的统治权,便分离了。”【64】如果两种权利要求同时成立的话,只能混淆君主权利的作用。“(如果)王权是基于土地的所有权,是根据个人的支配权,而不是基于父权或自然的支配权。于是父权为王权的源泉之说便要垮台,那大肆夸张的父亲身份也就完全消失了。”【66】但Fimler“在他的著作中,常常把他们混在一快。”【67】
 
章8 论亚当的最高君主统治权的转移(Of the Conveyance of Adam’s sovereign monarchical Power)
从这章开始,洛克的分析和批评指向绝对君主权的转移(conveying),这是一种让步分析法,因为假设了绝对君主权的存在,而依据前面几章的分析,绝对而无限的统治权是不存在的。
Filmer说有时说承袭(inheritance)是君权转移于后代君主的唯一办法,但有时又说承袭、授予(Grant)和篡夺(Usurpation)都是君权转移的方法,甚至选举或任何其他方法都成。“君主们以什么方法——或是选举,或是授予,或是继承,或是任何其他的方法——取得他们的权力都无关紧要,因为使他们成为真正的君主的,并不是获得王位的方法,而是以最高权力进行统治的方式。”【69】但这是自相矛盾的,几乎不值得批驳。不过洛克还是要看看依据Filmer的方法如何从亚当的王权中取得受人服从的合法地位。
 
章9 论从亚当承袭下来的君主制(of monarchy by inheritance from Adam)
“为使人民心悦臣服地尽他们的服从的义务,他们不但必须知道在世界上总是有一种权力,而且必须知道是那一个人具有支配它们的权力。”【72】Filmer的神授绝对君主权理论还需说明:“第一,亚当的权力不随其死亡而终止,而黑丝转移给了某一人,直到子孙万代都是如此;第二,现在世上的君主和统治者是通过一种正当的转移方式取得这种‘亚当的权力’的。”【72】因为Filmer特别重视inheritance这种方法,洛克的分析也就指向“承袭”。
Filmer的理论中,亚当的统治权有一个双重基础:财产权和父权(a double foundation, viz. that of property, and that of fatherhood)。洛克先指出一点,“就一切种类的承袭而论,如果继承人不继承他的父亲的权利所根据的理由,他就不能继承那以此为根据的权利。…在亚当死后,除非有同样的理由——即上帝的赐予——也赋予了亚当的继承人以这种权利,则他的继承人不能有支配万物的权利,不能对万物的所有权。因为,如果亚当不得到上帝的正式赐予就不能对万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而这种赐予又只是给予亚当个人的...在亚当死后,这种权利必然再归还上帝——主人和所有者。”【73】
不过洛克随即提供了自己的财产权观念,“人类根据上帝的旨意和特许就已经有了使用万物的权利(have a right to a use of the creatures)。因为上帝既然已经亲自把保存自己的生命和存在的欲望,作为一种行动的原则扎根在人的身上,‘作为人类心中的上帝之声的理性(reason as the voice of God in man)’就不能不教导他并且使他相信,按照他所具有的自我保存的自然倾向行事,就是服从他的创造主的旨意,因而对于那些通过他的感觉或理性发现出来足以养生的东西,他就有权利使用,这样说来,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是基于它所具有的可以利用那些为他生存所必须,或对他的生存有用处之物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人类共同享有这种权利,亚当的儿子们也与他共同享有这种权利。”【74-5,核心是说明了人类的共有财产权】因此,亚当的私人支配权的概念是空话。
接下来洛克解释了财产权的承袭。“儿子们承袭父亲遗产的权利也只是一种认为的而不是自然的权利(positive not natural right);不过在这种做法很普遍的地方,把这种事情看成是自然的,而言不无理由。”【75】这是因为,上帝扎在人天性上的,除了最根本的自我保存的本能(这就是每个人具有支配万物以维系个人生存与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还有繁衍自己种类和延续后代的强烈的要求(给予了儿子们以分享父母的财产权和承袭他的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的最初发生是因为“一个人有权来利用较低等生物(inferior creatures)供自己的生存和享受”[78],完全不同于统治权,后者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财产,以保护其不受他人的暴力或侵犯而设,是以被统治者的利益为目的。”【79】财产继承权和君权两者完全不同,“儿子有权向父亲要求的一切是教育和抚育,以及自然所提供来维持生活的东西;但他没有权利向他要求统治权或支配权。”【79】
如果第一个统治者是基于人们的同意和许可取得最高统治权的话,那么“人们的同意和许可…也必然是制定其传袭和移转的方法”【80】;如果上帝的启示授予某人以统治权,那么“如果上帝没有规定这种权力传授和移转给别人的途径,那就没有人可以承续最初的统治者的这种权利,他的儿女也没有承袭权,除非上帝——这种制度的创制者——有命令,长子继承制也不能成为要求的根据。”【80】
即使父权给予一个人以统治权,长子继承权也不能授予统治权,因为不能根据父权取得对自己兄弟的支配权。“父权既是一种自然的权利,只源于父子的关系,它之不能被承袭正如这种关系本身不能被承袭一样。”【82】“父权只是由生育儿女得来,既不能转移,也不能承袭。”【84】“只要世界一天还有父亲,便一天有父权;但是,所有父亲中没有一个人具有亚当的父权,或从亚当处取得他们的父权,只是各个父亲都根据与亚当享有父权同样的资格而具有各自的父权。”【86】因此,“正如亚当并不具有那种足以使得他对人类拥有统治权的财产权和父权一样,他那建立在这两种资格中任何一种之上的统治权(如果他真的有的话)同样地也不能传给他的嗣子,而必然随其死亡而告终。”【86】
 
章10 论亚当的君权的继承者(of the Heir to Adam’s monarchial power)
洛克的主要论证其实已经完成,但这里仍然采取让步推理:继续假定绝对君权是可以承袭的,考察承袭的条件。Filmer说,“必定有一个人,由于是亚当的嫡嗣(next heir to Adam),而天生有权做其余一切人之王,其他一切人都从属于他;一个人生出来不是王就是臣民,这是一条无可否认的真理。”【87】情况是:要么亚当的嗣子的地位是保有王权的依据,要么嗣子地位不是统治权的依据;就前者而言,要么亚当的嗣子不止一个,则每个人都是他的嗣子,每个人便都有王权,要么亚当的嗣子只有一个,则世上便只能由一个合法的君主。
那么,关键是找出:谁是亚当的真正嗣子?
 
章11 谁是这个继承人(who heir)?
谁是根据神的规定具有充当全人类君主之权的继承人?Filmer的回答是让人茫然的,“国家的权力不独一般出于神的规定,而且它特定地指定授予最年长的双亲(it follows that civil power, not only in general, is by divine institution, but even the assignment of it, specifically to the eldest parents)。”【91】洛克说,Filmer是体会到用神的规定决定继承的规则非常麻烦,所以“宁肯满足于使用暧昧和笼统的名词,…而不愿提出任何关于亚当的这种父权传袭的明确规则。”【92】Filmer也说亚当的君权“传给亚当的世系和后裔”,但因为我们都是亚当的后裔,这等于啥都没说。
Filmer有时暗示长子继承制,但却从来没有直截了当地讲出来。并且事实上,理性和圣经启示都不支持对于君权的长子继承制:“长子继承制是不能够给予任何父权资格的”【94】;圣经中雅各(Jacob)买了以扫(Esau)的长子名分这事与其支持长子继承权,不若说支持契约论,因为长子名分(birth right)在这里通过约定转让了。而且,在圣经中摩西以前的先祖时代,长子权不是指“继承人的权利,而是指较大部分的财产…长子名分的特权,不过是双份财产。”。【97】况且事实上,雅各与以扫最后彼此是以兄弟间的友爱和平等相处,彼此独立的。Filmer一次都没有明确告诉我们谁是嗣子,只用了雅各这个例子暗示了一下长子制。没有指出在统治者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如何继嗣的原则。而且Filmer还常常把继嗣问题归结为现实的占有上,从而使得篡位者在继承上也同样是有效的。“谁是继承人”这一章内容既不重要,却占据了1/3的内容,徒增繁琐之感,颇为奇怪。
江绪林 2013年1月14日星期一

  《政府论(上篇)》读后感(七):政府论(上篇)

君权神授,西方专制君主从《圣经》中寻找依据,洛克恰从《圣经》中进行反驳:
1、上帝赋予亚当主权(统治权+所有权)但这其中并未包含对人的统治,因而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可以被奴役和奴役别人,而“契约”的签订才可以对人的自由加以限制。
2、父权≠王权,亚当对子嗣的权利不能构成其对子嗣的统治,而且这其中还牵涉到权力继承的问题,如果上帝赋予亚当个人以权力时,怎样的标准判定能有人继承呢?
“长子继承制”并不是自然的。
亚当并不是作为个人被上帝赋予这些权利的,而是作为人类这一族群获得的,因而天赋人权也可以从《圣经》中推出,亚当作为普遍人类的一个个体,而远非类似君主的一个独特个体。
P35:富裕所有者的威权和穷困乞丐的从属地位,并不是起源于主人的所有权,而是起源于穷人在宁愿做主人的臣仆而不想挨饿的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

  《政府论(上篇)》读后感(八):《政府论(上篇)》读书笔记

  洛克的《政府论两篇》(Two Treatises Of Civil Government)于1689年和1690年相继完成出版,着力于为英国1688年的“光荣革命”提供理论辩护。上篇主要批判保皇派菲尔麦爵士(Sir. Robert Filmer)的理论。一般认为下篇的理论价值更大,因而上篇很少作为研究重点。一方面,菲尔麦并非是一个高明的对手,其理论逻辑并不缜密,也没有太多理论价值,对这类理论的批判也体现不出足够的价值;另一方面,洛克的思想仅散见于文中,比例不大,且大多在下篇中有系统论述。
  洛克的批判对象——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和王位继承理论——是由洛克自己总结的。尽管可以认为,由洛克提炼出的菲尔麦理论的重点,构成了后者思想主体,如果以辩论的视角来看,洛克的有些重点选择是在绕路而行。而且一些看似并非菲尔麦本意的东西也被断章取义的提取出来做出推断,并加以批判。由此可见,上篇并非单纯的意在驳斥菲尔麦的理论。在商务馆《政府论(下篇)》的序言中,也提到了这个问题,那就是洛克批判对象为何选为笨拙的菲尔麦,而不是更高明的霍布斯。那么,我们的阅读重点就应该侧重于洛克提出的新理论,而不是他的批判方法,以及与菲尔麦纠缠的笔墨。而散见于上篇中涉及洛克思想的只言碎语,就应该是下篇中洛克最想说明的问题。
内容提要
  菲尔麦的理论内容可以概括为:人类并非生而自由的,君主只是唯一的政府形式。这是因为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权,是绝对的权力。这是由于天主将权利赋予亚当,基于父权亚当享有对其他一切人和物的统治权。“不光是亚当,连以后的祖先们,基于父亲的省份的权力具有对他们子女的主权。这种儿女的服从是一切君权的渊源。(P42)”洛克认为,这一论点是君权神授这全部学说的基础(P43)。
  在第一章中,就人天生是奴隶的论调,洛克认为在《圣经》和理性中都找不到这样的说法。而在后面的部分,洛克的批判依据都是这两点——《圣经》和理性。洛克对菲尔麦的质疑集中体现在,第一,菲尔麦所选的论据断章取义,如十诫中,你应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出谷记20:12)。菲尔麦为了说明“父亲的权威”无视原文中母亲的存在。第二,菲尔麦采用“屡屡重复”(P10)的方式进行灌输,不讲论据。第三,作为核心概念的“父权”,其内容自相矛盾,如父权作为绝对权力,不同的拥有者之间却存在权力作用对象的重叠。第四,即便父权合理,也无法证明当今君主就是合法的亚当权力的继承者。
要文摘录
  P23:上帝给以亚当以“对一切在地上走动的生物的统治权,并不就是给他以对他自己的同族的君主权力”。  无论亚当由此取得了什么样的统治权,它都不是一种个人统治权,而是一种和其余的人类共有的统治权。  
  P33:这不过是给予人,即作为代表他的创造者的形象而成为地上主要居民的整个人类以对其他生物的统治权而已。  一切东西最初都是人类共有的,这从上帝赐予以及《圣经》的其他地方都可以看出来。【洛克对菲尔麦“亚当的权力”的理解,在这一章中,洛克反复强调“权力共有”】
  P34:一个人不能够基于对土地的所有权或财产权而取得对别人生命的正当权利,因而任何有财产的人如果不肯从他的丰富财物中给予他的兄弟以救济,任他饥饿而死,这将永远是一宗罪恶……【财产权与生命权的分离,以及基于基督教教义和道德的财富分配】
  P35:只要任何东西,能因满足别人保全其生命或保全他视为珍贵之物的需要而成为一个条件,使他不惜以其自由作为代价来进行交换着,便都可以成为主权和所有权的基础。【洛克对于主权存在基础的论述,在《政府论(下篇)》中契约形成,也是基于这一点。思考:与1577年的Bodin,1651年的Hobbes主权思想的差异】
  P48:理性把一个人提高到差不多与天使相等的地位,当一个人抛开了他的理性时,他的杂乱的心灵可以使他堕落到比野兽还要远为残暴。人类的思想比恒河的沙还多,比海洋还要宽阔,假使没有理性这个在航行中只是方向惟一的星辰和罗盘来引导,幻想和情感定会将他带入许许多多奇怪的路途。想象总是不停地活动者,产生出形形色色的思想来,当理性被抛到一边时,人的意志便随时可以做出种种无法无天的事情来。在这种情况下,最走极端的人就会被众人视为最适宜于领导的人,并且一定会得到最多的附随者。由愚昧或狡黠开始的事情一旦成了风尚,习惯就使它神圣化,违背或怀疑它,就要被人目为大胆或疯狂。一个以公平无私的态度来考察世事的人,将会看出世界上一些国家中有那么多值得宗教、政府和习俗就是以这样的方式成立和继续下来的,因此他也就不会对于盛行在人世间的这些习俗予以重视,倒是有理由认为那些因顺从自然而生存得很好的非理性和没有教养的栖居者所在的山林,比起那些在他人的榜样影响之下俞越常轨而自称文明和有理性的人们所居住的都市和宫殿来,更适合于作为我们行为与生活的典范。【一段关于理性的精彩论述】
  P75:上帝扎根在人类心中和镂刻在他的天性上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就是保存自己的要求,这是每一个人具有支配万物以维持个人生存与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但是,除此以外,上帝有在人类心中扎下了繁殖自己种类和延续后代的强烈要求,这种要求就给予儿子们以分享父母的“财产权”和继承他的财产的权利。【关于财产私有以及财产继承权的合理性】
  P78:统治权却不一样,他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财产,以保护器不受他人的暴力或侵犯的方法而设,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目的;统治者的剑是为着要使“做恶事者恐怖”,借着这恐怖逼使人们来遵守社会的明文法律,这种法律是依照自然的法则而制定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也就是说,在公共法规所能提供的范围内为社会的各个特定的成员谋利益。这剑不是单位统治着自己的利益而给予他的。【统治权的目的是公共利益,法律依据自然法,是维系公共利益的手段】
  P90:从古至今,为患于人类,给人类带来城市破坏、国家人口灭绝以及世界和平被破坏等绝大部分在灾祸的最大问题,不在于世界上有没有权力存在,也不在于权力是从什么地方来的,而是谁应当具有权力的问题。……在我们看来,一个政治学的作家解决这个问题上应给以很大的主义,并且观点应该非常清楚……【洛克关于政治学基本问题的看法:谁拥有权力】
  P90:用极权主义所能带来的一切光辉和诱惑来装点权力而不说明谁应当拥有这种权利,结果只会更加刺激人们去发展其自然的也行,使人们更加热衷于争权夺势,从而为不断的斗争和扰乱埋下永久的祸根,使本属政府的任务和人类社会之目的的和平及安宁倒不可得到了。【有关极权主义的看法】

  《政府论(上篇)》读后感(九):亚当VS君主制

看完感觉比下篇还精彩。从奴隶制与自然的自由来论述奴隶制这种东西并非存在前天的类似于君主独裁,以及并不是一切政府都是绝对君主制,他所根据的理由是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这样的说法并不正确。从父权和主权,这两个概念并不能等同,而在论亚当由于为神创造而拥有主权,这也不对,因为最初创造的并没只有亚当,还有猴子,狮子之类的。在论由于神所赐予而享有主权中,也是不对的,因为没有那一条在说明神将主权赐予了他。以及在亚当是否可以对夏娃拥有所属权,这也貌似不太正确,因为夏娃和亚当都犯下错误,只不过上帝对于夏娃惩罚的比较重,甚至说:“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你的丈夫必管辖你”这样的话,但是并没有说亚当就拥有对于夏娃的所属权,当然也不会因为父权而具有主权,这也是不对的,不能将自然的天性与主权混合在一起。而财产权以及父权也不能作为统治权的共同根源,最高权力更是无法转移,也无法被继承,那关于谁到底是统治者,是继承者,,似乎也是没有的!政府真正应该来源于人们的授权,而这一点在下篇中具体展开,当然在上篇中也无数次提到契约的思想。
肤浅的观点,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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