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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论》读后感10篇

2018-01-13 20:55:02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联邦论》读后感10篇

  《联邦论》是一本由[美]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等著作,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58.00,页数:476,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联邦论》读后感(一):大道之行

  本书是政治学名著,曾用译名为《联邦党人文集》。

  今天美国的共和党、民主党皆来自联邦党,当时美国刚刚独立政府能力低下法律无人贯彻,导致社会失控,私法横行。是给予更多的自由,让人民自己管理自己,还是回归到专家治国的思路上,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在本书中,联邦党人们在高层设计上为后人展示了理性力量。他们没有奢谈民主,而是对民主充满警惕,他们意识到失控的人性将把我们带入更加不自由的境地中,但要让人们同意让渡自己的权力,就需要价值高度、法律的保证。换言之,就是将法国先贤们的民主设想,真正落实到操作层面中。

  联邦党人所设想的制度比今日美国更偏向国会,他们认为,强有力的总统是自由的威胁,为了公平,人民有必要牺牲效率,但事实上,随着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联邦党人的设计也不得不大幅修改,总统的权力正在不断加强。

  事实证明,制度是无法在实验室中设计出来的,它需要时代精神的推动与整合,因为它总是磨合后的产物,不是人造的礼品。本书呈现了美国建国时期的社会思潮,其中的理性精神、务实态度,犹如黑夜中的一道光芒,让人们对这个新兴国家刮目相看。果然,100年后,它便超越了欧洲。

  真正博弈,也许不在战场,而在讲台,不在炫耀肌肉,而在唇枪舌剑。本书中的观点也许已经过时,但它体现出来的文明精神,我们还应继续学习

  《联邦论》读后感(二):精彩书摘,边思边读。

  原载1787年11月23日,星期五,《纽约邮报》

  James Madison

  FEDERALIST PAPER NO.10

  詹姆斯.麦迪逊

  《联邦论》第十号

  致纽约州人民:

  一个结构完善的联邦所具有的许多优点中,没有哪一项能比下述优点更值得正确地加以发展的了,那就是,它能使派别斗争的暴力趋于消灭和得到控制

  所谓的派别,我的理解是:部分公民,无论在整体中属于多数还是少数,在共同的欲望利益的推动下联合行动,但却与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这个社会的长远和整体利益背道而驰。防止派别的危害有两个辨法:一是清除其根源,二是控制其影响

  清除派别的根源也有两种辨法:一是取缔派别赖以生存的自由,二是使每个公民具有相同见解、欲望和利益。第一个治疗办法疾病本身更可怕。这样说最确切了,自由之对于派别正如同空气之对于火苗,少了他火苗就会立即熄灭。但是自由是政治生活必不可少的,如果由于自由培植了派别,就要废除自由,那是愚蠢的,这与由于空气使火具有破坏力量,便希望除去动物赖以生存的空气一样愚蠢。

  如果说第一个办法是不明智的,那么第二个办法就是不切实际的。只要人的理智仍会犯错,而且有表达的自由,就会形成不同的见解。只要他的理智和自爱之间仍保持联系,他的见解和欲望就会互相影响,而前者往往是后者的依据。对财产的所有权,源于人们才能的差异,这种差异必然成为无法跨越的障碍,妨碍人们具有一致的利益。保护人的才能是政府的首要任务。人们赚钱敛财的才能不同,也不相等,因而保护这种才能的直接后果是人们占有不同程度和种类的财产。由于这些后果对各个产业主的情绪和见解所起的影响,使社会分成了代表不同利益的集团和党派。

  因而在人的本性中埋下了派别的根源。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到处起作用,而且在文明社会的不同环境里,其所起作用的程度也各不相同。

  人们对宗教、政府和其它许多问题的不同见解(无论是推测的或实际的)所表现激烈情绪,对那些野心勃勃沽名钓誉争权夺利的各种领袖人物的依附,或对其他形形色色的人的巴结(这些人的财富已引起人们的兴趣),都已经促使人类社会分成各个派别,煽起派别间的仇视,使其更热衷于于互相烦扰,互相压制,而不是为了共同的利益携手合作。

  这种已成为人类嗜好的互相敌视是如此强烈,以致于在没有实际原因情况之下,一些极其微不足道的想像出来的差异,就足以煽起他们之间的敌对情绪,并导致极为激烈的冲突。但是产生派别的最普遍和长期的根源是各种各样的和不平均的财富分配。那些拥有财产和没有财产的人在社会上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势力。那些是债权人,那些是债务人,也同样分得清清楚楚。文明国家内,由于需要而产生了地产、制造业、商业金融和其它方面的利益集团,并把他们分成不同情绪和观点支配的不同阶级。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就是对这些互相干扰的利益加以调节,因而使政府的日常必要工作中包含了党争的因素

  任何人都不能充当法官来裁决自己的事情,因为他的利益必然影响他的判断,从而可能有损他的廉正。根据同样的、毋须更深一层的理由,一群人不适于在同一时候既是法官又是当事人;但是大部分最重要的立法尽管确实不涉及个人权益,而只涉及广大公民的权益,却无非是一堆司法裁决而已,此外它们还能是什么呢?

  那些属于不同阶??层的议员们除了身为他们所裁决的事项的鼓吹者和当事人之外,又能是什么呢?有没有草拟过一项有关私人债务的法律?这是涉及债权人为一方,债务人为另一方的问题。法官对当事双方不偏不倚。现在当事人本身是法官,而且必须是法官;而为数最多的一方,即最有势力的一派必定可望取胜。应否通过对外国制造商的限制来鼓励发展本地工业?这种鼓励又能达到什么程度?对这些问题,土地所有者和制造商将会作出不同的决定,而且双方很可能都无视公正原则公众利益。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分摊赋税似乎需要一项非常公正的法令;然而,或许还没有一项法律条文能够像现有法令那样,赋予占优势一方以更大的机会诱惑来践踏公正的准则了。他们迫使处于劣势一方负担的每一文钱,就是他们自己腰包里省下的一文钱。

  有人说,开明的政治家将能够调节这些对抗的利益并使其服从公众利益,这是不可能的。开明的政治家并非永远处于领导地位。在许多情况下,在进行这种调节时不考虑那些间接和长远的因素是不可能的。但间接和长远的因素很难胜过当前的利益。一方为了当前利益可能漠视一方的权利或整个社会的利益。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产生派别的根源是不能消除的,只能通过控制其影响来减轻其危害。

  如果一个派别是由少数派组成的,可以运用共和制原则来缓和这个派别带来的危害,即由多数派通过正常的投票击败另一派的恶念。派别活动能够妨碍政府工作,能够引起社会骚动,但是它不能在宪法掩护下制造暴力。如果一个派别占有多数,多数派便可利用民选政府的形武,为着它的占支配地位的欲望或利益,而牺牲公众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因此,如何保障公众利益和个人权利不受多数派的损害,而同时又维护民选政府的精神和形式,成了我们探讨的主要目的

  应通过什么办法来达到这个目的呢? 很明显,只有在下列两个办法中取其一:防止多数派同时具备同一的欲望和利益,或者利用他们的人数和当地局势使同时具有这种欲望和利益的多数派不能够协调和实施其欺压计划。我们将明白,如果听任冲动和机会同时出现,就无法靠道义和宗教力量来进行充分的控制。没有看到道义或宗教精神制约过这些人的非正义和暴力行为,而这样的人越多,道义和宗教精神的制约力量就越弱;换句话说,越需要这种力量,便越找不到这种力量。

  根据这个观点,或许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纯粹的民主是无法防止派别的危害的。我所说的纯粹民主,是指人数不多的社会里,公民都集合起来参加管理政府。在几乎所有情况下,多数人都感到有共同欲望和利益;政府本身的形式也可以带来沟通和协调;但牺牲弱方或不合心意的人的现象却无法制止。因此,这样的民主实际上只是动乱和竞争场所,它无法保障个人的安全或财产权。这样的民主一般说来都短命,在寿终正寝之前必有暴乱。支持这类政府的政治理论家作了错误假段,认为只要人民在政治权利方面享受真正的平等,他们就会在财产、见解和欲望方面达到完全平等和协调一致。

  实行代表制政府的共和政体开创了新的前景,并可望提供我们所寻求的节制派别危害的途径。让我们研究一下它在哪些方面有别于纯粹的民主,我们便合理解这种途径的性质和成立联邦所必能产生的效果

  民主和共和政体的两个主要区别是:第一、共和政体是由群众选出少数公民组成政府;第二、共和政体可随着公民人数的增加和国家疆界的延伸而不断扩大。

  第一个区别的作用是:一方面,公众的意见经过一个由选举产生的公民团体的归纳提炼而更全面了,因为这些人具有最能理解自己国家的真正利益的才智,他们的爱国精神和正义感使他们绝不轻易屈从暂时的和局部的利益。 在这种民选代表制下,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人民的代表发表的公众意见将比公众自己在为此而召集的会议上发表的意见更符合公众的利益。但在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作用。有些怀有派性、地区性偏见或别有用心的人可能通过阴谋诡计、贿赂或其它办法在选举中取胜,然后背叛人民的利益。

  随之而产生的问题是:为了使民选政府能切实保证公众的利益,共和国的管辖范围究竟是小一点好,还是大一点好呢?很清楚,我认为大一点好共和政体可以比民主政体容纳更多的公民和领域。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派别联合在前种政体内要比在后种政体内威胁较小。社会越小,互相对立的、代表某种利益的党派可能也少一些;对立的党派和利害矛盾越少,在同一党派里出现多数派的情况就更普遍。组成多数派的人数越少以及这些人所属的范围越小,他们就更易于配合起来,实施一派压迫另一派的计画。疆域扩大了,不同的党派和利益也就增多, 因而多数派越不大可能怀着共同的目的去侵犯其他公民的权益。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共同目的,那些有共同目的的人将更难于发现自己的力量并彼此配合行动。除了别的障碍外,我们可以这样说,一旦意识到存在不公正和不光彩的图谋,那些需要协同配合的人员之间的互不信任,往往成为互相沟通的障碍,这样的人越多,互不信任感越强烈。

  因此,事情很清楚,在控制派别的影响上,共和制比直接民主制优越,而大共和国比小共和国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联邦比组成联邦的各州也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是否在于采用了代表制,而这些代表的开明观点和高尚情操使他们克服了地区性偏见和不公正的图谋呢? 不能否认,联邦的代表制极可能具备这些必要的优点。这种优越性是否还在于党派的数量增多,安全程度也就越大,而不致产生一派在数量上超过并压制其它各派的情况呢? 联邦内部党派数量增多,安全程度也同样增加了。最后是否可以认为,优越性在于不公正的和既得利益的多数派在策划和实现某项阴谋时将会遇到更多的困难呢?这又是联邦的规模所体现的最为明显的优越性。

  党派领袖的影响力可以在自己的州里燃起火焰,但是不可能将大火烧到别的州里去。一个教派组织可能在联邦某处变质成为一个政治派别。但是散布在联邦各处的形形色色教派,却必能确保全国教会免受来自那个教派的威胁。人们对于诸如发行纸币,废除债务,平均分配财产或者实行其它不当或险恶的计划的强烈愿望,较易在联邦的某个州传播开来,而不易在整个联邦蔓延。同样,一种歪风邪气更易败坏某个市镇或地区,而不易败坏整个州。

  所以我们看到,联邦的规模和完善的结构是治理共和政府最易产生的弊病的良方。作为共和制政体的拥护者,我们感到愉快骄傲,为此我们必须以同样的热情来爱护联邦主义者的精神并支持他们的主张。

  《联邦论》读后感(三):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联邦党人文集or联邦论(federalist papers,1788)》摘要

  【按语:《联邦党人文集or联邦论or联邦论:美国宪法评论(The federalist Papers,1788)》是托名Publius者于1787年-1788年发表在纽约报刊上的85篇文章的结集,实际作者是Alexander Hamilton, James Madison和John Jay。在说明了强大的联邦的重要性和旧的邦联条例的缺陷后,Publius解释了新宪法所属的政体特征,并评论了新宪法中的权力结构。主要作者中Hamilton表现出国家主义者风格,而Madison则强调了联邦主义的一面

  或许《联邦论》是共和制或代议民主制的最早最清晰的表述;结合了共和制和联邦制的有关党争的社会多元论论述也极为重要;对三权分立和制衡的陈述很经典。还有性恶论的政治人性观令人印象深刻:“我们必须用野心来对抗野心...对人性来说这可能是件丢脸的事情。但是,政府本身的存在,不正是人性的最大羞辱吗?若人都是天使,根本就不需要政府。” (263)

  有些篇章作者归属有疑虑。重要的篇章为:1、2、6、9、10、14、15、16、23、37、39、47、48、49、51、62、63、70、78、84、85. 版本中,有商务程逢如译本、译林尹宣译本和吉林人民引进的台版谢叔斐译本。谢叔斐译本或许较好,虽然我大部分阅读的是商务译本,但最后笔记是按照谢叔斐译本整理。英文对参Oxford world’s Classics2008年版。】

  篇1-14 旨在说明联邦的重要性

  篇1(H,作者为Hamilton,下面M为Madison的简称, J为Jay的简称). 讨论制定新宪法一事本身的重要性,涉及解决这样的问题:“人类社会是否真能通过考虑与选择,建立良好政府;是否命运注定,他们的政治制度将永远是偶然事件与暴力的结果。”【汉密尔顿等:《联邦论》,谢叔斐译,吉林出版集团2012年版,第1页,下同】Publius认为接受新宪法是好的,“为了保护你们的自由、尊严和幸福,这是一条最安全的路线。”【3】将涉及的论点:联邦对政治繁荣的裨益;目前的邦联的不足;新宪体现了真正的共和原则;新宪法对共和政体、自由和财产的额外保障【4,最后一点似乎没有讨论?】。

  篇2(J). 政府是必不可少的,人民必须让出一部分的天赋权利。美国的特性表明人民是一体的,决不应该分裂为许多的互不相容的独立国。应该信任费城制宪会议代表者关于联邦制度的建议。

  篇3-5(J). “在一个能够发挥效力的政府之下组成的团结一致的联邦,在抵抗外来敌人方面能够提供最大的安全。”【10-11】全国政府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上都更明智和适当。全国政府更会遵守条约和国际法;“要想保持一种不致招致战争的情况,就必须要有一个联邦制度和一个良好的全国政府,它使敌人不敢轻易挑战。”【15】而松散的邦联(confederacies)将分裂并彼此为敌对的国家,不能抗外。

  篇6-8(H). 各邦不联合将会有纷争和内乱。这里Publius对人性的较为阴暗的看法,历史教导“人类的野心、贪婪和仇恨心理。”【22】不应该有黄金时代人性观念的欺人之语,政治上的原理是,“环境的接近使邻国成为天然的敌人。”【27】这需要迫使邻邦组成联邦共和国作为补救办法。各邦不联合,将有领土争端、商业竞争、债务纠纷,以及不同邦与外国结盟的危险。各邦不联合,则为了安全,为了防止相互的侵略,各邦很快走上常备军和压迫性的专制机器之路。“逐渐地,人民就会承认军人不只是他们的保护者,也是比他们优越的人。”【36】英国和欧洲旧大陆的经验。

  篇9(H). 坚强的联邦(firm union)是阻止分裂和叛乱的有效障碍。希腊和意大利共和国的混乱历史成为攻击共和制和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的借口,但这多是污蔑,而且政治科学取得了进步:权力分立、立法制衡、法官常任制、立法机关的代议制。这些都是共和制的有力手段,而这里Hamilton补充了联邦制。他引用了Montesquieu的论点:共和制适合小国,但联邦制可以扩大共和制的实施范围。联邦制有利抗击外敌。H还坚持区别了联邦制和单一制。拟议中的宪法是联邦共和制的形式。

  篇10(M). 联邦的一个最大的优点是控制党争(factions)的潜力。党争是民主政府的特有弊病,是自由的产物和后果。“所谓党派(faction,党争)我指一群由共同情感或利益团结在一起的公民,不拘其为全体中的多数和少数,他们的利益与其他公民的权利,或整个社会的永久利益,相互冲突(By a faction I understand a number of citizens, whether amounting to a majority or minority of the whole, who are united and actuated by some common impulse of passion, or of interest, adverse to the rights of other citizens, or to the permanent and aggregate interests of the community)。”【44】无法消除党争本身,除非消灭自由;“党争的潜在原因存在于人的本性之中;在文明社会中每处都可以看见它的活动。…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对这些互相干扰的利益加以调节,此种调节工作使政府的日常必需工作中包含了党争的因素(The regulation of these various and interfering interests forms the principal task of modern legislation and involves the spirit of party and faction in the necessary and ordinary operations of government)。”【44-45】

  只能用控制党争的结果来解决。少数派的党争可以用共和政体的原则来解决,但共和制下仍有涉及多数派的党争,因而“当前的一项重大问题是如何在保存民主政治的精神与形式的前提下,来防止此种党派所产生的危险,保障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46】这里Madison区别了纯粹民主制和蕴含了联邦的共和制,认为大的联邦共和制是控制党争的恰当出路。纯粹民主制是直接民主制,“指一个包括少数公民的社会,这些人集合在一起,亲自管理政府事务。”【46】其中的多数派利益常常形成压迫和骚乱;而“我所说的共和国是指代议政体。”【46】:代议制将政府委托给选举出来的德高望重的少数公民,更能辨别国家的公共利益,而且联邦制通过区分全国性的利益和地方利益来加强了这一优点;另外,共和制下更多的公民和更大的国土,使得党派联合更为困难,“范围扩大后,党派和利益集团的种类和数目就会增加;全体中的多数具有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共同动机的可能性就随之减少。”【48,社会多元论】因此,共和制优于单纯民主制的地方,也是大共和国优于小共和国,联邦优于各州之处。【48,51这里Madison让共和制和联邦制有点有机地结合起来了】

  篇12-13(H).强大的联邦能促进贸易和海军方面的利益,维系与欧洲独立的关系。联邦能增进税收,关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联邦比各州独立情况下开支更小。

  篇14(M). 对联邦幅员巨大而提出的反对意见的答复。这种错误在于没有区分共和政体和民主政体,并将只应用于民主政体的评论应用于共和政体。Madison说,“现代欧洲是伟大的代议政体的发明者,但即使在它的地区内,也找不出一个完全建立在这一原理上的完全民主的政府。…美国利用这项发现作为一个纯粹的广大共和政体的基础,这可以说是它对全世界的贡献。”【65】与欧洲国家相比,联邦并不过大;而且还有一些列优点:全国政府并没有被赋予全权、联邦宪法旨在保卫13邦的联合、有利各邦交往、而各邦都有边界。有人攻击新宪法是新奇的东西,是尝试不可能的事情。这里Madison答复说,“这是值得庆幸的事。他们完成了一项史无前例的、人类社会的革命。他们建立了一种世界上从无范例的政府结构形式。他们设计了一个伟大联邦的组织。”【68】

  篇15-22说明旧的邦联条例(articles of the confederation)的缺陷

  篇15(H).下一个论点是:“目前的邦联制度(confederation)不足以维持union.”【69】国家的耻辱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我们既无军队、国库,又无政府。”【70】缺点“是来自政府结构上的基本错误,除非改变这个结构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的梁柱,否则无法加以补救。”【71】主权内的主权(imperium in imperio)这一政治怪物。最根本的毛病在于“联邦立法以各州或各州政府为对象,它的效力只能及于州这个集体,而不能达到组成州的个人。”【71】 “其结果是,虽然在理论上说它对这些事情所作决定都是法律,根据宪法对联邦成员具有制约力;但事实上,这些法律成了一些建议,各州或是服从,或是置之不理,悉听自便。”【71-2】旧宪法这一原则或致命伤与政府的概念不相容。“若要执行这一原则,就必须用血腥的暴力来代替行政工作的温和影响。”【72】因此“我们必须把联邦的权力扩大到人民的身上,他们才是政府的唯一适当对象。”【72】

  政府拥有行政和军事两种手段。当权力仅限及于构成它的社会的集体,则一切违法事件必然会引起战争。这里Hamilton也强调了人性的非理性,“没有约束力,人类情感就不会符合理性与正义的要求。”【73】党争精神更容易玷污团体的思想。【73,参考《乌合之众》】权力还有一种离心倾向,“其起源乃是热爱权力的心理。”【73】联邦法案若都需要通过成员的行政机构才能实施,则获得实施的机会不大。

  篇16(H). “政府…必须使自己的作用直接达到人民身上。它必须不依靠中间立法程序,而本身有权可以使用普通司法机构为执行其决定所用的武力。”【77】区分不服从与积极的反抗,新的联邦中,州非积极反抗则无法阻止联邦的行动。

  篇17(H). 一种反对意见担忧联邦侵犯各州权力。Hamilton认为邦更可能侵犯联邦的权力。因为各邦与人民关心更亲密。接下来3篇回顾了一些过往的联盟。

  篇18-20(H&M). Amphictyonic council下的同盟;Achaean league;“联邦政体的一般倾向是使成员间发生混乱,而不是联邦政府对成员的暴虐。”【88】

  日耳曼国家的软弱同盟。“日耳曼的历史是一部战争的历史。君主与各邦元首之间不断发生战争,各邦元首彼此之间不断发生战争。”【91】

  荷兰联邦的软弱例子。总的结论:“经验明确地显示出一个重要真理:主权上面的主权,政府上面的政府,以团体为对象而不是以个人为对象的立法,在理论上是一种错误。一旦实施,便会破坏秩序和国家行政法令;因为它以暴力代替法律,以破坏性的武力强制执行代替司法机关的温和强制方法(The important truth, which it unequivocally pronounces in the present case, is that a sovereignty over sovereigns, a government over governments, a legislation for communities, as contradistinguished from individuals, as it is a solecism in theory, so in practice it is subversive of the order and ends of civil polity, by substituting violence in place of the mild and salutary coercion of the magistracy)。”【97】

  篇21-22(H).旧的邦联的其他缺陷:邦联的法律没有制裁力量,“无权利用罚款、停止或剥夺特权或其他宪法手段来强迫大家服从它的决定,或是惩罚违法抗命者。”【98】各州缺乏相互保证;用摊牌的办法来规定各州对联邦国库的经费负担;缺乏管理贸易的权力。联邦只能向各州征集兵员的权力;各州的平等投票权,“它的作用与共和政制的基本公理抵触,此项公理主张大多数人的意见应该占支配地位。”【105】最大的缺点是缺乏司法权。国会组织本身也不适合施行委托给联邦的权力。“缺点的存在使联邦应有的权力大部归于无效。”【109】

  最后一个问题:现存的邦联制度未经人民批准,是其软弱的原因之一。“我们全国政府的基础还应该打深一点,单是得到各州议会的认可还不够。美国政府应该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面。”【110】

  篇23-36论证需要新宪法中包含的那种政府

  篇23(H).论点:要保持联邦,需要如新宪法中那种有力的宪法。这要研究联邦政府的目的、所需要的权力和权力施行的对象。联邦的主要目标是“成员间的共同防卫、保持公共和平,抵抗内部骚乱和外来攻击;管制对外贸易和各州间的贸易等。”【111】

  共同防卫需要的权力是募集军队组建舰队等。“这些权力应该不受限制,因为我们无法预见或规定国家危机的范围和种类。”【111】这些方面必须把联邦的法律扩展到单个的美国公民身上。“若宪法使一个政府不宜接受自由人民所应赋予政府的一切权力,则这个政府就是一个不安全的、不适当的国家利益的储藏库。”【114】

  篇24-36(H).应该拥有一只小而实在的常备军。反对常备军的意见是靠不住的。把防卫责任交给州则是危险的。武力主要不是用于执行法律(篇27)。“但单纯用法律统治的思想(我们听说这是共和政体唯一容许的原则),除了存在于乃些自命聪明,不屑汲取经验教训的政治学者的幻想之中以外,是根本不存在的。”【134,商务版136】镇压叛乱。管理民团(militia)的权力应交给联邦政府。

  除了军事、还有文官薪俸、国债等,“在政府的结构中必须具有某种形式的普遍征税权力”。【143】仅仅区分内税和外税的方式是不够的。政治学中的一个公理,手段与目的相称,“联邦必须具有利用普通方法征税的无限权力。”【149】而这并未威胁各州,因为“各州政府从前所有的一切主权,凡未经这一宪法完全授予美国者,它均得以保留。”【151】

  “宣布联邦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质的那个条款…它所陈述的只是联邦制度本身必须具有的一项真理。”【157-8】

  除了进口税外,州在收入方面与联邦具有同等权力(co-equal power)。

  篇37-51论述拟议宪法中政府的共和形式

  篇37-38(M).“制宪会议所遭遇的一项最重大的困难,是它必须一方面使政府具有必须的稳定性和能力,而同时又必须对自由和共和制度加以适当的保护。”【177】“在联邦与州政府的权力之间划出一条适当的分界线,也是同样艰难的工作。”【177】“除了上述的困难外,还有大州与小州所提出相互冲突干扰的意见。”【179】这些难题,迫使制宪会议偏离人为结构和常规对称,但奇迹在于居然克服了这么多的困难。是值得赞美的。

  新宪法是由某些智慧突出和公认正直的公民制定的。

  篇39(M).考虑政体的具体形式,是否一定是共和政体。这里Madison借助一般性分析,这样定义共和国,“这是一个一切权力直接或间接导源于广大人民的政体,管理政府的人的任期是一段有限的时间(a government which derives all its power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rom the great body of the people, and is administered by persons holding their offices during pleasure for a limited period, or during good behavior)。”【191】政府来自社会的大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制宪会议设计的宪法严格符合此项标准。

  新宪法而且也是联邦的。宪法的批准诉诸人民,“这里所说的人民并非指全国内的每一个人,而是指组成各州的人民集体。…因此,制定宪法的行为不是一种国民行为,而是联邦行为。”【193】参议院的平等权力,“从这方面看,政府似乎具有一种复合的性质,它所表现的联邦特征,至少与国民特征相等。”【193-4】就行使权力直接针对公民来看,是国家政府;但就权力的范围来看,则是联邦的(federal)。从宪法与宪法修正权力的最后关系看来,则“制宪会议提出的这部宪法,严格说,既不是国民宪法也不是联邦宪法,它是二者的混合品。”【195】

  篇40(M). 制宪会议是否越权?“制宪会议所提出的宪法的伟大原则,与其说是一种绝对新的东西,毋宁说是联邦条款所根据的原则的扩充。”【199】就其向人民批准的计划而不是向各州的立法机关批准而言,是背离了使命。“制宪会议的权力…只不过是一些咨询建议的权力。…制定并提出了一个宪法,除非获得人民的批准,它的作用不过是一纸文件而已。”【200】

  篇41-46(M). 联邦权力的一般检讨。全国政府的权力是否超过了必需的范围?在审查时,这里有一个原则“人类最纯洁的幸福必然混有一部分杂质。”【204】第一类权力是宣战和设置军队等;第二类是管理外交的权力;第三类是规定各州交往的权力;第四五类;第六类是给予其他条款以效力的权力。这些权力并不威胁到各州。“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只是少数,而且都有明确的定义。州政府的剩余权力为数众多,且无明确规定。”【236】

  “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事实上,不过是具有不同权力和不同目标的人民的代理人和托管人而已。…最后的主权只属于人民。”【238】人民天然倾向于地方政府,而且联邦政府的成员也依赖州政府。

  篇47-51(M).探讨政府的特殊结构即权力分配情况,论三权分立与制衡。三权分立的原理。孟德斯鸠最有效地揭示了这一箴言。“让立法、行政、司法的一切权力聚集在一个人、少数人或很多人手里,不拘是通过世袭、自行委派,或是选举造成此种局面,其结果都必然是暴虐政治。”【244】Montesquieu是从英国政治中得出这一箴言,但英国宪法中,三种权力并不彼此完全分开。因此,Montesquieu的意思“并不是说这些部分不应部分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只能是在一个部分的全部权力由掌握另一部门的全部权力的同一些人行使的地方,自由宪法的基本原理就被破坏了。”【245-6】因此,反对者认为新宪法违反了自由政府的神圣原理的指责是毫无道理的。

  而且除了各部门对其它部门有宪法的控制,则三权分立无法维系。这是因为,“权力本身具有侵犯性,必须加以有效的控制,使它不致越出指定的范围(It will not be denied that power is of an encroaching nature and that it ought to be effectually restrained from passing the limits assigned to it)。”【250】因此必须为某一种权力提供一种防止其他两个侵犯的保护办法。世袭君主制中,行政权力是危险的根源;而在民主政府中,立法机关具有优越地位,是最应该提防的。弗吉尼亚的备忘录中,提供了权力最后都归于立法机关的例子。“一个选举的专制政体并不是我们争取的政体,而是一个建立在自由原则上的政府。…这些权力之间并未设立障碍。”【252-3】

  弗吉尼亚备忘录中提议召开会议来修宪或纠正违宪。这是一个重大的、有力的理论,“它证明对于某些重大的非常事情,宪法应该明白规定让人民自决。”【256】但这作为防备各权力部门越权行为的预防措施则有无法克服的困难:两个部门未必能联合反对侵权的部门;经常求助人民会损害政府的尊严;可能的决定仍然不一定有利。定期的诉请人民也未必好。

  篇51.“补足这个缺点的唯一办法是在政府的内部结构上设法,利用各个部门的相互关系,作为确保每一部门谨守各自适当范围的手段。”【262】有几个一般性看法:1、每一部门应该有自己的意志,“在各部门的组成上,每一部门人员对其他部门人员的运用权力,应该减至可能的最低程度。”【262】则最高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都必须由权力的来源及人民经各不相同的选举系统加以任命。允许变通。2.“每一部门人员的薪俸应该尽量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人员的影响。”【263】3.“但是,防止各种权力逐渐地集中在同一部门手中的最大保障,是使管理各个部门的人员,具有抵抗其他部门侵犯的合法手段与个人动机。…我们必须用野心来对抗野心。我们必须使个人利益与他所服务的那个部门的宪法权力发生联系(But the great security against a gradual concentration of the several powers in the same department consists in giving to those who administer each department the necessary constitutional means and personal motives to resist encroachments of the others. The provision for defense must in this, as in all other cases, be made commensurate to the danger of attack. Ambition must be made to counteract ambition. The interest of the man must be connected with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the place)。”【263】

  这种办法反应了某种人性恶的观念,“对人性来说这可能是件丢脸的事情。但是,政府本身的存在,不正是人性的最大羞辱吗?若人都是天使,根本就不需要政府。…无疑地,依赖人民是控制政府最基本的办法;但是经验告诉人类,我们还必须采用辅助的预防办法(It may be a reflection on human nature that such devices should be necessary to control the abuses of government. But what is government itself but the greatest of all reflections on human nature? If men were angels, no government would be necessary….A dependence on the people is, no doubt, the primary control on the government; but experience has taught mankind the necessity of auxiliary precautions)。”【263】因为立法机构最强,所以分拆议会。然后让行政与立法机构的较弱分支联系起来。

  还有两种考量适合美国联邦制度:1.权力首先分给两个不同的政府,这是对人民权利的双重保障。2.在共和国里重要的要保护一部分社会反对另一部分社会的不公。像美国联邦一样,“一种办法是社会中包含很多种不同的人民,使多数人的不正当联合虽非绝对不可能,但很难实现。”【264】“只要我们对于联邦原则加以适当的修正和混合,就可使‘实际可行的范围’扩展到非常大,这对于共和主义来说是一件非常值得高兴的事情。”【266,内容同篇10类似】

  篇52-66论述立法机关。

  篇52-58(M).先讨论众议院。区分宪法和普通法律,“前者系由人民制定而政府不能改变它,后者由政府制定,政府可以改变它。”【273】议员的人数分配与直接税相关,这里涉及到如何看待奴隶的问题。“联邦宪法从人与财产的混合性质来看待奴隶。”【278】在论及众议员总名额时,有加了一些人性的乐观论述,“同时人性中还有另外的一些品质,使我们必须对人采用一定程度的尊重和信赖的态度。”【286】

  经常选举和法治使得议员不会高高在上。“任何法律都具有普遍的充分效果,它的影响既及于广大的人民群众,也及于立法者自己和他们的朋友。这是历来大家认为人类用来练习统治者和人民的一项最有力的手段。”【293】限制众议院的是“整个制度的精神;公正而有益的法律的性质;最重要的是鼓舞美国人民那种谨慎、果断的精神。”【293】

  篇59-61(H). 关于选举的规定。

  篇62-63 (M probably). “参院许可每州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示宪法承认各州具有的剩余主权,而且也是保存这部分剩余主权(residuary sovereignty)的工具。”【316】

  参议院补足了适当的国家荣誉感(sense of national character)。为了防止人民在幻想或激动时贸然行事,参议院也有必要。【323】这里Madison指出,“古代人既不是不知道代表制的原则,也不是在政治组织方面完全忽视它。这些政府和美国政府的真正差别并不是前者在政府管理工作内全部排除人民代表,而是后者在其自身内完全排除人民的集体力量(it is clear that the principle of representation was neither unknown to the ancients nor wholly overlooked in their political constitutions. The tru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se and the American governments lies in the total exclusion of the people in their collective capacity, from any share in the latter, and not in the total exclusion of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eople from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former)。”【325】但这一完全代表制也需要与疆域广大结合起来。

  篇64(J).参与缔约权。

  篇65-66(H). 弹劾的权力。

  篇67-77讨论有关行政部门的条款。

  篇67-77(H).被攻击说总统的权力比皇帝还大。间接选举较不激烈。比之于英国国王,总统只有4年任期,而国王却“是一位终身的世袭君主…本身则是神圣不可侵犯。”【356】不必要多人的行政会议。“纽约州行政权的单一性(unity)是该州宪法中最杰出的一项特点。”【363】

  篇78-83(H)讨论司法部门。

  在三权分立中,司法权最小,“既不能控制荷包,也无法支配武力。…它根本不能作出任何积极的决定。”【395】终身任期是它防护自己的必要因素。

  “法院的完全独立性是一个有限宪法中特别不可少的东西。我所说的有限宪法,是指对立法权力明白地加以某些限制的宪法,例如不得通过任何剥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的。要实际上保持这类限制,只有通过法院的作用,它的责任是要宣布一切违反宪法原意的法案无效。没有法院的作用,宪法中对一切特殊权力和权利的保留都会成文具文(The complete independence of the courts of justice is peculiarly essential in a limited Constitution. By a limited Constitution, I understand one which contains certain specified exceptions to the legislative authority; such, for instance, as that it shall pass no bills of attainder, no ex post facto laws, and the like. Limitations of this kind can be preserved in practice no other way than through the medium of courts of justice, whose duty it must be to declare all acts contrary to the manifest tenor of the Constitution void. Without this, all the reservations of particular rights or privileges would amount to nothing)。”【396,这里就是司法审查的缘起】假设法律是法院的特有的正当义务,这一权力并不“假设司法权力优于立法权力。它只是假设人民的权力优于二者。只要议会在它所通过的法案中表现的意志,与人民在宪法中表现的意志冲突,法官应以后者为准,而不是以前者为准。”【397】

  篇84(H).讨论了人权法案在宪法中的缺席。Hamilton说,宪法有关个人权利的规定实质上相当于人权法案,类似于纽约州宪法的情况。“人权法案就其起源而论,原是君主与人民之家的一种契约。”【436】就原始意义而言,不适合用于宪法,宪法的执行者是人民的直接代表和公仆,“严格说来,人民并未让与任何东西,因为他们继续保有一切东西,他们不需要做特别的保留。”【436】而加上人权法案则意味着未列举的权利就不存在这一危险。

  篇85(H).结束语。认同修宪的可能性(意味着让步),但鼓励尽快批准宪法。

  江绪林 2013年4月11日星期四

  《联邦论》读后感(四):米国民主的圣经

  关于美国政治体制,介绍和研究著作浩如烟海,其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论证联邦制的文献。

  《联邦论》主要作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是美国开国元勋之一,首位美国财政部长

  1787年5月,根据美国联邦国会的邀请,在乔治-华盛顿的主持下,在费城举行了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的原定目的是:修改执行已有八年之久的《联邦条例》。但是,经过近三个月的秘密讨论以后,会议不仅否定了这个条例,而且重新制定了一部取而代之的新宪法。因此,这次会议就成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

  新宪法在费城会议通过后,要由13个邦的代表大会分别批准,而且规定有9个邦同意,即可生效。但是,在各邦批准的过程中,对新宪法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拥护,一种反对。于是就发生了美国历史上一场最激烈的论战。《联邦论》就是这次论战的产物。

  联邦主义的首席发言人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他最重要的政治贡献,是作为1787年制宪会议的骨干而成为美国宪法的起草人和主要论述者。宪法草案拟就之后,他与麦迪逊、杰伊合作先后发表了85篇论文,论述联邦主义。《联邦论》一书,五成出自汉密尔顿,麦迪逊对一些关键问题有富有哲理的深入论述,杰伊只写了四篇,主要论述外交思想。

  《联邦论》对宪法的性质、作用以及宪法规定的美国共和制度所依据的权力制衡原则做了详细的阐释,驳斥了反对派对宪法的各种责难和攻击,这对说服美国人民认同于联邦制度、认同于宪法的实施起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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